浅论死刑存废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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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死刑存废之争

作者:吴芳鑫廖晨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2期

摘要死刑,作为数种刑罚中最严厉的极刑,从原始的复仇习惯演变而来。后来人们依赖于死刑对犯罪的预防、威慑效果,以极刑处置罪大恶极的罪犯来平复愤怒。但是在死刑的实际适用中,民众的思维被情感左右,民意表达不理性造成对司法审判的干扰,所导致的冤假错案无法挽回。威慑力作为人们所依赖死刑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未能有力的体现其所具有的效力。本文将在根据我国国情、当前形势的前提下,结合死刑保留论与死刑废除论对于死刑制度产生分歧的观点,提出有关死刑废除后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死刑存废威慑力冤假错案不可补救民意

作者简介:吴芳鑫,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廖晨莺,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a56969204.html,ki.1009-0592.2017.11.124

2016年12月2日,聂树斌终被宣判无罪,迟到的正义终究还是来到了,但聂树斌本人却没能看到洗清冤屈的时刻。毋庸置疑,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案件,自案发起就一直被社会广泛关注。聂树斌被判有罪并执行死刑,到被最高法改判无罪,经历了22 年之久。这是死刑制度下的又一冤假错案,引人唏嘘,也引发了新一轮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死刑存废一直在各界争论不休,面对脆弱而又珍贵的生命,适用死刑是否真有必要?正视死刑制度,客观分析并探索改革之道,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死刑存废制度的争议

(一)死刑保留论的主要观点

1.立足死刑威慑犯罪作用

从一般预防来说,死刑使人归于无,没有什么能比死亡更让人感到恐惧了。死刑制度对于社会上那些存有犯罪思想尚未实施的人来说,因惧怕犯+罪成本太高,他们自然而然就断了犯罪的念头。适用死刑制度防患于未然,可以对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加以警示,防止他们重蹈覆辙。“人作为有血有肉的动物,皆有趋利避害、趋乐避苦之心理,当然不愿面对死刑。”刑罚的威慑功能源于其惩罚性,而威慑功能的大小必然与惩罚的严厉性成正比,死刑作为各种刑罚中最为极端者,其所具有的威慑预防效果自然也是最强的。

2.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严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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