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防范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防范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防范

信贷业务法律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分析

1、借款或担保的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瑕疵。如:一是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土地出让金没有及时到位,土地评估价是土地出让金的数倍且明显与事实不相符,开发商没有按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对土地进行开发;二是借款人与地方政府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借款人进而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但借款人和地方政府均没有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三是部分开发区以管委会名义对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瑕疵可能造成的风险:如土地出让金的评估价值与事实不相符,则在处臵抵押物时因变现价与评估价差距较大,会给贷款造成较大损失;如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且超过一定期限,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开发商罚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借款人与政府不履行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则与项目有关的贷款也极有可能收不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无效合同。

2、与行政机关审批事项有关的问题:一是行政机关审批文件显示的主体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审批的项目内容与借款人项目建议内容不一致,甚至在审批文件中有手写或涂改之处且未盖章确认;二是两份或两份以上的行政机关审批文件之间在时间上存在矛盾之处;三是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审批事项,如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超过了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明显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却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外资未按法律规定足额到位却顺利地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等。

上述部分问题的存在虽然主要原因在行政机关,但项目的合法性已值得怀疑,项目本身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作为银行,应慎重介入。另外,如送审材料中的借款人项目内容与政府审批文件不一致,则意味着项目的存在是不合法的,不宜介入。

3、借款人的公司章程不符合有关规定:一是有部分章程是应付型的,因贷款管理要求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供公司章程,所以借款人就临时匆忙“编”一份章程,部分章程存在有错别字、语句不通顺、语法有错误、没有法律规定的章程应当规定的事项等情况;二是部分章程没有自然人股东的签字或法人股东的签字、盖章,也没有标明章程制订的具体时间;三是少数章程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如非

外资企业的章程规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章程规定股东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等。因贷款调查人员习惯于从借款人处取得其章程,一般不会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借款人的章程,所以借款人章程的真实性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

借款人的公司章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可能造成的风险:章程作为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重要保障。新《公司法》强调公司自治,通过授权性规范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更多自主设计。新《公司法》减少了原公司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扩大了任意性、赋权性规范,即授权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许多事项进行直接规定,充分体现了股东和公司自治的精神与理念,法律不禁止的内容均可以由章程作出规定。如作为借款人的公司,不重视章程的制度或其章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其产生的风险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对公司而言,反映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股东之间因没有明确的章程对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加以规范,使得纠纷有多发的可能,且纠纷发生后缺少处理的明确依据;二是对银行而言,难以预测借款人或担保人可能发生的风险,难以判断其对外行为是否越权,从而难以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管理,贷款的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4、借款人或担保人不能提供规范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一是因部分公司章程对谁(股东会或董事会)有权作出借款或担保的决议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难以对会议决议的有效性作出正确判断;二是部分决议上签字、盖章不规范,没有作出决议的具体时间;三是作出的会议决议与公司章程矛盾,如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但借款人或担保人却作出了董事会决议;四是在部分股东(董事)会决议没有经过全体股东(董事)的一致同意。

借款人或担保人不能提供规范的会议决议可能造成的风险:主要如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而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撤销的风险。因为新公司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所以,在贷款审查中,如公司章程没有对由谁有权决定借款或担保事宜作出明确规定,一般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作出决议,且为避免股东会决议被人民法院裁判后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5、部分保证人担保能力较弱,甚至是流于形式:一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

心的保证担保,以一倍资产担保一倍至十倍的贷款;二是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保证担保,有的还是两个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三是保证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有效资产占比不高,且有极少数保证人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一倍资产为一倍至十倍的贷款提供担保,其风险程度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与担保法的基本原理不相符,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或有负债变为现实负债,则担保人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能力是明显不足的;二是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降低了担保的效益,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保证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是要按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三是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与各地政府联系密切,胜诉后的案件执行阻力较大。

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限制,但不等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不存在风险,因为我国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非正当的关联交易难以得到准确的识别,由此产生的贷款风险更难得到有效的防范与控制;特别是两个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其实就是一种信用贷款。

如保证人有效资产占比不高,则保证人的保证只能停留在保证合同上,在当保证人成为诉讼案件被执行人时,贷款的执行效益得不到保障;如保证人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则极有可能存在借款人与保证人合谋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嫌疑。

6、部分贷款保证担保和物的担保同时存在,有人认为存在较大风险,也有人认为是多余的。在贷款法律审查时,如担保物变现能力偏弱或借款人管理不够规范,一般会对借款人作如下要求:在办理合法、有效、足额物的担保的前提下,再由借款人的全体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归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规定借鉴了新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原理,突破了传统的公司有限责任,充分利用了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以约定的这一规则,贷款银行在对借款风险、物的担保风险把握不准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贷款的安全。

要求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通过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更好地促使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和第三人保证担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在依法处臵抵押物或质押物后,如仍然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那么保证人就要对剩余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和第三人保证担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在依法处臵抵押物或质押物后,如仍然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那么保证人就要对剩余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同时存在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类担保人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债权人在依法起诉时,可以在物的担保人和保证人之间进行认真选择,看谁对维护自己的债权最有利,然后就起诉谁。因此,保证担保和物的担保同时存在,是对贷款一种更有效的保障,风险较小,更不是多余的。

7、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随意扩大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围,如除了房屋在建工程外,旅游景区、自来水管道、水利设施等在建工程都用作了贷款的抵押物;二是登记部门不统一和登记费收费不够合理等因素,没有到有权机关为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三是忽视在建工程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如在贷款审查中发现,一人同时控制了两家公司,一家从事房地产经营,另一家从事建筑,并且房地产公司拖欠了建筑公司的大量工程款。

上述问题可能造成的风险是: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所以可以明确以下问题:一是旅游景区、自来水管道、水利设施等在建工程用作贷款的抵押物,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易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抵押(因为对于在建工程抵押,司法解释规定是可以认定为“有效”,不是肯定认定为“有效”);二是在建工程抵押是为了自身继续建造资金的需要,一般不得接受以甲在建工程为乙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情况;三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来分析,设立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为方便房地产开发商向银行融资,其目的并不是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相反,因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银行在实现在建工程抵押的权利时,还是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如补办相关证件等)和风险的,所以,对于在建工程抵押,银行应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以防范在建工程权利的先天不足而带来的贷款风险。

另外,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忽视在建工程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极有可能使办了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流于形式,银

行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如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发现有抵押物存在拖欠工程款现象,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一是可与建筑商协商,要求其书面放弃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二是注意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仅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三是注意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8、最高额抵押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过长;二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合同金额(债务最高余额)仅填写贷款本金的金额;三是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束下发放新贷款时,没有对抵押物是否被查封、冻结进行审查。

对于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限虽然没有什么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以两年左右为宜,如果期限过长,则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抵押物的价值风险,抵押物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也在慢慢减少,贷款风险在逐渐增加。二是贷款诉讼时效风险,最高额抵押合同下的贷款一般有多笔,发放日和到期日均不一致,而且有的贷款期限很长(如中长期项目贷款),如贷后管理不及时或对诉讼时效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则极有可能丧失诉讼时效:通常认为最高抵押合同项下的多笔贷款,是按每笔贷款的到期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而不是以最高抵押合同项下最后一笔贷款计算诉讼时效的,业务实践中就有部分人认为是按最后一笔贷款的到期日计算诉讼时效的。

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合同金额(债务最高余额)仅填写贷款本金的金额,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行在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优先受偿的金额仅以贷款本金为限。所以,在确定最高额抵押合同金额时,要将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全部计算在内,并预留出一定的余地,作为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能仅将本金数额作为最高额抵押合同金额(债务最高余额)。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束下发放新贷款时,应对抵押物是否被查封、冻结进行审查,如抵押物已被查封、冻结,则不宜新发放贷款。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抵押物已被查封、冻结的,在此之后新发生的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9、对收费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近年来,商业银行竞相加大营销力度,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创设了多种新型收费权质押方式,如学校和医院收费权质押、旅游景区收费权质押、电费收费权质押、无线电视收费权质押等,对于促进信贷业务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许多收费权质押还存在

法律依据不足、操作欠规范等缺陷,使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规定,达到一定标准公路的收费权和农村电网电费收益权可以用质押,除此之外,其他的收费权质押均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质押。

法律依据不足的收费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出质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难以认定,如担保法原则上禁止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法人提供担保,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医院为担保自身债务,允许其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定抵押,但如何对上述财产范围作出准确判断,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二是收费权登记不规范,登记的目的在于公示,作为银行的质押权人可以对抗第三人,而在实际操作中,收费权质押登记是取得了出质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表明“同意以收费权作为贷款质押”、“同意以收费权作为还款来源”的批复或承诺,难以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登记,不足以保障我行优先受偿的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三是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重叠,银行收费权质押权利难以实现,以收费权质押的贷款,借款人偿还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是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收取的费用,实现质权(第二还款来源)也是收取的费用,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新型权利质押也难以实现。

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及控制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作为企业融资担保方式之一,已经成为多家商业银行贷款投放中纷纷选择的担保手段。所谓贷款的应收帐款质押担保,是指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质押担保合同,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下,取得短期信用的融资担保方式。对此,我国《物权法》在《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框架下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设立质权,用于融资担保,从而将应收账款纳入质押担保范畴。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央行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在为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在法律上作出了破冰之举。

虽然《物权法》颁布实施一年多来,但大多数商业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仍然持审慎态度,此项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却并不乐观。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担忧,也体现了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或经济社会的诚信环境不生态。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属于担保贷款的一种,与其他担保贷款的区别主要在于担保方式及担保物的不同。应收账款质押除存在与其他贷款共同的风险特征外,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物有着与其它担保物不同的特点,使得其风险更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点之一应收账款依存的基础合同原因形成的风险

应收账款基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一方向购货单位或顾客收取款项而形成的一般债权关系。应收账款的载体依赖于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和收款依据。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密切相关。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在以下5种情形下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基于博彩、走私、贩毒、洗钱,销售国家专卖产品以及其它无效民事行为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由于基础合同法律效力丧失,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成立,设立的质押也必受其影响而形同虚设。

风险点之二应收账款债务人偿债能力原因形成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权作为一种请求权,与动产、不动产等实物存在不同,这种担保会面临许多不能实现的风险,除了其依存的基础合同合法有效外,与质押权利债务人实际偿债能力有着重要的关联性,商业银行在设臵借贷法律关系质押担保时,理所应当加强对债务人审核评估并自觉规避其风险,如果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出现经营能力下降而偿债能力减弱等各种原因影响债务履行,则势必直接导致应收账款不能足额兑现,从而最终影响债权人的债权人――银行债权安全。

风险点之三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形成的风险

由于应收账款出质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彼此建立于相应的合同基础之上,出质人是否完全享有应收账款的债权,完全基于其自身已经充分、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正因为如此,出质人是否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从某些条件看,是应收帐款是否遭受抗辩的前提。在出质人没有履行义务,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依据《合同法》享有抗辩权,拒绝履行债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履行义务存在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基于上述原因,商业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自设立之初就有可能处于不确定之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

风险点之四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形成的风险

如果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相互存在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或者不相同,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据法律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或者双方协商合意予以抵销。由于《合同法》确定了债权债务双方享有抵销权,那么,质权人在设臵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应收账款债务人由于与出质人行使抵销权而使质押权再次面临风险。

风险点之五应收账款债权人放弃权利形成的风险

应收账款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或者将其债权作为财产权利赠与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的权利将面临被全面审查处于待定状况。因为,虽然质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但权利是否肯定充分行使,应收帐款债权人的放弃等行为是否被依法撤销,则有待法院裁决。由此可以看出应收帐款债权人放弃权利是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又一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因其权利自身瑕疵、范围不确定、私下转让、质权登记效力等方面影响可能导致一定风险,导致质权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质权。

风险一应收账款权利风险应收账款权利本身虚假或者已经消灭,表现为:一是出质人通过虚假合同及虚假会计账务,虚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出质人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在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通过会计账务进行入账处理,应收账款质押前已经消灭;三是出质人设立质押之后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专户存储,而是将

款项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再存在。以已经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对应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风险二应收账款范围风险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现实的还是尚未形成的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也没有就应收账款的范围做出限制,按照目前实践操作惯例,法律没有禁止的应当为许可,应收账款既包括现有已发生的债权,又包括将来发生的债权,由于将来发生的债权其数额、产生时间等不确定因素,用这种权利质押将面对如何公示和担保实现的问题,因此,用未来债权质押尽管具有一定担保价值但因不确定性因素其风险不容忽视。

风险三应收账款时效风险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债权,具有债权的共同特性,同样这种债权在依法追偿时受到法律诉讼时效的约束,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种权利,作为质押对商业银行来讲是毫无实际意义的。

风险四应收账款价格风险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质权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二是出质人通过货物折扣销售,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款不一致。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将会被大打折扣。

风险五应收账款转让风险如果出质人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或者将相关单据的形成时间人为提前,而质权人由于相关信息不对称无法知晓和获取证据证明权利转让的真实性,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该事实其结果有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担保物已不复存在,质押合同可能因缺乏权利对象而自始无效。

风险六质押登记效力风险央行《办法》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只审查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登记内容则由质权人自行填写,对登记内容的变更或撤销,完全由质权人自行行使和控制。从这个意义理解,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由质权人承担,当然,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也完全由质权人负责。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质押登记并不十分具有公信力,从某种角度讲,仅仅只起到一种公示目的。应当说,登记

的权利事实与应收帐款的主体、对象变化等客观事实不一致时,必然当以客观权利为准。一旦这种情形出现,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实际意义。

基础合同风险控制强化对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审查,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质押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性存疑的应收账款不宜质押,控制合同效力风险。

主体、权利风险控制债务人商业风险控制一方面加强对债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评估和经营能力的持续跟踪调查,对于出现信用状况减弱、履约能力缺失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风险化解措施,控制降低风险;另一方加强对出质人及出质人高级管理人员信用审查,如有不良行为、恶意交易行为以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等,拒绝其权利质押;对于权利欺诈性风险、违约风险等可以通过合同法中代位权、撤销权、违约救济等债权保障制度保障权利实现;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范围及时效风险,应尽可能审核债权可能存在的有效性、通过与质押权利债务人合作,评估确定权利的真实性;同时,在选择质押权利时应确保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质押贷款期间对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质押债权,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面对应收账款是否适合入质进行事前调查分析和判断,对存在抗辩权、抵销权情形进行风险估算,确定是否接受权利质押。

风险管控能力提升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管理办法、业务操作程序和风险指引,通过制度制约,引导管理层、操作层主动和有效地规避风险;二是针对应收账款债务人同时是金融机构资产债务人的情况,应当将其应收账款质押权利纳入其授信控制范围,统筹控制其风险;三是建立定期跟踪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央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系统以及信贷人员贷后管理监督,对可能形成的风险和已经发生的风险进行预警和化解;四是为了把控质押登记效力风险,防止道德和能力风险。金融机构必须加强登记环节风险控制,对办理质押登记的工作流程、相关人员予以明确责任,降低恶意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登记中的其它风险。

审查担保贷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担保贷款,主要是指抵押担保贷款与保证担保贷款。监管审查的范围主要指

银行资产的管理运营阶段,即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审查担保贷款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审查担保贷款的相关资料应当有借款人与银行签定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借贷双方的资质证书,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资料等。审查担保贷款的主要内容:

一、对债务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的规定是:“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上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仅考查借款人是否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而应做全面细致地审查。这里有两点应当特别注意。-是要进行主体资格的真伪辨别。个别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牌子很吓人,如“中美合资x x有限公司”,其实所谓外资是虚的。还有“x x集团”,其实是-个松散型的经济联合体。如被国家审计署审计发现的骗贷企业“华光集团”就属这一类。“华光集团”是由冯明昌的装饰材料厂等10多家小厂拼凑而成的。“华光集团”从1990年至2003年8月向中国工商银行海南支行等7家金融机构累计借款1125笔,计人民币105亿元。“华光集团”业主冯明昌涉嫌诈骗银行贷款,造成银行和财政资金损失20多亿元人民币。对此类拉大旗作虎皮的企业法人,审查其主体资格时不仅要审查营业执照的真伪性,更应深入实际做全方位的审查。二是要进行主体资格是否存续的审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动态的审查。主要审查法人在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场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有的企业法人

变更名称登记后不理旧账,再加上债权人疏于管理,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令债权人有法难依。还有一种情况,是原债务人通过工商部门注销了原企业,债权人没有及时发现,承接查询的当事人也未认真核查清企业主体资格的存续情况,结果导致上当受骗。北京嘉华律师所在2001年7月代理河北三河燕化公司法律咨询事务时,因未查清紫宸苑住宅小区真正开发商的主体资格,结果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2005年元月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令赔偿客户损失800万元,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

二、对担保贷款合同的审查

(一)对《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进行审查。首先要区分是《担保法》实施前

签定的还是实施之后签定的。《担保法》实施前签定的合同受《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的规范,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条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抵押物无瑕庇,程序合规合法,应当确认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担保法》生效后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审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登记情况。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必须到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进行登记,以便公示于众。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生效的合同,不办理登记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属抵押未生效合同,该类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债权主张。

二是要审查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大于借款金额,抵押物评估价值如果小于借款金额就起不到全额担保的作用。再就是要审查抵押物是否属于抵押范围之内。不属于抵押范围之内的抵押物,则属于不能生效的抵押合同。如有的企业用学校教室做抵押物,《担保法》规定不允许用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的财产做抵押,所以该项抵押属无效抵押。还有的企业用“提单”做抵押,《担保法》规定“提单”是质押物而非抵押物(抵押人应在二分之

一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担保法》第 37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第 48条),所以该项抵押也不能生效。

三是要审查抵押物的存续和保值问题。《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是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该条规定赋予了抵押权人保护抵押物的权力。我们在审查抵押物时,一方面要审查抵押物的存续状态,是否有损毁或转让的事实。另一方面更要审查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发生毁损转移灭失情况下,债权人监督权力的行使问题。如果抵押权人明知抵押物处于损失状态,而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对保证担保合同的审查。保证担保合同也存在《担保法》生效前后的区别刘待问题。《担保法》生效前①保证合同有效,但保证人在贷款到期后曾书面要求债权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而债权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未起诉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依据:法发[1994]8号第11条)。②保证合同有效,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的,则保证人在诉讼时效的2年内应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生效后①有效保证的借款人在保证期间或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进人破产程序,且债权人已申报债权的,如未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法[2002]144号

文第2条)。②有效的—般保证,债权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责(依据:《担保法》第25条)。③有效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责(依据:《担保法》第26条)。根据以上规定,审查者应审查债权人的工作责任是否认真,是否及时行使了自己的权力。

三、关注涉诉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的审查

债权人不仅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权的实现,而且要关注债务人是否存在涉诉事实,是否已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利益问题。以下2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债权人咱得罪债务人,不愿通过诉讼途径回收欠款;怕法院个别人员不秉公执法,不愿涉诉;怕诉讼成本高,用时长,收不回欠款反而得罪了债务人。由于以上顾虑,往往使追索欠款错失良机,把一些通过诉讼可追回的欠款变成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二是债权人不熟悉法律或者漠视法律,对债务人的涉诉情况不了解、不参与、不重视,因而丧失丁债权权利。如有的债务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公告期已过,而债权人尚不知晓债务企业发生了什么事。待债务清偿完毕后,事后才找法院,这时法院也爱莫能助。

三是债权人不注重法律程序。如某银行虽然通过诉讼途径打赢了官司,但在法定时间内不去向法院申请执行,结果使应当到手的财产因无知而无法拿到手。

四、对债务人资产占有的权属、性质、管理现状的审查

债权人经常地对债务人资产状况及管理现状的跟踪调查,是保证债权安全的措施之一。一些债权人眼睛只盯在报表和数字上,却忽略了对债务人实际状况的调查,从而给逃废债务者有了可乘之机,审查债务人的状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是要查清债务人企业的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或者是其他性质经济组织。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行动快、变化大,如果债权人忽略了这一点,很容易使债权悬空。如

—些基层供销社企业,原来是集体

性质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许多供销社都划归个人经营,而营业执照并没有改变,但改制后的企业不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从而使银行的债权无人承担。

二是要对债务人的管理现状进行跟踪调查。调查的侧重点是债务人资产的权属是否改变?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有多大?债务人的资产是否存在物上优先权的问题?债务人的管理状况如何?债权人对以上问题搞清了、掌握了,就等于掌握

了回收债权的主动权。

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担保是否有效

公司担保的效力问题,特别是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问题,历来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对公司担保问题作了与原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一、对新公司法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规定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将该条规定臵于新公司法“总则”之中,而不是如原公司法那样臵于“有限责任公司”一章的“组织机构”一节中,说明这一规定是对公司本身的规范,而不单单是对董事、经理的规范,同时也说明这是对所有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的规范;二是其中的第二、第三款对公司是否可以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条件及程序如何,有清楚明确的规定,其文字表述也不会引起理解上的歧义和争议。

但是对有关“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描述,则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也可以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两者有一个根据就可以。“公司章程”与“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关系是,前者提供一个议事的程序和方法,后者按照前者规定的程序或方法对公司事务、包括担保事务进行决策。第二种理解:公司为他人担保,必须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前提条件,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则公司不能为他人担保;在有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对具体债务的担保决定,还必须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与“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关系是,前者是基础性的依据,后者是担保实施的程序,两者缺一不可。

仔细阅读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条文,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如果对“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这一表述仅仅理解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在作出决议时,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程序进行”,而不是理解为章程对公司担保的规定,那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放在这里似属多余,因为即使不写这句话,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所有议事程序也要符合章程的规定。从新公司法第十六条有关“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有关公司提供担保的问题,是公司章程应该规定的内容,包括对担保的数额限制,都可以成为章程规定的内容。

在公司提供担保的实务操作中,如何做到让合同双方了解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这是经济生活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由于公司法对担保的规定是约束公司的,因此,提供担保的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主动提供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并在担保合同中声明担保的意思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时把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作为担保合同的附件,一并提交给合同的各方保存。这应当是担保人的一项义务,并且这样的要求在实践中操作起来也比较方便。并且,由于公司法对公司担保的条件及程序已经有了明确要求,任何债权人在遇有公司为担保人时,也有义务索要并阅读对方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这对债权人保护债权的安全也是有意义的。

二、违反公司法规定提供的担保合同效力辨析

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这是一个司法实务必须回答的问题。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关于“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的规定,第二款关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从条文的文字使用“不得”、“必须”这样命令性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这是两款强制性的规定,违反其规定,当然导致担保无效。

但是第一款的前一句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并没有使用“必须”、“应当”这样命令性的用语,显然,这不能算是一条强制性的规范。那么,如果公司违反这一规定提供担保,是不是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其效力如何?就很值得讨论了。

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而当时正在实施的原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且现行有效的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面对法律关于“应当”这样的要求,最高法院对违反其规定的行为尚且给予了宽容的态度,那么,对连“应当”这种要求都不存在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前一规定,我们是应当持严格的态度,还是持宽容的态度?笔者认为,从公司法第十六条前后用词的不同可以看出,公司对非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只要不违反章程中有关担保数额限额的,对其效力应该持宽容态度。

鉴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模糊性,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作出不同的判决,这势必影响执法的统一性,并且也会不同程度地对市场产生影响,因此,亟待立法者或最高法院对此进行解释。

三、新旧公司法适用中的衔接问题

由于原公司法并不要求公司章程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规定,各地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样本中,也没有设计这方面的条款。因此,现行存在的公司所制定的章程,绝大多数对公司是否要对外担保和如何提供担保的问题,一般都没有涉及。对公司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经提供的担保,其效力应当按照原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考察。

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必须执行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没有规定的,应当对章程进行修改。由于股东会议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因此,公司股东会议在讨论公司担保时,应当一并修改公司的章程。

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名称:《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要点: 第一部分:培养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识 一、法律专业意识 二、维权意识 三、证据意识 四、预防风险意识 五、程序意识 第二部分:信贷业务中的担保制度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一、金融法律关系诉讼主体风险防范 1、借款人 2、担保人 二、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抵押问题 1、抵押的成立 2、抵押的范围 3、抵押的登记 4、抵押的权利冲突

5、抵押的总结 6、抵押的风险防范 三、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质押押问题 1、质押的成立 2、质押的对象 3、质押的疑点及风险防范 四、银行信贷业务中的保证问题 1、保证的含义及成立 2、保证的分类 3、保证的责任 4、风险防范 五、浮动抵押在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1、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架构 2、金融机构设立浮动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3、浮动抵押风险防范对策 六、银行信贷业务中的重复抵押问题 1、重复抵押的概念、分类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我国法律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 3、重复抵押权的效力分析

4、风险控制措施 七、银行信贷业务案例分析 八、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部分:信贷相关合同以及法律风险防范 一、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二、借款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相对性概述 2、贷款合同中的相对性与实践情况 3、风险防范的具体策略 三、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产生的条件 2、格式合同的限制条件 3、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4、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 5、格式合同的风险防范 四、合同的成立 1、邀约 2、承诺

五、合同的生效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六、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概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案例分析 5、立法建议 6、风险规避 七、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概念 2、案例 3、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4、代位权的效力 5、风险防范 八、合同风险防范 1、合同的签字与盖章

银行员工防范风险心得体会

银行员工防范风险心得体会 作为银行的一线员工,银行柜面操作风险是指银行柜员为客户办理账户开销、现金存取、支付结算等业务过程中, 由于风险控制失效使银行或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是银行操作风险的主要领域。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在实际工作中, 操作风险可以分是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 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 。 柜面操作风险一旦发生, 损失将是巨大的。产生柜面操作风险的主观因素, 一是风险意识淡薄。柜员没有养成合规操作理念、忽视制度约束, 管理者对风险文化培育不够, 银行风险文化没有成型。二是业务素质不高。柜员自身业务素质不能适应业务变化, 导致部分员工操作起来力不从心, 风险识别和预防能力下降。三是责任意识不强。表现为玩忽职守、随意操作, 柜面管理人员对柜员管理不严, 柜员违规违章操作。四是侥幸心理作祟。柜员如有侥幸心理, 就会在操作时逐渐进行不合理的简化操作,从而滋生越来越多的操作风险。 为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必须建立起以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先进的制度文化为基础, 以科学的内部控制综合评价体系为核心, 以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为保障, 以多层次的信息系统为支撑的内部控制体系, 切实避免大案要案和重大违规问题的发生。 一是确立风险防范理念, 使遵守规章制度成为一种文化。理念是行动的先导, 文化是无形的约束。理念引发触动, 触动促成行为, 行为形成习惯, 习惯久而久之凝聚为文化。文化一旦形成, 就变为一种力量, 直接指导、激励和约束着员工的行为。如果周围的人都恪守制度, 按章行事, 原先心存不轨的人也能变成循规蹈矩的模范,这就是文化的力量。 二是创新业务经营计划管理模式和绩效考评机制。为了真正强化资本约束机制, 转变业务增长方式, 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考核, 通过风险资本的计量与分配以及投资风险的弥补, 从绩效考核方面引导各级行关注风险防范, 实现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效益增长的有机统一。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 贷款风险分析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摘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办之初就被视为一种风险低、利润稳定的信贷产品但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来看该项贷款业务仍然具有诸多风险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意向渐趋强烈房价不断上涨以及住房市场中存在的供给与当期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使得住房按揭贷款应运而生由于我国房地产企业及城市居民购买住房的融资途径主要是依靠这种单一地产金融机制使各商业银行承受着来自于商品房开发供应链两端的风险压力而且政策、市场及借款人自身情况的变化均可能引起市场环境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变化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面临着一定的考验从实际来看面临的风险如下 一、利润风险 1.贷款利率风险 在金融借贷市场上资金的供应关系随着经济波动或政府经济政策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在住房贷款利率一定的情况下若市场利率上升那么贷款人就会因此减少利息收入就会减少收益造成损失 2.存款利率风险

由于内外部环境的改变导致存款利率上升利率的上升意味着融资成本的增加但是贷款利率是根据当时的利率情况加上一定的利润制定的所以一点存款利率上升贷款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来提供借款人资金这样利润空间就会大大减少 二、市场风险 1.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市场出现通货膨胀就会导致购买力的下降物价上升往往会伴随着通货膨胀而来就会出现货币贬值即使借款人如约还款但是贷款人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失 2.机会成本风险 这种风险是指当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资的报酬率上升超过住房贷款的报酬率的时候贷款人把融资资金投入到以住房贷款的形式发放出去所获得的利润就会少于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到其他投资中的利润从而造成收益的减少 3.房地产市场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本质上是属于抵押性质的贷款因而抵押物的价格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如果开发商故意抬高房价造成房地产价格泡沫当泡沫破碎就会致使房价大幅度缩水银行的贷款风险就会随之提高另外即使开发商准确估价若自然环境政策变化等诸多影响下也会造成同样的风险损失 三、信用风险 1.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背景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扩展迅猛,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但同时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充分认识法律风险,并切实有效防范,是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重要课题。 培训对象 分支行行长副行长、网点负责人、信贷部、风险管理部高级职员等 课程目标 首先要强化受训学员法律意识,了解商业银行常见的信贷法律风险种类和防范措施。指导其建立规范有效的防范风险机制,有效地促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人员依法规范信贷经营行为,防止违法违规性的发生。 培训时间:两天 培训大纲 第一部分借款合同的七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借款人的主体资质不合格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二:合同要素不齐全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三:客户房屋产权抵押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四:实际放款时间在约定放款时间不一致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五: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七:放款之后怠于收款的诉讼时效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第二部分担保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保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一:担保人虚假证明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二:企业互保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三:保证人对对外担保有限制性规定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四: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了保证期间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五:保证人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二、抵押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一:将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 风险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三:以难以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风险 风险四:抵押物评估失真引发的风险 风险五:抵押物价值低于抵押债权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六:以他人财产抵押或以权属有争议的财产抵押

农商银行关于严肃信贷纪律防控信贷风险的“八条禁令”

农商银行关于严肃信贷纪律、防控信贷风险的“八条禁令” 一、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 各级信贷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独立发表意见,不准以任何方式,安排有关人员办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规章制度的信贷业务。对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的,要坚决抵制、举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严禁越权及降低标准审批信贷业务 审批信贷业务必须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必须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审批,不准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信贷业务,不准降低标准向股东审批发放贷款,不准审批同意超比例信贷业务,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审批发放贷款。 三、严禁发放借名贷款 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要当面签署。不准在借款人、担保人及

相关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 四、严禁编造虚假信贷信息资料套取信用 要加强信贷业务运作环节的真实性管理,确保信贷信息资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严禁与客户串通或者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套骗银行信用。不准办理虚假信贷业务。不准将集团客户化整为零作为单一客户办理信贷业务,不准按照领导或他人授意撰写调查报告,不准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不准出具虚假贷后检查报告,不准违反规定销毁、隐匿、篡改及损毁、遗失信贷档案、重要信贷资料等。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不准故意隐瞒客户核心资产转让等重大信息,不准故意隐瞒客户环保事故等重大不利信息,不准故意隐瞒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不准故意隐瞒客户银行外借款融资信息等。 五、严禁违规以贷收贷、以贷收息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信贷制度规定,办理以新贷还旧贷业务,确保付息资金来源依法合规。不得

《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第一部分:《公司法》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 从2014年3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

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商业银行在审查公司时,要把握好几个环节。首先,在客户评价中要淡化注册资本意识,增强对公司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查。其次,对股东背景的调查。股东背景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客户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向、管理方式及社会形象等。对于客户的股东背景有以下方面需要关注:①家庭背景。②外资背景。③政府背景。 ④上市背景。再次,就公司信用调查方面,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公司的备案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信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信息、抽查检查信息也都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限制,这对贷前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要重视检查借款人信用情况及股东诚信状况。 其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贷前审查时要注意审查公司股东情况,同一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又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不宜作为借款主体,因为这两种“公司”都为《公司法》所禁止。再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并置备于公司。在贷前审查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应注意审查是否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暗中支配公司财产,使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应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强制审计制度,充分关注公司财产独立情况,遇有股东转移公司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损害贷款的情形,可依法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权益。

2017年银行信贷风险防控工作总结(5篇)

2017年银行信贷风险防控工作总结(5篇) 20**银行信贷风险防控工作总结范文5篇银行信贷风险防控工作总结范文1 20**上半年上半年年工作结束了一半了,在过去的半年中,我的工作可以用出色来形容,因为的我工作业绩都出现了大幅度的上涨。这是对我多年以来努力工作和学习的回报,我对我自己这半年的工作可以打满分,因为我已经尽我最大的努力工作了。大学毕业到现在已经几年了,毕业以后我就考取了银行的工作,来到已拿回那个工作后我被分配做银行的信贷员。在刚开始的时候我并不熟悉我的工作,还好我认真努力的工作,积极的熟悉我的工作业务,我终于平稳的度过的实习期,我开始了我在银行做正式信贷员的工作。在20**上半年上半年年,我的工作个任总结一、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经营效益明显增强。全辖24个独立核算的信用社,贷款利息收回率达到0%;贷款收息率0%。半年实现总收入0万元,较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实现净利润0万元,社社盈余。实现净利润**万元,同比增加**万元,增长了**%;所有者权益达**万元,其中,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分别达**万元和**万元。 2、各项存款稳步增长。年中各项存款余额突破10亿元大关,达到**0万元,较年初增加**0万元,增长 **%,完成上级分配任务的**%;存款月均余额达**万元,完成分配计划的**%。 3、信贷支农力度强劲,贷款结构平缓合理。半年累计投放贷款**万元, 较年初增长了**%,各项贷款年末余额**万元,较年初增加**万元,增长**%。其中农业贷款余额**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 **%。年末存贷占比为**%。 4、资产质量进一步优化。年末不良贷款余额**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较年初下降**个百分点。按贷款五

信贷业务中几个法律案例

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 金审 近期,在一次业务培训中,授课老师精心讲解了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兹录如下,并予简评,供全省农信社学习借鉴。 案例一:关于抵押物效力 新华学校是某市一所技术学校(民办),1999年该校出资兴办了一家加工厂。2008年6月,加工厂向当地一银行借款,找到学校要求提供担保。学校校长无奈之下,为该厂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借款到期后,加工厂无法还清欠款,银行遂要求学校承担担保责任及执行抵押财产。 问: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富康车抵押是否有效? 解释:案例中学校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富康车抵押系有效抵押。《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案例中的富康车属于给校长个人配备的,不属于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因此抵押有效。如果抵押的是接送学生或者教师的校车则抵押无效。此外如果以学校的门面房抵押有效,以教室抵押则无效。学校也可以用自有的非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为自己借款作抵押。 点评:办理抵押物登记要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可以作

抵押物抵押的范畴办理,具体操作中,既要注意防范风险,又要注意方法创新,本案例中,除给校长配备的专车可以抵押外,还可尝试以收费权质押。 案例二:关于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 1999年11月15日某肉联厂在某银行借款80万元,副食品公司连带担保,2000年5月15日到期。2000年9月4日,银行向肉联厂送达催收通知书,2002年9月20日,银行向副食品公司主张权利,副食品公司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现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肉联厂归还贷款,副食品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问:案例中肉联厂和副食品公司是否承担偿还责任? 解释:肉联厂承担还款责任,副食品公司无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本案例中副食品公司2002年9月24日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时,

风险防范心得

银行员工防范风险心得体会作为银行的一线员工,银行柜面操作风险是指银行柜员为客户办理账户开销、现金存取、支付结算等业务过程中,由于风险控制失效使银行或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是银行操作风险的主要领域。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在实际工作中,操作风险可以分是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柜面操作风险一旦发生,损失将是巨大的。产生柜面操作风险的主观因素,一是风险意识淡薄。柜员没有养成合规操作理念、忽视制度约束,管理者对风险文化培育不够,银行风险文化没有成型。二是业务素质不高。柜员自身业务素质不能适应业务变化,导致部分员工操作起来力不从心,风险识别和预防能力下降。三是责任意识不强。表现为玩忽职守、随意操作,柜面管理人员对柜员管理不严,柜员违规违章操作。四是侥幸心理作祟。柜员如有侥幸心理,就会在操作时逐渐进行不合理的简化操作,从而滋生越来越多的操作风险。 为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必须建立起以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先进的制度文化为基础,以科学的内部控制综合评价体系为核心,以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为保障,以多层次的信息系统为支撑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避免大案要案和重大违规

问题的发生。 一是确立风险防范理念,使遵守规章制度成为一种文化。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文化是无形的约束。理念引发触动,触动促成行为,行为形成习惯,习惯久而久之凝聚为文化。文化一旦形成,就变为一种力量,直接指导、激励和约束着员工的行为。如果周围的人都恪守制度,按章行事,原先心存不轨的人也能变成循规蹈矩的模范,这就是文化的力量。 二是创新业务经营计划管理模式和绩效考评机制。为了真正强化资本约束机制,转变业务增长方式,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考核,通过风险资本的计量与分配以及投资风险的弥补,从绩效考核方面引导各级行关注风险防范,实现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效益增长的有机统一。 三是加强对各类问题的查处和整改,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对于理性人来说,如果违规行为很容易被发现,并且违规成本足够高,那么没有人会选择违规,所以解决违规问题的一个思路就是尽可能快地发现违规行为,并予以重罚。 四是借助科技手段,建立信息预警系统,研究建立全国数据大集中后的IT风险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分析

信贷资产是商业银行的主要金融业务,也是商业银行实现利润的主要途径,但同时也是诱发银行经营风险,导致银行破产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多方面原因,银行业出现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信贷资产风险正在不断积累,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攀升、不良资产的积聚,必然会危及我国金融以至经济安全。近几年,我国政府不断地从多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试图把这个国民经济要害部门的致命风险有效化解。各界专家学者也呼吁要加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提出许多化解防范信贷风险的对策。但各种改革措施均明显成效,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问题依然严峻。为此,如何防范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 信贷资产主要是各类贷款,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就是银行投放信贷后形成的信贷资产中不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处于逾期、呆滞、呆帐(或按五类分类法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状态而使银行资产风险加大,并面临资本损失的那部分贷款。从本质上说,不良信贷资产就是现实或潜在的不能保证贷放出的资金本息安全回收的信贷资产。 从总体来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成“三高、三差”特点:一是不良资产比率高,信贷资产质量。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近1.4万亿不良资产后,不良贷款率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截止2001年1月底,按“一逾两呆”口径计算,不良贷款率仍高达25.37%。按五级分类不良率更高,远高于10%的国家警戒线和人民银行15%的监管标准。同时,不良贷款结构形式严峻,呆滞贷款比例最高。据有关部门估计,不良贷款实际形成损失的约占全部不良贷款的7%以上。双呆贷款占不良贷款的80%以上,可疑类与损失类约占全部不良贷款的70%以上。二是信贷资产长期占用率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差。贷款大量投放于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贷款;大量的贷款被企业作为资本金使用,大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被企业长期占用,转化为铺底流动资金,部分承兑汇票因到期无法兑付形成垫款被迫转贷。三是信贷资金筹资成本高,盈利能力差。虽然近年银行综合付息率有所降低,但经过几次降息,存贷款利差不断缩小,资金收益率实际下降。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高,以至大量不良资产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银行体系本身的内在原因,又有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既有社会信用机制的原因,又有银行运作和企业经营方面的原因;既有国内环境的原因,又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一)外部因素 1、政府的行政干预使银行信贷风险不断累积 在专业银行时期,国有银行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工具,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计划发放贷款,以支持国企改革和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随着商业银行法的出台,政府干预银行信贷工作有所好转,但在某些地方或某个时候,这种现象仍比较普遍,政府的干预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行为扭曲,使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的影响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我国从 “九五”时期就开始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并且步伐也随着加入WTO而加快,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必然形成朝阳产业和夕阳产业。一些产业因此而得到迅速发展,

从几个案例看银行柜面操作风险防范

1从几个案例看柜面操作风险防范 从几个案例看柜面操作风险防范从几个案例看柜面操作风险防范 从几个案例看柜面操作风险防范 1、 、、 、柜员挪用现金案件 柜员挪用现金案件柜员挪用现金案件 柜员挪用现金案件( (( (2006) )) ) 建行德州平原支行一名年仅23岁的营业室综合柜员,在49天内从容盗用银行资金2180 万元而未被察觉 如果不是建行山东德州分行对所辖的德州市平原县支行(下称平原支行)进行突击检查,营业室综合柜员刁娜挪用、盗用银行资金逾2000万元一案,也许根本无人知晓。 涉案人员为年仅23岁的普通临柜人员。她绕开银行内部各监管环节,从容盗取银行资金,前后49天,历经例行检查未被发现。

日前,中国银监会对此案件进行了业内通报和警示。 据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督导组(下称督导组)的调查,2006年8月23日至10月10日 期间,时为建行平原支行短期合同工的刁娜共挪用、盗用银行资金2180万元,用于购买体 育彩票,并中得彩票奖金500万元。 梦断彩票 彩票中特等奖的概率大约在千万分之一。以“七星彩”为例,购买全部排列组合(1000 万种)需要2000万元,必然包含可以中得500万元的特等奖号码。 这个概率,与刁娜“投资”彩票的成本收益比刚好吻合。 督导组的调查表明,刁娜的手法有二:一为空存现金,二为直接盗取现金。所谓“空存 现金”,即在没有资金进入银行的情况下,通过更改账户信息,虚增存款。由于存单本身是真实的,所以尽管事实上并没有资金入账,但还是可以将虚增的“存款”提取或者转账出来,成为自己可以支配的资金。 为了获取资金购买彩票,刁娜向李顺刚(刁娜男友李顺峰之兄)、周会玲(德州卫校体 彩投注站业主)、冯丽丽(德州保龙仓体彩投注站业主)三人开立的四个账户虚存资金52笔,共计2126万元。 在实际操作中,刁娜将其中的1954万元分54次转入体彩中心账户,提现的172万元也 均用于购买彩票。 相对而言,直接盗取银行现金更为困难。因为银行每天下班前都要轧账。但由于管理漏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及对策分析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及对策分析 【摘要】在当前经济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在对企业进行授信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多的风险。信贷风险的成因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故本文通过对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及对策进行探讨,分析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识别,找出存在哪些风险,最后从信用管理方面的对策、管理制度方面的对策两个方面来有效防贷款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风险识别 近几年,伴随着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国经济增速换挡,经济增长放缓、外部需求萎缩,企业经营困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出现了区域性风险加剧、行业性风险突出并蔓延、房地产市场分化潜在系统性风险增加的情况,各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均呈现整体上升的态势,个人信贷风险已成为信贷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重大不利因素,严重影响各大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并且在金融体系不稳定因素增加,GDP增速放缓和个人人均收入同比增速放慢的形势下,个人信贷业务的预期风险只会进一步增大,对银行个人信贷结构和资产资量将形成持续性的严峻考验。因此,结合银行现状及现存问题,分析成因并探讨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是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现实需求。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相关理论 (一)个人信贷风险的定义 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风险指的是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这一特征所引发的贷款收益的波动性或者不确定性。具体地说,个人信贷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具有风险的资产业务。在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银行向个人借款人投放一定数额的借款的预期效果是获得预期的收益,但是因为各种风险因素的存在,可能导致预期收益减少或者本金损失的实际效果。具体表现为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按时全额收回。 (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流程 目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流程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风险控制。 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是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识别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么前,运用各种方法系统的、连续的认识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分析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信贷风险识别首先要感知风险,其次对感知到的风险进行分析。 2.风险计量。通过有效的风险计量,有利于商业银行对银行资本进行有效的监管、对经济资本进行有效的配置,从而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根据贷款的品种、时间、金额大小等,来设定风险的系数,从而对不同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的计量,从而通过商业银斤该笔业务收益来覆盖对应的风险。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及其防范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及其防范 摘要:信贷风险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也是制约国有商业银行建立现代金融制度的主要障碍。国家也采取了施工办法来化解信贷风险,但本文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实行经营转制后应以防范信贷风险为主,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信贷风险;不良资产;信贷资产 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但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银行信贷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信贷风险仍是国有商业银行最大、最突出的风险。尽管商业银行采取了许多强化风险管理、优化资产结构的措施,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加强了对信贷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但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银行的不良资产仍居高不下,这使商业银行的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解决了这个风险,不仅能够缓解商业银行超负荷经营的矛盾,而且还可以降低不良资产的比例,改变负债经营的状况,提高低御金融风暴冲击的能力,使各大商业银行有效、有序地营运。为此,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做好防范工作。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表现及成因 当前,我国有不良资产量多面广、积累加速。就其原因,主要是产

权制度的残缺、市场机制扭曲、管理体制不顺、信用基础薄弱所造成的。具体表现为:历史沉积性、政府干预性、市场盲目性、道德困境性、管理失误性、法律缺陷性。 (一)、历史沉积性风险。传统的产品经济模式和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下,银行成为国家的出纳,企业没钱找银行要,企业亏损有国家承担,加上企业既不能破产又没有弥补来源,只好继续向银行贷款,实际上风险集中在银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阶段,企业自有资金过少,支撑企业营运的资金大部分由银行铺垫,由于经济结构不合理,市场体系不健全,金融体制不完善,社会信用混乱,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都造成了银行不良贷款。且没有更多的转化渠道和分散途径,只有通过企业贷款向银行集中,使银行信贷风险具有普遍性和难控性,商业银行承担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成本。 (二)、政府干预性风险。各级政府部门为了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为了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而要求企业大干快上,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新上项目,或者为了各种安定团结之类的政治需要,过多地插手企业经营权、投资权、改制权,迫使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造成银行贷款被动受损。有的地方政府部门甚至片面追求任期效绩,好大喜功,重长期轻短期利益,重局部轻全局利益,重地方轻中央利益,片面追求产值数量、项目数量、改制数量,结果助推了一次次的经济过热,并直接或间接地给银行实施压力,迫使银行贷款,导致贷款质量先天不足。

浅析银行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

浅析银行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 银行,从诞生那日起,便伴随着风险存在。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管理银行就是管理风险。按照属性和性质,银行的风险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以及犯罪风险。而针对于柜面业务来说,最为常见的是操作性风险。 关键词:柜面业务风险防控 柜面业务操作风险是指银行柜台为客户办理账户开销、现金存取、支付结算等业务过程中,由于风险控制失效使银行或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各银行网点的柜面直接与总行的计算机终端进行数据交换,直接与客户沟通,因此,如果银行各网点的柜面出现重大操作差错,如帐实不符,凭证丢失等,后果都是不可设想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柜面业务是银行的高风险业务之一,必须严格控制。 下面我们运用经济学中的风险分析法谈谈银行柜面业务的操作风险该如何控制。运用风险分析法对银行柜面业务的操作风险进行分析,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银行柜面业务的操作风险,做好柜面业务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从而将该风险降至最低。 在经济学中,风险是指一种动态行为,指对经济主体的双重影响,即蒙受损失和获取收益的可能性。风险分析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对策,其中风险辨识属于事前控制、风险估计和风险评价则属于事中控制,而风险对策则涵盖了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风险辨识是首先找出风险所在,再进一步找出产生风险的根源。风险的产生虽然是随机的,但是每个随机的风险因素在概率统计上是服从一定分布,因此,在风险估计阶段通常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使用概率统计的方法和计量模型)来研究总体风险的大小。在风险的评价阶段根据计算出来的风险大小,然后结合决策者或评价者的偏好,作出风险是大或是小的结论。在完成以上工作后,就是风险的对策。对于高风险因素,其对策是要有相应的应急计划,对于低风险的因素则可以给予关注。 根据前面介绍的风险分析的方法,柜面业务的操作风险控制应依次依照下面程序来完成: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风险对策。 首先是,柜面业务的操作风险辨识。柜面业务多而细,而造成柜面操作风险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银行信贷风险分析论文

银行信贷风险分析论文 第一,历史问题长期积累的集中反映。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实行的是分级经营、分级管理。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决策,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规范程序科学决策转轨,在这一过程中,原有的旧体制下潜伏的信贷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风险长期隐藏、积累后集中暴露,不良贷款集中出现。由于历史原因,银行与国有企业建立了密切关系,企业大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而银行的大部分资产也是对企业的贷款,两者唇齿相依,有着唇亡齿寒的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按照国家计划,以完成计划任务为主要目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的产品由国家统一调拨,不会卖不出去,经营亏损由国家弥补,不需要企业自身承担。这时,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没有形成,或者没有暴露出来。相应的银行贷款也没有风险或风险较小。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调节取代了计划管理,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的同时,也要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于是,企业长期积累的问题开始集中暴露出来。从而使不良贷款开始出现,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就转移为银行的信贷风险。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把历史遗留的人员负担、债务负担、社会负担大量留在老企业,使原来改制前的银行贷款被大量悬空。因此,目前银行的贷款质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经营风险长期隐藏、积累后集中暴露的结果。 二是银行在过去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现在基本上都成为不良贷款。在《商业银行法》未出台以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尚未确立,自主经营权没有落实,在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下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特别是在成立国家政策性银行之前,各商业银行都承担了相当数量的政策性贷款任务,这些政策性贷款是经政府协调后银行对单户企业、单个项目发放的。这些贷款的绝大部分风险很高。目前贷款质量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政策性因素造成的。 第二,与国有企业负债过多、效益较差密切相关。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相当一部分流动资金,都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到80年代中期,实行“拨改贷”以后,财政基本不向企业增资,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从财政拨款转向银行借款。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占用逐步增加。但国有企业的折旧率普遍偏低,自我积累不足,资产负

银行信贷风险防控心得体会

银行信贷风险防控心得体会银行信贷风险防控心得体会 随着XX年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CPI指数屡创新高。国家为了稳定物价和打压房价,大幅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和贷款利息,银根大幅紧缩。在这种大背景下,温州作为全国经济最活跃的地方之一,民间资本就变得非常活跃,民间借贷的主体,逐渐从熟人过渡到陌生人之间。由于缺乏相互了解,导致借贷资金给对方必然会要求提高借款利率以弥补自己这部分风险。民间借贷的市场化造就了民间资本成本也急剧上升。在高额利息收入的引诱下,温州大批企业陷入了民间借贷的泥潭,近期不断传出企业老总出逃的信息。与此相对应,银行的大量信贷资产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在保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更应加大部门营销力度,争取早日完成分行给我部门的任务指标,通过部门已有的优质客户去拓展新客户,越是在银根紧缩的背景下,越是要加大营销力度,通过和优质客户合作,在其关系网中再寻找几家优质客户。在部门老总的带领下齐心协力,共同营销,利用我行授信效率高,公银线产品较为丰富的特色,为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以此为契机开展我行和这些优质客户的合作。争取提前完成今年分行给我们部门的营销任务,同时也是为我部门完成明年的营销任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对于客户风险的失控。

我们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机构,如果谈风险色变,那么这将会极大的约束我行的业务发展。我们应该以一种科学发展的态度来认识风险,只要我们认为风险是可控的比如客户提供了足值且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或者客户向我行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在客户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的前提下,我们当然可以大胆的和客户合作。并不能因为最近一段时间银行业风险加大,而对拓展新客户心有余悸。 在具体操作业务流程上,客户经理更要树立风险意识,因为对于企业总体风险的控制,法律合同风险和程序风险都是企业总体风险的重要表现,虽然客户的实质风险主要有客户经理掌握,但是在经手具体合同、具体业务时也存在很多内控的风险。在合同的签订时,一定要确保当事人当面签字,在不认识对方的前提下,一定要通过身份证来进行核实,避免人情世故代签或在客户经理不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和盖章,以免产生脱保的情况,关于合同的签订在和有关部门的衔接下,一定要最大限度的保障我行的风险,在具体业务办理,比如客户提供的购销合同和各种发票,客户经理必须核实其真实性,在抵押登记方面更要亲自把关,在他项权证的领取上更要亲自领取,避免客户带领而导致抵押失效的情况,有时候在经办具体业务时,会出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客户一方面急于放款,而另一方面公司法人的签字或者保证公司的签字盖章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要如何学会向客

《信贷业务风险与法律风险》

信贷业务风险与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大纲 第一讲:风险管理是银行的安身立命之本 由A银行一起看似正常的信贷业务而产生的不良全程分析,反观信贷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扩散 1、风险的概述 2、风险、损失、收益的关系 3、银行风险种类 5、银行风险呈现的特点 6、银行风险管理策略 第二讲:信贷风险管理分析 1、信贷流程概述 2、信贷风险防范的三大环节 1)贷前调查 2)贷中审查 3)贷后检查 3、信贷风险管理手段 4、信用评级及客户评价 第三讲:信贷相关法律风险控制 一、贷款合同的法律风险控制 1、贷款合同的主体、订立和履行 2、贷款合同订立的程序 3、贷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4、合同的内容 二、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控制 1、抵押物的合法选择 2、特殊财产抵押的的法律解析和争议焦点 3、如何依法实现抵押权的方法 三、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不同 1、质押担保的法律特征

2、动产质押质物的选择与保管 3、汇票、支票、本票质押的法律风险控制 4、其它质押物的法律风险控制 5、质权实现的条件和途径 四、实现信贷债权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1、自然人死亡 2、夫妻双方离婚 3、企业改制、合并与分立、解散和破产 4、诉讼时效 5、风险债权的法律救济 1)代位权 2)撤销权 3)解除权 4)抵销权 6、民事保全制度 7、提起诉讼与强制执行 第四讲:信贷业务调查要点 1、客户经理需要掌握的信贷制度 2、授信申请人与保证人提交的资料审查 3、担保要点审查 4、客户经营管理分析 5、授信用途各还款来源分析 第五讲:个人贷款的概述和特点 1、个贷的种类 2、当前个贷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 3、如何规避个贷风险 4、贷后管理

农商银行柜面操作风险防范与控制经验材料

农商银行柜面操作风险防范与控制经验材料 以人为本创新内控方式 防控结合强化制度执行 一农商银行柜面操作风险防范与控制经验介绍 “设绳墨而取曲直,立规矩以为方圆”。合规不仅是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更是我们农商银行生存与发展的根基。近年来,我们从规章制度、员工守则、行为规范、企业文化、党风廉正、违规处罚、行为排查、思想教育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在风险防范和合规建设、尤其是柜面操作风险防范与控制上取得了一些成绩。总结起来,就是做到道德教育到位、制度执行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和榜样作用到位“四个到位”。 一、强化合规意识,加强道德教育。 “思考方式决定行为和成就。”近年来,农商银行高度重视员工合规意识的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农商银行每一个员工的血液中,渗透到每个岗位、每个业务操作环节中,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时能够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合规不是一日之功,违规却可能是一念之差,因此我行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员工的自我管束能力。一是强化法纪意识。我行积极 开展法制教育,增 强员工的防范意识、法律意识;用现实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 使员工将法纪规范熔铸在自己思想中。二是强化奉献意识。引导员工加强自身修养,学会心理调控,不盲目与人攀比,防微杜渐,面对各种诱惑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引导每个员工珍爱集体荣誉,关心集体

的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共同荣誉, 增强集体观念。三是强化自觉意识。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运用各种社会规范指导和检点自己的行为,使自己循规蹈矩。四是坚持流程。流程制是解决合规经营、防范资金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实践证明,人制代替流程制往往隐藏着较大的道德风险隐患,流程制的监督保障更能够为稳健经营提供强有力的督查制约。 二、培养良好习惯,提高执行能力。 随着柜面业务的H趋多元化和科技革新,农商银行从风险防控实际出发,制定完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以及柜面业务操作流程,建立了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的制度体系。一是建立问责制,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引导员工增强利用制度自我保护意识,由“要我执行制度”转变为“我要执行制度”,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形成制度制约。对违规违章操作的责任人,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保证制度执行严肃性,警示全行、震慑违规人员,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屡查屡犯的问题。二是不断创新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对实践证明仍然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必须坚持;对于不适合形势发展要求的,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梳理,制定出合规经营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为全行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三是培养员工良好习惯,坚持按照操作流程处理每一笔业务,把习惯性的合规操作工作嵌入各项业务活动之中,让合规的习惯动作成为习惯的合规操作。四是正确处理好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的辨证关系,只有合规经营,业务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在合规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平台上达到更高质虽和更有效益的合规。

银行信贷风险分析系统

银行信贷风险分析系统 产品概述 以风险监测为核心,运用先进的商业智能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从商业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决策性风险和操作性风险等多个方面,将信贷风险管理和银行的盈利情况进行联动分析,使银行的管理者能够借助智能分析手段找出信贷风险产生的规律,从而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达到有效地预测风险、防范风险、提高盈利的目的,提高市场竞争力,迎接中国加入WTO、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的转变。 Tiancom CAS是一套具有决策支持分析和管理能力的系统,主要面向银行决策部门及信贷管理部门。主要数据来源为银行综合业务系统、OA系统、外汇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和部分手工数据。 Tiancom CAS技术组成主要包括前端基于Brio Enterprise的商业智能分析平台分析应用、后台部分的IBM Visual Warehouse,IBM DB2 OLAP Server、以及后端与原有集成应用系统(Legacy Application)的集成等部分。 Tiancom CAS采用Browser/Server三层体系结构,即后台数据库应用服务器、WEB/应用服务器、客户端Browser浏览器,后台数据库应用服务器的运行安全可靠,应用服务器的开发与维护方便,客户端不需要开发专门的应用软件,并且和美国同行合作,全面引进美国大通银行(CHASE)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结合国内银行实际特点,为中国用户提供世界先进水平的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在中国加入WTO的情况下,迅速提高中国银行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产品功能 系统以多种形式,进行动、静态分析,全面监控信贷风险,规范信贷业务管理,从多个角度分析和观察当前银行整体信贷业务情况,强调风险监测与控制,分析角度包括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同时以信贷风险管理为核心,帮助银行决策者及时、正确地做出决策,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优化信贷资产结构。 ?客户分类分析 ?贷款分类分析 ?贷款流动分析 ?风险分析与预警管理 ?趋势预测分析 ?主成份分析 ?最佳路径分析 ?相关性分析 ?What-If分析 ?模式发现 ?利率风险与赢利分析 ?贷款经营成本赢利分析 ?投资决策分析 ?综合贷款经营指标分析与预警 产品特点 ?和美国同行合作,全面引进美国大通银行(CHASE)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结合国内银行实际特点,为中国用户提供世界先进水平的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在中国加入WTO的情况下,迅速提高中国银行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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