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查验收交屋办法

建筑工程查验收交屋办法
建筑工程查验收交屋办法

建筑工程查验收交屋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确实履行“按图施工”、“如期交屋”提高施工水准及确保公司信誉,特订立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有关工程的查验、验收、交屋事项悉依照本办法办理。

□工程查验

第三条各种工程的查验分为配筋查验、重点查验及抽查等三类。

(一)配筋查验

第四条各种工程的配筋查验工地人员应于灌注混凝土前两天填表向建筑主管机关报备,并接受监造建筑师的查验(或由设计科派员查验)。其工程用途若属供公众使用者并应按建筑主管机关派员查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依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第五条自领取建筑执照或杂项执照之日起,应于三个月内开工,并应于开工前会同承造人及监造人将开工日期连同姓名或名称、住址及证书字号申请该主管建筑机关(工务局或建设局)备查,因故不能于前项期限内开工时,应叙明原因、申请展期。但展期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执照作废。(依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六条呈报查验时,应注意该执照是否已逾开工或竣工期限,如已逾期应按依规定办妥展期后再行呈报。(依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展期以二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执照作废。) 第七条工程进行至下列必须查验部分时,应先由工地主任填写勘验申报单,经主任技师签章证明确实依照核准图纸施工后送设计科,由设计科通知监造人前往查验。(该申报单由设计科核办)经查验无讹方得继续施工,若查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依指示修正,再报请复验,未经核准擅自继续施工者除依人事管理规则及人事管理加强办法的规定处分外,若因查验不合格必须拆除重建或予补建,而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时工地人员应负赔偿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1.放样查验:建筑物放样后未开始挖掘基础土方以前。

在此阶段应注意建筑的配置与地界线,建筑线的相关位置是否与设计图相符,防火巷的宽度是否符合规定,地面高度的选定是否恰当,排水系统是否合适。

2.基础查验:在挖掘基础土方配置基础钢筋完毕,捣制混凝土前。

在此阶段应核对基础位置,各部分的主要尺寸及配筋是否与图面符合,地下室安全措施是否安全妥当。

3.钢筋配筋查验:各层楼板或屋顶配筋完毕后,捣制混凝土前。

在此阶段应注意各部分尺寸、配筋、水电瓦斯等配管是否与设计图相符。

第八条各楼层梁板配筋查验时间相距不得少于21天,惟经混凝土试体压力强度试验,其14天龄期的压力强度达170Kgcm 2(约合2.5000PSI)以上者,可减少不得少于14天,但于报请勘验时,应检附14天龄期的试验报告表,且于申请使用执照时,应将该试验报告表与申报单送工务局核办。(混凝土质量的控制及试验依建筑技术规定构造编第三三一、三五一条规定)。

第九条建筑工程如使用预拌混凝土,于竣工使用执照时,应检送预拌混凝土的订购单,并应注明工程名称、建造执照号码及混凝土压力强度。

第十条防火巷如有围墙,为他人所有或共有者,施工中应申请地政主管机关勘界并报请工务局建管处派员会勘,其处理原则如下:

1.位于申请基地内者应予拆除。

2.位于基地外经复丈确实者,如邻房为尚未改建的平房,应具结等邻房改建时拆除,绝无异议,如邻房已改建(视为新违建或具结核发使用执照者)通知限期拆除,若非位于邻房防火巷上者,另行处理。

3.围墙为共有,经复丈确实者,如邻房为未改建的平房,准予暂缓拆除,并具结等邻房改建时负责共同拆除;如邻房已改建应予拆除。但非位于邻房防火巷者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施工场所周围应设置适当的安全围篱,二层以上建筑施工部分距离巷路境界线不足2.5米的或五层以上建筑物施工时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适当围篱。

第十二条施工中不得将建筑材料及机具堆置于围篱外或道路上或防火巷中,或阻塞原有排水系统,一楼结构体完成后应即维持骑楼人行道的畅通。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中,或申领使用执照时,已完成部分工务局将于必要时检查其混凝土强度或拆除查对钢筋尺寸及数量。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承造人应将工地临时棚屋、围墙及鹰架拆除,并修复道路、沟渠及整理现场完毕后始得检附有关文件申领使用执照。

(二)重点查验

第十五条各项工程进行至下列重点工作时,须在施工前通知设计

(完整版)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文件 一工管[2012]15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资料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现将一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公司办公室2012年6月11日印发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一分公司各项目部施工文件的归集整理,统一工程 施工档案的管理,建立完善准确的工程档案,提高工程档案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顺利交工和保存,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天津市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本市内的 工业建设项目和外地建筑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参照执行。1.3一分公司所有在建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尚应执行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和地方的相关管理规定。 2.管理与职责 2.1各项目部质量验收资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负责过程中 的管理工作,并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2.1.1 项目部自行文确定之日起,项目经理应积极组织项目建设, 明确资料管理部门,指派专职资料员,明确划分资料员的 工作内容要求和相应的岗位职责。 2.1.2 各项目部应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并保证资 料的可追溯性,对工程资料进行伪造、随意抽撤、损毁、 丢失等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2.1.3 项目经理考虑现场办公时,应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考虑 确定资料室并配备资料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资料 软件等资料管理的必备办公用品,确保资料保存的安全性,做到防火、防水浸泡、虫蛀、鼠咬等。 2.1.4 项目经理组织或指派专人制定项目内部的资料传递程序及 借阅管理办法。 2.2项目经理部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是资料管理的具体实施 人,在项目经理的指导与要求下,做好资料管理的各项工作,并积极配合项目经理的工作。 2.2.1 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管理 规定、天津公司及一分公司相关资料管理方面的文件,并 按文件要求具体落实实施。 2.2.2 负责资料任务划分及岗位职责的制定,指导监督检查资料 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资料员向项目经理提出更换或调配 意见。 2.2.3 负责做好资料员在调离、调配、更换的资料交接工作,确 保资料的连续和完成。 2.2.4 按照天津公司和一分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提 交有关资料,并做好资料提交手续。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制发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成文日期:2007-04-17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质量通知 编号:青建管字〔2007〕21号索引号:00511773401020320070013 标题: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有关建 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段,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章监督机构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按照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 第九条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卷完整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 2、重要程度及监督监督控制要求不同的质量控制点,按照检查监督的力度不同我们可以分为见证点W 点和停止点H 点。 3、施工时所用的砌块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 d。 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标准规定取样数量的30 %。 5、所有分项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后,填写分项工程报检申请表,并附上分项工程评定表。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主体结构应由(D)组织进行验收。 A、项目经理 B、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 C、专业监理工程师 D、总监理工程师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B)组织。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 3、当大体积混凝土平面尺寸过大时,可以适当设置(C),以减小外应力和温度应力;同时也有利于散热,降低混凝土的内部温度。 A、沉降缝 B、温度缝 C、变形缝 D、后浇缝

4、工程开工前应由(D)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A、项目经理 B、项目专职安全管理员 C、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工程师 D、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 5、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复验,并经(B)检查认可。 A、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B、设计单位 C、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D、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6、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应由(D)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A、建设单位 B、监理单位 C、业主 D、施工单位 7、观察验槽的重点应选择在(C) A、基坑中心点 B、基坑边角处 C、受力较大的部位 D、最后开挖的部位 8、暗龙骨吊顶工程下列项不需防腐处理的是(C) A、金属吊杆 B、木龙骨 C、石膏板 D、金属龙骨 9、C30表示混凝土的(C)应大于或等于30MPa,且小于35MPa。 A、立方体抗压强度 B、轴心抗压强度 C、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D、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 10、只能用于室内不能用于室外的陶瓷面砖品种是(B)。 A、多孔砖 B、有釉陶瓷砖 C、空心砖 D、无釉陶质砖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九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九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房屋建筑施工工艺流程.

房屋建筑施工 工艺流程及验收标准 目录 基础工程 (3) 模板工程 (6) 钢筋工程 (9) 混凝土工程 (12) 砌体工程 (16) 抹灰工程 (18) 楼地面水泥砂浆 (21) 饰件工程 (24) 水泥砂浆刚性防水层施工工艺 (27)

基础工程 一)施工工艺流程:定位放线→复核(包括轴线,方向)→ 桩机就位→ 打桩→测桩→ 基槽开挖→锯桩→ 浇筑砼垫层→轴线引设→承台模板及梁底板安装→钢筋制安→承台模板及基础梁侧板安装→基础模板、钢筋验收→浇筑基础砼→ 养护→基础砖砌筑→回填土 二)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 1. 天然基础基槽(坑)机械开挖应设置标高控制点,预留20㎝~40㎝土体用人工清槽,以免扰动基底土体,且基槽(坑)底必须平整坚实,开挖后应及时浇筑砼垫层。 2. 基坑开挖前须对边坡稳定(无支护基坑)、支护型式(有支护基坑)、降水措施、挖土方案、运土路线、土方堆放位置等编制好施工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3. 天然基础承台必须满足刚性角的要求,否则必须与设计联系进行处理。 深基坑或基础地质情况及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的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支护和开挖,承台埋置较深可能对附近已有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影响的要在施工期间落实相应的监控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 4. 桩与承台的连接:桩顶嵌入承台的长度对于桩直径不小于800mm的不宜小于100mm,对于250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概述

1.前言建筑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非凡作为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全国上下都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加上 1.前言 建筑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非凡作为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 全国上下都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加上建筑业作为拉动经济发展速度的重要力量,因 此建筑业正处在大发展阶段。一方面我国的建筑市场正处在十分活跃的阶段,同时也是处在 市场竞争极不规范,问题丛生:首先是导致压级压价、回扣、垫资“三把刀”盛行,地方保 护、行业保护抬头;二是建筑领域治理体系缺乏科学性,法律性文件和治理性文件不配套, 与国外先进模式相对差距较大;三是建筑队伍供需严重失衡,建筑队伍技术含量和人员素质 普遍不高。 随着我国加入WTO,对于整个建筑业的冲击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建筑事业是入世的一 个重要方面。主要涉及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以及与建筑领域相关的各项中介服务。在WTO协议中建设事业所属领域属于服务贸易协议的 范畴。从服务贸易协议的内涵看,目前我国建设领域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基本处在劳动密集型 的服务层次上,而发达国家则已经是技术、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层次上。从总体上讲, 差距比较大。我国加入WTO ,必须按照WTO 有关协议中关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在享 受一定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开放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 作为建筑行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工程质量检测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而不断被人重 视。检测行业从开始出现发展到今天,都是作为建筑行业的附属部分出现:一种是建筑施工 企业的内部试验室;一种是科研院校内部的教学科研性质的试验室;一种是各级质量监督治 理部门设立的带有政府色彩的监督检测室。三种形式的检测单位一直以来按照各自的工作领 域开展检测工作,并且一直按照附属于母体的部门形式进行运作,还没有形成独立企业运作 的理念。但是随着入世的冲击,检测机构根据国际通用要求必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 构,应该是第三方独立的服务中介机构,由于定位的逐步明确,各类检测单位都开始着手进

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正常有序的开展,规范工程项目的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场内各专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检修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从项目立项后到完成竣工验收、移交的项目实施阶段建设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类的项目,以及其它类别中涉及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 第二章工程项目投资控制 第五条项目立项后,工程技术部根据上级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要求向上级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立项备案文件的投资估算额即作为投资的最高限额,(与上级公司批准的投资金额不一致时,以上级公司批准的投资额为准)。初步设计概算(以下称为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目标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估算,工程竣工决算不得超过设计概算。 第六条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司工程技术部上报备案材料,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工程项目备案表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决策文件(指项目最终批准文件,如国资委、发改委、公司内部决策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 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是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环节,初步设计必须组织审查,并分析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内容、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变化。 第八条设计概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进行编制,在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部分投资。公司应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和参加有关工作,为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查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和资料,确保设计概算真实有效。 第九条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围绕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造价控制原则,抓住设备选型、建设标准等重点,做好设计方案的优化比选。 第十条设计概算初稿完成后,按规定流程进行评审,公司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根据审查意见修编概算,修编后的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额。 第十一条当核定的设计概算超过批准投资额,或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设计方案有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建立涵盖项目实施各类费用的预算管理体系。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指导、检查项目预(结)算工作。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预算和竣工决算应在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上报上级公司工程技术部。项目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详见《XXXXXXX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配置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光伏发电等施工工艺简单、建设工期短的特殊项目除外),当项目建筑安装投资实际完成数额达到对应设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目得与方式 建设项目得施工达到竣工条件进行验收,就是项目施工周期得最后一个程序,也就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得标志。 (一)竣工验收得目得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了严格得竣工验收程序,其目得在于以下几方面。 1、全面考察工程得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对已竣工工程得检查与试验,考核承包商得施工成果就是否达到了设计得要求而形成得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与解决影响生产与使用方面存在得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就是判别承包商就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得责任范围完成了施工义务得标志。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得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与照管。 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得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就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与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得重要环节。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得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得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与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取消企业与主管部门得基建试车分成,由银行监理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竣工验收得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得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一定得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得要求,以及施工进展得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项目施工达到验收条件得验收方式可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与全部工程验收三大类,见表1。规模较小、施工内容简单得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得竣工验收。 表1 不同阶段工程验收得特点 虽然项目得中间验收也就是工程验收得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属于施工过程中得管理内容,因此以下仅就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与全部工程验收)得有关问题予以介绍。 二、竣工验收范围与依据 (一)竣工验收范围 按照国家颁布得建设法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得基本建设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得设计文件所规定得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项目经过投料试车(带负荷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得,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得,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就是指以下几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完整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建设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第七条市、县建委(建设局)应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和检测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和检测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和检测内容 摘要: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必须经过专业的检测,否则无法确定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本文从建筑工程检测的内容出发,指出了建筑工程检测中的混凝土、钢筋以及防水材料的检验标准.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检测;质量通病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加大,建筑业已成为拉动经济发 展速度的一个重要力量。建筑市场十分活跃,市场竞争存在极大的不规范。建筑行业管理体系中法律法规和管理性文件相对来说还不完善,市场管理较混乱。在面对诸多问题的同时,我们要从根源做起。抓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一混凝土检测 1、混凝土配合比检测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试验报告,核查混凝土配合比是否按设计的混凝土特性和不同强度等级提供,当混凝土的组成材料变化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 (2)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核对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报告,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配合比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 (3)混凝土配合比的组成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混凝土强度检测 (1)核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计算数据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2)核查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均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细数是否满足要求。 (3)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强度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试块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位等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4)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5)核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评定是否按验收进行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当评定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规定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或留置组数严重不足及试件未经见证的。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部位未经各方共同选定或留置部位明显不符。 (3)混凝土无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或试块留置组数严重不足以及试块试验时龄期普遍超龄。 (4)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5)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签认。或验收评定方法、计算错误,将不合格验收批评定为合格的。 (6)各施工阶段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规范规定。 (7)混凝土强度报告内容不全。所缺项目造成试验报告不能对应实体结构,不能代表混凝土的真实强度。 3、回弹法检测的应用 (1)核对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试块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位等是否相符。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公司对所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施工行为,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是公司所承接的建筑工程类项目,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及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中的土建、装饰、电气安装、水暖安装、给排水安装等具体项目的施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3条建筑工程的管理按照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技术部牵头分管,指定施工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工程类合同的评审、签批流程 第4条建筑工程类合同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从其订立、履行到变更、终止等各环节,必须按照下列流程进行评审、签批:(一)由技术部负责起草合同,侧重就合同价款和付款条件等条款进行制定; (二)由公司领导在考核确定承包商(队)的基础上,会同技术部、财务部及法律顾问审核承包合同; (三)由工程部在对承包商(队)履约能力审核的基础上,侧重就其施工材料、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等条款进行评审; (四)由主管段长就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批; (五)由公司盖章生效。 第5条为了便于对建筑工程类合同履行情况,尤其是涉及结算和收付款情况的检查监督,除了技术部、工程部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外,须报存财务部合同原件一份。 第三章承包商(队)的考核与确定 第6条与承包商(队)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确定:(一)具有所承包的施工项目的资质条件; (二)承包商(队)招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并在招用前通过审查,以保证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三)承包商(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的机构(如市建委培训中心)培训,并达到百分之百持证上岗; (四)承包商(队)必须具有所承包项目的履约能力,即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机具做保障;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目的和方式 建设项目的施工达到竣工条件进行验收,是项目施工周期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 (-)竣工验收的目的 国家有关法规规左了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英目的在于以下几方而。 1.全面考察工程的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对已竣工工程的检查和试验,考核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而形成的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生产和使用方而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是判别承包商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范用完成了施工义务的标志。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的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和照管。 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 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讣、施工、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的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泄,'‘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由银行监理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竣工验收的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一泄的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项目施工达到验收条件的验收方式可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三大类,见表1。规模较小、施工内容简单的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表1不同阶段工程验收的特点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一般规定 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和《〈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2、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受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的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各区市质监机构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具体负责所监督工程的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4、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除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注册 1、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1)深基坑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合同; (2)深基坑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合同;

(3)深基坑工程设计评审报告; (4)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5)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建筑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其他文件资料。 2、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在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一并办理。 三、质量行为监督 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应符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市建委《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市建委《〈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时还应抽查以下内容: (1)施工、监理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的人员配备及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 (2)深基坑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必要时,质监机构应派代表参加设计交底; (3)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检测要求; (4)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设置验收控制点。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验收控制点一般应包括: ①基坑开挖前; ②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住建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同时,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废止。 随着建筑市场十几年如火如荼的发展,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推陈出新。此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除了在条文表述上更为规范外,更加注重工程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到人、量化处罚标准,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1.规范办理程序 “新办法”规定在办理许可证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情况下,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除本“新办法”规定的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外,县级以上地方住建部门不得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2.建立事后监查制度 “新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新办法”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施工现场公开。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量化处罚标准 “新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任到人,处罚到人 “新办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按“新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目的和方式 建设项目的施工达到竣工条件进行验收,是项目施工周期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 (一)竣工验收的目的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了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其目的在于以下几方面。 1.全面考察工程的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对已竣工工程的检查和试验,考核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而形成的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生产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是判别承包商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完成了施工义务的标志。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的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和照管。 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的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由银行监理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竣工验收的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项目施工达到验收条件的验收方式可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三大类,见表1。规模较小、施工内容简单的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表1不同阶段工程验收的特点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修正) 来源:作者:日期:2011-07-19 我来说两句(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 推荐栏目:房产纠纷法规房产纠纷文书房产纠纷常识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发布日期】1993-6-21 【实施日期】1993-6-21 【发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文号】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3)95号 (1993年6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3)95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含与建筑工程一并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城乡建设委员员会以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区建委)按照权限分工,主管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三)审查认定工程质量等级;参与评选本市的优秀设计、优质工程; (四)按照分工负责施工企业质监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协助施工企业建立质量健全保证体系; (五)监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执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并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 (六)参与本地区采用和推广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 (七)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综合工程质量信息,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八)受建委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给予处罚。 第七条质监机构须在同级建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和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质监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质监站站长和专职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质监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检验测试机构,配备必需的质监仪器和用具,完善质监手段,提高质监水平,保证质监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章质监分工 第十条市质监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下列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一)二万平方米以上(不含二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工程; (二)三千平方米以上(不含三午平方米)民用单体建筑工程; (三)工业建筑工程;

xxx土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1

xxx煤矿土建工程管理办法 (暂行) 矿长: 主管矿长: 工程科: 编制: 二0一二年xx月xx日

xxx煤矿土建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xxx煤矿土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确保xxx煤矿建设目标的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煤矿土建工程项目。 3、术语和定义 3.1 公司:指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2 建设单位:指xxx煤矿。 4、细则 4.1开工准备 开工时间的前10日为开工准备期,正式开工时间以合同规定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为准;如在正式开工时间不能正常开工,施工单位每耽误一天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4.1.1施工单位在开工准备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4.1.1.1工程基础原材料的报验和试验; 4.1.1.2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的编制、报批。必须附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到场情况、施工设备到场情况、材料到场情况,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1.1.3认真审核施工图设计,杜绝审查不细造成变更现象,并在

接到施工图的第四个工作日指派项目经理、技术员参加施工图会审会议,编制会审纪要初稿送交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会签; 4.1.1.4施工现场平整和硬化,现场文明施工设施的建设; 4.1.1.5必须完成七牌二图制作安装布置(七牌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安全技术措施牌、卫生须知牌;二图指施工平面图和管理人员结构图); 4.1.1.6组织劳动力和设备、材料的进场; 4.1.2监理公司在工程开工准备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4.1.2.1自施工图下发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组织召开施工图会审会议; 4.1.2.2认真审阅施工图设计,掌握使用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强度; 4.1.2.3完成基础工程原材料的见证取样工作; 4.1.2.4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进度网络图(横道图)、施工平面图的审查工作; 4.1.2.5督促、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平整和硬化,七牌二图制作安装和现场文明施工设施的建设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并抓好落实; 4.1.2.6对施工单位六项工作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有一项完不成不予批准开工; 4.1.2.7编制单位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报建设单位审核。 4.1.3建设单位在开工准备时间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4.1.3.1督促、检查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六项内容的落实情况并以

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程序及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正式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整改,并提出分部、专项或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2、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按自己的职责范围写出分部或竣工质量报告; 3、工程竣工档案,应经城建档案馆预验收。附件:分部或竣工验收用表见《工程质量验收组成员名单》、《参加验收人员签到单》、《工程验收会议结论》。 二、正式验收主持单位 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并主持; 2、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现场总监(负责人)组织并主持; 3、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由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并组持。 三、验收参加单位及人员 (一)验收参加单位: 1、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 2、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3、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施工(含分包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二)验收人员: 1、单位(子单位)、分部工程(子分部)验收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工种的工长、班长参加; 2、分项工程或检验批验收由施工质量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相关工种的工长、班长参加。 四、正式验收监督单位: 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站。 五、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明确会议记录人,参加验收人员签到。 六、监督验收单位对工程实物质量和工程档案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七、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质量情况和验收意见 (一)施工单位按“工程分部(竣工)报告”简要汇报: 1、工程的基本概况(内容包括: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工程特点、开工时间、工期等); 2、重点汇报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原材料控制和施工试件情况; 3、工程是否按照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过的施工图纸、合同内容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1总则 1.1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1.2建设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1.3施工单位要鼓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针对施工难点开展QC小组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1.4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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