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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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勞動法規

西馬來西亞的勞動法規,主要依據下面6種法條形成。

勞工局為僱主與僱員提供對國內勞工法的諮詢服務。凡僱用或可能僱用員工的農工企業或職業運作的場所,須於開始營業的90天內以書面通知鄰近的勞工局,若僱用外國員工則須於14天內通知。

(一)1955年雇用法

依據1955年雇用法(Employment Act)規定,馬來半島與納閩聯邦直轄區內所有月薪不超過1,500馬幣的雇員及所有作業員(無薪資限制),皆受該法令之保護和約束。該項法令明文規定,雇主不能與受雇員工簽署較基本利益規定為低的合約,否則即屬無效。至於勞工基本工作條件規定如后:

(1)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數,每天不能超過8個小時或每周48小時。超時工作報酬在正常工作日為平時工資的1.5倍,在休假日為2倍,在國定假日為3倍。雇主不能讓員工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且一個月內超時工作不能超過64小時。

雇用於工農界工作的女工,雇主除非預先獲得勞工總監的批准,否則不能安排他們在夜間10時至凌晨5時之間工作,違者可被控上法庭。但公共巴士女性隨車員及獲勞工部批准的工業領域,且每天最少有兩班輪班的女工則不在此限。

(2)每週休息日:雇主必須在每個月初準備一份休假表,通知雇員每星期的那一天是他們的休息日。

(3)有薪公共假期:每年10天,其中4天必須是:國慶日、元首誕辰、州元首或蘇丹誕辰、勞動節。另外6天,雇主必須另行通知雇員。

(4)有薪年假:視服務年限而定:

a. 兩年或兩年以下者:每年8天;

b. 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2天;

c. 五年或五年以上者:每年16天。

(5)病假:住院者,每年60天。

沒住院者:

a. 服務年資兩年以下者:每年14天。

b. 服務年資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8天。

c. 服務年資五年或以上者:每年22天。

(二)1991年雇員公積金法

依據該法,所有雇主與受雇員工須依據此法繳納雇員公積金,繳納比率由雇主按雇員月薪最少提撥13%、員工負擔月薪之11%。非馬來西亞籍國民的雇員可豁免繳納,但也可選擇加入,由雇主每月繳納5馬幣,受雇者自己提撥月薪的11%。

(三)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機構(SOCSO)依據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實施工傷保險計畫與失能養老金計畫,凡月薪在3,000馬幣以下之員工,強制雇主需為其投保(一但加保,即使薪資超過3,000馬幣,仍續受保,惟保費計算最高以月薪3,000馬幣為準),惟該法僅涵蓋馬國國民及永久居民。

工傷保險計畫-由雇主按雇員月薪的1.25%繳納,就員工因工作受傷而造成的傷殘或死亡,提供現金及醫療保障。

失能養老金計畫-按雇員月薪的1%繳納,由雇主及雇員平均分攤,就年齡未達55歲的雇員,因任何原因而導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提供保障。

(四)1952年勞工賠償法

該法強制雇主為員工投保,另該法的附屬法–2005年外籍工人賠償計畫(保險)條例,亦規定雇用外籍工人的雇主,須向此條例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俾為在工作時間內外所造成的意外傷害,提供賠償。

(五)1994年職業安全與衛生法

1994年職業安全與衛生法規定雇主、雇員、自營業者以及機器與材料的設計者、製造商、進口商、供應商的一般職責。雇主須儘可能在實際的情況下保障為其工作者的衛生、安全與福利,特別是提供及維護一個安全的工廠作業制度。諸如雇用40人以上的雇主,須在工作地點設立一個安全與衛生小組,其主要任務係檢討有關確保工廠工作人員的安全與衛生所採取的措施,以及調查任何相關的事項。

(六)1967年勞資關係

該法係管理資方、勞方與職工會間的關係,其中包括預防與解決勞資爭端的事項。相關綱領包括下列數點:

保護資方、勞方及其工會的合法權利。

處理承認的要求及職工會代表集體談判的議程,如相關之升級、調職、招聘、解雇、復職、職責的分配,以及禁止因上述事項引起的罷工與封閉工廠的事項。

強調以自我管理為勞資和諧關係的關鍵,藉此雇主與工會在沒有外來干預的情況下,談判及解決歧見。

人力資源部部長可於勞資爭端的任何階段中介入或將爭端移交工業仲裁庭裁決。

任何已移交交工業仲裁庭審理之集體協議或經工業仲裁庭判決事項的爭執,禁止罷工或封鎖工廠。

1955年雇用法

第一章導言簡稱和應用

1. (1) 此法令引稱為一九五五年雇傭法令

(2) 此法令只施行於西馬來西亞

2. 釋義

(1) 在此法令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

"農業事業"意指任何雇員在服務契約之下, 操作農業, 園藝, 種樹, 飼養動物家禽和收集植物樹木產物之業務,

"學徒契約"意指一份雇主雇員簽訂, 而不少過兩年之契約. 在此契約, 雇主承擔雇傭和給該入有系統手藝訓練, 而學徒有約為雇主服務.

"獲準設施, 獲準服務或獲準獎勵付給計劃" 意指任何設施或服務由

(a) 一位雇主向總監欲將之列入契約中, 而總監在29(2)條下批準者, 或

(b) 列在工業法庭判決或團體合同中者.

"獲準獎勵付給計劃" 意指一項由總監批準和用於第60I條者

"團體合同" 的定義與一九六七年工業關系法令之定義相同;

"分娩" 意指不少過二十八個星期懷孕後, 產一個或多個嬰孩, 不論嬰孩是活著還是死亡. 在此法令中, 分娩是開始和終止產子當天. 若生產多過一子, 分娩是從產子當天開始和在產最後一子那天終止."confined¨這個字應照樣解釋.

"建築承包商" 意指個人, 商行, 企業, 公司不管是純粹, 附加或與其營業有關, 有契約為其他人士, 包括其承繼人, 受託人, 管理人, 委託人和後繼人, 承擔各樣建築工程.

"建築工程" 包括建造,重建,保養,維修,改造或拆除任何建築物, 火車路,港口,船塢,碼頭,運河,水道,公路,隧道,橋梁,高架公路,陰溝,溝渠,井,挖泥機,無線電,電報,電話設備,電能設備,煤氣,水供和其他建築包括配製,安置任何建築物的地基, 也包括泥工,挖泥和填土.

"服務契約" 意指任何合約不論以口頭, 書面, 訂明或隱含, 一個人同意雇傭另一個人做他的雇員, 而又另一個人同意為一個雇主當雇員. 此合約也包括學徒契約.

" 承包商"意指與業主有合約進行業主所做的全部, 或部分職業或生意;

"一日" 意指(a) 從午夜算起連續不斷的二十四小時,或(b) 在用於第十二章有關輪班雇員, 或一些工作的正常工作時間會超過午夜者, 就是由任何一個出發點算起, 連續不斷的二十四小時;

"總監"意指在第3(1) 條下委任的勞工總監;

"家庭傭人"意指任何人雇傭在私人住家工作, 而跟雇主的業務,生意或職業毫無關系. 此工作包括廚師,僕人,管家,小兒保姆,待僕挑夫,園丁,洗衣夫,洗衣婦,看守人,馬夫,車夫, 或有摯照私家車清理人;

"雇員"意指任何人或階層的人: (a) 有如列在第一附表中任何一類, 或(b) 部長在第(3)款或第2A條所規定的人;

"雇主"意指任何人, 包括他的代理人, 經理, 管理人, 跟另一個人簽約欲雇傭他為雇員, 而"雇

傭"此字的各種文法和措詞, 亦須據此解釋;

"外國雇員"意指非公民雇員;

"工業法庭"是跟一九六七年工業關系法令的意義相同;

"工業事業"包括:

(a) 用任何方法,作法, 去分發,遷移,載走,拿開,洗滌,移動,熔化,提煉,壓碎有關巖石,石,砂礫,泥,沙,泥土,污泥或礦物;

(b) 那些製造,變換,清洗,修理,裝飾,完成,改裝售賣,包裝或遞送準備,拆開或打碎物件的工業, 或那些改變原料,礦物加工的工業, 包括造船,發電,變壓和輸送電流或各種動力操作物件的工業;

(c) 建築工程;

(d) 陸路,鐵路,水路,空航載客載貨交通包括在船塢,碼頭,貨艙和機場上貨下貨;

(e) 在第(5)款聲明為工業業務的任何工業, 商業,企業,運作,服務或工程;

"酩酒"的意義和一九六七年關稅法令第二條之"酩酒"意義相同;

"政府醫生"意指在聯邦政府或州政府服務之注冊醫生;

"兼職雇員(PART-TIME)" 意指一個列在第一附表的雇員,不過, 他跟雇主所同意的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其他同類雇員正常工作時間的70%, 不管該工作時間是以每天, 每星期, 或任何其他條規注明之時間計算;

"永久居民" 意指任何非公民, 在移民法律下, 或聯邦政府證明為非公民, 而被批準無限期居留在馬來西亞者;

"工作地點" 意指雇員為雇主工作的地方;

"主要業主(Principal)" 意指任何人是在業務或生意過程中或因其業務或生意之目的, 把全部或部分作業, 讓承包商進行者;

"注冊醫生" 意指在一九七一年醫藥法令下注冊醫生;

"輪班" 意指因工作的性質必須不停不斷的, 由兩個或更多斑次來進行的作業;

"十小時延長時期" 意指一段連續不斷, 從工作開始算起的十個小時, 包括閑空, 休息時間在內;

"小承包商" 意指任何人, 向承包商, 承包該承包商跟其主要業主所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這也包括向另一小承包商承包該小承包商所承擔的全部或部分作業;

"二手包工(Sub-contractor for labour) " 意指任何人,向承包商或小承包商, 承包供應用來進行承包商或小承包商, 全部或部分作業所需的工人;

"地下工作" 意指操作任何用坑, 地道,或天然山洞進出地下去採取物資的作業;

"工資期(糧期)" 意指一段算雇員工資的時期;

"工資" 意指一個雇員在他服務契約下所賺取的低薪, 和其他現金款項, 但不包括:

(a) 住宿, 食物, 燃料, 水火供應, 或醫藥照顧, 或任何獲準設施和服務的價值;

(b) 任何雇主自願繳納給養老金基金, 公積金基金,退職計劃, 減少工人, 停職, 裁員, 退休計劃, 儲蓄計劃, 或其他為雇員利益,或福利所設的基金, 所付出的捐助;

(c) 行旅費津貼或行旅恩惠;

(d) 任何款項用來抵消他在工作上付出的特殊開銷;

(e) 任何退職或退休所付給的慰勞金; 或

(f) 任何年終花紅或其部分;

"星期" 意指連續的七天時間;

"西馬來西亞" 意指列在一九六七年Interpretation Act 第三條的意義相同, 並包括聯邦管轄區;

"年齡" 意指從一個人的生日算起的一年;

(2) 部長可以下指令修改第一附表:

(3) 部長可以下指令宣告此法令, 或其他在指令所注明的書面法律, 某些條例可以施行在任何人, 某階層人士受雇于,從事或承包於任何農業, 或工業事業, 建築工程, 半政府組織, 地方政府機構, 商業, 生意, 或工作地點, 而在指令施行時:

(a) 在指令下任何人, 或任何階層人士將被視為雇員;

(b) 該人, 半政府組織, 地方政府有雇傭,承包工作給每一個人, 或某階層人士將被視為雇主;

(c) 雇主和雇員被視為兩方都有訂立服務契約.

(d) 雇員工作的地方將被視為工作地點; 和

(e) 在此法令或任何其他書寫立法下的條例的用意來說, 雇員的酬勞將被視為工資.

(4) 部長能訂立條規, 給以在第(3)款下所雇傭的任何人, 或雇傭某階層人士之工作條件.

(4A) 盡管此法令有明文規定, 部長還可以訂立條規:

(a) 有關兼職雇員之工作條件; 和

(b) 有關如何計算雇員之工作時間, 用來決定雇員是否符合"兼職雇員"定義之雇員.

(5) 部長能時不時在憲報上公佈, 聲明任何一種工業, 企業, 或事業, 或何級, 何類, 或何樣的工業, 企業, 或事業, 或某種行動, 服務, 或作業, 成為此法令下的一項工業事業.

2A. 部長能禁止沒有服務契約之雇傭.

(1) 部長可以下令禁止任何人, 或一些階層人士雇傭, 從事或承包於任何農業, 或工業, 建築工程, 半政府組織, 地方政府, 商業, 生意或工作地點, 的工作, 除非跟下列人士有服務契約者:

(a) 農業或工業, 建築工程, 商業, 生意或工作地點的主要業主或所有人; 或

(b) 半政府組織或地方政府.

(2) 在該指令生效後, 任何人, 或一些階層人士受雇傭, 從事或承包該作業者皆被視為是雇員; 和

(a) 農業或工業, 建築工程, 商業, 生意或工作地點的主要業主或所有人; 或

(b) 半政府組織或地方政府. 皆被視為是此法令條例或指令所注明其他法令下的雇主.

(3) 盡管(1)款有所注明, 部長乃可以準許其他(非主要業主或所有人者)人士雇傭任何人或一些階層人士.

(4) 任何人士違反任何指令者屬犯法.

2B. 豁免或排除之普通權力.

部長可以下指令豁免或排除任何人或一些階層人士, 受此法令之管轄. 不過, 他可以附加他認為適合的條件

3. 聘請官員.

(1) 最高元首可以委任一位官員命名勞工總監, 而在此法令即稱為"總監".

(2) 最高元首委任他認為足夠的官員, 以便執行此法令的條例:

(a) 副勞工總監;

(b) 勞工監長, 副勞工監長, 高級助理勞工監長, 助理勞工監長; 和

(c) 勞工事務官.

除了在此法令之條例有所限制之外, 在第(2)款所委任的任何官員, 將有權執行總監在此法令下之所有權力, 凡是官員所執行的事, 一概視為為此法令而執行者.

4. 上訴

除了第69條或第73條所下的指令外, 任何人若不滿官員在3(2)條下所作出的指令, 可以在收到指令後十四天內, 以書面方式向總監投訴.

5. 其他立法對此法令之影響.

此法令不可以被認為, 能罷免雇員或雇主遵照目前在馬來西亞所施行的其他書面法律之條規. 同時, 此法令不會限制政府官員在該法律執行任務之權力, 也不限制任何人在該法律下的權益.

第二章服務契約

6. 保留現有契約

凡在此法令未生效之前, 雇主雇員依法簽訂之合約的時期乃有效和仍舊約束雙方者, 簽約雙方都受此法令之管轄和有權享有此法令下之權益.

7. 此法令較有利的服務條件被採用

除第7A條另有規定外, 凡在此法令生效之前或生效後所訂定之服務契約或合同中所有所比此法令,條規,指令或附加法律所擬定之條件比較不利者, 皆屬無效, 而此法令下比較有利的條規將代替之.

7A. 比較有利的服務條件有效

除此法令, 條規, 指令或附加法律另有明示禁止之外, 第7節不能被視為能阻止雇主雇員簽訂較有利服務條件, 也不能被視為將使到列在團體合約, 或工業法庭判決裡面較有利的服務條件成為無效.

7B. 解除此法令未訂下的事項之疑問

為了解除疑問, 特此聲明, 凡是在此法令, 條規, 指令或附加法律所未列下之事項, 此法令都不能被視為可阻止此事項被納入條約中, 或被視為雇主雇員不能協商此事項.

8. 服務契約不能限制雇員加入,參加或組織職工會的權力

服務契約不可含有任何方式限制契約中的雇員:

(a) 加入一個注冊職工會;

(b) 以職員或其他身份, 參加注冊職工會活動;

(c ) 結交他人意圖依照一九五九年職工會法令組織職工會.

9. 廢止.

10. 契約應以書面方式訂立和含有停約之條例.

(1) 一份定期需超過一個月, 或一份作業需要或可能趙過一個月時間來完成一份作業的合約, 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2) 每份書面契約, 應有細節注明各方依照此章終止契約的方法.

11. 終止契約之條例

(1) 一份有期限契約, 或一份執行一件工程的契約, 是在期限屆期或工程完成時終止, 除非該契約是依照此章終止.

(2) 一份無注明期限的契約, 保持有效直到以照此章終止為止.

12. 終止契約之通知

(1) 簽約者各方都能夠在任何時候, 發給對方終止契約之通知.

(2) 雇主雇員兩方通知書時期長短必須相同, 和必須依照契約裡面所寫下的條文來決定. 若無此書面條文, 不可少過:

(a) 四星期之通知, 如果從給通知當天算起, 該雇員受雇少過兩年者;

(b)六星期之通知, 如果從給通知當天算起,該雇員受雇兩年但少過五年者;

(c ) 八星期之通知, 如果從給通知當天算起, 該雇員受雇超過五年者;

不過, 此節不能被視為要阻止任何一方放棄在此章給通知的權力.

(3) 即使第(2)款另有注明, 若終止雇員服務的因素, 全部或大部分是由於:

(a) 雇主已經結束, 或意圖結束該雇員在做的業務;

(b) 雇主已經結束, 或意圖結束在雇員工作地點的業務.

(c) 業務需要該雇員所做那種工作, 已經結束或縮減或預測會結束或縮減.

(d) 業務需要該雇員在某地方所做的工作, 已經結束或縮減或預測會結束或縮減;

(e) 雇員拒絕接受調任到另一個工作地方, 除非服務契約需要他接受該調任; 或

(f) 雇員操作的業務主東權, 或一部分的主東權, 已經置換, 不管置換是由於出賣, 或由於其他處置, 或由於法律行動所造成;

該雇員有權享有雇主應給雇員停職通知, 而通知期限不可不少於列在(2)(a),(b)或(c)款下所注明之期限, 不管服務契約有相反的條規.

(4) 通知書應以書面方式書寫, 並且能在任何時候發出. 同時, 通知期限包括發通知信之日期.

13. 無通知終止契約

(1) 雇傭契約任何一方, 可以不用通知或通知已經給了, 不須等到期限屆滿, 而終止服務契約, 只須賠給對方一筆等於雇員在通知期間,或通知期剩下的日子, 所能賺取的工資

(2) 雇傭契約任何一方, 可以不用通知終止服務契約, 如果另一方故意違反契約中任何條件.

14. 特別理由終止契約

(1) 因雇員行為不良而無能為工作盡責, 雇主可以在查審之後:

(a) 不須通知而開除雇員;或

(b) 把雇員降職;或

(c ) 給雇員他認為公平適當較輕的懲罰. 如懲罰是無薪停職, 停職不能超過兩星期.

(2) 為了施行第(1)款下的審查, 雇主可以把雇員暫時停職不超過兩星期. 但在此期間,應給雇員不少於一半之工資.

如果審查不能查出雇員之不良行為, 雇主得把全部所扣留的工資還給該雇員.

(3) 雇員可以不須通知其雇主而終止服務契約, 如果他的家屬受人身暴力恐嚇, 或去做契約未提到那些疾病可侵犯之業務.

15. 如何雇主或雇員認為中斷契約.

(1) 若雇主未依照第三章付給工資, 可視為他已經違反了服務契約.

(2) 雇員連續超過兩天沒有上工而未曾向雇主請假,可視為他已經違反了契約, 除非他有理由曠工, 而且已經通知, 或意圖通知, 或在曠工期間趁早通知雇主關于他的籍口.

16. 給以圓丘雇員每月最低工作日數.

(1) 若是雇員在圓丘操作農作業務, 而他的工資是根據每月工作日數來計算, 雇主不得不每月讓雇員做不少於二十四天他能做的工作. 若是雇主不能或沒有給足二十四天工作, 而且雇員願意和有能力做的話, 雇主就得付給雇員那些日子的工資, 猶如雇員有在那些日子工作一樣.

所有對雇員是不是願意, 或能不能做的爭議, 得呈交給總監來決定.

再者,在此小節計算二十四天每星期不得以超過六天來算.

(2) 如果雇主沒有依照第(1)款來供給該工作, 或付工資, 他就可以視為已違反了契約.

17. (刪除).

17A. 第10 條至第16條不用於學徒契約.

第10條至第16條不被應用在以總監批準表格填寫, 而且其副本已匯存總監的學徒契約. 第三章付給工資

18. 工資(糧) 期.

(1) 任何一份服務契約必須注明為期不超過一個月之工資期.

(2) 如果服務契約沒有注明工資期, 對該契約而言, 工資期即是一個月.

19. 工資發給日期.

每位雇主必須在工資期候不遲過第七天內, 將該資期內雇員所賺取的工資, 減了合法除扣後, 付給雇員:

不過, 如果總監認為在此日期之間內發工資不適當, 他可以在雇主向他申請後. 由他延遲幾天.

20. 正常終止契約之付給.

當雇員的服務契約依照11(1)條節或在12條終止時, 他所賺到但還未付給的工資, 在減了合法扣除後, 必須在契約終止七天內付給雇員.

21. 特別情形終止契約和違背契約之付給.

(1) 當雇主在13(1)或(2)條和14(1)(a)條下, 以無通知而終止一位雇員的服務契約時:

(a)雇員在契約終止前, 包括終止生效前一天所賺到的工資, 減了雇主有權在第24節扣除的事項之後, 和

(b)除此之外, 雇主在13(1)條終止服務契約所給的賠償, 必須在不遲過契約終止當天付給雇員.

(2) 當雇員在第13(1)或(2)條或第14(3)條終止其跟雇主之服務契約時, 雇主必須把雇員的工資, 包括終止契約前一天所賺的工資, 減了雇主在第24條有權扣除的事項之後, 在不遲過契約終止的第三天, 付給雇員.

22. 雇員預支限度.

雇主不可以在任何一個月中預支給雇員總數超過上一個月他跟雇主工作所賺取的工資, 或如

果他工作未滿一個月, 不可以超過他在該月中能夠賺取的工資, 除非給雇員的預支是:

(a) 使他能夠購買房屋, 建造或改良房屋;

(b) 使他能夠購買土地;

(c) 使他能夠購買家畜;

(d) 使他能夠購買汽車, 電單車, 腳踏車;

(da) 使他能夠購買雇主要約售賣他的生意股份;

(e) 其他用途由於;

(i) 雇主向總監以書面方式申請者;

(ii) 總監認為對雇員有利者, 和

(iii) 總監以書面方式批準者. 不過, 總監可以修改, 或附加他認為合理的條件.

(f) 對其他用途而言, 部長可以時不時在憲報注明, 用途是向所有雇員施行, 或是向某一些, 某一級, 某一種, 或某一樣的雇員施行.

23. 因受監禁, 上法庭而曠工, 不用付給工資.

在雇員坐監, 扣留, 來回監牢, 或來回扣留地點, 或來回法庭的一段時間, 雇主不用付給工資, 同時, 雇員不能向雇主索取工資, 除非上法庭是為雇主作證人.

第四章扣除工資

24. 合法扣除.

(1) 除非依照本法令行事之外, 雇主不可從雇員工資中作任何扣除.

(2) 雇主扣除以下事項屬合法:

(a) 雇主錯誤多付給雇員最近三個月的工資;

(b) 扣除雇員在第13(1)條下須付給雇主之賠償;

(c ) 收回在第24條下的工資預支, 只要預支沒有抽利息; 和

(d) 其他書面法律所允許之扣除.

(3) 以下之扣除必須有雇員書面要求方可進行:

(a) 扣除給注冊職工會, 儲蓄貸款合作社之入會基金, 月捐, 分期付款, 貸款利息, 或其他款項, 和

(b) 扣除用來購買雇主發售給雇員股份的款項.

(4) 以下之扣除, 除非有雇員書面要求同時也有總監書面批許. 方可進行;

(a) 扣除給雇主為雇員福利而成立之退職計劃, 公積金, 福利計劃或保險計劃;

(b) 扣除在第22條下預支給雇員有抽利息之預支償還, 和預支利息之償還.

(c ) 扣除代替雇員付給第三者之款項;

(d) 扣除雇員向雇主購買雇主售賣給雇員物品的款項. 和

(e) 扣除在雇員要求下, 或依照雇員服務契約所訂, 雇主所供給之住宿租金, 服務費, 食

物和膳食.

(5) 總監不可準許在第(4)(e)款的款項扣除. 除非他滿意,住宿, 服務, 食物或膳食之供給, 是對雇員有利者.

(6) 若雇員向由一九九三年合作社法令下進行的商店, 賒購食品, 應用品, 或其他物品, 雇主可以在雇員書面要求下, 和徵得商店經理同意之後, 可以合法扣除不超過賒帳款額, 而把款項交給經理作還債之用;

(7) 即使第(2),(3),(4)和(5)款另有規定, 總監可以在雇主, 一階層的雇主, 或多階層雇主申請之下, 向一個, 或一階層, 或多階層雇員, 扣除作某用途的款項. 不過, 總監可以定下他認為適合之條件.

(8) 在此章下, 每個月雇員扣除工資的總額, 不可超過50%雇員的每月工資.

(9) 第(8)款注明的限度, 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 雇員在第13(1)條下付給雇主的賠償;

(b) 從雇員最後工資扣除雇員在服務契約終止時, 尚未清還的款項; 和

(c ) 若得到總監的書面準許, 可以扣除房屋貸款, 從50%之限度加上25%.

第五章有關物資代替工資制

25. 工資用錢幣付給..

(1) 除了得到此法令明確準許之外, 雇員在其工作上所賺到的, 或雇主應支付給他的全部工資, 雇主必須以真正的錢幣付給. 任何其他形式的支付, 將屬非法和無效..

(2) 任何雇員都有權向法庭, 或由總監引用69條, 去追討那些在第四章合法扣除款項後, 未用錢幣付給之工資, 或未用25A節下任何方式付給之工資..

25A. 經過銀行付給工資..

(1) 若有雇員書面允許, 第25(1)條不會使以下付給工資的方法不合法或無效:.

(a) 付進雇員在銀行, 或金融公司個人戶口, 或雇員與其他一位, 或多位雇員之聯合戶口. 銀行, 或金融公司, 是1989年銀行和金融機構法令下有牌銀行或金融公司. .

(b) 用支票, 或記名支票付給;.

(2) 雇員可以在任何時間, 以書面方式通知雇主, 取消在此節所給的同意. 但此通知只可以在通知當天算起, 四星期後生效..

(3) 第(1)款所述之工資發給方法, 雇員不可以無理由地不肯給他的同意. 如果他的同意已被接受, 他不能無道理地取消, 盡管第(2)款另有規定.

(4) 任何有關雇員是否對此工資付給方法,無道理地不給同意書, 或無道理地收回同意書之爭議, 得交給總監作最後裁決.

26. 任何限制工資用於何處, 怎樣用法, 用於何入, 的條例皆不合法.

雇主不可在服務契約中定下對工資應用在何處, 怎樣用法, 用在何人之條件. 而此條件皆屬無效和作廢.

27. 禁止預支抽利息.

凡是不超過一個月總工資之預支, 或預料可賺取工資之預支, 雇主不可以以折扣, 利息, 或任何同樣的費用的方法來:

(a) 作任何扣除;

或(b)收取任何款項;

28. 限制在某場所付給工資

雇主不可在酒店, 或其他同樣地方, 或娛樂場所, 或零售商品之商店, 或雜貨店付給工資, 除非雇員工作其中.

29. 其他非工資酬勞.

(1) 如果服務契約下有所規定, 雇主同意在工資上另外供給住宿, 食物, 燃料, 電火, 水供, 醫藥照顧, 或任何設施, 或獲準服務, 此章不會令其不合法. 不過, 雇主不可以在契約條件下供給雇員酒類.

(2) 由雇主書面申請, 而總監以書面批準任何設施, 或服務, 為獲準設施或獲準服務. 在其批準中, 總監可以作出修改, 或定下任何他認為合理的條件.

(3) 任何人對總監之決定有所不滿意者, 可以在得到通知後三十天內, 向部長上訴.

(4) 接到在第(3)款的上訴後, 部長可以作出認為合理的決定, 或指令. 決定或指令是最終者. 第六章工資優先權

31. 工資對其他債務的優先權.

(1) 凡是法庭在擁有抵押, 或其他債權的債戶向其申請後, 把任何在此法令下有責任付給雇員工資, 和有責任付錢給二手包工的人的財產變賣, 或扣押到的錢, 法庭, 或管財人,或經理, 不可以把錢付給債戶直到查明, 和先付給雇員或二手包工.

不過, 此章只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之拍賣:

(a) 拖欠雇員工資的;

(b) 二手包工未付雇員工資的;

(c ) 欠二手包工錢的;

工作場所.

還有:

(a) 如果此人是雇主, 對債戶的工資優先權, 不可以超過任何一段連續四個月的工資;

(b) 若此人是主要業主(principal), 而雇員在第三十三節下向他追討工資, 對債戶的工資

優先權, 是不可以超過在變賣, 扣押, 或債權扣押當天主要業主拖欠承包商款額, 除非承包商也是二手包工

(c ) 若該人是承包商, 或小承包商, 而拖欠二手包工的錢, 對債戶的工資優先權, 不可超過二手包工欠雇員在一段連續四個月的工作中所賺的款項. (這也包在此二手包工下的括其他二手包工)

(2) 就此節而言, 除了第二附有條款外, "工資"是包括停職和裁員利益, 年假工資, 病假工資, 公共假期工資和婦產津貼金.

32. 法庭委託總監

(1) 為了鑒定在第31條欠下雇員或二手包工款項, 法庭,管財人或經理可以將問題委託總監, 和要求他調查. 總監得把調查結果交給法庭, 管財人, 或經理. 總監必須從命.

(2) 為了舉行第(1)款的調查, 總監擁有第79(f)條所賦予的所有權力. 第80條的效力猶如在第69條下審查的效力.

第七章承包商和主要業主

33. 主要業主(principal)和承包商對工資的承擔.

(1) 當主要業主把全部, 或部分業務或生意, 讓承包商去進行, 主要業主和承包商, 都得共同, 或個別負責擔當承包商, 或小承包商, 所請來施行此項工作的工人的工資;

不過:

(a) 若合約是建築工程, 主要業主不必擔當在此小節下付給工資的責任, 除非他也是建築承包商或房屋發展商.

(b) 主要業主, 承包商和任何小承包商(非雇主者), 不必負責擔當雇員超過任何連續三個月的工資; 和

(c ) 對于在第三章條文下拖欠的工資, 雇員必須從工資發給日算起九十天內, 提訟主要業主或在第十五章下, 向總監訴訟追討之.

(2) 除雇主本人外, 任何人在此節付給雇員工資者, 可以用民事訴訟, 向雇主索回他所付出的款項.

第八章雇傭婦女

34. 禁止夜間工作.

(1) 除在本法令條例另有規定外或在此節附加條款有所豁免外, 雇主不可以需要女雇員在晚上十點, 和清晨五點之間操作在農業或工業中之工作. 女雇員必須有了一段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間後, 方可以開始一天的工作.

不過, 總監得到書面申請後, 可以豁免任何女雇員或一類的女雇員在此節的限制. 不過, 總監可以附加任何條件.

(2) 任何人:

(a) 若受到在第(1)款附加條規下的決定, 或條件有所影響; 和

(b) 對該決定, 或條件有所不滿, 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三十天內, 以書面方式向部長上訴.

(3) 對於第(2)款的上訴而言, 部長可以作出他認為公平的決定, 或指令, 包括修改, 或取消現有條件, 或加上其他條件. 部長的決定是最終者.

35. 禁止地下工作.

女雇員不可以操作在地低下面的工作.

36. 部長禁止的職業.

盡管此章條文另有規定, 部長可以下指令禁止, 或準許婦女在某種情況下操作某種工作..

第九章產婦保障

37. 合資格期間的長短和產婦生產津貼金的享有權利.

(1) (a) 每一女雇員, 在每次分娩都有權享有為期不少於六十天之產假. 她也有權享有在第(2)款下所計算的產婦生產津貼金.

(aa) 凡是有資格拿產假, 但不夠資格領取產婦生產津貼金的女雇員, 可以在雇主的同意下, 在產假任何時候回去工作, 只要醫生證明她可以工作.

(b) 除了第40條的條例另有規定外, 產假不可以在早過分娩前三十天, 或遲過分娩候隔天開始.

不過, 若政府醫生, 或雇主委任醫生, 證明女雇員的懷孕已經到了後期而不能工作, 女雇員可以在醫生所預算的分娩日期起, 十四天內任何日子, 開始請產假.

(bb) 若是女雇員在早過分娩前三十天就沒上工而請產假, 那段沒上工的日子, 不算是產假, 她也沒有權享有產婦生產津貼.

(c ) 即使第(a)段另有規定, 如果女雇員在分娩時, 已經有了五個, 或更多個還活著的子女, 她就不能享有產婦生產津貼金.

(d) 在此章用意而言"子女"是指親生子女, 年齡不茍.

(2)(a) 每位女雇員都有權力領取合資格期內的產婦生產津貼金; 如果

(i) 她在分娩前四個月裡任何時候, 都有跟雇主工作; 和

(ii) 她在分娩前九個月裡跟雇主工作的一段時期, 或多段時期總共不少過九十天.

(b) 凡是有資格享有產婦生產津貼金的女雇員, 必須得到每日以平常工資率來計算的產婦生產津貼, 或部長在102(2)(c)條所指定的款項(即6.00零吉), 視何項較高者.

(c ) 月薪女雇員在產假期間照常領取工資者, 就視為收到了產婦生產津貼金.

(d) 如果女雇員向超過一個雇主追討產婦生產津貼金, 她所追討的總額, 不可以超過猶如她只向一個雇主追討的款額

(3) 當有責任付給產婦生產津貼的雇主超過一人, 任何一位元已經付給全部生產津貼者, 有權向另一位雇主討回該雇主應付給的部分.

如果女雇員沒有依照第40(1)或(2)條去做, 該位付給了產婦生產津貼的雇主, 仍舊可以向另一方討回他所付出的款項.

38. 付給生產津貼金.

在服務契約工資期內所得到第37(2)條所指之產婦生產津金,必須以照第19條付給工資的方法去付給.

39. 女雇員死亡津貼金付給受託人.

凡是女雇員在通知雇主她將分娩之後, 而在度產假時因某些原因而死亡, 雇主必須把從產假開始到她死前一天的產婦生產津貼金, 付給她在第41節下委任的人. 如果無此委託人, 把生產津貼金付給她的法定管理人.

40. 未通知雇主而失去生產津貼金.

(1) 任何一個將要辭職的女雇員, 而她知道, 或相信, 她會辭職後四個月內產子, 她必須在離職前, 通知雇主. 若是她沒有照做, 她將無權享有產婦生產津貼金.

(2) 女雇員必須在分娩前六十天內, 通知雇主, 和通知雇主她將要請產假的日期. 如果沒有照做, 產婦生產津貼之付給將被暫停, 直到她通知雇主為止.

(3) 任何雇主在女雇員有資格請產假期間把她開除屬犯法.

(4) 任何女雇員一直拒絕接受雇主所給予對她的懷孕有關的免費醫藥檢查, 將喪失七天之多的產婦生產津貼金.

(5) 任何沒有通知, 或通知有缺點, 或不正確, 將不會阻止產婦生產津貼金的追討, 除非雇主能證明那無通知, 或有缺點或不正確的通知, 使他蒙受不利.

(6) 沒有在此節所規定的期間內通知雇主, 並不會使女雇員喪失領取產婦生產津貼金的權力, 如果無通知是因錯誤, 或由其他合理原因所至.

不過, 任何對此未通知是不是因錯誤或其他原因之爭議, 將呈交給總監在第69條下來作裁決.

(7) 任何給雇主的通知, 用書寫或口述向班長或督工通知均可. 如果有多過一個雇主, 通知任何一人即可.

41. 津貼付給受託人.

女雇員可以委託別人代替她領取生產津貼金. 所付給受託人的產婦生產津貼, 猶如付給了女雇員本人.

42. 制約在合資格期間開除女雇員.

(1) 如果雇主終止或通知在合格期間屆滿後因生病不能上工之女雇員之服務契約, 而醫生證明病是由懷孕或分娩所引起時, 雇主就是犯法, 除非終止或通知是發生在合資格期間過後她沒有上工的九十天之後.

(2) 除第(1)款另有規定外, 若雇主在女雇員分娩前四個月裡以工資補通知方法開除女雇員, 在計算女雇員的工作期間時, 就猶如雇主有給通知.

43. 違背此章的條件屬無效.

凡在服務契約任何條件注明女雇員願意放棄在此章的權力皆屬無效. 此章所賦予的權力將代取之.

44. 津貼登記簿.

每位雇主必須保存一本用來登記所有付給生產津貼金款項的登記簿. 登記簿的格式由部長在此法令條例下規定.

44A. (刪除).

第十章廢除

第十一章家庭傭人

57. 終止契約

除了契約條文另有相反明示之規定, 雇傭家庭傭人契約任何一方可以給對方十四天通知, 或付給對方等於十四天工資終止該契約.

不過, 如果任何一方有對契約條件不符合的行為, 對方可以不用通知, 或賠償而終止該契約. 第十二章休息日,工作小時,假期和其他服務條件

58. (刪除).

58A. 第十二章不適用

此章不適用於此章還未施行之前, 列在工業法庭認同的團體合約之服務條件, 或任何尚有效之工業法庭指令.

59. 休息日.

(1) 雇主必須每星期給以雇員一整天的休息日而休息日可由雇主時不時將之決定. 若雇主給以每星期兩天休息日者, 就此此章而言, 第二天才是休息日.

但此章不適用於雇員在第37條下度產假, 或在第60F條下度病假, 或在1952年工人賠償法令, 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令斬時無能工作時期.

(1A) 盡管第(1)款和第2(1)款之"日"另有定義, 就輪班工作而言, 一段連續的30小時之時間才算是一天休息日.

(1B) 盡管第(1)款另有規定, 總監在經過雇主書面申請後, 可以準許雇主在一個月中批準任何日子作為休息日. 就此節而言, 該日即視為雇員之休息日. 不過, 總監有權定下任何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2) 雇主必須在每月開始時, 將雇員休息日訂在工牌作為通知雇員. 如果所有雇員的休息日都訂在同一天, 可以貼通告通知雇員他所定的休息日.

(3) 每份工牌, 通告必須保存六年, 作為調查之用.

(4) 任何雇主違反此條例者屬犯規.

60. 休息日工作.

(1) 除了第60A(2)條另有規定外, 雇員不可被強迫在休息日工作, 除非該工作必須用兩或更多斑次來進行.

但是, 對任何工作是不是需要不斷地進行或需要兩個或更多個輪班班次來操作的爭議, 總監有權為此作出決定.

(2) (刪除).

(3) (a) 如雇員之工資是以日,小時或以是類方法計算, 而在休息日工作他可領取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兩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b) 如雇員工資是以月計算, 而在休息日工作他可領取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半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c ) 凡是(a)或(b)段所提到的雇員在休息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他必須領取不少於他的小時工資率兩倍的工資.

(d) 凡是算件雇員在休息日工作, 他必須領取平常件工工資率兩倍之工資.

60A. 工作時間.

(1) 除了以下條文另有規定外, 雇員不可以在其服務契約下工作:

(a) 超過連續五小時而無三十分鐘閑暇時間.

(b) 每天多過八小時;

(c ) 超過一天十小時延長時期(spread-over period);

(d) 每星期超過四十八小時;

不過:

(i) 對第(1)(a)款而言, 少過三十分鐘的閑暇, 將不會打斷連續五小時的連續性.

(ii) 若雇員的工作是必須不停地進行, 和需要他不斷地看顧, 雇主可叫他連續工作八小時. 不過, 在此時間中, 必須給以不少過四十五分鐘時間, 讓他有機會進食; 和 (iii) 若雇主和雇員在服務契約有所同意, 如果一個星期裡面有一天, 或多過一天的工作時間少過八小時, 其他日子可以超過八小時的限度. 不過雇員不得一天工作超過九小時, 或一星期工作超過四十八小時.

(1A) 在雇主由書面申請之下, 若總監認為雇主之事業有特別情況使他必須給以準許, 他可以準許雇主與雇員, 或其他各種雇員簽約工作超過(1)(a),(b),(c)和(d)時間限度.

不過, 總監可以在任何時間取消該批準.

(1B) 任何人不滿意總監之決定, 可以在收到通知後三十天內以書面方式向部長上訴.

(1C) 部長可以對(1B)條之上訴作他認為公平之決定, 而他的決定或指令是最終者.

(2) 在下列情況下, 雇主可以需要雇員工作超過在第(1)款所注明之工作時數限度或在休息日工作::

(a) 工作地點發生意外或受意外威脅;

(b) 對群眾生活重要的工作;

(c ) 對馬來西亞防衛治安重要工作;

(d) 對機器工廠緊急工作;

(e) 不可預料工作中斷;

(f) 何工業事業對馬來西亞經濟重要的工作. 或1967年工業關系法令例為重要服務的工作;

不過, 總監有權審查和決定(a)到(b)的情況是不是適當的.

(3)(a) 凡在正常工作時間後所做的超時工作, 雇員必須得到小時工資率的一倍半工資, 不管其工資率計算方法如何.

(b) 在此節而言, "超時"是超過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的小時數.

不過, 如果工作在十小時延長時期(spread-over period) 以外,所有從延長時期終結時開始, 到工作終結時止的小時數, 將視為超時.

(c ) 對於此條, 第60條第60D(3)(a)條而言, "正常工作時間"意指雇主雇員同意的每天正常工作時間, 而這些不可超過第(1)款所注明的時間限度.

(4) (a) 雇主不能需要,或準許雇員工作超過部長此法令條例所時不時定下之限度. 而且在該條例下, 部長可以擬定不同限度用於各樣的工人, 也可以指明某階層,或某種的工人不受此限度之約束.

不過, 在休息日, 公共假期或任何有薪假期工作, 不算是超時工作.

還有. 經過雇主, 雇員或一群雇員以書面方式申請後, 總監可以準許他們在某工業, 事業工作超過所注明的時間限度. 不過總監可以附加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aa) 任何人士對總監在(a)段下所作的決定不滿者, 可以在接到通知候三十天內上訴部長.

(ab) 部長在決定(aa)段的上訴時, 他可以作出他認為公平的決定或指令, 而他的決定是最終者.

(b) 對於此款超時限制而言, "超時"的意義是和在第(3)(b)款之意義相同.

第十二A章終止,裁員與退休利益

60J. 終止,裁員與退休利益.

(1) 在此法令的條例下, 部長可以規定雇員應享有和雇主應付給的三種利益如下:

(a) 終止利益;

(b) 裁員利益;

(c) 退休利益.

(2) 在不損害第(1)款之概括性下, 第(1)款制定之條例將提供:

(a) '終止利益', '解雇利益' 或'退休利益' 各辭句之定義, 和在如何情況下付給之應用;

(b) 作為在條例生效前受雇傭和在條例生效後繼續受雇傭雇員服務契約之應用.

(a) 作為所有雇員, 某級, 某類或某樣雇員之應用;

(d) 作為排除某雇員, 或某級, 某類, 或某樣雇員在此條例之應用;

(e) 作為發給某級, 某類或某樣各項終止利益, 解雇利益, 或退休利益之計算率或款額之應用.

一九八零年(終止與解雇利益)雇傭條例

1. 此條例引稱為一九八零年(終止與解雇利益)雇傭條例

2. 在此條例,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生意" 包括商業, 工業, 專業事業和由任何個人, 或一團體之人所進行的活動, 不管活動是否以團體, 或非團體方式進行者.

"連續性之服務契約" 意指為雇主不間斷之服務, 包括受到生病, 請假, 意外, 合法罷工, 閉廠所至者, 也包括其他不是由於雇員之錯誤所引起之服務間斷.

"受養人" 意指全部或部分依靠已故雇員死前入息過活之家眷.

"閉廠(lock-out)" 之意釋跟一九六七年工業關系法令之意釋相同.

"家庭成員" 意指妻子, 丈夫, 父母, 祖父母, 繼父, 繼母, 兒女, 孫兒, 繼子女, 兄弟, 姐妹, 半兄妹, 繼兄妹;

不過-

(a) 死者之兒女也包括其私生子, 收養子和在一九五二年收養注冊法令所收養的子女, 也包括在一九四七年兒童少年法令第三章下該雇員所照顧, 收留或管理的子女.

(b) 死者之父母包括私生子, 和在一九五二年收養注冊法令所收養的子女的人之父親和母親, 也包括在一九四七年兒童少年法令第三章下該雇員所照顧, 收留或管理子女的人之父親和母親

"外發工(Out-worker)" 意指把物件或材料交給一個人, 而他在自己住家或其他不受物件或材料的主人控制或管理的房屋, 將之清理, 洗滌, 更改, 修飾, 完成或修理, 或改裝售賣者.

"有關日期" 意指

(a) 就以終止而言, 即是雇員服務契約終止之日子; 或

(b) 就以解雇而言, 即是條例第5(1)所述之四個星期屆滿的日子.

"續訂" 包括延長和任何有關續訂服務契約者, 須據此解析.

"終止或解雇利益之發給" 意指雇主在第三條例下應發給雇員之款項;

"法令" 意指一九五五年雇傭法令;

"罷工" 意釋和一九六七年工業關系法令所註定者相同.

3.(1) 除在此條例之外, 對每一個從契約終止日期算起, 工作不少過十二個月之連續服務時期的雇員而言, 雇主必須根據第六條例計算而付給他終止或解雇利益, 如果

(a) 雇員工作契約被終止; 或

(b) 雇員在第五條例下被解雇.

就此條例的而言, 凡不少過十二個月的連續服務契約包含兩個或更多個雇傭時期, 只要介於其中的無工作時期不超過三十天.

4.(1) 除了第(2), 第(3) 和第(4)段之外, 任何理由的契約終止, 雇員都有享有終止利益之權力, 除非-

(a) 雇員達到服務契約中注明的退休年齡而雇主將他辭退; 或

(b) 因行為不良而不能盡責, 雇主在查審後將他開除; 或

(c) 雇員在此法令第13(2) 或第14(3)條下, 自動退職.

(2) 雇員不能享有任何終止利益, 若是

(a) 他的服務契約已經被續訂, 或是位雇主已用新契約把他重聘而條件也不比以前不利; 和

(b) 他的續訂或重聘是在舊契約終止後立即生效;

不過, 作為計算發給雇員終止或解雇款項之用途, 必須考慮到在續訂或重聘之前的雇傭時期.

(3) 若果雇主在雇員服務終止前七天內提議續訂其服務契約, 該雇員就無權享有終止利益,

只要

(a) 各別續訂契約或新契約中所述之職位, 工作地點和工作條件不比服務終止前之是類條件不利; 和

(b) 該續訂或重聘即將在服務終止前或終止當天生效, 而雇員沒道理地拒絕接受該提議.

若雇員沒等到雇主在此法令第十二條所給之通知屆期就辭職, 該雇員就無權享有終止利益, 要是

(a) 辭職並沒得到雇主之同意. 但雇主不可以無道理地拒絕予以同意. 或者

(b) 他沒有根據第十三條賠款給雇主.

(5) 雇員在契約條件下之酬勞凡是依靠雇主所分配之工作者, 該雇員就可以在條例第3(b)下被視為受到解雇, 要是

(a) 在任何一連四個星期之期間,雇主沒有分配給他一共十二天的工作; 而且

(b) 該雇員在(一連四個星期內)無工作的期間,沒有得到任何酬勞;

不過, 休息日, 公共假期, 病假, 產假, 年假, 任何其他法定假日, 或雇員向雇主所請之假日而沒有工作, 此些時期是不可以用來決定雇員是否被解雇之問題.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相关法规制定本公司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拒绝执行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不算违反合同和用人单位制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若无工会组织,则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结果。 附件:

员工培训制度 培训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培训目的一级培训内容等。 (一)总则 通过培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二)目的 培训目的即为什么培训,培训的目的是什么。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含企业历史、企业文化、业务性质、企业战略、产品特点、组织机构、规章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要求、工作条件、工作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手册、工作流程以及辅佐性能和素质培训,如商务礼仪、设备使用等。 (四)培训方式 1、之前培训 新进人员均在入职前进行职前培训,具体的培训方式有短期培训、专业培训和实习。 1)短期培训:即在较短时间内(一般不超过1个月)组织新人员进行前述内容的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此种培训是职前培训的主要形式,应予以特别注意。 2)专业培训:即对某些专业技术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的职前培训。 3)实习:即一面工作、一面在专人的指导下实习,通过实际工作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

电大劳动法学网考单选答案(整理版本)剖析

一、单项选择题 1.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是以(C)的形式出现的。C.工厂立法 2.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A)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A.英国3.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C)。C.19世纪上半叶 4.国际劳动组织成立于(C)。C.1919年 5.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B)。B.《国际劳工标准》 6.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国之一,其参与的时间是(D)。D.1919年巴黎和会 7.下列关于劳动法上劳动和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D.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8.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开始于(B)。B.15周岁 9.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单位是(B)。B.边远地区企业10.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A.劳动法律事实 11.下列主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是()。B.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 第二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和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一般认为,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C)。C.19世纪初 2.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源在于()。B.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 3.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而从传统()中独立出来的。A.民法 4.劳动合同法属于下列哪项劳动法律制度()。D.劳动关系协调法 5.工资法属于下列哪项劳动法律制度()。B.劳动标准法 6.我国(包括香港、澳门等地区)劳动法渊源表现形式有()。D.既有成文法的形式又有判例法形式 7.在劳动法的渊源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是()。B.宪法 8.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A.宪法 9.下列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各种理解中,正确的是()。A.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 第三章劳动就业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D.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2.下列各项中关于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C.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的特征 3.下列各选项中正确的是()。A.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4.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B.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5.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C.未成年人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B.年度审验 7.从教育目的上与职业教育相比,普通教育的特点是()。A.基础性

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DOC 72页)

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DOC 72页)

第一章劳动就业 1.1 概述 1.1.1 劳动就业的概念 P1 劳动就业指具有就业资格的公民获得某种有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的职业,其实质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从法律上把握词概念应明确下述要点。 1.就业资格 P1 即国家所确认的公民有权实现就业的资格。它包括两个必备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2.就业界限 即国家确认的公民已经实现就业的界限,也就是国家据以确定就业人口的范围和统计就业人口数量的标准。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P1 ①合法性。 ②限于国民经济领域。国民经济是指一个现代国家范围内各社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和其他经济部门所构成的互相联系的总体。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邮电业、商业、对外贸易、服务

某个部门的社会劳动,从而获得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并以此作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状况。P2 1.1.2 劳动就业的立法概况 在劳动立法中,就业立法占有首要地位,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整个劳动法就是公民实现就业的保障法。P2 纵观各国就业立法,主要有三个组成部分: ①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②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③关于就业的专项立法。2007年起,为了进一步适应就业新形势,《劳动合同法》(2007)、《就业促进法》(2007)、《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相继出台。P2 1.1.3 劳动就业制度的原则 P2~P3 1.平等就业原则 2.市场调节就业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3.城乡统筹就业原则 4.照顾特殊群体就业的原则

2007年最新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条特别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P3 我国《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P3 1.2 公平就业 1.2.1 美国公平就业机会与法律P3 美国1963年的《民权法案》第7条规定——禁止种族、肤色、宗教、性别、血统方面的歧视美国1963年《公平工资法》——禁止工资发放上的性别歧视 美国1967年《雇佣年龄歧视法》——禁止任意的年龄歧视 1973年《职业恢复法》——照顾残疾人 1974年《帮助越战时期军人退役重新就业法》——雇用和帮助退役军人 1978年《怀孕歧视法》——禁止歧视怀孕或分娩的女职工 1991年《民权法》

《劳动人事政策法律法规汇编》

《最新劳动人事政策法律法规汇编》详细目录: 上编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 一、综合性法规 二、劳动用工 三、劳动合同 四、职业培训 五、工资福利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争议 八、劳动保护 九、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 下编人事政策法律法规 一、人事管理 二、行政监察 三、技术职称 四、工资福利 > 分类号相同的书 1. 劳动争议法律手册, ,人民法院出版社,7-80161-048-2,D92 2.509 2. 劳动就业工资手册,李春光,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D922.509 3. 就业·失业·培训文件汇编,张绍宗,辽海出版社,7-80669-163-4,D922.509 4. 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劳动争议处理实用法规手册,邢星,中国方正出版 社,7-80107-056-9,D922.509 5. 劳动政策法规文件选编, ,中国物价出版社,7-80155-389-6,D922.509 6.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手册,郭克利,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 社,7-80167-404-9,D922.509 7.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规汇编, ,经济管理出版社,7-80025-881-5,D922.509 8. 就业促进法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D922.509 9. 劳动政策法规汇编, ,中国劳动出版社,7-5045-1360-1,D922.509 > 作者编著的书 1. 财务会计违法违纪与法律责任认定实务全书,刘文华,中国物价出版 社,7-80155-156-7,D924.334 2. 税法律师信箱,刘文华,福建人民出版社,7-211-03871-3,D922.220.4 3. 名校考研专业课常考知识点,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7-300-03252-4,G643.6 4. 经济合同法学,刘文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7-304-00890-3,D923.6 5. 全国小学语文阅读教学获奖教案汇编,刘文华,语文出版社,7-80006-647-9,G623.2 6. 盘发造型技艺,刘文华,中国商业出版社,,TS974.21 7. 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刘文华,高等教育出版社,7-04-004095-6,D912.290.1 8. 新编经济法学,刘文华,高等教育出版社,7-04-004206-1,D922.290.1 9. WTO与中国法律的冲突与规避丛书,刘文华,中国城市出版社,,D92-51

劳动法规与劳动关系在线作业下

1.第1题 下列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A.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B.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 C.劳动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 D.我国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共识 答案:D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2.第2题 国际劳工组织宣告成立的时间是。 A.1900 年 B.1906 年 C.1918 年 D.1919 年 答案:D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3.第3题 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的时间是。 A.1900年 B.1906年 C.1919 年 D.1944 年 答案:C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4.第4题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机关是()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股东大会 D.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答案:D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5.第5题 以下各项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 B.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C.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D.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案:A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6.第6题 以下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是() A.委托他人行使劳动行为能力 B.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能委托他人行使 C.委托他人行使劳动权利能力 D.代理他人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答案:B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7.第7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

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 篇一:劳动规章制度范本 劳动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5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7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

第8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10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11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12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3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4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劳动法律法规与政策与解读(三天版)

劳动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课程背景】 ?政府、员工对劳动法律法规越来越重视 ?员工越来越会运用劳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 ?很多公司管理者既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也不会用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后感受与关键收获: 感受:时代在变,必须守法经营 知道:了解完整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掌握:公司在劳动争议中常用劳动法律法规关键条款的应用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 ?企业HR 3天×6小时/天 讲授法,讨论法,问答法,实操法,案例分析法

?员工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政府对于劳动法律法规是什么态度 ?劳动立法、规定的用意是什么 ?请列举您所知道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名称 ?请列举您所知道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关键条款 1、劳动法律法规概述 ?什么是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法律法规的作用 ?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关系?政府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态度 ?劳动法律法规的运用实践 ?员工们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 ?员工们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常见运用 2. 劳动与就业 ?劳动法 ◆总则 ◆促进就业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职业培训 ◆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争议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其实施条例 ◆总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劳动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 ◆总则 ◆用工范围与用工比例 ◆劳动合同、劳动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法律责任 ◆附则 ?集体合同规定 ◆总则 ◆集体协商内容 ◆集体合同代表 ◆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劳动部办公厅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劳动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名词解释: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 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句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 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由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等附随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关系体系。 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 有关劳动行政法规而形成的权力(或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相 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法的三要素:概念、规则、原则 6、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7、劳动法的地位:它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8、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 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工作单位)。 9、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 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10、集体谈判: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 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11、集体合同:团体协议或团体合同。是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 或者由工人依照国家法令选举并授权的代表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佣条件的书面契约。 1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 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 13、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 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14、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所 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辨析说明: 15、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 A、民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调整的原则不同 B、行政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不同 C、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同;目的不同 16、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主体不同:自然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内容不同:提供劳动的过程/ 必须有劳动成果 地位不同:合同签订前是平等的,签订后具有一定的隶属性,是管理与被管 理的关系/ 地位始终是平等的 费用计算不同:按劳分配/ 遵循商品定价规则,即成本加合理的利润 适用法律不同:适用劳动法/ 不适用劳动法

劳动政策法规

劳动政策法规 一、《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4、除劳动法第二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 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1989年7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出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 .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讲课提纲)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法的概念 对于劳动法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是 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即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和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含的,在调整劳动关系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由若干劳动法律制度组成,而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又由众多的劳动法律规范构成,全部劳动

法律规范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一)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 (二)劳动条件的基准化 (三)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 (四)劳动执法的规范化 三、劳动法的主要特征 (一)劳动者保护与劳动管理统一的法律 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保护法。劳动法在总体上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的。 (二)劳动关系协调与劳动标准相结合的法律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在许多方面是以劳动标准为基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兼有的法律 劳动法是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兼有的法律,主要是以实体法为主,兼有程序法的内容。 四、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者 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2.成为用人单位管理下的从事劳动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用人单位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者的权利 2

劳动政策法规

一、《劳动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 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1989年7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出《关于党政机关今年不安排休假的紧急通知》,这在当时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两年来,我国形势有了很大变化,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也逐步好转。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二、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

事业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

HR必知的基本劳动法规

HR必知的基本劳动法规 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法》第19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9条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依据本法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外,如果认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协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关于试用期 《劳动法》第21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部关于职业职员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劳动法》第25条 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内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32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30日。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法》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017华师作业《劳动法规与劳动关系》解析

1.第1题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确定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答案:A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2.第2题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强制执行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C.人民法院 D.其他权力机构 答案:C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3.第3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 A.2至5倍 B.1至5倍 C.3至6倍 D.4至7倍 答案:B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4.第4题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由指定产生,其中不得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一的一方是() A.职工代表 B.企业代表 C.企业工会代表 D.每一方代表 答案:B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5.第5题 下列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A.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B.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 C.劳动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 D.我国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共识 答案:D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6.第6题 国际劳工组织宣告成立的时间是。 A.1900 年 B.1906 年 C.1918 年 D.1919 年

最新劳动用工政策法规三十问解答

最新劳动用工政策法规三十问解答 劳动合同 1、是否禁止为长期任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说明:本题考量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一项长期工作任务是否禁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否。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现行法律没有对一项长期工作任务禁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2、一份固定期限合同(包括续约)的最长期限(月)? 说明:本题考量现行法律规定对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否有限制规定。 答:不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现行法律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没有限制规定。 3、试用期最长期限(月)? 说明:本题考量现行法律规定允许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最长期限。 答: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员工能获得的最低工资(元/月)? 说明:本题考量当前所在城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2010元。目前我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2010元。数据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7〕161号) 工作时间 5、标准工作日? 说明:本题考量现行法律规定对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每天最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答:8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6、每周最多工作天数? 说明:本题考量现行法律规定对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每周最长工作天数的规定。 答:6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7、夜间工作津贴(时薪的%)? 说明:本题考量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有无员工夜间工作可享受相应津贴的规定。 答:无。夜间工作津贴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依据其依法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执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没有强制性规定夜间工作津贴。 8、周末休息日工作津贴(时薪的%)? 说明:本题考量现行法律规定对员工休息日工作有关加班费的规定。加班费在国际上也习惯称工作津贴。 答:200%。《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9、加班津贴(时薪的%)?

自考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简答题汇总

四。简述 1。简述我国劳动关系的具体含义 (1)。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2)。特定内涵,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义务的、有组织的、岗位相对固定的集体劳动。 主要包括:(1)从主体上看,它是以职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 (2)从目的上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 (3)从性质上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 (4)从形式上看,它是用人单位内部有组织的集体劳动。 2。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有哪些特征? (1)这种关系与劳动有直接的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内容。 (2)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公民,要参与到另一方有关单位中,成为这一单位的成员,执行一定种类的工作,并且遵守有关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4)这种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均应依法处理。 (5)即使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调整其关系另有特殊规定的,则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 3。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包括哪些? (1)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 (2)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3)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的关系。 (4)工会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5)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 4。什么是国际劳动立法? (1)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5。国际劳动立法有什么作用,有哪些不足之处? (1)对各国劳动立法的制定、完善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公约和建议书,对世界各国劳动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2)有利于劳动力的国际流动,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劳动力的国际流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使用指引 一、实体性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二、程序性 1.《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界定“劳动争议”的范围 (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3)超期限申请 (4)主体不适格 (5)仲裁机构重新裁决、当事人又起诉 (6)增加诉讼请求 (7)不属于法院受受案范围 (8)争议管辖 (9)争议双方同时起诉 (10)用人单位合并、分立 (11)与原用人单位争议的诉讼主体 (12)承包 (13)举证责任 (14)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 (15)赔偿金支付 (16)劳动合同延续、终止 (17)对裁决事项的部分进行起诉 (18)多个仲裁裁决相关诉讼 (19)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 (20)对用人单位决定的撤销、给付数额的变更 (21)不予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 (2)拖欠工资争议的时效 (3)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4)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受理 (5)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定金等问题的受理 (6)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受理 (7)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8)预先支付工资问题受理 (9)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纠纷的诉讼主体

(10)劳动派遣纠纷的被告确定 (11)同时起诉 (12)可不抗力 (13)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4)财产保全 (15)强制执行 (16)劳动合同优先于单位规章 (17)调解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问题 (2)拖欠工资争议仲裁时的工资支付问题 (3)以工资欠条作为证据的纠纷受理程序 (4)劳动争议仲裁后是否可以依法起诉的问题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的起诉问题 (6)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仲裁后的起诉问题 (7)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况 (8)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9)劳动争议仲裁一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10)涉及劳务派遣时被告的确定问题 (11)不服劳动仲裁而进行起诉的问题 (12)申请仲裁期间中止的问题 (13)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问题 (14)财产保全措施问题 (15)解除保全措施的问题 (16)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在劳动者请求时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问题 (17)调解协议的效力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06089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填空选择 1、“产业关系”又称工业关系,在(欧美国家)使用最早、最为广泛。 2、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双方(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利)的相互交织。 3、双方对你关系的力量是指劳动者进入就业组织后能够影响资方的程度,其中尤其以(退出)、(罢工)、(岗位)三种力量最为重要。 4、劳动关系的主体有(雇员)、(雇员团体)、(雇主)、(雇主组织)、(政府)。 5、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有以下四种:一、(劳动关系立法的制定者),(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三、(公共部门的雇主),四、(有效服务的提供者)。 6、冲突的根本根源有(异化的合法化)、(客观的利益差异)、(雇佣关系的性质)。 7、罢工是冲突最明显的表现形式。以你为罢工是双方都要付出成本,所以单纯从经济学角度讲,罢工是(非理性)的行为。 8、技术环境包括产品生产的(工序)和(方式)。 9、在诸多政策环境中,(就业政策)对于劳动市场以及就业组织中的劳动关系的影响最直接。 10、(法律)和(制度)是政府调整劳动关系的最基本形式。 11、新保守派主要关注的问题是(效率最大化),对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影响评价是(对经济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12、(新保守派)认为,理想的劳动法应该是工人难以组织工会,或者即使有工会,其权利也很小。 13、(管理主义学派)认为,雇员与企业的利益基本是一致的,劳资之间存在冲突的原因在于,雇员认为自己始终处于被管理的从属地位。 14、(正统多元学派)主要关注经济体系中对效率的需求与雇佣关系中对公平的需求之间的平衡,主要研究劳动法律、公会和集体谈判制度。 15、自由改革主义学派的最大特点是提出了“(结构不公平)”理论。 16(瑞典模式)是自由改革主义学派最具代表性的实例。 17、(激进派)认为,在经济中代表工人的“劳动”的利益,与代表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资本:的利益是完全对立的。 18、(韦伯)认为工人的利益和资本家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 19、协约自治模式具体分为两种形式:(劳资抗衡模式)和(劳资制衡模式。) 20、美国着名劳动关系学者邓洛普最早以统筹模式对劳、资、政三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说明。 21、对产业关系系统的改进模型是(冈德森模型)。 22、统合模式具体分为(国家统合)、(社会统合)和(经营者统合)三类。 23、着名的(瑞典模式)是社会统合模式的代表。 24、早期工业化时代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是(激烈的对抗)。 25、1802年英国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视为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劳动法规。 26、(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 27、1935年罗斯福政府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险制度相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变。 28、(劳动关系制度化)时期,三方性原则开始出现。 29、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像英国,瑞典这样的福利国家。 30、经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彼得·鲁德克)。 31、在管理理论的丛林中相对重要的学派有(经验主义学派);(经理角色学派);(泉边理论学派) 32、解决劳资矛盾、劳资争端的途径趋于(制度化)和(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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