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诉讼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1日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一)

案件管辖(一)

――打民事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

1、原告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案件时,各级别的人民法院和同级的其他地方(或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依法进行分工,原告应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先确定自己的民事纠纷应当由对哪个地区(一般应具体到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一级)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再根据纠纷的性质和诉讼标的额的大小确定属于基层、中级,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2、哪些是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置人民法庭。

中级人民法院是指13个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如何确定自己的纠纷属于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般根据案件性质(即案件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争议金额大小、案情繁简、在当地影响等情况,确定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5、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6、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8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7、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8、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9、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以及群体性诉讼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或

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在江苏省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亿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全省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宿迁地区的专利纠纷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2、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除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亿元,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3、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亿元,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4、哪些基层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玄武区人民法院、建邺区人民法院、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六合区人民法院、江宁区人民法院和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区域为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和宜兴市人民

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1日起)、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除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和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还受理无锡市崇安区、北塘区、惠山区范围内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商标权案件除外)。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还受理无锡市锡山区、南长区范围内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商标权案件除外)。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武进区人民法院和钟楼区人民法院,(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和如皋市人民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和丹阳市人民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和仪征市人民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和大丰市人民法院,(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为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为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双方争议金额为人民币4000 万元(包括本数)以上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或在江苏省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16、13 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13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双方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4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17、哪些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18、如何确定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纠纷?

一般来讲,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同一个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也有权受理案件。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19、如何确定公民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0、哪些民事纠纷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人民法院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21、对于离婚案件的受理法院,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哪些特别规定?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非军人向军事法院起诉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受理。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22、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受理法院,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哪些特别规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3、劳动争议案件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做出的终局裁决,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4、借款合同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证据也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出借人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

出借人起诉时,借款人下落不明的,由借款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25、合同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26、保险合同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7、票据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28、公司诉讼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29、侵权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30、公益诉讼案件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1、发生在铁路、公路、水上的事故和航空事故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32、产品责任侵权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

33、名誉权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名誉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34、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应当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5、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6、哪些是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地?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37、专利侵权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38、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复制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侵权商品、复制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39、两个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的,当事人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

40、哪些纠纷必须到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1、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选择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受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对受理法院的选择必须明确,不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不同级别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也不能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上述列举的人民法院受理;也不能选择上述列举的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受理。

42、对人民法院受理涉及自己的民事案件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如果认为涉及自己的民事案件应该由其他地方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或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被告的异议。

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了,就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不同级别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二)

案件管辖(二)

――打行政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国务院各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江苏省内的其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

(2)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但以县、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发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

(3)被告为省级行政机关(厅、局、委、办等)的行政案件;

(4)本辖区内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

(5)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6)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除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5、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但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除外;

(7)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8)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9)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省人民政府作出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2)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终止行政复议决定;

(3)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行为;

(4)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

(5)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复议、不予答复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6)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7、当事人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针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答复、复查、复核意见提起的行政诉讼;(2)针对省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请求不予答复提起的行政诉讼;

(3)针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以及据此决定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4)针对法律规定的其他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5)针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6)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的;

(7)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

(8)其他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的。

8、如何确定自己的行政案件应由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般来讲,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不服,或者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9、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机关确定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案件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直接针对不动产权属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涉及不动产,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但不直接针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案件;

(2)因不动产建设许可所引发的案件;

(3)集体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在公告、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

(4)因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裁决等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

(5)因不动产引发的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中止复议、终止复议引发的案件;

(6)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涉及不动产的法定职责的案件。

10、对人民法院受理涉及自己的行政案件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如果被告认为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三)

起诉

――打官司的第一步

1、什么是起诉?

起诉,俗称打官司,是指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2、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3、起诉的方式有几种?

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起诉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原告书写起诉状时应当注意什么?

起诉状中不得有谩骂或人身攻击之词。对于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起诉状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当事人实事求是地修改。

6、除了提交起诉状外,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给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7、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时间有多长?

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令原告补正的,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8、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当事人还能再起诉吗?

如果当事人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没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应当受理案件。

当事人还可以根据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理由对起诉事项进行变动,以符合起诉要求,再次起诉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9、立案阶段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吗?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在立案审查期内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10、原告提起公益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与起诉事项存在一定关联的有关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且原告起诉的事由是环境污染、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原告提供了被告存在污染环境、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1、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有证据证明其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的条件或是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原告未参与前案审理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

(6)前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且无法通过另诉的方式解决争议的;

(7)原告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

(8)当事人未因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再审的。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四)

开庭审理

――当事人如何参加庭审

1、当事人在开庭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证据分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庭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

(2)确认开庭时间、地点。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通知,开庭通知是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凭证之一。

(3)出庭准备。开庭时,诉讼参加人应向法庭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2、被告是否应当提交答辩状?

被告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所有案件都公开开庭审理吗?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4、法庭调查事实是如何进行的?

人民法院开庭按照以下步骤调查事实:

(1)当事人陈述。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再由被告简要陈述答辩意见,最后由第三人陈述意见。

(2)归纳争议焦点。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

(3)举证、质证。当事人根据争议焦点,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

5、法庭辩论是如何进行的?

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以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发表意见,驳斥对方观点。

(1)发言顺序。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再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最后由第三人发言。各自发表辩论意见后,开始互相辩论。在一方发言时,其他当事人不要随意打断,须待对方发言完毕后再陈述反驳意见。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2)辩论语言。法庭辩论语言要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富有逻辑、条理清晰,围绕重点、详略得当。

(3)辩论仪态。庭审时要着装整洁,仪态大方。坐姿要端庄大方,精神饱满,不能左倾右斜,或前俯后仰,也不宜过于拘谨、紧张。要合理使用手势,避免在法庭辩论中指手划脚。

6、原告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不再继续审理。如果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7、被告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8、人民法院判决前,原告是否可以申请不告被告了?

法院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准许。如果人民法院不准许的,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9、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推迟开庭的情形。

10、开庭后当事人必须阅读开庭笔录吗?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而准确地反映庭审过程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是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庭审后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如果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11、当事人拒绝签字,开庭笔录是否还有效?

当事人阅完笔录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开庭笔录仍然有效。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五)

申请回避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更换法官

1、什么叫回避?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在法定情形下,原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得参加审理工作,而更换其他审判人员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制度。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更换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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