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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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

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

2012-11-13 10:34来源:《中国民治主义》许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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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宪政国家的根本问题之一,就是执行人民公意的机关,即行政机关,和表明人民公意的机关,即立法机关,它们之间的和谐。解决这个重要问题是宪政国家能否成功的关键。国家不但要表明人民的公意,尤其要使人民公意付诸实现,行政和立法,二者缺一不可。立法机关把人民的公意予以立法,但自己不能执行,必须有行政机关的同意和合作。反之,行政机关要依法执行公众意愿,没有立法机关的同意和合作,也将无所作为。当然,专制政体可以除外

宪政国家的根本问题之一,就是执行人民公意的机关,即行政机关,和表明人民公意的机关,即立法机关,它们之间的和谐。解决这个重要问题是宪政国家能否成功的关键。国家不但要表明人民的公意,尤其要使人民公意付诸实现,行政和立法,二者缺一不可。立法机关把人民的公意予以立法,但自己不能执行,必须有行政机关的同意和合作。反之,行政机关要依法执行公众意愿,没有立法机关的同意和合作,也将无所作为。当然,专制政体可以除外,它无须立法机关的同意与合作,可以独断专行。立法和行政这两个机关之间必须和衷共济,这是宪政国家的最基本问题。

从中华民国最新历史看,立法和行政这两机关之间的冲突,先出现于袁世凯代表的行政和国民党占据优势的立法两院之中,后出现于袁世凯的追随者,或称北洋派,和国民党占据优势和控制的两院之中。这种冲突实在是中国团体政治的莫大痛苦之一,有待中国的国务活动家来解决。1913年和1917年旧国会两次被解散,原因都在于立法和行政两机关不能调和冲突。而1917年旧国会被解散后,中国就陷于内战之中。

为了合理解决立法和行政两机关之间的争斗,国民党主张内阁制,而北洋派则更倾向于主张总统制。但袁世凯去世、南京临时约法恢复生效后,因有任命总理的规定,北洋派也不得不接受内阁制。

让我们从历史上看内阁制和总统制的争执点,以理性和科学态度来研究每一种制度的特点、优点和缺点,所需的前提条件,然后再谈哪种制度适于中国国情。

一、内阁制

现代国家的政治经验为了解决行政和立法机关相互关系这一根本问题,使之能够协调合作,衍化出好几种典型制度,如: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制(The Soviet Council of People’s Commissars),瑞士的执行委员制(The Executive Council System of Switzerland),内阁制(The Cabinet System)和总统制(The Presidential System)。

最近出现的苏俄制是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这是一种金字塔形的组织,由地方苏维埃一级一级地向上,直到全俄代表会议(All Russian Congress,或最高苏维埃)。它代表所有的选民、享有最终权力。全俄代表会议组织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人数在二百以内,是立法及管理或监督机关。全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受全国代表会议支配,全权处理国家一切事务;但为了行政执行便利起见,又组织一个全国的人民委员会(Council of People’s Commissars),相等于各部总长组成之内阁(ministry)。这是政治制度发展史中的一种新的创造或变种,其优劣如何,尚待时间和历史证明,这里把注意力转向更确定并历经试验之政治制度。因为,只有这些经验才是引导我们前进的明灯。

瑞士的执行委员制度组成如下:一个不大的政务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由立法机关选出,任期颇短;一个立法机关,内分两院,不能被解散,通过创议权(initiative)和复决权(referendum)实行民众立法。联邦委员会(Federal Council)由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选举产生,管理政府事务,受国民议会管辖。人民监视国民议会和行政机关,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决予以否决。

瑞士制的优点是权力集中,行政机关稳定,人民能有效地管理。但这种政治制度只适于瑞士这种国情特殊的国家,即瑞士国家很小,人民有悠久的政治经验,国家也相对比较安全,没有外来侵略,也少有内部党争。瑞士制度对中国来说显然是不适当的。因为中国幅员广大,人民又高度缺乏政治经验,外有列强虎视眈眈,内有派系纷争激烈,加之中国数千年寡头政体的历史传统所遗留下来的责任不明、效率不高以及烦琐的多重行政等弊端,使得瑞士制度不适宜中国。

内阁制通常由一国元首、国务总理及其内阁组织而成。元首或由选举产生,或为世袭,但都只是名誉上的领袖,也不对立法机关负责。总理和内阁通常由控制立法机关的一个党或数党组成,是政府的实际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至于国家元首称为总统或君主,则取决于该国背景,但都是名誉首领而不拥有真正的行政权;内阁总理才拥有真正的行政职权,才是负责的政府领袖。内阁及其总理的任期,以获得下院大多数的信任和支持为原则。内阁如果受不信任案投票或政府政策受到拒绝,即失去了大多数支持,内阁惟有辞职让贤,另行改组;否则就解散国会,诉诸选民,另行选举。如果新选出的议员支持内阁,内阁就继续工作;否则就必须请辞。

内阁制之所以形成,一般都是因为立法机关需要管辖预算,副署行政机关的法令和同意阁员的任命。立法机关有了管辖预算的权力,就能拒绝批准收益或拨款,直至某些不满意的情况得到更正。在英国的宪政史上,这种做法的应用是很有效的。或者是驱除某些不受欢迎的阁员,直到指派了较为满意的

阁员为止。内阁制要求行政首长的法令须有内阁大臣副署,内阁任命也必须获得立法机关同意,立法机关可以拒绝对不满意阁员的任命,起源于是否对副署负责的问题,或弹劾那些立法机关不能接受的阁员使其离职,或用质问、谴责或拒绝的措施来表示反对他们。

英国内阁有解散议会之权,故近来内阁多愿解散议会,谋求另一次选举,不肯轻易地辞职。对议员而言,议会解散之后,如果仍想担任议员,不仅竞选花费巨大,还有落选丧失议会席位的可能,后果堪忧。所以议员多愿顺从内阁,不愿轻率地在选民面前比试力量,一决高下。

法国的情况则不同。法国内阁如不得上院的同意,就无权解散国会。所以自 1877年解散国会以来,以后就再没有解散过国会。法国的内阁既然被剥夺了解散国会的权力,当多数议员撤回对内阁的支持时,内阁的惟一出路就是请辞,而无法诉诸于选民。故在法国的国家机关中,立法机关的力量常强于行政机关。内阁官员为了保持自己的地位,常不得不向议员献媚,以求得大多数议员的支持。

从英、法两国的实践不难看出,内阁有解散议会的权力时,内阁就有领导能力;没有这一权力时,内阁就只得屈从,并且,与议会多数比较,力量相对较弱。为了取得内阁制最好的结果,保持其行政领导的创议精神,解散权力是重要的,应用它常可产生政府更好的情况。更进一步可以注意到,没有解散议会的权力,行政仅对立法机关负责,有冲突时,行政领导又不能求助于选民,以符合宪法的方式在选民前证明自己。但是,如果内阁有了解散议会的权力,行政就不仅是直接向立法机关负责,而最终还向选民负责,选民有裁判谁是谁非的最终权力。还应注意的是,内阁解散议会的权力有助于保存立法机关大多数的团结,这是支持和稳定行政机关不可缺少的。议员畏惧行政机关的解散权,必尽全力以大多数来支持行政机关,这样,可防止党派偏见或解体。

最好地运转内阁制,应当在立法机关里,或更能代表民众的一院里,有两大政党。而且,只能是两大政党,一党支持行政机关,另一党则处于反对地位。这样才能使政府基础稳固,即使内阁倒塌,反对派没有任何不确定性,即可继承获得权力。如果有两个党以上的多个政党,就会因党派的分离和联合,使内阁经常发生变动,造成政府不稳定、政策不连续。英国历来就只有两大政党,所以英国国内的变化一直取决于二党地位的变化,政府相当稳定,政策也就能顺利贯彻。但是,法国则不同,立法院中有两个以上的政党,党派间时常分分合合,以致法国内阁不能像英国那样稳定;相反,频繁地在短时间内改变,造成政策的间歇性和曲折性,影响正常发展。最近,英国两党制逐渐消失,第三党开始出现,破坏了内阁的稳定性;例如,工党(Labor)和爱尔兰独立党(Irish Nationalists)。有两个以上的党存在,其内阁常常建立在混合制或党派联合支持之上,一般来说,要容许其他党派成员加入内阁,组成混杂内阁。这种内阁是由两个或更多不同党派的联合而形成的,因此不稳固,寿命也必然短促。所以说,有两个并且只有两大政党存在,是内阁制成功运作的前提。

内阁制好处很多,也很大,可能由于它的优点以及对英国的效仿,内阁制在欧洲很流行。首先,内阁制使得在行政和立法两机关之间有冲突时,易于迅速调整。换言之,就是能以最敏捷和最便利的方法使立法和行政两机关趋于和谐一致,这远胜于总统制。当这两机关有冲突时,或是行政必须请辞,为那些与立法机关关系更协调的人成为阁员让路;或者,如果行政机关有权解散议会的话,就解散议会。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新议会大多数人支持行政机关,则内阁仍可存在,不然,就请辞。任一种情况,是请辞或是解散均将形成一个新政府,使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保持协调。

第二,内阁制比总统制更能奉承民意。当民意改变时,内阁也改变。由于内阁依赖于立法机关的大多数,而立法机关的大多数又依靠民意,换一种说法,当民意改变时,立法机构即改变,当立法机关改变时,内阁就改变。所以内阁制是一种能灵敏反映民意并按民意自我调节的制度。

第三,内阁制具有使立法、行政两机关人员联合的功能。内阁的阁员大都是立法中的领袖,无须像总统制那样,人为地把这两机关划分得很明确。两机关的关系既密切又能合作,因此就无须像总统制那样,把行政机关的权力规定得十分清楚明确,以免越权。内阁制中,立法机关的大多数人认为内阁是他们的领袖,阁员们自然会秉承议会大多数的意旨办事,尽力使其实现,因此也就不大在意行政机关的轻微越权。此外,立法和行政两机关既然气味相投,属于同一政党,行政机关也不需要暂停否决权(power of the suspensive veto)以保护自己,由于议会大多数是由内阁领导的,因而不会通过任何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提案。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给行政机关解散议会的权力,行政机关将寻求解散议会;如果不是,内阁则请辞,因为通过任何行政不能接受或是对行政不利的措施,就等于对内阁不信任。也无须像总统制那样需要立法机关使用弹劾权,因为通过采用拒绝行政机关的措施,或通过不信任案投票,或质问、公开谴责来表示对行政机关的不同意或愤怒即可。可见,很明显,预料到这两机关会有冲突发生,在总统制里给予的一切防御和攻击手段,在内阁制里没那样必要,也不会常使用。只有解散议会的权力不在此限,正如我们所见,这个权力对内阁制健康运作来说是不可缺少的。

第四,内阁制有易于调解冲突的优点。内阁制能灵敏地响应民意变化,立法和行政两机关的人员工作融洽,因此内阁制更多是建立在迅速开展工作上,考虑安全性则在其次。行政机关既得到立法机关大多数议员的支持与合作,其纲领或政策肯定能完全实现,没有任何摩擦和阻碍,不像总统制的行政机关常遇到类似问题。同样,议会大多数的意志和愿望也因行政机关的人员为自己所选择,他们的愿望和希望自然能较容易和迅速地达到,若有阻碍,则可将行政机关易人,否则可在议会被解散后,诉诸于选民公判。更有甚者,责权都集中于内阁,由于口才和其他素质,经过自然选择,有能力的领导可以兴起,因此行政继承相对容易和快速,有阁员在立法机构中也可以解释和为行政辩护,并能与立法大多数及反对派密切接触,都足以使内阁成为一部决策敏捷、行动充满活力的发动机。

另一方面,内阁制也有许多严重缺点。第一,根据预先设想,内阁制须借政党制来联络和协调行政和立法关系,所以政党经常在议会里进行激烈竞争。反对党不仅极力攻击,而且只要一个党失败了,会立刻起来驱逐得胜党,“就像血球和微生物在血管里争斗,永不休止”,把无限的精力、宝贵的时光

都耗费在了说话、恶意质问和长久辩论中。那些能言善辩、诡计多端的议员又常只顾在议会里搞竞争,不惜使用阴谋诡计,轻率行动,力谋得到政权。内阁制虽然有决策和行动敏捷的优点,但也经常导致草率的错误,甚至可能铸成大错和危险。

第二,内阁制通常都不稳定,容易变化。内阁制建立在立法机关里大多数议员的支持和喜好之上。一旦大多数议员改变态度,内阁的工作就会搅乱或被推翻,或者只得解散议会,诉诸选民。在有超过两党的存在,形成联合内阁的情况时,任期更短和难以确定。由于内阁的不稳定性和任期短暂,不可能使行政机关执行安排时间较长的计划。因为需要议会大多数议员的支持,行政机关有时得采取一些短期行为,以讨好或迎合议会多数的口味,而考虑国家的利益相对较少。在法国,行政机关有时要乞怜于议会,不惜滥用职权以换取选票。所以,凡需要政府稳定而且坚强的国家都不宜采用内阁制。

第三,采用内阁制而希望取得成功,比采用总统制更难。要内阁制取得明显成功,必须具备一些理想条件,而这些条件却很难具备。正如我们所见,欲使内阁制成功,第一要件就是要有两大政党,而且只有两大政党,这是一个极难获得的理想条件。法国是多党制,英国虽然是两党制的发源地,但两党制的条件已消失,在近半个世纪出现了第三政党。在英国的属地,如澳大利亚、南非以及加拿大等地,都是多党,这破坏了内阁的规则。此外,内阁制的行政机关只对立法机关负责,如果两院势力相等,就决难成功,行政机关不能同时服从二主。一般来说,需要人民代表权较小的一院附属于人民代表权较大的一院,因此行政机关主要服务于后者,而对前者仅是附带服务而已。这是英国制政府的经验。上院权力逐渐削弱,到1911年时,它的财权几乎全被下院夺走,它在其他方面的作用也已减少到只有修改和遏止下院粗率做法的地步。再说,内阁制需要选民和政党有高度的政治经验。无疑,英国做得很好,那里是这个制度的发源地,那里的人民已有几个世纪宪政国家的政治经验。同样的做法在法国以及大部分其他的国家,效果却很不满意。更为重要的是,内阁制要求国家是单一制或统一制才能达到最好效果。在联邦制国家,内阁制则不能维持或很好地存在下去。联邦制一般需要两个代表院,一个是人民,另一个是各州的。内阁制,正如我们所见,同等权力的两个院不可能运作得很好,对势力较大的一院负责,对势力较小的则只能附带负责。这样一来,立法机关虽然在形式上是两院,起作用的却只有一个院。因此可以认为,在两院势力相等、多党制、人民政治阅历不足、联邦制的情况下,内阁制很难存在下去。内阁制只能在理想或特殊条件下才能运作成功。

讨论过内阁制的利弊之后,现在就来讨论其是否适合于中国。内阁制容易解决立法和行政两机关之间的冲突,又能响应民意,决策和行动又都很敏捷,这些益处当然不会有人否定。但是内阁制弊大于利,与中国目前的情况似不相宜。

中国很难具备内阁制所要求的理想或特殊条件。中国还不能说已经有了两个组织良好的大党,而内阁制要能成功运行,两个大党,而且只有两个大党的存在,乃是其基本前提条件。名义上中国有两大党争夺权力和主持宪政,即北洋派和国民党。然而实际上看,这里不止有两个以上的党,多得很。北洋派也不像西方政党那样组织良好:它不过是袁世凯的随从,主要由军事领导和民事官员组成,是袁世凯的旧行政团队。袁世凯在世时,这群旧僚属都拥戴他为领袖,但袁世凯死之后,若认为它是一个党的话,这个党就分崩离析,成为一些相互争夺的派系。能称得上是政党的,只有一个国民党,国民党有新式的组织,有孙逸仙博士作为首领,有相当大的一群追随者。然而国民党的党员几乎都是广东人,也有一些其他省籍的。此外,国民党里也分派系,即众所周知的孙逸仙系、陈炯明系。

两大政党,而且只有两大组织良好的政党,这对内阁制成功非常重要。中国政党发展还没有达到这一步。今后数年里,将会出现许多围绕在某些政治领导人周围的政治团组。因此,这些政党主要是个人的追随者,是以交情和政治偏好为基础,而不是建筑在一组政纲之下。只要是这样,展望前景,政党的数目将很多,而不是两个或仅有两个组织良好的政党;既然是靠个人的随从组成,他们的首领自然也都不愿意如两党制那样屈居于另一大党的领袖之下。

再者,如果要内阁制能运作良好,人民和政党都必须具备相当高的政治智慧和经验,这是很重要的。我们还不能说,中国近年来的飞速发展,已经具备了足以和西方匹敌的最先进的宪政知识和经验。中国人民刚脱离君主政体的独裁和专制的羁绊,我们承认既往可能曾参与过乡村事务,但是几乎没有任何参政的机会。中国宪政尚处在初级阶段,还有许多亟待学习之处,难以期望在没有掌握运作责任内阁制所需要的精巧技能之前就能取得成效。

何况采用内阁制是为了谋求速度,而不是重在安全。从中国的情势出发,考虑到目前宪政共和的基础还须建立,首先应着重于政府的安全,速度并不是我们亟待追求的目标。国家初建,最需要发展和培育的应是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前提条件,而追求速度极易产生急躁和失误,可能损害国家的基础,因此应该避免。

此外,由于内阁制,一般来说,和采用联邦制的政府不相容,除非把国会两院的权力划分轻重,使一院的权力小于另一院,权势较小的一院附属于较强的一院,并且几乎是一院操作的程度。而若中国选择采用联邦制,这是不适合的。

中国版图辽阔,需要各省省长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力。以首相为首的内阁制每因议会里风向的变化而经常变动,稳定性和威信自然较差,不能不令人怀疑是否能赢得这些位高权重省长们的尊重、服从与合作。因此几乎可以毫不踌躇地说,一个总统制的行政当局,有较稳定的任期,因此可享有更高的威信和势力,能驾驭各省,会比首相负责的内阁制更好。

更为重要的是,内阁制先天的特点就是不稳定和易于改变。内阁制在理想条件下才是稳定的。其理想的条件就是存在有两大组织完善的政党,而且必须只有两大政党。这种条件是极难达到的。正如我们所见,中国现在很明显需要一个坚强而稳定的政府,一个不稳定的、经常变动的政府不能满足中国现

在的急需。中国有开放的边境或前缘,东南面临黄海和太平洋,相邻的朝鲜由日本占据着,和俄国的西比利亚毗邻,和法国侵占的安南和东京(Tonkin,即今北部湾)以及英国强占的缅甸和印度相接,使中国极易成为列强侵略的猎物。中国上半世纪之历史已经清楚地证明:中国的边境虽然有戈壁沙漠、长城、西藏高山峻岭的保护,但是现代铁路、轮船发达,交通便利,门户大开,难免遭受外国侵略。辛亥革命之主旨是推倒满清朝廷,让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建立一个坚强而稳定的政府,抵御列强的侵略,以便其不至于受到宰割或受外国控制。可以这样说,若是建立一个不稳定和经常变化的内阁制政府,就不能完成中国革命的最高目的,这个革命也就是失败的。为了完成1911年中国革命的最高目的,需要采用总统制,它本身可使政府较稳定、有力和安全,这是处在现在这样一种历史危机时刻,中国所不可缺少的。

二、总统制

既然内阁制不适于中国现代国情,让我们转而讨论另外一种制度,就是总统制。总统制有一名行政领袖,即总统或君主,并且内阁由总统或君主选择,它不对立法机构负责,而是对行政领袖负责。在总统制里,总统或君主既是国家实际上的行政领袖,同时也是名义上的领袖。美国的总统和德国1918年革命以前的君主就是例证。美国总统任期由宪法规定,而德国君主则是世袭。美国总统由人民选举,不对立法机关负责,而是对选民负责。总统制的内阁由总统或君主选任,并对总统或君主负责,不因国会里大多数的改变或更替而动摇,而是按照负责行政领袖的意志掌管公务。

总统制的根本缺点就是不像内阁制那样能解决立法和行政两机关间的冲突。总统有一定任期,由宪法规定,虽然可以使用在程序上几乎难以通过的弹劾案使总统下台,但要在立法和行政两机关间取得和谐,尤其是当这两个机关分别为相互对立的政党控制时,是极为困难的。立法机关不能像动摇责任内阁那样除去总统,因为弹劾程序需要更高的法定人数和投票,而不是一般立法所要求的多数通过。行政机关也不能下命令使立法机关去职,例如美国总统就没有解散国会的权力。所以要想使宪政成功,这两个机关就必须同心协力,否则就会陷入僵局。1919年为签订巴黎和平条约(Paris Peace Treaty),总统威尔逊(Wilson)与参议院之间产生冲突,在其他重要立法问题上该行政机关和国会也有冲突,就是例证。在威尔逊任期的最后两年里,国会被共和党掌握,可是行政权仍在民主党手中。这两年,立法和行政两机关经常发生冲突,有时甚至形成僵局。

结果,由于总统制固有的缺点,起源于行政的独立和任期固定,必须限定行政机关的权限,比限定内阁制行政机关的权限更为确切,以此来分别武装这两个机关,赋予其必需的防御与攻击手段。有冲突时,偶然应用这些手段,或许能使这两个机关重新协调合作。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必须在宪法中把行政机关的权限逐条而且明确地加以规定,一旦有侵权行为,法庭就可以宣布这些行为违宪。宪法也充分地赋予其常用防御和攻击手段,以处理紧急冲突。美国总统有暂停否决权(power of suspensive veto),用来抵挡立法机关通过有敌意的立法和轻率的措施。有2/3的国会议员投票,才能决定暂停否决权是否有效。和英国的内阁制不同,美国总统没有解散国会的权力。没有这样的权力就给予了立法机关以必要的独立,但也肯定剥夺了总统使行政和立法两机关间能快速达到融洽的手段,并迫使其忍受两年冲突甚至僵局的痛苦。美国每两年改选下院及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并要等待下届总统选举,由选民公断。美国总统虽然没有对议会的解散权,幸好众议院两年改选一次,参议院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使冲突或僵局不至于延长到两年以上,因改选总统后行政和国会通常都会由一党掌握,就能避免冲突了。德国在1918年革命以前,皇帝凯撒(Kaiser)有解散国民大会(Reichstag)的权力。这是绝对需要的,因为德国的行政首领是世袭的,不因选举而下台,如果没有解散国会的权力,当有冲突或僵局发生时就不能解决或将持续下去。有了这个权力,德国皇帝实际上就通过政府在选举中的影响,来召集一个更顺从的国民大会,以便通过任何合理和有利的措施而不必遇到阻碍。另一方面,美国国会固然有弹劾权可以动摇顽固的总统,但自从弹劾总统约翰生(Johnson)失败后,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原则,即不能因政策歧异而擅用弹劾权,因此弹劾权的威力也越来越小了。我们所看到的内阁制具有实行不信任案、拒绝行政措施和拨款以及应用解散权等手段,使得没有必要有弹劾权和暂停否决权。

由于总统制有这样一个根本性缺陷,除非有解散权之规定予以矫正,总统制在决定政策和采取行动上必然不如内阁制敏捷。一旦发生冲突,或形成僵局,速度就更谈不上了。同样,总统制在迎合民意方面也不如内阁制。总统和国会的任期均受宪法固定,到下一届总统选举前,不随舆论变动而有所改变。然而,解散国会的条文可纠正这一缺陷。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解散国会,诉诸选民以求公断。如果行政机关能获得新国会大多数的支持,威信自然增加。如果不幸失败,虽仍能留任,但威信丧失,甚至可能成为下届总统选举失败的序幕或警示。

在另一方面,总统制也有很大的实际优点。总统制不需要具备特定或理想条件才能成功运行,不像内阁制那样必须有两个而且是仅有两个组织完善的政党。只要行政是稳定的,不管国会中是两党还是多党,总统制均可以存在和运作良好。总统制也并非与两院的权力平等和联邦制不相容,也无须像内阁制那样要求选民有很高的政治阅历。

总统制的最大优点,就是能建设一个强大而稳定的中央政府,能持续贯彻政府的政策,这是内阁制所办不到的。内阁制只能在具备特殊而适宜的条件时才能做到这一点。对于一个极需强大而稳定政府的国家来说,总统制是最好的制度。以前德意志帝国的地理位置和历史发展为例,德国的东西两侧都面临外敌的攻击,因此迫切需要一个强大而稳定的行政机关,使之能一呼百应,立即动员全国之力以抵御外敌,在对外关系上采取坚定而连续的政策,这对内阁制来说,非具备特殊或理想的条件是达不到的。这是以前的德帝国必须采取君主总统制的原因。日本突然由专制转变为宪政民主,人民对于参政没有经验,所以也需要一个强手来引导国家,直到国本巩固,发展到相当程度,然后才能在宪政轨道上迈进。这就是日本所以愿意有一个强有力的君主、将最高权力集于天

皇一身的缘由,尽管这一体制有逐渐演变为内阁制的可能。可以从这些历史案例中大胆地得出结论:对于一个由于其地理原因、外敌侵略或是人民的政治阅历幼稚而需要一个强大而稳定政府的国家来说,总统制是惟一的也是最好的制度。

既然如此,总统制是否适合于中国?或者至少比内阁制更适合于中国?答案是,总统制是今日中国所需的惟一最好政体,至少远比内阁制更适合和可行。

尽管在特定的条件下,内阁制确有很多好处,但我们仍极不赞成内阁制。我们主张采用总统制,它较适合中国现状。要使内阁制取得最佳成绩,必须有,而且只能有组织良好的两大政党,人民还必须有政治阅历。内阁制不适合于联邦制国家,除非有特殊的安排,也不适宜在立法机关中两院权力相等的国家。但是,总统制不需要这些特殊条件,也不和以前所说的体制有什么不适宜。只要中国不能提供必要的前提或特殊条件,能够在任何正常情况下运作的总统制,就是在中国惟一可行的制度。

再说,内阁制中那个不稳定而且可以随时变化的行政机关,在中国幅员辽阔的国土上,能否得到各省省长的尊重、服从与合作,实在是值得怀疑。总统制的政府稳定,享有较高的威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得到各省省长的尊重、服从与合作,这些无疑也是能使行政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

布赖斯(Bryce)对总统制有一个极好的阐释,即宁取安全稳定,而不求速效。显然,中国版图辽阔,人口众多,政府的责任自然繁重而巨大,想要使中国由农业国发展成为工业国,由文盲遍地而变得都能阅读书写,所需要的不在追求进步的迅速,而应力求安全和巩固国本。否则,很可能会损害国家的逐渐成长和转变。再说,中国急需一个强大而稳定的政府,选择总统制几乎是迫切的。前文已经证明,中国需要一个强大而稳定的政府以抵御外强侵略和促进国家的成长与发展。中国土地广阔,人口众多,和美国相似;在外国侵略方面,地理位置和历史发展,又很像前德帝国;共和初建,人民缺乏政治经验,需要强而有力的领导来指导,使政策有连续性,并能稳妥地迈向宪政共和国,又和日本十分相似。由于这些国家都采用总统制,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因此可以断言,只有采用总统制才能使中国有一个坚强且稳定的政府。

然而,中国如果采用总统制,也有一个危险,而且是一个极大的危险。这个危险可能使共和国付诸东流,必须以极大的痛苦为代价才能加以制止。这个危险就是:在总统制之下的总统图谋当皇帝。我们已有袁世凯解散国会后成为独裁者、接着就企图自己当皇帝的经历。但是,这个危险也不像它表现的那样严重,有如下的理由:第一,袁世凯所采用之总统制,并不是真正的总统制。与其说是总统制,倒不如说独裁更为恰当。袁世凯的统治并不是和一个民选的国会共事,民选的国会将节制行政,袁世凯是和自己任命的参政院(Council of State)共事。如果当时有一个由人民选出的积极干练的立法机关,举国的民意对此有所警觉,并通过舆论、政党和人民武装使民意有效,袁世凯未必就敢撕下他的假面具,暴露他的野心,妄图登上皇帝宝座。事实上,如果存在一个由人民选举的强大而干练的立法机关,有机警的公众舆论,有媒体、政党和公民武装的支持,必能强有力地克制和消除由总统制而产生君主政体的倾向。袁世凯时期的假总统制经验并不能丝毫减弱总统制的价值。第二,从袁世凯悲惨的下场及张勋复辟的失败来看,将来的总统肯定不至于愚蠢到再重复这致命的一步。袁世凯有力量和天才,仍然遭到这样悲惨的失败,这应该可以作为一个将来所有欲求恢复帝制者的永恒的警告。第三,如果能选举一位忠诚于共和的好总统,他不会拘泥于政府形式这些琐事,而是真心诚意为人民的福利辛劳。选出这样一位总统,并将总统制能赋予的全部权力给他,就几乎不必害怕1915~1916年的悲剧会重演。

排除了这种危险的可能性后,现在来讨论反对总统制的主要论点,也就是总统制固有之弱点:不能敏捷解决立法、行政两机关之间的冲突问题。

然而,总统制的这一主要缺陷是有补救方法的。补救方法就是解散权的规定:当发生无理和有害的冲突和僵局时,总统有权解散国会,诉诸选民,以求公断。如果总统成功,也就是说,新立法机关的大多数又恢复支持他,他和立法机关将会再度和谐相处。如果总统失败,新立法机关的大多数必不友好也不愿合作,总统威望将会下降,他在下一届选举中,再次当选的机会就很渺茫。因此,这种极可能自伤的手段,除非在紧急状态或把正确的原则和政策付诸公决时才会使用。此外,还可以在宪法里对解散权有限制:在民众影响较高的一院的任期中,总统解散立法机关不能超过一次。

扼要重述,无论总统制与内阁制的利弊如何,都绝不能离开政党制度的推动和运作机制。内阁制如果没有国会里一大党或各党联合的大多数支持就无法运作。总统制如果没有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的联合作为连接键,使国会中大多数支持总统行政,也不能有效与和谐地运作。由此可见,无论采用哪一种制度,都必须有一些政党赋予它法律层面以外(extra-legal)的推动力量以及和谐的合作。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内阁制之利就是总统制之弊,反之亦然,总统制之利也就是内阁制之弊。内阁制容易解决立法、行政两机关之间的冲突,融洽两机关间的人事关系,能迅速反映民意,决策也快,所以行政效能很高。总统制则不然,其根本缺点即难于解决立法、行政两机关之间的冲突,但不需要特殊条件,在一般的条件下就能建设一个坚强而稳定的政府,不像内阁制那样,需要特殊和几乎是理想的条件才能有最好结果,政府又经常变化和不稳定,难以形成一个坚强而稳定的政府。考虑到中国目前所需的正是一个坚强而稳定的政府,外御强敌的侵略,同时引导国家循序渐进,度过她获取经验的青年时代,无疑,总统制较内阁制更适合于中国。

客观评价明朝内阁制与西方内阁制的异同

客观评价明朝内阁制与西方内阁制的异同 我们选择英国来和明朝对照,这个国家是君主立宪政体中比较典型的一个。 明朝的内阁制 明太祖由“胡惟庸案”废除丞相,丞相作为法定中央决策机构不复存在。但由于工作量过于庞大,后又设立殿阁大学士,此乃内阁雏形。最初,殿阁大学士并无实权,只是作为皇帝的智囊团,为皇帝出谋划策。但随后的发展却出乎了朱元璋的意料。1402年,永乐帝正式设立内阁,其后,阁臣势力逐渐膨胀,到了万历初期,更是登峰造极地压制了皇帝。虽然内阁首辅在法律上始终没有得到丞相的地位,但如果这样就认为“内阁是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加强了皇权”否定“内阁”的进步意义是不正确的。内阁可以驳回皇帝旨意,事实上牵制了皇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再说说明朝内阁的工作流程:皇帝授意——内阁票拟——皇帝(或太监代笔)批红——付诸实施 英国内阁制 准确的说,英国的政治制度应该叫“责任内阁制”或“代议制”。体现的是西方常见的“分权”原则,虽然没有美国的总统制那么明显的三权分立,但事实上至少已经达到了两权分力的程度,即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代议制”起源于18世纪初,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君主立宪的重要特点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长不是一个人,国王或女王代表国家元首,统而不治,仅作为国家的象征。首相手中握有实权,进行行政管理。 首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中产生,然后首相再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首相是内阁的统领者,内阁和首相都对议会负责。议会如果不信任内阁,内阁就要集体辞职。或内阁提请国王解散议会(这个很少见)。 英国内阁的工作流程:内阁提案——议会审批——首相签署——元首颁布 将两者对比,我们发现,在明朝内阁中皇帝可以罢黜或提升阁员,事实上充当了“议会”和“元首”两个角色。而“议会”的公平性代表着社会的民主程度。明朝皇帝

总统制、议会制、内阁制、共和制

民主制、总统制、议会制、内阁制、共和制 1. 民主制是指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相对于集权制而言的,区别在于:权力的行使必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2. 共和制泛指国家元首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定期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而共和制是相对于君主制而言的,区别在于: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还是世袭 3. 总统制资产阶级共和国以总统为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 4. 议会制资本主义国家以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政府对议会负责的政治制度。 5. 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资本主义国家由内阁总揽最高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共和制与总统制共和制的比较: (1)不同点:第一,元首产生办法不同。在议会制共和制下,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第二,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第三,元首、议会、政府(内阁)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在议会制共和制下,政府(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政府及其阁员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如果新议会仍然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政府必须总辞职。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政府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及其阁员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总统不向议会负责,也不能解散议会,议会也不能以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只能在总统或政府成员有违法行为时提出弹劾。 (2)共同点:第一,两者都是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第二,两者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都是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

总统制与内阁制区别

总统制与内阁制区别 摘要:总统制政府与内阁制政府比较总统制与内阁制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关系上,也就是立法功能和行政功能在制度上相互独立的程度。总统制是种以总统为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总统制政府与内阁制政府比较 总统制与内阁制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关系上,也就是立法功能和行政功能在制度上相互独立的程度。 总统制是一种以总统为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18世纪末始于美国。在总统制下: 1、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与权力的相互制衡,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相互独立。 2、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直接任命并领导政府。政府不由议会中多数党组成,而由在大选中获胜的总统组成,它不对议会负责,只对总统负责,并服从总统决策。 3、议会只是最高立法机关,总统的行政权只受议会立法的制约,议会只能对总统提出弹劾,但无权罢免,不能以不信任案迫使总统和他的部长辞职,也无权解散政府。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也无权解散议会,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 4、政府与国会是完全分离的,国会议员不能同时兼任政府职务,政府成员不能出席国会的会议,也不能在国会中提出自己的议案。 5、由于总统所属的政党在议会中可能是少数党,因此,不是以多数党和少数党来区分执政党和反对党,而是哪个党占有总统职位,哪个党就是执政党。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是半总统制共和政体,它在政府制度上既具有总统制特点,又具有内阁制特点,是一种介于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的政府制度。20世纪以来,实行半总统制的国家有7个:魏玛共和国(1919-1923)、芬兰(1919年以后)、奥地利(1929年以后)、爱尔兰(1937年以后)、冰岛(1945年以后)、法国(1962年以后)和葡萄牙(1976年以后)。 这7个国家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奥地利、爱尔兰、冰岛的总统虽然也由普选产生,宪法也赋予他们很大的权力,但他们从未行使过这些权力。 总统制与内阁制区别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或网友分享,学讯网编辑整理- 总统的地位类似于英国的女皇或联邦德国、意大利的总统。这三个国家在法律上是半总统制,实际上是实行内阁制。葡萄牙总统只能在总理提出要求时才能出席内阁会议。芬兰每周两次的内阁例行会议由总理和总统各主持一次。而法国的内阁会议则由总统主持,总统参与政府的全部重要决策。 内阁制是一种内阁(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内阁制下: 1、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内阁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组成,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 2、内阁首相(总理)是政府首脑,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并由他组阁。阁员由首相(总理)提请国家元首任命。 3、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主要行使礼仪性职权,无实际权力,无实际权力,不负行政责任,元首发布命令或文件必须经内阁首相(总理)和有关阁员的副署才能生效。 4、内阁对议会负集体连带责任,受议会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 5、议会对内阁有不信任投票权。当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这是议会控制内阁最重要的手段。内阁有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的权力,这时,需提前举行大选,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解散议会的权力是内阁对抗议会的法宝。

英国内阁制和美国总统制比较分析

英国内阁制与美国总统制比较分析 顺德一中高中部政治科组周南蓝 《高中实验教材选修3》的专题二、专题三涉及英国内阁制与美国总统制的比较。在教学中,我通过查找资料,对二者的比较形成了以下几点认识,与各位同行交流。 一、混合权力和三权分立:制度间配套运行比较 1.内阁制与立宪君主制——总统制与单一行政首脑制。 内阁制的英国,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相分离。国家元首由世袭的君主担任。国王不掌握实权,对外代表国家,具有政治象征意义,其最突出的贡献是调解政府与议会的冲突,缓解不稳定的政局。首相是政府首脑,有权组织内阁、主持内阁会议、任免内阁与政府的重要官员。 美国实行单一行政首脑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既充当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又拥有一系列的具体行政权力。 2.与不同的选举制度配合。 英国全民性选举只有下议院议员的选举。在特殊情况下,内阁的重要政策或重要议案得不到下议院多数的支持,而内阁又不愿总辞职,首相就会通过提请国王宣布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 三权分立的美国,国会和政府的权力都直接来源于选民,选举制度比较复杂。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举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 3.与不同的政党制度配合。 英国的一党或多数党联盟只要在议会选举中获得简单多数的胜利,就获

得了组阁的权力,获胜的政党领袖担任首相,内阁成员绝大多数来自本党。内阁必须为获得下议院的信任和支持才能维持政策纲领的实行。这样就有了英国政党内部组织结构的制度化:首先,建立了党魁制度。英国两党的领袖在野时,是下议院反对党的领袖,执政时通常就是内阁首相,负责政党内外政策的制定和政党领导人员的任免。其次,创建了督导制度。督导员主要是作为本党的参谋部和情报部,经常向本党领袖汇报工作和情况。 美国的政党最重要的事件就是本党的候选人在总统选举中获胜,由总统组织政府,掌握行政大权。这种政党参政方式决定了美国的政党大多组织松散、纪律松懈。凡是在选举中投票支持某个党的选民就算是该党党员。投票时本党的党员也可以投票支持另一个党的候选人,没有任何纪律约束。 二、历史积淀与精心设计:确立历程比较 英国内阁的前身最早可追溯到诺曼底公爵时的御前会议,这个机构在亨利七世时发展成枢密院。枢密院是中世纪英国最重要的政府机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突出地位。都铎王朝时期,枢密院规模扩大。为保证中央政府的工作效率,国王任命若干要员组成枢密院常设核心会议以及常设委员会。枢密院委员会的出现为内阁的萌芽提供了条件。内阁就萌芽于非正式的、完全依附于国王的外交委员会。查理二世时,外交委员会成为中央政府的核心机构。国王秘密召集会议,内情不为外界所知,因此当时被称作密室会议或内阁。 随着君主立宪制的建立,内阁的各常设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初步具备了近代政府各部的基本职能和特征。乔治一世继承王位后,不再出席和主持内阁会议,而是指定一名大臣即后来的首相主持。1721年,沃尔波被

法国半总统制与美国总统制比较分析

法国半总统制与美国总统制比较分析 当代西方,就政治体制而言,西方所有国家都是实行议会民主、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的制度。但在具体的组织方式上不同国家又各有自己的特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模式和法国的半总统制模式以及英国、德国的议会内阁制模式,而这些国家均以自己的形式进行着良好的运转。下面我就法国的半总统制与美国的总统制不同的现象进行浅近的比较分析,并探究形成这种现状的产生原因。 (一)比较美国总统制和法国半总统制异同 总统制与半总统制,二者仅仅相差一个“半”字,但总统拥有的权利却有很大的不同,法国的半总统制究竟与美国的总统制有怎样的不同,我就总统的产生方式、总统与内阁的关系、总统与议会的关系三个方面对美国总统与法国总统之间的权力差别进行了比较 1、总统的产生方式 两国总统都由选民选举产生,都不受议会的限制,其权力都来自于人民,尽管美国总统仍然是间接选举。但是从宪政制度上,法国总统的地位是高于三权之上的,而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但受到其他两权的制约。所以总体看来,美国总统地位不如法国总统的地位高。 2、总统与内阁的关系。 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这是总统制的一个重要特征。美国总统不仅享有任命权,而且享有免职权。内阁只是辅助总统做出决定的集团顾问。 法国总统可以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另外,法国总统还负责主持内阁部长会议,而部长会议不采取投票表决,主要是为总统提供咨询,对国内外的重大事件做出评论。 由此看来,法国总统的权力和美国总统不相上下。然而,法国毕竟存在一个政府首脑——总理,总统一般都要任命议会多数派的人为总理,使得总统的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 3、总统与议会的关系 虽然美总统的权力不断膨胀,但是其与议会之间仍然是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而法国则不同,法国总统在这方面有着美国总统无法匹敌的权力。 法国总统对外代表国家,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他有一系列的外交权力。总统在行使外交权和国防权时,一般具有排他性。而美国总统的这些权力,多半要经国会通过才能生效。 法国总统权力中,美国总统决不可比的一点表现在法国宪法规定总统可以任何原因解散国民议会,不需要任何人的副署。所谓同总理和两院议长磋商,通常仅仅是一个形式而已。所以这项权利可以制约议会,而且确确实实将总统置于了三权之上。 综合以上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从总体上来说法国总统的宪法权力和实际权力都要大于美国总统。但是在行政权力方面,美国总统要大于法国总统。因为美国宪法明确规定总统享有行政权,总统直接组织政府并行使行政权,这就要比法国总统通过总理行使行政权更直接。在于议会的关系方面,法国总统的权力就要远远大于美国总统。法国总统不仅在宪法地位上高于议会,而且拥有提交公民投票权。 一个国家的究竟确立何种政治体制,沿着怎样的方向发展下去,并不是少数统治者能够主观决定的,正是一个国家特殊的历史条件、政治经济文化情况等各个方面的综合因素早就,是国家本身及其国民共同的选择。各种政体均有其利弊,没有必要崇洋媚外,在中国,我们特殊的历史、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们选择社会主义道路,说明它是最适合我们的,一路上会有荆棘有迷雾,但我们应该而且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总统制和内阁制的比较

简要比较总统制和内阁制的异同 (一)政府产生的方式不同 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其政府首脑一般是多数党的领袖担任,其内阁成员由首相提出并任命。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挑选政府人员,由参议院批准。 (二)政府与议会的政党关系不同 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内阁首相既然是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因此,执政党的政策总是得到本党议员的支持。在美国,总统所领导的党不一定在参众两院中成为多数党。 (三)政府对议会的责任不同 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内阁掌握行政大权,制定一切内外政策并向议会负责,它有责任答复议员的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而采用总统制的国家,政府便不对议会负责,只对选民负责。在美国,国会和政府彼此分立,各有宪法规定的任期,各司其职。总统只对选民负责,但选民不能罢免总统。国会无权将总统免职,除非众议院因总统犯罪而对他提出弹幼,并经参议院审判定罪。 (四)议会有无不信任投票权不同 在内阁制下,议会对于政府有不信任投票权。在英国,如果反对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并且获得通过,政府必须下台。在总统制的国家,议会除拥有弹劫权外,不能以不信任案的方式迫使总统辞职。弹幼是对总统违法犯罪的审查和追

究,并不涉及政府政策的正确与否。它和内阁制的国家由于议会对政府执行的政策不满而提出不信任投票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五)有无解散议会权力不同 在内阁制下,内阁可以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作为在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而同议会相对抗的手段,执政党可以在它认为有利的时机宣布实行大选,从而使在野党处于不利的地位。在总统制下,总统没有这个权力。 (六)元首发布命令是否必须副署不同 在英国,国家元首虚有其位,他在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责时,必须有首相或部长、大臣副署,才能有法律效力。在美国,总统发布命令不必经过副署,总统的决定由总统自己负责。 (七)政府决定政策的方式不同 在内阁制下,政府决策由内阁会议决定。在英国,重大政策问题一般都是由内阁会议讨论,首相主持内阁会议,并对讨论作总结发言,他的总结发言就是最后的决策。在总统制下,内阁成员都是总统的下属,政府的政策由总统决定。 (八)议员能否兼任政府阁员不同 在内阁制下,议员可兼任内阁的阁员,政府可以直接向议会提出议案。在总统制下的国会议员不可兼任政府的阁员,内阁成员也不得出席议会会议。

总统制与内阁制区别审批稿

总统制与内阁制区别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一、总统制政府与内阁制政府比较 总统制与内阁制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关系上,也就是立法功能和行政功能在制度上相互独立的程度。 总统制是一种以总统为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18世纪末始于美国。在总统制下: 1、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与权力的相互制衡,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相互独立。 2、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直接任命并领导政府。政府不由议会中多数党组成,而由在大选中获胜的总统组成,它不对议会负责,只对总统负责,并服从总统决策。 3、议会只是最高立法机关,总统的行政权只受议会立法的制约,议会只能对总统提出弹劾,但无权罢免,不能以不信任案迫使总统和他的部长辞职,也无权解散政府。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也无权解散议会,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 4、政府与国会是完全分离的,国会议员不能同时兼任政府职务,政府成员不能出席国会的会议,也不能在国会中提出自己的议案。 5、由于总统所属的政党在议会中可能是少数党,因此,不是以多数党和少数党来区分执政党和反对党,而是哪个党占有总统职位,哪个党就是执政党。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是半总统制共和政体,它在政府制度上既具有总统制特点,又具有内阁制特点,是一种介于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的政府制度。20世纪以来,实行半总统制的国家有7个:魏玛共和国(1919-1923)、芬兰

(1919年以后)、奥地利(1929年以后)、爱尔兰(1937年以后)、冰岛(1945年以后)、法国(1962年以后)和葡萄牙(1976年以后)。 这7个国家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奥地利、爱尔兰、冰岛的总统虽然也由普选产生,宪法也赋予他们很大的权力,但他们从未行使过这些权力。总统的地位类似于英国的女皇或联邦德国、意大利的总统。这三个国家在法律上是半总统制,实际上是实行内阁制。葡萄牙总统只能在总理提出要求时才能出席内阁会议。芬兰每周两次的内阁例行会议由总理和总统各主持一次。而法国的内阁会议则由总统主持,总统参与政府的全部重要决策。 内阁制是一种内阁(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内阁制下: 1、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内阁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组成,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 2、内阁首相(总理)是政府首脑,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并由他组阁。阁员由首相(总理)提请国家元首任命。 3、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主要行使礼仪性职权,无实际权力,无实际权力,不负行政责任,元首发布命令或文件必须经内阁首相(总理)和有关阁员的副署才能生效。 4、内阁对议会负集体连带责任,受议会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 5、议会对内阁有不信任投票权。当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这是议会控制内阁最重要的手段。内阁有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的权力,这时,需提前举行大选,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解散议会的权力是内阁对抗议会的法宝。 6、内阁与议会虽为不同的国家机关,但实际上是结合在一起的,内阁成员通常必须同时是议会议员,他们既在政府担任行政工作,又在议会参与立法工作,以利于加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联系。议会的一切重要法律提案都来自于内阁。 7、内阁一般不进行表决,首相(总理)在内阁会议上起主导作用,当出现意见分歧时,以首相(总理)的意见为准。首相(总理)的地位和作用与阁员并不是平等的。 联邦德国是内阁制共和政体国家,它具有内阁制政府的共同特点,但与其他内阁制国家又有不同之处。首先,联邦德国总理是联邦议院唯一由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只有总理才得到选举的认可。而英国首相则不同,下院多数党领袖自然为首相。其次,联邦德国由总理一人对议会负责,而不是内阁对议会负连带责任。再次,联邦议院如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必须先期选出继任联邦总理,才能请求联邦总统罢免现任联邦总理。如果联邦总理提出的信任案未能在议会中获得通过,联邦总统可以应联邦总理的请求,在三周内解散联邦议会,但在解散议会之前,议会可以选出继任总理。 从政党的角度来分析,在西方的内阁制国家中有着各种不同的类型。联邦德国、奥地利是以两党制为基础的内阁制国家。1949年9月至1966年10月、1982年10月至今,联邦德国由基民盟和基社盟与一个关键性的小党(自民党)组成联合内阁。1969年10月至1982年10月由社民党与自民党联合组阁。法国、瑞典、丹麦和挪威等国都是多党制的内阁制国家。在法国,自1958年第五共和国成立后的20多年内,保卫共和联盟连续16年在议会和政府中占据领导地位,确保了政局的稳定。瑞典、丹麦和挪威都是四党制;保守党、自由党、社会党和农民党,一般社会党占优势。 从实践看,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的权力都很大,尽管实行分权制衡原则,但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总统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美国的情况不必多言,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权力的大大加强已成为第五共和国政治体制最显著的特征。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则相反,国家元首均为虚位元首,实权掌握在首相(总理)手中,首相(总理)被

试比较明朝的内阁制与西方的内阁制度的差异

试比较明朝的内阁制与西方的内阁制度的差异 与万二同时代的沈万三就没那么乖巧、幸运了。朱元璋惦记上了他的“聚宝盆”,修 筑南京城墙时,沈万三慷慨截囊,先资助了白银一万三千两;工程超支后,又追加了一万 三千两。皇帝仍然不买帐,逼他献出聚宝盆,沈万三摇头了,把家财深埋在苏州周庄的地下,夹起聚宝盆远遁他乡。最后还是落到了朱元璋手里,没有杀,远远地发配到云南充军 去了。《周庄镇志》记载: 东晋统治南方的时候,我国的北方和西南地区先后出现过十几个少数民族割据政权, 史称这一时期为“十六国”。此后,439-581年,大约与南朝同一时期,我国北方先后出 现少数民族建立的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5个政权,历史上称为北朝。北朝与南 朝长期对峙,合称南北朝。 明穆宗,这小子得批评下,就知道后宫淫乱,连个诗都没留下,关键是人家有厉害的 管家啊,徐阶、高拱、张居正。。。。。 2020年西藏一级建造师准考证打印时间:2020年9月18日至9月23日,通过资格 初审并已交费的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内阁作为政府机构始于英国,是由英国国王的最高咨询机关——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 变而来的。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通常由 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 告工作,首相(或总理)是内阁政府首脑。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 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 军队土地流失的最大危害,就是大量士兵流离失所,或者沦为军官家里的佃农。有的 无地士兵为了活路,不得不给权贵家当杂役、奴仆,到了嘉靖朝中期,甚至达官贵人家修 楼盖庙,也就直接调部队当苦力,保卫大明江山的百万雄兵,就这样沦为了苦役、杂役、 佃农。这样的军队要战斗力,显然不可能。结果,就有了明军战场上屡战屡败的情景。 由此可见明朝内阁:是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不可能对皇权起到制约作用。而西方内 阁是权力民主的象征,总揽国家的行政权力,并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 王熙凤说过,“大有大的难处”,皇帝作为天下第一家,自然难处也最大。后宫人员多,靠吃“大锅饭”,无节制地花销,再厚的底子也受不了,必须引入“工资”制,在清朝,那不叫工资,叫宫份。宫份是多少呢?分不同等级,据档案记载,皇太后年金二十两、银两千两,皇后年银一千两。少得可怜。除了现金,还有实物工资,比如皇后每年可得大 卷江2匹、妆缎4匹、倭缎4匹等布料,此外还有棉花40斤、里貂皮40张、乌拉貂皮50张等,非常具体。最神奇的是,皇后每日发猪肉16斤、羊肉一盘、小牲口2只,连萝卜、白菜给多少,都有明文规定。

议会制共和制与总统制共和制的异同

议会制共和制与总统制共和制的比较: (1)不同点:第一,元首产生办法不同。在议会制共和制下,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第二,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上表)。第三,元首、议会、政府(内阁)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在议会制共和制下,政府(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政府及其阁员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89辞职或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如果新议会仍然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政府必须总辞职。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政府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及其阁员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总统不向议会负责,也不能解散议会,议会也不能以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只能在总统或政府成员有违法行为时提出弹劾。 (2)共同点:第一,两者都是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第二,两者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都是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1)不同点:A、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B、产生的条件不同。前者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而后者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相互妥协的结果。 C、前者不设君主,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期。后者设有君主,并且是世袭的,没有任期。 3.相同点:A、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B、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都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C、都设有议会,议会在国家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等,政府(内阁)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D、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E、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总统制和内阁制的比较

总统制和内阁制的比较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简要比较总统制和内阁制的异同 (一)政府产生的方式不同 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其政府首脑一般是多数党的领袖担任,其内阁成员由首相提出并任命。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挑选政府人员,由参议院批准。 (二)政府与议会的政党关系不同 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内阁首相既然是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因此,执政党的政策总是得到本党议员的支持。在美国,总统所领导的党不一定在参众两院中成为多数党。 (三)政府对议会的责任不同 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内阁掌握行政大权,制定一切内外政策并向议会负责,它有责任答复议员的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而采用总统制的国家,政府便不对议会负责,只对选民负责。在美国,国会和政府彼此分立,各有宪法规定的任期,各司其职。总统只对选民负责,但选民不能罢免总统。国会无权将总统免职,除非众议院因总统犯罪而对他提出弹幼,并经参议院审判定罪。 (四)议会有无不信任投票权不同 在内阁制下,议会对于政府有不信任投票权。在英国,如果反对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并且获得通过,政府必须下台。在总统制的国家,议会除拥有弹劫权外,不能以不信任案的方式迫使总统辞职。弹幼是对总统违法犯罪的审查和追究,并不涉及政府政策的正确与否。它和内阁

制的国家由于议会对政府执行的政策不满而提出不信任投票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五)有无解散议会权力不同 在内阁制下,内阁可以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作为在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而同议会相对抗的手段,执政党可以在它认为有利的时机宣布实行大选,从而使在野党处于不利的地位。在总统制下,总统没有这个权力。 (六)元首发布命令是否必须副署不同 在英国,国家元首虚有其位,他在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责时,必须有首相或部长、大臣副署,才能有法律效力。在美国,总统发布命令不必经过副署,总统的决定由总统自己负责。 (七)政府决定政策的方式不同 在内阁制下,政府决策由内阁会议决定。在英国,重大政策问题一般都是由内阁会议讨论,首相主持内阁会议,并对讨论作总结发言,他的总结发言就是最后的决策。在总统制下,内阁成员都是总统的下属,政府的政策由总统决定。 (八)议员能否兼任政府阁员不同 在内阁制下,议员可兼任内阁的阁员,政府可以直接向议会提出议案。在总统制下的国会议员不可兼任政府的阁员,内阁成员也不得出席议会会议。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区别

1、议会制民主共和制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异同区别:1)含义不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 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2)产生的条件不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互相妥协的产物。3)国家元首的产生与任期不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设君主为国家元首,世袭继承,没有任期限制,是终身制。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不设君主,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期。联系:1)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都为资产阶级服务的。2)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3)都设有议会,议会在国家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等。政府(内阁)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2、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的区别和联系区别:1)国家元首的地位不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总统制共和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帅海、陆、空三军,是国家的权力中心。2)行政机关和议会的关系不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总统制共和制:获得总统选举胜利的当选国家的总统。政府由总统选举产生,政府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总统行使权力时不对议会负行政上的责任,议会只有在总统违宪时才能对总统提出弹劾。议会不能因为政策上的问题投不信任票迫使总统和政府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总统制共和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独立,议员不能兼任行政官员。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联系: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都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政府和国家元首都是由选举产生,并且有一定的任期。中国:国家机构=国家元首+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主席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国务院司法机关广义的司法机关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美国的总统制示意图(三权分立) 总统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总统的职权。与议会内阁制相比较,总统制的特点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非议会。在总统制下,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总统只向人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有些国家虽然也设总统,但总统只是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内阁由议会产生,只对议会负责。这种情况不属总统制。

浅谈国家制度之总统制与议会制

浅谈国家制度之总统制与议会制 预防二大班包广业201004063 摘要: 议会制: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依赖。 1. 最高行政权力必须受到议会中的多数支持,议会的不信任票可以使最高行政长官倒台。 2. 最高行政长官有解散议会、举行新选举的能力。 总统制: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独立 1.立法机构有其固定的选举基础,构成其自身合法性的来源。 2.最高行政权力亦有其独立的选举基础,构成其自身合法性的来源。 半总统制 1,总统由公众直接选举产生; 2,总统享有相当的立法和其它政治权力; 3,同时存在看总理和内阁:履行行政职权,并受议会信任票的制的。 关键词:议会制、总统制、半总统制、民主 在本世界70年代,世界的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刮起了民主化的浪潮。南欧,拉美,东亚、东欧和前苏联,以及南非先后不一的进行了制度改革。而总统制和议会制便是这些制度改革下的主要产物。而总统制与议会制以及其他制度在巩固民主方面有何优劣呢? 本世纪初的政治学,十分注重制度的描述与分析;但五十年代以后,政治界发生了所谓行为主义革命①,由此兴起了对政治行为(冲突、联盟、投票)的研究。直至八十年代中期新制度主义的兴起:才恢复了政治学对制度类型的传统关注。在此阶段中,西方政治学(以美国政治学的发展为最)走过一段曲折的道路。 有很多方式可以划分民主制度的类型。从政党制度上可划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及多党制;从投票制度上可划分为单一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等等。自此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方面划分民主制度,即分为总统制与议会制两大类。 议会制: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依赖。 1. 最高行政权力必须受到议会中的多数支持,议会的不信任票可以使最高行政长官倒台。 2. 最高行政长官有解散议会、举行新选举的能力。 总统制: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独立 3.立法机构有其固定的选举基础,构成其自身合法性的来源。 4.最高行政权力亦有其独立的选举基础,构成其自身合法性的来源。 可是由于政治掺杂了太多的不确定因素,现实生活中的民主制度不如上述理想类型那么纯粹。而出现了半总统制等混合类型。 半总统制 4,总统由公众直接选举产生; 5,总统享有相当的立法和其它政治权力;

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

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 2012-11-13 10:34来源:《中国民治主义》许小年 字号: 核心提示:宪政国家的根本问题之一,就是执行人民公意的机关,即行政机关,和表明人民公意的机关,即立法机关,它们之间的和谐。解决这个重要问题是宪政国家能否成功的关键。国家不但要表明人民的公意,尤其要使人民公意付诸实现,行政和立法,二者缺一不可。立法机关把人民的公意予以立法,但自己不能执行,必须有行政机关的同意和合作。反之,行政机关要依法执行公众意愿,没有立法机关的同意和合作,也将无所作为。当然,专制政体可以除外 宪政国家的根本问题之一,就是执行人民公意的机关,即行政机关,和表明人民公意的机关,即立法机关,它们之间的和谐。解决这个重要问题是宪政国家能否成功的关键。国家不但要表明人民的公意,尤其要使人民公意付诸实现,行政和立法,二者缺一不可。立法机关把人民的公意予以立法,但自己不能执行,必须有行政机关的同意和合作。反之,行政机关要依法执行公众意愿,没有立法机关的同意和合作,也将无所作为。当然,专制政体可以除外,它无须立法机关的同意与合作,可以独断专行。立法和行政这两个机关之间必须和衷共济,这是宪政国家的最基本问题。 从中华民国最新历史看,立法和行政这两机关之间的冲突,先出现于袁世凯代表的行政和国民党占据优势的立法两院之中,后出现于袁世凯的追随者,或称北洋派,和国民党占据优势和控制的两院之中。这种冲突实在是中国团体政治的莫大痛苦之一,有待中国的国务活动家来解决。1913年和1917年旧国会两次被解散,原因都在于立法和行政两机关不能调和冲突。而1917年旧国会被解散后,中国就陷于内战之中。 为了合理解决立法和行政两机关之间的争斗,国民党主张内阁制,而北洋派则更倾向于主张总统制。但袁世凯去世、南京临时约法恢复生效后,因有任命总理的规定,北洋派也不得不接受内阁制。 让我们从历史上看内阁制和总统制的争执点,以理性和科学态度来研究每一种制度的特点、优点和缺点,所需的前提条件,然后再谈哪种制度适于中国国情。 一、内阁制 现代国家的政治经验为了解决行政和立法机关相互关系这一根本问题,使之能够协调合作,衍化出好几种典型制度,如: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制(The Soviet Council of People’s Commissars),瑞士的执行委员制(The Executive Council System of Switzerland),内阁制(The Cabinet System)和总统制(The Presidential System)。 最近出现的苏俄制是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这是一种金字塔形的组织,由地方苏维埃一级一级地向上,直到全俄代表会议(All Russian Congress,或最高苏维埃)。它代表所有的选民、享有最终权力。全俄代表会议组织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人数在二百以内,是立法及管理或监督机关。全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受全国代表会议支配,全权处理国家一切事务;但为了行政执行便利起见,又组织一个全国的人民委员会(Council of People’s Commissars),相等于各部总长组成之内阁(ministry)。这是政治制度发展史中的一种新的创造或变种,其优劣如何,尚待时间和历史证明,这里把注意力转向更确定并历经试验之政治制度。因为,只有这些经验才是引导我们前进的明灯。 瑞士的执行委员制度组成如下:一个不大的政务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由立法机关选出,任期颇短;一个立法机关,内分两院,不能被解散,通过创议权(initiative)和复决权(referendum)实行民众立法。联邦委员会(Federal Council)由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选举产生,管理政府事务,受国民议会管辖。人民监视国民议会和行政机关,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决予以否决。 瑞士制的优点是权力集中,行政机关稳定,人民能有效地管理。但这种政治制度只适于瑞士这种国情特殊的国家,即瑞士国家很小,人民有悠久的政治经验,国家也相对比较安全,没有外来侵略,也少有内部党争。瑞士制度对中国来说显然是不适当的。因为中国幅员广大,人民又高度缺乏政治经验,外有列强虎视眈眈,内有派系纷争激烈,加之中国数千年寡头政体的历史传统所遗留下来的责任不明、效率不高以及烦琐的多重行政等弊端,使得瑞士制度不适宜中国。 内阁制通常由一国元首、国务总理及其内阁组织而成。元首或由选举产生,或为世袭,但都只是名誉上的领袖,也不对立法机关负责。总理和内阁通常由控制立法机关的一个党或数党组成,是政府的实际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至于国家元首称为总统或君主,则取决于该国背景,但都是名誉首领而不拥有真正的行政权;内阁总理才拥有真正的行政职权,才是负责的政府领袖。内阁及其总理的任期,以获得下院大多数的信任和支持为原则。内阁如果受不信任案投票或政府政策受到拒绝,即失去了大多数支持,内阁惟有辞职让贤,另行改组;否则就解散国会,诉诸选民,另行选举。如果新选出的议员支持内阁,内阁就继续工作;否则就必须请辞。 内阁制之所以形成,一般都是因为立法机关需要管辖预算,副署行政机关的法令和同意阁员的任命。立法机关有了管辖预算的权力,就能拒绝批准收益或拨款,直至某些不满意的情况得到更正。在英国的宪政史上,这种做法的应用是很有效的。或者是驱除某些不受欢迎的阁员,直到指派了较为满意的

总统制和议会制行政体系的特点与评价

总统制和议会制行政体系的特点与评价 内蒙古党校 2014级公共管理专业丁国峰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总统制,一种是议会制。总统制和议会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了资本主义的国家性质,是其统治国家的工具。总统制和议会制都是三权分立的灵活运用,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别由议会、法院、政府来实行。除了基本的相同点外,两种制度各具特色,各有不同。这两种政治体制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政首脑产生的方式不同。在议会制下,选民选出议会,议会推选出总理(首相),总理(首相)挑选内阁成员而形成政府(行政当局)。在总统制下,选民一方面要选议会,一方面要选总统,然后由总统来挑选他的内阁成员。 一、总统制 总统制是发源于欧美地区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总统的职权。与议会内阁制相比较,总统制的特点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非议会。在总统制下,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总统只向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特点:1、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与权力的相互制衡,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相互独立;2、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定期由公民直接或简介选举产生。总统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直接任命并领导政府,政府不由议会中多数党组成,而由在大选中获胜

的总统组成,它不对议会负责,只对总统负责,并服从总统决策;3、议会只是最高立法机关,总统的行政权只受议会立法的制约,议会只能对总统提出弹劾,但无权罢免,不能以不信任案迫使总统和他的部长辞职,也无权解散政府。总统不会对议会负责,也无权解散议会,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4、政府与国会是完全分离的,国会议员不能同时兼任政府职务,政府成员不能出席国会的会议,也不能在国会中提出自己的议案;5、由于总统所属的政党在议会中可能是少数党,因此,不是以多数党和少数党来区分执政党和反对党,那个党占有总统职位,那个党就是执政党。 优点:总统在任职期间,没有因政见不同而倒台的风险,可以积极推行政策,在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高度集中,运作效率充分发挥,适应形势的变化。 缺点:在议会中反对党占多数时,行政与立法常在个别问题上陷于僵局,如总统执行错误政策,选民与议会也不能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使他(她)下台。有时,三权分立也是导致美国政体运行效率低下的原因。 二、议会制 议会制又称内阁制,包括“内阁君主立宪制”及“内阁共和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特点是其政府首脑的权力来自议会(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议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政府首脑赢得议会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议会大选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议会

总统制和议会制的区别

总统制和议会制的区别 第一,政府的组织方式不同。在议会制共和制下,政府(内阁)一般由议会中(两院制议会中,一般指众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政府成员由当选的总统任命并领导。 第二,议会的职权不同。议会制共和制下的议会不仅具有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财政预算等权力,还具有组织政府的权力;总统制共和制下的议会仅具有一般议会所拥有的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财政预算等权力,而没有组织政府的权力。 第三,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不同。在议会制共和制下,政府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政府的政策不满而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者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领导下的政府只对选民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议会制共和制下的政府成员却同时也是议员)。总统行使权力时对议会不负政策上的责任,议会不能因政策问题对总统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辞职,但在总统有违宪行为时,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总统应向议会报告工作,且无权解散议会,但是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四,国家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议会制共和制下,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而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实权。 第五,执政党的产生方式不同。议会制共和制下的执政党一般是指在议会大选中获性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而总统制共和制下的执政党则是指在总统大选中获胜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 第六,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不同。在议会制共和制下,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大部分国家由议会选举产生,只有少数国家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而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一般由全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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