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安全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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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8年4月24日以GB/T13869-2008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针对用电产品提出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要求也是为了安全用电的原因。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在设计、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人员及职能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76-2008 电气安全术语

GB 4343.1 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1部分:发射(GB 4343.1-2003,CISPR 14-1:2000,IDT)

GB 4343.2 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2部分:抗扰度产品类标准(GB 4343.2-1999,idt CISPR 14-2:1997)

GB 4824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电磁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 4824-2004,CISPR 11:2003,IDT)

GB 16895.21-2004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IEC 60364-4-41:2001,IDT)

GB 16895.24-2005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IEC 60364-7-710:2002,IDT)

GB 19517-2004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4776-2008、GB 16895.21-2004、GB 19517-2004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气设备electrical equipment

凡按功能和结构适用于电能应用的产品或部件。例如发电、输电、配电、贮存、测量、控制、调节、转换、监督、保护和消费电能的产品,还包括通讯技术领域中的及由它们组合成的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和电气器具。

[GB 19517-2004,定义B.1]

3.2 电气装置electrical installation

为实现特定目的且具有互相协调特性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IEC 60050-826:2004,定义826-10-01]

3.3 电击(触电)electric shock

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体而引起的病理生理效应。

[GB/T 4776-2008,定义3.1.3]

3.4 直接接触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GB/T 4776-2008,定义3.1.13]

3.5 间接接触in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

[GB/T 4776-2008,定义3.1.14]

3.6 保护接地protective earthing

把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出现危险的对地电压的导电部分同大地紧密地连接起来的接地。

[GB/T 4776-2008,定义3.3.2.3]

3.7 Ⅰ类设备class I equipment

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一个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把易电击的导电部分连接到设备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也不会成为带电部分的设备。

[GB/T 4776-2008,定义3.3.3.2]

4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4.1 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不会因外界的非机械的影响而危及人、家畜和财产。

4.2 在满足预期的机械性能要求下,不应危及人、家畜和财产。

4.3 在可预见的过载情况下,不应危及人、家畜和财产。

4.4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人和家畜的直接触电或间接触电所引起的身体伤害,及其他危害应采取足够的防护。

4.5 用电产品的绝缘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6 对危及人和财产的其他危险,应采取足够的防护。

5 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

5.1 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应符合规定,如需要强制性认证的,应取得认证证书或标志。非强制认证的产品应具备有效的检验报告。

5.2 用电产品应具有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5.3 用电产品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提供给用户相关的信息资料。

5.4 用电产品设计应按照直接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和提示性安全技术措施顺序实现,相关用电产品的产品标准应规定必要的措施和实现措施的规定。

5.5 正确选用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式、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得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5.6 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6 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

6.1 用电产品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6.2 用电产品应该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环境条件进行安装,如果不能满足制造商的环境要求,应该采取附加的安装措施,例如,为用电产品提供防止外来机械应力、电应力,以及热效应的防护。

6.3 用电产品应该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应及时报废或更换,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使用寿命。

6.4 任何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或监视措施;用电产品不允许超负荷运行。

6.5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6.6 正常运行时会产生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使用时应远离可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等措施,用完后及时切断电源。

6.7 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6.8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6.9 固定使用的用电产品,应在断电状态移动,并防止任何降低其安全性能的损坏。

6.10 建筑物内应实施总等电位联结,以及辅助强度等电位联结或局部等电位联结。

6.11 当系统接地的形式采用TT系统时,应在各级电路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进行保护,并且各级保护应具有选择性。

6.12 禁止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

6.13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6.14 保护接地的措施和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6.15 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得触及插头的导电极,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6.16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板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6.17 使用固定安装的灯座时,灯座的螺纹口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控制开关应串接在电源的相线中。

6.18 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使用不同电线或电缆时,应与该电力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需共用原有的电力线路,应征得用电管理部门认可。

6.19 0类设备只能在非导电场所中使用,在其他场所不应使用0类设备。

6.20 Ⅰ类设备使用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或已与插头插座内接地效果良好的保护接地极可靠连接,同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加装合适的电击保护装置。

6.21 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运行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

6.22 自备发电装置应有措施保证与供电电网隔离,并满足用电产品的正常使用要求;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6.23 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防雾和防尘等措施。

7 用电产品的维修

7.1 用电产品在使用期间的检修、测试及维修应由专业的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维修,但属于正常更换易损件情况除外;涉及公众安全的用电产品,其相应活动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

7.2 用电产品的维修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维修规定或定期维修要求进行。维修后需要检验的要按规定进行检验方能投入使用。

7.3 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7.4 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应根据情况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 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8.1 在儿童活动场所,应考虑将插座安装在一定的高度,否则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8.2 在浴场(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的公共场所,应有特殊的用电安全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人体不触及用电产品的带电部分,并当用电产品发生漏电、过载、短路或人员触电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8.3 医疗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 16895.24-2005的规定。

8.4 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应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

9 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

9.1 在用电的整个区域内,无线电干扰特性允许值应在同一频率的基础上确定,使干扰抑制保持在经济合理的水平,而且在整个频段仍能达到足够的对无线电保护。

9.2 电力系统电压的变化、谐波的抗扰性限值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9.3 用电系统在运行时的辐射骚扰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9.4 各种用电产品的抗扰性试验和发射试验应按照GB 4824、GB 4343或产品标准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试验。

10 用电安全的管理

10.1 用电单位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10.2 电气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并应具备与其作业活动相适应的用电安全、电击救援等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10.3 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10.4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0.5 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10.6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10.7 用电产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检修、测试和维护的频度应取决于用电产品的规定的要求和使用情况。

10.8 经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并在重新使用前再次确认其符合本标准5.6的要求。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10.9 用电产品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10.10 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10.11 修缮建筑物或其他类似情况时,对原有电气装置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将其拆除,并符合本标准7.3的规定,修缮完毕后方可重新安装使用。

用电安全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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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其目的是为人身和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 以下的各类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2.1用电 eletric user 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2电气装置 electric installation 一定的空间或场所中若干互相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3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3.1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 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3.2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故障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 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故障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c. 在故障情况下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引起流经人体的电流等于或大于电击电流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流。 注:电击防护的基本措施见附录A(补充件) 3.3正常工作时的热效应防护,应使所在场所不会发生因地热或电弧引起可燃物燃烧或使人遭受灼伤的危险。 4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 4.1用电单位除以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4.2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4.3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 4.4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005.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

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92 批准日期1994-11-24 实施日期1993-05-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电气装臵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其目的是为人身和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装臵在安装、 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2.1 用电 eletric user 电气装臵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2 电气装臵 electric installation 一定的空间或场所中若干互相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3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3.1 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 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3.2 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故障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 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故障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c. 在故障情况下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引起流经人体的电流等于或大于电击电流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流。 注:电击防护的基本措施见附录A(补充件) 3.3 正常工作时的热效应防护,应使所在场所不会发生因地热或电弧引起可燃物燃烧或使人遭受灼伤的危险。 4 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

4.1 用电单位除以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4.2 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4.3 电气装臵在使用前,应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 4.4 电气装臵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4.5 电气装臵在使用前,应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4.6 用电单位或个人应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臵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臵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臵或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臵的额定容量,不得任意改动保护装臵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4.7 任何电气装臵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4.8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臵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臵或悬挂物品。 4.9 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4.10 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4.11 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4.12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4.13 在儿童活动的场所,不应使用低位臵插座,否则采取防护措施。 4.14 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4.15 溶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场所内不应使用可移动的插座。 4.16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4.17 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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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8年4月24日发布 2008年12月1日实施) 目录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3.1电气设备electrical equipmen t ................................................... 3.2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 3.3电击(触电)electric sho ck ..................................................... 3.4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 3.5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3.6保护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 3.7Ⅰ类设备 class I equipment ..................................................... 4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 5 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 ......................................................... 6 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 ............................................................. 7 用电产品的维修 ................................................................... 8 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 9 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 ............................................................ 10 用电安全的管理 ..................................................................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与GB/T 13869-1992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目次”;

17用电规划项目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GB/T 13869-08用电安全导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2008-04-24发布 2008-12-01实施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5 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 6 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 7 用电产品的维修 8 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9 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 10 用电安全的管理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与GB/ T13869-1992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目次”; ——增加了“前言”; ——增加了“引言”; ——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将“电气装置”均修改为“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 ——删除了GB/T 13869—1992中的附录A; ——修改、补充和增加了部分新的要求,按照用电产品的寿命周期过程归纳,形成以下篇章:第4章: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第5章: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第6章: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第7章:用电产品的维修;第8章: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第9章:用电的电磁兼容性;第10章: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杭州临安乾龙电器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勤、王剑明、缪正荣、陈征、朱叶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869—1992。 引言 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标准。本标准规定的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和为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针对在用电过程中常见的电气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关条文中对用电安全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防止或减少电击伤亡、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鉴于各个行业的用电特征不尽相同,本标准的部分条文针对电气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安全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这些要求并结合相关行业的用电规程(或规范)执行。

施工现场用电隐患排查基本内容

施工现场用电隐患排查 1、配电箱无铭牌或标志 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5.2:用电产品应具有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全、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2、配电箱遮挡,无操作空间;电气设备周边存放易燃品 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6.5: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宜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3、接地线采用缠绕方式 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6.13: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挂钩。 4、未使用插头与插座进行接线 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6.16:插头和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 5、带电体外露 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7.3: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做妥善处理,不应使用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门外露。 6、配电箱破损 排查依据:DL/T 5162.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3.0.2:照明配电箱安装强度应牢固。7、配电箱内积尘,有杂物 排查依据:DL/T 5162.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

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3.0.2:照明配电箱(板)内部无干净、无杂物。 8、配电箱内控制开关无标识 排查依据:DL/T 5162.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3.0.2:照明配电箱(板)控制回路标识齐全清晰。 9、接地装置与金属管道连接 排查依据:GB 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3.1.3:接地装置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设备的构建有金属的连接。 10、线路垂直敷设低于1.8米未穿管 排查依据: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7.2.1 当导线垂直敷设时,距地面低于1.8m段的导线,应用导管保护。 11、严重腐蚀场所使用金属布线 排查依据: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7.2.7 对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 12、导线引出部分无防止损伤的措施 排查依据: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7.2.20 金属槽盒引出的线路,导线在引出部分应有防止损伤的措施。 13、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足2.5米 排查依据: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7.6.8 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水平敷设时,与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5m。 14、配电柜侧面与墙距离小于0.2米

用电安全导则

《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标准。本标准规定的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和为人身及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针对在用电过程中常见的电气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关条文中对用电安全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防止或减少电击伤亡、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鉴于各个行业的用电特征不尽相同,本标准的部分条文针对电气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安全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这些要求并结合相关行业的用电安全规程(或规范)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针对用电产品提出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要求也是为了安全用电的原因。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v及以下、直流l500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在设计、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人员及职能部门。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76 2008 电气安全术语 GB 4343.l 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1部分:发射(GB蚰4343.1 2003,CISPR 14—1:2000。IDT) GB 4343.2 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2部分:抗扰度产品类标准(GB 4343.2 l999,IDT CISPR 14—2:1997) GB 4824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电磁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 4824 2004,CISPR 11:2003.IDT) GB 16895.2l 2004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l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IEC:60364—4—41:2001,IDT) GBl6895. 24 2005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IEC 60364-7-710:2002.IDT) 3术语和定义

用电安全导则

用电安全导则 标准名称: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92 标准编号: GB/T 13869-92 标准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11 -24 发布1993-05-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其目的是为人身和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2.1 用电 eletric user 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2.2 电气装置 electric installation 一定的空间或场所中若干互相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3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3.1 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 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3.2 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故障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 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故障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c. 在故障情况下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引起流经人体的电流等于或大于电击电流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流。 注:电击防护的基本措施见附录A(补充件) 3.3 正常工作时的热效应防护,应使所在场所不会发生因地热或电弧引起可燃物燃烧或使人遭受灼伤的危险。 4 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 4.1 用电单位除以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条文说明)(精)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条文说明前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CJ46—2005,经建设部2005年4月15日以建设部第322公告批准、发布。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参加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沈阳建筑大学。 1 总则 1.0.3 本条综合规定了在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用电系统中所完整体现的三项基本安全技术原则。它们是建造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主要安全技术依据;也是保障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的主要技术措施。 3 临时用电管理 3.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3.1.1 触电及电气火灾事故的机率与用电设备数量、种类、分布和计算负荷大小有关,对于用电设备数量较多(5台及以上、用电设备总容量较大(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为规范临时用电工程、加强用电管理、实现安全用电,本条依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实际,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 5009.3,规定做好用电组织设计,用以指导建造用电工程,保障用电安全可靠。 3.1.2 本条确定了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的内容,包含应当完成的工作,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中,负荷计算的依据是用电设备的容量、类别、分组、运行规律等,可采用需要系数法;绘制配电装置布置图只是针对配电室装设成列配电柜的规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均包含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的措施。 3.1.3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是一个单独的专业技术文件,为保障其对临时用电工程和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的指导作用,其相关图纸需要单独绘制,不允许与其他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混在一起。 3.1.4、3.1.5 为加强管理,明确职责,这2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和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 5009.3,结合施工现场用电实际,规定用电组织设计及其变更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其中,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的相关审核部门是指相关安全、技术、设备、施工、材料、监理等部门。 3.1.6 对符合规定的较小规模施工现场,可不编制用电组织设计,但仍要求编制安全用电措施和电

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2008 General guide for safety of electric user 目次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5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 6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 7用电产品的维修 8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9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 10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代替GB/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与GB/T13869-1992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目次”; ——增加了“前言”; ——增加了“引言”; ——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将“电气装置”均修改为“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 ——删除了GB/T13869-1992中的附录A; ——修改、补充和增加了部分新的要求,按照用电产品的寿命周期过程归纳,形成以下篇章:第4章: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第5章: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第6章: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第7章:用电产品的维修;第8章: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第9章:用电的电磁兼容性;第10章: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杭州临安乾龙电器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勤、王剑明、缪正荣、陈征、朱叶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3869-1992。 引言 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标准。本标准规定的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和为人身及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标准56-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 General guide for safety of electric user 目次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5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 6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 7用电产品的维修 8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9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 10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代替GB/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与GB/T13869-1992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目次”; ——增加了“前言”;

——增加了“引言”; ——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将“电气装置”均修改为“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 ——删除了GB/T13869-1992中的附录A; ——修改、补充和增加了部分新的要求,按照用电产品的寿命周期过程归纳,形成以下篇章:第4章: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第5章: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第6章: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第7章:用电产品的维修;第8章: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第9章:用电的电磁兼容性;第10章: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杭州临安乾龙电器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勤、王剑明、缪正荣、陈征、朱叶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3869-1992。 引言 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标准。本标准规定的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和为人身及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针对在用电过程中常见的电气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关条文中对用电安全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防止或减少电击伤亡、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鉴于各个行业的用电特征不尽相同,本标准的部分条文针对电气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安全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这些要求并结合相关行业的用电安全规程(或规范)

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

YF-ED-J3060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电气作业安全、电气检修安全、用电以及安全安全检查、检测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分公司办公场所、生产作业现场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

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169-2006)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 施工现场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防雷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供配电系统安全操作规程 配电房安全管理规定 1 术语和定义 1.1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共享版)讲课稿

G B 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共享版)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本标准与GB/T 13869-1992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目次”;——增加了“前言”;——增加了“引言”; ——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将“电气装置”均修改为“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删除了 GB/T 13869-1992中的附录A; ——修改、补充和增加了部分新的要求,按照用电产品的寿命周期过程归纳,形成以下篇章:第4章: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第5章: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第6章: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第7章:用电产品的维修;第8章: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第9章:用电的电磁兼容性;第10章: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杭州临安乾龙电器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勤、王剑明、缪正荣、陈征、朱叶锋。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3869-1992。引言 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标准。本标准规定的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和为人身及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

出具体规定。本标准针对在用电过程中常见的电气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关条文中对用电安全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防止或减少电击伤亡、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鉴于各个行业的用电特征不尽相同,本标准的部分条文针对电气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安全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这些要求并结合相关行业的用电安全规程(或规范)执行。用电安全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针对用电产品提出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要求也是为了安全用电的原因。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 V及以下、直流1500 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在设计、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人员及职能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76—2008 电气安全术语 GB 4343.1 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1部分:发射(GB 4343.1—2003,CISPR 14-1:2000,IDT) GB 4343.2 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2部分:抗扰度产品类标准(GB 4343.2—1999,idt CISPR 14-2:1997)

安全用电导则【最新版】

安全用电导则 1.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725 2.4—1998)。 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 1.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1.5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2.1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 2.2总配电箱(配电柜)以下可设置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 2.3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制作,钢板厚度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门均应设加强筋,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

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2.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紧固在金属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总配电箱(配电柜)也可采用电气梁安装方式。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2.5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的颜色应为:相线L1(A)、L2(B)、L3(C)相序的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 线的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颜色为绿黄双色。导线排列应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2.6配电箱、开关箱内必须设N线端子(排)和PE线端子(排),N 线端子(排)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排)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总配电箱(柜)N线端子排和PE线端子排的接线点数应为n+1(n—配电箱的回路数);分配电箱N线端子排和PE端子排接线点数至少两个以上;开关箱应设N线端子和PE线端子。 2.7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

用电安全导则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08 国家技术监督局2008-04-24发布 2008-12-01实施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5 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 6 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 7 用电产品的维修 8 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9 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 10 用电安全的管理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与GB/ T13869-1992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目次”;——增加了“前言”;——增加了“引言”; ——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将“电气装置”均修改为“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删除了GB/T 13869—1992中的附录A; ——修改、补充和增加了部分新的要求,按照用电产品的寿命周期过程归纳,形成以下篇章:第4章: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5章: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 第6章: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 第7章:用电产品的维修; 第8章: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第9章:用电的电磁兼容性; 第10章:用电安全的管理。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杭州临安乾龙电器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勤、王剑明、缪正荣、陈征、朱叶锋。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3869—1992。引言 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标准。本标准规定的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和为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针对在用电过程中常见的电气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关条文中对用电安全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防止或减少电击伤亡、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损坏等事故的发生。鉴于各个行业的用电特征不尽相同,本标准的部分条文针对电气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安全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这些要求并结合相关行业的用电规程(或规范)执行。 用电安全导则正文 1 范围

用电安全导则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8年4月24日以GB/T13869-2008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针对用电产品提出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要求也是为了安全用电的原因。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在设计、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人员及职能部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776-2008电气安全术语 GB4343.1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1部分:发射(GB4343.1-2003,CISPR14-1:2000,IDT) GB4343.2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2部

分:抗扰度产品类标准(GB4343.2-1999,idt CISPR14-2:1997)GB4824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电磁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4824-2004,CISPR11:2003,IDT) GB16895.21-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IEC60364-4-41:2001,IDT) GB16895.24-2005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IEC60364-7-710:2002,IDT) 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4776-2008、GB16895.21-2004、GB19517-2004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气设备electrical equipment 凡按功能和结构适用于电能应用的产品或部件。例如发电、输电、配电、贮存、测量、控制、调节、转换、监督、保护和消费电能的产品,还包括通讯技术领域中的及由它们组合成的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和电气器具。 [GB19517-2004,定义B.1] 3.2电气装置electrical installation 为实现特定目的且具有互相协调特性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IEC60050-826:2004,定义826-10-01] 3.3电击(触电)electric shock 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体而引起的病理生理效应。

60种用电隐患

60种用电隐患,有图有真相! 潍坊高新安监2018-05-10 10:22:26 隐患01 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5.2:用电产品应具有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全、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隐患02

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6.5: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宜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隐患03

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6.5: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宜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隐患04 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6.13: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挂钩。

隐患05 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6.16:插头和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 隐患06

排查依据: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7.3: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做妥善处理,不应使用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门外露。 隐患07

排查依据:DL/T 5162.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3.0.2:照明配电箱安装强度应牢固。隐患08 排查依据:DL/T 5162.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3.0.2:照明配电箱(板)内部无干净、无杂物。 隐患09

用电安全导则GB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目录 引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3.1电气设备electrical equipmen t (3) 3.2 电气装置electrical installation (3) 3.3电击(触电)electric sho ck (4) 3.4直接接触direct contact (4) 3.5间接接触indirect contact (4) 3.6保护接地protective earthing (4) 3.7Ⅰ类设备class I equipment (4) 4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4) 5 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 (4) 6 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 (5) 7 用电产品的维修 (6) 8 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6) 9 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 (6) 10 用电安全的管理 (7)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与GB/T 13869-1992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目次”; ——增加了“前言”; ——增加了“引言”; ——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将“电气装置”均修改为“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 ——删除了GB/T 13869-1992中的附录A; ——修改、补充和增加了部分新的要求,按照用电产品的寿命周期过程归纳,形成以下篇章:第4章: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第5章: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第6章: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第7章:用电产品的维修;第8章: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第9章:用电的电磁兼容性;第10章: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杭州临安乾龙电器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勤、王剑明、缪正荣、陈征、朱叶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869-1992。 引言 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标准。本标准规定的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和为人身及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针对在用电过程中常见的电气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关条文中对用电安全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防止或减少电击伤亡、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鉴于各个行业的用电特征不尽相同,本标准的部分条文针对电气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安全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这些要求并结合相关行业的用电安全规程(或规范)执行。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学习时间( 计划:00:02:00累计:00:00:44当前: 00:00:44 )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与GB/T 13869—1992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目次”; ——增加了“前言”; ——增加了“引言”; ——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将“电气装置”均修改为“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 ——删除了GB/T 13869—1992中的附录A; ——修改、补充和增加了部分新的要求,按照用电产品的寿命周期过程归纳,形成以下篇章:第4章: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第5章: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第6章: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第7章:用电产品的维修;第8章: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第9章:用电的电磁兼容性;第10章: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2008年4月24日颁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杭州临安乾龙电器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勤、王剑明、缪正荣、陈征、朱叶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869—1992。

引言 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标准。本标准规定的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和为人身及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针对在用电过程中常见的电气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关条文中对用电安全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防止或减少电击伤亡、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鉴于各个行业的用电特征不尽相同,本标准的部分条文针对电气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安全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这些要求并结合相关行业的用电安全规程(或规范)执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针对用电产品提出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要求也是为了安全用电的原因。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v及以下、直流l500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在设计、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人员及职能部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76 2008 电气安全术语 GB 4343.l 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1部分:发射(GB蚰4343.1 2003,CISPR 14—1:2000。IDT) GB 4343.2 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2部分:抗扰度产品类标准(GB 4343.2 l999,IDT CISPR 14—2: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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