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社会艺术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社会艺术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社会艺术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艺考办[2003]003号

【发布部门】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3.10.13

【实施日期】2003.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

(艺考办[2003]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关于“艺术考级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格,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的规定,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文化部批准成立的跨省考级机构及经文化部复核通过的省内考级机构,须在社

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印制胶片及样本的发放、印制等组织指导工作。

四、为保证印刷质量,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核发统一制作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样本)及印刷胶片,要求使用157克无光铜版纸印刷。

相关考级机构须于2003年10月25日前将制版费2000元(为两套软片和一张证书样本的费用总和)汇入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中国艺术研究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地安门分理处

账号:0200003209008800535

五、证书可由各考级机构自行印制,也可以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印制。

六、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1号

邮编:100029

联系电话:(010)64813423 64813451

传真:(010)64813423

联系人:杨克非刘建华

各考级机构应向已通过2003年暑期考级的学生

什么是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什么是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一、什么是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 艺术考级是指依照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并开始实施的第31号令即《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取得资格的艺术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二、艺术考级的宗旨和应遵循的原则。 艺术考级的宗旨是"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它的原则是"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三、参加艺术考级对学习艺术人员有什么作用? 一是检测自己学习艺术的成果,即我们通常说的看自己达到什么水平。二是通过考试得到老师的指导,使自己今后的学习取得更好的效果。三是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特别是较高级别的证书后,就证明自己具备了艺术的特长,在升学、就业时,能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此外,对于不懂艺术、但热爱艺术的家长,可以掌握自己的子女学习艺术的情况,以便督促他们更好的学习。 四、目前我国有哪些考级机构? 考级机构有两类:一是跨省的全国性考级机构:二是只能在一个省内开展考级的省级考级机构。目前跨省的考级机构有: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中国音乐学院、中央音乐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国美术学院、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国艺术科研所、中国中等教育学会、上海音乐学院。各省的考级机构还有60多家。跨省机构一般在全国各地都设有承办单位。 五、考级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 文化部第31号令第9条规定: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机构活动的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3、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4、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关专业的考官,并 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5、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6、专门负责艺术考级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备案制度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教育科技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分管副厅长 二、备案行使依据 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备案: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的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具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设施、设备等物质条件;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所需材料 艺术考级活动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艺术考级备案申请书; (二)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协议书; (三)艺术考级活动时间、地点; (四)艺术考级专业、考官资格证书; (五)艺术考级活动简章。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相关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备案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加盖公章。决定不予备案的时限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备案意见,承办人B复核后报处长审核,由处长主持处务会议讨论,形成意见后呈报分管副厅长签批。处长无法签批,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的,由厅长指定其他副厅长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https://www.360docs.net/doc/ac8714885.html,)。 拟批准的备案申报和备案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备案时限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时限为3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钢琴专业考级级别设定与考试要求 编制说明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钢琴考级级别设定与考试要求》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该项目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8] 19号),由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立项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该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提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93)归口,该项目编号为:20192350-T-357。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家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迎、逄焕磊、李小曼、陈曼春、林晔、马绍康、刘念劬、陈欣、张维、代霜蓉、王宏、黄瑂莹、胡红军、张力元、刘颖、毕乙鑫。 2.本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目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众多,在教学水平、考级标准、考官选聘、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各机构间的评审不统一、考生成绩参差不齐等现象,从而给考生、家长、任课教师带来很大困惑。这种不规范的操作严重违背了艺术考级的初衷,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本标准的制定在为各级管理机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提供标准、规范和依据,对提升考级质量与服务、促进教学与考试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主要工作过程 3.1 建立标准起草组 本标准由中央音乐学院提出后,于2019年7月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立项,2019年9月成立标准起草组。 3.2 形成标准草案 标准起草组于2019年10月启动本文件的调研工作,并于2019年12月底完成了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工作。起草组经多次组内研讨,确定了标准的框架和

主要内容,并于2020年1月形成了标准草案。 3.3 征求意见阶段 标准起草组先后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对标准草案进行了讨论。根据专家意见,起草组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于2020年3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编制原则 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规定编写本标准内容。 本标准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在考虑考级机构教学水平与考试规范的基础上,提出基本要求,对考生的学习给予指导,做出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钢琴考级的教学、考试、管理与教材编写等范围。 2.主要内容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对多家考级机构的钢琴教材、考试级别、考试曲目、技术要求、考试标准、完成时间等进行分析与研究,针对钢琴考级的特点及考生需要达到的能力要求,确定以下内容:①级别设定与考试内容,级别设定为1级~10级,每一级别中的考试内容为基本练习、练习曲、复调和乐曲,全面考查学生对调式、调性、手指能力、协调能力、控制能力及乐曲风格的把握。②考级评定,根据考生完成情况,将评定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不通过。通过(及以上),发放该级别的合格证书及考官评定试卷;不通过,只发放考官评定试卷。 ③资料归档,考试后的管理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便于考生日后查询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大数据管理。 3.确定依据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实际路径和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制定,体现了教学、考试与管理的一体化,形成相互衔接、统筹整合、协同推进的管理机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美育教育原则,《教育部就学校美育提出 6个基本原则》在第六条中指出:“抓好评价,促进学校美育科学发展。要加强对美育工作评价标准研究,开展好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实施好中小学校美育工作自评制度,自觉引导社会舆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②循序渐进的教学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规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发 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 (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职责是: (一)开展艺术考级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 (二)审定艺术考级专业目录、艺术考级标准、艺术考级教学大纲; (三)制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认定标准,审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 (四)制定艺术考级辅导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指导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制定艺术考级机构评估标准; (六)论证申请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第七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和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 (二)印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三)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四)组织协调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六)完成文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八条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规格及范本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规格及范本 1.编号 区域:左侧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缘140mm,上侧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110mm。 表示: 字体黑体,字号为12pt。 2.编号号码 区域:左侧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缘154.5mm,上侧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110mm。 表示: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pt。 3.事项名称 构成元素: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专业类别 法定代表人 考级负责人 住所 区域:左侧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缘30mm,上侧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130mm,总宽度30mm。 表示: 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4pt,段落全部两端对齐,行距24pt。 4.事项内容

区域:左侧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缘30mm,上侧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130mm,总宽度112.5mm。 表示: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pt,行距24pt(内容多区域打印位置不够,可切行。最多三行可缩小字号1到2pt,行距18pt)。 5.二维码 区域:宽为30mm,高为30mm,左侧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缘30mm,上侧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232mm。 6.发证机关 区域:左侧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158mm,上侧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252mm,总宽22mm,段落全部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2pt。 7.发证日期 年月日:左侧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152mm,上侧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265mm,总宽28mm,段落全部两端对齐。 表示: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0pt。 日期数字: 年左侧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142.5mm,上侧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264.5 mm,字体为宋体阿拉伯数字,字号为12pt。 月左侧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159.5mm,上侧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264.5 mm,字体为宋体阿拉伯数字,字号为12pt。 日左侧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171.5mm,上侧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264.5 mm,字体为宋体阿拉伯数字,字号为12pt。

南京艺术学院社会艺术水平音乐类考级章程

南京艺术学院社会艺术水平(音乐类)考级章程(2018) 南京艺术学院是江苏省唯一的综合性高等艺术学府,是全国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也是我国独立建制创办最早并延续至今的高等艺术学府。学校艺术学科齐全、结构合理,师资力量雄厚,拥有艺术学学科门类下的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和设计学全部五个一级学科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艺术学学科门类下的全部五个一级学科均为江苏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省高校优势学科。 为了进一步发展江苏艺术教育事业,给广大文艺爱好者提供帮助和指导,提高修养,肯定他们的学习成绩,发现和培养后备艺术人才,经文化部同意,江苏省文化厅批准,举办社会艺术水平(音乐类)考级,以考级形式对业余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指导。同时,通过考级来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扩大招生生源,不断充实和发展艺术教育事业。 考级宗旨: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 考级原则: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章程 一、考级专业 考级专业分管弦乐(含打击乐)、键盘、中国乐器、声乐演唱四大类。其中管弦乐器包括:小提琴、大提琴、长笛、单簧管、小号、萨克斯管、打击乐、古典吉它等;键盘乐器包括:钢琴、手风琴、电子琴等;中国乐器包括:二胡、古筝、扬琴、竹笛、琵琶、葫芦丝、巴乌等;声乐演唱包括:美声、民族、通俗、童声等。

二、考级教材 1、使用由我院统一编写公开发行并呈报省文化厅备案的05版各专业考级教材, 由浅入深,分1~10级(其中声乐演唱:美声、民族、通俗、童声各1~9级,葫芦丝、巴乌各1~8级)。 2、2008年起停用03版考级教材(除单簧管外)。 3、考级教材在各考点有售。 三、考级要求 1、器乐考级须演奏大、小调音阶、琶音等各一组和所考级别的练习曲、乐曲各 一首(其中音阶、琶音由主考官从所规定的基本练习中指定)。各专业曲集中有考级说明的,则按说明要求。 2、考生必须演奏所报考级别中的规定曲目,不得采用比所报高一级别或低一级 别的曲目应考,否则视为不合格。 3、器乐考试必须背谱演奏,不用伴奏。声乐考试可自带钢琴伴奏(伴奏带),也 可以清唱。 4、跳级考级者,考官必须加试缺考级别中的相关内容。 5、凡报考八级以上(含八级)级别者,须加试《基本乐理及听音训练》科目, 加试科目成绩与报考级别专业成绩均合格者方有资格获得考级证书。《基本乐理及听音训练》采用开卷考试方式。 6、已获我院八级以上(含八级)证书需报考更高级别者,报名时请交验本人南 艺八级的合格证书,以免试《基本乐理及听音训练》。 五、考级报名、考试 为方便考生,考生可就近选择在南京艺术学院本部、南京市各报名点及省内各考点报名、考试。经省文化厅备案、南京艺术学院考级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南京市各报名点及省内各考点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考试由我院

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 (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 (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职责是:(一)开展艺术考级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 (二)审定艺术考级专业目录、艺术考级标准、艺术考级教学大纲; (三)制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认定标准,审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 (四)制定艺术考级辅导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指导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制定艺术考级机构评估标准; (六)论证申请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 第七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和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 (二)印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三)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四)组织协调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12修订)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 (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三章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七条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 第八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六)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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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 (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职责是: (一)开展艺术考级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 (二)审定艺术考级专业目录、艺术考级标准、艺术考级教学大纲; (三)制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认定标准,审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 (四)制定艺术考级辅导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指导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五)制定艺术考级机构评估标准; (六)论证申请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第七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和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二)印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三)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四)组织协调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五)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六)完成文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八条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 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31号)的说明 一、艺术考级管理机构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文化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分别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与监督管理和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办法》确定的原则是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县内的考级管理工作,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包括辖县在内的本市考级管理工作,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则要做好全省的考级管理工作。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艺术考级指 导机构,在文化部的领导下履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职责,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任期四年。常设机构设在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在文化部领导下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各级文化行敢部门、考级中心应在《办法》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直接开办或者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二、艺术考级机构 (一)审批机关。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审批机关为文化部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部负责审批跨省考级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省内考级机构。省内考级机构申请跨省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经所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文化部审批。 (二)审批标准。审批机关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批;只有同时符合上述规定并满足艺术考级实际需求的,才能予以审批。“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指凡申请设立艺术考级机构的单位,其教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本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编写的教材;第二,公开正式出版的教材,内部资料不再认定为教材;第三,专门用于艺术考级的教材,其他教材不再认定为考级教材,“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宫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是指:申请的每一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social art level examina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 (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的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 (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31号 (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 ?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 (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 (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职责是: (一)开展艺术考级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 (二)审定艺术考级专业目录、艺术考级标准、艺术考级教学大纲; (三)制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认定标准,审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 (四)制定艺术考级辅导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指导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制定艺术考级机构评估标准; (六)论证申请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 第七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和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 (二)印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三)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四)组织协调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 (六)完成文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 第八条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 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评估标准(试行)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评估标准(试行) 1、机构情况(50分) 1、1教材(15分) 1、1、1使用本机构自编且正式出版发行得教材(15分);1、1、2部分专业使用本机构自编且正式出版发行得教材,部分专业使用本机构自编但未正式出版发行得教材(5分); 1、1、3部分开考专业无本机构自编教材,该项评估不合格; 1、1、4所有开考专业均不使用本机构教材或所有开考专业使用本机构自编教材但均未正式出版发行得,即定为本次评估不合格。 1、2考官(10分) 1、2、1所有考官必须具备文化部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领导小组批准、由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10分)?1、2、2非考官执考,该项评估为不合格。 1、3考场(5分) 1、3、1具备开展艺术考级需要得条件,符合消防要求,安保措施到位,设施设备良好,能满足需要(5分);?1、3、2基本具备开展艺术考级需要得条件,基本符合消防要求,有安

保措施,设施设备一般,尚能满足需要(3分); 1、3、3不具备开展艺术考级需要得条件,基本不符合消防要求,无安保措施,设施设备较差,不能满足需要,该项评估不合格。 1、4备案(8分) 1、4、1艺术考级机构在考级之前,需做好以下备案工作: ①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将考级简章报审批机关备案(2分); ②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20日前,向艺术考级活动所在省文化行政部门备案(2分); ③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有关情况向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2分); ④艺术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得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2分)。?1、4、2未向审批机关提交考级简章备案、考前备案与变动备案材料,该项评估不合格。1、5办公场所(5分) 1、5、1有专门得工作机构与健全得规章制度,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得办公条件(5分);?1、5、2有专门得工作机构与健全得规章制度,有专职工作人员但不足3人,有基本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得办公条件(3分);?1、

南京艺术学院社会艺术水平(音乐类)考级章程(2018)

南京艺术学院社会艺术水平(音乐类)考级章程() 南京艺术学院是江苏省唯一的综合性高等艺术学府,是全国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也是我国独立建制创办最早并延续至今的高等艺术学府。学校艺术学科齐全、结构合理,师资力量雄厚,拥有艺术学学科门类下的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和设计学全部五个一级学科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艺术学学科门类下的全部五个一级学科均为江苏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省高校优势学科。 为了进一步发展江苏艺术教育事业,给广大文艺爱好者提供帮助和指导,提高修养,肯定他们的学习成绩,发现和培养后备艺术人才,经文化部同意,江苏省文化厅批准,举办社会艺术水平(音乐类)考级,以考级形式对业余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指导。同时,通过考级来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扩大招生生源,不断充实和发展艺术教育事业。 考级宗旨: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 考级原则: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章程 一、考级专业 考级专业分管弦乐(含打击乐)、键盘、中国乐器、声乐演唱四大类。其中管弦乐器包括:小提琴、大提琴、长笛、单簧管、小号、萨克斯管、打击乐、古典吉它等;键盘乐器包括:钢琴、手风琴、电子琴等;中国乐器包括:二胡、古筝、扬琴、竹笛、琵琶、葫芦丝、巴乌等;声乐演唱包括:美声、民族、通俗、童声等。 二、考级教材 、使用由我院统一编写公开发行并呈报省文化厅备案的版各专业考级教材,由浅入深,分级(其中声乐演唱:美声、民族、通俗、童声各级,葫芦丝、巴乌

各级)。 、年起停用版考级教材(除单簧管外)。 、考级教材在各考点有售。 三、考级要求 、器乐考级须演奏大、小调音阶、琶音等各一组和所考级别的练习曲、乐曲各一首(其中音阶、琶音由主考官从所规定的基本练习中指定)。各专业曲集中有考级说明的,则按说明要求。 、考生必须演奏所报考级别中的规定曲目,不得采用比所报高一级别或低一级别的曲目应考,否则视为不合格。 、器乐考试必须背谱演奏,不用伴奏。声乐考试可自带钢琴伴奏(伴奏带),也可以清唱。 、跳级考级者,考官必须加试缺考级别中的相关内容。 、凡报考八级以上(含八级)级别者,须加试《基本乐理及听音训练》科目,加试科目成绩与报考级别专业成绩均合格者方有资格获得考级证书。《基本乐理及听音训练》采用开卷考试方式。 、已获我院八级以上(含八级)证书需报考更高级别者,报名时请交验本人南艺八级的合格证书,以免试《基本乐理及听音训练》。 五、考级报名、考试 为方便考生,考生可就近选择在南京艺术学院本部、南京市各报名点及省内各考点报名、考试。经省文化厅备案、南京艺术学院考级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南京市各报名点及省内各考点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考试由我院统一派出考官,考级证书由我院统一制作。 报名: 、报名对象:考生年龄不限,在校学生及社会各界音乐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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