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解释机能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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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解释机能的司法实践

作者:焦艳鹏

来源:《现代法学》2014年第01期

摘要:法益理论解释机能的实现有赖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个案或类罪的法益判定。法益判定的逻辑过程主要包括法益类型识别、法益位阶度量及法益价值量确定。法益类型识别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逻辑起点、法益位阶度量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价值依据、法益价值量度量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技术路线。污染环境罪所侵害的实质客体包括生态法益与秩序法益,其中生态法益是该罪侵害的核心实质客体,也是该罪司法判定过程中法益识别与度量的主要对象。人的生态法益是污染环境罪法益位阶度量的首要标准,但在生态文明理念下,其它主体的生态法益也应作为度量标准。生态法益价值量的判定需与人身法益、财产法益进行转化,并应以生态价值评估方法科学确定生态价值的损害程度。

关键词:法益理论;解释论;法益识别;法益度量;生态法益

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1.11

引言作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重要学说,法益理论在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均有广泛影响。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教科书对法益理论多有介绍,一般将其作为犯罪的实质客体,并将保护法益作为刑法的重要功能。持上述观点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有:韩忠谟、甘添贵、林山田、靳宗立等。法益理论并非我国目前刑法理论中占据主流地位的学说,但近年来已经引起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法益”理论,国内可资参考的主要文献有: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丁后盾.刑法法益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民法学、行政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对此也有注意。民法学者对法

益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侵权行为的客体为非法定权利时的利益的保护模式上。(参见:孙山.寻找被遗忘的法益[J].法律科学,2011,(1);于飞.法益概念再辨析——德国侵权法的视角[J].政法论坛,2012,(4);方新军.权益区分保护的合理性证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解释论前提[J].清华法学,2013,(1);阳庚德.侵权法对权利和利益区别保护论[J].政法论坛,2013,(1).)对行政法益进行过研究的作品主要有:董兴佩.法益:法律的中心问题[J].北方法学,2008,(1))关于法益类型化的初步研究,可参阅本人拙著:焦艳鹏.刑法生态法益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法益理论引起刑法学界以外其他学科的注意,表明其可能具有超越刑法学的一般价值,其思维方法也可能具有法学方法论上的意义,对其他部门法非法定权利的利益保护机制的构建可能具有启发或可资借鉴参见:焦艳鹏.法益理论的价值

考量与适用维度的扩张[J].澳门研究,2013,(1).的价值。

解释论是法益理论刑法学价值的重要体现。法益的解释论机能“是指法益具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目标的机能。即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必须明确规定符合这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从而使刑法规定该犯罪、设立该条文的目的得以实现”[1]。法益理论的解释机能的实现有赖于刑事司法过程中法益理论的应用,其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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