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012年出口猪肉备案养殖场名单

002-2012年出口猪肉备案养殖场名单
002-2012年出口猪肉备案养殖场名单

2012年出口猪肉备案养殖场名单

各阶段猪的免疫程序图表

各阶段猪的免疫程序 一、生长肥育猪的免疫程序 1日龄:猪瘟弱毒苗超免,仔猪生后在未采食初乳前,先注射一头份猪瘟弱毒苗,隔1-2小时后再让仔猪吃初乳,这适用于常发猪瘟的猪场。 7-15日龄:气喘病苗。 10日龄: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疫苗,肌注或皮下注射。 10-15日龄:仔猪水肿苗。 20日龄:肌注猪瘟苗。 25-30日龄:肌注伪狂犬病弱毒苗。 30日龄:肌注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疫苗。 35-40日龄:仔猪副伤寒菌苗,口服或肌注(在疫区,首免后,隔3-4周再二免)。 60日龄:猪瘟、肺疫、丹毒三联苗,2倍量肌注。 二、后备公、母猪的免疫程序 配种前1个月肌注细小病毒疫苗。 配种前20-30天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4倍量肌注。 每年春天(3-4月份),肌注乙型脑炎疫苗1次。

配种前1个月接种1次伪狂犬疫苗。 三、经产母猪免疫程序 空怀期: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4倍量肌注。 每年肌注一次细小病毒灭活苗,3年后可不注。 每年春天3-4月份肌注1次乙脑苗,3年后可不注。 产前2周肌注气喘病灭活苗。 产前45天、15天,分别注射K88、K99、987P大肠杆菌苗。 产前45天,肌注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二联苗。 产前35天,皮下注射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苗 猪配套免疫程序

注:什么是免疫抑制? 免疫抑制是动物免疫功能异常的一种表现,是指动物机体在单一或多种致病因素的作用下,免疫系统受到损害,导致机体暂时性或持久性的免疫应答功能紊乱,以及对疾病的高度易感。当前各种引起免疫抑制的因素广泛存在于我国猪群之中,是造成疫苗免疫失败与诱发各种疾病的元凶之一。因此,当前在防控猪病中首先要消除猪群中存在的造成免疫抑制的各种因素,重点控制好免疫抑制性疾病,提高猪体的特异性与非特异性免疫力,才能保障猪群的健康水平,减少疾病造成的重大损失。 什么是免疫麻痹? 在一定限度内,抗体的产量随抗原的用量而增加;但抗原量过多,超过一定的限度,抗体的形成反而受到抑制,这种现象称为“免疫麻痹”。有些养殖场超剂量多次注射免疫,这样可能引起机体的免疫麻痹,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一、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一)生猪到屠宰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二)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康健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康健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圈。例外货主、例外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六)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七)检疫人员应及时确凿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合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验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3、急宰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有关工作人员及时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纯洁。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 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屠宰检验结果处理 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一、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一)生猪到屠宰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二)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六)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七)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 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 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验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

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方案

2017年礼县永赢养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健康养殖项目 实施方案 二〇一七年九月

目录 实施方案 (1) 一、项目概况 (3) 二、建设背景与编制依据 (3) 三、工艺技术方案 (5) 四、建设内容 (6) 五、投资概算 (7) 六、资金筹措 (7) 七、实施计划 (7) 八、附件 (8)

2017年礼县永赢养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健康养 殖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17年礼县永赢养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健康 养殖项目 2、项目承建单位:礼县永赢养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3、项目建设法人:张永代 4、项目主管单位:甘肃陇南市礼县畜牧兽医局 5、项目建设地点:陇南市礼县肖良乡坪望村 6、项目建设规模: 扩建砖混和彩钢结构猪舍275㎡,修建排污管道150m,新建集污池140m3。 7、项目投资: 项目总投资: 30 万元,其中财政补助25万,自筹资金 5万元。 8、项目建设期限:2017年9月中旬开始2017年11月中旬结束。 二、建设背景与编制依据 1、项目由来 项目由来: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

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种养结合、循环利用为主要推广模式,以畜禽养殖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有机肥和沼气等为主要利用方向,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全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积极贡献提升家禽规模养殖标准化水平,推进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的精神。因此,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和要求,走标准化生猪养殖,决定建设该项目。 2、项目的必要性:近年来,虽然生猪养殖逐步向规模化方向发展,但是离标准化生产的要求相差很远,存在圈舍建造、废弃物处理、人流、物流等方面缺乏科学的设计和管理,有的圈舍间距太近,有的没有消毒设施,有的没有粪污处理设施,粪便到处堆积,病死畜乱扔等等,使空气和水流受到严重污染,成为疾病流行的隐患。养殖场随时会成为疾病疫源地,一旦引发动物或人畜共患病,所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更大。动物疫病不但给国家或地区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因此,在日益严峻的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和生猪养殖产生的污染日趋严重的情况下,改善生猪规模养殖场排粪污处理设施等的建设,加快生猪规模养殖标准化生产,提高养殖场的排污处理能力和疾病预防能力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3、实施方案编制依据 (1)、编制依据: 本项目依据《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2017年畜禽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牧财发〔2017〕73号)的文件精神编制。 (2)、实施方案编制中所采取的建筑工程的建设标准及规范:

猪的免疫程序表

推荐猪场防疫程序表 --------------成功在防疫.效益靠管理

2、任何疫苗都可能有过敏反应(尤其是猪瘟),请备好抗过敏药物,如 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 猪场卫生消毒制度 1、进入猪场大门和生产区大门口处设消毒池,并设人员过往消毒通道, 消毒药物可用2%的火碱溶液,消毒对象主要是车辆的轮胎和人员的鞋底。 2、大门口处设喷雾器械,消毒对象是车身和车底盘。 3、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之前,必须经过消毒间,淋浴,更换工作衣、帽、 胶鞋,脚踏消毒池进入。经批准允许入场参观人员的消毒方法与工作人员相同,并按制定路线参观。 4、空猪舍在引入猪群前应彻底消毒, 程序为:清扫杂物、粪尿,用高压水管冲洗墙壁、地面及栏架。 水冲洗干燥后可用%的过氧乙酸或2-3%的火碱溶液喷雾消毒。 对于封闭舍可随后关闭门窗及出风筒,用甲醛和高锰酸钾熏蒸消毒24小时(甲醛30毫升/立方米,高锰酸钾15克/立方米,加水15毫升/立方米)。

熏蒸时先将甲醛称好放入容器内(按猪舍面积均匀放开)。最后放入高锰酸钾,放高锰酸钾时动作要快,以免溶液溢出,烧伤皮肤。 并迅速离开现场,封闭门窗。 5、猪场过道及运动场每周可用2%的火碱溶液或1:800的百毒杀消毒一次, 饲养用具(如饲槽)必要时每周刷洗一次,同时可用%的新洁尔灭消毒。 6、母猪进入产房前,将产房彻底冲洗干净,干燥后再用消毒药喷雾消毒。 母猪进入产房前,全身冲洗干净,经过消毒、驱除体表寄生虫后再上产床。母猪分娩前用%的高锰酸钾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后再用消毒药布擦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并及时清理胎衣和产房。 7、作好配种时的卫生消毒工作。8、作好接产时的卫生消毒工作。 9、作好经常性的环境消毒、带猪消毒,消毒剂应按性质经常更换。 猪场卫生防疫制度 为了搞好猪场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养猪生产的顺利进行,向用户提供优质健康的种猪或商品猪。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 的原则。杜绝疫病的发生。现制定以下《猪场卫生防疫制度》请全体员工及外来人员严格执行。 1、猪场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包括养猪生产线、出猪台、解剖室、 流水线走廊、污水处理区等。非生产区包括办室、食堂、宿舍等。 2、非生产区工作人员及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确有需要者必须经专长或主管兽医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在场内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只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3、生活区防疫制度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鲁政发[1995]6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6.07 【实施日期】1995.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修订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6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猪放开经营以来,我省屠宰业迅速发展,对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改善供应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不法经营者见利忘义,非法加工、出售病死和注水猪肉,牟取暴利,严重危害了消费者健康和利益,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生猪是我省畜牧业的骨干商品,也是出口、外调的重要商品。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生猪产销管理,对于树立我省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良好信誉,增强竞销能力,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让消费者放心满意。但是,也要注意不能回到过去“一把刀”的老路上去,继续坚持多渠道经营,搞活肉食市场,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防止生猪疫病传播和税费流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凡从事上市生猪屠宰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点)屠宰,禁止场外屠宰;生猪屠宰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对检出的不合格肉类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准上市销售;屠宰的生猪,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有关费用,并分别出具合法收据;国有、集体、个人收购的生猪,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和缴纳税费后,由经营者按照自愿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销售。

畜牧养殖物联网建设方案设计

家禽养殖物联网 基 地 建 设 方 案 河南腾跃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

目录 目录............................................................ I 1. 概述 (3) 1.1. 背景 (3) 1.2. 建设目标 (4) 2. 项目整体设计 (5) 2.1. 物联网网络架构 (5) 2.2. 物联网拓扑图 (6) 2.3. 系统设计架构 (7) 2.4. 系统开发环境 (8) 2.5. 系统运行环境 (8) 2.6. 物联网设计原则 (8) 2.7. 物联网技术采用原则 (9) 3. 物联网组成 (10) 3.1. 监测体系 (10) 3.1.1. 环境信息采集仪器 (10) 3.1.2. 视频监控 (10) 3.1.3. 环境智能控制系统 (11) 3.2. 家禽养殖物联网管理系统软件 (12) 3.3. 家禽养殖物联网管理系统(APP版) (14) 3.4. 家禽养殖生产管理系统 (15) 4. 配置清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概述 1.1.背景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不断增多,人们收入不断提高,对家禽产品的需求也急剧增加。目前全球家禽行业正在迅速发展,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发展迅猛。 我国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规模化家禽养殖发展迅速。养殖规模越来越大,家禽生产发生了质的变化,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产业。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肉类产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奶类和禽蛋也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增长,年递增率均在10%以上。1986年,我国的禽蛋产量首次超过美国,1991年,我国的肉类总产量首次超过美国,从1991年开始,我国肉类产量和禽蛋总产量连续几年保持世界第一。家禽业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为各级政府所重视,在许多地方被列为支柱产业,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家禽业养殖方式和养殖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的家禽业多为分散经营,在农村中仅作为副业生产。近十多年来,规模化家禽养殖业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行业。 殖业的迅猛发展,满足了人们对肉蛋奶的需求,并对发展我国的经济,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做出了较大贡献,但养殖业的发展同时已经造成我国新的环境污染问题。家禽杨业业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粪

规模化猪场免疫程序表.doc

病名 猪瘟 猪丹毒 猪肺疫 仔猪副伤寒 细小病毒病 日本乙型脑炎 钩端螺旋体 萎缩性鼻炎传染性胃肠炎仔猪黄、白痢 仔猪红痢 猪喘气病 猪口蹄疫 链球菌病 伪狂犬病 传染性胸膜肺炎 规模化猪场免疫程序表 猪别疫苗接种时间 仔猪首免 20 日龄,二免 50—60 日龄,用单苗较好 种猪每年 3、 9 月份各接种一次,用单苗较好 仔猪50—60 日龄接种,用猪丹毒、猪肺疫二联苗 种猪每年 3、9 月份各接种一次,用猪丹毒、猪肺疫二联苗仔猪首免 30--40 日龄,二免 70 日龄,用本地株制苗较好公猪引进时接种, 3 周重复免疫;以后每 6 月免疫 1 次母猪配种前 3周免疫 1次,每 6月免疫 1次 种猪每年 3—4 月份接种乙型脑炎弱毒疫苗 母猪配种前 2—3 周接种, 6 个月后重复 1 次,非疫区不免仔猪首免 3--7 日龄,二免 21 日龄,非疫区可不免 母猪产前 5 周和 2 周各免疫 1 次,非疫区可不免 母猪产前 6 周和 2 周各免疫 1 次,未发病猪场可不免 仔猪 发病严重的猪场仔猪生后 1—2 天、 14—20 天接种本 地菌株苗 母猪产前 14—21 天接种本地菌株苗 母猪产前 14 天和 28 天各免疫 1 次,未发病猪场可不免 仔猪7—15 日龄接种 1 次; 3— 4 月龄决定留种用的二免 种猪成龄猪每年用弱毒疫苗接种 1 次,右侧胸腔注射 仔猪9 周龄一免, 15 周龄再免 母猪断奶后配种前一免,产前10 周再免 公猪每季度免疫 1 次 母猪产前 8 周首免,产前 4 周再免 仔猪10 周龄首免,留种者间隔 6 周再免 母猪断奶后配种前首免,产前 4 周再免 公猪每年 4 月和 10 月免疫接种 仔猪12 周龄免疫接种 母猪产前 6 周首免,产前 2 周再免

【管理制度)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生猪屠 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壹壹年八月十五日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

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壹规划、分级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且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关联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运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定点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且

猪的免疫程序表

推荐猪场防疫程序表

2、任何疫苗都可能有过敏反应(尤其是猪瘟),请备好抗过敏药物,如 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 猪场卫生消毒制度 1、进入猪场大门和生产区大门口处设消毒池,并设人员过往消毒通道, 消毒药物可用2%的火碱溶液,消毒对象主要是车辆的轮胎和人员的鞋底。 2、大门口处设喷雾器械,消毒对象是车身和车底盘。 3、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之前,必须经过消毒间,淋浴,更换工作衣、帽、 胶鞋,脚踏消毒池进入。经批准允许入场参观人员的消毒方法与工作人员相同,并按制定路线参观。 4、空猪舍在引入猪群前应彻底消毒, 程序为:清扫杂物、粪尿,用高压水管冲洗墙壁、地面及栏架。 水冲洗干燥后可用0.3%的过氧乙酸或2-3%的火碱溶液喷雾消毒。 对于封闭舍可随后关闭门窗及出风筒,用甲醛和高锰酸钾熏蒸消毒24小时(甲醛30毫升/立方米,高锰酸钾15克/立方米,加水15毫升/立方米)。 熏蒸时先将甲醛称好放入容器内(按猪舍面积均匀放开)。最后放入高锰酸钾,放高锰酸钾时动作要快,以免溶液溢出,烧伤皮肤。 并迅速离开现场,封闭门窗。 5、猪场过道及运动场每周可用2%的火碱溶液或1:800的百毒杀消毒一次, 饲养用具(如饲槽)必要时每周刷洗一次,同时可用0.1%的新洁尔灭消毒。 6、母猪进入产房前,将产房彻底冲洗干净,干燥后再用消毒药喷雾消毒。 母猪进入产房前,全身冲洗干净,经过消毒、驱除体表寄生虫后再上产床。母猪分娩前用0.1%的高锰酸钾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后再用消毒药布擦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并及时清理胎衣和产房。 7、作好配种时的卫生消毒工作。 8、作好接产时的卫生消毒工作。

9、作好经常性的环境消毒、带猪消毒,消毒剂应按性质经常更换。 猪场卫生防疫制度 为了搞好猪场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养猪生产的顺利进行,向用户提供优质健康的种猪或商品猪。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 的原则。杜绝疫病的发生。现制定以下《猪场卫生防疫制度》请全体员工及外来人员严格执行。 1、猪场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包括养猪生产线、出猪台、解剖室、 流水线走廊、污水处理区等。非生产区包括办室、食堂、宿舍等。 2、非生产区工作人员及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确有需要者必须经专长或主管兽医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在场内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只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3、生活区防疫制度 ①全场员工及外来人员入场时均应通过消毒门岗,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 ②每月初对生活区及其环境进行一次大清洁、消毒、灭鼠、灭蚊蝇; ③任何人不得从外面购买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入场,场内职工及家属不得在场内饲养禽兽…如狗、猫?; ④饲养员要在场内宿舍居住,不得随便外出;不得去屠宰场,其它猪场或屠宰户,养猪户…家?逗留; ⑤员工休假回场或新招员工要在生活区隔离二天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工作; ⑥搞好场内卫生及环境绿化工作。 4、车辆卫生防疫制度 ①运输饲料进入生产区的车辆要彻底消毒; ②运输车辆出入生产区、隔离舍、出猪台要彻底消毒; ③上述车辆司机不准离开驾驶室与场内人员接触,随车装人员一样更衣换鞋消毒。 5、购销猪防疫制度 ①从外地购进种猪,须经过检疫,并在场内隔离饲养观察40天,确认无病健康猪,经冲洗干净并彻底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线?; ②出售猪只时须经兽医临床检查无病方可出场,出售猪只只能单向流动,如质量不合格腿回时,要作淘汰处理,不得返回生产线;

养猪场免疫程序和怎样使用疫苗

养猪场免疫程序和怎样使用疫苗 动物用的疫苗(生物制品),是用微生物(细菌、病毒、支原体、衣原体、钩端螺旋体等)、微生物代谢产物、原虫、动物血液或组织等,经加工制成,作为预防、治疗、诊断特定传染病或其他有关疾病的免疫制剂。动物用的疫苗,所应用的病原微生物应具有良好的免疫原性,经繁殖和处理后制成的制品,用以接种动物能产生相应的良好免疫力。 1、疫苗的类型 (1)传统疫苗传统疫苗是指以传统的常规方法,用细菌或病毒培养液或含毒组织制成的疫苗。传统疫苗在防制畜禽传染病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目前所使用的疫苗,主要是传统疫苗。传统疫苗,包括有如下主要的类型:① 灭活疫苗:又称死疫苗,以含有细菌或病毒的材料利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处理,使其丧失感染性或毒性而保持有良好的免疫原性,接种动物后能产生主动免疫或被动免疫。灭活苗又分为组织灭活苗(如猪瘟结晶紫疫苗)、培养物灭活苗(猪丹毒氢氧化铝疫苗、猪细小病毒疫苗)。此种疫苗无毒、安全、疫苗性能稳定,易于保存和运输。是疫苗发展的方向。 ② 弱毒疫苗:又称活疫苗,是微生物的自然强毒通过物理、化学方法处理和生物的连续继代,使其对原宿主动物丧失致病力或只引起轻微的亚临床反应,但仍保存良好的免疫原性的毒株,

用以制备的疫苗(如猪丹毒弱毒疫苗、猪瘟兔化弱毒疫苗等)。此外,从自然界筛选的自然弱毒株,同样可以制备弱毒疫苗。 ③ 单价疫苗:利用同一种微生物菌(毒)株或一种微生物中的单一血清型菌(毒)株的增殖培养物所制备的疫苗称为单价疫苗。单价苗对相应之单一血清型微生物所致的疾病有良好的免疫保护效能(如猪肺疫氢氧化铝菌苗、系由6:B血清型猪源多杀性巴氏杆菌强毒株制造,对由A型多杀性巴氏杆菌引起的猪肺疫无免疫保护作用)。 ④ 多价疫苗:指同一种微生物中若干血清型菌(毒)株的增殖培养物制备的疫苗。多价疫苗能使免疫动物获得完全的保护(如猪多价副伤寒死菌苗)。 ⑤ 混合疫苗:即多联苗,指利用不同微生物增殖培养物,根据病性特点,按免疫学原理和方法,组配而成。接种动物后,能产生对相应疾病的免疫保护,可以达到一针防多病的目的(如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三联苗)。 ⑥ 同源疫苗:指利用同种、同型或同源微生物制备的、而又应用于同种类动物免疫预防的疫苗(如猪瘟兔化弱毒苗、猪流行性腹泻疫苗,可用于预防各种品种猪的猪瘟和猪流行性腹泻症)。 ⑦ 异源疫苗:指利用不同种微生物菌(毒)株,制备的疫苗,接种后能使其获得对疫苗中不含有的病原体产生抵抗力(如兔纤维瘤病毒疫苗能使其抵抗兔粘液瘤病),或用同一种中一种型微生物种毒制备的疫苗,接种动物后能使其获得对异型病原体的抵抗力

猪的免疫程序表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推荐猪场防疫程序表 --------------成功在防疫.效益靠管理 防疫日龄疫苗种类备注种猪每年五月份前注射乙脑疫苗 种公猪、母猪每年口蹄疫、猪瘟疫苗各免疫二次 后备母猪6-7月龄配种前7-30天需接种细小病毒、伪狂犬、蓝耳、猪瘟疫苗各一次(间隔5—7天) 母猪 配种前6-12小时 注射促排3号(提高产子数量) 妊娠母猪 产前40-45日龄大肠杆菌疫苗 产前30日龄伪狂犬疫苗 产前20-25日龄猪传染性胃肠炎-腹泻二联苗秋冬季产前15-20日龄大肠杆菌疫苗 生产过程中注射催产素(产出1-2头猪之后) 产后当日注射产后康(百炎消)针剂 初生仔猪 2日内 注射补铁针和特能干扰素(预防仔猪 腹泻) 15-20日龄水肿疫苗

秋冬季注射气30日龄猪瘟疫苗 喘病疫苗35日龄链球菌疫苗 40日龄蓝耳疫苗或伪狂犬疫苗 50日龄口蹄疫疫苗、驱虫一次 60日龄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三联苗 90-100日龄猪瘟单联苗 2、任何疫苗都可能有过敏反应(尤其是猪瘟),请备好抗过敏药物,如 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 猪场卫生消毒制度 1、进入猪场大门和生产区大门口处设消毒池,并设人员过往消毒通道, 消毒药物可用2%的火碱溶液,消毒对象主要是车辆的轮胎和人员的鞋底。 2、大门口处设喷雾器械,消毒对象是车身和车底盘。 3、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之前,必须经过消毒间,淋浴,更换工作衣、帽、 胶鞋,脚踏消毒池进入。经批准允许入场参观人员的消毒方法与工作人员相同,并按制定路线参观。 4、空猪舍在引入猪群前应彻底消毒, 程序为:清扫杂物、粪尿,用高压水管冲洗墙壁、地面及栏架。 水冲洗干燥后可用0.3%的过氧乙酸或2-3%的火碱溶液喷雾消毒。 对于封闭舍可随后关闭门窗及出风筒,用甲醛和高锰酸钾熏蒸消毒24小时(甲醛30毫升/立方米,高锰酸钾15克/立方米,加水15毫升/立方米)。 熏蒸时先将甲醛称好放入容器内(按猪舍面积均匀放开)。最后放入高锰酸钾,放高锰酸钾时动作要快,以免溶液溢出,烧伤皮肤。 并迅速离开现场,封闭门窗。 5、猪场过道及运动场每周可用2%的火碱溶液或1:800的百毒杀消毒一次, 饲养用具(如饲槽)必要时每周刷洗一次,同时可用0.1%的新洁尔灭消毒。 6、母猪进入产房前,将产房彻底冲洗干净,干燥后再用消毒药喷雾消毒。 母猪进入产房前,全身冲洗干净,经过消毒、驱除体表寄生虫后再上

生猪免疫程序(仅供参照)

生猪免疫程序 一、强制免疫程序 1、口蹄疫免疫程序 ①种公猪:每年春秋两季用口蹄疫高效苗各免疫一次,每次肌肉注射2毫升。 ②母猪:每次配种前用口蹄疫高效苗肌肉注射2毫升。 ③商品仔猪:45日龄口蹄疫高效苗肌肉注射2毫升。 2、猪瘟免疫 ①种公猪:每年春秋两季用2头份猪瘟脾淋苗各免疫一次。 ②母猪:每次产仔猪出窝进行仔猪防疫的同时进行母猪防疫,每次肌肉注射2头份猪瘟脾淋苗。 ③商品仔猪:20日龄至35日龄用2头份猪瘟脾淋苗首免(10头以上养殖户建议用4头份),65日龄用4头份猪瘟脾淋苗加强免疫一次。 二、常规性免疫程序 1、猪伪狂犬病 ①种公猪:每隔4个月免疫一次,按疫苗说明书使用。 ②母猪: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按疫苗说明书使用。 ③仔猪:仔猪断奶后免疫,按疫苗说明书使用。 2、猪呼吸与繁殖障碍综合症 ①商品仔猪:20-30日龄首免,免疫剂量为2毫升,首免

一个月后采用相同剂量加强免疫一次。 ②母猪:后备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仔猪,以后每次于怀孕母猪分娩前一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一次,剂量为4毫升。 ③种公猪:后备公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仔猪,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剂量为4毫升。 3、猪细小病毒 ①种公猪:每6个月免疫一次,按疫苗说明书使用。 ②母猪:在配种前15天免疫一次,按疫苗说明书使用。 4、猪乙型脑炎病 ①种公猪:必须每年于4月中旬到4月底进行防疫,按疫苗说明书使用。 ②母猪:必须于每年的4月中旬以前结束防疫,按疫苗说明书使用。 5、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 ①种公猪:每6个月免疫一次,按疫苗说明书使用。 ②母猪:产前30天进行防疫,按疫苗说明书使用。 6、猪传染性胸膜肺炎 ①种公猪:每6个月免疫一次,按疫苗说明书使用。 ②母猪:产前30天免疫一次,按疫苗说明书使用。 7、猪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作废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1221 【实施日期】 19990101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 的监督管理。 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 第四条商品流通、畜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税务、公安、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驻地的城市1—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和乡镇各设1个;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 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审批。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后,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XX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XX省人民政府 XX省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XX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XX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XX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1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X经营的原则,实行定

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X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定点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养殖场所需的环评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 及代码 A0320猪的饲养 立项审批 部门 批准文号 占地面积(平方米) 绿化面积(平方米) 总投资(万元) 预期投产日期 1、项目组成: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备注 主体工程母猪舍m2共栋,层高层,砖混结构保育舍m2共栋,层高层,砖混结构种猪栏m2共栋,层高层,砖混结构产房m2共栋,层高层,砖混结构育肥舍m2共栋,层高层,砖混结构育成舍m2共栋,层高层,砖混结构 辅助工程 兽医室m2共栋,层高层,砖混结构消毒室m2共栋,层高层,砖混结构饲料库及加工间m2共栋,层高层,砖混结构办公生活用房m2共栋,层高层,砖混结构 公用工程 供电接自村电网排水沟m 环保工程 沼气池m3个,位于项目南侧沼液储存池m3个m3 干粪堆肥发酵池m3栋,层高层无害化沉死猪井个用于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尸体 (沼气池大小合理性:年用水量:7281t,日用水量19.95t,则沼气池至少598.5 m3,供应种植面积39.84亩) 2、产品方案

本项目常年存栏生猪1500头。出栏周期为6个月,则仔猪年出栏量37500头。 产品名称存栏数量(头/a) 生产母猪 妊娠母猪 空怀母猪 分娩母猪公猪 哺乳仔猪 生长猪 商品育肥猪 总计 3、饲料量 名称用量t/a 购买地备注 麦麸 玉米 豆粕 其他混合饲料 饲料单耗平均约为1.7kg/(头·d),则养猪场消耗量约/d、t/a。 4、采用清粪工艺: a干清粪工艺:5-10(L/头.日),粪、水、尿分离分别清楚的生产工艺 b水冲粪:30-40(L/头.日) c水泡粪:20-25(L/头.日) 5、 6、工作制度及职工人数 本项目定员人,实行班制,工作时间为小时,年工作天工作人员人在厂内住宿。 7、供水 本项目生产过程需少量冲洗用水及少量员工生活用水,由__________供应。 8、排水 养猪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排水沟排走;猪粪尿经干湿分离后,

国内猪细小病毒疫苗及免疫程序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2011年第8期国内猪细小病毒疫苗及免疫程序 尹子静 (山西省吕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吕梁033000) 猪细小病毒(porcine parvovirus,PPV )为DNA 病毒,可以引起猪的繁殖障碍性疾病。该病的主要特征为受感染的母猪,特别是初产母猪及血清学阴性经产母猪发生流产、不孕、死胎、畸形胎、木乃伊胎及弱仔等,尤其以产木乃伊胎为主,而母猪本身并不表现除流产之外的临床症状,其他猪感染后也无明显的临床症状。血清反应阴性的母猪主要在妊娠的前半期经口鼻感染病毒,结果免疫机能不全的胎儿经胎盘受到感染,从而导致疾病。猪细小病毒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在已报道的猪群中呈地方流行性,该病毒还可以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PRRSV)、猪瘟病毒(CSFV)、猪圆环病毒2型(PCV2)及猪伪狂犬病毒(PRV)等许多病毒发生混合感染;同时还可以与附红细胞体原虫、沙门氏菌和大肠杆 菌等某些细菌、 寄生虫发生混合感染,混合感染导致疾病更加难以控制,给全球养猪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 疫苗免疫是控制猪细小病毒病的主要手段。 1猪细小病毒疫苗的分类 猪细小病毒的防治主要以免疫预防为主。由于PPV 血清型单一及其高免疫原性,使得疫苗接种成为控制PPV 感染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目前用于防治猪细小病毒的疫苗主要有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这两种疫苗使用最为广泛,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发展,猪细小病毒的新型疫苗正在研究与开发之中。包括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基因工程活病毒载体疫苗、基因疫苗等。 1.1灭活疫苗 灭活疫苗又称死苗,是将病原体经理化方法灭活后,但仍保持其免疫原性而制成的疫苗。灭活疫苗具有安全性好,诱导产生抗体时间长,不需要低 温保存等优点。但是灭活疫苗产生抗体慢, 不能诱导细胞免疫反应,抗体水平相对活疫苗较低,需重 摘要:猪细小病毒(PPV )可以引起猪的繁殖障碍性疾病,控制该疾病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 疫苗免疫。本文概述了猪细小病毒的基本概况,并对国内市场上生产的PPV 疫苗、种类及免疫程序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猪细小病毒;疫苗;免疫程序 DOI:10.3969/J.ISSN .1671-6027.2011.08.008专论与综述 7.2注意霉变饲料对猪体免疫造成的侵害诱因,应 长期在饲料中添加除霉剂。 7.3预防免疫,用灭活菌苗按说明免疫母猪,对本病能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7.4每月在饲料中添加上述敏感药物,按预防量连 用5~7d 。 我们相信如果养殖户对该病有了充分的了解,严格按照科学的饲喂方式进行科学养殖,副猪嗜血杆菌病对猪场所造成的损失将会大大降低,养殖户们将会得到更高的收益! 参考文献 [1]容国允,等.副猪嗜血杆菌病的综合防治[J].湖北畜牧兽医,2008(9):24-25. [2]谭干郊.副猪嗜血杆菌病的综合防治对策[J].广西畜牧兽 医,2009(4):227-229.[3]吴位珩,等.副猪嗜血杆菌病的检测与防治研究进展[J].贵州畜牧兽医,2010(3):10-12.[4]林美芳.猪副嗜血杆菌病的诊断及其综合防治[J].福建畜 牧兽医,2006(5):31-32. [5]郑太荣,等.规模化猪场副猪嗜血杆菌病的诊断与综合防 治[J].中国畜禽种业,2009(2):113-115. [6]李文兰.副猪嗜血杆菌病的综合防治[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0(2):10-12. [7]王勇.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征继发副猪嗜血杆菌病的 诊断和防治防治[J].国外畜牧学-猪与禽,2009(6):88-89.[8]陈建明,等.浅析猪副嗜血杆菌病的诊治[J].养殖与饲料, 2008(7):44-45. [9]孔德江,等.一起规模化猪场副猪嗜血杆菌病的诊治与体 会[J].中国动物检疫,2009(6):59-60. !!!!!!!!!!!!!!!!!!!!!!!!!!!!!!!!!!!!!!!!!!!!!18

养殖场租赁合同范本

养殖场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猪场坐落地址甲方出租的猪场坐落地址位于见附图红线范围内,建筑面积平方米,甲方并保证该猪场与第三方无争议,甲方原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猪场,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猪场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租金数额、结算方式及缴纳期限 1、租金每年为元人民币大写。 2、租金缴纳时间: 第一年租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如乙方到时违约而不租赁甲方猪场,该租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以后每年租金在当年____月底前一次性交清。直至本合同结束为止。 3、租金的缴纳以转账方式支付,甲方需开具相关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租赁财产 1、租赁期间,所有租赁财产的维修与保养由乙方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自愿将猪场内原有设备免费给乙方使用,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设备损坏,其维修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 3、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据养猪需要添置新设备及修缮原有猪舍。 4、租赁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处置租赁期间乙方添置的新设备。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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