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研究

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研究
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研究

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研究

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信息大爆炸时代,全球经济互相发展融合,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大大加快。随着科技的提高,信息的共享以及国际运输物流水平的提高,跨国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遍布全世界各个国家,跨国贸易和跨国投资日趋频繁。一些国家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来发展本国经济,利用一系列的政策优惠,比如宽松的注册要求,较低或极低的税率和严格的保密制度等来吸引外国公司到此国家进行投资或者建立公司。这样的“政策洼地”,吸引了很多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设立离岸公司,利用离岸国家的政策优惠和税收法制的漏洞,在公司内部通过转移定价、资本弱化等方式来减轻甚至规避其纳税义务,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尤其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跨国公司利用离岸公司来进行的国际避税行为愈发猖獗。很多世界五百强的知名大公司,如苹果、谷歌、亚马逊以及我国的阿里巴巴等公司,都通过将超过其全球利润额的50%转移到它们在百慕大群岛、卢森堡等国家的离岸公司来开展它们肆无忌惮的国际避税行为。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不仅使得相关国家的税收金额大量流失,侵蚀了它们的税基,更打破了世界经济市场的发展原则,不利于公平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问题越来越得到世界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注与重视。各主权国家一方面通过国内立法对受控外国公司,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等方面加以规制,另一方面通过和其他在岸国或国际避税地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双管齐下,从而达到打击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目的,并取得了卓著的效果。与此同时,相关国际组织如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和欧盟也都致力于如何规制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对打击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做出了很大的贡献。OECD 在1998 年发布了针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有害税收竞争》报告,在之后的八年里,OECD 又先后发布了四份报告作为《有害税收竞争》报告的补充。2012 年在墨西哥举行的G20 峰会上,20 国集团领导人就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问题,提出了防止和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简称BEPS)的全球性课题,直指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会给全球经济的发展带来长期的致命的危害,需要世界各个国家共同合作,规制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硕士毕业论文辅助老师Q 7 6 6 0 8 5 0 4 4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由于跨国纳税人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行为最早出现在对外经贸较为繁荣的国家,所以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关注和研究也是从早期经济就较为发达的国家开始的。纵观国外学术界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研究,可以按照其侧重的研究方向将研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学者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侧重于研究国际避税地产生的原因和离岸公司产生的背景,如美国作家辛乔利;第二,侧重于研究国际避税地和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带来了具体的危害,如法国作家Gabriel Zucman;第三,从公司法的角度切入,来对离岸公司进行相关的研究,如日本税法学界的泰斗金子宏和英国的Judith Freedman 等。其实国外对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研究大多都是关于分析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这一现象的,真正研究如何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学者或有关人士少之又少,美国著名经济学家Joseph Eugene Stiglitz 是较早开始研究如何规制国际避税行为的学者,他在其所著的《避税通论》中提出了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建议,同时呼吁国际税制进行改革。由于我国的经济起步较晚,所有对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研究也远远落后于别的国家。我国目前涉及到离岸公

司国际避税的书目和资料还很匮乏,而且现有的国内文献基本上都是是分析其他国家较为先进的国内税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指导性意见,然后提出可以引进或可以借鉴之处,所以我国关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研究有待于更加深入的探索。研究离岸公司的国内学者主要有张诗伟和马更新,张诗伟在其所著的《离岸公司法》中详细的阐述了离岸公司的产生和发展,解释了其具有的法律价值,最后针对我国如何使离岸公司规范化和如何规制国际避税行为提出了一些建议。马更新在其所著的《离岸公司的应用与法律规制:基于我国公司集团的实证研究》中对跨国集团如何操作离岸公司以及离岸公司通过何种手段开展避税行为进行了阐述,并且针对不同的避税手段提出了不同的规制措施。关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给我国带来的风险,我国商务部研究院的梅新育教授在2004 年发布的《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中进行了具体的描述,他认为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给各个国家都带来了十分恶劣的影响,③并提出了与之相应的应对策略。而关于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研究,国内现有的著作主要有刘李胜所著的《纳税、避税与反避税》以及肖太寿的《中国国际避税治理问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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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国际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货物、资金及服务等国际流动日益频繁,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重视。为了联合起来更有效的规制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各个国家都纷纷签订了包含税收情报交换在内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或条约。相关的国际组织也持续关注着跨国经济活动中的国际避税问题,并且发布了各种报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规制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

第一节国际双边合作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规制

国际双边税收合作是与国际多边税收合作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两个主权国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打击国际避税,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签订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亦或是在已有的双边税收条约中加入有关于国际避税的条款,由双方税务机关分别执行,以此建立税收协作平台的协议。国家之间通过签订税收协定来加强双边税收合作共同规制国际避税的方法,对打击国际避税起到了较为明显的作用,已成为国际层面打击国际避税行为的重要方法之一。国际双边税收协定又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岸国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二是在岸国与国际避税地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OECD 于1977 年发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随后的1980 年,联合国年也发布了《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这两大范本成为各个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依据和基础,目前,世界各国已签订了超过两千多个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通常来说,在岸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双边协定主要涉及两大方面,一是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收征管协助;这样的规定促使缔约国双方承担提供给对方或与对方交换搜集到的有效税收情报的义务以及对缔约国税务部门在本国开展调查活动时积极提供协助的义务,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现象的发生,缔约国双方也应积极的协调其税收管辖权;二是制定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并加入在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非缔约国居民通过特殊手段来使自己看起来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政策的条件,从而导致税收协定被怀有避税意图的非缔约国居民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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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有关国际组织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规制

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行为也一直是很多国际组织持续关注并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近些年来

国际组织也纷纷重拳出击,围剿国际避税地打击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国际上并没有一个专门对付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组织机构,一些国际组织兼有管理国际避税地的职责,如OECD、欧盟(EU)、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和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IOSCO)等,这些组织都在全球范围内,从不同角度分别提出治理和监管国际避税地的具体标准和措施。这些国际组织针对国际避税地推出的全球性措施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类,分别是由OECD、金融稳定委员会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起的。16尽管各国际组织从税收、金融和监管等不同角度围剿国际避税地,但它们的共同目标基本一致。就是要求国际避税地遵循监管标准,协助打击国际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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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有关国家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 (22)

第一节美国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 (22)

第二节日本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 (28)

第四章中国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 (32)

第一节我国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立法现状 (3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前的法律规制 (3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国际避税的规制 (34)

三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36)

第二节我国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的不足 (37)

第三节我国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的完善 (41)

第四章中国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

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超级大国,其经济实力不容小觑。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2014 年我国更是以17.6 万亿美元的经济规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经济体。2016 年全年度我国实现了25.49 万亿美元的进出口总额,位于世界首位。同年,我国的对外投资总额为11299.2 亿元人民币,首次突破了万亿元大关,对外直接投资增幅超过了44%。这一系列的数字不仅展现了所谓的“中国奇迹”,也说明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开放性程度越来越高。改革开放我国打开国门,广阔的市场和庞大的劳动力资源吸引了大量的外国资本到我国投资,跨国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我国发展,同时我国也积极鼓励本国的企业到国外进行投资和经营,参与国际竞争。我国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战略确实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跨国公司为了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纷纷在国际避税地建立离岸公司,开展其国际避税行为,且避税手段越来越多避税规模也越来越大。由于我国跨国公司数量巨大,所以我国受到的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影响也十分的严重,我国政府和税务部门也愈发重视国际避税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针对离岸公司的法律规制还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我国应学习美国、日本等国家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问题的国内税法的先进和可借鉴之处,尽快完善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立法,并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税收合作,来打击国际避税行为,维持我国经济增长的稳定公平环境,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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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离岸公司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离岸公司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跨国投资和国际经贸的繁荣,但是更多的来说,离岸公司加剧了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跨国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离岸公司,再通过各种手段开展其国际避税行为,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侵蚀了有关国家的税基给这些国家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税收流失,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同时也破坏了国际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十分恶劣。各个国家和有关的国际组织对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也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有关国际组织通过召开全球性的会议以及颁布各种具有指导性的报告和计划的方式,国家通过制定并完善其国内税法以及签订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的方式,都就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行为采取了较为有效的措施和行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大国,作为一个正在全力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战略的发展中国家,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对我国的影响尤为严重,所以采取有效措施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是我国的“燃眉之急”。但是由于我国在税法的制定方面起步较晚,尤其是规制国际避税方面的法律还很欠缺亟待完善,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税收方面的合作还不深入,导致我国现阶段不能够很好很有效的规制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笔者在分析了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后,对如何完善我国关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及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税收合作提出了些许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但因为笔者的阅历资历尚浅,对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又是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所以笔者的观点和建议肯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笔者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完成本文,只希望为我国制定和完善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国际避税行为维护我国根本利益提供一点可参考之处。.........

参考文献(略)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范文

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学生: 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 学习层次:本科 年级: 14 春 指导老师:牛晓鹏 职称:副教授 教学点:修水 九江广播电视大学

开题报告 课题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容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香港公司如何合理避税

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卓越城二期B座1305-1306 1305-1306 Tower B, Block 2, Zhuoyuecheng, Shangmeilin,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香港特别行政区尖沙咀廣東道28 號力寶太陽廣場1412 UNIT 12 14/F LIPPO SUN PLAZA 28 CANTON ROAD TSIM SHA TSUI KL 香港公司如何合理避税 在国内,有很多公司和个人选择在香港注册一家公司,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避税。 谁都知道,国内公司税务较多,对于一般的小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一笔很大的开支。公司 注册下来了,哪怕不经营,公司没任何收入,每个月都要缴纳各种不同的税务,如营业税,印 花税等等,哪怕公司倒闭还要交住注销的费用,还要根据公司的注册资金的多少来收取印花税。 所以开立一个香港公司用来避税是很有必要的,我们这里的避税,是合理避税,而非偷税漏税,所以不会存在法律风险。 那注册香港公司后该如何合理避税了? 1、用香港公司申请的香港银行账户,他的公司帐户是可以收汇无限制的,如果您没有香港 的客户就是可以没有税的,公司做个申请就可以没有税,因为香港的政策是“地域来源征税”的。 2、在大陆有公司的,可以用香港公司的名义去谈业务,用香港公司账户接收汇款,这样就不会有营业税产生了。 3、做贸易出口的,您利用香港公司是可以获取中间的差价,这部分在离岸公司里也是没有税的。 4、通常也有很多客户是这么操作的:您注册完香港公司后,用香港公司名义去接您海外 客户的订单,假设这笔订单是USD10万的话,那您接完单后下单给国内工厂进行生产出口 假设是USD7万,你可以让您客户把款项打入我们的香港公司账户,随后我们可以把成本 USD7万打回国内工厂完成核销,您香港公司自已赚取了 USD3万的利润,那么,我们香港 公司所赚取的利润只要不来自于香港本土的,是可以合理免税,不用向港府缴纳利得税的。 5、合理就是通过国税的法规等漏洞来进行合理的避税。 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法,其中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关联交易,采 取转让定价的形式,即关联企业为共同获取更多的利润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 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6、用香港公司经营,然后找会计师做账,将纯利润最小化,这样就不用交多少税了。 7、直接申请零申报,也就是零报税,这样一来就没什么税务产生了,也就达到了合理避税的效果。 合理避税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按照一个经济学专家的说法:不避税,中国 百分之九十五的企业都要倒闭。由此可见避税有多么的重要。只要运用好香港公司,拿好中国与香港的政策的不同合理避税,就非常之简单了。

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答辩自述

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答辩自述 本文是关于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答辩自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范文一: 尊敬的西南政法大学的各位老师,很荣幸有这个机会接受各位老师的指导,首先我介绍一下本人这篇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背景。 一、我是一九九三年从华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曾做过法官,现从事律师工作。在从事律师业务尤其是民事诉讼业务中,有一个很深切的感受,就是大量的民事纠纷,最终债权人能想到的最后救济手段,就是追究债务人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如能证明债务股东确实应承担相应责任,债权人原本无法实现的债权可能就会出现重大转机,本人于一九九九年就曾办理过一起追究债务人股东出资不实案件,案件历经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支持了原告方追究债务人股东承担补充清偿未出资额100万美元的民事责任,后来我又办理了多起类似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我发现关于这个领域的理论论述并不太多,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讨论稿中某些内容又十分值得商榷,这一切促使我以这个为命题,撰写这篇毕业论文。 二、从结构来看,本篇论文就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进行了分析,民事责任部分是重点。 (一)从股东出资不实民事责任来看,这一命题显然是属于公司法范畴,从立法领域来看,除了一九九四年施行的《公司法》外,(当时写论文时,《公司法》修改版尚未出台),最高院并未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仅是自1993年以来,分别以会议纪要、批复等形式对这一问题有过不系统的一些规定,而某些省高级人民法院比如广东高院2020年出台了《关于企业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另外,陕西省高院也出台过类似的规定,我在对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研读时,采取的是大胆怀疑、小心求证的态度,对最高院及广东省高院一些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人这些观点对错暂

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探析

关键词: 资本弱化;关联企业;安全港规则;公平交易规则内容提要: 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逃避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企业避税的一种重要形式,针对这一现象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以阻止本国或跨国企业融资中债务资本的滥用,防范资本弱化对本国税收利益的侵蚀。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防范资本弱化的方法主要有固定比例法和公平交易法两种。结合国外实施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我国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安全港规则为主,公平交易规则为辅的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规则模式。这种规则模式,既能体现社会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体现社会公平、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资本弱化税制。笔者结合国外实行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就我国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及其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逐步完善。一、资本弱化的含义及其认定标准根据1987年oecd报告,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一般是指通过超额贷款来“隐藏资本”。即企业在融资活动中,人为降低企业资本中的股权比重,提高债权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融资,使企业资本中的债权比例越来越高,股权比例越来越低;由于股权资本是企业资本中的自有资本,因此,这种现象在学术界被称之为资本弱化。企业进行融资可以选择发行股票,也可以选择贷款,或者两种方式同时并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基于商业上或经济上的考虑,但也不排除出于税收利益上的考虑,选择使用过度贷款从而形成资本弱化。[1]当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份额使资本弱化时,将导致以增加利息支出来减少应税所得,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一般来说,企业利用债务融资比利用股权融资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一)利息费用作为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不可以;(二)股息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即在公司层面上和股东层面上都征税,而利息则不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三)利息预提税的税率往往比股息预提税的税率要低,甚至为零。因此,企业往往出于税收利益的考虑,采用资本弱化手段进行国际或国内避税。由于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方式运作资本,破坏了税收中性原则,导致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许多国家都对资本弱化作出了不同的安排,建立了资本弱化税制。那么,判断企业资本弱化的标准又如何确定呢?多数对资本弱化进行规制的国家都是以企业债务资本(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资本的固定比率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的标准,不过各国的认定标准有一定的差异。例如,oecd 对资本弱化的认定标准为企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比高于1:1的比例;美国、法国、德国则实行高于1.5:1的比例;葡萄牙、加拿大实行高于2:1的比例;澳大利亚、日本、南非、新西兰、韩国、西班牙等国实行高于3:1的比例;丹麦实行高于4:1的比例。[2]不同的认定标准反映了各国对资本弱化问题的不同态度:固定比例较低的国家,对资本弱化的规制旨在防范本国或跨国投资者的避税行为,制止资本弱化对税基的侵蚀效应,抑制投资者对税盾效应的滥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固定比例较高的国家,对资本弱化的规制一方面是为防范本国或跨国投资者的避税行为,另一方面也考虑到资本弱化规则会限制资本的自由流动,阻碍本国或跨国投资,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及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因此,目前全球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尚未制定资本弱化规则。另外,还有些国家采用公平交易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资本弱化问题,如英国、荷兰、土耳其、奥地利等国。这一标准,根据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贷款的不同侧面进行考量:在与关联方贷款相同的条件下,判断一个非关联方是否也会向其提供债务资金—会提供的为公平债务,不会提供的则属于资本弱化。即在注重事实以及对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该项贷款事实上是债务还是资产,从而判断是否属于资本弱化避税。二、发达国家应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在本国或跨国投资活动中,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利用关联关系把投资作为贷款来虚增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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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 1.对国家法生疏 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 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 的习惯进行。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 必难于登天。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 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 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 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 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虽然学校组织的民汉 互动拉近了民汉学生之间的距离,但用第二语言学习的困惑,造 成的学业成绩差异使民族学生总处于被帮助的地位,角色变换使 许多学生不适应。因此,增强其学习能力,恢复其自信心尤为重要。 3.渴望学习法律 民族法学学生性格直率、坦诚,通过和他们交谈,发现 大部分同学选择法学专业是为了将来能够处理好当地纠纷,为民 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作贡献。他们对本华民族习惯法有一定研究,这为学习中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奠定了基础。 4.熟悉民族习惯 新疆民族大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对民族习惯了如指掌。在以后的法律职业工作中,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民族纠纷,做好国

离岸公司避税原理

首先,海外公司如香港,BVI无增值税,所以也不存在大陆的退税,也是先增再退,另外,从工厂角度如果接受款项来自你的香港/海外公司,也是属于核销款项的,正常可以办理退税的,不会受影响,中间利润可以申请免税,不需要交税的. 其次,2000年6月26日,經合組織發佈題爲《認定和消除有害稅收行爲的進程》的報告,將35個國家和地區列入了避稅的黑名單,BVI榜上有名,加上“911事件”,BVI公司爲恐怖分子“幫”了不少的忙。在國際壓力下,BVI政府被迫對公司法進行了修改。二00四年12月31日後更改部分公司法例將正式生效,昔日盛名的BVI將和百慕達,紐埃,開曼等地方一樣,不再令人趨之若騖了, 06年7月15日,BVI政府要求嚴格執行公司管理法案的新規定,它是關於披露以及應遵守的嚴格的規則。與開曼群島和百慕大群島相似,按照此規則的要求,所有的董事、股東必須提交文件的国际公证文件1)董事和股東的身份証或護照2)董事和股東的銀行資信證明3)住址證明。 取消股票無記名制度。無記名股票必須由託管機構集中保管,公司必須把最終受益人的資料提供給官方。此法例生效意味著BVI公司的股東和董事從曾經的不需要揭露身份到不得不披露身份的轉變。 如果政府認爲某個公司或帳戶涉嫌洗黑錢,當地最高法許發出令搜索後,離岸公司的資料必須公開。 公司註冊費用提高。受法例更改的影響,不但註冊費用提高,同時年費也將增加,以往低廉的管理費用不再是BVI的優勢。 成立公司須提交銀行介紹信,此項費用極度昂貴。

除此外,BVI公司還必須遵守世界銀行組織公開的法例。至此,很多人會關心,BVI此次法例更改後,哪里註冊公司最適合我們做生意呢?答案無疑是英國公司,以下列舉英國公司的部分優勢。 信譽度高,政策穩定。公司成立後可在世界任何國家及地方開立銀行戶口。 管理費用低。每年只需固定成本,包括政府費用及專業服務費用,非当地运作不交税(同BVI)。

反避税法律法规汇编

《反避税法律法规汇编》 前言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务收入或所得额的业务往来按照合理办理办法进行的调整。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其中有关反避税的“特别纳税调整”作为独立章节首次在实体法中表述,这标志了我国反避税工作全面立法。就具体内容而言,其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以及对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规定。尤其是在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避税相关法律体系,将有力推动我国反避税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显示了我国税务当局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强化国际税收管理方面的信心和决心,标志着我国反避税管理工作步入科学规范、全面提升质量的崭新阶段。 为了便于企业财务人员全面了解与特别纳税调整相关的税法法律法规,本汇编将征管法及其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办法》中涉及反避税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了整理,供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一)基本条文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附: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1、我院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报告 95、珠海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现状调查报告 2、试论人民调解员的基本素质和条件 96、对你所在家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现状的调查 3、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就业方向的社会调查 97、试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困惑 4、论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学习方法 98、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的意义 5、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如何规划职业生涯初探 99、对大学生同居现象的调查与分析 6、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调查与分析 100、我院校园盗窃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7、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专业素质的培养 101、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8、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如何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102、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如何提高就 业技能 9、浅析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就业前景 103、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综合技能的培养 10、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 104、我院法律事务专业考试制度之我见 11、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3+1和3+X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方法的差异 12、试比较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区别 105、论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如何培养专业学习的兴趣 13、对广东省法律服务市场的社会调查(可以具体到某个市或县) 14、浅析律师助理的条件和工作职责 107、企业法律顾问的条件和工作职责 15、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16、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17、论法与道德 18、女大学生如何加强求职中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 19、大学生校园自杀事件的法律分析 20、大学生自杀事件中学校究竟有何责任的思考 21、论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2、如何加强我院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23、如何预防高校伤害案件之我见 24、高校女生暴力案件的社会调查 25、对我校安全措施存在问题的调查 26、对我校学生婚恋观的调查报告 27、中小型企业需要何种法律人才之我见 28、对我校外来百货经营者从业资格的调查与分析---从商法的角度 29、对我校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从产品质量法的角度 30、对你家乡“三农”问题的调查与分析 31、论数罪并罚 32、如何从法律上完善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的若干思考 33、对如何完善我校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的几点建议 34、试谈我校后勤集团的法律性质 35、对我校学生公寓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法律思考 36、对我校成立一个行政性质法制或法务部门必要性的思考 37、如何完善我校学生行政处分的法律机制 38、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 39、试举一案例分析年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家长是否有支付学费的义务 40、试论农业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权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除封面、扉页及授权页外,论文内容一般包括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语、参考文献和必要的附录、致谢、个人学习简历和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具体格式要求如下: 一、论文封面、扉页及授权页格式 按学校提供的版式及要求。 二、授权页后的题目、摘要、关键词页格式 题目居中,二号黑体字;有副标题的,另起行用破折号引出,小4号黑体字。摘要应直接将文章的主要论点、观点用简练的文字表述出来,避免使用笼统、概括性表述;摘要中不应出现“本文……”“笔者认为,……”“我们认为”之类的表述,字数800字左右;关键词3——5个。摘要与关键词间空一行。 题目、摘要、关键词译成英文,另起一页。字体、字号见示例。 示例: 论文题目 (三号,黑体,居中)

摘# #要 (三号,黑体,居中) 摘要正文(小四,宋体)。 关键词: XXXX;XXXX;XXXX (3-5个主题词)(小四,黑体) Thesis Title (三号,黑体,居中) Abstract (三号,黑体,居中) Keywords: XXXX;XXXX;XXXX (3-5个主题词)(小四,黑体) 英文摘要必须用第三人称,最好采用现在时态编写。大约为1000-1500个单词。 英文关键词与中文关键词一一对应。 三、目录格式 目录标题序号采用一、(一)(也可再用下级序号1),并用……………符号引出正文中对应的页码。另起一页。 示例: 目###录 (三号,黑体,居中) 前言(四号,宋体) (1) 一 xxxxx(四号,宋体) (一) xxxxx(小四,宋体)………………………………………………………………

法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范文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 学习层次:本科 年级: 14 春 指导老师:牛晓鹏 职称:副教授 教学点:修水

九江广播电视大学 开题报告 课题内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

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 从教材、网络及各项法规中查找我国关于《劳动法》的法律条文及法律依据;部分法学家的认识、观点;通过日常工作中走访调查当事人对《劳动法》一些看法收集和在实践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准备好相关资料后,理清自己思路开始进行写作。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 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是劳动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定义、特征以及它与相关范畴的比较,在对我国关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各种有代表性学说的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应当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模式。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 2016年3月6日—3月9日确定题目 2016年3月10日—3月15日开题报告 2016年3月16日—3月22日论文提纲 2016年3月23日—3月25日初稿 2016年3月25日—3月28日二稿 2016年4月1日—4月10日定稿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 一、引言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诉讼的含义 2.劳动诉讼的特征 (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仲裁的含义

法律硕士论文格式

法律硕士论文格式 一份完整的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 封面(二) 目录 (三)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四) 正文 (五) 参考文献(六) 致谢(七) 附录现分述如下: (一) 封面封面应包括题目、学生姓名与专业班级、指导教师姓名、(设论文计) 完成时间等内容。题目应力求简短、精确、有概括性,直接反映毕业论文 (设计)的中心内容和学科特点。题长一般不超过 20 个汉字,如确有必要,可用副标题作补充。 (二)目录毕业论文(设计)必须按其结构顺序编写目录,要求层次分明,体现文章展开的步骤和作者思路。目录格式是论文的结构层次,反映作者的逻辑思维能力,所用格式应全文统一,每一层次下的正文必须另起一行。目录独立成页,工程设计、研究类毕业论文(设计)的目录,以章、节、目来编排,将章、节依次顶格书写,在其同行的右侧顶格注上页码。 (三)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摘要一般不分段,不用图表,以精炼的文字对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观点、方法、成果和结论进行高度概括,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自成一篇短文,具有报导作用。摘要中对作者所做工作的评价应客观,不要使用带有渲染、夸张作用的词藻。中文摘要以 350 字为宜,置于前页。外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对应,紧接其后。关键词(也叫主题词),是反映毕业论文(设计)内

容主题的词或词组,一般3~5 个。中、英文关键词放在相应摘要之后,关键词之间用逗号分开。 (四) 正文正文包括绪论、本论、结论、参考文献和致谢。 1、绪论(即概述或引言或前言等)绪论是毕业论文(设计)的开头,应阐述课题的来源、要求、意义、完成任务的条件,将采取的对策、手段、步骤及须达到的目标。如果是一个大课题的子课题,应阐述该大课题的全貌及本子课题的具体任务。 2、本论本论是正文的主体,包括文献资料的综述,该课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方案的论证与比较,结构设计,参数计算,经济分析,安全环保,有关问题的讨论和采取的措施等。对于实验研究类、新原理新方法研究类论文,结果讨论是全文的核心。在撰写时,对于必要而充分的实验数据,误差分析,各种现象及产生现象的原因的分析,分析和推理结论的由来都应做出交待,并指出所得结论的前提和使用条件。运用图表反映研究结果,可作为有效表达方式。 3、结论(或结果讨论)结论集中反映毕业论文(设计)的特点、研究结果和理论见解,撰写时要简明扼要,措辞严密,留有余地。结论主要反映当事人的工作成绩,属于他人的已有结论应当少提。要实事求是,切忌言过其实。 (五)参考文献毕业论文(设计)须在论文的最后列出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列写必须严格按照毕业论文(设计)中引用的先后顺序依次列写。参考文献的列写格式,详见毕业论文(设计)的形式要求与书写规范。

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

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 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从税收开始到今天,自国外至国内,纳税人为逃避纳税想尽了各种办法,他们的脚步从未停歇。社会经济的发展,避税手段的更新,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的有效安排达到避税,降低成本,实现企业实际收益的最大化。资本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强,国家通过对资本的控制可以实现国家对经济宏观控制,投资者对资本的操控可以得到更大利益,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结构的安排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纳税人财务费用(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可扣除)减少纳税自出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避税。税盾理论就是纳税人通过资本弱化,减少应税所得额,成功避税。 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市场对资本的要求较高,对企业资本结构关注较早。从企业纳税人为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对企业资本进行设计,到税盾理论的出现,最后到从国家法律层面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经历了漫长的路程,为当前国际上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法律规制提供了许多教训和经验。我国于2008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初步建立了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在资本弱化避税的识别和规制上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资本弱化避税的定义上,区分资本弱化结构跟资本弱化避税,即法律对资本弱化结构的态度是限度规制,而非彻底的消灭。 国家允许企业纳税人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债权资本发生的利息,在核定企业应税所得额前可扣除。法律对超出其规定范围的部分认定为避税目的的资本弱化,国家坚决予以打击。在资本弱化避税的模式上选择了国际通用的模式,一个是安全港模式,另一个是正常交易模式。安全港模式又叫固定交易模式,是指国家事先规定企业纳税人资本弱化的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射程”范围内,企业的资本弱化安排是安全的,超过了就要接受国家资本弱化避税规则的调整。 正常交易模式也称为独立交易模式,是将企业纳税人经营活动对比非受控,或者非关联方是否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在借债方面如果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则认定为违反了独立交易模式,所产生的利息便不能作为财务费用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我国在资本弱化避税的模式选择上,采取了折中法,以安全港模式为主,兼采正常交易模式。2008年我国在规定资本弱化避税时,一方面考虑到国内对资本需求状况,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在制定法律时,对资本弱化

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标准 (1)

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标准 经法学院分委员会2011年5月25日通过 重庆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适用本标准。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为申请相应学位而提交供评审、答辩的学术论文,是检验其学习效果,考察其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及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 (一)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选题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要能够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能力。选题在学术上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主题鲜明具体,避免过大过泛,且题目设计合理。 (二)论文类型与总体要求 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成果类型分为:基础性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等。 总体要求: 1. 学位论文写作应符合基本的学术规范。 2.论文应当对国内同类选题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归纳,说明选

题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与未解决的问题。 3.论文写作合乎逻辑、分析深入、论证合理。 4.论文的论证应有充分的依据,参考文献不少于20篇。 5.论文语言精练,符合汉语写作规范和字数要求。 6. 学位论文写作规范、印制规格,按照学校的统一规定办理。 (三)各论文类型的具体要求 【论文类型】基础性理论研究(正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 【内容要求】 1.选题: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论文的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适当,具有合理性。 2.研究内容:针对选题查阅国内外文献资料,掌握该选题的学术研究前沿,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对拟解决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观点论证。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及工作量。 3.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对论文选题进行分析研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门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 4.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成果应体现作者的新观点、新思想或者新见解。

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

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 近来,有不少同学问怎样写法律事务类的论文,那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内容仅供参考。 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1【摘要】由于企业自身在发展的过程中将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忽视了企业法律事务风险的管理,从而使得企业的管理结构与运行模式难以满足实际发展的需要,阻碍了企业了健康发展。因此认清企业法律事务风险工作的防范与注意点,对于实现企业运行机制的健康运作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从现阶段施工企业法律事务风险工作的现状出发,在相关科学理论的支持下,探讨新形势下施工企业增强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的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法律事务风险;施工企业;防范;注意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进行,我国施工企业在创造更多经济价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在企业发展的实际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法律事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体系的核心构成,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虽然近些年来企业在自身法律事务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依旧存在不足,满意实现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价值的实现,很难保证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要充分重视起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1、法律事务风险认识在施工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1、1、未充分认知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风险 由于在市场经济下从事商业经济活动,任何活动的进行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来说,最理想的状态就是涉及到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对外部的经营行为,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达不到此种理想的状态,也应该事前对各种经济活动做好风险防范。一些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风险的认识不足,并没有十分清晰的认识到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发展的影响,没有从企业存亡的高度认识和重视法律事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1、2、未深入了解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风险 在施工企业现实工作的经营活动管理发展链条中,直接进行事务风险管理是施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企业只是单纯的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风险工作就是解决矛盾纠纷风险,并未正确的区分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之间的区别,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是单纯的整理企业案件、拟定起诉文书、讨债、打官司等,并未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对于企业管理的深层意义,为企业拟定各种管理文书、管理合同等重要的法律事务。 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包括企业的事务经营管理,并非单纯的落在法律的层面之上,也并非单纯的解决法律风险。 2、法律事务风险在施工企业中的防范对策 2、1、施工企业要立足于自身发展的实际,进行法律事务管理结构的科学构建

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以及避税问题.

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以及避税问题 一、案例背景 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转变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定阻力,因此宏观政策提出“开放可以引进技术、引进管理”,这也是为了打破阻力。由此外资企业获得了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不少外资却以此作为获取超额收益的途径。 由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关于外资的研究报告称,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每年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款损失有300亿元。外资企业凭借超国民待遇和避税手段,使其能以较低价格开拓和占领国内市场,已对内资企业产生了巨大的挤出效应。 研究跨国公司在华行为也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经验。集团化、全球化是企业发展的趋势,中国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相当多的问题,向优秀的跨国公司学习,加强母子公司管控能力,是中国企业成功必经之路。 二、跨国公司利润转移-成功的横向管控 在跨国公司全球化过程中,在其母子公司管控的整体框架的指导下,出于集团整体战略考虑,对于旗下众多不同业务领域、不同地区分布的子公司,母公司会根据运营环境的变化构筑有效的横向管控。在财务管控的辅助之下,集团整体战略的实施就会更加迅速而有效。 1.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动因-将属于中方的利润转入其集团内部 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子公司有多种方式,笼统的讲可分为中外合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两种。在中外合资公司里,中方合作伙伴并不包含在集团利益版图里,不是集团的一部分,那么跨国公司的母子管控体系里自然会涉及怎么样使其在华子公司能为集团创造更多的利润,在合资公司能创造的利润固定的情况下,根据在合资公司里双方共同分担收益和风险,跨国公司一般建立的横向管控就会要求想办法将合资公司的整体利润尽可能转移至母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以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法律规制论文概要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法律规制论文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避税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b)-0200-02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当代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核心角色。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跨国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了优越的环境,但同时跨国公司成为国际上主要的纳税义务主体。国际上大量避税行为的存在不仅侵犯了各国的国家利益,使得各国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而且还扭曲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跨国公司的避税理由在国际上日趋严重。如何有效地规制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一直是各国所面对的一个重大税收难题。尤其是避税港的建立,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打开了“方便之门”。本文从国际避税的概念和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避税的目前状况入手,进而分析了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避税的理由及表现方式,并尝试提出反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应采取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避税港 :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12(b)-0200-02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当代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核心角色。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跨国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了优越的环境,但同时跨国公司成为国际上主要的纳税义务主体。国际上大量避税行为的存在不仅侵犯了各国的国家利益,使得各国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而且还扭曲了国际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税负不平,从而影响了国际收支的平衡。因此,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其必要性,本文仅从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的避税行为进行探讨,并提出国际上应对此类行为的一些防范策略。 1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概述 1.1 国际避税 研究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首先要明确的是国际避税的含义。国际避税,是指国际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或税收协定规定的疏漏之处,采取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行为,达到减轻或规避法律要求其承担的纳税义务的目的。国际避税可以说是国内避税的延伸和发展,其特殊性表现为:首先是主体的延伸,进行避税的主体具有跨国性。其次是跨国纳税人所逃避的法律既可以是一国国内法,也可以是各国间的国际税收协定。 1.2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目前状况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考验之下,跨国公司现已成为国际经贸交往的核心主体。当前国际社会,跨国公司避税的主要途径包括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资本弱化、利用电子商务、金融衍生工具避税、利用避税地避税等形式。但由于多数国家已经建立越来越严密的转让定价税制,通过转让定价避税日益困难;由于滥用税收协定的空间有限且操作困难,加上已经形成反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规范,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相对较少。1因此,通过避税港避 税进行避税呈现出日益增长趋势。 1.3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理由分析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

法律硕士: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doc.doc

法律硕士 (学科代码: 035101、035102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一、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以法律职业为背景的专业学位,是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专业学位教育。北京交通大学自2009 年成为法律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来,确立了在秉承学 校专业构成特色的基础上,着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提升学生专业素养的原则。 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硕士培养分为两个方向: 1. 法律(法学):培养对象为接受过系统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 2.法律(非法学):培养对象为本科阶段所学专业为非法学类,具有跨学科知识结构和复合 型知识背景的专业法律人才。 二、培养目标 本学科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优秀法律人才为总目标,具体目标如下: 1.思想道德层面: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水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信守并勇于实践 公平正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 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2.学术水平层面:掌握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的学科知识,熟悉所从事研究方向的法 律现状与研究动态,了解相关学科的学术前沿。 3.能力水平层面:具有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能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研究工作的能力;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并能运用于专业研究与学 术交流;具备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以及法律职业所要求的知识结 构、思维特征和应用能力,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需的学术水平和职业技能。 4.成果水平层面:毕业答辩前至少公开发表一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至少参加一次调研或实践,至少参与一个相关领域的研究项目。 本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主要为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金融系统、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部门等。 三、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 (一)培养方式 1.通过课程教学、实践必修环节训练和学位论文撰写,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法 律问题的能力。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第一部分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 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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