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_一、总则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_一、总则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_一、总则

附件二: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并表监管围 (2)

第三章并表监管要素 (4)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 (4)

第二节大额风险暴露并表监管 (6)

第三节部交易并表监管 (8)

第四节其他风险的并表监管 (10)

第四章并表监管方式 (11)

第五章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 (14)

第六章跨境监管 (17)

第七章附则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和加强对银行及其母子公司的并表监管,防银行集团的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国注册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附属机构是指由银行控制的子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度量和监控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指引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第五条根据审慎监管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银行集团的控股公司追溯财务状况、重大投资、股权变动等重要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备忘录对银行集团的控股公司提出监管要求和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与境证券、保险等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减少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加强协调合作及信息的充分共享,确保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得到充分的监管。

第二章并表监管围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以控制能力为主,兼顾风险相关性的原则,确定并表监管围。

第九条根据母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是否具有控制力,下列被投资机构应纳入并表监管的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机构50%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机构时,应当考虑母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十条母银行对被投资机构不具备控制力,但根据风险相关性,被投资机构对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下列情况仍应纳入并表监管的围:

(一)被投资机构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被投资机构的风险加总后,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实质性影响;

(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实质性影响。

第十一条被投资机构属母银行短期持有且对银行集团没有重大风险影响的,可以不列入合并的围。

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银行集团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并表监管围并提出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银行集团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围及并表管理情况。

第三章并表监管要素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确保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达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并表围、资本充足率计算、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容。

第十五条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中对集团部资本投资以及集团对外资本投资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这些处理方法包括:并表轧差处理、资本扣减处理、风险加权处理和比例并表处理等。具体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了解银行集团部母银行与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持股以及相互持有次级债等合格资本工具的情况,并确认这些情况在计算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时已得到正确处理。

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了解银行集团部,特别是母银行是否通过发债筹集资金用于对附属机构的投资,并对这种情况可能为银行集团稳健性带来的负面影响予以充分关注。

第十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要求母银行及附属机构对银行集团以外的资本投资在计算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时应予以扣减,或采取其他审慎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要求银行集团将母银行对附属机构中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进行扣除,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并表处理方法;同时还应通过与其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了解此类附属机构的风险状况以及对银行集团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

第二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要求银行集团将母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外的附属机构资本投资进行扣减,同时还应进一步对非金融附属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杠杆比率情况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分析,就其对银行集团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影响进行判断。

第二十一条对没有达到并表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集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包括要求银行集团制订具体的资本充足率改善计划,限制银行集团的资产增长速度和对外资本投资。必要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对母银行资本充足比例要求,以保证整个银行集团的稳健性。

第二节大额风险暴露并表监管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风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这些要求包括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管理政策和控制度,实时监控大额风险暴露,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预警报告制度,以及与风险限额相匹配的风险分散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银行集团大额风险暴露是指银行集团并表后的资产组合对单个交易对手或一组有联系的交易对手、特定的行业或地理区域、特定类别的产品等超过银行集团资本金一定比例的风险集中暴露。

大额风险暴露不仅包括银行的表外业务,还包括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附属公司经营中形成的风险敞口。

第二十四条银行集团应根据自身的资本基础和资产负债规模制定集团层面的大额风险限额,并持续进行并表监测,通过相关报告制度,确保集团的管理层及时识别总体资产组合中的风险集中程度,并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对风险集中度较高的资产采取风险分散措施。

第二十五条银行集团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针对集团层面的所有大额风险暴露的信息集中管理体系,以有效汇总和识别总体资产组合中各种风险的集中程度,并按照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并表口径数据。

第二十六条银行集团应对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和对单一集

(金融保险)第九章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

第九章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 一、银行的表外业务 (一)表外业务的含义 表外业务(off-balancesheetactivities,简称OBS)是银行从事的,按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或不直接形成资产或负债,但能改变银行损益状况的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包括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和或有债权/债务业务,狭义的表外业务仅指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业务。 表外金融业务主要是指银行利用人力、设施等资源对客户提供转帐结算、事务代理、信息咨询等服务,通过出售劳务、信息以获取手续费。由于银行只是单纯提供金融服务,基本不承担资金损失的风险。 或有资产(contingenciesreceived)和或有负债(contingenciesgiven)是银行从事的一类特殊业务或交易,当其业务或交易发生时,并不必然形成资产和负债,因此不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内反映。然而,这些或有事项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资产或负债,从而可能未来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反映。(在新巴塞尔协议中,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具有潜在的风险,应在银行财务报表的附注中予以揭示)与商业银行从事的表内业务相比,表外业务主要有以下特点: (1)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最突出的特点是提供非资金的金融服务,资金与服务相分离;(2)表外业务形式多样; (3)表外业务,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类业务的金融杠杆性极高; (4)表外业务透明度低,监管难度大。 (二)表外业务的发展与现状 (1)随着表外业务的大量增加,非利息收入也迅速增长。 (2)在西方发达国家,表外业务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很高; (3)表外业务所提供的服务种类迅速增加。 (三)表外业务发展的原因 表外业务具备“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统一,是商业银行积极发展表外业务的内在因素。 推动银行拓展表外业务的客观因素归纳如下: 1.全球金融环境动荡、风险加剧; 2.对银行的监管进一步加强; 3.金融市场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内部管理)银行内部交易合规管理

银行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合规管理 一、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法律界定 所谓金融集团内部交易(Inira一gruopTrnasactinos),简单地说,就是指集团 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 联合论坛的定义 199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证券监管国际组织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联合发布了((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Intra-Group Trnasaetions and Exposures PrnicPiels)。“这一文件指出金融集团内部交易表现为以下各种形式:(1)交叉持股;(2)集团内部一个公司代表另一个公司进行交易;(3)金融集团内部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 (4)向集团内部其他的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承诺(ocmmtimnets);(5)提供管理或其他服务性安排,如养老金安排或后台服务(backoffieeSevrieeS);(6)主要股东的风险暴露(包括贷款和承诺、担保等表外风险);(7)与集团内部其他公司配置客户资产所引发的风险;(8)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买卖;(9)通过再保险而引发的风险传递;(10)将与第三方有关的风险在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传递的交易。 欧盟的定义

欧盟《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监管指令及修订其他相关指令之建议案》于2003年H月生效。依据该文件,集团内部交易指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管制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依于同一集团内部的其他实体来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由于该定义过于宽泛,不利于在监管实践中对相关受审慎性监管关注的交易进行评估,因此,欧委会在基于联合论坛所提出的内部交易类型的基础上,又列举了值得审慎性监管考虑的集团内部交易。根据欧委会的观点,重大的内部交易表现如下:(1)交易性运营(trdaing Poeratino)。即集团内某一实体和同一集团内另一实体所进行的交易或为后者的利益所进行的交易;(2)集团内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3)管理提供及其他服务安排;(4)大额股东的风险暴露(包括诸如承诺及担保等贷款与表外业务的风险暴露);(5)同集团内其他实体之间的资产购买或出售;(6)源于集团内其他实体重置客户资产的风险暴露;(7)向集团内其他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贷款及承诺或前者所给予的担保、贷款或承诺;(8)源于保险或重复保险的转让风险;(9)在集团内实体间所进行的转让和第三方当事人相关的风险暴露所进行的交易。可见,欧委会所列举的重大内部交易的表现形式与联合论坛的观点基本相同。 我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定义 2008年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其中对于内部交易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内部交易是指“母银行与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之间交叉持股、授信和担保、资产转让、应收应付、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的若干思考 摘要:随着金融市场自由与开放程度的提高,中国的商业银行如何在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日渐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提升盈利水平,在国家战略实施中发挥作用,在全球竞争格局中确立自身的优势地位,成为走向世界的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共同课题。本文基于这一现实,分析多元化经营的必要性、优势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多元化经营商业银行决策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的商业银行取得了飞速发展,截至2014年,已有96家中国商业银行陆续入选全球1000家大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更先后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代表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但随着金融市场自由与开放程度的提高,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日渐复杂的市场环境为中国的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提升经营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产品与服务,在国家战略实施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全球竞争格局中确立自身的优势地位,成为走向世界的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共同课题。在这一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展多元化经营,进行大胆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多元化经营是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一)金融开放政策和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我国金融改革持续走向深入,资本项目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全球化的资本流动对银行的多元化和跨国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挑战。这既是国家政策带来的宏观影响,也是市场对商业银行提出的必然要求。 (二)客户的需求驱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革命的不断深入,人们对“金融”的需求更加丰富,单一的产品和服务已无法满足客户的需要。特别是随着企业投融资需求的多元和不断“走出去”,企业对金融服务的综合化需求日益增强,以大型银行的集团全平台优势,通过集团体系内全流程的封闭链条管理,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全方位金融服务,不仅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各项成本,而且可以有效规避服务流程中的风险。 (三)全球产业转移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增长,我国众多产业出现产能过剩,急需进行产业转移和增长方式的转变。随着“走出去”“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肇始于中国的国际产业转移将在全球范围内频繁发生。这必然带来大规横的国际并购重组交易,由此衍生的发债、投行、信贷等金融服务需求空间巨大,中国商业银行需要通过提升综合经营能力来把握这样的市 场契机,成为主导者。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监会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4〕54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 2014年12月30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并表管理,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跨境跨业传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由商业银行及其下设各级附属机构组成。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按照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整个银行集团实施并表管理。 本指引所称并表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对银行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司

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管理要素包括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以控制为基础,遵循监管要求,充分考虑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并表管理的机构范围: (一)会计并表范围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二)资本并表范围按照资本监管等相关监管规定确定; (三)风险并表范围即商业银行在会计并表的基础上,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未形成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各类被投资机构,其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加总的业务和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 (三)通过境内外附属机构、空壳公司等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有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或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 第九条由商业银行短期持有,且不会对银行集团产生重大风险影响的被投资机构,包括准备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出售或清盘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纳入银行集团并表管理范围,但银行集团应当对该类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给予必要关注。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将所有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的各类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业务纳入集团并表管理的业务范围。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_一、总则

附件二: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并表监管围 (2) 第三章并表监管要素 (4)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 (4) 第二节大额风险暴露并表监管 (6) 第三节部交易并表监管 (8) 第四节其他风险的并表监管 (10) 第四章并表监管方式 (11) 第五章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 (14) 第六章跨境监管 (17) 第七章附则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和加强对银行及其母子公司的并表监管,防银行集团的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国注册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附属机构是指由银行控制的子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度量和监控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指引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第五条根据审慎监管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银行集团的控股公司追溯财务状况、重大投资、股权变动等重要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备忘录对银行集团的控股公司提出监管要求和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与境证券、保险等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减少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加强协调合作及信息的充分共享,确保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得到充分的监管。 第二章并表监管围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以控制能力为主,兼顾风险相关性的原则,确定并表监管围。

银行业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

商业银行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 一、什么是表内业务? 表内业务就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业务。比如银行存款、贷款等。 二、什么是表外业务? 表外(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但带来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表外(中间)业务是银行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利用技术、信息、服务网络、资金、信用方面的优势,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产、负债,以代理人的身份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各类委托业务事项,或以交易一方的身份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差价的经营活动。表外业务是有风险的经营活动,形成银行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其中一部分还有可能转变为银行的实有资产和实有负债,故通常要求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予以揭示。 根据西方权威教科书对表外业务的界定,表外业务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能产生收益和/或费用但不会给银行带来潜在资产或负债,国内有些学者称其为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主要包括银行各种代理、结算和咨询服务;另一类则涉及银行的各种承诺和或有债权,国内部分学者称为或有资产/负债类表外业务。 表外业务一般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2)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3)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包括外汇)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三、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区别? 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那些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比如代收电费、电话费,代发工资,代理保险等代理类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结算类业务等等。 四、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 表外业务是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但是在一定时期可以转化成资产负债表上的内容的或有负债业务。比如,担保业务、承诺业务。 表内业务就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业务。比如银行存款、贷款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4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已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集团)。附属法人机构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按照本指引应纳入并表监管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集团的资本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资产公司进行并表监管。 第五条资产公司并表监管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 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资本充足性和杠杆率管理,以及大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大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

第六条银监会通过与国家相关部门、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 第七条银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第八条资产公司投资的法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一)资产公司直接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机构。 (二)资产公司拥有50%以下的表决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属性、风险与监管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属性、风险与监管研究 黄志凌1 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都得到了迅速发展。与国外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发展尚不够成熟,对表外业务基本特征与跨界定义难以把握,对不断涌现的新型业务模式难以理解,以及现有会计准则对规范表外业务存在的滞后性,都对深刻理解表外业务造成了障碍。此外,银行出于自身利益不断扩张表外业务的内在动力,认识表外业务的客观困难,以及计量方面的难题都使得表外业务积累了一定的风险。基于此,应将完善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任务,通过改进风险管理和加强风险监管的结合,实现表外业务的稳健发展。 关键词:表外业务;会计准则;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派生性金融需求和美国监管偏好调整助推下,以表外业务为主体的金融创新井喷式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近年来中国金融结构的快速变化,客户金融需求与传统银行供给渐行渐远,迫使银行进行了大量的表外业务创新,不仅花样繁多,业务扩张速度也是前所未有。这引起了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然而,由于银行表外业务十分复杂,人们看待问题的角度又各不相同,相关判断与政策建议的分歧很大。 一、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的国内外比较 市场需求是驱动表外业务发展的深层原因。回顾商业银行发展历史,任何业务创新与发展都是市场需求驱动的结果。表外业务也不例外。实体经济对于非传统金融业务需求的迅速增长,是推动银行表外业务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鉴于传统的表内业务息差收窄,资本要求越来越 1 黄志凌,经济学博士,中国建设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意见,文责自负。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1.3本指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1.4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1.5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1.6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2.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1原则性要求 2.1.1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2.1.2商业银行在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应准确识别持有多数股权和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以下机构应作为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和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A、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B、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C、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D、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时,应当考虑母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母银行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四)其他有证据表明母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 (4) 第三章业务协同 (8) 第四章公司治理 (9) 第五章全面风险管理 (16) 第六章资本管理 (24) 第七章集中度管理 (27) 第八章内部交易管理 (31) 第九章风险隔离 (34) 第十章商业银行并表监管 (38) 第十一章附则 (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并表管理,确保其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境、跨业传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由商业银行及其下设各级附属机构组成。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按照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整个银行集团实施并表管理。

本指引所称并表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对银行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管控,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管理要素包括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充分考虑相关监管要求、金融业

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并表管理的机构范围: (一)会计并表范围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二)资本并表范围按照资本监管等相关监管规定确定。 (三)风险并表范围即商业银行在会计并表的基础上,将符合第八条(条数按终稿确定)规定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未形成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各类被投资机构,其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加总的业务和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

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的分析

(金融保险)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的分析

表外业务有俩种定义,壹种是广义的理解,表外业务包括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业务,具体包括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另壹种是更准确的狭义的理解,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但能改变当期损益及营运资金,从而提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运营活动。这类业务主要有贷款承诺(包括承兑票据、贷款透支、贷款限额、回购协议),金融担保(包括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正式担保、银行担保和赔偿),金融衍生工具(互换及套期保值业务),证券业务(如证券的分销、包销、代客买卖证券)等等。这些业务构成了商业银行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在风险成为现实时,就转为表内业务。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存款、贷款市场已大部分瓜分完毕,很难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在这种情况下,表外业务作为壹种新的业务,涉及客户、同业等方方面面,而且提供手续费,咨询费等收入来源,从而使表外业务的开发和拓展将成为各家银行在激烈竞争中生存发展的新武器。 壹、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主要是传统的担保和承兑业务,开展比较多的表外业务有:(壹)信用保函。信用保函是壹种不可撤消的银行担保行为,银行要承担经济责任和经济风险,包括进口订货保函、投标保函。(二)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是银行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偿债、违约或履约失败的义务的书面承诺,按性质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三)承兑业务。(四)备用信用证业务。 从表外业务占总收入比重来见:中国农业银行为3%,中国工商银行为5%,中国建设银行为8%,中国银行最高且仅为17%.全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到8%.在西方发达国家,壹般最低已达到银行业务收入的25%之上,大银行甚至超过50%.如瑞士银行表外业务盈利占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 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8?5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二月四日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 银行及其附属机构(以下统称银行集团)。附属机构是指由银行控制的境内外子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按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指引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 监管。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应当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审慎监管需要和相关要求,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重要信息。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保险等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减少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加强协 调合作及信息共享,确保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得到充分的监管。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概述

7.商业银行表外业务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不断扩大表外业务,许多大银行的表外业务量差不多大大超过表内业务量。银行表外业务一方面能够关心银行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增加手续费收入;另一方面,表外业务又隐含一定的风险,对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有所阻碍,甚至威胁到银行的安全。因此,必须重视对表外业务的研究,操纵表外业务的风险,加强对表外业务的治理。 7.1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概述 7.1.1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 所谓表外业务是指资产负债表以外的业务,即由商业银行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而且不阻碍银行资产与负债总额的经营活动。在银行表外业务中,银行对客户作出某种承诺,或者使客户获得对银行的或有债权,而当约定的或有事件发生时,银行承担提供贷款或支付款项的法律责任,银行为此收取手续费。 例如:履约保函,国外进口商向我国某公司进口一台设备,价值200万美元,按照合同规定,对方开出信用证,但进口商对我国出口商到期能否及时交货,履行合同,没有把握,故要求我国某银行为其履约提供履约保函。按照合同规定,如到期出口商不能及时保质

保量的提供设备,将按照合同金额的20%赔偿进口商的损失,银行开出后,就由银行代为赔偿。这确实是或有负债。 表外业务的特点,我们能够从三个方面来认识: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表外业务是一种阻碍今后而非现在的或有资产和负债,它们直接作用于金融机构以后的获利能力和偿付能力,因此对金融机构来讲,对表外业务的有效治理是操纵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定价的角度看:表外资产和负债能够潜在地产生以后正的或负的现金流量,因此对金融机构资本或净资产的真实估价不仅是指出在今天的平衡表中,表内资产和负债市场价值的差异,而且还应反映表外或有资产和负债当今市场价值的差异。 从会计帐户看:表外业务通常出现在底线下面,作为报表的注脚。 7.1.2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关系 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差不多上独立于资产负债业务之外的业务,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不。 一、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联系 1.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差不多上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手续费是银行向客户提供各种服务所得的酬劳,与银行通过信用活动猎取的

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急件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08〕246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额度 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1月18日经中国建设银行2008年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尽快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办法》是我行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各级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组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对《办法》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管理要求,确保我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平稳运行。 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申报)的授信额度审批及其额

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办理适用新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审批且在有效期的授信业务,按照原有规定扣减额度。 三、在项目法人评级模型上线应用前,对新设项目法人可按照“特定授信程序”办理,即按“授信、使用”程序办理。对新设项目法人,要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客观、准确、审慎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重点考察评估项目本身未来产生的收益、现金流与资产价值,并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实际所需授信品种,来确定给予借款人的授信方案。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制度联系人:焱、单亮,:7,67598140 系统联系人:东、向军,:0,2155505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文发至全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额度授信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额度授信的流程 第四章集团客户额度授信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和控制债务人与交易对手(以下简称“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商业银行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在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额度授信方案,达到控制风险与服务客户有机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行为。 授信额度是指建设银行在客户信用风险限额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建设银行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信用风险敞口是指考虑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和建设银行认可的风险缓释后未受到有效保护的信用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风险敞口”,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建设银行已(拟)开展授信

银行表外业务的主要风险及其管理方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主要风险及管理方法 与传统的表内业务相比,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也存在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常见的金融风险,不过,表外业务风险更为分散、隐蔽性更强、表现形式更为多样化,这要求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需要借助更多的工具,需要更为复杂和灵活的管理方法。 一、表外业务风险的类别 商业银行在划分表外业务和传统业务的风险采用了基本相似的方法。表外业务的风险有以下种类: (一)信贷风险 传统意义上银行的信用风险在于信贷业务中,大规模贷款的企业容易造成信用风险。但在实际上,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如信用证业务、票据承兑业务、担保业务等,在交易对象无力履约时同样会引发信用风险,此类或有负债业务的风险却往往被人忽视。虽然这些业务不直接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但当潜在的债务人由于各方原因发生支付违约时,银行就有可能变成债务人。例如,在信用证业务和票据发行业务中,一旦开证人或票据发行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资金链断裂因而不能按期偿付,银行就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利率、外汇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价格

变动造成商业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由于利率、汇率等的频繁波动,在银行的交易活动中市场风险最为显著,是表外业务面临的主要的风险之一,尤其在各种复杂的金融衍生业务中非常突出。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权益风险和商品风险。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银行系统内部内控机制的缺陷带来失误,或者发生灾难事故而造成意外损失。主要指由于系统故障、业务操作流程不合理、人为过错、外部意外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它主要关系到各种欺诈、业务操作中断或系统失败、内部流程管理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当银行的流动性不足,出现较大缺口而无法及时弥补,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获得足够的资金,常常会导致严重后果。历史上因流动性问题发生银行遭受巨大损失甚至倒闭的事件不胜枚举。流动性问题对银行的表外业务影响也很大,比如银行提供过多的授信或备用信用证,就可能发生无法满足客户资金需求的风险。再如银行在进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时,想要进行对冲轧平其头寸,却没有相应的对手,无法以合适的价格完成抛补而出现资金缺口而面临风险。 (五)筹资风险 筹资风险是指当银行自有资金不足又缺乏其他可用资金时,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定义与分类

表外业务定义与分类 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增加银行收益的业务。 一、表外业务按其业务内容可分为: 1、承诺类业务 2、担保类业务 3、委托代理类业务 4、衍生金融工具类业务 5、咨询服务类业务。 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时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如承诺贷款业务。 担保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信用证、承兑等业务。 委托代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收取一定手续费等为目的,接受客户委托,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代理、分销、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的业务,包括委托贷款、代理债券、代理资金清算、代收代付、代客理财、基金托管等业务。 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是指建立在基础金融工具或基础金融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价格变动的派生产品,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某一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远期、互换金融等。 咨询服务类业务是指以银行拥有的专营许可权或行业优势,为客户提供的纯咨询服务性质的业务。包括理财顾问、委托代保管等业务。

二、表外业务按业务性质可分为: 1、委托代理类业务 2、衍生金融工具类业务 3、或有负债类业务 4、咨询服务类业务 其中,或有负债类业务包括承诺、担保、保函、信用证、承兑等业务。 三、巴塞尔协议根据不同的“信用转换系数”被分为了5类: (1)100%信用转化系统的表外业务,包括: 一般负债保证和承兑;销售和回购协议以及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远期资产购买、超远期存款和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2)50%信用转换系数的表外业务,包括: 某些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票据发行融通和循环包销便利;其他初始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承诺。 (3)20%信用转换系统的表外业务,包括: 短期和有自行清偿能力的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 (4)0%信用转换系统的表外业务。 类似初始期限为1年期之内的,或者是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的承诺。(5)与外汇和利率有关的或有项目。 由于这类项目的交易中,如果交易对方违约,商业银行损失的仅仅是重新安排和替换新近流动的替换成本,而不是交易合同所代表的面值的信用风险,所以有必要对这类项目进行特殊处理。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 理指引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具体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类三种类型的业务。 第三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第四条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第五条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风险控制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评估、审查表外业务的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掌握表外业务经营状况,对表外业务的风险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完善以企业信用评估为基础的授信方法,将表外业务纳入授信额度,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综合分析与管理,并建立审慎的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表外业务应当获得上级银行的授权。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每项表外业务制定书面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程序,并定期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完善性。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计量、监控、报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的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准确反映单个和总体业务风险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经营担保和承诺类业务可采用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降低风险。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经营担保和承诺类业务应当有真实交易的背景,真实交易是指真实的贸易、借贷和履约及投标等行为。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经营衍生金融交易类业务应设计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市场风险评估模型,有效控制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经营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应设定所能承担的整体风险限额和每一种业务的风险限额,并根据不同业务明确各部门和各级交易人员的交易敞口头寸、期限及止损等权限。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经营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应当前台(交易)与后台(会计结算与交收)分开,业务资料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表外业务的规模、客户信誉和用款频率等情况,结合表内业务进行头寸管理,规避流动性风险。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应当纳入表内相关业务科目核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应当有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表外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审计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对风险的计量、限额和报告等情况进行再评估;在商业银行聘请外部审计师进行的年度审计中应包括对表外业务风险情况的审查和评估。 风险监管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报送非现场监管报告书的时间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各类表外业务经营情况,报表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解读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解读 1月16日,腾讯财经获悉,银监会已于2014年12月30日向相关单位及金融机构发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下称《指引》)。《指引》将设6个月的过渡期,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银监会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的并表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跨业跨境经营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银监会近期对2008年颁布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修订后的《指引》。 《指引》共分为十一章、九十四条,包括总则、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并表监管、附则等部分。 银监会称,《指引》强调商业银行承担并表管理首要职责,以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为立足点,强调商业银行是并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文件名称也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指引》按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进一步厘清并表范围。在原指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并表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三种并表范围:即会计并表、资本并表和风险并表。其中资本并表是指根据资本等审慎监管要求确定的并表范围;风险并表是指根据风险特性和风险状况确定的并表范围。 另外,《指引》还增加了业务协同和全面风险管理相关要求,从协同机制、战略协同、经营协同、资源协同等多个角度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有助于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银行进一步科学发展。同时,就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统一风险偏好和政策、统一授信管理、统一风险分类、统一风险视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银监会表示,《指引》增加公司治理相关要求,针对实际运行中,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及条线负责人各自承担什么责任,母银行公司治理与附属机构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二者的行为边界,母银行是否能够无限介入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和日常经营,附属机构是否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是否应避免母银行的不当干预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有助于形成更为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增加恢复计划相关内容,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并定期更新完善恢复计划,并将其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之中。从而明确商业银行在面临压力的情况下,如何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银行能够继续提供各项关键性金融服务,恢复正常运营。 银监会表示,通过此次修订,《指引》内容更加全面,充分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并表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完善并表管理架构和模式,健全业务协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具体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类三种类型的业务。 第三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第四条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第五条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风险控制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评估、审查表外业务的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掌握表外业务经营状况,对表外业务的风险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完善以企业信用评估为基础的授信方法,将表外业务纳入授信额度,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综合分析与管理,并建立审慎的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表外业务应当获得上级银行的授权。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每项表外业务制定书面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程序,并定期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完善性。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计量、监控、报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的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准确反映单个和总体业务风险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经营担保和承诺类业务可采用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降低风险。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经营担保和承诺类业务应当有真实交易的背景,真实交易是指真实的贸易、借贷和履约及投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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