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公交专用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确保公交车优先通行,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和承运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公交专用道是指在道路同一路幅内,划分出专供公交车通行的车道。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交专用道的规划、施划、运行、设施保护及其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和标线施划,组织做好公交车的运营调度,站点设置和维护站点导乘指引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车行道的管理和执法。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公交专用道与非专用道相连交叉口设置公交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并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通行管理和执法,确保公交专用道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

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和实施需满足相关标准中的道路车道数量、公交车辆比例、公交车流量、乘客数量、道路饱和度等要求。

第六条【公交专用道的施划】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和公安部《公交专用车道设置》(GA/T507-2004)的有关规定,结合道路交通和公交出行的实际情况,施划、设置公交专用道相应的标志标线,以及因地制宜配建公交港湾站,明令禁止除公交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在公交专用时段进入专用道。

第七条【电子警察监控】

按照《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 年广州市政府第1 号令)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划与建设公交车专用道时,应考虑设置视频监控电子警察,并可安装公交车载移动监控电子警察,在公交车专用道启用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交车专用道的监控和管理。

第八条【临时占用、挖掘的审批】

临时占用、挖掘公交专用道的,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车行道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禁止义务】

在公交专用道范围内,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车行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车行道、摆摊设点、设置停车场、堆放杂物等;

(二)移动公交专用道的附属设施;

(三)试刹车、洗车;

(四)与养护维修无关的施工作业;

(五)在公交专用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物品、广告刀旗等;(六)遮挡、涂改、损毁公交专用道标志标线;

(七)其他影响公交专用道正常通行的行为。

第十条【公交车辆的规范】

公交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公交专用道内超速行驶;

(二)正常情况下,在公交专用道内不得超车;

(三)不参加运营时,不得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

(四)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挥和调度,并按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车辆的规范】

社会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参加运营的公交车辆外,其它车辆在公交专用道专用时段内一律不得驶入公交专用道。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交通执法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交通拯救车辆在实施拯救任务时,可进入公交专用道。

(三)当其他车行道发生道路塌陷、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且仅有公交专用道可以通行时,其他车辆应当服从现场交通指挥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在通过事发地点后,应当立即驶离公交专用道。

(四)当其他车行道发生严重交通堵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前提下,可引导其它车辆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同时知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信息指挥中心:96900)。

(五)除进站上下客的公交车辆外,公交站台区域内严禁停靠各类车辆。

第十二条【乘客的义务】

乘客必须在公交站台或指定候车点有序候车,倡导文明礼让,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候车和争抢乘车,防止意外发生。

第十三条【公交公司的义务】

各公交公司要加强公交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防止车辆在公交专用道内发生故障而影响公交专用道畅通。

第十四条【擅自占用、挖掘公交专用道或实施其他影响公交专用道正常通行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交专用道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公交专用道正常通行行为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车行道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非公交车电车进入公交专用道内行使或者允许进入公交专用道的车辆违法停放的法律责任】

非公交车进入公交专用道内行驶或者允许进入公交专用道的车辆违法停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公务车违法抄告制度】

对凡属于党政机关车辆违反本规定的,一律抄告车属单位,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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