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还存在诸多的缺陷。本文从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三个方面来分析目前赔偿法存在的缺陷,并粗浅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关键词]国家赔偿缺陷对策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赔偿,因此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颁布《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

一、我国赔偿法实施的现状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推动廉政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要引入听证程序,增加了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落实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司法为民”6项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了完善告知制度,即人民法院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宣告无罪,或者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违法执行错误,纠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完善立案和信访工作,确保群众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得以实现;建立法律救济制度,给予赔偿请求人更多的便利和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建立国家赔偿争诉的释明制度;严格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降低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成本;解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执行难问题,确保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恢复。所有这些,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成果是值得肯定的。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社会生活日趋法律化、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制定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渐显露出来:国家赔偿案件很少,赔偿金额很低,甚至有的地方的赔偿金至今无人动用等等问题。”

[1]有人甚至更尖刻地说:“《国家赔偿法》成为口惠而实不至,可望而不可及的摆设和花瓶。这部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国家赔偿权利为宗旨的法律,被人讥讽为画饼充饥的样子货,或者干脆称国家不赔法。赔偿法的制定不仅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关键还要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使他们在受到国家权力侵害时能得到有效的物质补救和精神抚慰。随着社会经济及制度的发展,民主观念的增长,权利意识的增强,此类案件的不断增多,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缺陷暴露无疑,已经无法切实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要求进行修改的呼声与日俱增。本文就国家的几点不足做一些粗浅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目前存在的不足

据统计,截至2004年5月,十年里,中国各级法院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共依法受理、审理了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其中有5442件案件作出赔偿决定。截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很少有一部法律在颁布时受到众多瞩目,而在实施中却收效甚微。”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直言剖析:“究其‘失效’原因,除了国家法治环境尚不完善,公民、法人及赔偿义务机关法治意识不高等原因外,《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严重缺陷是直接原因”。由于刑讯逼供酿成冤狱被迫承认杀妻的云南警察杜培武,所提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也被驳回。———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说,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他认为,“对老百姓而言,国家带有强制力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侵权损害,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加严重,国家侵权通常会危及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权,其精神上的痛苦、名誉上的损害,比一般侵害程度严重得多。完全有理由也有必要对精神损害给予侵权赔偿,赔偿数额上也要高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轰动全国的佘祥林一案,由于对佘祥林的无罪判决已生效,这意味着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无须经过确认程序。而对大多数请求国家赔偿的当事人而言,申请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表明赔偿申请进入程序怪圈,即是否“违法”,要由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司法机关确认。马怀德曾评价称,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这“无异于与虎谋皮”。更令人感到悲哀的是,这个连坐十一年牢的无辜公民,错坐一天牢,只得一个工作日的工资来弥补,对如此低得可怜的赔偿数额,有人讥为国家赔偿类似于“补发工资”。这无疑是对赔偿法赔偿标准的嘲讽。“十一年前《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由于当时客观因素,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没有提升到宪法高度,更多强调个人义务、国家权力,而不是本着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理念”。从现有的法律经实践来看,国家赔偿范围确实有其局限性,不能充分保护公民的各种权利。综上所述,赔偿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程序等三个方面。分析如下:

(一)、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过于狭窄

可以说,国家赔偿范围的大小也是一个国家的人权的体现。国家赔偿的范围,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确定:一是职能范围、二是事项范围,三是权益范围。就职能范围而言,导致国家赔偿的职能主体应当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2]进而导致国家赔偿的行为至少应当包括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和军事行为。就事项范围而言,国家赔偿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行为侵权造成的损失,应该包括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行为欠缺的侵权赔偿。就权益范围而言,国家给予赔偿的应当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以及其他合法的权益,并应当给予权益损害以直接的物质损失、间接的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失的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1、职能范围不明确。《国家赔偿法》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特定的民事、行政司法赔偿。其一,行政赔偿方面。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国家机关不作为行为是否承担责任。其实不作为也是法律上的一种行为方式。不作为行为是行政机关不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权的情形,当公民自己不能自我救助和避险,需要依赖行政机关时,行政机关的不履行职责就很可能导致损害发生,所以,国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具体行为的赔偿责任,而没有涉及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责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为也同样可以违法侵权,具体和抽象行为的区别只是在行为对象方面,在实践中,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和

侵权比起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和违法其影响更广。我国行政复议法已做修改,允许申请人在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因此,应将国家赔偿的范围扩大到抽象行政行为。其二,司法赔偿方面。刑事赔偿的范围目前只限于拘留逮捕,不包括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等。非刑事司法赔偿范围目前只限于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执行错误三种,“错判”一律不赔,其他违法也不赔。但是从实践来看,法律上的规定明显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由于审判人员故意枉法造成的“错判”;已经执行的财产无法返还等。根据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即使采取的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结果没有被定罪,则该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意义上就没有罪。无罪之人应当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公民人身自由权以及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司法机关对无罪之人作出的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就侵犯了该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国家就应承担司法赔偿或者补救责任

2、事项范围小。我国对于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瑕疵产生的赔偿问题没有纳入国家赔偿,因为当初在《国家赔偿法》立法时,大多数学者主张公共设施管理有瑕疵引起的争议适用于民法通则或相关的特别法。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极不合理的。近年来,“形象工程”、“豆腐渣工程”的伤民、害民事件常见于报章,如彩虹桥事件,綦江县政府认为,虹桥事故是由于建筑物垮塌致人损害引起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来处理,由直接责任人即建筑商赔偿。而在许多国家因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赔偿属国家赔偿,应由国家出钱赔偿。虽然最终是以綦江县政府为稳定的需要由县财政出资对死难者进行了赔偿而告终,但它暴露了我国完全没有将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纳入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其一,设置或管理公有公共设施,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这一职责必将日益加重。将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而造成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有利于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增强责任心,精心设置或管理公有公共设施,不因赔偿与己无关而怠于行使职责。其二,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的损害,虽然不一定都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有关,但其中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上的欠缺,进而造成损害的事件也不在少数,国家赔偿法在最低限度上应当把对这一部分损害的赔偿纳入范围。设施的用途是为公众服务,反映的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情形无疑会越来越多,因此,急待将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这也是国外通例。如《日本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由于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营造物的设置或管理有瑕疵,给他人带来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权益范围狭窄。目前国家赔偿的权益范围,只是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也只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公民的其他人身权利,如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格权,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将多合法权益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尤其未把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更是不能体现公民的一切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立法宗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例如:2001年1月,曾身陷“处女嫖娼案”的陕西泾阳县农家少女麻旦旦,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但是最终,麻旦旦仅获得泾阳县公安局支付的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麻旦旦提出的精神伤害赔偿被驳回,理由是该诉讼请

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这个严重的错误对一个少女来说,精神上的痛苦无法得到一分钱的补偿,,三个月的噩恶梦只换来180天的正常工资收入,如何能使公民对赔偿法抱有信心!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平等的。既然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公民个人因侵权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何以当国家自己侵权时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呢?法律尤其是国家赔偿法应当充分保护作为弱者的广大公民的利益,而不应当偏袒作为强者的国家。因此,根据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国家应当对自己侵权产生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国家对国家侵权产生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充分保障人权的需要。人权既有物质方面的内容,亦有精神方面的内容,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中的精神内容变得越来越重要。当因国家的侵权行为致使公民的一些基本人权受到侵犯,受害人无疑会遭受到极大的精神痛苦。国家如果不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这无疑是与保障人权的法律理念相违背。人的精神利益虽然无法直接用金钱来衡量,但却可以通过一些物质方法予以抚慰。受害人通过使用精神抚慰金进行各种精神活动,以逐渐填补所受的精神损失。第三,国家对国家侵权产生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然要求。“有损害即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通过侵权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可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又可以对侵权人起到一定的制裁功能,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由于我国国家赔偿责任采用“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形式,通过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充分发挥其惩罚功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到惩戒作用,必将促进国家制度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所以,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当前构建和谐法制社会要求的。

(二)、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过低

国家赔偿法明第四章26条规定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27条就侵犯公民健康权的情况作出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按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从上可以看出,国家赔偿坚持的原则是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而不是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充分补偿。在这样的原则基础上所制定的法律,难免存在赔偿标准偏低、受害人的利益损失远远得不到补偿、从而使受害人对国家赔偿法失去期望,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得以实现,受害人损害得以补偿的基本前提。国家赔偿法立法十一年以来,我国人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很多人的收入不仅仅是工资收入,甚至其它收入水平要大于工资收入,地区之间同时的收入水平相差很大,譬如,东西差距、南北差距,如果按照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赔偿羁押赔偿金、误工损失等是不够的,多数都难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标准过低,达不到有效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害,已是不争的事实。由于赔偿标准设定的确过低,根本不能弥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失。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过低的赔偿金是人们对国家赔偿最不满意也是意见最大的地方。当然,我国国家赔偿立法是考虑到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才确定了较低的赔偿标准。这样的补偿规定难免会产生这样的不利后果:一方面,受害人所受侵害得不到充分补偿,他们有可能由不满意法律判决、不满意国家机关到不满意整个社会,长期积聚,在广大人民群众

中,“民无法告官”“官官相互”的思想观念。从另一方面看,赔偿标准低,无疑大大降低了违法机关的责任,因此,对违法国家机关的威慑力不够,有可能依然、甚至有恃无恐地践踏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导致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三)、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不合理

程序是保障实体方面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关卡。所以便使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低,但如果赔偿程序足够完善、科学、合理,那么还至少可以保障“低水平的正义”,如果赔偿程序不完善,那就连“低水平的正义”也无法达到了,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赔偿程序正是无法保障这种“低水平的正义”。主要表现在:

1、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国家赔偿法第9条、20条规定。赔偿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当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的数额不符合相对人的要求时,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一程序看似合理但却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当相对人经过先行处理程序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时,行政机关或是或是找借口塞搪,或是不经登记程序接受材料然后束之高阁,甚至对相对人百般刁难,而当相对人愤然起诉时,却因没有行政机关受理赔偿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判,使得相对人上诉无门。因此,违背程序正义原则。

2、确认机制不完善。赔偿法规定,受害人申请确认司法机关职权行为违法,首先应申请侵权机关自行确认,一旦侵权机关不予确认或申请人对确认结果不服,赔偿请求人就只能“申诉”,由于当前司法制度缺陷,行政及司法系统相互有着密切的利益的联系,尤其遇到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确认,很难确保公平,申请人因此而畏惧、缺乏信心,不敢告、不愿告或者觉得“告了也没用”,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讨个说法”。而不确认违法,案件就不能进入赔偿程序,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就成为一句空话。

3、赔偿支付有困难。我国的国家赔偿费支付同样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这种缺陷导致了很多受害人已获准赔偿却拿不到应有的赔偿费用。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有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然而,这一规定却使赔偿费用的支付带来了一些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有些地方财政困难或者是收入很低,无法将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这些地方机关连正常的工资都难以保障,更不用说拿钱来支付国家赔偿经费;而有些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推塞拖延支付导致一些受害人获准赔偿后却拿不到赔偿金。另一方面,许多地方的国家赔偿金花不出去。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先赔,然后凭发票等证据到财政部门报销。大部分赔偿义务机关从未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这里面既有不愿意露“家丑”的问题,怕追究责任,影响政绩,也有申请核拨财政经费困难的问题。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再向财政申请核拨的制度,存在问题较多。按照现行财政改革,人员工资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个人,机关只有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没有多余的经费可以先行垫付;另外,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难度大、时间长、条件多,有的还要扣减来年的正常经费。这也是赔偿义务机关不愿向财政申请核拨经费的原因之一。

三、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赔偿范围

1、进一步扩大职能赔偿范围。行政赔偿方面,由于与私法制度不同,国家机关在公法上负有保护人民权利的法定职责,不履行保护职责,不预防、不阻止、不消除和不减轻损害结果的不作为行为,就是对其职责的懈怠,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应该将国家机关的不作为造成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同时,将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如规章以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造成的损害;将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司法赔偿方面,应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应,扩大刑事赔偿范围,如轻罪重判;违法搜查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司法人员暴力诱供、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犯罪事实但不应逮捕而逮捕的;再审改判轻罪而实际服刑已超过改判刑期的;对无罪之人错误定罪但未予羁押的;无罪之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对审判人员故意造成错判,导致当事人物质和精神的损失,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2、补充扩大赔偿事项范围。现行《国家赔偿法》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侵权的情况,建议将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不善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另外,由于实践中对违法行使职权中的“违法”理解偏窄,局限于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形,而没有考虑行政行为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公认的合理性标准等滥用职权的情况,建议立法对此“违法”作更广义的解释,使国家赔偿制度的功能进一步发挥。

3、进一步扩大权益范围。无论直接、间接或精神损害都纳入赔偿。国家赔偿的权利保护范围应与私法赔偿保持一致。《国家赔偿法》应适应人权入宪的新精神,扩大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全部纳入国家赔偿责任范围。不论直接还是间接损失,还包括其他一些与侵权行为有必然因果联系的可得利益,都应该由国家进行国家赔偿。因为,由于国家对公民的侵权,才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就应该由国家负担赔偿,受害人不应该承担任何侵权费用。另外,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有必要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国家侵权。我认为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可行性。首先,在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赔偿,既能够弥补现有的赔偿标准的不足,又符合受害人对精神赔偿的普遍期待。其次,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赔偿中已经实施了五年之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映,可以为国家赔偿领域的精神赔偿实践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具体化不同的赔偿标准

改变单纯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的“一刀切”做法,这是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在决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关押时间、该受害人的利益损失状况、其所处的地区特点、所从事的职业特点以及社会地位等诸多因素,不仅要考虑受害人的工资收入,因错误致害导致的其它收入损失也要赔偿,不能仅以低水平保障为标准,应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准加上精神补偿。另外,赔偿不能以生存权保障为原则,应该实行以补偿性赔偿为主,惩戒性赔偿为辅。国家赔偿数

额在全世界范围内大体上存在惩罚性、补偿性、抚慰性三种[4]。在我国,基于具体国情的考虑,国家赔偿法基本上采用抚慰性赔偿,缺乏惩罚性赔偿。惩戒性赔偿作为对行政、司法机关进行强制教育的一种形式,目的是为了促使他们吸取教训,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办事的谨慎度。

(三)、简化原有赔偿程序

应该简化现有的司法赔偿程序。可设立一个专门受理赔偿请求的机构,只要赔偿请求人能提供公安机关的释放证明、检查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确切法律证明文件的,可以不经过确认程序,由此机构直接受理而直接进入实质性的赔偿程序。并凭此直接在此机构领取赔偿金。这样可以避免赔偿费用与财政办公费用争饭吃的现象,也可以避免国家赔偿与具体人员、单位政绩的牵连,最重要的意义是能够及时让已经受到创伤的受害人及时领到赔偿金。贯彻了“人民利益大于一切”的原则。而此机构的一切工作可以受检察院的监督。这样也可以避免此受理赔偿机构出现一些不当行为。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具有鲜明人权特色的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5]。应松年教授说“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法治的标志尺和社会稳定的‘安全阀’”[6]。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宪法享有的权利,也是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主观念不断增长、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国家赔偿法》还需要相关法律专家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使之与时俱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注释

[1].工人日报.应松年.国家赔偿法亟待修改.2001年4月21日第3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

[3]. 重庆日报.李元元.怎样降低百姓申请国家赔偿的门槛.2005年3月21日第4版

[4]. 中国法学庄会宁、黄玉蓉.《国家赔偿法》四个缺陷. 2002年第1期.第9页

[5]. 中国法学杨解君《国家赔偿的制度欠缺及其完善》. 2005年第1期.第25页

[6].工人日报.应松年.国家赔偿法亟待修改.2001年4月21日第3版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

A rough analysis of the improvements of State

Compensation Law

full name: QI Dong Hai guide teacher: Shang Qing Feng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还存在许多缺陷,本文从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三个方面分析目前赔偿法存在的缺陷,并粗浅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Abstract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defects in the current State Compensation Law of our country. In this paper I analyze the existing defects in the present Compensation Law from three aspects: the compensation range,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and the compensation procedure.Besides,I roughly give some advice on how to amend and improve the law.

[关键词] 国家赔偿缺陷对策

[key words] nation compensate defect propose

2010年秋电大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

国家赔偿法形复习题 1 . 20、行政赔偿诉讼,(A )调解。( 2 分) A. 可以适用 B. 应当先行 C. 必须先行 D. 不能适用 2 . 19、某市公安局刑事干警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把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 )。(2 分) A. 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 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作出 C. 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 D. 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3 . 18、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之日起(c )(2 分) A. 十五日内 B. 一个月内 C. 三个月内 D. 六个月内 4 . 17、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为(d )。(2 分) A. 三个月 B. 六个月 C. 一年 D. 两年 5 . 16、怀发市出租车管理处属市交通局下属事业单位。根据A省人大通过的法规授权,该出租车管理处有收取管理费的权利。现该出租车管理处收取甲的管理费4万元中有1万元经确认属违法。甲欲提起诉讼,应以(d )为赔偿义务机关?(2 分) A. 怀发市交通局与出租车管理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 授予职权的A省人大 C. 怀发市交通局 D. 怀发市出租车管理处 6 . 15、A省艺术学院治安联防队接收慈云区公安分局的委托,在执勤过程中联防队员王哈抓获正在行窃的张麻。因张麻出言不逊,王哈用警棍把张麻击伤。张麻向法院提起诉讼,应由谁承担赔偿的义务?(d)(2 分) A. A省艺术学院治安联防队 B. 王哈 C. 慈云区公安分局和A省艺术学院治安联防队 D. 慈云区公安分局 7 . 14、下列关于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c )(2 分) A.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允许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B. 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诉讼中不能一并提出赔偿申请,赔偿申请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是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C.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D. 赔偿请求人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赔偿申请 8 . 13、甲伙同他人聚赌时被派出所干警抓获并拘留,在询问过程,遭到干警的殴打,至腿部、背部受伤。后被区公安分局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甲不服,申请复议。经市公安局复议改为拘留5日。甲要求赔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d)。(2 分) A. 区公安局的处罚行为以及对人身的伤害都是违法的,应予赔偿 B. 对甲人身伤害是公安干警个人造成的,应该由个人赔偿 C. 区公安分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合法的,不应该予以赔 D. 区公安分局对甲人身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 9 . 12、甲被区公安局罚款200元,甲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决定罚款400元。后经确认,去公安局所作的罚款行政处罚违法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C )(2 分) A. 甲可以请求区公安局赔偿400元 B. 甲可以请求市公安局赔偿400元 C. 甲可以请求区公安局赔偿200元,市公安局赔偿200元 D. 甲既可以请求区公安局赔偿400元,又可以请求市公安局赔偿400元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分)分,共20 一、填空题(每空1对 __________________ 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于一身。 2.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集 ____________。 3.我国国家赔偿的立法 依据源自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事项范围包 括 4. _________________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 5.经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的, 对加重部分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为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_______________ 6 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或者 7 工作人员 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 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 8 改进工作。__________________,促进国家机关_______________.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时的 9 为前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违法___大致我国国家赔 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主要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10.包括:____行政立法 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行为_______、内部行政行为,以及自由裁量权 有限制的豁免。 11.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也称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是指________________ 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12.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______________。 主义原则。_____对等__________.我国对于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采取 13.分)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小题,计10 1.国家赔偿是因合法 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 A ) 2.我国国家赔偿法将精神赔偿纳入 其赔偿范围。( A )) 3.违法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而不问其过错有无。( B ) 4.派出机构不具有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B.受害的公民死亡,其权 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因而请求国家行政赔偿 5 )的权利也归于终止。( A A 6.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不适用调解。()预期不起诉, 7.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可以在行政处理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则其提 起诉讼的权利归于消灭。( A ) 8.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 家应负赔偿责任。(A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代 9 表国家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 B )) 10.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可能设立赔偿委员会。( B 2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分,共计40分))。公平正义论的倡导者是1.作为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之一,( C.伯纳德·施瓦茨 D.管欧 A.卢梭 B.狄骥)。2.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D.过错与危险责任原则 C A.过错原则 B.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杨 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市公安局执行。本案经一 3二审 法院经审理年,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审法院审判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后认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分析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分析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又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本文首先从归责原则入手,进而对目前几种比较重要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予以介绍,之后进一步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确立的归责原则,指出其不足之处,并在文章最后提出几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国家赔偿与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的建立与完善都是近期的事情。其产生之所以如此之晚,究其原因有以下两个。其一是以主权和责任的相互矛盾为基础的主权豁免原则的存在。①这原则在大陆国家和英美国家都曾长期适用。其二是源于法治国家原理的观念,认为违法行为归属国家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即使因国家雇员、官吏的违法行为给人民带来损害,也没有由国家本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道理,而应由官吏个人对受害者承担责任。②但是,近代以来,随着“主权至上”思想的逐渐消失,主权豁免的法理已被抛弃。“虽然不能对国家的人格加以绝对的否弃,但它的范围应当受到明确的限定,也就是说,国家只在某些场合之下可以被视为一个人格主体,而且,在某些情况之下,国家还可以被看成是享有双重人格,每一人格都具有独特的性质。”③也正是在主权至上理论瓦解的基础之上,前面所述的国家不负责任的第二个理由,法治国思想也产生了新的涵义,国家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即必须是正义的法律)。因此,国家作为一个人格主体,一但其行为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补偿责任的前提是国家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由上述的分析可以发现,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有其背后思想观念的根本转变。 虽然国家赔偿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各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却有很大的分歧。在对这些原则进行具体分析之前,有必要明确归责原则的涵义。 “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④可见,归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概括起来有三种体系。一是一元体系,这是坚持单一的过错归责理论,在过错归责原则之中包括其他的归责原则。二是二元体系,认为侵权责任应以过失责任与危险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核心。最后是三元体系,这种体系的主张者认为归责原则应基于主观意思而归责的“故意责任”,基于客观信赖而归责的“过失责任”和纯粹基于危险而归责的“危险责任”。⑤目前,以三元体系的影响效大。通过对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的说明,可以发现,即使是一元体系,其归责原则也是多层面的,立体的,而不是由完全的单一的归责原则作为其体系的全部内容。 二、国家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则 在分析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之前,之所以要首先理解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其原因在于国家赔偿法是在借鉴了民法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分析各国的赔偿制度,绝大多数是在借鉴民法之精神。因此,同一般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一样,应用一般效为宽广的眼界来看待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原则。 世界各国在国家赔偿法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有代表性的有三种:法国采用的公务过错为主,以危险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德、意、英、美等国采用的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体系和以瑞士和中国为代表的违法归责原则。 (一)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之所以能成为国家赔偿法中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因为其功能和价值。首先,过错责任原则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过错是对政府行为的法律价值评判。

国家赔偿法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解析

国家赔偿法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解析

国家赔偿法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解析 1.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表现在()。 A、赔偿主体不同 B、赔偿的程序不同 C、发生的时间不同 D、归责原则不同 答案:ABCD 解析:在我国,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⑴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致的。 ⑵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犯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 ⑶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以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 ⑷赔偿的程序不同。国家赔偿的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民事赔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⑸赔偿范围不同。国家赔偿主要限于直接物质损害;民事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⑹赔偿方式不同。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民事赔偿既可采取余钱赔偿的方式,也可采用恢复原状等方式。 2.最早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是()。 A、美国 B、法国 C、德国 D、英国 答案:B 解析:法国是最早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之一。1799年规定了国家对公共工程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873年2月8日,权限争议法庭对布郎戈案件的判决首次明确了国家责任,成为国家赔偿制度建立的标志。1860年英国颁布了《权利请愿法》,根据该法,申请人可以向英王提出权利请愿书,国王根据内务部长的建议,批准公平审理,然后由法院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审理这个请求,请求人因此可以得到国家赔偿。英国的有限赔偿责任开始出现,英国国家赔偿制度真正建立的标志是1947年7月31日公布的《王权诉讼法》,该法规定:“任何人于本发施行后,具有控诉王权之请求权。” 3.在1948年以前,()的中央政府是不能做被告。 A、美国 B、英国 C、德国 D、法国 答案:B 解析:英国在“国王不能为非”宪法原则的支配下,中央政府在1948年以前是不能作被告的。因为中央政府是国王陛下的政府,公务员是国王的仆人,国王本身就是国家的代表,故国王不能在自己的法院受到追诉。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法规类别】国家赔偿立案侦查 【发文字号】法释[2012]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01.13 【实施日期】2012.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法释〔2012〕1号)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

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2013年福建电大国家赔偿法本形成性考核作业任务1答案

1 国家赔偿法(本)作业任务 判断题 ( 得 12 分 ) 第1 大题: 实得) 分 2 1 . ( 应得 2 分, 事实行为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因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不能提起国家赔偿。 否是 正确答案否 我国国家赔偿法未规定立法机关的国家赔偿分 ) 2 . ( 应得 2 分,实得 2 ()问题,也就是说在我国没有立法赔偿,只有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类型。否是 正确答案是初步证明理论与过错推定原则一样,都是采 3 . ( 应得 2 分,实得 0 分 ) )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否是 正确答案否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对行使自由裁分2 ) 分,. 4 ( 应得 2 实得 量权所造成的损害实行的是有限制的责任豁免。 否是 正确答案是 ) 2 分 2 5 . ( 应得分,实得。.国家赔偿的目的是积极的,国家补偿的目的是消极的否是正确答案否 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应得6 . ( 2 ) 实得 2 分分, 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对此,某市公安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否是 正确答案否分,2 . 7 ( 应得实得分2 ) 国家赔偿责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合并制定的立法形式,是世界各国国家赔偿立法的一种潮流。是否 正确答案是) 实得 0 分 8 . ( 应得 2 分, 我国国家赔偿法属于广义赔偿法。( )否是 正确答案否 分 ) 1 . ( 应得 2 分,实得 2 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瑞士。否是 正确答案否 ( 2 . 应得 2 分,实得 2 分 ) 危险责任是指由于公务的物体、行为的原因,某些公务具有异常危险的特点,对于这些公务造成的损害,行政机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否是 正确答案是 某区卫生局委托某商场对该商场随地吐痰的 2 分 ) 实得 . ( 应得 2 分, 3 人处以罚款。如该商场某次罚款违法,被罚款人可以向某商场提出赔偿。 否是 正确答案否 ) 2 分 ( 4 . 应得 2 分,实得。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寓于一体,而民事侵权赔偿法则为实体法规范.否是

电大国家赔偿法答案12345

国家赔偿法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 A.立法赔偿B.行政赔偿 C.司法赔偿D.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原则上侵权行为主体包括。 A.国家行政机关B.国家司法机关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下列情形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王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查明其不满14周岁 B.李某因涉嫌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查明其不满14周岁 C.张某在监狱机关服刑期间,为逃避劳动故意伤害自己身体 D.刑警大队队长与邻里发生纠纷,持警械殴人致伤 4、下列各项中,对于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A.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可以调查取证 B.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原告对遭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C.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不得适用调解 D.行政赔偿诉讼不论是单独式或一并式,都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5、下列各项中,有关我国国家赔偿时效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赔偿请求人被羁押期间计算在时效内 B.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C.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D.请求人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6、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A.国家B.行政机关 C.行政官员D.行政主体 7、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诉讼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A.一审法院B.二审法院 C.再审法院D.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8、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A.立法机关B.复议机关 C.赔偿义务机关D.人民法院 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没收财产行为B.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 C.刑讯逼供行为D.殴打辱骂行为 10、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所应赔偿的医药费、误工费最高额为。 A.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B.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C.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 D.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二、填空题(每空格2分,共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律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610050753.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

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四、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中国法律网APP:(扫描安装)中国法律网微信公共平台:(扫描关注) 扫一扫,随时随地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扫一扫,关注中国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及答案(1)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一答案 一、填空题: 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仅包括行政机关对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两种。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6、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该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于哪一年?() A.1992 B.1993 C.1994 D.1995 2.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 A.代位责任 B.自己责任 C.合并责任 D.中间责任 3.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不包括()。 A.国家行为 B.抽象行政行 C.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 4.下列说法哪种是正确的?()

A.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下列关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哪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取得赔偿的?()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的 6、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A.作出第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B.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C.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D.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 7、下列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依法公平进行 B.依法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C.无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加盖委员会的印章后生效 8、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 A.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 B.作出司法行为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C.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D.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的上级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答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1、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B )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 B、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 C、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 D、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 3、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以下行为中,(D )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A.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 B.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乖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 C.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 D.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的行为 4、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D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B.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C.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国家 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C)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6、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C A、过错原则 B、无过错原则 C、违法原则 D、双重过错原则

7、关于国家赔偿主体问题中,不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C A、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B、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 C、赔偿机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主体一致 8、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A) A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 )为主要规范对象。 A、行政活动 B、立法活动 C、司法活动 10、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利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 D ) A、德国 B、英国 C、日本 D、法国 11、在我国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D ) A 、广义的无过错原则 B、过错违法原则 C、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 D、违法原则 1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a、B、C、D。 A、宪法 B、法律 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石,是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和依据。但自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实施以来,一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缺陷已暴露出来,已经表现出与社会的极大的不适应性,使国家赔偿法成为国家不赔法,而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在于归责原则的出发点存在偏差。借鉴国外的多元的归责体系,可以尝试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领域;同时,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等辅助归责原则,从而建立起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归责体系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实施已经有十多年。该法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但实施效果距立法宗旨和民众的期望仍相差甚远,其在实践中的缺陷甚至使该法被讥为“国家不赔法”。该法的主要缺陷,就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归责原则。该原则是与立法时的法制环境相适应的,但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国家侵权现实。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如何确立新的归责原则,成了争议的焦点和修改的着力点[ 1 ]。从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规定入手,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并建议借鉴国外的多元的归责体系,可以尝试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领域;同时,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等辅助归责原则,从而建立起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一、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现状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采用单一的违法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只有构成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行为并不违法,即

《国家赔偿法 》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最新

最新在线作业试卷及满分答案 《国家赔偿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内容摘要:一、名词解释1、国家赔偿,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2、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 一、名词解释 1、国家赔偿,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2、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刑事赔偿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由国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给予的赔偿 4、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其认为合于行政目的的正确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一种不是国家赔偿的类型:D A、立法赔偿B、行政赔偿C、司法赔偿D、公务赔偿 2、认为“主权不能转让给私人,它永远属于人民”的是:C A、狄骥 B、管欧 C、卢梭 D、格劳斯 3、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B A、肯定到相对否定到否定 B、否定到相对肯定到肯定 C、否定到相对否定到肯定 D、肯定到相对肯定到否定 4、我国赔偿法的渊源有:D A、宪法 B、法律 C、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以上都是 5、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上采用了:A 违法原则B、过错原则C、广义无过错原则D、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 最新在线作业试卷及满分答案

浅析混凝土质量管理

试析混凝土质量管理 1 原材料控制 普通混凝土是由水泥、水、粗细骨料、化学外加剂、矿物质混合材料,按比例配合,经过均匀拌制,振捣密实成型及养护硬化而成的人工石材。混凝土的质量好坏主要由原材料来决定,所以原材料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是混凝土质量控制的源头,只有把源头控制好,混凝土质量才能有保证。对发现的不合格原材料必须严格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规范原材料堆放,保存和使用,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 1.1 水泥 水泥有多种品种、标号,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和实际使用部位的环境条件,选择适当的水泥品种和标号。高强混凝土应优先选择高标号水泥进行试配。所有的混凝土工程用的水泥都需要厂家合格证,经过自检试验室或者委托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水泥是混凝土结构中最关键的原材料之一,必须从严把关,抽检频率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不能处于失控状态。 1.2 砂 细骨料砂,要重点检查其质地、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和有害物质含量。其重点是含泥量和有害物质含量。这两项对于混凝土强度的影响较大。用于拌制混凝土的细度模数应在3.7-1.6之间。结构用砂含泥量一般不应超过3%,有害物用质(云母、有机物、硫酸盐等)含量不应超过2%。同时,级配良好也是选用砂的重要指标。 1.3 石子

粗骨料石子,应重点检查其质地、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量泥量及最大粒径。一般采用1㎝-3㎝的碎石,卵石一般能用于结构受力部位,严禁混有煅烧过的石灰石块或白云石块。选择级配良好的粗骨料对于提高混凝土强度及质量有着很大的实际意义。 1.4 水 凡是不能饮用的水,应在水质化验和抗腐蚀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拌制混凝土。污水、工业废水、PH值小于4的酸性水和硫酸盐含量超过水重1%的水,不能用于拌制混凝土。对预应力混凝土的施工用水,更要着重控制。 1.5 外加剂 添加外加剂是现代混凝土产品有针对性得提高工程性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选用某种外加剂之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应检查外加剂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资料和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试验报告。其次,应进行试配并进行试验检验,以复验混凝土外加剂与工程所有水泥是否相适应,以及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的混凝土性能和有关设计要求指示(如坑渗标号等)。另外,应注意混凝土外加剂使用说明的有效日期、防止过期失效的外加剂用于工程。同时,要严格控制剂量,不得随意添加,在搅拌混凝土时,掺加外加剂的混凝土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选用外加剂要熟悉其品种、性能,经检验符合本工程要求方可使用。严禁使用对工程质量和耐久性有不利影响的外加剂。 2 配合比的质量控制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标准答案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1、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B) 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 B、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C、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D、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 3、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以下行为中,(D )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A.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B.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乖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C.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 D.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的行为4、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D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B。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国家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C) A.个人过错B。公务过错C.行为违法D。无过错责任6、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C A、过错原则B、无过错原则C、违法原则D、双重过错原则7、关于国家赔偿主体问题中,不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C A、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B、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C、赔偿机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D、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主体一致 8、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A) A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 )为主要规范对象.A、行政活动B、立法活动C、司法活动 10、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利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D ) A、德国B、英国C、日本D、法国11、在我国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D) A 、广义的无过错原则B、过错违法原则C、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D、违法原则1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a、B、C、D。A、宪法B、法律C、地方性法规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3、国家赔偿的功能包括(A、B、C、D ) A、权利救济功能 B、制约预防功能C、公务保护功能D、侨民保护功能14、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A、B、 C、D) A、职务行为主体 B、职务违法行为C、损害D、因果关系 15、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为主要规范对象。A、行政活动B、立法活动C、司法活动d经济活动16、社会协作法学理论的代表人物是(c ) A、戴西B、庞德C、狄骥D、伯纳德?施瓦茨17、在国家赔偿问题上采取违法原则的国家首推(c ) A、中国B、美国C、瑞士D、瑞典 18、如果国家机关其工作人是行使职权时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A ) A 国家不承担责任B国家承担责任C国家承担部分责任D视情况而定19、国家赔偿最主要的功能是(A) A权利救济B制约预防C公务保护D利益调整20、在法国,国家对立法行为负赔偿责任首先出现在中。( B ) A 行政管理行为 B 行政合同作为C行政受议作为D行政诉讼作为21、我国立法机关认为,国有公共设施因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适用于( B ) A 行政赔偿B民事赔偿 C 刑事赔偿D不赔偿 22、法学上有一个最主要的原则是国家也需受法律的制限,该说法出自(D ) A人权保障论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摘要]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家侵权责任制度。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实施10年来。凸显出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原则与使用间冲突、和国际国家赔偿原则的不协调等缺陷。与民法上的赔偿原则相比,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且与国际化趋势不相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违法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缺陷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全球上发生首例国家赔偿案件——1873年法国的勃朗戈案,到今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而国家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在二战之后,是在饱受战争创伤的人民要求和平与民主、呼吁政府切实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形成的。 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实行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国家赔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赔偿,另外一类是刑事赔偿。 一、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 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答案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共25分) 1、行政赔偿,即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公务执行机关和人员的侵权损害行为或者处在他们管理或监督之下的物体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2、内部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基于特别法律关系,对其所管辖的公务员有强制命令的权利,而公务员却负有服从的义务。 3、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机关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4、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是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5、诉讼时效1、刑事司法赔偿:又称刑事赔偿即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6、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7、无罪赔偿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执行刑罚的,只有在受害人完全无罪的情况下,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8、司法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如请求人不服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或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的决定,请求人可向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赔偿决定,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将依法丧失诉请法院保护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的制度。 1、刑事司法赔偿:又称刑事赔偿即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2、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3、无罪赔偿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执行刑罚的,只有在受害人完全无罪的情况下,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4、司法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如请求人不服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或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的决定,请求人可向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1、国家赔偿 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3、金钱赔偿 4、行政赔偿程序 5、行政追偿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国家赔偿的功能表现在六个方面,即权利救济,制约预防,公务保护,侨民保护、利益调整已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民主。 2、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大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3、我国采取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恢复原状为主,返还财产、为辅的方式。 4、世界各国的赔偿法中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三种不同的原则,即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和慰抚性原则。 5、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6、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7、我国国家赔偿飞体现出来的性质兼具行政法和民法的特点。 8、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决定,必须执行。 1、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复议机关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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