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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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

(一)建立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20年代 (大正年间),至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则是在二战后。1950年10月,日本首相咨询机构“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提出《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劝告》,文中对社会保障制度作了这样的界定:“社会保障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办法和国家直接负担方面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救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全体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社会成员的生活”。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由此逐步建立。

(二)发展

1961年,日本实行“国民皆年金与国民皆保险”体制(即全体国民都参加年金和保险),从而奠定了以全国民众为对象的综合性保障基础。1973年,由于实行厚生老龄年金的物价补贴以及扩大健康保险,推行老年公费医疗制等,该年被称为“福利元年”。此后,日本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以不同阶层为对象, 分成三大部分: 一是国家扶助( 包括救济)。以贫困阶层为对象;二是社会福利。以低收入阶层为对象;三是社会保险。以一般阶层为对象。可以说,到 20世纪70年代中叶,日本初具规模的社会保障体制基本形成。

(三)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日本除了不断颁布新的社会保障法规外,还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进了一系列改革,如提高医疗保险与年金的给付率:加强雇佣保险制度;扩大劳工保险范围;制定各种社会福利法;实行儿童津贴制度与老人、公害等的公费医疗;制定防止污染与保护自然以及美化生话环境的政策等,从而使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日趋完善。

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

当代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二战后日本颁布的“日本国宪法”第25条规定:“所有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上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一切生活层面上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公共卫生。1950年,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的咨询报告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如下规定:“所谓社会保障制度,即是对疾病、负伤、分娩、传染病、死亡、老龄、失

业、多子女及其他穷困的原因,通过保险的方法或直接由国家负担采取保障其经济生活的措施;对生活贫困者通过国家救助保障其最低生活;同时致力于公共卫生及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使全体国民过上作为文明社会亿元的生活。二战后,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得到了发展,并于1961年建立了全民保险制度、全民年金制度,目前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经过二战后近70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健全而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从二战后日本的发展过程来看,包括年金、医疗、社会救济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日本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而且这一社会保障体系是支撑二战后日本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已经成为日本国民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少子老龄化日益加剧的今天,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日本的社会保障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保障包括国家扶助、利会福利、社会保险和公共卫生及医疗(含老人保险)四个部门;广义的社会保障系指狭义的社会保障加上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养老金、战争死亡者及其遗属的抚恤金。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障是指前者而言的。当前日本也在改革、完善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这种既包括所得保障又包括社会福利和医疗等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将越来越符合社会保障的国际潮流,越来越具有生命力。

三、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是最早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老年人保健制度和几个共济组合所设置的医疗保险制度所组成。

健康保险的对象是企业在职员工,在他们及其抚养老人在伤病、分娩、死亡的时候支付医疗费或保险金。保险经费财源来自政府、雇主、和被保险人三方,全国健康保险协会负责运营部分的财源。截止2012年,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占83.6%,其中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半,国家财政占16.4%。健康保险负责运营部分的财源完全来自被保险人保费,单位和个人各负责一半。

国民健康保险对象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人员、个体经营者、小企业雇员和无业人员。其保险人是市町村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建立的国民健康保险组合。国民健康保险的财源来自被保险人、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根据每个家庭的收入、资产和被保险人的人数来决定缴纳保费的金额,低收入家庭可适当减免。

共济组合制度的保险对象是参与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等各种共济组合的成员及其家属。保险内容即为其对象提供医疗和意外灾难的救助服务。服务的交付是由各共济组合成员的年龄构成、平均收入和赡养人口来决定的,其整个支付制度的原则是收支平衡。

高领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是由2008年才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制度,它的对象原则上是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财源来自被保险人、国家和地方政府。

(二)养老保制度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年金制度”,由国家建立并运行,目的是像那些因养老、餐费、死亡而失去收入保障的体力劳动者或者其家属支付年金,以保障受保人或受保人遗嘱的生活,主要由国家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三部分构成。年金保险作为一项公共福利事业是强制的,几乎所有企业都参与了保险。

国民年金是日本养老金制度当中最基础的部分。它是由国家直接管理和运作的“国民年金”,又称为“基础年金”。国民年金以自营业者、企业职工、公务员及其配偶等为对象,具有强制性,居住在日本国内20(含)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含)的人都必须加入。

厚生年金的保险对象是65周岁以下的企业在职职工。厚生年金的保费由雇主和员工分别承担50%。在他们年老、残疾、死亡时向参保人或其家属给予保障。共济年金的保险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等各种共济组合的成员。

除上述公共年金制度外,还有国民年金基金、厚生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它们是公共年金制度的补充,满足了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

(三)失业保险制度

二战后,为了应对高失业率压力,维护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日本政府于1947年2月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对象一般是企业单位的劳动者。所有行业、所有企业单位劳动者均为强制参加对象。就业保险金支付主要包括基本津贴、学校技能津贴、寄宿津贴、伤病津贴等。失业保险给付的由政府、雇主、被保险人共同承担。保费由雇主和被保险人各负担一半。为了适应经济结构和失业结构的变化,1974年12月,日本国会通过了《雇佣保险法》替代原有的《失业保险法》,日本政府更加重视预防失业、加强就业工作。目前,日本已经确立了较为完善的雇用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社会再就业。失业保险的财源由个人和国家负担,失业给付部分由企业和个人各负担50%,雇用保险部分完全由企业负担。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在日本称为“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简称劳灾保险),是根据《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制度,由政府机构统一进行管理。日本管理工伤保险的政府机构是厚生劳动者,工伤保险的具体事务有专门审议委员会负责处理。厚生劳动省在日本各地设立基层劳动基准局以管理当地的工伤保险事宜,负责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和征收保费等业务。工伤保险以所有从业

人员为对象,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和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都会被认定为工伤,得到工伤保险的救治和补偿。日本工伤保险不仅负担治疗期间的费用,也包括救治结束之后的疗养补偿、残疾补偿、旧伤复发补偿及康复护理补偿等内容。

(五)护理保险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是日本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因年老、残疾而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群,为改善其护理(援助)状况或防止护理(援助)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向其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或护理补偿。参加这项保险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40周岁以上的日本人必须参加这项护理保险。40周岁以上的人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市町村辖区内拥有住所的65周岁以上的人,称为“第一类保险人”;一类是在市町村辖区内拥有住所加入了医疗保险的40-60周岁的人,称为“第二类保险人”。第一类保险人可获得卧床不起或痴呆的高龄者的洗浴、排泄、用餐等护理以及家务料理等日常生活帮助。第二类被保险人在患有厚生省所规定的早老性痴呆、心脑血管病等15种疾病时可以得到护理保险服务。护理保险制度的财源来自被保险人的保费和国家及地方自治体的公共财物支出,各占一半。在公共财政负担的这50%当中,国家负担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承担12.5%。

(六)国家救助

日本现在进行的国家救助是根据新《生活保护法》(1950年5月颁布)实施的。《生活保护法》是根据《日本国宪法》第25条的规定所制定,它的目的是国家对生活陷入困境的所有国民,根据贫困程度进行必要的保护,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帮助其自立。这说明它的目的不仅仅是给付现金。目前,日本《生活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救助共有八种,开展保护时以居家保护为原则,必要的时候也进行设施保护。救助以现金给付为原则,但在医疗救助上实行实物(医疗券)给付,护理救助也是情况实行实物(护理券)给付。生活保护的费用全部由公共财政负担,国家负担75%,地方自治体负担25%。被保护人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受到保护应该得到的利益就不会被无正当理由地变更,不会被课税,受保护的权利也不会被转让。但是作为被保护者的义务,是必须要努力通过劳动来自立,在家庭、收支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要登记,还必须要服从福利事务所所长的指示。

(七)儿童福利

《儿童福利法》是日本儿童福利核心法律,与《残疾人福利法》《智力障碍者福利法》以及有关保健、教育、劳动等方面的诸多法律一起形成儿童福利制度。日本在开展儿童福利上有以下原则:(1)国民的努力。《儿童福利法》第一条规

定,全体国民都要努力使儿童身心健康的出生和成长。(2)生活的保障。《儿童福利法》第1条规定,所有儿童必须平等地得到生活上的保障和爱护。(3)培养的责任。《儿童福利法》第2条规定,国家及自治体有负有保护儿童的责任和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责任,明确了国家及自治体在培养儿童上的义务。

(八)残疾人福利

1949年,日本制定了《残疾人福利法》以增进残疾人福利,1970年又制定了《身心残疾人对策基本法》(1993年改为《残疾人基本法》)。日本《残疾人福利法》的基本理念是要求残疾人克服自身的障碍,积极融入社会,同时要求社会为所有残疾人提供参与社会各个领域活动的机会,并且规定国家及自治体有义务使该理念具体化,并要求全体国民给予合作。根据《残疾人福利法》,残疾人指患有视觉功能、听觉或平衡功能、声音功能、语言功能等障碍以及肢体残疾或心脏、肾脏、呼吸器官、膀胱或直肠、小肠等器官功能障碍的18周岁以上的人,他们需要有都道府县的知事颁发残疾证。

(九)老年人福利

日本在1963年制定了《老年人福利法》。《老年人福利法》决定,老年人福利的基本理念是尊敬老人,促进老年人的自觉和确保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机会。同时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体负有增进老年人福利的责任,努力谋求老年人福利事业的发展。在老年人福利措施方面,有利于福利干事的指导、入住养老院、将老年人委托给护养受托人、短期托管、设施日托服务等。

四、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一)以国家立法为基础,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化,社会保障覆盖全社会

(三)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四)社会保障政策的重点逐步转移

(五)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变化,不断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六)发挥民间作用,企业保障贡献很大

(七)重视家庭的作用,强调国民的自立

五、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起到了“稳定器”作用,缓和了社会矛盾

(二)有效调节社会再分配,维护社会公平

(三)缓解经济变动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六、日本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

(一)政府主导,加强法律建设

(二)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科学有序的构建社会保障制度

(三)社会保障制度系统化,全覆盖

(四)借助传统力量,建立健全有日本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五)社会保障管理分权,权责明确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对中国之启示概要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对中国之启示 “社会保障”这个概念,1935年首先出现于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上。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就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1]。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缺陷决定了改革的必要性,当今市场化经济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迫切性。借鉴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得失,对中国改革、完善自身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透视 (一)构建历程 1、建立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20年代(大正年间),至今已有80 多年的历史[2]。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则是在二战后。1950年10月,日本首相咨询机构“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提出《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劝告》,文中对社会保障制度作了这样的界定:“社会保障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办法和国家直接负担方面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救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全体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社会成员的生活”[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由此逐步建立。 2、发展 1961年,日本实行“国民皆年金与国民皆保险”体制(即全体国民都参加年金和保险),从而奠定了以全国民众为对象的综合性保障基础。1973年,由于实行厚生老龄年金的物价补贴以及扩大健康保险,推行老年公费医疗制等,该年被称为“福利元年”。此后,日本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以不同阶层为对象,分成三大部分:一是国家扶助(包括救济)——以贫困阶层为对象;二是社会福利——以低收入阶层为对象;三是社会保险——以一般阶层为对象[4]。可以说,到20世纪70年代中叶,日本初具规模的社会保障体制基本形成。 3、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日本除了不断颁布新的社会保障法规外,还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提高医疗保险与年金的给付率:加强雇佣保险制度;扩大劳工保险范围;制定各种社会福

7-4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模式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模式 同学们好,现在我们来学习“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模式”这一知识点。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模式,主要有三种形式:现收现付式、部分基金式和完全基金式。下面我们就这三种筹资模式,逐一进行介绍。 首先我们来看现收现付式。现收现付式,是根据当期支出需要来组织收入,本期征收本期使用,不为今后的保障支出储备资金。这种筹资模式往往适合于较小的人口压力和年轻的人口结构背景,所以它的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现收现付制是一种量出为入、以支定收的筹资模式; 二、现收现付式,实质上是下一代人养活上一代人,体现了社会保险负担的代际转移; 三、在计划开始初期,收费率较低以后随着支出规模的扩大收费率逐步提高; 接下来我们来看完全基金式。完全基金式是在预测未来时期社会保障支出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可以保证在相当长时期内收支平衡的总平均收费率,以此预提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储备积累,并通过投资回报来保证未来的支付。所以它的特点有以下三方面:第一,完全基金式是一种先提后用的筹资模式;第二,完全基金式实际上年轻的自己,养活年老的自己,是一种强制性的长期储蓄制度;第三,由于时间过长,计划初期收费率较高。

最后我们来看部分基金式。部分基金式是根据分阶段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收费率,在满足本期支出需要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储备基金,以适应未来的支出需求。它的特点就很鲜明,因为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介于现收现付式与完全基金式之间的一种混合筹资模式,兼收并蓄了两种模式的长处,也规避了两种模式的短处。而且,在满足当期一定支出需要的前提下留出一定的储备,所以收费率的确定也必须考虑到这两方面的需要。 根据对三种筹资模式的介绍,下面我们进一步来分析这三种筹资模式各自的优缺点。首先我们来看现收现付式的优缺点。它的优点主要有二。第一,由于现收现付式是一种以支定收的筹资模式。所以,它的收支关系简单明确,操作也简便易行,每年只要根据保障支出的需求及时调整缴费比例,实现收支平衡。第二,无资金贬值的风险。因为现收现付式是属于一种短期支付项目,所以可以规避因通货膨胀而给社会保障基金带来的贬值风险。它的缺点是,因为各期支付额的不同造成费率不稳定,并且波动性大,尤其当人口老龄化现象出现的时候。由于没有长期的规划也没有事先留有一定的储备积累,当支出需求急剧增长时不得不大幅度提高收费率,从而导致筹资对象负担加重。 接下来,我们来看完全基金式的优缺点。完全基金式最大优点是,由于年轻的自己养活年老的自己,所以这种筹资模式是不受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它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完全基金式筹资模式几乎不具有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功能,对于不能积累足够养老费用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方方面面,无疑对中国尚待改革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启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如何?将如何借鉴日本的经验教训?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人员处理暂行办法》等。中国城市中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确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是: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了一定进展,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 一是覆盖面窄,发展不平衡。据统计,城镇的覆盖面达90%,占我国人口80%的农村仅为2.4%。二是企业保险存量过大。本来,社会保障应体现“人人自我保障,社会为人人保障”的精神。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城镇企业单位实行的是社会福利功能与企业生产功能相混合的体制,“企业办社会”问题十分突出。三是内容单一。现行的社会保障项目,除养老、医疗保险外,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业务还未全面实施。最突出的问题是现行的失业保险与当前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很不适应,不仅失业保险的对象过于狭窄,而且筹集资金渠道过于单一。四是管理体制不顺,立法工作滞后。政出多门,项目多头管理,机构重叠,业务交叉,相互掣肘,矛盾很多,难以界定管理责任。五是基金使用不规范,缺乏合理的保值增值手段。不仅挤占挪用保障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当前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特种定向债券的管理办法,难以使资金保值,更谈不上增值。而向其他领域投资,国家政策限制较严。六是公民保障意识淡薄。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企业包下来的方法,职工自我保障意识缺乏。只强调并要求国家为其保障,不愿自己缴纳费用,且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依赖思想十分严重。 (二)思考、借鉴与启示 由上可知,当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乃当务之急。当然,我们不能简单搬用日本的模式。虽然中日社会保障不乏共同之处,如中日两国对生老病死及其他生活问题之解决,都有既通过社会又通过自身家庭寻求解决的习惯。但同时,由于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的不同,社会保障发展的状况也有较大差别。不过,从日本筹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教训中,我们仍可得到不少有益启示。

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改革及社保费改税的必要性

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改革及社保费改税的必要性 前言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

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代写论文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

日本女性の婚姻観の変化について

日本女性の婚姻観の変化について 【要旨】女性に対して婚姻は人生の最も大事なことである。しかし、政治、経済、文化や教育の進歩によって、日本女性の家族観、結婚観も相応に変わった。 だから、本論文に、まずは日本女性の婚姻観、生活観を分析したい。其の婚 姻や生活観が変化した現象を説明するために、調査数字を出す。その結果、 DINK家族の割も顕著に伸びていたことが分かった。生活観に応じて、結婚も 恋愛結婚、見合い結婚、国際結婚、既成事実の結婚などの各方式が顕示した、 だから婚姻観も変わり続けてくる。 本論文の第二部分において、婚姻や生活観が変化した背後の原因を究明し、 研究では経済、政治方面の地位の高くなることと密接した。資本主義の経済 は低迷期や増長期があるで、避けられない。婚姻観の変化と女性が社会に入 り込みことが相互に影響して、婚姻観の変化した結果、社会活動を参加する ことを促進する。社会の進出で女性の結婚年齢が高くなった。しいては、未 婚女性の率も上昇した、それで、尐子、老齢化の社会を加速した。日本の経 験によって、中国政府に啓示作用があるで、中国の政府は相応の法律を出台 し、男女の婚姻観を導いている。 【キーワード】婚姻観、生活観、要因、就職観、結婚相手選び 试论日本女性婚姻观的变化 【摘要】对女人来说,婚姻是人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儿。但是,随着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教育的进步日本女性的家庭观与婚姻观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转变。因此本 论文首先对日本女性的婚姻观与生活观进行分析,为了对婚姻观与生活观变化 的现象进行分析说明,作者给出了相关的调查数字。结果是DINK家庭的比率逐 渐上升,与生活观相对应,结婚形式有着恋爱结婚、相亲结婚、国际结婚、即 成结婚等方式,婚姻观也是在不断的变化中。 在本论文的第二部分,对婚姻观变化的背后原因进行探究,根据调查研究这 与经济变化、政治上的社会地位提高等有着密切关系。资本主义的经济有着低

社会保障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 1、如何理解社会保障的内涵? 答:①通过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保持社会稳定;②以社会共同责任为本位,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责任的社会机制和经济机制;③以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为公民提供各类保障;④它作为一种国家主导的强制性社会行为,一般通过立法而确立。 2、试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答:(1)商业保险的产生先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各行其道、各司其职。(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类同和区别。类同点:①风险防范与风险转移机制;②都具有化解社会风险、维持经济繁荣的功能;③二者的运作机理及其所使用的很多术语和计算方法、预测方法类同。区别点:①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②目标取向不同:社会保险以社会价值为目标,具有非营利性质;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③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劳动上面体现对等;商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在商业契约上。④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而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⑤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对社会保险财务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但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⑥二者补偿水平及保障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有现金补偿和服务两个方式;商业保险则主要体现货币的支付关系。⑦可承保风险的范围不同:商业保险对社会性风险无能为力。 3、社会保障是政府管理的一项社会事务,如何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答:①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②提高效率才能把蛋糕做大,注重公平才能够将蛋糕合理分配;③只有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才能够做到公平;④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才能够使每个社会成员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保证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稳定。 4、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下如何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答:①可以通过法制手段,将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②灵活确定缴税(费)方式,将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系统,促使更多低收入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③减轻企业的缴税(费)负担,提高企业参保积极性;④完善社保项目,使社会保障体系化、制度化。 5、如何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答:(1)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网,它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调节器”,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平衡器”,就我国现阶段而言,构建和谐社会,首当其冲的是建立健全以“底线公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调节机制。(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①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②完善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要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二是要完善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生的资助制度。三是要完善城镇职工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四是尽快构建覆盖全社会成员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城乡居民疾病医疗保障问题。③要处理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就业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第二章 1、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答:(1)社会化大生产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必要条件:①机器大工业产生了人数众多的工薪阶层,一旦收入中断就会陷入困境。②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劳动力再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家庭保障功能弱化,③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保障奠定了物质基础,也规定了应采取社会性保障的形式来利用这些社会资源。 (2)工人运动兴起迫使资产阶级从维护其统治的角度出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2.分析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的“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社会保障模式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并提出你的改革建议。 答:(1)问题:①庞大的社会福利开支造成严重的财政困难;②税收负担沉重;③高福利加大了成本,降低了经济效率;④高福利、高消费挤占了生产资金,削弱了经济增长的物质基础;⑤官僚机构日趋臃肿。 (2)根本原因:福利机制缺乏活力,造成运转不灵,但是保障和福利所具有的刚性特征,使其又不能取消社会保障制度。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危机将日益加深。(3)改革举措:①削减公共福利开支;②推迟退休年龄;③纠正社会福利全民普遍享受的做法,更多集中于最需要救助的人身上;④提高保险税(费),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⑤推行公共福利事业私有化市场化,加强私人保险部门的社会保险力量。3、简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应注意的历史启示。 答:①目标是能够对劳动力再生产的相关环节提供保障,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②“安全网”式的保障计划;③有助于培育城乡统一的竞争性劳动力市场;④应适应变化了的家庭结构和社会环境;⑤社会保障机构应具备什么职能;⑥政府应采取政策以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短缺,并使公平与效率得以兼容。 4简述社会保障制度的机制创新效应的表现。 答:①费用由国家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转变;②社会保险体现了分散风险的大数法则,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和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转变;③实现由平均主义、“大锅饭”向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的转变;④实现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的转变;⑤在养老保险等险种上,实现了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 5、试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路径与策略。 答:①制度、政策的统一性和法制化;②注重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③从急需解决而又有能力解决的方面入手,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④对国家强制举办的社会保障项目要坚持低标准起步;⑤加强社会保障各项目之间及其与相关体制之间在改革中的协调;⑥改革与管理相结合 第三章 1、简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功能。 答:(1)社会统筹:①体现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团结互助,分散老年风险; ②属于社会公共基金,归投保人共同所有。③支付一般采取待遇限定方式,工资低、工龄短或寿命较长的投保人籍此能够获得较多的资助。(2)个人账户:①通过强制储蓄使劳动者在其一生的不同生命周期中的收入与消费达到均衡;②所有权清晰,储蓄积累金归投保人所有,使之从体制和技术两个层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劳动力流动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问题;③养老金的支付一般为缴费确定型,劳动者退休后的养老津贴水平取决于劳动者投保期间的缴费的多少和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具有较强的激励功能。 2、试述我国个人账户空账是如何形成的? 答:①部分积累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开始运转时“老人”没有缴费,中人的既往工作期间也没有缴费,于是产生养老金历史债务。②从现收现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时,职工的缴费就不应该再用来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但现在已退休者要支出的养老费用,并没有列入政府公共开支计划中,于是,“统账结合”在实践中便变成了“统账混淆”,出现了个人账户的所谓“空账”运行问题;③由于退休人员急剧增加,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无法满足退休金的支付需求,所以各地都采取了挪用个人账户基金去支付退休金的办法,使个人账户的基金处于“空账”状态,亦即必要的改革成本没有支付,为保当期发放,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3、如何做实个人账户? 答:①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②认真测算本地区中长期基金收支情况,根据基金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做实的起步时间和起步比例,为决策提供参考。③研究制订的过渡办法要模拟检验,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法的平衡过渡。 4、简述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的含义。 答:构筑面向社会,从硬件到软件,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开始,到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管理、查询、个人账户结算和养老金的发放以及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全过程,都能够提供先进科学、运作简便、规范完善、全方位、自动服务和必要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遵循什么思路? 答:(1)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津贴”的保险模式。①公务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②建立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以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的问题。 (2)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由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应纳入公务员养老保险体系;由财政部分核拨经费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四章 1、简述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 答:依据改革成本最小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与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联系起来,并将他们放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劳动力市场、 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国有资产等“大盘子”中进行统筹规划,研究它们在改革中联动关 系、逻辑顺序、临界速度和依托条件,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符合体制转轨需要,并最终纳 入市场经济体系。 2、简述失业率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区别。 答:①前者所指失业人数的统计范围包括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和未登记的所有城乡失业人 员;后者只限于再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②前者所指失业人员通常限定为 最低劳动年龄以上、退休年龄以下,而后者人员只限定为16周岁以上、50周岁(女性 45周岁)以下。 3、简述我国失业保险津贴的给付标准。 答:①低于失业者原有的工资水平,以体现劳动与不劳动的差别;②确保失业者及其赡 养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③权利和义务相等的原则。 4、失业保险津贴的享受资格。 答:①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②非自愿性失业;③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 期条件;④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5、简述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联系和区别。 答:(1)联系:①具有社会保障的共性;②货币基金的物质帮助形式;③保障生活的功 能。 (2)区别:①失业保险津贴的给付属于短期给付;②失业保险不包括具有赔偿性质的 项目;③享受对象具有劳动能力;④失业保险津贴是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体 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第五章 1、简述社会医疗保险的特点。 答:①保险事故发生率高,具有普遍特征;②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属于关联性最强的险种; ③保险费用必须专款专用;④保险费用开支额度难以预测和控制。 2、简述社会医疗保险的实施原则。 答:①社会医疗保险的待遇一般实行机会均等的原则;②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 专用制度;③遵循“危险共同分担”的原则。 3、简述影响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攀升的非体制性的社会经济因素。 答:①人均收入的增长;②总人口的增长及人口结构的变化;③人口老龄化。 4、简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答:①所有公民享有均等的最低医疗机会;②宏观经济效益;③微观经济效益。 5、简述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结构。 答:①基本医疗保险;②医疗福利;③补充医疗保险;④医疗救助;⑤大病医疗基金。 第六章 1、简述工伤保险的功能。 答:①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的生产稳定;②维持家庭的经济收入;③是一个劳动问题和 社会问题。 2、简述“无过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①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②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实际的需要为 基础;③因伤致残或因伤死亡,以年金代替一次性抚恤;④强制性保险;⑤雇主不承担 直接赔偿责任。 3、试述工伤责任归属的三个发展阶段。 答:①“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理论基础是亚当?斯密的工伤风险与工资对应的观点。 产生很大的社会问题。②“雇主过失赔偿”阶段。依据民事法律中的“归责原则”,基 础是雇主过错责任原则。问题在于举证成本太高。③“雇主责任”阶段。理论基础是“职 业危险原则”。工伤赔偿从民法中独立出来。雇主采取自保、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集 体保险等形式。④社会工伤保险阶段。 4、简述生育保险的特征。 答:①对象为女职工;②给付合法的婚姻者;③保护重在休息和增加营养;④纳入生育 保险范围;⑤产假的安排;⑥待遇水平。 5、试述工伤相关诱因的代表理论。 答:①温度环境论;②生物节律论;③事故倾向者论;④疲劳过度论。 第七章 1、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养老计划的不同之处。 答:①企业年金一般由企业创立,或是集体谈判的结果,政府一般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 惠,并予以监督;②管理成本相对较低;③收益和贡献较为对称,缴款一般不被人们视 为一种试图逃避的税赋;④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一般较基本养老保险金要小;⑤投资受 益率不稳定并且在不同的投资计划下受益率差距悬殊;⑥不同企业设定的企业年金的内 容和形式各异,使得其流动性、转移性差。 2、简述企业年金模式及其特点。 答:(1)缴费确定型计划,即DC计划的特点:①缴费水平相对固定;②缴费纳入员工 个人账户;③待遇水平根据个人账户的缴费金额及其投资收益的积累额决定。(2)待遇 确定型,即DB计划的特点:①待遇水平预先确定;②缴费不确定,到员工退休时直接 支付养老金。 3、制定企业年金的投资方案时要考虑的风险有哪些? 答:①信用风险;②证券结构风险;③流通风险;④资金周转风险;⑤投资利润风险。 4、政府对企业年金的调控和干预有哪些? 答:①制定法令法规;②信息公开化、制度规则的制定与监督管理;③对财务机制进行 监控干预;④恰当地确定政府的责任边界;⑤处置企业年金在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贬值问 题;⑥对投资进行调控;⑦对企业年金计划与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进行的协调和衔接。 5、简述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答: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模式;②企业年金。它是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的基础上,企业依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为本企业职工再增加一部分补充养老金;③ 其他的以自愿性储蓄或商业性保险为主的补充养老形式。 第八章 1、为什么说从“贫民救济”到“社会救助”是一种观念上的飞跃? 答:①强调贫困现象的社会原因、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以及获得救助是一项公民权利。② 社会救助重视应急补救措施,强调积极主动的援助扶持。 2、怎样实现社会救助金的筹集。 答:①国家财政拨款;②社会筹集;③信贷扶贫;④国际援助。 3、简述衡量贫困程度的指标。 答:①贫困发生率;②贫困深度;③贫困密集度;④贫困严重度。 4、阐述中国社会救助体系。 答:①救灾;②农村扶贫;③农村“五保”供养制度;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⑤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⑥城乡特殊社会救助制度。 5、试述消除贫困的途径。 答:①政府通过明智的社会经济政策影响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格局;②增加获得赚钱的 机会和提高对机会的反应能力;③从产业政策角度实施的反贫困战略;④劳动力流动与 反贫困。 第九章 1、如何理解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 答:①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普惠性;②待遇标准的一致性。 2、简述教育福利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公共福利的增进作用。 答:(1)主要内容:①国民基础义务教育构成教育福利的主体;②社会团体、社会热心 人士捐助以及慈善机构设立的教育基金或直接为学校出资构成教育福利的补充。(2)对 公共福利的增进作用:①教育的本质是对人的培养;②教育能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养和 劳动熟练程度;③教育能扩大人们对职业和前途的选择范围;④教育可以提高国民素质, 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3、卫生保健提供的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安全饮用水;提供清洁的卫生环境;开展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主要传染病的预防 接种;地方病的防治;普及健康教育;疾病及创伤的有效处理;提供基本的药物等八项 主要内容。 4、应如何理解职业福利的涵义? 答:(1)职业福利又称职工福利,是行业和用人单位为满足本行业或本单位职工的物质 文化生活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2)职业福利按 其“社会化”程度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①国家通过一定法律手段和途径在某些行业和 企业中普遍实行的制度;②用人单位在完成国家税收任务的前提下兴建的集体福利设 施、发放的各种补贴、举办的企业年金等,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福利。 5、试述职业福利的特点是什么? 答:①以业缘关系为标志;②一般以普遍性原则向职工提供;③职业福利的资金来源于 企业盈利,职业福利水平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职业福利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企业 的兴衰成败。 第十章 1、简述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答:①缓解农村贫困;②乡镇企业职工急需通过社会保障分散劳动风险;③农村养老保 险的发展亟待提上议事日程;④土地的保障功能日益下降;⑤缩小城乡差别,巩固工农 联盟的需要;⑥使计划生育推行具有可持续性;⑦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为什么要强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 答:①家庭保障是我国农村传统的基本保障方式;②我国农村传统的生活方式和当前主 要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使家庭有最直接、最具体的经济 保障和服务保障功能;③家庭保障的功能更多的体现在亲情的慰藉和精神的满足上。 3、试述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紧迫性。 答:①农村的医疗保障和公共卫生体系是社会管理及应急机制中最为薄弱的环节;②疾 病流行模式转换中,具有高度外部性的急性、烈性传染病有可能以流动人口为载体在城 市和农村之间双向蔓延。 4、试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新”主要体现。 答:“新”是相对于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而言,表现在:①增加了政府资助的内容;② 加强了管理机构的建设;③加强了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④强调了自愿的原则。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点对象有哪些? 答:①非农就业的农民;②被征用土地的农民;③农村计划生育对象;④村组干部、退 伍军人、民办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农村个体户、专业户等有稳定收入的农民。 第十一章 1、试述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的影响因素。 答:①人口年龄结构变动趋势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②设立储备金的必要性和 可行性;③用作储备的积累基金有无投资机会及其收益率的高低;④保持相对稳定的保 险费率的必要性;⑤企业和受保人对保险费率的负担和承受能力;⑥筹资模式的经济增 长效应;⑦改革中的“转制成本”等。 2、试述个人分担社会保险费用的原因。 答:①个人缴费是一种责任信号;②个人缴费,就有资格和动力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及其管理、运营等去行使相应的监督权力。 3、试述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机制。 答:社会保险的财务机制可以分为: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 4、试述现收现付制的运行特征。 答:①以收支的短期平衡为原则,不会形成巨额的资本积累,可以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 基金贬值风险;②长期均衡极易受到人口结构不利变动带来的冲击,其结果不是养老水 平的下降,就是就业人口负担的增加,在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必然面临着清偿风 险,最终可能导致养老保险体系的破产;③由于政府是现收现付养老体系的最后担保人, 因而这种清偿风险有可能转化为政府是否继续履行养老承诺的政治风险。 5、试述部分积累制的运行特征。 答:部分积累制的主要运行特征是:①部分积累制与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的兼容度较高; ②部分积累制有助于解决社会保险覆盖面过窄的问题。③部分积累制的设计特征方面使 之可以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的方式,解决新老制度转轨时期间的历史遗留 问题。 社会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保护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经济、社会稳定, 采取保护与激励相统一的原则,对公民在年老、疾病、遭遇灾害而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 下,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依法给予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 活需要的制度。1′ 社会保险:由政府举办,强制从业职工在其就业年份里拨出一部分收入交纳保险税(费) 作为保险基金,对由于保险计划规定的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劳动岗位,又满足 缴纳社会保险税(费)期限的人,提供的收入保险计划。 社会救助:由政府举办的,以反贫困为主旨,对因不能正常劳动等原因致使收入水平低 于规定的数额(贫困线)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以解决社会保险所 不能解决的那些社会问题。 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指国家和社会对为保卫国家安全而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军属、烈属、 残废军人、退伍官兵及其家属等特定优抚对象所给予的优待、抚恤和社会褒扬。 社会福利:政府通过免费或低费地提供某种生活用品或劳务,给人以实惠和方便,以提 高生活质量。主要由公共福利事业、局部性或选择性的福利措施、指员工福利和民政福 利四部分组成。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 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 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一般是指在国家行政强制力和国家信用保证的基础上,对养老保 险基金采取的社会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和统一支付。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般是指在国家行政强制力和国家信用保证的基础上,采取“个 人预缴专款储金”的养老保险形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亦称缴费率,是指在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占其核定工资 总额的比例。 养老金替代率:对个人来说,是指每个职工退休时所领取的养老金与其退休前的工资 之比;对社会来说,是指平均养老金同整个经济系统平均工资或曰被包括在生效合同范 围内的员工的平均工资的比例。 结构性失业:由于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形势和规模的变化,劳动结构 不能与之相适应而导致的失业。 失业率:是指失业人数同失业人数与从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可以 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中实际失业人数所占的比例。 摩擦性失业:指由于劳动力市场功能上的缺陷造成的临时性失业,一般是由于求职的 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失业。 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可以从社会和个人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考察其涵义。从 社会角度看,失业表现为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的分离。从个人角度看,失 业是指劳动者处于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愿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 不能得到适应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以立法形式通过强制性的规范或资源的契约,在一定区域的一定 人群中筹集保险基金,并为该人群的每一个成员公平分担,对由于疾病所引起的纯粹以 补偿医疗费用为主要目的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险种。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原则规范和指导下,以用人单位为直接 责任主体而建立的一种具有政策性、团体福利型的保障制度。 有支付能力的医疗保险需求: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价格水平上,消费者愿意且有 能力经由医疗保险去购买的医疗服务的总量。 共付法:即按比例分担法,指无论发生多少费用,参保人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自按一 定比例共同分担费用,分担比例可以恒定,也可以随医疗费用额度的变化而递增或递减。 道德风险: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导致的无形的人为损害或危险。 工伤保险: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 起职业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 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在妇女劳动者由于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 和国家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以及职业性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急性或 慢性的功能性疾病或气质性病理改变。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是在执行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每年对各个企业的劳动安 全和劳动卫生状况以及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后,适当调高或调低企业下一年度工 伤保险费率,实行上下浮动。 工伤: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所发生的或 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劳动者身体的负伤或残废。 贫困深度:是指贫困人口的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的比例(%)。 权利:指个人在社会上运用其所享受的权力和所面临的机会而获得可供选择的商品束的 能力,它取决于个人的要素禀赋和在市场上交换的可能性。 救灾:指国家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进行抢救与援助,以维持其 最低生活水平并使其脱离灾难和危险境。 开发式扶贫:通过一定的项目开发,利用当地资源使其自我发展,助其从根本上摆脱 贫困走向富裕道路亦称“造血式扶贫”。 相对贫困:指在国民收入的总额中,有一组人口所占份额相对处于最低水平、生活水平 也处于最低层次的这部分人的生活状况。 社会福利: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帮助全体社会成员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素质,为社会弱 势群体实施补贴而实行的制度、采取的措施和举办的各项公益性事业的统称。 公共福利:是指国家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公民为对象的公益性事业和服务。居民在 享受这些福利事业提供的服务时,经常是免费或低费的。 职业福利:亦称职工福利,是行业和用人单位为满足本行业或本单位职工的物质文化生 活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妇女和儿童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妇女和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可能受到的 侵害而设立的、用以满足妇女儿童和特殊需要和对其特殊利益给予保障的福利。 老年人福利:它是养老保险的延续,它在保障老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解决好“养” 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 所为、老有所乐”。 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提供确保一定生活水平 的资金和服务,是一种带有褒扬和抚慰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社会政策和政府实施的一项农民养老计划,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五保:指农村社区(集体)通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保教)”的供养方 式满足无法定抚养人、无正常的劳动能力、无可靠生活经济来源的老年人、严重残疾人 和未成年的孤儿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救助项目。 分类指导:分类指导的含义有二:一是不同类别的项目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二是强调 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同地区在财政能力、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上差 距悬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 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省市试点。 社会保障基金: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国家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计划而预先设立的法 定的、收支平衡的专款专用的资金。 现收现付制:根据当期的支出需要组织收入,本期征收,本期使用,是社会保险基金 的收入与支出在年度内大体保持平衡的一种财务机制。 完全积累制:在对有关的人群健康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宏观上的长期测算之 后,确定一个可以保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收支平衡的总平均收费率,并进行先期积累的 一种筹资方式。 部分积累制:是一种介于现收现付制与完全积累制之间的一种筹资机制。 受益基准制:受益基准制是根据雇员参加养老保险计划的年数和工资收入水平预先确定 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计划水平,再依照精算原理确定其缴费水平。 缴费基准制:先经过预测确定缴费水平,据以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基金逐渐积累并获 得投资收益,雇员退休时,以其相应的缴费及投资收益在退休时的积累额为基础发放养 老金。 社会保障监督: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专职监督部门、利害关系者以及有关方面对社 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有关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过程及结果实行监察 和督守,使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监督主体: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力和义务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的组织和个人,它运用 特定的监督手段并依据具体的评判标准,对监督客体实施监督。 监督客体:即监督对象,它是整个社会保障活动及其载体,包括社会保障活动状况和参 与社会保障活动的各个行为主体。 审计监督:指由专门从事审计业务的部门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 支、效益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的经济监督。 社会监督:指社会公众,尤其是直接利害关系者通过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各类群 众自治组织,借助舆论的作用和影响,对社会保险活动进行的监督。

日本女性社会地位变迁日语版1

序言 人類の文明社会に入ってからの敷居は、現代文明社会の前に、圧迫され、奴隷に言うことができるのは女性の共通の運命。しかし、異なる時代、異なる社会、違う国は、その経済、政治、文化、風俗など様々な要因の影響で、表現する女性の圧迫と奴隷の程度と方式が違う。日本の歴史上でまで、武家社会の形成を前に、女性の社会的地位があった。その後、結婚形態の変化につれて、封建家族制度の形成、やっと次第に失った彼女たちの昔の輝き。明治維新後、近代教育の普及は大量の知識のある女性が、人々が重視してと社会が提唱した女性像は[良妻賢母」、女性は依然として圧迫の地位。このような不平等の状況が戦後根本的変容。 一:古代の日本女性の社会地位 (一)。古代の日本の女性の社会の地位の状況 1、女性の教育の面かさくら 日本の一句を賛美して女性の名言:[原始社会では、女性は太陽」。日本では、古くは日本の女性用自己の英知と懸命に働いて2度の輝かしい歴史を創造した。第1回は[女帝の世紀」。西暦6世紀から末から8世紀初頭、相前後して六位、八代女帝政権を握る、彼女たちは推古、皇の極(重祚齐明)、持統、元、明、元正、孝謙(重祚称徳)。第一位は女帝即位した時間が早くて、中国の[大週皇帝武則天と新しい」羅の善徳女王、しかも女帝の人数が多い世界史上にない。この何位女帝権力の時間は、大化の改新新前後で、彼女たちの治世の内政、外交や文化の面でも活躍し、中央集権制封建国家の設立者面其の功績。[女帝の世紀」は日本の女性は政治的に最も優れた表現の時代。第2回は平安時代貴族女子日本文化の発展に貢献し。子供の教育の伝統文化を受け入れが多くの才能豊かな女性。彼女たちはほとんど横は当時の文学で、『蜻嶺日記』や『和泉式部日記』や『紫式部日記』や『もっと級の日記」として、日本古典文学の代表作の『源氏物語』や『枕草子』などの、ほとんど全部出て女性家の手。仮名という日本独特の文字を創造しても女性から発展してきた。上記の女性は日本の歴史と日本文化の傑出貢献は偶然ではないが、これは古代日本の女性を持つ高い社会的地位の政治的、文化的な必然反映。についての女性の社会の地位、

2015年《社会保障政策与管理》考前复习及答案(答案在最后面)(2)学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社会保障 2、社会保障体系 3、养老保险基金 4、完全积累制 5、现收现付制 6、社会保险 7、民政福利 8、工伤保险 9、社会保障管理 10、自然灾害救助 11、定期救助 12、养老保险 13、失业保险 14、恩格尔系数 15、城市贫困救助 二、单选题 1、福利国家的核心内容() A、强调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 B、消除贫困 C、保持社会稳定 D 、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 A、自助者公助 B、权利和义务对等 C、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D、维护社会稳定 3、对社会保障制度演进起过重大影响作用的福利经济学家是() A、约?梅?凯恩斯 B、阿赛?庇古 C、哈耶克 D米儿顿?弗里德曼 4、人口老龄化是指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 A、7% B 、8%C 、10% D 、15% 5、住房公积金属于哪种社会保障基金() A、社会保险基金B社会福利基金C 、社会救济基金D、社会优抚 6、以下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中,适用于养老保险计划、住房公积金计划、教育投资机会的是() A、现收现付式 B、完全累计式C 、部分累积式D、收支平衡式 7、我国法律规定从事特殊重体力劳动行业或其他有害于身体健康工作的男性的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A、45 B、50 C 、55 D 、60 8、在下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形式中,具有“保小不保大”的特点的是() A、福利型合作医疗保险 B 、风险型合作医疗保险 C、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保险 D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9、最早实施失业保险的国家是() A、比利时 B、美国 C、挪威 D、法国 10、实行“无过失赔偿”和“无责任赔偿”制的社会保障类型是()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论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发展演变 崔万有 (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摘要:日本的社会保障虽然在战前就已有所发展,但其真正的发展则是从战后才开始的。1947年日本实施新宪法,开始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着日本经济的起飞、高速增长、低速增长、停滞、长期低迷、复苏,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建立、扩充、困境、改革等诸多波折。经过60余载的建设和发展,日本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复杂和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日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On the History and Development of Modern Japanes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CUI Wan-you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116029,China) Abstract:Though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saw its development before World War II, the real development started well after the war. With the new constitution established in 1947,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was started to come into being and under construction. As the economy experienced its takeoff, high gross, low gross, standstill, long term recession and recovery,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saw its period of setup, expansion, difficulty, reformation and other problems. Over sixty years of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as grown into a complicated and complete system. Key words: Japan; social security;social welfare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界定 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实践是千差万别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界定,世界各国的政策文献和有关论著中的具体定义不尽相同,各国都依据本国的特点和认识来描述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即使同一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各研究者的研究视角与价值观选择不一致,也很难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而统一的定义[1]4。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虽然此前已经有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其具体实践,如英国早在1601年即颁布了《济贫法》;德国则于18世纪末率先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但缺乏一个较为公认的相对统一的名称。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即被有关国际组织及多数国家所接受。一般而言,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障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2]4。 作者简介:崔万有(1969-),男,辽宁丹东人,辽宁师范大学讲师,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制度、国际贸易与日本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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