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考试各科重点记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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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伤亡事故的类别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室息、其它伤害。

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査。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査,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査。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査。该事故为一般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査。

4、事故调査组由县级人民政府、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査。事故调査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査。

5、事故调査组的职责有:①査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交事故调査报告。

6、事故调查原则和程序的规定:

1、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2、事故的现场处理。

3、物证搜集。

7、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5、证人材料搜集。6、现场摄影。7、事故图绘制。8、事故原因分析。9、事故调查报告编写。10、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8、报告事故应当包括: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己经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9、事故调査报告的主要内容有: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1、应急预案的编制主要包括六个步骤,该公司可按如下步骤进行:

(1) 成立工作组

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

(2) 资料收集

收集应急预案编制所需的各种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技术标准、国内外同行业事故案例分析、本单位技术资料等)。

(3)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在危险因素分析及事故隐患排査、治理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和后果,进行事故风险分析并指出事故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故,形成分析报告,分析结果作为应急预案的编

制依据。

(4) 应急能力评估

对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队伍等应急能力进行评估,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5) 应急预案编制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注重全体人员的参与和培训,使所有与事故有关人员均掌握危险源的危险性、应急处置方案和技能。应急预案应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

(6) 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发布

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査。评审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应急预案的改进是预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应与以上6项工作共同构成一个工作循环,通过这个循环可以持续改进预案的编制工作,完善预案体系。

12、应急资源分析应针对存在的主要危险,明确应急救援所需的资源,列出可用的应急力量和资源,包括:

(1) 各类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情况;

(2) 各种重要应急设备、物资的准备情况;

(3) 上级救援机构或周边可用的应急资源。

通过资源分析,可为应急资源的规划与配备、与相邻地区签订互助协议和预案编制提供指导。

13、一个完整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 应急预案概况:

(2) 事故预防:危险分析,资源分析,法律法规要求;

(3) 准备程序:机构与职责,应急资源,教育、培训与演练,互助协议;

(4) 应急程序:接警与通知,指挥与控制,警报和紧急公告,通信,事态监测与评估,警戒与治安,人群疏散与安置,医疗与卫生,公共关系,应急人员安全,抢险与救援,危险物质控制;

(5) 现场恢复;

(6) 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14、《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5、该企业生产过程中引发事故的物理性和化学性危险因素及所在设备设施或场所如下:

(1) 物理性危险因素

①防护缺陷:机器设备裸露的旋转部位未加防护罩,如联轴器、传送带辊。

②噪声:各种泵、风机、空压机旁;锻工车间。

③振动危害:各种泵、风机、空压机旁;锻锤。

④标志缺陷:起重机、配电柜、危险化学品存放处应设警示标志。

⑤作业环境不良:锻工车间高温,机加工、焊接车间粉尘危害。

⑥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焊接、锻造。

⑦电伤害:供电设备、机电设备、手持电动工具、配电线路、低压配电柜等的漏电。雷电对车间、烟囱等高大建筑物的危害。

⑧运动物危害:机床设备加工中卡盘、工件等的飞出。

⑨明火:明火引燃可燃物,如油漆、汽油、木包装箱等。

⑩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液氧等。

(2) 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①油料、漆料、溶剂、稀释剂为易燃易爆性物质。

②焊接作业的焊接烟气;油漆、溶剂、稀释剂等有毒物质。

③酸碱等腐蚀性物质

16、该企业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査制度、伤亡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配电室管理制度、建筑施工管理制度、电气运行管理制度、锅炉房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和管理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女工保护制度,特殊工种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气瓶管理制度等。

17、(1) 机械伤害预防对策措施

对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伤害可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包括:

①实现机械本质安全

a. 消除产生危险的原因;

b. 减少或消除接触机器的危险部件的次数;

c. 使人们难以接近机器的危险部位(或提供安全装置,使得接近这些部位不会导致伤害):

d. 提供装置或者个人防护装备。

上述措施是依次序给出的,也可以结合起来应用。

②保护操作者和有关人员安全

a. 通过培训,提高人们辨别危险的能力;

b. 通过对机器的重新设计,使危险部位更加醒目,或者使用警示标志;

c. 通过培训,提高避免伤害的能力;

d.采取必要的行动增强避免伤害的自觉性。

(2) 电气防火防爆安全对策措施

①消除或减少爆炸性混合物;

②隔离和间距;

③消除引燃源;

④爆炸危险环境接地和接零。

(3) 触电事故预防对策措施

触电防护主要有防止电击危害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措施。直接接触的基本防护措施是绝缘、屏护和间距。绝缘是指利用绝缘材料对带电体进行封闭和隔离;屏护是指一种对电击危险因素进行隔离的手段;间距是指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他设备和设施之间、带电体与带电体之间必要的安全距离。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是IT系统(保护接地)、TT系统、TN系统(保护接零)。兼防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电击的措施包括双重绝缘、安全电压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4) 职业危害预防对策措施

①防尘、防毒

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

②防噪声和振动

a. 防噪声。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b. 防振动。作业场所存在振动危害的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避免振动对健康的影响,应首先控制振动源,使振动强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18、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包括:①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③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19、《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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