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2020)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2020)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2020)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2020)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驻青区属单位: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已经各有关部门会签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

青铜峡市财政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铜峡市交通运输局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青铜峡市文明办

青铜峡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铜峡支行

2020年4月15日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8部门(单位)《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监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宁安监法规〔2017〕118号)的规定,加大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商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科技局、税务局、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青铜峡支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就针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材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自治区、吴忠市及我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具体如下:

(一)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的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备忘录》和有关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

1.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2.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3.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4.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5.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6.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7.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8.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9.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10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11.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12.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13.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4.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15.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16.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

17.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18.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19.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20.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部门相关系统即时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青铜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吴忠”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约定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报给市应急管理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实施方案,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本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单位协商解决。本实施方案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夯实基础抓管理严格监管保安全 努力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 ------河北邢台兴华矿业有限公司王洪彪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首先,非常感谢总局领导为我们搭建这个互学互动、互促互进的平台,能够让我们共同探讨和交流安全生产标准化创立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必将推动我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再上一个新的水平。现将我们的主要做法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如下,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邢台兴华矿业有限公司原为邢台兴华煤矿,始建于 3月、底开始试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为33万吨/年, 7月经冀政函[ ]80文件批准为独立保留矿井,矿井可采煤层为2、2下、6、7、8.9五层煤,主采煤层为2层煤。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开拓,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副井进风兼材料、人员提升井,主井为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 今年是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执行的第一年,我们有幸被省局定为全省5个创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试点矿井之一,各级领导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特别是省市局领导多次莅临公司视察、督导标准化创立工作,充分体现了上级领导对我们的

关怀与信任。自今年3月份开始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立工作以来,我公司精心部署,全体干部员工齐心协力,始终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立工作视为企业的形象工程、生命工程、效益工程和基础工程,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立工作,矿井于6月28日经过了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组织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的考核验收。 一、主要经验做法: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对标创立工作顺利开展。 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涵盖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个方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创新、深化,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矿井长治久安的可靠保证,也是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必由之路。为此,公司给予了高度重视:一是为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顺利进行,公司成立了由矿长任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专业副总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突出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地位。 二是为明确职责,细化分工,由矿长专门组织召开了多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创立工作专题会议,对创立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明确了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在定目标、定任务、定时间、定人员的基础上,将创立目标分解到职能部室、基层区队,细化到每个班组,做到了从现场管理到软件资料都逐一安排落实,逐项分工到各单位及分管人员,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强化标准宣贯学习,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 今年以来公司多次组织管理人员,前往山西王家岭煤矿、冀中能源梧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落实农资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农资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将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纳入黑名单,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的措施。 第三条农资领域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指导、组织全国农资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农资领域黑名单的认定、公布和报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且

失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法院判决最终确定效力,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 (一)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 品的;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给农业生产 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 (三)因欺骗、贿赂、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文件被农业行政部门撤销,或者伪 造、变造相关资质文件的; (四)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五)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 资产品的; (六)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因农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纳入黑名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认定黑名单后,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核实和处理。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方案

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XX〕8号)《XX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XX—XX年)》《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XX府发〔XX〕11号)《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XX安办〔XX〕74号)要求,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XX〕49号)等有关规定,强化依法治安,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现就深入推进全县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属地为主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并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双公示”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制度、个人诚信管理等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传递和信用档案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便于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状况的动态查询与应用。 三、重点内容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 1.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制度 各乡镇、园区、有关部门要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办函〔XX〕81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制度,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分级共建、多方公示,以点带面、以用促建”原则,实现应公示尽公示,力争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在此基础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一并通过门户网站和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 2.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各乡镇、园区、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作出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直至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安全承诺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附件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实施。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应用清单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

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

全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社会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把各行业领域推荐的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让守信者受到激励,得到便利和优惠。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广泛树立诚信典型。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监管需要,加强行业信用分类管理,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做好诚信典型推荐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诚信会员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服务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新闻媒体挖掘诚信典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新网媒体要积极报送诚信典型信息,推动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各乡镇各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服务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县委宣传部、发改局牵头,县人社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住建局、卫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地税局、团委、国税局、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实施“容缺受理”措施。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的文件要求,对诚信典型开通“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措施。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典型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办理;在实施财政补贴政策过程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考虑;在业务办理中,对守信企业提供优先、快捷的服务;在申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时,对守信企业采取优先审批等教励措施。(县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局、地税局、公安局、农科局、国税局负责)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的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机制。探索将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嵌入行政管理事项流程,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积极推行信用报告制度,提倡依法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县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县教育局、人社 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市场监督部门应根据

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2018年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 公司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根本上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1)、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健全安全领导机构 提高认识了公司管理层的主体责任,强化“一岗双责”的管理理念。 公司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根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三位一体”的安全管理组织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减少或杜绝种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定期研究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措施工作;对未能落实“一岗双责”岗位将尽快争取在标准化考评完成前落实到每一岗位。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督办安全生产小组所议定的事项;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配备与安全管理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把预防工作作为安全的第一要素,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2)、健全安全目标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 我司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再根据所指定方案进行实施应急演练,今年来我司每年最少组织开展一次有关运输、库区操作为主题的演练,加强现场教育,观察演练中不足情况并改善,模拟每一种有可能发生的事故作以演练;近几年,我司分别与东莞市东力燃气加气站(望牛墩)、东长油库及自身车辆运输发生泄漏为主的内容作为演练主要主题,为在日常操作中如发生类似事故,能有秩序的处理事故问题。 以“加强教育,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安全发展,重在落实”的重要课题,提高认识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行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是指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等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做出认定,列入相关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实施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市场主体存在严重失

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存在一般失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第三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制定电力行业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标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黑名单”认定标准,筛选、核实、审定、发布及跟踪管理“黑名单”;在行业协会职责范围内督促“重点关注名单”单位进行整改,协助政府对“黑名单”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已签署《信用电力自律公约》的非会员单位也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 第五条中电联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审委”)和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电联信用办”)。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监审委负责“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的监督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监审委会议,对中电联信用办提交的“黑名单”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doc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等有关要求,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督促、警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建设运营管理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经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审核认定,予以联合惩戒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严重失信主体)。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见附件1),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认定部门)应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对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前款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见附件2),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措施。认定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对象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期限。重点关注期限内再次发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的,应及时转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视情节将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重点关注对象。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涉嫌严重失信主体通知或催告时,应提示其可能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风险;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初步名单时,应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经告知(或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于20个工作日内公布。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落实负责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市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市级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对象认定 (一)奖惩对象。 国家下发的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市区两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统一标准认定各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所形成的市级“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认定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决信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三)认定程序。 由认定部门依据认定标准形成联合奖惩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履行告知和公示程序。 1.“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主体从初步名单中删除,确保其不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 2.“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相关主体如之前已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应由“黑名单”认定部门通知之前的“红名单”认定部门将相关主体删除。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由认定部门实行事前告知。 (四)名单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 我公司将发挥现场管理的优势和文明施工的长处,为保证本工程的顺利施工及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制定如下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目标和保证措施: 一、制定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整体目标 1.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保群防能力,轻伤事故控制在2‰以下,杜绝因工伤亡和重伤事 故。 2.加强机械管理,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3.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 4.作好全体人员入场前和上岗前的培训教育,提高尊章守法的意识,不发生违法犯罪案件。 5.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不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扰民现象。 6.关心职工生活,加强卫生管理,不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疾病。 二、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1.施工现场实行计算机管理 合理进行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并利用计算机进行现场规划管理,各种机械、材料按平面图布置堆放,尽量作到合理调配,随进场随使用。 2.防止噪声扰民 a.在施工期间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用低噪音振动小的先进工具,减少噪音扰民,在午休 时间、22时至6时之间不安排强噪音作业。 b.现场不设混凝土搅拌站,采用商品混凝土、低噪音振捣器,塔吊指挥不用口哨,用对讲 机联络。混凝土泵、空压机、电焊机、木工机械等强辐射、高噪声设备进行封闭作业。 c.按规定加强噪声监测工作,在工地与南侧、北侧及西侧临界的敏感处各设置一台噪声测 量仪器。计算机日夜不停记录现场情况,噪声超标时(夜间55 dB,白天70dB)自动发出警报,现场值班经理立即采取降噪声措施,确保居民正常休息和学生正常学习。在夜间及午休时间发现噪声超过标准立即采取降低噪音的措施或必要时夜间停止作业。木工作业采取严格的封闭及降噪声措施。 3.加强卫生管理 现场搭设封闭式垃圾站及临时生产垃圾堆放场,垃圾及时清理外运,并设立符合要求的水冲式厕所,派专人看管打扫,做到无臭气、无蚊蝇。 4.加强土方施工时的管理 1)土方施工时,指派足够的人力、整理车辆,清扫道路,确保车辆不带泥砂出场。

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论述

一、矿井概况 1、地理位置及交通情况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百子煤业有限公司矿井隶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百子煤业有限公司,行政隶属宁武县东寨镇和余庄乡管辖。位于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东寨镇和余庄乡境内,距宁武县直距约14km。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12°07′30″~112°11′16″,北纬38°50′00″~38°52′30″。 井田东部距宁静铁路三马营煤炭集运站5km,东北距北同蒲和宁岢铁路23km,距宁武煤炭集运站23km。宁静铁路与北同蒲和宁岢铁路在宁武相连,北至大同,东北至北京,东至黄骅,南至太原。 井田东南部有宁白公路通过,距本井田约0.8km,有简易公路与其相通,交通方便。 2、井田面积、产状、勘探程度、资源储量、矿井规模及服务年限 依照2011年11月27日新换发的采矿许可证,批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百子煤业有限公司开采2号和5号煤层,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11220050121),兼并重组整合后的三百子煤业公司井田由12个拐点组成,井田面积9.9276km2。

井田范围由下列1~12个拐点坐标连线圈定。见井田境地拐点坐标表1-1。 表1-1 井田境地拐点坐标表单位:m

西向展布的长条状。北东~南西长7.15km,东西宽约 1.5km,面积9.9276km2。开采深度由+1999.99 ~+1099.99m。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百子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后,截止2010年12月底批准开采煤层的保有资源/储量总计为83.60 Mt,其中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111b)为67.30Mt,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为16.30Mt。 依照资源储量情况确定本矿井的生产能力为1.20Mt/a。 服务年限: T=Z/(k·A)= 41.67 /(1.4×1.2)=24.80a 3、资源赋存状况、煤质指标及地质构造 (1)地质构造 本区位于山西中隆北部吕梁隆起北端宁静向斜西翼。井田内地层呈单斜产出,走向NE~SW向,倾向ES,倾角41°~43°,属倾斜煤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2020)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2020)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驻青区属单位: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已经各有关部门会签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 青铜峡市财政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铜峡市交通运输局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青铜峡市文明办 青铜峡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铜峡支行 2020年4月15日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8部门(单位)《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监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宁安监法规〔2017〕118号)的规定,加大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商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科技局、税务局、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青铜峡支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就针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2019《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专题讲解 --考试试题答案

2019《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专题讲 解 --考试试题答案 一、判断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4.00分,共80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2、联合惩戒对象为在会计工作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 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3、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实施行业惩戒。()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4、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5、联合惩戒措施的有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6、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 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7、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依据 有法规。()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8、联合惩戒对象为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 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 9、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依据 没有契约。()

XX学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制度措施

XX学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制度措施 (2018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诚信建设,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xx学校内部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简称“红黑榜”,是指学校各处室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确定的学校诚信“红榜”和“黑榜”。 第四条“红榜”,是指教育管理规范,教育秩序稳定,教育质量较高,信誉良好,通过本办法确定并予以表扬的各处室及个人。 第五条“黑榜”,是指教育管理松懈,教育秩序混乱,教育质量低劣,存在不良教学行为,产生社会不良影响,通过本办法确定并予以通报的各处室及个人。 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入“红榜”: (一)诚信体系完备。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坚持育人为本,以诚为先,自觉信守承诺,教育教学注重社会效益;遵守诚信制度,积极响应诚信单位建设。 (二)教学行为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个人办公环境优美,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教学、服务学生等

方面,行为规范,管理到位。 (三)社会高度认可。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因管理失范、虚假失信等行为受到社会举报和职能部门的查处;教学业绩显著,具有良好的教学声誉。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 (一)发布虚假广告、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的; (二)教育教学或管理混乱,在日常检查中两次不合格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被投诉举报且被查证属实,拒不改正的; (四)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权部门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在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的; (九)安排参加培训无特殊原因不报到或不按时完成研修任务的; (十)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不履行相关义务或有与获得称号不相符行为的。 第八条诚信“红黑榜”由鹤壁市淇滨区xx学校诚信教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集、认定、发布。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红名单”联合激励管理制度(2020)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红名单”联合激励管理制度(2020)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支队: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红名单联合激励管理制度》已经局领导集体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2日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红名单联合激励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建设,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原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河北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红名单管理认定、激励措施实施和移出红名单管理。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的认定、激励和移出管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自愿申请部门认定公布谁提出谁管理公正公开和联合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被应急管理部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3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六)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第四条被市应急管理部门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 公司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根本上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2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健全安全领导机制 公司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根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三位一体”的安全管理组织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减少和杜绝种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小组组长,副职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定期研究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公司的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督办安全生产小组所议定的事项;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安全管理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把预防工作作为工作的第一要素,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3健全安全目标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 紧紧围绕“加强教育,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安全发展,重在落实”的主要内容,提高认识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为中心的理念,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的建设,公司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充分发挥各部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及时检查和消除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杜绝各种安全事故发生,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发现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不

适宜的条款、不能充分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和不能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应及时进行修订;个员工部门加强沟通,多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建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经验交流,以点带面、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建设有系、全面地得到改善,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安全保证。 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大宣传,注重实效 明确了安全学习和安全再教育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员工、驾驶员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同时本着“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促进员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意识,完善了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明确要求提高员工安全素质,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公司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会议,宣传栏、宣传单、短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为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认真组织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和部署,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强力推动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创建工作全面有系地展开。公司制定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一系列方案,董事长亲自主持召开动员大会并布置工作,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指导工作的开展。公司组织人员在基础组织管理、车辆设备、驾驶员、职业健康、应急体系等重点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细化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进行了认真扎实的整改。 6改善安全管理制度,打牢安全生产基础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

附件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就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安全监管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 二、惩戒措施

(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七)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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