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案卷备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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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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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人:

检查人:

立卷日期:年月日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对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查,按百分制倒扣法计分。根据案卷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标准中各项扣分因素扣分。各小项累计和扣分超过本大项分值时,只扣大项分值。在同一大项内不能根据相同理由重复扣分。 一、实体内容评查标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等内容。因此,对于实体性内容的评查,凡是各基本要素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1、主体适当。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领取罚没许可证;印章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3、适用法律准确。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要求,条、款、项引用准确。 4、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罚适当。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

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且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 5、属于本部门行政处罚的范围。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细则 一、主体适当(分值20分) 1、违法主体认定错误(扣20分) 2、违法主体认定不妥当(扣5分) 3、共同违法中漏处同案人或单位违法中漏处直接责任人(扣3分) 4、违法主体基本情况不清(扣2分) 二、事实准确(分值20分) 5、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不清(扣1分) 6、违法行为实施的地点不清(扣1分) 7、违法行为实施的方式(手段)不清(扣1-3分) 8、违法行为实施的对象不清(扣1-3分) 9、违法行为实施的后果不清(扣1-2分) 10、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应查而未查清(扣1-3分) 11、非法收入、违法所得等计算不准确(扣2分) 三、证据确凿(分值20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一般程序)

如含有行政强制程序,按照以下十一点要求进行评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1、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履行义务催告书。包括:(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分)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包括:(1)案由记载;(2)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3)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记载;(4)陈述申辩的内容记载;(5)陈述、申辩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签名;(6)对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 (7)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1分) 3、行政强制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案情简介;(3)拟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4)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5)承办部门意见及签名、日期;(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1分) 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

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1分) 5、催告书和强制决定书的送达。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证人签名,当事人拒收或直接无法送达的,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应符合法定程序。(1分) 6、制作现场笔录,包括:(1)当事人基本情况;(2) 现场情况;(3)强制执行情况; (4) 当事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当事人不到场的应有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1分) 7、中止执行审批,制作中止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中止执行的理由及依据;(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1分) 8、终结执行审批,制作终结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终结执行的理由及依据;(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1分) 9、执行协议,双方签订强制执行协议,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 (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4)协议执行的方式和时间;(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1分) 10、依法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1分) 11、结案报告。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实施强制措施的依据、对象及期限;(4)强制执行结果;(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和签名和结案日期。(1分)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DOC80页)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 (DOC80页) (2016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目录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 案卷模板(附录A—X)…………………………………………()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2016版) 第一部分总则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样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差不多术语

3.1 主体 3.1.1 处罚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 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托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

某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DOC 80页)

某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DOC 80页)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 (2016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2 -

目录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案卷模板(附录A—X)…………………………………………()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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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4 法律依据 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3.4.1 违法行为依据:行政机关认定被处罚主体行为违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4.2 处罚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5 当事人基本情况 3.5.1 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注: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 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3.5.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 - 5 -

工程档案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与移交书

附录E工程档案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与移交书 (资料性附录) 档案馆代号: 城市建设档案 名称:................................................................................................... ................................................................................................. 案卷题名:................................................................................................. ................................................................................................. 编制单位:................................................................................................. 技术主管:................................................................................................ 编制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保管期限:.........................................密级:............................................ 档号:........................................缩微号:............................................ 共册第册 265

某某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与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 (2016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目录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案卷模板(附录A—X)…………………………………………()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2016版) 第一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基本术语 3.1 主体 3.1.1 处罚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 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4 法律依据 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3.4.1 违法行为依据:行政机关认定被处罚主体行为违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4.2 处罚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5 当事人基本情况 3.5.1 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注: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 基本信息。 3.5.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

案卷审核备考表

城建档案案卷审核备考表 木案卷己编号的文件材料共_40_张,其中:文字材料 张,照片 _张。 立卷单位对本案卷完整准确情况的审核说明: 归档文件完整齐全 立卷人: 审核人: 接收单位(档案馆)的审核说明: 技术审核人: 年月 R 档案接收人: 年月 R

城建档案案卷审核备考表 木案卷已编号的文件材料共—张'其中:文字材料,张,照片张。 立卷单位对本案卷完整准确情况的审核说明: 归档文件完整齐全 立卷人: 审核人: 接收单位(档案馆)的审核说明: 技术审核人: 年月 R 档案接收人: 年月 R

城建档案案卷审核备考表 木案卷已编号的文件材料共二25_张,其中:文字材料 ,张,照片张。 立卷单位对本案卷完整准确情况的审核说明: 归档文件完整齐全 立卷人: 审核人: 接收单位(档案馆)的审核说明: 技术审核人: 年月 R 档案接收人: 年月 R

城建档案案卷审核备考表 木案卷己编号的文件材料共」张,其中:文字材料」张,照片 _张。 立卷单位对本案卷完整准确情况的审核说明: 归档文件完整齐全 立卷人: 审核人: 接收单位(档案馆)的审核说明: 技术审核人: 年月 R 档案接收人: 年月 R

城建档案案卷审核备考表 木案卷己编号的文件材料共_?§_张,其中:文字材料 张,照片 _张。 立卷单位对木案卷完整准确情况的审核说明: 归档文件完整齐全 立卷人: 审核人: 接收单位(档案馆)的审核说明: 技术审核人: 年月 R 档案接收人: 年月 R

城建档案案卷审核备考表 木案卷己编号的文件材料共」—张,其中:文字材料」张,照片 _张。 立卷单位对本案卷完整准确情况的审核说明: 归档文件完整齐全 立卷人: 审核人: 接收单位(档案馆)的审核说明: 技术审核人: 年月 R 档案接收人: 年月 R

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

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 (征求意见稿) 1.一般规定 1.1 《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化部33号令)以及国家文物局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制定,用于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 1.2 对各地报送参评案卷进行评分,采用扣分制,确定起始分为100分,根据下列各扣分项目,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1.3 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下列扣分项目的,不予扣分;但是,评委有充分理由认为案卷存在应当扣分的项目,经评委会研究可以决定对参评案卷进行扣分并决定扣分分值,直至直接确定将案卷退出评比。 1.4 原则上案卷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的为良好,得分低于60分的,退出评奖。 1.5 未结案的案卷(包括行政处罚和改正措施内容执行尚未完结的,但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或者有其它法定情形的除外),不能参与评比;仅有一般行政执法内容,不牵涉行政处罚,不是行政处罚案卷的,不能参与评比。 1.6 办理文物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的行政处罚标准,由各地提供。 1.7 文物行政机关之外的其它行政机关办理的涉及文物的案卷不参与评比。 1.8 评分标准只用于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程序的案卷评比。 1.9 评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修改,并及时公告。 2.否定性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得0分,退出评比。 2.1 缺少关键文书的

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立案报告(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记录;结案报告(审批表)。 2.1.2 听证记录(指举行听证会的)。 2.2 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或者不合适的 2.2.1 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2.2.2 被处罚人不具有法定行为能力;被处罚人不是违法当事人;被处罚人身份没有查明的。 2.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加盖的不是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或者没有落款日期的。 2.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写明被处罚人名称(公民的姓名、法人和其它团体的名称)的,或者法人和其它团体的名称不是有关登记部门记载的规范名称的。 2.2.5 收集证据的方法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 2.2.6 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和相关事实,主要违法事实不清的。 2.2.7 认定主要违法事实无法律依据的。 2.2.8 认定主要违法事实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引用法律依据的。 2.2.9 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适用无效的法律依据的。 2.2.10 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但引用条、款、项错误的。 2.2.11 行政处罚种类不明确或者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2.12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2.2.13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连续的、继续的违法行为终止不满二年的除外),仍给予处罚的。 2.2.14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只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照

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范本(超限一般)

卷宗目录 本卷宗共有19页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及证据: 2017年3月6日16时14分,武穴市金顺汽车运输驾驶员驾驶鄂二轴货车装运沙石行驶至武穴市盘塘治超检测站,经该站执法人员检测,车货总重 22.10吨,超限4.10吨,属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前述事实由《询问笔录》,《勘验 笔录》及车辆检测单予以佐证,对事实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至武穴农村商业银行益兴支行,账号为:,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向武穴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行机关(印章) 2017 年 3 月 6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2 立案审批表

3 询问笔录 时间: 2017 年 3 月 6日 16 时 15分至 16 时 25分第一次 询问地点:武穴市盘塘治超站 询问人:记录人: 被询问人:与案件关系: 性别:男年龄: 48 号:联系: 工作单位及职务: _ 联系地址: 我们是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 证件,执法证件分别是请你确认。现依法向你询问, 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答:精楚,不申请回避。 问:请介绍你的基本情况? 答: 问:请问你所驾车辆的简况? 答: 问:我们在盘塘治超检测站对你所驾车辆进行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2.1吨。超限4.1吨,你知道吗? 答:看到你们检测知道了。 问:你车上装运的什么货物? 答:车上装的是沙石。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4

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 发布日期:2012-08-01 浏览次数: 1214 字号:[ 大中小 ] 评查项目分 值 评查内容和要求 案件办理质量主体 部分 10 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 权限。 2.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事实 部分 10 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 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证据 部分 10 1.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 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提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3.案卷中应附有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听证等笔录内容有改动的,须由被检查或被询问的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 确认。 说理 部分 10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主要包括: (1)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应当陈述清楚; (2)阐述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3)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处罚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 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予以说明; (5)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裁量理由和依 据。 2.说理应简洁明了、用词准确,逻辑性强。 适用 法律依据部分10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正确、现行有效,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3.执法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使用全称,引用依据条、款、项内容准确、完整。 行政 执法程序部分30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 步骤和流程,执法程序规范。 2.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执行等决定应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在执法文书上有记 载和确认。 5.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 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签的理由,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强 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返还物品。 7.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

工程档案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与移交书

附录E 工程档案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与移交书 档案馆代号: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名 称: 案卷题名: 编制单位: 技术主管: 编制日期: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保管期限: 密 级: 档 号: 缩微号: 共 册 第 册 150

城建档案卷内目录 顺序号 文件资料题名 原编字号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页次 备 注 城建档案案卷审核备考表 本案卷已编号的文件材料共 张,其中:文字材料 张,图样材料 张,照片 张。 立卷单位对本案卷完整准确情况的审核说明: 立卷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保存单位(档案馆)的审核说明: 技术审核人: 年 月 日 档案接收人: 年 月 日 城市建设档案移交书 向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档案共计 册。其中:图样材料 册,文字材料 册,其它材料 张( )。 附: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三份,共 张。 移交单位(公章): 接受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151

移 交 人: 接 收 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移 交 书 向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工程缩微品档案 。档号 。缩微号 。卷片共 盘,开窗卡 张,其中母片:卷片 盘, 开窗卡 张;拷贝片:卷片 盘,开窗卡 张。缩微原件共 册,其中文字材料 册,图样材料 册。其它材料 册。 附:城市建设档案缩微品移交目录 移交单位:(公章) 接收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 单位法人: 移交人: 移交人: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移 交 目 录 序 号 工程项目名称 案 卷 题 名 形 成 年 代 数 量 备 注 文字材料 图样材料 综合卷 册 张 册 张 册 张 注:综合卷指文字和图样材料混装的案卷。 152

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精)

附件: 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推进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农业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标准。第一部分总则 一、制定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 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各级农业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 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三、评查内容: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 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 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 内容。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四、 评分办法: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 不设具体分数, 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文书规范标准采用 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案件处理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 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 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 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 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本标准 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 第二部分评分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 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 处罚,不得颠倒、遗漏。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7.应当移送的案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试行)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试行) 一、基本要素问题。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存在基本要素问题1项以上的,不能评为优秀卷,即“一票否决”。 (一)主体资格问题 1、主要对外文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没有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2、主要对外文书(同上)加盖非法定主体(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非法定授权组织、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等)印章的。 3、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单位的需讨论)。 4、案卷中没有被处罚主体的身份证明,不能确认其身份(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的除外)。 5、有其它严重的主体资格错误的问题的。 (二)事实和证据问题 6、没有准确认定相关主要事实,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的。 7、法律责任要求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以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作为处罚的幅度基础,而没有对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进行认定的。 8、卷内证据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的。 9、有其它严重的事实和证据问题的。 (三)适用法律问题 10、没有准确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条文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 11、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条、款、项、目错误(直接适用错误的)。 12、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范围的。 13、有其它严重的适用法律问题错误的。 (四)履行程序问题 14、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告知、送达、结案等主要程序没有相应文书记载的。 15、存在明显的程序倒置情况的(立案后直接审批、先决定后审批或告知、先执行后送达等情况)。 16、依法应当告知听证而没有告知听证的。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准确评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烟台市行政处罚案卷归档和评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行政处罚基本内容评查标准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两部分。 第一部分行政处罚基本内容评查标准 基本内容评查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对于基本内容的评查,不设具体分数,任何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评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体合法。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单位)具备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案件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证据证明。 三、处罚依据正确。即对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正确。 四、程序合法。即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较重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符合法定形式以及符合其他法定程序等。

第二部分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 案卷文书评查标准,是反映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因素和重要依据,是反映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以及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主要标准。进行评查时,首先要区分该案卷是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还是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属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评查标准,采取百分制记分方法对案卷文书的各个项目要素逐项评分;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评查标准对案卷文书的各个项目要素逐项评分。具体计分方法是:对不符合或缺少项目要素之一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但由于合法事由(比如,告知了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当事人放弃听证的,该听证项目的分值不予扣分)缺少项目要素的,该项目分值按规定的分值得分。 在案卷评查时,凡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上级对文书内容有明确要求的,可以执行该业务上级的规定。没有明确要求的,应当执行本标准。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评分标准:(100分) (一)立案(共7分) 1、当事人名称;(1) 2、当事人住所地;(1) 3、案件来源;(1) 4、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1) 5、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1) 6、立案批准人签名;(1) 7、立案时间。(1)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机关处(科、室)和执法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绩效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法制工作考核、本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应当收集本案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案件办结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补救,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五条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 A4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文书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纪处理等不同类别。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为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入副卷保存。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 第七条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体现行政执法程序,其排序的原则: 1、密不可分的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 2、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3、结论性材料在前,案件(许可)办理的客观进程形成的案件材料按自然顺序排列在后。 第八条行政许可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宗材料目录,行政许可文件、决定及送达回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及回证,审查材料,听证材料,延期办理文书,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收据,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备考表,案卷封底。 第九条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材料装订顺序:案卷封面,卷宗材料目录,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回证,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案件的材料,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登记保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听证材料,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案件讨论记录,强制执行申请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处理凭证、罚没款收据,其他应归档的文书材料,结案报告表,备考表,案卷封底。 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为:目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罚款收据报查联,按时间先后排序的调查取证相关材料。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 第十条行政复议案卷的装订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苏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法[2003]79号)要求整理、装订。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违纪行为处理案卷的装订,参照行政处罚案卷材料装订顺序进行。 第十二条案卷文书材料整理、装订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破损、字迹模糊或容易褪色的文书材料应托裱或复印,复印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画面;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除空白页外,凡载有文字、图表的正反面均一页编一号,依次用3位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页码应标注在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照片、图表正面难以编码的,可编在背面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码。第十四条编码可用页码机戳盖或用钢笔书写,书写材质按第五条规范。 第十五条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长度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 第十六条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文件目录通常采用表格式,表格分为顺序号、题名、页号三列。顺序号即卷内文件的序号,以文件为单位,一份文件编一个号;题名即文件的标题,是卷内文件目录主要部分;页号即卷内文件所在之页的页码,填写每份文件的起始页码。如第一份文件有10页,填写“1”;第二份文件就填写“11”。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文字)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本标准分为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评查标准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两部分。 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评查标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对于实体内容的评查,不设具体分数,凡是各基本要素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评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体合法。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案件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证据证明; 三、处罚依据正确。即对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正确; 四、程序合法。即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要求的举行了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

程序以及符合其他法定程序等; 五、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涉嫌犯罪应移送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部分 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 案卷文书评查标准,是反映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因素和重要依据,是反映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以及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主要标准。进行评查时,首先要区分该案卷是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还是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属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评查标准,采取百分制记分方法对案卷文书的各个项目要素逐项评分;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评查标准对案卷文书的各个项目要素逐项评分。具体计分方法是:对不符合或缺少项目要素之一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但由于法定事由(比如,告知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案件,当事人放弃听证的,该听证项目的分值不予扣分)缺少项目要素的,该项目分值按规定的分值得分。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评分标准:(100分) (一)立案(共6小项,每项2分,共12分) 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当建立立案文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地等;

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1.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 《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定。 2.原则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依 照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进行评分。案卷标准和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3.评查方式和计分方法 3.1 评查方式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审查和一般要求审查,基本要素审查是对案卷基本要素是否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审查;一般要求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案卷一般标准的审查。 3.2 评分方式 3.2.1 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3.2.2 基本要素审查分值为100分。违反本细则所列任一基本标准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零。 3.2.3 一般要求审查的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0分、5分、3分、2分、1分。凡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一般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3.2.4 案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不设负分);案卷成绩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第二部分基本标准问题基本标准问题是指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 主体资格问题 4.1 以非法定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4.2 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4.3 以非法定授权机构或者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4.4 行使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的。 4.5 行使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的。 4.6 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4.7 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非法定主体印章的. 4.8 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印章的。 4.9 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4.10 全卷被处罚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书写错误的。 4.11 被处罚主体卷中没有其身份证明材料且身份认定不清的。4.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呈批表)、集体讨论记录以及强制措施、告知权利、送达执行和身份证明材料等文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4.13 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docx

哈尔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项目评查单项内容及标准 一、主体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未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或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行政处 (7 分)罚决定或相关文书的,扣7 分。(7分) 2、被行政处罚对象确认。①处罚对象错误的扣 4 分。②未附被处罚对象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材料的 二、事实 扣 1 分。③处罚对象未使用全称的扣0.5分,前后不一致的扣 0.5 分。(4 分)认定、证3、违法时间、地点认定。①未认定的扣 2 分。②认定模糊不清或前后不一致的,扣 1 分。(2 分) 据(18 4、违法事实认定。①主要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规定,不能证明当事人 分) 有违法事实的,扣 12 分。②未认定具体原因、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或程度等的,每缺一项扣 1 分。③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计算有误的,一处扣 1 分。( 12 分) 三、法律5、定性、法律适用。①定性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扣10 分。②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处罚适用的法 律依据未相互对应的扣 2 分。③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 2 分。④适用 适用( 10 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项、目不明确的扣 2 分。⑤行使裁量权理由不够充分或证据不足的扣 2 分;未分) 阐明理由或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扣 3 分;理由明显不合理或滥用裁量权的扣 5 分。(10 分) 四、程序(60 分) 6、立案。①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未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 日内立案的扣 1 分。②未 填写立案审批表的扣 2 分;审批表包括案由、案件来源及相关材料、当事人基本情况、案 (一) 情简介、立案理由、承办人意见、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指定2 名以上调查人员等,错、缺一项的扣 0.5 分。③对应该移送的案件,未填写移送审批表的扣 立案 2 分;审批表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理由、依据、具体措施、承办人意见、承办工作 (3 分) 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错、缺一项的扣0.5 分。④对应该移送的案件, 未填写案件移送单的扣 1 分;移送单包括案件名称、移送的理由和依据、移送单位及受移 送单位名称、案件的相关材料、移送单位加盖公章等,错、缺一项的扣0.5 分。(3分) 7、调查取证。①未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扣 2 分。②调查询问笔录包括 案由、询问机关名称、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地点、始末时 (二)间、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和亮明执法证件的记录,询问内容(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 调查行为、行为人、情节及后果),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逐页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行政 取证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等,错、缺一项的扣 0.5 分。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不完整(19 分) 或填写错误的,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有修改,未经被询问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 认的,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有 2 名或 2 名以上的,调查询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违反 上述一项的扣 1 分。④调取书证未由提供人签字认可,复印件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 无误”并签字或盖章,或不符合要求的,一项扣1分。(7分) 8、抽样取证。①抽样取证未制作抽样取证单的扣 1 分。②取证单包括案由,抽样取证的时 间、地点,被取证人的基本情况,抽样取证的机关名称,执法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 抽样取证的目的,抽样取证的依据,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物品名称,生产单位、数量、规格, 抽样方式),被取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等,违反上述一项的扣0.5 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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