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几个焦点问题的_省略_国签订或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为借镜_顾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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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几个焦点问题的_省略_国签订或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为借镜_顾敏康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几个焦点问题的法律思考──以中国、韩国签订或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为借镜*

 顾敏康严蓉

[摘要]“超WTO”(WTO-plus)要素正逐步成为新近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趋势之一,未来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涵盖范围势必广泛,可能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触

及某些新加坡议题和贸易便利化问题。然而,就目前阻碍中韩双方经贸关系可持续发展

的因素来看,货物贸易仍是未来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关键,而焦点问题仍然是涉及

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非关税壁垒等。虽然中韩双方都是区域

经济一体化的“后来者”,但双方业已生效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既具有某些共性,亦

逐步形成了各自的模式或偏好。因此,在对这些自由贸易协定具体规则的比较研究基础

上,就未来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模式选取、具体规则的制定所提出的建议无疑具有可靠

性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

[作者]顾敏康(1962—),男,上海人,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东方学者”讲座教授。研究方向为商法和经济法。严蓉(1975—),女,湖南长沙

人,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讲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WTO法、区域贸易协定。

2010年5月24日,在温家宝总理访问韩国期间,中韩双方共同宣布结束中韩自由贸易区官产学联合研究,并由双方经贸部长签署谅解备忘录。〔1〕至此,中韩双方就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签订的必要性,协定对双方宏观经济的影响等方面已达成基本共识。联合研究的整体结论是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中韩双边经济的促进及提升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与实施将实现中韩双方

〔1〕中国自由贸易服务区网,h t t p://ft a.mofco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1183336.html,.c n/a r t i cle/k o r ea/201006/2758_1.h t 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6月4日。《中韩自贸区联合研究报告》(The Joint Study Report for China-Korea FTA)英文版发布,并可供查阅。中韩自贸区官产学联合研究于2006年11月启动,双方经过5次联合研究会议,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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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发展的“双赢”目标。〔2〕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发展的一般进程〔3〕,在协定各方或双方完成并公布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下一步将是正式宣布启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因此,中韩联合研究报告的公布意味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启动指日可待。这也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中韩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的自然进程。

就学界的研究现状而论,以政治、经济为视角针对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签订的背景、动因和必要性,以及经济效应等进行分析的著作和论述较为丰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中国业已签订的单个自由贸易协定的诸多具体问题的研究也颇为丰富,但是针对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具体法律问题的思考与探讨不够,以中国、韩国与他国或地区签订或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为比较研究对象的探究更是付诸阙如。“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4〕基于此种认识,本文希望通过对中国、韩国签订或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的模式、框架、进程及具体条款的比较研究,为即将展开的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具体规则的制定提供一定法律参考和依据。

一、中国、韩国生效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概述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近年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WTO 引领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进程缓慢,与此同时,区域一体化的进程却逐步加快,并“以自由贸易协定为载体,占据着进一步实现国际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主导地位”。〔5〕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韩国作为区域贸易进程的“后来者”调整了外贸政策的战略重点,积极地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商谈和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进程。

截至2010年4月,中国已签订了9项自由贸易协定〔6〕,涉及14个贸易伙伴包含31个经济体,正在进行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5项(见表一)。韩国方面,业已生效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7项,正在进行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7项(见表二)。

〔2〕中国自由贸易服务区网,h t t p://ft a.mofco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1183336.html,.c n/a r t i cle/k o r ea/201006/2758_1.h t 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6月4日。《中韩自贸区联合研究报告》,The Joint Study Report for China-Korea FTA, at p 169。“静态模型”(st at ic model)分析的结果表明,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将分别拉升中国、韩国GDP 0.395%和2.443%;“资本累积模型”(capital accumulation model)研究结果显示,中韩自由贸易协定有望分别拉升中国、韩国GDP 0.584%和3.313%。

〔3〕自由贸易协定发展的一般进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协定前阶段,该阶段主要就协定双方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可行性等问题开展研究,研究既可以是民间的也可以是官方的,既可以是单方的也可以是联合的;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宏观经济影响,双方经贸关系现状,经济的依赖性、竞争性及敏感性等,并形成和公布研究报告。第二阶段为协定谈判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官方宣布正式启动贸易谈判,谈判本身及协定签署后经各国政府批准等步骤。第三阶段为协定后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协定的实施、后续补充协议的谈判等。可参考How to Design , Negotiate, and Implement a Free Trade Agreement in Asia, Office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sian Development Bank, April, 2008。

〔4〕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Th e Common Law,Bos ton: Litt er. Brown, 1923, p.1.

〔5〕王贵国:Ch in a’s FTA P ra ctice a n d P ros pects,“2010亚洲WTO研究网首尔会议”(ASIAN WTO RE-SEARCH NETWORK, Seoul Meeting 2010, Seoul, May 21-22,2010)会议论文。

〔6〕根据GATT第24条,区域贸易协定的形式包括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或为达成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同盟的中期协定等。鉴于自由贸易协定的数量占现有三种形式的90%以上,并将成为区域一体化进程发展的主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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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进展

数据来源:数据为作者根据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及W T O官方网站的区域贸易协定数据库整理。

表二韩国自由贸易协定进展

数据来源:数据为作者根据韩国外交和外贸部官方网站及W T O官方网站的区域贸易协定数据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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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度来看,中国、韩国生效和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涵盖范围广泛,包含了诸多“超WTO”(WTO-plus)的要素,不仅涉及传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议题,还涉及贸易便利、投资、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知识产权、环境和劳工等领域。从动态的视角考察,中国、韩国生效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范围都经历了从“货物贸易型”到“货物+服务贸易型”,到“WTO-plus型”逐步扩大的过程。

在与“WTO的相一致性”(WTO-consistency)方面,尽管WTO对“实质上所有贸易”等的解释并未达成一致,但整体而言,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国、韩国签订或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都满足了10年过渡期内90%以上货物贸易实现零关税的目标,在服务贸易领域也基本超过了WTO的承诺。

二、构建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基本原则

为实现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给双方带来的实质性贸易便利和贸易促进效益,进而实现各自国内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等目标,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构建需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全面性的原则。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在面对“WTO-plus”义务时,应量力而行,避免轻率地扩大义务〔7〕;另一方面,从目前自由贸易协定发展看,不管是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WTO-plus”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也符合中国、韩国近年来签订或协商自由贸易协定的实践。第二,与WTO相一致性的原则。作为WTO成员,中国和韩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不管是在范围的广度上,还是在减让的深度上应与WTO的原则、精神以及具体承诺相符合。第三,利益和成本综合考量的原则。自由贸易协定既能因贸易自由化产生积极的效益,也会因贸易自由化给国内产业带来压力,还会因复杂多样的规则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因此是一个利益与成本的博弈。因此,在具体规则设计上,要“趋利避害”,要避免或尽量减小因规则的重复、不同承诺模式的选取而引发的“意大利面条”(spaghetti bowl)效应。〔8〕

三、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实践的比较研究、启示及建议

本部分比较研究对象的选取主要有三项标准:一是具有同一协定方的自由贸易协定,如中国、韩国分别与智利、新加坡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二是涉及中国或韩国且影响较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如韩美自由贸易协定、韩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等;三是协定双方发展水平类似的自由贸易协定,如中新贸易协定、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等。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可能涵盖范围广泛,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涉及投资、劳工和环境等方方面面,但是协定的重点领域仍然是货物贸易,焦点是关税减让。就目前制约中韩经贸合作与发展的因素而言,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双方宏观经济制度与政策的差异;二是大量存在的贸易壁垒和贸易限制措施;三是在投资领域存在诸多障碍;四是长期贸易失衡带来的不利影响。〔9〕其中,第二个、第三个制约因素完全可以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的具体设计得到直接改进,第四个因素则可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间接地得到改善。因此,本文主要选取了中韩双方关注的焦点领域——

〔7〕参见盛建明:《FTA谈判中的陷阱及其防范原则》,载《国际贸易问题》2007年第1期,第108—115页。〔8〕“意大利面条”效应一说由Rob er t E. Ba ldwin提出,具体分析可见Rob er t E. Baldwin,Mu lt ila tera lis in g Regionalism: Spaghetti Bowl as Building Blocs on the path to Global Free Trade, The World Economy (2006)。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几个焦点问题的法律思考?

〔10〕数据为作者根据WTO Wo r ld Ta r iff P r ofiles 2009 整理,h t t p ://www.wt o.or g/en glis h /r e s _e/r es e r _e/tariff_profiles_e.htm ,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4月20日。

〔11〕例如,欧盟、美国、日本、新西兰最惠国简单平均关税率分别为5.5%、3.5%、5.4%和10%。

〔12〕例如,蔬菜、水果和植物产品的最惠国平均适用税率为64.4%,但最高关税水平却达到了887%;谷类及纸品的相应税率分别为179.7%和800%;含油种子、脂肪及油类产品相应的税率分别为47.2%和831%;咖啡和茶类分别为74.1%和514%,数据为作者根据WTO World Ta riff Profiles 2009 整理,http://www.wt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1183336.html,/en glish/res_e/reser_e/tariff_profiles_e.htm ,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4月20日。

〔13〕例如,服装产品的最惠国简单平均关税率为12.6%,皮革鞋帽等产品为16%,数据为作者根据WTO World Tariff 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以及非关税贸易壁垒等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比较研究。

(一) 焦点之一:关税减让

1. 韩方关税高峰严重制约双方正常贸易

根据2009年WTO 统计数据,韩国方面,最惠国简单平均税率为12.2%,尽管工业品简单平均适用税率仅为6.6%,但是农产品简单平均适用税率高达49%;而中国方面,最惠国简单平均适用税

率为9.6%,其中工业品和农产品分别为8.7%和15.6%。

〔10〕从关税税率的绝对值来看,经过几十年的关税减让和削减,作为WTO 成员的中国和韩国,其关税水平都达到了一个较低水平。然而,与

其他一般发达国家相比,不难发现韩国的关税水平仍然高于一般发达国家。

〔11〕进而,从中韩双方出口到对方境内的贸易量及关税率的比较来分析(见表三),尽管中国最惠国简单平均税率整体高于韩国,然而出口产品的结构及出口量所显示的实际情形是:第一,虽然中国工业品的最惠国简单关税率高于韩国2.7个百分点,但加权后的平均关税率仅相差0.7个百分点,而韩国的工业品的出口量是中国2.12倍。第二,中国出口到韩国的农产品不管是最惠国简单关税率还是加权平均关税率都明显高于韩国出口到中国的农产品所享有的关税税率。第三,韩国在动物产品、奶制品、水果蔬菜、咖啡茶叶、谷物、含油种子、食糖及糖果、饮料、烟草及其他农产品上存在严

重的关税高峰。

〔12〕在制造业中,纺织品、服装、皮革、鞋帽等产品的关税水平较高。〔13〕而这些恰恰都是中国出口到韩国的主要产品,或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如此一来,即便韩国最惠国简单平均税率在绝对数值上低于中国,但通过比较出口量或加权计算后的相对数值来看,中国并没有享受到韩国最惠国简单平均税率所带来的出口利益。更为重要的是,韩国的关税高峰严重扭曲双方贸易竞争,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韩国市场。

表三中韩出口总量及相应的关税率(2009年)

数据来源:World Tariff P rofiles 2009, http ://www.wt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1183336.html,/english/res_e/reser_e/tariff_p rofiles_e.htm 。2. 启示及建议

首先,根据中国、韩国分别与东盟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减让的进程,中韩与东盟各方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总第22期)

关税水平在2018年以前将实现大幅削减。其次,中韩均为APEC成员方,在APEC框架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诺分别于2010年和2020年前,或早于“茂物目标”(the Bogor goals)〔14〕,实现亚太地区自由与开放的贸易及投资。尽管APEC的承诺并不具有约束性,但各成员方在政治和道义上有义务尽力实施。最后,从中国、韩国生效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看,除中国与巴基斯坦的自由贸易协定〔15〕,基本都到达了90%以上产品在10年过渡期内的贸易自由化的标准。换言之,在实施这些自由贸易协定的第一个十年期后,协定各方之间的关税都将达到相似水平。例如,根据中西自由贸易协定,中方将在2019年实现92.2%产品的零关税;根据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中方到2010年即实现了97.1%产品的零关税;虽然中秘自由贸易协定给予了0.33%产品8年、12年、15年、18年不等的缓冲期,但整体上93.07%产品在10年内都将实现零关税;中哥自由贸易协定虽然规定在15年的过渡期限内实现96.7%产品的零关税,但实际仅有0.9%的产品适用15年的过渡期限,换言之,中哥自由贸易协定将在10年内实现95.8%产品的零关税。在韩国方面,韩智自由贸易协定的目标是10年期内达到96.3%的产品零关税;韩新自由贸易协定是10年期内达到91.6%的产品;韩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是7年期内达到95.4%的产品;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和削减的进程最快,在3年期内实现94%的非工业品的零关税。〔16〕基于这些认识,作为东亚地区的两个具有重要贸易伙伴关系的中国和韩国,不管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及批准具体在何时完成,双方关税水平减让的整体时间安排上应该不晚于2020年才具有现实的意义,这也符合两国的现实情况及WTO成员的惯常做法。

从减让进程的模式看,目前涉及中国、韩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主要有两种模式:前置型关税减让(front-loaded approach),即在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前期实现大部分产品,特别是工业产品的关税减让;而对于敏感产品,特别是农产品一般在10年内,或更长的过渡期内逐步实现关税减让;后置型关税减让(back-loaded approach),与前置型相反,关税减让在前期幅度较小。考察中国、韩国签订或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韩国方面基本适用的是前置型模式,即在协定实施第一年基本实现大部分产品的零关税。例如,韩国就智利进口的所有工业品在协定生效后完全自由化;韩国对新加坡59.7% 的产品在协定生效后完全自由化;而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将在协定生效后的未来3年内取消94%的工业品关税。在中国方面,多数协定特别是近期达成的协定也采取了前置型模式,如中国对秘鲁61.9%的产品在协定生效即实现零关税;中国对哥斯达黎加65.3%的产品也在协定生效后即实现零关税。根据中国与第一个发达国家新西兰的自由贸易协定,虽然中方承诺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即实行零关税,而新西兰方面的承诺是63.6%。〔17〕此外,中国、韩国分别与东盟的自由

〔14〕1994年在印尼茂物召开的APEC峰会上,提出了“发达成员在2010年,发展中成员在2020年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目标,这便是著名的“茂物目标”。

〔15〕根据中巴自由贸易协定,到2012年,中国就巴基斯坦34.5%的进口产品将实现完全贸易自由化。

〔16〕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比例都是关税产品在关税税则分类产品总量上的比例,但这些产品在实际贸易量上也都超过了90%的标准。数据是作者根据中国、韩国分别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以及WTO作出的贸易审查报告整理而成。参见2008年中国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WT/TPR/G199;2008年韩国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WT/TPR/G/204;2008年WTO对中国的贸易审查报告,WT/TPR/S/199/Rev.1;2008年WTO对韩国的贸易审查报告,W T/T P R/S/204/Re v.1。

〔17〕数据是作者根据中国、韩国分别提交W TO贸易审查的报告,以及W TO作出的贸易审查报告整理而成。参见2008年中国提交W TO贸易审查的报告,WT/T P R/G199;2008年韩国提交W TO贸易审查的报告,WT/TP R/G/ 204;2008年WT O对中国的贸易审查报告,WT/T P R/S/199/Rev.1;2008年WT O对韩国的贸易审查报告,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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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协定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方式——区分对待东盟六国和东盟新成员。〔18〕

对于敏感产品,中国和韩国的处理方式也较为灵活,既考虑了实施协定预期利益的需要,也充分考虑了协定实施可能对协定方国内产业所带来的影响或冲击。首先,几乎所有的协定对敏感产品,特别是农产品都采用了关税配额或保留例外的贸易措施。例如,中巴自由贸易协定两种方法都采用了;在中西自由贸易协定中,中国对新西兰的羊毛制品采用了关税配额;中秘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5.44% 的产品例外;中哥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3.3%的产品例外。此外,中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以区分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的方式,逐步实现关税减让。在韩国方面,韩智自由贸易协定对18个产品适用关税配额,排除了391个农产品的适用;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对部分敏感产品适用关税配额,排除了大米的关税减让和削减的义务。〔19〕

总而言之,为更好地实现双方在未来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所期待的利益,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在关税减让方面:第一,至少要符合10年内实现90%以上产品的零关税。第二,对于工业品的关税减让,鉴于双方不管是在最惠国简单平均关税税率上,还是在加权平均税率上都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在减让幅度及部分敏感产品的过渡期方面的设计必然小于或短于农产品。并且,在工业品方面,中韩双方分别在劳动密集型、产业规模和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上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具体产品是竞争性和互补性同在,因此可考虑在实现减让的产品范围方面作出一些高于WTO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实质性承诺。同时,工业品的关税减让可以考虑前置型模式,即在协定生效后实现大部分工业品的零关税,给予部分敏感产品一定过渡期。第三,对于敏感产品,特别是农产品,双方都要作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要求韩国方面在短期内完全开放农产品市场的期待很难为韩方接受,而仍旧维持严重的关税高峰以阻碍中方农产品的准入,无疑会让中方在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合理期待的利益无法得到满足,也难为中方所接受。因此可以考虑渐进的步骤,特别是韩方农产品的减让,可给予某些高敏感农产品更长的过渡期限,同时允许少部分农产品保留例外,并允许就农产品适用特别保障措施,以缓解韩国国内因开放农产品市场带来的经济及政治的压力,从而尽早地促成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

(二)焦点之二: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已被用来作为确定产品国籍、进行海关统计的工具。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WTO的壮大,原产地规则逐步延伸成为一种贸易政策,并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非关税壁垒的措施之一,涉及关税计征、最惠国待遇、贸易统计、国别配额、反倾销、纺织品、政府采购甚至濒危动植物的保护等诸多范畴。随着区域一体化的进程,原产地规则亦成为维护区域贸

〔18〕中国与东盟六国(文莱、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至2010年1月1日关税已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则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年—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要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韩国与东盟六国到2010年90%的产品将实现零关税,除与越南在2016年外,韩国与东盟其他新成员将于2018年实现90%以上产品的零关税。数据是作者根据中国、韩国分别提交W TO贸易审查的报告,以及W TO作出的贸易审查报告整理而成。参见2008年中国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WT/TP R/G199;2008年韩国提交WTO贸易审查的报告,WT/TP R/G/204;2008年WTO 对中国的贸易审查报告,WT/TP R/S/199/R ev.1;2008年WT O对韩国的贸易审查报告,WT/TP R/S/204/R ev.1。〔19〕数据是作者根据中国、韩国分别提交W TO贸易审查的报告,以及W TO作出的贸易审查报告整理而成。参见2008年中国提交W TO贸易审查的报告,WT/T P R/G199;2008年韩国提交W TO贸易审查的报告,WT/TP R/G/ 204;2008年WT O对中国的贸易审查报告,WT/T P R/S/199/Rev.1;2008年WT O对韩国的贸易审查报告,WT/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总第22期)

易利益的重要手段,承担着包括吸引外资、扩大就业甚至是变相地保护和实现区域内特定利益,或用于实现国内或区域内敏感产品保护的贸易工具之一。

目前,确定农产品原产地的方法多采用“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规则(wholly obtained and produced)。对于非农产品,即工业品则依据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ly transforma-tion rule)确定原则地,国际上通用的方法主要有:税则归类发生改变标准(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rule,以下简称CTC),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egional value content rule,以下简称RVC),加工工序标准(specific process rule,以下简称SP)〔20〕。

1.中韩双方在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上差异大

整体而言,韩国签订或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依据协定的成员方不同而适用不同模式,相对复杂。〔21〕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综合适用了两种或以上的标准,同时区别对待敏感产品,纺织品与服装,机动车及部件等产品尤是。例如,在韩国与美国、智利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确定工业品的原产地混合适用了CTC、RVC、SP三种标准。具体到RVC的计算方法,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甚至还区分非原产地材料(non-original materials)和原产地材料(original materials),并分别适用衰减式和嵌入式(build-down and build-in)两种不同计算公式〔22〕;对于机动车及部件RVC则特别适用“净成本”的计算方式(a net cost method)〔23〕,纺织品和服装则以单章及附件的形式作出特别规定。〔24〕在中国方面,确定原产地规则的标准则相对简单。具体而言,在中国与智利、巴基斯坦、新加坡和东盟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主要采用RVC确定工业品的原产地,同时以附件形式规定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roducts specific rules)的清单。但自中西自由贸易协定始,中国逐步开始以CTC 为主要标准,此标准亦被认为是符合未来FTA及WTO原产地规则谈判的趋势之一。〔25〕同时,中国作为区域贸易协定的“后来者”,缺乏与美国、欧盟等大型贸易伙伴谈判的经验,因此,在合理利用原产地作为贸易政策的功能方面较韩国略显不足,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此外需要关注的是,在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上,世界范围内已经出现了“轮毂国”(hub states),涉及欧盟、美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呈现出以各自为中心,并形成一定的倾向与特征,且在与之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推广之,形成了以“轮毂国”为中心,以自由贸易协定伙伴为“轴幅国”(spoke states)的态势。随着亚洲国家与这些“轮毂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生效与签订,由于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之间不一致、复杂且重复的原产地规则,亚洲区域内“意大利面条”效应将逐步显现。

〔20〕此标准源于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的《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又称《京都公约》。

〔21〕例如,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必然采用美国模式,韩国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必然采用欧盟模式,鉴于无法找到韩国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的正式文本,文章就韩国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不作讨论。

〔22〕参见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第6.2:1条。

〔23〕参见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第6.2:3条。

〔24〕参见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第四章纺织品及服装以及附件4-A具体适用与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规则。〔25〕自由贸易协定发展的一般进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协定前阶段,该阶段主要就协定双方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可行性等问题开展研究,研究既可以是民间的也可以是官方的,既可以是单方的也可以是联合的;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宏观经济影响,双方经贸关系现状,经济的依赖性、竞争性及敏感性等,并形成和公布研究报告。第二阶段为协定谈判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官方宣布正式启动贸易谈判,谈判本身及协定签署后经各国政府批准等步骤。第三阶段为协定后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协定的实施、后续补充协议的谈判等。H o w t o Design, Negotiate, and Implement a Free Trade Agreement in Asia, office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第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几个焦点问题的法律思考?

2.启示及建议

对于区域经济发展来讲,原产地规则就是“一柄双刃剑,在保护自己时有可能会削弱自己,在限制对方时也可能会限制自己,在发挥正面效应时,可能产生诸多负面效应。”〔26〕为了用好这柄“双刃剑”,首先,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应本着鼓励简单规则、便利贸易、削减交易成本的原则进行设计,以有效避免“意大利面条”效应等负面影响。其次,双方在充分发挥原产地规则的经济功能的同时,应合理地利用原产地规则作为贸易政策的功能,发挥其在国内产业升级及改革方面的效用。最后,提高原产地规则的透明度及企业使用的便利化等。基于这些认识,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关于原产地规则的美国模式,韩国分别与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模式,对于中方而言,超出了现有的发展水平与使用经验,因此并不适合。鉴于中韩自由贸易协定是一个南北型自由贸易协定,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的模式具有借鉴意义。具体做法包括:一是适用简单且符合发展趋势的规则或标准,即在确定工业品原产地的标准以CTC为主,补充RVC方式,并对敏感产品的RVC比例予以具体规定。二是以附件的形式列举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考虑因素主要包括产品的技术成分、竞争性以及相关产业是属于幼稚产业或成熟产业等。〔27〕三是在制度性原产地规则方面,中国和韩国签订或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所包括的内容大致相同,主要条款包括累积原则、微小加工及处理原则、直接运输、运输包装及容器、零售用包装及容器、中性成分、可互换材料、微小含量以及附件、备件及工作等。四是为增加原产地规则的透明度及企业使用原产地规则的便利化,具体、明确地规定行政程序,以附件的形式就原产地证书的范例等作出具体、明确指示。

3.“开城工业园区”产品的原产地确定

“开城工业园区”(Kaesong Industrial District)位于朝鲜境内,距离韩朝“三八线”10公里,是韩国租借朝鲜土地并在其境内建立的工业特区。〔28〕事实上,韩国在1995年就颁布并实行了一项实施WTO协定的特别法(Sp ecial Law on Imp lementation of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该法第5条规定,“朝鲜与韩国之间的贸易是经济体内部的交易,而非国家间贸易”〔29〕依据该法,在朝鲜境内的“开城工业园区”加工的产品原产地为韩国。然而,在WTO框架下,朝鲜作为一个“独立关税区”,在其境内加工的产品进口到韩国后涉及能否援引“最惠国待遇”的优惠安排问题。因此“开城工业园区”产品的原产地问题成为韩方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所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考察韩国生效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其贸易伙伴对此问题的处理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或态度。一种方式是有条件地承认“开城工业园区”产品的原产地为韩国,这些贸易伙伴包括新加坡、

〔26〕参见孟国碧:《论优惠性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双刃剑效应——兼及中国的实践》,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4期,第104—108页。

〔27〕从理论而言,区域价值成分比例随着技术含量、竞争性的提高而增加,产业愈趋成熟区域价值成分也随之增加。但是这种比例的增加不是无限制的,从经济角度而言,当区域价值成分高于一定比例,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安排将失去意义。从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来看,RVC比例大多介于30%—60%之间。

〔28〕开城工业园区是韩国前总统金大中与朝鲜金正日国防委员会委员长于2000年6月15日在平壤签署的“6?15共同宣言”的产物,象征着南北统一的美好愿望。该工业园本着同一民族的原则,由韩方出资本和技术,朝方出土地和劳力,双方进行合作建设,建设南北经济统一的实验平台。

〔29〕Article 5 of the “Special Law on Implementation of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ubtitled “Intra-Nation Transaction”, provides that “the trade between South and North Koreas constitutes an internal trading with an economy and as such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that between countries.”转引自Ahn Dukgeun, FTA Policies and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of Korea,“2010亚洲WTO研究网首尔会议”(ASIAN WTO RESEARCH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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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东盟;另一种方式为搁置问题,将承认该问题的条件“非经济化、政治化、甚至军事化”,这些贸易伙伴包括美国、欧盟、日本。〔30〕

韩新自由贸易协定是第一个正式承认韩朝交易为“内贸”问题的协定,该协定通过“外发加工条款”(outward processing),在特定条件下对“开城工业园区”的产品给予优惠待遇。〔31〕韩国和欧盟自由贸易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的附件1也采用了类似的规定。〔32〕韩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以“特定货物待遇条款”的形式承认了在“开城工业园区”对韩国出口的“外料”加工后再进口到韩国境内的产品以优惠待遇。〔33〕然而,在韩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美方的立场则完全不同。首先,该协定提出将开城问题搁置,留待以后解决。其次,该协定附件22—B还规定了由“朝鲜半岛外发加工园区委员会”(Committee on Outward Processing Zones on the Korean Peninsula)处理相关问题,该委员会的职能包括对工业园区的地理区域的认定,产品原产地标准的制定和认可等。同时,该协定明确提出,在确认原产地标准之前必须符合一些“非经济的、政治的、甚至是军事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朝鲜半岛的无核化进程对韩朝关系的影响,环境、劳工、工资标准等。〔34〕韩国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也采取了类似于韩美的方式。〔35〕

在中国方面,中西自由贸易协定亦涉及新西兰依据《怀唐伊条约》(Treaty of Waitangi)给予其境内毛利人的权利问题。该协定在第17章以例外条款的形式承认新方依据《怀唐伊条约》给予毛利人更为优惠的安排。〔36〕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将无法回避“开城工业园区”的产品问题,但鉴于中国与韩国、朝鲜长期的睦邻友好关系,在将来的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既可以考虑以韩新自由贸易协定的“外发加工条款”形式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给予“开城工业园区”的产品优惠待遇,也可以借鉴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的“例外条款”的形式直接承认韩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朝鲜的优惠待遇。

(三)焦点之三:贸易救济措施

根据WTO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统计数据显示,〔37〕从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韩国针对中国发起并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共有29起,其中一般保障措施2起,反倾销措施27起,占韩

〔30〕目前,日本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仍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

〔31〕参见韩新自由贸易协定第4.4条。Article 4.4.1 “Notwithstanding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rticle 4.2 and the product-specific requirement set out in Annex 4A, a good listed in Annex 4C shall be considered as originating even if it has undergone process of production or operation outside the territory of a Party on a material exported from the Party and subsequently re-imported to the Party, provided that…”而这些特定条件也与原产地规则直接相关,例如,第4.4.1(a)条规定:非原产地材料不得超过成品总价值的40%,或第4.4.1(b)原产地材料不得少于成品总价值的45%等。附件4C涉及的产品包括税则分类第39章的塑料及制品等,第84章的机器及机械装置等,第85章的电子产品及配件等,第89章的船舶等以及第90章的光学、影像、测绘、医药等器械及部件等。〔32〕参见韩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附件1,Appendix 4 to Annex 1, Exemption from the Prin-cip le of Terr it or ia lit y。不过,该协定适用的产品范围较韩新自由贸易协定更为广泛,还包括了橡胶及制品、皮革制品、服装及配饰、鞋类、玻璃及制品、贵金属、钢铁及制品,除铁路及电车道轨外的运输工具及配件等。

〔33〕参见韩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协定Rule 6: Treatment for Certain Goods。

〔34〕参见韩美自由贸易协定Article3,Annex 22-B。

〔35〕参见韩国和欧盟自由贸易协定Annex IV of Protocol Concerning the definition of ‘Originating Products’and methods of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36〕中国和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7章第205条《怀唐伊条约》:“在该措施不被用作针对另一方人的恣意或不合理歧视手段,且不对货物及服务贸易构成变相限制的前提条件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新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就本协定涵盖的问题给予毛利人更优惠的待遇,包括履行其在《怀唐伊条约》项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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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起并实施的108起贸易救济措施的25%,涉及领域主要集中在化工、建材、纺织品及纸品等。同期,中国针对韩国发起并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有23起,均为反倾销措施,占中国发起并实施的151起贸易救济措施的15%,涉及的领域有化工、纸品、服装、金属及轻工业。因此,中韩贸易摩擦成为双边经贸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1.一般贸易救济措施〔38〕

(1)反倾销措施对WTO规定的偏离。

尽管在中国、韩国生效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多是重申WTO的权利和义务,或简单复制WTO的相关规定,如中智自由贸易协定、韩智自由贸易协定、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等,但是个别具体条款亦体现了对WTO现有规定的偏离或超越。

中西自由贸易协定与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均强调双方“不以武断或保护主义方式”(in an arbi-trary or protectionist manner)实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采取的行动〔39〕,进而又规定在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被接受后,“接受以适当文件形式提交申请的一方应当尽快通知另一方的相关联系点”。众所周知,国际反倾销案件的背后带着浓郁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中国深受其害。〔40〕中新与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的这些具体规定可以说,一方面是对WTO的超越,是对现有WTO关于贸易救济措施的积极修正,另一方面也可视为中国对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有利还击。诚然,两个协定都没有对何为“不以武断和保护主义方式”实施反倾销措施作出界定,因此具体适用还有待双方在实践中进一步澄清。

韩新自由贸易协定通过适用“较低课税原则”(lesser duty rule)给予自由贸易协定伙伴更为优惠的安排。该协定指出,依据《WTO反倾销协定》第9.1条征收反倾销税时,应适用“较低课税原则”,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只要该较低课税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企业造成的损害。〔41〕此意味着,某出口国就数个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当进口国既包括该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又包括非该自由贸易协定成员时,尽管倾销调查的结果是所有进口国的倾销幅度相同,但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方却可依据“较低课税原则”承担比其他进口国更低的赋税。此规定意义重大,无疑将WTO反倾销法下无“牙齿”的“较低课税原则”变成了具有约束力的原则,更遑论及“较低课税原则”在

〔38〕依据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的惯常做法,通常把一般贸易救济措施与双边保障措施分开规制。前者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与全球保障措施。全球保障措施是指依据GATT1994第19条及WTO《保障措施协议》发起或采取的措施,双边保障措施仅指适用于自由贸易协定方的相关措施。从本质上讲,全球保障措施应以非歧视的方式适用,而歧视性是自由贸易协定的特性之一,因此双边保障措施本身也具有歧视性。至于对全球保障措施的适用在自由贸易协定的实践中出现了偏离,后文将予以具体讨论。

〔39〕参见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62.1条;中新自由贸易协定第40.1条。

〔40〕据WTO的数据显示,中国已连续15年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全球约35%的反倾销、71%的反补贴涉及中国。与此同时,中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1月初,共有19个国家或地区对中国产品发起101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超过116.8亿美元,同比增幅达639%。尤其是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下,美国贸易保护措施的使用更是指向中国。据近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前11个月美国实施的各类贸易救济案约50起中的一半以上针对中国。同时,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2009年前11个月美国针对中国实施的贸易救济案金额约58.4亿美元。近期,从2009年9月美对华油井管反补贴案的初裁和轮胎特保案,到同年12月30日美国批准对中国产石油钢管征收约10%—16%关税,以及欧盟等各国决定对产自中国各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其他贸易争端案,中国成为当前一些国家挽救经济和贸易保护主义首当其冲的受害国。最为典型的是,2009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宣布,9月26日起的未来3年之内,将对从中国进口轮胎分别征收35%、30%和25%的重税,这是2001年美国支持中国加入W TO以来,美国政府首次启用“特保条款”对中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参见h t t p://n e ws.s in a.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1183336.html,/c/2010-02-04/09481962764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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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区域内成员间倾销与反倾销的贸易摩擦,并给予区域内成员更为优惠的待遇。韩国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也以与韩新自由贸易协定完全相同的表述,就“较低课税原则”作出了规定。〔42〕此外,该协定还规定,在协定实施5年后,联合委员会可以就是否保留反倾销措施予以审查。〔43〕

另外,值得提及的是中国内地分别与澳门、香港签订的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以下简称CEPA)中完全取消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由于中国内地与澳门、香港的两个CEPA是建立在“一个中国”体制下的“三个单独关税区”间的特殊经贸安排,其经验在两个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具有不可复制性。因此,除欧盟外,世界范围内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全面取消三种贸易救济措施的情形鲜有发生〔44〕,但不排除少数自由贸易协定取消了个别贸易救济措施。例如,取消反倾销措施的自由贸易协定有:加拿大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等。简言之,是否取消贸易救济措施依赖于区域经济整合的程度。

(2)中国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上走得“更远”。

尽管多数自由贸易协定未对WTO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规定作出任何修改,但中国在此领域比大部分自由贸易协定走得远。在中国与新西兰和智利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都规定,“不得对任何农产品实施和维持任何出口补贴”〔45〕。然而,在涉及韩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还没有发现类似的规定。这可能与韩国过多保护农业有关。此外,韩国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有超越WTO现有规定的条款,例如,该协定明确提出了在发起任何反补贴调查前应给予当事方不少于30日的磋商期间以互相协商解决相关事宜。〔46〕

(3)在全球保障措施适用上的分野。

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全球保障措施应以非歧视的方式予以适用,意即所有的进口产品应不问来源地都予以适用。在实践中,自由贸易协定在全球保障措施的适用上却出现了两大分野:第一,简单地重申GATT/WTO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第二,排除自由贸易协定方适用全球保障措施。在中国、韩国签订或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中智自由贸易协定〔47〕,韩智自由贸易协定〔48〕,韩新自由贸易协定〔49〕属于前者。中新自由贸易协定〔50〕,中西自由贸易协定〔51〕,以及韩美自由贸易协定〔52〕均

〔42〕参见韩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自由贸易协定第2.1:1(b)条。

〔43〕参见韩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自由贸易协定第2.1:2条。

〔44〕一般认为,以深层次整合、完全取消边境措施,以及协调采取共同内部规定等为目的的区域贸易协定才有可能完全取消区域内成员间的贸易救济措施,或者区域贸易协定成员间有共同的竞争政策也可能取消贸易救济措施。参见Robert Teh, Thomas J. Prusa and Michele Budetta, Trade Remedy Provision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in Antoni Estevadeordal, KatiSuin en and Robert Teh (ed.), Regi onal Rules i n the Global Trad i ng Sys te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166-249。

〔45〕参见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10.3条;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第12.2条。在涉及亚洲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泰国和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新加坡和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也禁止了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实施。

〔46〕参见韩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第2.9.2条。

〔47〕参见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第51条。

〔48〕参见韩智自由贸易协定第6.1条。

〔49〕参见韩新自由贸易协定第6.5条。

〔50〕参见中新自由贸易协定第42条。

〔51〕参见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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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后者,它们都规定,只要进口货物未造成“损害”或“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53〕,可以将其排除依GATT第19条及《保障措施协议》采取的措施之外。

然而,排除自由贸易协定方适用全球保障措施是否构成对非协定方的歧视,进而,依据WTO最惠国待遇最大的例外——GATT第24条建立的自由贸易协定又是否构成排除适用的正当理由呢?这无疑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首先,全球保障措施的适用有一个“平行原则”,该原则意味着某WTO成员方对所有来源地的进口产品发起调查,其在随后依据该调查采取措施时,不能未进行任何分析就将某成员方排除在该措施之外。〔54〕具体到自由贸易协定的情形,排除的就是自由贸易协定成员方的适用,由此对非协定方造成了歧视。在“阿根廷鞋类”案、“美国麦面筋”案、“美国钢管”案以及“美国钢铁”案中,WTO的上诉机构都依据该原则裁定排除某成员方适用全球保障措施违反了WTO的义务,其中就包括排除自由贸易协定方适用的情形。WTO法知名学者鲍威林对此持不同观点,他认为在两种情形下可以排除全球保障措施对自由贸易协定方的适用:第一,来自自由贸易协定方的进口产品未纳入该全球保障措施的调查。第二,即便将自由贸易协定方进口产品纳入该调查范围,只要证明来自自由贸易协定方以外的进口产品单独满足了适用全球保障措施的条件即可。〔55〕我们不难发现,第一种情形与多数自由贸易协定的具体规定相矛盾,如前所述,自由贸易协定排除适用并非全无条件,在一般情形下其设定的条件是“如果进口货物没有造成实质性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依此推论,连调查都没有,如何确定是否满足该条件呢?第二种情形虽与自由贸易协定现有规定相符,然而,不管是WTO上诉机构还是鲍威林都没有直接回答GATT第24条是否构成排除适用的正当理由。至于将来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态度是否会发生转变,本文无法预测,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住在玻璃房子内的人自己不会扔石头”(People who lives in glass houses should not throw stones)。

2.双边保障措施

本部分所选取的研究对象,除韩智自由贸易协定以外,其他自由贸易协定都对双边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它们包括中西、中新、中智、韩新、韩美以及韩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等。对比这些自由贸易协定的双边保障措施的规定(见表四),它们呈现出几个比较明显的特征:第一,尽管具体规定或表述略有不同,但主要条款基本相同。第二,在具体条款的设计上尽可能地减少双边保障措施给协定内成员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实施保障措施期限的最初期限大多在1年—3年内,延长后总期限都没超过4年。〔56〕又如,基本所有研究对象都规定了经双方同意应提供与保障措施实质减让相当的补偿条款,且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中止实质相等的减让义务。与WTO《保障措施协议》第8.3条比较,WTO则为中止减让义务设定了“不得在保障措施有效的前3年内行使”限

〔53〕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中新和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的表述为“损害”(n on-injurious),而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表述为“serious injury or threat thereof”。后者更符合现有与保障措施相关的各类规定的惯常表述。至于中方的表述,其本意究竟是有意给予协定方更优惠的安排,或仅是因为无心的立法疏忽就不得而知了。

〔5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W T/DS248/AB/R,第439段。

〔55〕Joost Pauwelyn: The Puzzle of WTO Safeguards and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 omic Law,7J.In t’l Econ. L. 109.

〔56〕中西、韩新和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均规定最初期限不应超过2年,延长期限前二者不应超过1年,韩美为2年,参见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68.1条、韩新自由贸易协定第6.4:4(b)条、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0.2:5(b)条。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实施保障措施的最初期限为3年,最多可延长1年,参见第43.5条;中智自由贸易协定规定最初期限为1年,最多可延长1年,参见第45.1条;韩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1年的最初期限,延长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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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再如,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还提高了实施双边保障措施的条件,该协定第43.4条指出:“只要原产于一方的产品在进口国的份额不超过所涉产品进口总量的3%,即不得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第三,中国与韩国签订或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一处比较明显的区别,即中方的双边保障措施仅允许在过渡期内实施,并且实施期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过渡期限,此举亦是为了减少双边保障措施给协定内成员带来的不利影响,韩方自由贸易协定均无此规定。

此外,特保条款为特定产品或部门实施保护创设了不同的门槛,通常涉及农产品和纺织品与服装。韩智、韩美和中西自由贸易协定都为农产品设置了特别保障措施,仅体例略有区别。〔57〕同时,韩智自由贸易协定在实施条件的规定上较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或WTO有所偏离,除提出进口激增导致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外,还并列增加了“市场扰乱”(market disturbance),只是没有对“市场扰乱”作出界定。

表四双边保障措施主要条款

3.启示及建议

通过对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贸易救济措施具体规定的比较研究发现,中韩都表现出诸多对WTO的超越或偏离。同时,中国方面还较为明显地表现出积极倡导和鼓励公平贸易手段的倾向。有学者指

〔57〕中西自由贸易协定是在货物贸易项下以“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为目进行规制,参见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13条。韩智自由贸易协定是在非关税措施项下以“农产品紧急措施”为目作出了规定,参见韩智自由贸易协定Ar t i cl e 3.12, Sect ion D Non-ta r iff mea su r es。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则是在第3章农产品项下以“紧急条款”形式作出了规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几个焦点问题的法律思考?

出,中、日、韩三国都是贸易救济制度的主要使用者,因此,在其生效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现有WTO规则作出的“修正”有可能对未来自由贸易协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58〕因此,本着加速和促进中韩双边贸易,减少贸易摩擦的目的,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在重申和强调WTO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在具体的贸易救济规则的设计上适当地作出一些超越或偏离未尝不可。第一,依据中方惯例,韩方应承诺不援引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的特保条款,这也是中方同意进一步展开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前提条件之一。第二,整体上,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的体例、模式及具体规定都可借鉴,在具体规则上包括强调“不以武断或保护主义方式”实施反倾销措施,排除协定方适用全球保障措施,在双边保障措施的具体设计上特别要强调“在过渡期内”实施双边保障措施等;此外,中新自由贸易协定“3% 进口总量”的要求也值得借鉴。第三,从区域内的角度而言,韩新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较低课税原则”对于降低中韩双方的贸易摩擦也可起到积极的作用。第四,从长期目标而论,应赋予自由贸易协定能够依据双方经济整合发展程度,针对贸易救济措施动态地进行修正的可能。例如,韩国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生效后5年,由联合委员会对反倾销措施、双边保障措施的保留问题进行审查。〔59〕如前所述,国际上取消反倾销措施的自由贸易协定也不乏先例,只是从目前中韩的现状来看取消反倾销措施的目标不太现实。第五,在农产品问题上,韩国国内由于开放农产品市场而引发的政治、经济压力较大,因此取消农产品补贴亦不现实,中国与新西兰和智利的经验难以借鉴。由此,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也得保留。只是韩国方面在依托韩美及韩国与欧盟的两个自由贸易协定实现了农业内部改革后,应在维持特保措施的农产品种类及“触发水平”上作出一定的妥协与让步。

(四)焦点之四:技术贸易壁垒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

鉴于中韩双方在技术贸易壁垒(以下简称TBT)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以下简称SPS)方面的差异,在未来的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TBT和SPS也是至关重要的议题之一。韩国方面为保证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安全,保护人类免受各类风险侵害而制定合理、科学的标准与规范为中方所理解并接受。然而,事实上,这些标准尽管科学,但并不合理,某些标准甚至还以“武断或保护主义的方式”予以。〔60〕因此,TBT和SPS是中韩在市场准入与合理期待之间的一个平衡与博弈。

1.TBT规定的比较分析〔61〕

为减少因国家间TBT标准差异而产生的交易成本,通常的做法包括协调、相互承认技术标准、

〔58〕Ahn Dukgeun,Article 5 of the “Special Law on Implementation of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ubtitled “Intra-Nation Transaction”, provides that “the trade between South and North Koreas constitutes an internal trading with an economy and as such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that between countries.”转引自Ahn Dukgeun, FTA Policies and Instit utiona l Development of Kor ea,“2010亚洲WTO研究网首尔会议”(ASIAN WTO RE-SEARCH NETWORK, Seoul Meeting 2010, Seoul, May 21-22, 2010)会议论文。

〔59〕参见韩国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Ar ticle 2.11:10。

〔60〕韩国政府对众多产品制定了复杂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这些技术标准复杂且多变,有的甚至还高于国际标准。例如,仅2009年一年,韩国方面就修改了多达10项技术标准。通常这些新的技术标准没有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作为参照,且绝大多数修正案的通报未规定拟批准和生效日期。具体分析可参见商务部公布的《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0》第84—107页,https://www.360docs.net/doc/a811183336.html,/aarticle/d/cw/201004/2010040686915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4月20日。

〔61〕从体例编排上看,除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将TB T和SP S混同在一个章节进行规制外,中国、韩国生效与签订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都将TB T与SP S分置于单独的章节。鉴于此,后文主要对除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以外的其他自由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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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或承认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等效性)〔62〕,认可合格评定程序及提高透明度等。比较中韩生效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所有的研究对象都重申和强调了在WTO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都给予“国际标准”主导地位。

在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所有协定在认可合格评定程序及具体机制上大致相同,主要包括相关的实施安排或合作、对评定结果、程序、机构的认可等。但细微处略有区别,如在对待“供应商合格申明”(supplier’s declaration)方面,中智自由贸易协定无此规定,而中西自由贸易协定为“接受供应商申明”设置了一个语义含糊的前提“在适当情况下”〔63〕,但究竟何为“适当情况”没有明确界定。韩新自由贸易协定仅提及为加强“供应商合格申明”可信度上进行合作〔64〕,韩美方面则相互接受“供应商合格申明”,且无限定条件。〔65〕此外,虽然所有的协定都提及针对认可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合作安排,但仅有中西自由贸易协定就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程序的互相认可作出了实质性的实施安排(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以下简称MRA),韩新自由贸易协定则提出将通信、电子电器等产品的MRA留待以后谈判。

在技术标准及规范方面,中国、韩国生效和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韩智自由贸易协定采取了承认相关标准等效性的方式,而韩新自由贸易协定则采取了相互承认的方法;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在特定部门采取了协调技术标准及规范的方式,如机动车环境及安全评估,并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以协调双方有关机动车的技术标准及规范。〔66〕

在增加透明度上,所有协定都规定了透明度条款,主要包括修改现有标准或规范,以及出台新标准或规范的60日的通知要求等。此外,所有的协定都建立了与标准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机构,但技术援助条款仅在中西自由贸易协定中作出了规定。

2.SPS的规范

与TBT规范相比,多数SPS的规定,不管是在条款的数量上,还是在内容上呈简单化,且缺少明确的、执行性强的语言表述。尽管如此,中西、韩智自由贸易协定还是表现出“与众不同”之处。在SPS规范方面,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的最大亮点之一在于它明确规定了11项“实施安排”以细化SPS 实施的细节,这些安排几乎涵盖了SPS规范的方方面面:包括主管部门、联系点、风险分析、适应地区条件、等效性、验证、进口检疫、合作等。〔67〕其次,该协定还提出了在涉及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健康的严重紧急情形时“迅速地口头通知”,“24小时书面确认”,“14日内的磋商”等要求。〔68〕韩智自由贸易协定则明确了修改现有措施应在生效“60日前”的通知义务。〔69〕这些具体的实施安排与

〔62〕承认相关标准的等效性(equivalence)与相互承认相关标准(mutual recognition)两个概念存在细微区别。前者是指进口方承认出口方相关产品的标准,尽管这些标准在具体要求上与进口方不同,但是达到了进口方相关技术要求的目的,因此相关产品得进入进口方市场。以汽车安全标准为例,如双方为实现汽车安全标准分别对安全带和安全气囊提出不同要求,虽然这二者在具体要求上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以提高行车安全为目的。而后者更进一步是指双方相互承认彼此的技术标准,只要是符合其中任何一方标准的产品都可进入彼此的市场。此意味着符合对方标准的产品既可进入到对方市场,也可在本国市场销售;而等效性原则只意味着符合本国标准的产品可以进入到对方市场。

〔63〕参见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97.1(f)条。

〔64〕参见韩新自由贸易协定第8.2(2)条。

〔65〕参见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第9.5:2(f)条。

〔66〕参见机动车技术标准及规范第9.7条;韩美自由贸易协定附件9—B协调机动车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工作组。〔67〕参见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77条。

〔68〕参见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86条。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几个焦点问题的法律思考?

时间要求,无疑加强了SPS的可执行性。此外,韩智自由贸易协定在协调双方与SPS有关的措施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明确提出相关标准的建立应以某具体的国际标准为基础。具言之,与植物有关的标准应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Convention, IPPC)为基础,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以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ODEX)的标准为基础,涉及动物安全标准的应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 OIE)的标准为基础。

3.启示及建议

尽管中韩双方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差异,但在TBT和SPS问题上,应增进彼此的了解及信任,这是实现双方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具体到TBT及SPS规范的设计上:第一,在中方合理评估现有水平的基础上,应赋予“国际标准”优先地位,在适当情形下,甚至可仿效韩智自由贸易协定“具化”国际标准,以克服韩国随意修改标准,任意提高国际标准的问题。第二,对于技术标准与规范,协调及相互承认的方式目前过于理想化,因此可以采取承认相关标准或规范等效性的方法。第三,在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可以使用相互承认的方式,并制定具体的MRA。第四,在SPS 规范上,中西自由贸易协定制定具体可实施的MRA的方式可以借鉴。此外,鉴于韩国方面在中国“病疫区域化”问题上,通常将中国全境视为一个区域的做法,因此,在SPS规范的制定上,要特别强调病疫“区域化”规范。第五,针对韩国方面任意修改标准等,因针对标准的修改或新标准的出台制定明确的通知义务。

四、 结语

“超WTO”(WTO-plus)要素正逐步成为新近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趋势之一,未来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范围势必广泛,可能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触及某些新加坡议题和贸易便利化等。因此,除以上讨论的主要问题之外,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与投资有关的问题、贸易便利化等都是未来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中韩双方都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后来者”,但双方业已签订或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既具有某些共性或类似的实践,亦逐步形成了各自的模式或偏好。例如,中国要求协定伙伴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以及就中国加入世贸协定议定书第16条不予适用的承诺等;又如,韩国争取开城工业园区产品的优惠待遇问题;再如,在服务贸易减让模式上就存在GATS正列式清单模式与NAFTA排除式清单模式,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多采用GATS模式,韩国则偏好于NAFTA模式等。这都是中国在未来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与协定伙伴展开的利益与成本的博弈与平衡。因此,在针对这些自由贸易协定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就未来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模式选取、具体规则的制定所提出的建议无疑具有可靠性和参考价值。进而,中韩自由贸易的成功协商和签订也必然对中韩未来与日本协商自由贸易协订乃至协商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引领意义。

同时,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没能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亦缺乏与超级贸易伙伴谈判的经验与实践。但在21世纪90年代后新一轮的多边与区域贸易规则的制定进程中,中国已逐步形成自己的模式,即以现行WTO的承诺或义务为基础,逐步地走向包括WTO未涵盖或仅部分涵盖的、更为广泛的“WTO-plus”领域,又能根据贸易伙伴的不同在具体规则的设计上“量体裁衣”,体现了其灵活性与多样性。如此,中国亦可在未来WTO相关领域的谈判以及未来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扮演积极的参与者和制定者的角色。

?本期论文英文摘要(Abstracts)?

this case manifests the trends and problems of the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The Gap between Expectation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and its Resolution: Empirical Analysis of Bankruptcy Law's Three-years Implementation58

Li Shuguang & Wang Zuofa/Professor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faculty of Jilin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Bankruptcy Law tries to achieve its goal of market-oriented bankruptcy by introducing the rally system, administer system and other advanced bankruptcy systems. However, due to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environmental constraints in the transition, coupled with defects in the legislation and lack of cognition, the legislation is not expected to be satisfactorily achieved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order to make breakth rou gh s in th e plight of th e implemen tation of ban kru ptcy law,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 e environment of bankruptcy law from the aspects of legislation, judicature, administration and market.

On the Nature of Joint Liability80

Li Yongjun/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 What is joint liability? For plaintiffs, how to claim against defendants of joint liability? For defendants, how to distribute responsibilities after performing the obligations? Legislation, academics and judicial preceden ts are dissen t about these questions. For example, the conception of joint liability differs in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aw of th e People’s Repu blic of Ch in a. On on e h an d, the“Partnership En terprise Law”provides that partners sh all bear joint liability for the debts of the partnership enterprise; on the oth er han d, it stipulates th at th e partnership enterprise shall first pay with all of its properties, which entitles the partners to the right of discuss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judgments involving the joint liability, even those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re not unanimous. The divergences of holdings are not only inconvenient to academics, but also confuse the ju dicial practice. The joint liability has intrin sic principles since the Rome law, which embody in the pluralism and equality of subjects, the identity of causes, the congruity of prestation, the integrity of vanishing, and the claimable nature, etc. These characteristics are inherited by both the German Civil Code and the Civil Code of Japan; nevertheless, the conception and connotation of joint liability are altered in its introduction to and adoption by China, which gives rise to discrepancies in legislation, academics and practice. Therefore, the intrinsic principles in traditional civil laws shall be inherited so that the misunderstandings and misapplications of joint liability in academic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could be rectified.

Legal Consideration of High Priority Issues of the Prospective China-Korea FTA:a Com-parative Study on FTAs involving China and Korea89

Gu Minkang &Yan Rong /Associate professor of the Law School of the City University of Hongkong, chair professor of“Eastern Scholar”in Hua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Lectu rer of G ua ngdong Light Industria l a nd Vocational Technology I nstitu te, doctor ial ca ndidate of the La w School of the City University of H o n gk o n g.

Abstract:“WTO-plus”element is becoming a trend of the recent and future free trade agreements, therefore the scope of the prospective China-Korea FTA could be comprehensive, covering trade in goods, trade in services, even some Singapore issues and cooperation enhancement concurrently. Notwithstanding, according to the blocking factors in economic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trade in goods is still th e core part in future FTA negotiation, furth ermore, high priorities in clude bu t not limited to tariff elimination, rules of origin, trade remedies and non-tariff barriers. As later comer of regional integration, both parties are forming their own model or preferences in FTA. Thus, by exploring the FTAs involving China and Korea, the implications and suggestions are, on the basis of such analysis, reliable and valuable.

Analysis on the Reform of Teaching Panel Law106

Li Fangxiao/Doctor of law, professor and vice dean of School of Criminal and Judicatory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 Penal Law is a very important core course for the majors of Law and takes a significant position in th e system of law edu cation. The edu cation of Penal law in Ch ina n owadays n eeds to be improved in its content, its course system and in teaching method. Some reforms should be conducted on the teaching mode of panel law in upraising its teaching effect. Based on the teaching targets of Panel Law, this paper suggests carrying ou t th e teach in g idea of“stu den ts-oriented”and improving the teach in g quality by further adjusting and perfecting education content, course system, education methods, practice of logical thinkin g an d so on.

中国和他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关税优惠潜能巨大,进出口企业应积极利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我国积极开展区域性经济合作,与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步伐也不断加快,相继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区域贸易协定或自由贸易区协定,对出口产品相互给予关税优惠待遇,我国出口产品凭借各类优惠原产地证书在进口国海关通关时,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关税优惠待遇,从而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目前我国可以对55个国家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并正与秘鲁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商谈区域性优惠政策。目前铁岭地区有关单位和从事外贸活动的企业还没有充分利用好各类优惠原产地证书,下面简要介绍原产地基本知识、各类优惠制度和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办程序。 一、原产地基本知识 原产地定义:是货物的来源地;指产品的产地。在国际贸易中是指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指货物的生产加工制造出生或出土地。 原产地规则定义:各国为了确定贸易中的商品的原产地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普遍实施的行政命令和措施。原产地规则是判断产品原产国的准则。 原产地证定义:是各国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

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证明了商品国籍。目前我国签发十多个种类的产地证书,证书根据用途不同分为:一般原产地证书、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输欧盟农产品原产地证书、烟草真实性证书、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原产地标记证书)。 二、优惠制度简介 1、普遍优惠制度,简称普惠制,是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是发达国家(给惠国)给予发展中国家(受惠国)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已有欧盟(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挪威、日本、土耳其、列支敦士登公国等国对我国实行普惠制。由于给惠国实行减、免关税,使受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吸引进口商购买更多的受惠产品,从而扩大了受惠国产品的出口。铁岭地区出口到给惠国的大部分商品如:农产品、木制品、工艺品、纺织品、轻工产品、矿产品、机电产品、金属制品等都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希望进出口

中韩双边贸易

课程国际贸易地理 姓名葛明亚 2012/5/30 中韩双边贸易 摘要:中韩建交为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二十年来, 中韩贸易迅速发展, 其突出

特点是增速快但严重失衡。由于中韩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而产生的比较优势, 中方出现巨额逆差。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中方贸易逆差增速下降, 贸易失衡关系已开始有所缓和。中韩从正式建交以来,一直保持良好的势头,和平友好的理念已根植两国人民心中。 关键词:双边贸易额中国对韩国进出口商品结构双边投资政治外交关系发展 一.两国双边贸易的情况与发展 中韩两国的经济交流从1975年开始,当时主要通过香港、日本、新加坡等地间接贸易,贸易规模小。1980年代后两国贸易渐增,各种经济交流与合作也呈现大规模、多样化趋势。二国1992年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快速发展。人员互访从1992年的13万人上升至2006年的480万人;双边贸易额从1992年的50.3亿美元上升至2006年的1,343.1亿元,在国家和地区中韩国成为中国第四大贸易对象,中国成为韩国最大的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对象国、第二大进口来源国;其中中国向出口额445.3亿美元,自韩国进口额897.8亿美元。2008年李明博访华,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将“中韩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提升为“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各领域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 (一)双边贸易额 1-1我国对中韩贸易额的简易统计

从上表我国的简易统计中可以看出近两年的进出口贸易状况,我国出口从2009年的-27.4%上升至2010年的28.1%,进口状况从2009年的-8.5%升至35%,贸易逆差由488.7升至696.3。 但是,根据韩关税厅的统计显示,2009年中韩双边贸易额(进出口总额)为1409.5亿美元。其中韩出口韩出口867.0亿美元,同比减少5.1%,韩进口542.5亿美元,同比减少29.5%。2010年,中韩贸易额2071.7亿美元,同比增长32.6%,其中我出口687.7亿美元、进口138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8.1%和35%。我逆差696.3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同比增加42.5%。韩是我第三大贸易伙伴国、第三大出口对象国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国。 从我国统计的表格与韩方的数据比较可以看出韩国与中国在贸易收支上的进出口额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各自对进出口统计的差别。其中,中韩双方对中国香港的出口贸易未计入双方贸易是导致上述双方贸易收支平衡出现巨大差异的主要因素。 2011年,据韩知识经济部发布数据显示,中韩贸易总额为2139.2亿美元,同比增长13.5%,占韩国全年贸易总额的19.77%。其中,韩对华出口1298.1亿美元,同比增长15.7%,占韩国出口总额的24.2%;韩自华进口841.1亿美元,同比增长21.6%,占韩国进口总额的16.6%。韩对华顺差457.0亿美元,同比增长1%。我继续保持韩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出口对象国以及进口来源国地位。 据韩国关税厅今年2月15日公布《1月进出口动向(确定值)》显示,今年1月份,中韩进出口总额166.20亿美元,占韩进出口总额的19.6%,同比减少2.8%,自2009年10月(-6.6%)以来27个月间首次出现负增长。其中,我自韩进口97.99亿美元,占韩出口总额的23.7%,同比减少2.3%,自2009年8月(-10.3%)以来29个月间首次出现负增长;我对韩出口68.21亿美元,占韩进口总额的15.7%,同比减少3.5%,自2009年11月(-3.9%)以来26个月间首次出现负增长;我贸易逆差29.78亿美元。分析称,春节假期导致工作日减少是1月份中韩贸易额下降的主要原因。 (二)双方贸易严重失衡 中国的改革开放,为韩国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和商机,也给韩国带来了丰厚的利益。1992年以来,韩国在对华贸易中始终处于顺差地位。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6月末,韩国对华贸易顺差累计已达2394亿美元。中国成为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出口市场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2007年,韩国的对华出口总额超过其对美日两国的出口总额,韩国4800万人口中,每年有近500万人次往返于中韩之间,70多万人在中国工作和生活。中国对韩国的经济影响,用举足轻重来表述毫不为过。 由于中韩两国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按照比较优势原理,中韩传统贸易是中国向韩国出口初级产品或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工业制成品,如原材料、农矿产品、纺织服装、皮革等,而韩国出口的机电产品等增加,但也多以零部件等为主。这种建立在技术层次差异上的商品结构,使中韩双边贸易本身就存在不平衡的因素。 随着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传统的垂直贸易分工结构逐步被打破,开始朝着水平贸易分工方向发展。这在双方电子产品领域的贸易上表现突出。尽管如此,中方出口的电子产品附加值较其进口的同类产品仍有一定差距。 韩国对中国出口集中于少数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电子工业、重化学工业等技术密集型行业。中国对韩国出口商品大量集中于农产品和轻加工制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 版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自1994年1 月1日起全面生效。该协定的目的是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及投资机会,来促进美、加、墨三国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增强三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加、墨在15年的过渡期内全部取消商品、服务及投资领域的所有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扩大,突破了贸易自由化的传统领域,纳入了服务贸易,并在自由化步伐上迈得更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服务的范围 就服务部门而言,协定覆盖的服务部门相当广泛。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建立了旨在实现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原则框架。协定采用列举“否定清单”方式来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即如果一个服务部门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协定调整范围之外,那么该服务部门就会自动地适用。该章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和活动: (1)金融服务、与能源或基础石油化工有关的服务; (2)航空服务及其支持服务(除航空器维修服务和特种航空服务之外); (3)跨境劳工贸易、政府采购、政府补贴、成员国政府所进行的与法律执行、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至于其他部门,允许各成员方作出不同程度、或全部或部分的保留。此外,其他章节和附录还分别就电讯服务、金融服务、陆地运输、专业服务进行专门规定。通过列举“否定清单”的方式,

中韩自贸区建立对两国经济贸易的影响

中韩自贸区建立对两国经济贸易的影响 [摘要]中韩建交20多年,两国经贸关系发展迅速。在金融危机后时代的今天,随着贸易环境和贸易条件的改变,中韩两国不断加强和深化在经济贸易领域中的合作,目前中韩自贸区谈判全部完成。本文在分析中韩两国经贸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中韩自贸区对两国经济贸易的影响,并得出相关结论。 [关键词]中韩自贸区;比较优势;服务贸易;直接投资 [DOI]10.13939/https://www.360docs.net/doc/a811183336.html,ki.zgsc.2015.17.018 中韩建交20多年,两国经贸关系发展迅速。在金融危机后时代的今天,随着贸易环境和贸易条件的改变,中韩两国为了加强和深化在经济贸易领域中的合作,于2012年5 月开始启动中韩自贸区谈判,2014年11月中韩两国元首在北京共同宣布结束实质性谈判。今年2月,中韩双方完成中韩自贸协定全部文本的草签,对协定内容进行了确认,至此,中韩自贸区谈判全部完成。从目前来看,中韩两国处于不同经济和产业发展阶段,市场化水平存在一定差距,一旦中韩自贸协定生效之后,必然对两国的经济贸易带来巨大效应和影响。 1 中韩两国经济贸易现状

自1992年8月中韩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两国经贸发展迅速。建交之初,两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仅为50.3亿美元,到2014年两国贸易总额为2354.0亿美元,短短22年,两国贸易额增长近46.8倍。从目前世界经济发展形势来看,美国经济复苏缓慢,欧元区被欧债危机困扰,日本国内经济不景气,而中韩作为东亚最重要的两个国家,自身经济发展迅速,在世界经济上占据重要地位。近几年,随着两国经济合作不断加深,经贸关系日趋紧密,两国之间贸易互补性也持续增加。截至2014年,韩国作为中国第六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则是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最大进口地来源。表1给出了2013―2014年韩国对中国的贸易情况。 2 中韩自贸区对两国经济贸易的影响 今年2月中韩双方完成了中韩自贸协定全部文本的草签,对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至此,中韩自贸区谈判全部完成。值得注意的是,中韩自贸协定是我国迄今为止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领域范围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按照协定在经过一段时间过渡期后,两国产品税目的90%和贸易额的85%都将实现自由化,也就是关税降为零。对于中韩自贸区释放的利好信息,引用中国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方的话,就是“中韩自贸区是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是一个利益平衡,互利双赢的协议。这个协议生效之后,对两国的双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双向投资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商务等都会

北美自由贸易区简述

北美自由贸易区简述 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NAFTA)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国组成,三国于1992年8月12日 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12月17日 由三国领导人分别在各自国家正式签署。1994年1月1日,协 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布成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宗 旨为:1:取消贸易壁垒2:创造公平条件,增加就业机会3: 保护知识产权4: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 三个会员国彼此必须遵守协定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如国民待 遇、最惠国待遇及程序上的透明化等来实现其宗旨,藉以消除 贸易障碍。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减免关 税,而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仍然维持原关税及壁垒。北美自由 贸易协定规定15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三国的商品关税取消 分三批进行:50%的商品关税立即取消;另外15%的的商品关税 在5年内取消;其余的商品在第6至15年内逐步取消。在原 产地规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比美加自由贸易协议更加严 格,如它要求包含62.5%(美加协议是50%)以上北美部件的 车辆才有资格享受免税待遇。纺织品及服装必须在北美自由贸 易区内生产主要部分,才能享受关税减免待遇。另外,协议对 服务、投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方面都作了规定,在较为 棘手的汽车、农产品、纺织品、能源、运输、文化及环境等方 面还专门列了细则加以说明。。 针对三个成员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安排。 第一条(纺织品关税相关)

在墨西哥占有劳动力优势的纺织品和成衣方面,除了取消一部分产品的关税外,对于墨西哥生产的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纺织品和成衣,美、加取消其配额限制,并将关税水平从45%降到20%。 第二条(汽车产品关税相关) 对于汽车产品,美、加逐步取消了对墨西哥制汽车征收的关税,其中轻型卡车的关税从25%减到10%,并在5年内全部取消;对于重型卡车、公共汽车、拖拉机的关税则在10年内取消。墨则将在10年内取消美、加汽车产品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其中对轻型卡车在5年内取消关税。 第三条(农产品关税相关) 美、加分别取消其对墨农产品征收的61%和85%的关税;墨则取消对美、加农产品征收的36%和4%的关税。另外,墨拥有10至15年的时间来逐步降低剩余农产品的关税,并有权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援助以及科研来支持本国农业发展。 第四条(运输业相关) 在运输业方面,三国间国际货物运输的开放有一个10年的转换期。3年后,墨的卡车允许进入美边境各州,7年后所有三国的国境对过境陆上运输完全开放。 第五条(通信业相关) 在通讯业方面,三国的通讯企业可以不受任何歧视地进入通讯网络和公共服务业,开展增殖服务也无任何限制。 第六条(汽车保险业相关) 在金融保险业方面,在协定实施的最初6年中,美、加银行只能参与墨银行8%至15%的业务份额;在第7至15年间,如墨银行市场中外国占有率超过 25%,墨则有权实行一些保护性措施;墨在美、加银行市场中一开始就可以享受较为自由的待遇。协定还允许美、加的保险公司与墨的保险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其中外国企业的控股权可逐年增加,到2000年在墨的保险企业中外国企业的股份可达到100%。 第七条(能源工业相关)

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介绍

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 巴基斯坦是我国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好兄弟”。中巴自贸区建设始终受到两国领导人的关心和支持,从而为两国的自贸区谈判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自2003年以来,中巴自贸区建设不断深化,一年迈上一个新台阶:2003年11月签署优惠贸易安排;2004年10月启动自贸区联合研究;2005年4月签署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协议;2006年11月签署自贸协定,于2007年7月顺利实施;2008年10月签署自贸协定补充议定书,以促进投资合作;2008年12月结束服务贸易协定谈判。 《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的签署,将使两国建成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等内容全面的自贸区。协定的实施,将使两国相互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增进服务业优势互补,提升国际竞争力,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从而为两国共同应对世界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共同发展,深化全天候、全方位友谊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一、协定的主要内容 《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是中巴两国在WTO承诺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促进服务业交流和合作、处理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协定包括正文的25个条款和2个附件。正文分为定义和范围、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其他条款等4大部分。两个附件分别为中方和巴方的服务开放具体承诺表。 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部门分类,在全部12个主要服务部门中,巴方在11个主要部门的102个分部门对中国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其中新开放56个服务部门和分部门,具体包括:第一,对建筑、电信、金融、分销、医疗、环境、旅游、运输、研发、计算机教育等众多服务部门和分部门扩大开放,大幅减少对外资的股

比限制(从原来的外资股比不得超过40%至51%,提高到允许中资占股60%至99.99%);第二,在56个服务部门和分部门提供市场准入,包括新开放分销、教育、环境、运输、娱乐文化和体育等5个主要服务部门,以及新开放快递、法律、会计和簿记、建筑设计、兽医、助产士和护士护理、计算机及其办公设备维修、干租、印刷出版、农用设备等众多服务分部门;第三,根据具体情况,同意在外资股比方面给予中国服务提供者更加优惠的待遇,特别是在快递、电信、旅游三个服务部门视情允许独资;第四,在人员流动方面提供更加宽松和便利的条件。 中方则在对WTO承诺基础上,在6个主要服务部门的28个分部门对巴方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具体包括采矿、研发、环保、医院、旅游、体育、交通、翻译、房地产、计算机、市场调研、管理咨询、印刷出版、建筑物清洁、人员提供和安排服务等。 二、协定的签署意义 《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是迄今中巴两国各自对外国开放程度最高、内容最为全面的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通过相互降低和取消关税,进一步开放服务和投资领域,自贸区可以带来贸易和投资机会,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扩大企业利润,增加消费者选择,从而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两国在各自对WTO承诺的基础上,提供市场准入机会和优惠待遇,为两国服务提供者加强合作和交流创造更好的条件。

案例91 中韩国际税收协定的问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

案例9.1 中韩国际税收协定的问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4年)中关于税收饶让的条款于2004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政府近期将对饶让条款的延期问题(协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展开磋商。 一、国际税收协定中税收饶让的影响 税收饶让,也称作税收饶让抵免(Tax Sparing Credit),是指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投资得到投资所在国(收入来源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待遇。税收饶让的目的是在运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条件下,保证资金输入国为吸引外资所做出的种种税收减让得到落实,税收优惠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中—韩协定第23条的规定,双方均把对方按本国税收鼓励法律实行的减免视同已缴,给予抵免待遇,但对股息分配前的所得税有例外(协定中韩国政府不采用抵免)。 下面举例说明中韩协定中税收饶让条款对企业的实际影响。(见下图) 1.按照1994年签订的中韩协定中对汇回利润给予税收饶让的规定: 收入来源国(中国)对原来35%的税率进行免税,现在实际为0%,按照税收饶让条款,居住国(韩国)视同韩国居民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中国)缴纳了35%的税款,仍然给予35%的抵免,只征收5%的税款,则实际上该纳税人总共只缴纳了5元税款,所剩的收入净额为95元(100-5=95)。 2. 如果1994年签订的中韩协定中税收饶让条款到期不延期: 上诉案例中,由于韩国居民企业在收入来源国(中国)享受优惠而并未纳税,居住国(韩国)按照企业在中国的实际纳税额进行抵扣(抵扣额为0),则征收40元税款,该纳税人所剩的收入净额为60元(100-40=60)。 可见税收饶让的延期对在华投资的韩国企业来说是有重要影响的。 二、关于对股息所得间接抵免问题的说明 1.间接抵免的特点 根据抵免规定的不同,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两种方法的原理一样,但相对于直接抵免而言,间接抵免有如下特点:首先是适用对象不同,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抵免关系,同一法律实体的派出机构不享受间接抵免待遇,自然人也不享受间接抵免待遇。其次是适用范围不同,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仅为股息一项所得,直接抵免适用于包括营业利润、劳务所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在内的各项所得。第三是计算方法不同,在计算可获间接抵免的所得数额时,要将母公司来源于子公司的股息,通过公式换算为含税所得。 2.中国等亚洲国家对间接抵免的采用情况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该协定的目的是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及投资机会,来促进美、加、墨三国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增强三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加、墨在15年的过渡期内全部取消商品、服务及投资领域的所有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扩大,突破了贸易自由化的传统领域,纳入了服务贸易,并在自由化步伐上迈得更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本。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服务的范围 就服务部门而言,协定覆盖的服务部门相当广泛。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建立了旨在实现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原则框架。协定采用列举“否定清单”方式来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即如果一个服务部门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协定调整范围之外,那么该服务部门就会自动地适用。该章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和活动: (1)金融服务、与能源或基础石油化工有关的服务; (2)航空服务及其支持服务(除航空器维修服务和特种航空服务之外); (3)跨境劳工贸易、政府采购、政府补贴、成员国政府所进行的与法律执行、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至于其他部门,允许各成员方作出不同程度、或全部或部分的保留。此外,其他章节和附录还分别就电讯服务、金融服务、陆地运输、专业服务进行专门规定。通过列举“否定清单”的方式,NAFTA使北美形成了一个较为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在许多复杂和高度控制的服务部门取得了较大的自由化进展,其服务贸易市场的自由化程度超过了国际多边服务贸易谈判所能达到的程度。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中,美国、加拿大作出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多一些,而墨西哥的情况则较不同。墨西哥在对许多服务部门作出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的同时,又提出许多保留,其不受约束的保留部门主要有基础电讯、空运和海运、政府服务等。 就服务提供的方式而言,协定完全覆盖了GATS项下有关提供服务的四种方式。协定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包括了对一项服务的生产、分配、营销、销售、交付、购买、使用、与服务有关的运输、支付等要素,涵括了GATS项下方式一“跨境提供”和方式二“境外消费”。第十一章“投资”适用于包括非股权利益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含义广于GATS项下的相应定义,适用于为提供服务而进行的投资活动(GATS项下的方式三“商业存在”)。GATS项下方式四“自然人移动”的相应规定可见第十六章“商人临时入境”。 2、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各成员国在协定生效或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要消除与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的限制服务贸易自由的措施。第十一章“投资”、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第十三章“电讯服务”、第十四章“金融服务”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现以第十二章为例加以说明。该章国民待遇原则规定:每一协定成员国应像对待本国的服务提供者一样对待另一协定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关于省级及州级的措施,国民待遇是指向另一协定成员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省或州对本地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协定成员国对待另一协定国服务提供者应不低于向任何一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此外,该章还规定了成员国不能以在该国设立代办处、代表处、分支机构及任何形式的企业,作为另一协定成员国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尽管各成员国承诺根据上述原则取消限制服务贸易自由的措施,但第十二章也明确允许成员国对某些服务部门或服务活动不给予这些待遇。该章连同有关附件列举了成员国可对上述原则提出保留的服务部门或活动。但对于新制定的措施,各成员国必须保证其与协定的一般性义务相一致。 该协定要求成员国遵守上述原则的规定,较之GATS项下之规定有过之而无不及。协定对各成员国采取

中韩免税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韩免税协议 篇一:中韩自贸协定 新闻梗概: 据央视财经报道,中韩自贸协定将于6月1日正式签署,预计在今年年底前生效实施。中韩自贸协定生效后,双方超过90%的产品在过渡期后进入到零关税时代。该报道指出,受此利好影响,中韩Fta(中韩自贸)概念股近期受到热捧,尤其是化妆品板块,相关公司股价平均上涨了50%,这是因为随着自贸协议的正式签署和生效,6.5%-10%的韩国化妆品进口关税将逐步取消,最终销售价格有望降低近20%,投资者非常看好韩国化妆品的竞争力。除了化妆品板块外,旅游、航空、运输板块也受到中韩Fta的利好刺激。 据了解,中韩自贸协定亮点颇多,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对外签署的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同时也是中国迄今为止涉及领域最多的自贸协定。中韩自贸协定草签文本有22章,覆盖17个领域,不仅涉及货物贸易,而且包括服务贸易和投资。目前中韩双边贸易规模已经达到3000亿美元。中韩自贸区的建立将会极大刺激双边贸易,专家预计五年内

贸易规模就会突破4000亿美元。 值得欺待的是,中韩自留协定生效后,中韩两国将分别有1649种和6108种商品的进口关税立即减免,当年零关税商品分别达到691种和1983种。中国与韩国的经济留易、 人员往来、交通出行、文化交流都将有一个质的飞跃。 历史沿革: 一、对股市的影响 有分析指出,随着中韩自贸协定6月1日正式签署,这将给中韩间的贸易、海运、旅游等领域注入强大活力,在概念股布局方面,华泰证券建议关注港口、海运、纺织品以及农产品等四类个股。具体来看,中韩自贸区的建立将使得港口和海运行业首先受益,逻辑在于:一方面,自贸区协定生效后,贸易规模有望显著增加,同时中韩货物贸易大多以海运为主,从而带来港口吞吐量和海上货物运输量的相应提高。另一方面,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大概率将包括通关便利化和检疫负面清单等优惠政策,此项互惠政策将大幅度节约港口和海运环节的时间成本。建议重点关注北方地区重要港口的运营公司和海运公司,包括大连港、天津港、连云港等港口公司以及渤海轮渡、天津海运、中国远洋、中海集运等海运公司。 此外,中韩两国在货物贸易上都分别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因此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是中韩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主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

数据简报:中国已与2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06月30日16:19 中国经济网微博我有话说收藏本文 中国商务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定是我国与欧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协定》的生效将为中冰关系的长远发展注入巨大活力,并对深化中欧经贸合作起到示范作用。 《协定》生效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两国关系发展的里程碑。该协定生效将有助于促进两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也将进一步拓展双方在能源、食品、造船等领域的合作空间。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已与2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 以下是中国经济网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公布数据资料整理的中国与其它国家及地区已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相关信息一览(时间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按时间排序): 1、中国-东盟(10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文莱、新加坡/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签署,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启动,中国与东盟双方约有7000种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即双方90%的贸易产品将实现零关税。2004年11月、2007年1月和2009年8月,我国与东盟先后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涵盖双方20亿人口、6万亿美元贸易总额和9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成为全球人口最多的自贸区。 2、内地-港澳地区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后来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1-3)。这是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 3、中国-智利 2005年11月18日,两国政府签署《中智自贸协定》。2008年4月签署《中智自贸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中国23个部门和分部门与智利37个部门和分部门将在各自WTO承诺基础上向对方进一步开放。两国在2012年6月完成了中智自贸区投资补充协定谈判。 4、亚太贸易协定

美报分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给美加墨带来的负面影响

美报分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给美加墨带来的负面 影响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政治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责难。它将存在巨大差别的三个经济体拉到一起,而这些差别使协定成为一场极端冒险的赌博。该协定以 惊人的速度改变了北美大陆的经济环境,不过它在刺激贸易和经济全面增长的同 时,也导致了不和谐的错位。对美国而言,虽然关税和消费品价格降低,公司收 入上涨,但是制造业的就业机会却被墨西哥和加拿大抢走。对墨西哥来说,协定 将为墨西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因此也将对移民起到遏制作用的想法是完全错误 的。它为墨西哥带来的利益正变得越来越少。在加拿大,这个协定提高了本国的 经济竞争力,尽管进展同样充满痛苦,但该国强大的社会安全网络却使这些初期 的痛苦得到了缓和。 【本刊讯】美国《纽约时报》2003年12月27日刊登蒂姆·魏纳的一篇文章,题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十年:初期的痛苦显而易见》,摘要如下:十年前,在经过一番激烈的唇枪舌剑之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终于获得通过。而今这一协定在政治上受到前所未有的责难,成为自由贸易承诺和祸端的标志。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存在巨大差别的三个经济体拉到同一个屋檐下:富有的美国、中产阶级的加拿大以及奋力挣扎的墨西哥。这些差别使《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为一场极端冒险的赌博:自由贸易是否真的能为所有的人都带来好处? 领导者们曾经许诺说,这个协定可以创造数以百万计的工作机会,可以控制非法移民,还可以提高“从育空到尤卡坦”的生活水平。十年过后,即便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最坚定的支持者们也不得不承认,要想实现这些目标,光靠这个协定是远远不够的。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作用离不开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更广泛的变化。但是许多经济学家和政治分析家认为,在刺激贸易和经济全面增长的同时,这一协定也导致了不和谐的错位。无论是好是坏———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已经以惊人的速度改变了北美大陆的经济环境。 支持自由贸易的华盛顿研究机构国际经济研究所的资深分析人士加里·赫夫鲍尔认为,对美国而言,消费品价格降低,公司收入上涨,因此利大于弊。 他说:“不过,这些好处在全国各地一分散就显得很稀少,所以人们在购买芒果和便宜的汽车零件的时候就不会想起要感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原文作者:刘德彪 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及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 Rules, PSR)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和“增值标准”外,对某些含有非成员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而根据一两项宽泛标准界定原产地,采用特别的原产地标准,主要有税目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有的协定还对某些特定产品规定较高的百分比标准,例如,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涵盖了526个六位数子目产品。二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外的含有非成员国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都使用特定原产地标准。此外,还有把所有产品都列入使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例如: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协定以《协调制度》(HS)的商品分类为基础,对所有号列的商品逐一制定特定原产地标准,涵括了所有的5052个六位数子目。 一、中国自贸区的货物原产地标准的规定方式 (一)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中国早期签订的自贸协定采用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实质性改变判断标准。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等。如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智利的自贸协定中都有产品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目前双方已确定了第一批实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共460多个,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二)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辅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在中国新签订的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采用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在产品特定规则中详细列明每种商品发生税则改变的具体要求,主要集中于4位和6位税目,区域价值成分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缺点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缺点:北美自由贸易区有很多缺点。首先和最重要的是,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使它可能为许多美国厂家将作业移到成本较低的墨西哥。保持工资下降,在这些行业中竞争的制造商。第二个缺点是很多墨西哥的农民提出了业务美国补贴农产品。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劳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没有强大到足以阻止那些工人被剥削。美国的就业机会被丢失:在墨西哥,劳动是便宜的因为许多制造业从高成本的美国各州搬他们生产的一部分。 1994 年至 2010 年,墨西哥与美国的贸易赤字总额美元972 亿,取代682,900 美国的就业机会。(然而,116,400 2007 年以后,发生的可能是金融危机的结果) 近80%的损失属于制造业。加州,纽约,密歇根州和德克萨斯州受灾因为他们有高浓度的植物搬到墨西哥的产业。这些行业包括汽车、纺织品、计算机和电器。(来源: 经济政策研究所,"自由贸易的高成本,"2011 年 5 月 3 日) 美国工资被镇压:在这些行业中的并不是所有公司都搬到墨西哥。那些使用移动期间联盟组织驱动器的威胁。当它成为了选择之间加入联盟或失去工厂时,工人选择工厂。工人没有工会的支持,小小的议价能力。这压抑工资增长。1993 年至 1995 年,搬到墨西哥的行业的所有公司的50%用于关闭工厂的威胁。到 1999 年,那率已经上升到 65%。墨西哥的农民被关:

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失去了130 万的农场工作。2002 年农业法案资助美国农业的净农业收入的 40%。当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取消了关税时,玉米和其它谷物出口到墨西哥低于成本的价格。墨西哥农民无法竞争。同时,墨西哥减少其补贴到农民从农业收入总额的33.2%在1990 年至13.2 %2001 年。大多数的这些补贴无论如何去墨西哥的大农场。(来源: 全球化,暴露的自由贸易,2003 年 2 月 25 日; 神话国际论坛经济学人》,关税和玉米饼,2008 年 1 月 24 日) 女工被剥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扩大边境加工程序,美国拥有的公司从事边境附近要便宜装配产品出口到美国的墨西哥工人这增长到30%的墨西哥的劳动力。这些工人有"没有劳动权利或健康保护,工作日伸出12 小时或更多,如果你是一个女人,你可能被迫采取验孕测试时申请一份工作,"根据大陆社会联盟。(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1183336.html,、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经验教训,2001 年 4 月 20 日) 墨西哥的环境恶化:针对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竞争压力,墨西哥农业综合企业使用更多的化肥和其他化学品,成本$ 360 亿每年在污染。农村农民扩大到更加贫瘠的土地,导致森林砍伐速度每630,000 年公顷。(来源:卡内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承诺和现实,2004年)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卡车呼吁免费访问:未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内的另一项协议。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 第一节原产地规则 第3.1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养殖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授权机构是指根据出口方国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 CIF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FOB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抵最终外运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出于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缔约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

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共识,或者权威标准。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件,或者材料。 协调制度(HS)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总则、类注、章注。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 非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零售所用的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在一缔约方境内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生产是指任意形式的作业或加工,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装配。

中韩贸易对中国经济的影响.docx

中韩贸易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前言 中韩两国都是亚洲的大国,古往今来,两国在经济贸易上碰撞和合作,既为本国人民的经济生活创造了利益,同时也是世界经济发展之所向。而从世界格局来看,中韩在经贸上的强强联合对于推进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格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亚洲乃至全世界政Z 经济的稳定发展也有着重要影响。 一、中韩自贸区对我国对外贸易的积极作用 (一)建立中韩自贸区会对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往来起到示范作用 中韩自贸协定必将形成联动效应,带动亚太周边国家效法韩国与我国建立更加自由的贸易往来协定,最终将台湾与日本纳入到更加具有意义的亚太自贸区(FTAAP)框架中去。中国是FTAAP协议倡议国,一直在积极推动亚太自贸区的建立,而中韩自贸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中韩自贸区作为FTAAP的领头示范区域合作,得到了两国间企业与相关利益方的高度评价。以经济合作为先导,同时也带动了东北亚政Z合作地进一步加强,例如朝鲜著名的开城工业园所生产的产品大部分获得了原产韩国的资格待遇,此举对东北亚经济、乃至半岛的和平与稳定都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韩国作为主要经济发达国家,与欧盟、美国等已经签署了众多贸易自由化方面的协议,韩国还积极响应中国提出的亚太自由贸易区的倡议。但在韩国的对外贸易中,中韩自贸区所涉及的品类货物最齐全,税收减免的范围最广。

(二)中韩自贸区对两国各自的产业结构升级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中韩自贸区建成后,由于贸易更加自由,使得韩国的资金可以便捷地在中国投资,同时提升韩国产品在中国的产品竞争力,同时中国对韩国的投资也日益扩大。由于韩国同时加入多个其他发达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使得中国在签订中韩自贸区的同时享有进入其他国家的准入条件,美欧国家也享有同样进入中国的自由,这就使韩国在多国之间发挥了桥梁沟通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韩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经济也借自贸区融入世界经济,真正实现了多方共赢。中韩间贸易具有互补性,按照自贸区的规定,其中大部分品类的关税会在协议后20年内逐步取消,届时韩国精密电子产品、汽车等在中国的价格会更加合理,更具有市场竞争力。而中国具有优势的农产品与初级加工品的价格会进一步降低,迅速占领韩国市场,可以讲对两国各自企业都有利,有效地提升了两国经济的活力与质量。 二、中韩自贸区对我国对外贸易的负面作用 (一)贸易结构缺陷导致我国投资项目较少 中韩之间贸易额巨大,但是贸易结构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问题。以中国出口为例,多为农产品、基础资源等初级产品为主,以品项大类来区分包括服装、基础矿产资源、电子元器件、生鲜冷冻品、粮食、建材等。从结构上看,中国对韩出口多以自然资源等低附加值产品为主,中韩贸易结构存在极大的改善空间。而中国对韩国不仅投资项目少,而且总金额相较之下仅有几十亿美元,处于完全不对等的局面。其中投资行业类别也较少,只有金融、航运、国家间贸易等几个门类,

中国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障碍及前景分析 当今世界经济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经济全球化,一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风起云涌,发展很快。WTO的成员国基本上都与其它有关国家建立了自由贸易关系。中国和东盟成员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有限,经济增长对外部市场的依赖度高,全球经济的变动会对其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是为应对经济全球化中的负面影响和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应运而生。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和东盟合作历程中历史性的一步。它充分反映了双方领导人加强睦邻友好关系的良好愿望,也体现了中国和东盟之间不断加强的经济联系,是中国与东盟关系发展中新的里程碑。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将会创造一个拥有18亿消费者、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经济区。按人口算,这将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从经济规模上看,将是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全球第三大自由贸易区,由中国和东盟10国共创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贸易区发展的障碍因素 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面临着以下诸多客观上的障碍和干扰,值得双方予以关注 第一,中国威胁论和中国投资黑洞论 东盟国家虽然在文化上和中国有着很深的渊源,但由于政治上的原因,东盟国家在历史上一直对中国心存芥蒂,而且担心中国的强大会在经济、军事上给他们造成威胁。近年来,中国吸收外资保持了较快的发展规模,2002年实际吸收外资突破了500亿美元,而东盟各国吸收的外商投资却呈下降趋势。《日本经济新闻》曾报道,2002年上半年,流入东盟主要6个成员国的外资约为65亿美元,比2001年同期下降了60%。其中,马来西亚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已由2001年同期的31亿美元骤减到5.7亿美元,降幅达80%。流入印尼和菲律宾的外资同比减少了70%,流入越南、泰国和新加坡的外资同比分别下降了56%、35%和22%。同时,许多原在东盟成员国内部的外资企业纷纷将业务转向中国。 面对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强大、吸收外资的增多以及大量价廉物美的中国商品涌入本地市场,东盟成员国内部以及周边许多国家感到了竞争的压力,“中国威胁论”等言论泛起,宣称中国的经济崛起将对该区域内的其他国家造成威胁,强大的中国很有可能将会在本地区称霸,直接影响到地区的政治和经济格局,东盟国家应联合起来予以对抗。 第二,东盟内部成员国间的摩擦和矛盾 归结起来,东盟内部成员国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历史积怨和领土主权争端。东盟成员国内部的领土争端一直存在,历史上越南入侵过柬埔寨,至今两国关系貌合神离。近期,马来西亚与印尼出现了关于西巴丹岛和利吉丹岛的主权争执,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之间出现了关于白礁岛的争执,印尼与菲律宾之间也发生了有关岛屿主权的争执,这些都反映出东盟内部尚缺乏地区整合的大局观念。 二是成员国内部政局不稳。东盟许多国家都是党派林立、纷争不断,有的国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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