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 老师上课亲讲重点 (超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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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

1.何为法学?

法学是一种科学:系统性、相互间有密切联系,在一定指导理念下的体系

法学是研究法律或法律现象的学问

法学是研究各法律学科原理原则的学问

2.法学的研究方法

分析研究法、哲学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社会研究法

3.法学的派别

自然法学派:在国家成立前或在国家至上,有一种普遍妥当的理性法则——人类依靠良知可识别行为善恶的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则,相对于制定法,它具有更高的效力。恶法非法。

分析实证法学派:分析现实具体的法律现象,阐明其成分组织,以认识法律共同观念为其研究方式。恶法亦法。

社会法学派: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个人无法脱离社会而独立生存,因此必须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

4.法律哲学

a.以概括一切法律现象之普遍而根本的原理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主要是一般意义上,探究法律与世界或人生之价值上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社会以及人类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

b.法律是什么,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即:以法律价值论为探究对象。

c.在法律研究上,过去思想家对法律如何主张,即:以法律思想史为探究对象。

d.在法律研究上要用什么方法,即:以法律方法论为探究对象。

5.法理学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由“法律”和“知识”两部分构成,意为关于法律及其解释的知识

6.法律

a.法的形式的统称。

b.在中国,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7.法的定义&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

a、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b、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c、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教育、强制、评价、预测

法的局限:①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的方法。②法的僵化性。④法的保守性。③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⑤法可能带来的压制。

8.富勒法制八原则「良法」:

a.一般性

b.公布或公开

c.可预期(不溯及既往)

d.明确

e.无内在矛盾

f.可遵循性

g.稳定性

h.同一性(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9.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10.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法律规范)

◎法律技术

11.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a.顺序限制穷尽规则

b.目的限制实现个案正义

c.说理限制更强理由

12.法治

「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强制性、权威性

13.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法治即“法律的统治“ rule of law

法治蕴含人权保障

法治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体现法律的至高权威

法制:法制即“法律的制度” rule by law

法制无价值理念的要求

法制可以充当专制、特权的工具

14.法治和人治:

“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法治”强调“法大于权”,“人治”强调“权大于法”。

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人治”强调领袖至上。

15.司法:

独立而中立的法度,针对案件争议,运用证据认定事实,解释和适用

法律,做出权威性法律决定的活动

16.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17.宪法定义:

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具有

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18.宪法的地位: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a.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b.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c.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d.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e.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9.宪法的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20.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联系:

1.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都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区别:

1.规定的内容不同。前者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后者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

2.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前者程序比后者更严格,目的是保障权威性、稳定性。

21.法律机构及其职能:

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设机关——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全国人大下设的行政机关)——行政法规

国务院门下的教育部或者卫计委——部委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解释

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地方规章(市)

22.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权利:

23.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24.民法: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法人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人身

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

【重要考点】合伙: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

营、共负盈亏的协议

个人合伙、法人合伙

1、主体不同。法人合伙的主体为法人,个人合伙的主体为公民。实践中,也存在法人与公民的合伙,这种合伙一般称为混合合伙。

2、对出资的要求不同。个人合伙合同的出资条款即便规定全体合伙人都以劳务出资,也不影响个人合伙合同的成立。而在法人合伙中,出资条款若规定全体合伙人都以劳务出资,将可能由于缺乏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使合伙企业无法正常经营。

3、法律规定的责任不同。个人合伙,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类似法人合伙的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合伙人,可以联营合同中规定两种责任形式:一是按份无限责任,通常情况下,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合伙人采取这种责任形式;二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伙人自愿的情况下,采取连带无限责任形式。

4、组织管理方式不同。

25.民事权利能力: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

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赋予的一种可能

性)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提供了现实性)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侵犯英雄烈士亦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能力:非生来即有的。

10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6.【重要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内容: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7.【重要考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表现:a、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b、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的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的机会平等;b.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c.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28.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28.5. 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用益物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权

29.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0.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31.【重要考点】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者区别】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犯罪;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预见但轻信能避免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32.正当防卫

记住四个要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也有4个要件)

33.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

“能”“不能”只看犯罪人主观判断,即“我觉得能”

【明确要考】

犯罪中止成立条件:

1. 中止的时间性

2. 中止的自动性: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

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自动性的确定:

a、终止动机的伦理性(抢劫变猥亵,仍算自动性)

b、放弃犯意的彻底性

c、基于惊愕恐惧放弃犯罪

d、因为嫌弃、厌恶而放弃犯罪

e、担心被发现而放弃犯罪X

f、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罪X

g、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罪

3. 中止的客观性

(1)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2)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4. 中止的有效性:没有发生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34.共同犯罪

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5.刑罚:

刑罚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体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对外国人)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免除死刑

审判时是孕妇:免除死刑

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6.刑罚的目的

概念: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内容:1、特殊预防

(1)内涵: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2)特殊预防的途径:

A、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

B、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其不能、不敢乃至不愿犯罪。

2、一般预防

(1)内涵: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2)对象: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被害人、其他社会成员

(3)一般预慑防包括威预防与规范预防。

(4)一般预防的途径

A、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实现的示范效应;

B、通过对犯罪的法律规制号召社会成员防止和抵制犯罪。

赖以实现一般防御的刑罚功能:

(1)一般威慑功能——有犯罪意念的危险分子

(2)法制教育功能——法制观念淡薄的不稳定分子

(3)安抚、补偿功能——被害人及其亲属

(4)强化规范意识功能——守法公民

名词解释eg:

罚金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自由刑:是以剥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的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刑罚,受刑者在一定的设施内被拘禁。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姜晓萍:行政法学导论重要知识点

川大考研行政管理历年真题总结——行政法学页码参考书:《行政法学》(第一版),姜晓萍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一、辨析下列名词 2012年 1.平衡论 2.行政委托 3.一事不在罚原则 4.行政裁决 2011年 1.行政关系 2.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优益权 4.行政合同 2010年 1、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p107 p174 3、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 p5 4、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p28 p45 p47 2009年 1、比例原则 2、行政相对人 p68 3、行政合同 p135 4、授权立法 p82 5、执行罚p128 6、行政补偿 p206 2008年 1、法治政府 2、抽象行政行为 p74 3、行政法主体 p28 4、行政规划 p133 5、行政程序 p146 2007年 1、代执行与执行罚 p128 2、行政国与法治国 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与确定力 p79 2006年 1、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p91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p206 3、平衡论与控权论 p26 2005年 1、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p48 2、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 p174 p107 3、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p13 2004年 1、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 2、公定力 p79 3、公共行政 4、行政规划 p133 5、《国家赔偿法》 6、控权论 p26 7、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p169 8、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p11 p128 9、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p189 p190 2003年 1、自由裁量权 p38 2、代执行 p128 2002年 1、执行罚 2、《行政处罚法》 3、行政诉讼管辖 4、行政法主体 2001年 1、职位分类 二、简答 2012年 1.执行性立法,试验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的区别 2.行政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4.行政越权 2011年 1.简要回答行政行为的效力。 2.从功能上划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重点 第一章 1、古“法”字的解释P29 “法”的古体是“”。“,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在古代,法和刑是通用的。第二,“平之如水,从水”意味着法有“公平的”象征性意义。第三,廌据说是一种神兽,在审判时被廌触者即被认为败诉或有罪,所以“去之,从去”,这显然有神明裁判的意思。 2、广义和狭义法的概念的区别P30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3、法的基本特征P39-42 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②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③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④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4、法的要素及其理解P42-51 法的要素是指法有哪些基本因素或者元素构成。一般认为,法由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个要素构成。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的综合性原理。 5、如何理解法的本质P31-38 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观)

①法是一种意识形态。 ②法体现的不是全社会意志而是“统治”阶级意志。 ③法反映统治“阶级”共同意志。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客观) 6、法律规范(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7、法律规范(规则)的逻辑结构P43 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说明: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分为: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部分,分为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8、义务性法律规则、授权性法律规则、强制性法律规则、任意性法律规则、确定性法律规则、委托性法律规则准用性法律规则的概念,并举例P43-46 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所使用的术语是“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 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所使用的术语是“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等。) 强制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而不得自行变更其内容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确定性规则是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规则。

《法学导论》 试卷A及参考答案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2分,共36分) 1、简述法的效力范围。 2、简述守法的概念与意义。 3、论述司法和执法的区别。 三、论述:(本题19分) 试论法律职业的特征和社会价值。

四、材料分析(每题20分) 公元前339年,古希腊雅典三位罗织罪状的检查官一位演说家,一起指控当时著名学者、哲学家苏格拉底违反法律不尊敬城邦所信奉的诸神,引进新神,蛊惑青年,使之误入歧途。经过雅典公民民主投票,以280∶221宣判苏格拉底死刑。按照雅典法律规定,所有被判有罪的人都可以请求宽恕,被判有罪的人还有自己选择某一种刑罚的自由,即在认罪的前提下交罚金或者选择被放逐处罚。但是这样做就等于承认自己有罪,他声称,他的使命是神赋予雅典的礼物,而且他应当获得更多的权利以参与到城邦的政治生活之中,因此他不能提出以流放替代死刑的方案或者承担其他任何真正的罪名,也不愿意领着妻子和孩子,在法庭垂泪乞求同情和宽恕,表示“宁愿选择死也不愿婢膝地乞求比死还坏得多的苟且偷生”。 他的倔强态度惹怒了法官,第二次投票以360∶140判处其死刑。从判决到死刑执行尚有一个月的时间,他的朋友克里同认为雅典民众受到了蛊惑,带有偏见,判决是不公正的,因而为苏格拉底安排好了越狱出逃的计划。但苏格拉底认为,死刑判决是由城邦法庭作出的,尽管该判决因指控者不实的错误描述而事实上是错误的,但它毕竟是由一个合法组成的法庭作出的合法判决,并且城邦依法有权强制执行该判决。城邦的法律是公民们一致制定的协议,应该坚定不移地去执行,一个城邦的理想状态必须是人人从内心守法的状态,只有遵守法律,才能使人民同心协力,使城邦强大无比。严守法律是人民幸福、城邦强大的根本保证,他的价值远远高于个人的生命。 自己作为一名雅典公民,一生受到雅典法律的保护,有义务遵守雅典的法律,服从这个城邦的公民和法官、以及陪审团所审判的结果,否则他会违反他与这个城邦的“契约”,而这样做是违背自己原则的。如果他选择逃跑,是“以错对错”,这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法学导论课后思考题

法学导论课后思考题 第一章 1.法的基本定义: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2.法有哪些基本的表现形态: ①制度的法(法最基本的存在与表现形态,即以制度状态存在的法) ②观念的法(是在人们思想意识中存在的法;包括应然的法:人们关于法的状况的期待模型;认识的法:人们对现实的法的主观映像。) ③现实的法(以现实状况存在的法) 3.法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①法是广义上的法律。②狭义上的法律不同于法(狭义上的法律,仅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法的基本属性有哪些及其各自的基本含义: ①特殊规范性(规范性:法具有能够指引人们行为,并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的属性+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的属性+可预测性:人们可以根据法的规定得知国家对自己和他人行为所持有的态度。) 5.法的本质包括哪几个层次的基本内容: ①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 ②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③法的最终根据和决定因素。 第二章 1.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2.法律部门的含义及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 ?含义:法律部门即失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统称。 ?关系:①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元素,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其主导下的各个部门法律所构成的法律部门体系);②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 3.法律部门划分的依据与相关因素: ?依据:①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 ②法律调整方法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 ?相关因素:①法律部门的划分要注意各个法律部门中法律法规的数量;②要注意到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③要注意到法律部门的发展趋势。 4.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 没用红字的地方是不考简答题的地方,但会考选择题。其中的司法解释是司考的重点,考试也会考到点,以及名词解释也很关键。 第一章、法与法律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 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 4、法的国家强制性、 5、法的普遍约束性 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第二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 法律部门的划分: 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 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 法律体系的建构: 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 第三章、法律要素 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 2、适用主体 3、行为模式 4、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 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附加:法律要素

句法学 读书笔记

《当代句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生成句法研究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创立的现代语言学流派,其标志是乔姆斯基1957年发表的第一部专著《句法结构》。四十年来,在众多语言学家的努力下,生成句法理论几经改进,日趋成熟。温宾利老师的《当代句法学导论》用浅显易懂的语言系统地介绍了当代句法学研究的主要理论——原则与参数理论,全面地介绍其各子理论组件:题元理论、x-阶标理论、格理论、约束理论、控制理论、管辖理论、界限理论等。该书体系完整、简明易懂。温老师从语言事实出发,由表及里,循序渐进,不但全面介绍语言理论,而且将研究防范融入其中,使读者亲临其境,提高理论语言学的研究能力。 本书第一章为引论,主要讨论关于语言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首先讨论语言研究与语言理论,主要涉及人类的语言知识是由什么构成,如何获得的,什么是语言研究的原则与参数理论等。生成语法认为,语言研究的对象应该是语言知识,语言理论应该是关于语言知识的理论。语言学家的任务就是把语言使用者大脑中内在的语言知识挖掘出来,并加以形式化,上升为语言理论。人类与生俱来的那部分语言知识必定含有世界上所有自然语言的共同特征,即具有普遍性。正因为如此,人类大脑中生而有之的语言知识称为普遍语法。一般认为,普遍语法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与人类语言的共同现象有关,称为原则,另一类与语言的特有现象有关,称为参数。把普遍语法作为原则和参数来研究的方法称为原则与参数法;用这种研究方法建立起来的语言理论称为原则和参数理论。普遍语法含有一套所有语言所共有的绝对普遍现象、概念和原则。有些语言特性为某些语言所特有,不能完全由普遍语法确定。对于这些特性,普遍语法提供几种不同的选择。其次,第二节介绍了句法研究常见的两种基本方法:对比法和比较法,还介绍了用原则和参数法进行语言研究的三个方法论原则:句法化、一致化和结构化。最后,第三节介绍了本书的主要内容和编排,使读者对本书有个大致的了解。 本书第二部分介绍了语类和结构关系,句法理论研究句子如何构成,如何理解的规则和原则。句子由不同的句法单位,即句子成分构成。最基本的句子成分是词,词组成短语,短语又组成句子。词属于不同的类别,生成语法中多称为句法类或语法类,简称语类。单词语类又可分为两大类:实义语类和功能语类。实义语类在句中主要表示词汇意义,基本都属于开放性语类;功能语类主要表示语法功能,都属于封闭类语类。比词更大的句子成分称为短语语类。句法结构有三种表达方式:括号加标记、改写规则和树形图。在上述三种句子结构表达式中,树形图最为直观,不仅表现出句子的线性结构,而且清楚地表明其阶层结构。句子成分间有三种基本结构关系:支配关系、居前关系和管辖关系。树形图上,如果节点A 的位置高于节点B,且只有沿着树形向下行才能从A到达B,则节点A支配节点B。树形图上,如果节点A居于节点B之左,且两者间互无支配关系,则A居前于B。如果节点A 是管辖语,且A和B是姐妹节,则节点A管辖节点B。管辖语为中心语。 第三章介绍原则与参数理论的第一个模块理论:题元理论。按照题元理论,句子是以动词为中心的结构,词之所以能组合成不同类型的句子,主要与词的词汇特征有关,即词的特征决定句子的基本结构。句中不但要有一定数量的主目语实现动词主目结构的要求,而且这些主目语必须类型适当。动词与主目语之间的这种语义关系叫做题元关系。主目语承担的角色称为题元角色。有七种常见的题元角色:施事、述题、感受者、受益者、目标、来源、方位。与之对应的是题元准则,即每个主目语都必须充当一个题元角色;每个题元角色都必须分派给一个主目语。题元准则是普遍语法的一部分。该准则保证动词的题元结构信息在句子结构中得到不折不扣的体现。有多少个题元角色要分派,句子中就必须有多少个主目语来承担。词汇信息对句法结构起着决定性作用,即投射原则。句子以谓词为中心,谓词主要由动词、形容词或介词充当。动词本身的词汇信息决定了句子的基本结构。这里的词汇信息主要指主目结构信息和题元结构信息,即谓词所要求的主目的数量和题元类型。生成句子时词汇

讲义1立法学导论

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们今天要开始的课程名称是立法学。立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课程?第一,同学们最关心的问题,它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这里告诉大家,它属于考查课,属于院系选修课程。学时是32学时,每周一次,16周的时间。我们选用的教材是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的教材。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门课最后不会以闭卷考试的方式来进行考核。不用考试,我们会觉得很轻松,其实这里一定要纠正一个观念,就是考试课一定比考查课重要,考试课难考查课容易。考试课需要认真听讲做笔记,考查课,简单多了。带着耳朵来就行了,或者人来了,耳朵也没有带来。如果是这样就大错特错了。我们的这门考查课可不轻松。这是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它的学科性质。立法学这门课程属于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法理学,也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宪法学。同学们前面已经学过法理学和宪法学这两门课程,对其中讲到的立法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确实是在这两个学科中都出现有关立法的内容。在法理学课上,我们应该学过法的基本概念、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部门的划分,特别是在法的运行这一部门会讲到立法、法的实施、法的解释。这些我们在立法学的课程中还要涉及。但是角度会不一样。在法理学上还应该讲过法与社会的理论。有一句话我们肯定很熟悉,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可能脱离社会生活独自存在。这句话是孟子说的,记载于《孟子*离娄上》,这句话完整的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亚圣在政治的高度阐释作为工具的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相互作用。这个问题我们一会也会讨论,意义很深远。好了,回忆了这么多,我们看到立法问题是法理学中的重要的基本问题。宪法学中也有很多涉及到立法的问题。宪法学的精神大家还记得吗?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怎么限制权力,简单的办法就是将权力这个大蛋糕分成小分,使得没有人能够独揽绝对的权力。否则的太可怕了。历史上我们看到专制主义给我们带来的多少灾难。即使是现代,个人独裁权力集中造成的灾难还是有发生呢。卡扎菲倒台了,郭老师写了一副对联和大家分享:独裁者如雨后春笋,生生不息;共和国似堂前秋燕,去去复来。横批:还有几个?我们不多举例子了,大家可以去收集。宪法当中对于权力的划分首先是对三权的分配。立法权就是其中之一。哪些机关拥有立法权。人大、政府、司法机关都有立法权。九权分立这是我们在立法学课上首先要树立的基本理念。立法权的划分以及各自的立法权范围,以及法律的渊源之间的效力等级都在宪法当中有所规定。立法的问题也是宪法学的基本问题。立法学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是属于法理学的分支学科,有人认为是属于宪法学的分支学科。就我个人而言,以及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把立法学归属与法理学领域。那么可想而知立法学绝对不是一门容易学习的课程。需要你有文学的敏感、数学的逻辑、哲学的思辨、史学的厚重才能在立法学课程上收获智慧。希望同学们和我一起来啃立法学这根硬骨头。好,第三点,立法学和司法考试的关系。我们院大概在06年之后就提出了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教学指导思想,我个人也是非常赞同的。毕竟,我们来上大学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的就业。就业问题解决不了更谈不到救国救民、经世致用。司法考试的确是法科学生的不二法门。每年的司法考试中直接针对立法学的分值是有限的,还是我在上面讲到的。大多数立法学的试题都是放在法理学、宪法学当中考。对于教学来说倒是一种解脱。重点法条:最主要的是2000年的立法法。另外是两个同一天颁布的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希望大家上课时要带上这几个重点法条。 第一章立法学导论 这一章我们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立法学为什么会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第二,立法学的现实意义;第三,立法学的发展历史。 第一节立法学的价值和地位 我们回答第一个问题:立法学为什么会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一般来说,一门独立的学科基本标志是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我认为还有一点就是这门学科的形成有着它对于社会进步独立的价值(目的)。什么是价值,就是将一个东西的有用性。 一、法治时代与立法学研究 1.宪政和法治是世界潮流。 现代国家应当是法治国家。事实上今日世界除个别国家外,各国都有法制,许多国家早已形成或正在

读《法学导论》后的一些感想和启示

读《法学导论》后的一些感想和启示

摘要 《法学导论》是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代表作之一,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之外最负盛名、最有成果的一部书,其以“科学的法律思想和诗人般的语言”著称于世,它是为“处于职业选择阶段的未来法律工作者们服务”的一本法律科学理论书籍。本文是在阅读《法学导论》之后所的到的一些想法和启示。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启示

离出来。19世纪的科学取向被历史法学派采纳后,法学家参与立法越来越多,习惯法逐步受到排斥。这才使法律作为社会措施及社会目的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出现。 国家和国家法并不是两类不同事物,不是单纯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而是因为,观察视角的不同以至于得出的内容有所差异。第二章以神圣罗马帝国为例,从欧洲宪法形式的开端—等级国家开始分析,围绕国家活动与公民自由界限的历史演变过程,阐述了立宪国家产生的过程。从君主制国家到议会制国家、联邦制国家,以及后来的共和制国家。拉德布鲁赫选取欧洲各国的典型政体的案例分析,其中重点以俾斯麦宪法向魏玛宪法的发展为例,做了大量比较分析。 从法律产生的根本来看,国家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源头。但以历史的思考方法来看,这种关系恰恰相反。涉及普通民众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的规则总是有一个稳定的基础,相比之下国家法却会市场发生变化,这个基础就是私法。拉德布鲁赫认为日耳曼法的基础是公法,而罗马法的基础是私法。第三章对私法从文艺复兴的个人主义思想运动为切入点,以罗马法为基础,阐述了权利、权利主体等概念的出现,以及后来的物权、债权的分化和形式平等的法律秩序原则。这就构成了后来私法体系的核心。在私法领域中,有这么一批人,他们的根本目的就是如何最大化的攫取到属于自己的利益,并且会因此时常规避法律,这个群体就是商人群体。第四章以商业的历史发展为视角,阐述了商号、惯例的出现。商号使该名义与其创设人分离。惯例奠定了契约自治的秩序原则。这些就构成了后来商法体系的核心。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无法区分一些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区别,于是产生了全新的第三法域:经济法和劳动法。第五章从私法的视角出发,发现意思自治与形式平等的观点忽视了一个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于是国家不再单纯地遵循意思自治和形式平等的原则,“强制契约”越来越常见,构成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此外,形式平等的私法不过问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服从关系,也不过问工人阶级的联盟和企业主联盟。因此要通过国家对契约自由的限制,重新将劳动关系作为人身权利关系设立,以实现对劳动者的人身保障。

法学导论笔记整理

第一章序论 1.法,字义:公平神圣惩罚 2.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特别性) (2)或者说,法律是研究社会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普遍性) (3)或者说,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主观性) 3.关于法律现象及规律 (1)现象:是指事物在运动变化中的外部表象及其联系。(形态) 现象最大的特点:可感性 法律现象:法律在对社会关系调控是所表现出的外部形态及其联系。 了解法律现象的目的:透过现象抓本质。 (2)规律:事物内部的、必然的、发展的变化趋势 特点:重复性 (3)法律规律:在法律上,某种现象由必然性所决定的重复表现的趋势 研究规律的目的:透过规律分析现象 4.法学是一门阶级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并立) 法学是一门社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 第三节 1.法学与哲学 哲学是研究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和最基本问题的学科。 大概念和小概念 2.法学和伦理学 法学尊重伦理学对正义和善的追求 3.法学和政治学 法学为政治服务,是政治的工具,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4.法学和社会学 密不可分,侧重不同 5.法学和历史学(时间和经历) 6.法学和经济学(研究及活动规律,法学将之规范化 7.法学和逻辑学(推理和论断的合理性和顺序 8.法学和语言学 语言是法学的工具,法学将语言规范化 第四届法学的体和分科

1.字义 有系统的构成一个整体,法学的各个分科构成一个整体。 2.法学体系的分类 按照人们需求,依据不同的标准,依据法学内部体系,对事物所做的划分就叫分类 (1)按照法学的所涵盖的范围: 国内法学 国际法学——全世界普遍的法则(????) 法律史学——思想史、制度史 外国法学以一个国家为坐标系,其他国家为外围 比较法学:在一定范围内,根据人们的需要,两种以上的法学,寻找他们的异同点。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 立法学 解释法学 执法学(司法学属于执法学) 法律社会学 (3)从认识论 理论法学 应用法学:现实中具有价值,服务某一领域的具体法律部门 第五节法学教育略 学习法学的方法 1、哲学方法 批判性思维、辩证性思维 2、定位方法 3、实施方法:?决操作问题 第二章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字义,律:用一种声词来指挥人们的行动 法律:广义:一个国家所有规范法规的综合 狭义:一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法规的总和。(拥有立法权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使用过程中,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 西方语言中的法律:low、juristy 2.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1)法律的概念(法的概念) 所谓法,是指由一定物质生活等要件所决定的,执政的利益或抑制的集中表现(或反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运行模式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执政者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秩序。

行政管理专业期末考试题型与重点归纳

行政管理专业期末考试题型与重点归纳 高等数学 管理学 政治学 法学导论 英语 高等数学 高数考试题型分布情况 证明题:微分中值定理,一般计算问题 应用题:极限(利润) 计算题:导数,极限,凹凸性,渐近线 填空题:导数,极限,定积分,不定积分 注:不考泰勒公式,微分及其应用

题型分布: 1.选择题:第一章2个,第二章1个,第三章5个,第五章1个 2.证明题:第三章1个,第五章1个(每题5分) 3.填空题:第一章2个,第二章3个,第三章2个,第四章1个,第五章2个 4.综合计算:第一章1个,第二章1个,第四章2个,第五章1个 5.应用题:第三章1个(8分),第五章1个(面积与体积问题) 一.填空题 1.极限,求导,微分 2.不定积分,定积分 3.单调性,切线方程 4.高阶求导 5.边际分析 6.定积分的几何应用(平面图形面积和立体的体积) 二.单选 1.求导,微分,极限 2.单调性 3.基本初等函数

4.奇偶函数 三.计算题 1.极限。微分,高阶求导 2.定积分,不定积分 四.应用题 1.定积分在经济问题中的应用 2.导数在经济分析中应用 五.证明题 1.拉格朗日中值定理及罗尔定理的应用夹逼定理的应用 管理学 管理学考试题型: 1、单选题(10*1=10) 2、简单题(5*5=25) 3、论述题(四选二,每题15分) 4、案例分析题(二选一,每题20分) 5、读书与思考(15分) 管理学重点整理:(周连辉版) 管理学导言:1.质量,责任,服务

2.管理(定义,要素,职能) 3.管理者(角色,层次) 4.管理者的分类 5.环境(一般社会环境,具体工作环境) 管理历史1.科学管理理论(代表人物,内容) 2.古典组织理论(代表人物) 3.行为学派(代表人物) 4.管理科学学派(代表人物) 5.社会合作系统(代表人物) 6.系统管理理论(要点,代表人物) 7.人本管理理论(要点,代表) 8.经验学派(要点,代表) 计划5W1H 为什么要做计划?4句话 目标管理的4个要素 计划的分类 计划的编制(滚动计划法:特点,步奏) 战略层次(公司层战略:稳定战略,紧缩战略,增长战略;事业层战略) 组织结构与组织设计(要素,部门化,权变因素) 直线制,职能制,直线-职能制的特点 权力来源,领导者,授权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书名:法学导论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7年7月 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 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译者:米健 作者简介:①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年5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德布鲁赫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此后,他留在德国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他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发表于维也纳,1938年《刑事法学的优雅》发表在巴塞尔。在德国,只有由卡尔·奥古斯特·埃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的邀请。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 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1949年11月23日,他逝世于海德堡,享年71岁。 阿图尔·考夫曼在其传记中说,“拉德布鲁赫的梦想是到大城市去学习。前往慕尼黑这个‘壮美的都市',那种外地风情、南德的感性气质和感性生活,尤其是慕尼黑德艺术及艺 ①参见[德]G·拉德布鲁赫著,王朴译:《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260页。

法学导论 习题

再罪恶的押一次题吧《法学导论试题及答案(部分)》 一、 1、公法; 【答案】公法是在民法法系中和私法相对的一种法的分类.古罗马法学家将公法定义为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是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就是公法.包括行政法,刑法和组织法等. 2、法系; 【答案】法系的含义和划分标准并没有完全一致的共识.一般认为,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和由此表现出的不同的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相似外部特征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西方社会最主要存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 3法律规则 【答案】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4、法的溯及力 【答案】法律溯及力是指法的溯及既往的能力,即指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具有效力。 5、法律关系 【答案】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成文法: 【答案】是指由国家或其他政治组织依据一定的程序产生,并以正式文书的形式体现的法。 7. 国际法: 【答案】是指可以在众多不同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8、大陆法系: 【答案】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二、判断题 1.原始社会的习惯就是习惯法。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本题主要考察古代法律的产生形态;重点区别原始社会习惯和习惯法的关系; 【考点分析】法律的产生是一个长期渐进的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社会关系的调整总是从个别调整再发展到一般调整.个别调整数量的增多,就需要形成一个一般的行为规则,以便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法又经历了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习惯法是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习惯,属于法律的正式渊源,它和习惯相比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因此说原始社会的习惯并不就是习惯法。故本题选错。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考点分析】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前者针对一般的情况、一般的主体发布,可以反复适用,属于法的范围。后者针对特定情况,特定主体发布,并且一次性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实质就是法的载体,法的具体的表现形式。在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提及的文件,例如:宪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都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其目的就是体现法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而非规范法律文件主要指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节书、逮捕证等。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正式的法的范围,它只是法的适用等结果,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其针对特定主体、事件或场合具有具体的法律效力. 3、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是不溯及既往。 【答案】正确。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溯及力 【考点分析】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一般由具体的历史条件决定并由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在当代中国,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是一项绝对化的原则,现代国家立法规范,尤其在刑法中,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不能适用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应以旧法为准;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即新法此时具有溯及力.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侵犯人权的法是恶法。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人权保护以及善法与恶法的观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笔记(法理学、法学通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笔记(法理学、法学通论)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一、法学的性质、体系 1.法学概念: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2.法学的性质(10) (1)法学是实证科学。 (2)法学是形式科学。 (3)法学是人文科学。 (4)法学是社会科学。 3.法学体系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 (1)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史学 中国法律制度史 法制史 外国法律制度史 比较法学 国内法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 (2)应用法学国际法学(国公、国私、国经) 外国法学(含外国部门法学) (3)边缘法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 二、法学为什么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 1.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2.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还是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3.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更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三、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一)培养高素质的公民 公民教育就是对学生进行公民人格教育和公民能力培养。公民人格和能力是由许多要素构成的,其中以下十个要素尤为重要。 1.主体意识 2.权利意识 3.参与意识 4.平等意识 5.宽容态度 6.法制观念 7.义务观念 8.理性精神 9.人本观念10.全球意识

法学导论考试重点

法学导论考试重点 1. 法学的科学性小于自然科学的科学性,法学是不完全归纳。 2. 当代中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学科包括: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部门法学(国内:宪、民(商)、行、经、刑、诉、知、环、劳;国际: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边缘法学(法医学、法经济学、法律心理学、司法会计学、法律语言学) 3. 法律规范和宗教规范都具有明确性。 4. 计划生育原则是政策性原则,契约自由是公理性原则。 5. 自然人是社人概念,动产是社物概念,权利是社事概念。 6. 英美法系源于判例传统,大陆法系是自定义法传统。 7. 诉讼法和国际法都属于公法。 8. 社区市一级有立法权,县一级没有立法权。 9. 判决书和物权法都具有法律效力。判决书的效力无普遍性,物权法具有普遍性效力。 10. 法学研究方法的四个层次:哲学的研究方法—最高层次,法哲学—法学家问、哲学家答 ;一般科学方法—次高层次,演绎、归纳、比较、分析;特殊科学方法—方法的通用性,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专门学科的方法—法学专有的方法,概念分析的方法。 11. 法律实施包括除立法权外的执法、司法、监督、守法。 12. 当代中国的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军事法规和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 13. 我国法律的溯及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4.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

象。 15. 司法权不可转让,司法具有终极性、独立性、高成本性的特点。 16. 形式推理分为演绎推理: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如制定法;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如判例法;类比推理: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同的推理。 17. 法律出现漏洞时法官可以借助法律解释进行判决。 18. 法律部门: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9. 调整性法律规范: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0. 绝对权:又称,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是不特定 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21..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2.法律渊源又称为法律的表现形式,它是指与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创制机关、权限、方法。 23.. 法律规范的效力,即法律效力,是指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在何种范围内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24. 构成性法律规范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在构 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 能出现。 25. 法律权利: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中的利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 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自由)。 26. 绝对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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