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关于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办法-精选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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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办法

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关键环节。为了将动物

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减少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减轻动物防疫、屠宰检疫环节的压力,最大限度减少动物疫病给养殖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有效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县畜牧兽医管理局主管全县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三、动物产地检疫限定在我县境内的区域间和乡镇间开展,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聘用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兽医人员和村、组、养殖场的相关人员作为助检员、协检员,协助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四、委托动物产地助检、协检人员必须签订委托责任书,相关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执证上岗。

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以在区域间设立报检中心,在乡镇间设立报检点为主,有条件的可在养殖村组设立报检处,没有条件的设立村、组、场报检协检员,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及相关人员电话和地址及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六、检疫申报:

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出售、运输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产地检疫报检中心和报检点申报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1、为了贯彻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县畜牧业生产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2、动物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产品离开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 3、产地检疫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制度。各乡镇应当按照“方便流通、便于检疫”的原则设立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同时公示报检电话、官方兽医责任人、联系方式和检疫地点。 4、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5、动物及动物产品调离生产地时,货主应当提前向官方兽医责任人或报检点提前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随报随检。

6、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约定检疫时间,及时安排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范实施现场检疫、检测。但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7、产地检疫采取临栏与定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认真做好报检记录,由指定的官方兽医到场、到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8、产地检疫要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时应当查验免疫证明、标识及养殖档案,了解当地疫情,了解饲养场(户)饲料添加剂和药物使用情况。对动物群体、个体分别进行健康检查,生猪出栏时还应按5%的比例有针对性地采集猪尿样实施“瘦肉精”残留检测;对动物产品进行相关检测或消毒;根据需要可做实验室检验。对不符合出证条件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或违禁药品 的动物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严禁隔山开证。 9、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的同时,还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10、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检测费、消毒费,并做好检疫记录和“瘦肉精”检测等相关记录。

2021年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交流材料

xx县位于关中平原东北部,与xx六县市相邻,面积一千五百八十多平方公里,人口xx万余人,农业人口占到了xx%以上,辖xx个乡镇,xx个行政村,耕地面积一百六十万亩,草场面积使多万亩,境内有渭清,西禹,京昆高速公路,西韩,西延铁路和正在建设的渭蒲高速公路与西包铁路纵横交错。交通非常便利,地理条件十分优越,自然资源特别丰富,成为xx发展畜牧业的优势。 近年来,我县动物养殖业和相关产业迅猛发展,全县猪存栏约xx 万头,羊存栏约xx万只,牛存栏约xx万头,鸡存栏约xx万只,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5万吨,.8万吨,7万吨;全县有各类养殖小区25个,养殖示范村65个,各类养殖户约439户,规模养殖场户326个;规模动物屠宰企业8家,规模肉品加工企业3家,牛奶加工企业1家,挤奶站2家。搞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成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属于xx县畜牧兽医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承担着全县的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有正式干部职工78人,其中监督所41人,下派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检疫点37人。目前监督所内设行政办公室1个,检疫监督综合办公室1个,财物管理办公室1个,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3个。这支强有力的队伍领导乡镇检疫人员共同搞好了我县的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特别是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在今年又创造出了令人可喜的新成绩。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动物产地检疫是从源头抓疫病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的关键措施。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今年年初渭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到我县,考察调研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通过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座谈,走访规模养殖场户,深入屠宰场了解情况,认为,xx县多年来坚持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具备开展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的基础和条件,决定渭南市在xx 县搞试点全面推行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市上安排我县迅速制定了《xx县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要以实现动物产地检疫源头化、法制化、规范化,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保护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为指导思想;以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兽医体制改革成果为突破口,扎实推进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开展。努力使全县实现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乡镇达到1%、村达到95%、散养户动物出栏产地检疫率达到9%、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出栏产地检疫率达到1%。 在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方面我县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宣传培训,组建技术队伍 我们利用一个月时间采取报纸、电视、宣传单、公告等形式进行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宣传,各乡政府和乡镇畜牧兽医站也通过刷写宣传标语和走村串户的方式进行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我们开始进行动物产地检疫人员培训和报检点建设工作。组织学习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人员审查核定,我们从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上岗人员中选用一部分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持有检疫员证的人员作为检疫人员,并吸收上岗人员中的兽医技术人员和村级防疫人员及规模养

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试行)

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 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国家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前为取得农业部或云南省政府行政执法证的检疫员,下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实施检疫;动物检疫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官方兽医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规范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管理,按照农业部下发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实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置的申报点及变更情况,应即时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申报点在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示。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的申报点受理本辖区内的动物检疫申报。饲养者或经营者在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主动申报检疫。 批量动物及动物产品(猪、牛、羊等动物10头以上含10头、禽类50只以上含50只或动物产品500公斤以上含500公斤)的,货主须填写《检疫申报单》。

低于上述数量的零星动物或动物产品,货主填写省统一制定的《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省内跨州市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应提交引入地所属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跨州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备案表》,向产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农业部规定的申报程序、检疫程序受理和检疫。 第七条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提交引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产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农业部规定的申报程序、检疫程序受理和检疫。 第八条野生动物申报检疫时,申报人还应提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野生动物准运证》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检疫的受理:第五条中的批量动物及第六、七、八条中的动物检疫,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官方兽医填写《检疫申报受理单》;第五条中的零星动物,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官方兽医在《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签字即为确认受理。受理检疫后,官方兽医须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第十条申报点不能受理非辖区(包括贩运商逐村跨产地检疫申报点收购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的申报,应劝其返回原产地进行申报检疫。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产地检疫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场或生产

动物检疫工作总结

动物检疫工作总结 20XX年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所在农牧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指出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履行部门职能职责,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陕西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所职工干部围绕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目标,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开拓进取,队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全面进行依法管理,使我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日益完善,现已形成以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为基础,市场检疫监督为保障,相互促进、层层把关的动物卫生监督新格局。开创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新局面,保证了我县畜牧业健康稳步发展。现将一年来检疫监督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认真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今年来,进一步规范了乡镇产地检疫工作,全县共设11个定点检疫申报站,完善 了各项检疫制度,公示了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程序、报检电话、收费标准、上岗检疫员名单等。全年共检疫牛万头,羊万只,猪万头,禽万只。 (二)全面开展屠宰检疫工作。长武县现有生猪定点屠宰点1家。全年共检疫各种肉类吨,无害化处理病害肉类吨。

(三)深入开展全县畜产品安全监管,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对全县的肉类市场、定点屠宰场、超市、活畜禽市场等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未经检疫及病死病害肉类上市。全年共出动检查人员20XX多人(次),出动车辆200多辆(次),对乡镇集市的监督检查每月最少1次以上,监督检查肉类吨,家禽万只,其中证章齐全的肉类为吨,补检肉类吨,共查处违法案件134次,其中现场处罚121次,一般程序134次,累计处罚金额万元。 (四)完成对规模养殖场(户)的监管指导。建立健全了免疫、用药、用料、出栏等登记,加强对养殖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和养殖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督促、指导和帮助养殖场(户)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畜禽养殖档案,科学免疫,科学用药用料,提高养殖户的报检意识。共检查指导规模养殖场(户)16家,通过检查指导,树立了养殖户科学养殖意识,加强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意识,从源头上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完成全县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对全县兽药饲料经营门店进行了日常检查和专项检 查。全年共出动检查人员112人(次),出动车辆15辆(次),检查兽药饲料经营门店6家,并对规模养殖户进行每月一次 的瘦肉精监测,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处过期药品共36种,364 盒(支),价值万元;对查出的过期药品均进行没收销毁,并对违规者进行了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等处理。经检查没有发现使用或销售违禁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第6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 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

动物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

动物检疫员个人工作总结 今年,作为1名动物检疫员,我主要负责屠宰场的夜班生猪屠宰检疫和市场巡查检疫工作。为了确保让老百姓每天都能吃上“放心肉”,1年来,我严格遵照动物检疫员职责,不迟到早退,认真落实每项自己职责以内的事情,为大众的肉食安全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现将1年工作总结报告以下: 1、加强检疫知识学习,提高检疫技能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检疫工作的方式方法也在产生着变化,靠以往的检疫经验来进行检疫,已不能够满足今天检疫工作的要求,我知道,自己必须通过加强检疫知识与技术的培训,才能够更好地胜任现在的动物检疫工作。1年来,为了提高本身素质,我认真参加中心统1举行的检疫员培训课程,不断提高自己的检疫理论知识水平。并在平时的检疫工作中结合《x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治知识来解决检疫遇到的问题,通过理论与实际例子的鲜明对照,进1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2、严格生猪屠宰检疫,认真展开市场巡查 生猪的屠宰检疫是肉品质量安全中最重要的1关,为了确保被屠宰的生猪头头检疫,减少不合格猪肉和病死生猪等流入市场,我对每天的检疫工作都10分重视,按时上班,持证上岗,定时巡查猪栏,严格履行屠宰前15分钟的巡查工作,确保没有病死猪进入屠宰环节。在屠宰进程中,对生猪内脏、胴体等进行认真检疫,发现问题的产品,严格依照相干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了出场的产品都是合格的,并对合格的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明。 在市场巡查时,对每个畜禽及其产品的经营档口展开检查,催促他们弄好消毒预防工作,重点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冻库展开查证验

物,确保以上畜禽产品全部经过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检疫,给市民提供1个安全放心的肉食消费环境。 3、动物检疫,责任重于泰山 为了保证人民大众能够吃上“放心肉”,切实保护好本辖区内的公共卫生安全,我始终把动物检疫工作当做自己的头等大事,身为动检人,我感觉到在现今肉食安全事件常发的市场经济里,我们检疫员的工作马虎不得,我们对1头生猪或其他畜禽产品做出1次毛病的检疫判断,很有可能就会引发1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产生,可见,动物检疫,责任重要泰山。自己既然选择了动物检疫工作,就要担当起这么责任,在平时工作中,不管是屠宰检疫还是市场巡查检疫,自己都严格依照动物检疫程序来展开工作。在屠宰检疫进程中,发现不合格的生猪胴体或内脏,坚决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立刻要求经营者进行改进,并把发现的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4、酷爱本职工作, 365个夜晚我和同事1起坚守动物检疫岗位 生猪屠宰检疫1般都是在清晨2点多的时候开始,而这时候候是人体最容易疲惫和最想睡觉的时段,但为了展开生猪屠宰检疫,我们的检疫员这时候候就要开始1天的工作了,虽然工作时间黑白颠倒,但我无怨无悔,由于我是1名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是1份非常成心义的工作,我酷爱自己的工作,1年的 365个夜晚,我和我的同事们,就这样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为构筑安全的肉食消费环境默默地工作着。1年来,我不怕苦、不怕累,不论刮风下雨,我都在坚守着工作岗位,认真实行职责,确保了辖区内的肉食安全。以上就是我今年的工作总结,在这里多谢各位领

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

动物产地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了16处动物检疫申报点。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对于未经检疫私自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提高牲畜二维码耳标佩戴率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23号的要求,全面推进猪、牛、羊二维码耳标佩戴工作,实现耳标佩戴率达100%,坚决查处牲畜出栏时才加施耳标的行为,如发现牲畜未按规定佩戴耳标的,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动物检疫申报点报检电话举报电话 以上告知书内容我看过,我保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要求执行,如有违反,按法律规定接受处罚! 签名: 年月日

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犬类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邯动卫监[2011]61号 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犬类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了规范犬、猫、兔的产地检疫,农业部制定并印发了犬、猫和兔三个产地检疫规程,现将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犬类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 检疫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 2.《猫产地检疫规程》 3.《兔产地检疫规程》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

动物检疫实施步骤与操作简明流程(精)

动物检疫实施步骤与操作简明流程 第一步:做好检疫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疫人员配备。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取得法定资格的动物检疫工作人员。未配备工作人员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二) 掌握检疫规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检疫人员学习以下技术规范或规程:1、《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 2、《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GB16550-1996) 3、《猪瘟检疫技术规范》(GB16551-1996) 4、《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57-1996) 5、《畜禽屠宰检疫规范》(NY467-2001) 6、《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909-2004) 7、《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8、《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 16569—1996)等。 通过学习、实践,使检疫人员熟练掌握检疫技术;未掌握以上检疫技术规程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三)准备检疫用品。 1、携带检疫箱,箱内应当有检疫刀钩、体温计、听诊器、

剪刀、镊子等。 2、携带有关检疫证明和检疫记录表格(见附件)。 未携带检疫用品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第二步:做好检疫申报的受理工作 (一)科学设立检疫申报点。 动物检疫是依申请的行政许可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使管理相对人申报检疫有途径。 (二)畜(货)主填写材料。 1、动物检疫申报单(格式见附表1); 2、养殖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 3、拟调出时间; 4、运输工具种类、牌号; 5、出售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提供调入省准予调入的书面证明; 6、野生动物应提供准予捕捉的合法证明。 (三)落实具体实施检疫的人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畜(货)主的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具体工作人员,携带有关检疫用品到现场实施检疫。 第三步:现场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或者屠宰检疫 (一)动物产地检疫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范的要求的程序实

动物检疫工作的现状

动物检疫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更新时间:2010-6-2 12:54:13 浏览次数:49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动物疫情的传入和传播已成为制约畜牧业发展、影响人们身体健康和阻碍动物产品出口的重要因素,国家和社会对动物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现有检疫工作进行认真调研,推动检疫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动物检疫工作的现状动物检疫工作已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但政府和社会对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工作能力认可不够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三年非典型性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猪链球菌病疫情发生以来,动物检疫工作受到了社会和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各级政府将其作为其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但由于对检疫工作了解不够,各种媒体对检疫工作的阴暗面不断曝光,加上检疫手段十分落后,公众对检疫人员信赖度不高,对检疫员工作能力持怀疑态度,认为检疫后的“放心肉”并不能真正放心。检疫工作已成功实现了两个转变,但产地检疫和检疫消毒工作问题较多 1.检疫工作已基本实现了运输检疫向产地检疫、市场检疫向屠宰检疫的根本性改变。所有的乡镇都设立了产地检疫报检点,对出栏的动物进行产地检疫,城市和绝大部分乡镇生猪实现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疫工作的到位率和准确率大幅提升。 2.定点屠宰检疫相对规范,农村散宰检疫有待改善。自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以来,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因其数量集中,环境较好,影响力大和收费有保障等特点,引起了检疫部门的高度重视,检疫力量相对得到了保障,检疫质量较高。农村地区由于屠宰量少,经营分散,往往无法克服检疫执法成本过高,导致直接支出超过应收取的检疫费,使得这些地区难以很好地进行检疫监管。 3.产地检疫到位率低,检疫质量不高。目前供应城乡“菜篮子”的动物产品主要依靠农村一家一户分散饲养,由于规模不等,数量不一,分布过散,出栏时间不统一,报检率普遍不高,而且一般在动物装车后再报检,检疫难度加大。加之少数检疫人员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不到检疫现场实施临栏检疫,甚至把检疫证明转给动物交易人员代开代收检疫费,检疫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4.检疫消毒工作行为不到位。对皮张、毛、羽、绒等不做任何检测或消毒处理,在核对数量后即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没有经过消毒就出具消毒证明,卸货后的运载工具消毒工作基本没有开展。监督环节受到重视,但以监促检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 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农医发[2011]2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10.19 【实施日期】2010.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 2.《猫产地检疫规程》 3.《兔产地检疫规程》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1、猪场实行封闭式饲养与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品仅能经由场大门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径进入场区。 2、场大门设置专职门卫,负责监督人员、物流的出入及按规定的方式实施消毒。 3、进场人员均应消毒后经大门人行入口进入场区,本场车辆返场时应消毒后经由大门消毒池进入。 4、外来人员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场区内,严禁进入生产区内,因特殊需要者,必须经场长批准,按猪场规定程序消毒,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5、饲养、技术人员应在车间内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互相串岗,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车间时,应在车间入口处消毒更换衣服。 6、生产区内猪群调动应按生产流程规定有序进行,售出猪只由上猪台装车,严禁运猪车进场装卸猪只,凡已出场猪只严禁运返场内。 7、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将其他动物,动物肉品及其副产品带进场内。 8、场内应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使场区内环境常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卫生制度 1、生活区、办公区、食堂及其周围环境,每月进行2次清扫与消毒。 2、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其两侧6米范围内以及猪舍空地每周消毒一次。 3、猪只周转区:周转猪舍、转猪台、去猪通道、磅秤及其周围环境,每次转猪或出猪后要大消毒一次。 4、猪舍大门、生产区及猪舍入口消毒池:定期更换池内药水一次,并确保池内消毒药的有效浓度。 5、猪舍与猪群:每周带猪消毒1—2次,如周边发现疫情,每日1次,对场进行全封闭管理。 6、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在大门外彻底消毒,车辆轮胎使用3%火碱溶液清洗消毒。 7、猪只出栏后:要立即对空栏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8、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消毒,消毒药液浓度需要提高,并交替用药,猪舍内隔日一次,猪舍门外,舍内通道撒上消毒剂,进出,放置消毒盆,生产用具使用前后放在消毒池中充分消毒5分钟以上。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建立健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制定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动物检疫是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实施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起到重要作用。当前正值防堵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期,动物检疫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务必,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共同配合,全力做好我县动物检疫工作。 二、明确职责,规范检疫 (一)县农业局。 主管全县的动物检疫工作,包括全县产地环节、屠宰环节等环节动物检疫工作的协调、安排和部署。 一是负责全县开展检疫工作所需证章标志的采购、发放等 二是与出证系统服务提供方进行相关协调,确保全县联网电子出证系统正常运行

三是对各乡镇具体开展检疫工作的官方兽医进行培训与指 导 四是负责统筹协调各乡镇共同做好全县产地检疫工作,确保与屠宰环节检疫工作的有效衔接 五是对各报检点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我县动物检疫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二)乡镇政府。 一是为正常开展产地检疫工作提供人员保障,根据检疫工作任务适当安排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工作 二是为官方兽医正常开展产地检疫、联网电子出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 三是在县政府的安排及农业局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三、严格程序,扎实工作 各乡镇报检点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一是严格检疫申报制度。督促养殖场(户)或代为申报检疫的受委托人按规定申报检疫 二是严格实施现场检疫。现场检疫人员要切实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档案资料核查、临床健康检查等工作,要认真核查

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动保运用释义版

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动保运用释义 作者:安翔(动物保护公益律师)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检疫本身分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此规程针对的是产地检疫而非屠宰检疫规程。狗贩子有没有可能按此规程申领产地检疫合格证用于运输通关之后屠宰?有,但他们面临的难度不仅没有减小,反而因此规程而增加,但前提是动保人对此规程的清醒认识、细致了解以及实际运用的能力。下面就是我帮助大家理解而进行的逐条分析,供大家分享。关于猫的检疫解读在最后。】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此处的定语界定的是“野生犬科动物”,并不是指“家养犬”,至于流浪犬是否属于“野生犬科动物”,我个人认为是不属于,此观点经请教刘朗老师得到确认。如果真的把流浪犬列入野生动物范畴,那么立刻受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没有取得狩猎证时,抓捕流浪狗的行为将被定性为“非法捕猎”,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犯罪。但林业部门是不会给狩猎流浪猫狗发证的。】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对照《动物检疫管理规定》中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条文来分析】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由于此规程不仅有饲养动物,还有野生动物,所以没有界定在饲养场。】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强制免疫在犬类上的体现】 3.3临床检查健康。【同规定】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换了种说法,缩小了原规定的范围,但于动保无碍】 【缺少养殖档案和禽畜标识的规定,具体适用中,动保人仍要抓住《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利规定。1、根据法律位阶,作为技术规程不是替代和否定部门规章,而只能在规章的规定下制定技术规范。2、适用法律的技巧:将事情归结到对己方最有利的规定上,此处一定要选择更有利的两个规定。】 【宠物健康标准未出台,此规程未收录】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先做免疫,过了药物反应期之后再做检疫,按照《狂犬病防疫技术规范》要有免疫标识、免疫证明、当地动物卫生部门还要有免疫档案,注意:中国境内犬要求的是每年免疫注射一次,如果之前纪录都没有,仅有一次免疫,不属于免疫记录齐全。这个强制免疫标准不是那么好完成的,差一个都不能取得合格证。

动物防疫员检疫员培训试题与规范标准答案

动物防疫员检疫员培训试题与答案 一、选择题(20 分每题2 分) 1、 A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 月30 日修订通 过,自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防疫法》 B.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C.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D. 《农产品质量安法》 2、对病死畜禽尸体 C 处理。 A、杀来食用 B、丢到野外 C、无害化处理(埋、焚烧) D、拿到集市去卖 3、免疫后,对散养户猪、牛、羊免疫证的填写应做到B A、一户一证 B、一畜一证 C、一栏一证 D、一群一证 4、现常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疫苗是。 A.油乳剂灭活苗 B. 油乳剂活苗 C. 冻干灭活苗 D. 冻干活苗 5、在口蹄疫疫区内要严格实行(A )消毒免疫的综合防治 措施。 A.封锁、隔离、扑杀B.封锁、隔离、治疗 C.封锁、治疗、扑杀D. 封锁、隔离、屠宰出售 6、家畜发生过敏反应后最常用的药物为 A 。 A.肾上腺素 B.磺胺甲基嘧啶 C.左旋咪唑 D.敌百虫 7、国家把物疫病病种分为 B 类。 A.二类 B.三类 C.四类 D.五类 8、口蹄疫疫苗和禽流感疫苗的保存温度为(B )。 A.-15℃至0℃B.2℃至8℃ C.10℃至20℃ D.常温保 9、疫苗瓶标签上“有效期至050702”的含义是指(C )。 A.疫苗是7 月2 日生产的 B.疫苗有效期至07年2 月. C.疫苗有效期至05年7 月

D.疫苗有效期至02年7 月5 日 10、一头10~25kg 猪注射猪O 型口蹄疫疫苗的剂量为 (C )。 A.0.5ml B.1ml C.2 ml D.4 ml 二、填空题(20 分每题2 分) 1、一类物疫病有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 2、《动物防疫法》所称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 合法捕获的其他物。 3、疫苗在使用过程中应始终放在疫苗冷藏箱中,避免日光照射,只有在吸取疫苗方可取出。 4、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向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报告。i 5、常用的消毒方法有物理、化学、生物法三种。 6、国家实行强制免疫的物疫病有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 7、猪瘟弱毒疫苗的最佳保存温度是-15℃,稀释后必在2 小时内用完。 8、传染病的传播方式包括:垂直传播和水平传播。 9、对禽流感易感的动物有鸡、鸭、鹅、野生鸟类、野生水禽等。 10、肌肉注射灭活油苗时候,要加温至35℃左右,再进行注 射。 三、判断题(10 分每题1 分) 1、易过期失效药品、疫苗的保管,要定期检查,按照“先进先出”和“失效期近的后出”。(×) 2、消毒药品,是浓度越高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效果越好。(×) 3、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不是一类动物传染病。(×) 4、村级物防疫员要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工作积极,热情主;遵纪守法,不谋私利。(√)c 5、重大物疫病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6、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实行冷冻保藏。(×) 7、牲畜口蹄疫的易感动物有:猪、牛、马、鸡等。(×) 8、从事动物强制免疫的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负责对免疫过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9、免疫耳标必一次性使用,免疫耳标和耳标钳使用时严格消毒。(√) 10、患结核病的人员,可以从事畜禽的饲养工作。(×) 四、简答题(30分,每题5分) 1、怎样正确使用疫苗? 答案要点:a、使用疫苗时,要首先阅读使用说明书或瓶签 上的各项规定,其要注意疫苗的有效期及质量,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稀释液、稀释方法进行稀释。稀释完的疫苗,应在规定时间内用完,超过规定时间未用完的,应予以废弃。(1分) b、要了解当地的疫情,当某种传染病正在发生和流行时, 疫点不宜注射疫苗。(1分) C、使用时应进行详细记录。(1分) d、防疫员注射时,应密切注意畜禽的反应及使用后的效果。(1分) e、凡未按要求条件运输、储和瓶签缺失无法判明种类的疫苗,不得使用。(1分) 2、如何减少、避免动物在免疫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 答案要点:a、保持动物舍温度、湿度、光照适宜,通风良好;做好日常消毒工作。(0.7 分) b、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选用适宜的毒力或毒株的疫苗。(0.7 分) c、应严格按照疫苗的使用说明进行免疫接种,注射部位要准确,接种操作方法要规范,接种剂

浅谈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

浅谈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 动物检疫是一项旨在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行政许可法》确认的许可类行政执法行为。在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它也是我们百姓餐桌安全的一道“防火门”“安全阀”。所以说动物检疫既是一项工作和程序,也是一份责任与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可以说明动物检疫是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是对动物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限制或禁止的解除。未经动物检疫而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是《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事项,是违法行为,违者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必须由畜主(货主)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提供动物、动物产品具备检疫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鉴定审核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才会具备《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合法条件。 一、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动物检疫事关肉品质量安全和畜禽屠宰安全,而肉品质量安全和畜禽屠宰安全又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动物检疫部门作为把好源头关之最后关口,一头连着养殖,一头连着市场,所以说动物检疫容不得一点马虎。 国家近来已有意识的进行动物检疫关口前移,近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提出,要到2020年基本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基本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筹建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生猪“代宰率”下降10%以上。这就对我们动物检疫部门和动物检疫人员提出了更高,更切实的要求。从产地检疫到屠宰检疫,只有每一道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再能严把质量关,保障肉品质量安全,进而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所以说动物检疫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动物检疫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动物检疫可以有效预防人畜共患病。在动物传染病中,约有120多种为人畜共患病,其中可以通过食用肉类传染给人类的有30多种,通过动物检疫可以检出病毒、带菌肉品及被污染的肉类产品,并通过法律强制措施对病畜禽和有问题产品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有效降低和消除其传播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风险和隐患,从而确保生物安全。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肿和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传染性贫血。 4.3.2.2 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呼吸、脉搏加快;颌下淋巴结肿大;鼻孔一侧(有时两侧)流出浆液性或粘性鼻汁,可见鼻疽结节、溃疡、瘢痕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疽。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 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 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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