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税收管理办法(讨论稿)

江苏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税收管理办法(讨论稿)
江苏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税收管理办法(讨论稿)

江苏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税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贯彻执行“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业是指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第三条凡江苏省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劳务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地来苏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登记管理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交通、招投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采集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

第五条江苏省范围内本地建筑工程项目与本地施工企业承接的异地建筑工程项目均必须办理项目登记。建筑工程项目的登记对象

为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即实行建筑业双向登记,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代开票纳税人承接的工程总造价(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均不需办理项目登记。

(二)建筑工程项目在异地的,异地建设方不需办理项目登记。

(三)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或转包的,由总包方统一进行项目登记,分包方与转包方不需再办理项目登记。

(四)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不需办理项目登记。

第六条建设方必须自建设工程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日内向其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必须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房地产项目的建设方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还需如实填写《房地产项目新开工登记表》(见附件7)。

第七条工程施工方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定并申报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地施工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外来施工方在工程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五)外来施工方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第八条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项目登记。

建设方与施工方在进行项目变更登记时,必须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见附件2),同时缴回《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相关变更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向申请单位重新填发《工程项目登记表》。

第九条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停缓建的,在决定停缓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表》(见附件3)。在复建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建手续及变更项目登记。

第十条施工方在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建筑

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一)《工程项目登记表》;

(二)竣工结算报告、工程项目结算书;

(三)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书。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结算价款、甲供材、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在项目清算结束后,出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见附件4)。

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完成工程项目清算工作,且清缴税款入库后,出具《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见附件5),交工程项目登记人。

第十二条应办理项目初始登记而未登记,应办理项目变更登记而未登记,应办理停缓建登记而未登记,应办理清算而未清算,并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催办通知书,责令工程双方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销售、竣工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台账,根据企业报送的《新开发项目开工登记表》、《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明细表》以及有关资料,详细记录各开发项目的涉税信息,具体应包括以下基本指标。

房地产项目登记情况,包括(1)开发项目名称;(2)项目坐落地址;(3)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和支付地价款;(4)支付的土地补偿

费、公共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费用;(5)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6)开发产品类型和各自建筑面积;(7)项目施工建筑总承包企业名称;(8)建筑工程预(决)算金额;(9)项目可供销售面积;(10)已销售(含预售)房屋(土地)面积;(11)最低房屋销售价格;(12)采取何种销售方式;(13)已售房屋收取总价款等。

税款缴纳情况,包括:(1)纳税人识别码;(2)税款征收方式;(3)缴纳税款种类和各税种的申报期;(4)各税缴纳情况及其所属期;(5)缓缴、欠缴税款情况;(6)税收罚款和滞纳金缴纳等。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的需要,自行设计台账格式,增加相关信息。

第三章税收管理

第十四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业、房地产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计税营业税额。

(一)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质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甲供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计征营业税。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在内。设备的价值,按购买设备时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工商企业通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含增值税)确定,上述设备,仅指已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所列设备清单上标明,且在省以上税务机关文件中列举范围内的设备。对设备本体以外但属于设备成套供货范围并随同

设备本体到货,且其价款与设备本体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作为设备的组成部分。对未列入本通知设备范围的其他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逐级请示后,报省地方税务局明确。

纳税人的自建行为或提供建筑业劳务价款明显偏低的,其计税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工程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但分包人(转包人)进行再分包(再转包)时,不得扣除其支付给再分包人(再转包人)的价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不动产,其营业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如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延期付款利息、集中供热、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不包括住房维修基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所称“购置的不动产”、“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开发商不参与开发、建设,以购买或者交换方式,直接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原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是指购买不动产实际支付的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价款,不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和土地整理费用,并且必须凭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才可计算扣除。

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过程中发生“销售退回”行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将退付款项冲减当期应纳房地产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可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十五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业、房地产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定书面合同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预收工程价款)时间或施工进度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定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迄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从事建筑业劳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

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其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房地产业采用预收款(预收定金)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预收定金)的当天。

第十六条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属地原则管理。

第十七条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或发生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工程项目所在地。

(二)特殊规定:

纳税人从事跨省移动建筑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谓跨省移动建筑工程,是指承包的工程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而不是指施工企业跨省去承包的工程。

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范围内的跨省辖市移动建筑工程,其营业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办理:

1、我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省内工程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辖市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省辖市内跨县(市)的工程,则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2、外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包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辖市的工程,原

则上应按各省辖市工程的投资额、工程量或工程造价,在承包工程的工程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具体由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逐级层报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省辖市内跨县(市)的工程,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三)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营业税纳税地点为: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纳税人应按工程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发生异地建筑劳务的纳税人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时,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建筑劳务的全部应税收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应自申报之月起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和滞纳金。

第四章发票管理

第二十条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在本省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方在收取工程价款时,必须开具《建筑业发票》。建设方必须凭《建筑业发票》支付各种工程所需款项。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发票》必须采用税控装置开具,手写无效。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发票》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一次性填开。

开具发票的金额中,不包含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价款,也不包含所安装设备价款。

第二十三条对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建筑业发票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建筑业发票的单位。对燃汽、电力、广电、自来水等零星分散、开票量大的非建安企业,可按自开票纳税人处理、管理。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下同)代为开具建筑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自开票纳税人所称符合规定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资质一级以上;

(三)上年度建筑业主营业务累计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当年已签订建筑合同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

(四)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如属租用,则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五)拥有建筑业企业自开票系统所必须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必备针式打印机)及开具机外版发票以及相关数据录入、导入、导

出的计算机人员;

(六)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设置齐全,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并能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所得税实行汇算清缴,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第二十五条以下纳税人均不属于自开票纳税人的范围:

(一)不同时具备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单位;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三)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四)外地来本地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需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附列资料:(一)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表(见附件6);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银行结算账户证明复印件;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自开票纳税人应在所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发

票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款在开具发票之前先予征收,后开具发票。同时纳税人应按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有税收、基金(费)纳税申报,对此前先予缴纳的税款作已缴税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代开票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二)按本办法须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提供《工程项目登记表》及《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见附件8);

(三)按本办法可不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提供建设施工工程项目总包、分包合同、协议;工程总价款在5000元以下且未签定合同、协议的,提供《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

(四)申请人为分包方的,提供被扣缴税款完税凭证;

(五)申请人为外来的,提供外出经营证明;

(六)享受减免税的,应出示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复》。

第三十条自开票纳税人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和相关台帐。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加强发票管理,限量供应,验旧售新,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和专用税务收据。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收取定金、预收款及其他各种预收款项时,应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税务收据。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对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和税务收据。

第五章其他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类开发项目的建设方要积极进行项目登记,并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各建设单位不得接受外地和非法凭证入帐,无本地建筑业发票,不得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工程款。

对有建设项目的企业纳税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或接受外地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或接受外地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核查,并督促建设单位责令施工企业换取《建筑业发票》。

第三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置征管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专业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执行好《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 为贯彻执行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读: 一、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 上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具体范围,而此次下发的《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各有差异,而《公告》的出台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 二、税务机关的审核(备案)权限及流程 《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我省结合国税系统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房开优惠】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房地产领域的财务人员,目前占所有财务人员的比重是40%。也就是说,10个会计人里边,就有4个是做房地产以及房地产周边的。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的财务人员这么多,今天就对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个大汇总。(建议收藏) 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 1. 转让非自建不动产可差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

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建不动产全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

建筑安装业 营业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新的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老的政策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8]054号]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它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五)未采取上述四种办法的工程项目,按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已完阶段工程,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已完工程收入实现的当天。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从以上政策变化,我们可以发现,财税[2006]177号文的上述规定与国税发

企业布局税收洼地,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总结

企业布局税收洼地,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总结 布局税收洼地是税务筹划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最明显的税收洼地是西部大开发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涉及的税收政策很多,简要总结如下: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4、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 8、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10、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鉴于政策很多,无法将内容全部贴到这里,有需要的朋友自行按文件号或文件名查询。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16-03-30 18:50:00 来源: 【字体:大中小】 第一部分?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部分?征税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第三部分?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段光勋整理并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4) 1、营业税 (4) 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4) 对个人出租住房,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4)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 个人销售住房的营业税政策 (5) 2、企业所得税 (5) 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5) 3、个人所得税 (6)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 得税 (6)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 征个人所得税 (6)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 4、土地增值税 (7)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 税 (7)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7)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8) 个人转让原自用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8)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8) 合作建房、兼并、换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9) 转让回收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9)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滞纳金 (9) 5、房产税 (10) 房地产开发的房产税政策 (10) 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0) 单位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0) 6、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7、耕地占用税 (11)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1) 8、契税 (12)

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

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建筑、修缮、装饰、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5类,具体指: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窖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包括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此外,下列情况也应征收营业税: 1.有线电视安装费以及天然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由于供气、供水、供电等原因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管道煤气集资费”等; 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3.纳税人承包的以工代赈工程; 4.绿化工程应按照“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税; 5.房产管理部门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洁、修缮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修缮”税目征税;而清洁公司取得的,不按“建筑业”征税,而按“服务业”征税; 6.对设计单位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分别核算设计与建筑安装收入的,分别按“服务业”和“建筑业”征税;划分不清楚的,一律按“服务业”征税。 营业额的确定 建筑营业税的营业额是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优惠在整个税款征收中的占比很少,但它却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机关通过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然而,有些纳税人受利益驱动,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编造不实鉴定,办假外资企业和虚假的申报骗取税务机关的减免税优惠,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堵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税收漏洞,笔者本着税务机关便于征收管理和维护,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执行的原则,分析在实际征管中导致税款流失的根本原因,就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策,以期达到规范税收优惠的目的。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原因1、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收入难于确定。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建帐但大多虚假不实,帐证不全更是随处可见。不建帐或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个体经营者普遍知识水平较低,根本不懂财务制度,许多个体户经营收支与家庭的其他费用混为一体,致使无法记帐。二是为了降低进货价格,个体户在进货时,如向供货方索要发票,供货方就会抬高货物的出售单价,故一般不要原始发票,这样在客观上造成原始凭证缺乏,因此进货登记簿和凭证粘贴簿等也就形同虚设了。帐证不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申报数据的不准确。税务机关只能以保本法或以其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销售收入,而推算出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的销售收入必然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有些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了增值税,而低于起征点的却征收了增值税,从而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2、农业产品出售者的身份难于确定。农业生产者到外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一般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地税务机关查验后、免征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者在本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因出售者数量众多,且流动性强,一般不会持《自产自销证明》,致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对出售者的身份无法辨认,从而使一些临时商贩或无证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无形中享受了免税的待遇,逃避了应缴的增值税。3、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难于在确定。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4、外商投资企业的真假难于确定。在所有税收优惠中,要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最多,有著名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二免三减半”;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及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优惠税率;还有先进技术企业、“双密”型企业的减半征收;以及购进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等,如何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外向型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是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关键所在。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就我市而言,平均每年就以25.8%递增,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规模较大,销售较多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摇身一变,变成了独资或合资的企业,然后堂而皇之地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后,企业的销售就会明显减少,甚至会出现零销售,从此或变成一个空壳企业,或变为另一个外资企业的附属关联企业,待经营期满10年,即申请注销关闭大吉,而一个由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新外资企业又会出现,接着便会继续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了。5、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难于确定。原有一些属国有、集体性质或乡镇办、村办的福利企业,通过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名称上虽然是股份制,而实际上已为一人或数个股东所控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如果只按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来核对其性质而忽略了其实际性,那么,税收优惠的范围就会在疏忽中扩大。另外要注意假报“四残”人员名单的情况,有些企业的“四残”人员占比根本达不到标准,而以虚假申报的方式来骗取税收优惠照顾。6、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用料掺比签定的真假无法确定。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有有权机关批准,其生产的产品.通过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废旧资源的用料掺比达到规定标准,并发给鉴定证书。然而,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的产品根本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因其有有权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仍给予办理了税收优惠。

2020:建筑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2020:建筑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从2020年初疫情在我国全面爆发以来,各行各业几乎是百废待兴,进入停工停产停课停学中。尤其是对于建筑行业来讲更是一次比较大的冲击,本身作为劳动密集型的建筑行业来讲大量的工地项目被暂停,大量从业人员待业,大量的业务周转被迫中断。本应在19年底进行财务清算时需要补交大量的成本票,可实际上是很难找齐的,许多企业也因此忙的焦头烂额。虽然从营改增实施以来到政府提出的减税降费,但作为建筑企业来讲税收压力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比如建筑行业中的材料票、劳务票、以及建材销售等。这些成本票的缺乏可谓是令建筑企业苦不堪言。 现行的建筑企业采取的节税方式无外乎两种,一是向成本比较多的企业购买票据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这种方式实际上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买卖发票的后果无需多言,大家都比较清楚。而另外一种则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去享受核定征收政策,这种方式是比较可行的,且几乎无风险,并且操作性比较强,是现目前节税比较安全的方式。 从2020年一季度末开始,各行各业开始逐步复工复产,而经历了疫情影响的建筑行业在新的一年该如何面对税收问题呢?又该怎样去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在园区成立分公司或者新公司去享受税收奖励,这个奖励还是比较大的,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奖励,企业所得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 分的50%-70%予以奖励。比如某建筑设计公司入驻前利润1000w,增值税1000w× 0.13=130w,所得税1000w×0.25=250w。合计380w;入驻后:增值税节税130w×50%

×65%=42.25w,所得税节税250w×40%×65%=65w。合计节税42.25w+65w=107.25w。这些钱都是企业通过正规的方式得来的,何乐而不为呢? Ps:(奖励梯度是有标准的,上交的税款越多,奖励比例越大) 第二种方式则是核定征收政策,也是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享受的,核定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0.5-2.1%。3%的增值税照常缴纳,免25%的企业所得税,缴纳0.5-2.1%的个人所得税即可。所以节税比也是非常高的。 大家不难发现,上面提到的两种政策都有一个关键词:园区。是的,园区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于我们的总部经济招商。那么每个园区的政策如何?政府的支持程度如何?稳定性如何?以及你的企业是否符合园区的招商政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移步GZH:税易点

建筑业增值税最新政策截止2018年5月

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二、税率、征收率和计税方法 (一)税率、征收率 提供建筑服务:税率11%,征收率3%。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二)一般计税方法(抵扣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采用抵扣计税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简易法)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特定销售,按照或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3.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4.一般纳

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要点

国家对作为再生利用资源的废旧物资给予了一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资源浪费,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但通过近几年的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较多的利用废旧物资偷逃增值税现象,有悖于国家出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是一些纳税人钻政策空隙,大肆侵占国家税款,同时也有一些是税务机关未能严格加强管理的原因。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经济秩序,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今年,我们对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共检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22户,经营规模也各自不同,有国有企业,有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为个人企业),注册资金大多为30万到50万元(个别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注册资金几百万元),但经营收入数额却非常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年度增长幅竟达十几倍,由上年的200万左右上升到2000—3000万元左右;另一方面,实际经营场所与其经营收入额明显不相适应,财务核算不正规,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商品的种类大多集中在废旧金属上,如废旧钛材、废钢铁。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定期核定纳税人的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即享受免税,相反则不享受免税。 归纳之,有以下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税收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5]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四户,其余的十八户属小规模纳税人,有近二十户未设置销项税金、应交税金帐簿,一般纳税人企业未进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这样就形成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销售收入成为含税收入,同税收核算的会计收入口径形成差异,从而影响税收核算;另一方面由于不按规定进行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分别核算,造成有些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正确反映,影响增值税的管理和征收。在调查中就发现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核算中就如上述所存在的问题相同,未按规定对免税项目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造成本应交增值税项目的,反而以营业税项目开具地税发票缴了营业税。 二、发票开具混乱,不能严格按规定开具。由于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此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货物时开具发票的货物价格、数量与自己应纳税额无直接联系,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时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购货方需要开多少发票,完全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为了能提高货物价格、从购货方拿到好处费,他们可根据购货方的意图随意开具普通发票。为购货方虚增购货数量、扩大进项税抵扣金额、偷逃增值税提供了便利。收购发票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于收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 在营改增新政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xx年度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细则,欢迎阅读!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全文 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地产行业企业纳税意识不强。目前,大多数房地产行业企业是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开办的,这些企业曲解地方的优惠政策,甚至有的认为自己是招商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优惠、得到“照顾”理所应当;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有关税收政策不清楚,特别是对预收房款、以房抵顶工程款、代收款项等特殊税收政策更是知之甚少。以高唐县为例,该县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7家,其中,高唐本地企业仅有1家,其他均为招商引资的外来企业,这些企业在高唐的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按规定均应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是,除本地一家企业外,没有一户主动到国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经国税部门多次上门催办,目前已4家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另2户企业仍在催办过程中。 2、房地产行业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一是财务制度混乱。帐务不全,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帐。二是收入不实。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售房款的形式,因未开具正式发票,预收款长期挂在帐上,不作收入,有的甚至无账可查。三是虚列成本。多数房地产企业由于工期长,与建安施工企业结算不及时,成本核算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遵循配比原则,有的仍然按收付实现制即对成本采取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对未售房面积,收入未转但成本已提前列支,造成收入、成本不配比,因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成本,也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有的按预计数开具收款收据入帐,造成成本虚增,同时存在大量的不合法凭证或没有取得凭证。 3、房地产行业流动性强。流动性强是房地产行业的共同特点,目前高唐的6家外来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是外地的固定业户,往往以回总公司汇总纳税为由,不愿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但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他们中无一符合回总公司汇总纳税的条件,并且在高唐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应该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流动性强的特点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困难,稍有疏松,极易形成漏征漏管。 4、易造成其他偷逃税行为。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供货商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证和税务登记证,开具虚假发票行为严重,经营行为隐蔽、流动性大,如果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不到位,这些供货商偷逃税更有了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建筑业不可不知的税率与税负

解读“营改增”:建筑业不可不知的税率与税负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告别熟悉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制大转换,税率从3%跃升到11%,建筑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确保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 一、7个关键词:详解政策核心点 ○税率和征收率:11%和3%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可申请汇总纳税 ○“跨地”经营: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过渡政策: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关键词1:税率与征收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关键词2:纳税地点

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变得更复杂。 虽然政策规定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根据前期营改增行业申请汇总纳税的经验,真正申请到汇总纳税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关键词3:“跨地”经营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税务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一般特点 税收筹划,就其目的和结果而言,又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采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延缓税负或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经济行为。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积极性、选择性、和收益性等特点。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路 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公路、铁路、桥梁等土木工程生产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就其拥有的财产缴纳房产税等财产税,就其实现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对施工企业来说,其税负主要是营业税与所得税。 (一)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1、合理利用对不同税目的选择。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可将营业税划归为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工程承包公司对工程的承包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只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织。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第二种形式,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而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税率的差异带来税负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工程承包公司可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 2、纳税时间的合理选择。同一笔税款,尽量延迟交付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些资金暂时留在企业里,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或者可以减少企业在银行等机构的贷款,减少财务费用。所以,利用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另外,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应分析与思考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应分析与思考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 一、“十一五”时期荆州市税收优惠执行效果明显 “十一五”时期,是荆州国税系统执行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减税让利最多最大的五年,也是地方经济发展最好、税收收入增长最快最多的五年。“十五”时期,全市共组织国税收入 亿元,税收优惠累计亿元,占国税收入的比重为。而“十一五”期间,税收优惠累计达亿元,占同期国税收入的。五年间,税收优惠总额增长了两倍, 占国税收入的比重提高了近个百分 点。“十一五”期间,全市国税系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共计户次。按税种分,其中增值税减免亿元、所得税减免亿元、车辆购置税减免万元、办理出口退税亿元。据统计,上述亿元税收优惠充分发挥出政策导向和税收调控职能。其中,用于固定资产基础建设投资亿元,用于技术改造亿元,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亿元,用于改善民生等支出亿元。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引导性作用。从政策时效性和区域经济特色考虑,我们选择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转型和农业产业化等三个重点优惠政策项目,通过采集相关数据,运用评估模型,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转型改革两年多来,荆州市企业共计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万元,占同期申报抵扣进项税总额的,占同期应纳增值税总额的,历年抵扣税额相对均衡。同时,固定资产抵扣的行业性、项目性、区域性集中现象十分突出。分行业看,占比最大的是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共抵扣万元,占抵扣总额的; 其次是化 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共抵扣万元,占抵扣总额的。这三年间,我市固定资产抵扣相对集中在荆州城区,集中在几个大项目上,带动城区的抵扣额占到全市的。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年新《所得税法》颁布以来,全市共有家企业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其中国税部门管理的有家,均为工业企业,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领先优势,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认定时间分,年度认定家、年度认定家、年度认定家。按所属类型分,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户,资源与环境技术户,新材料技术户。户企业中,有户企业在实施新法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新法实施年来,家企业累计享受所得税减免万元;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额万元,其中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万元,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摊销万元。新法施行前后,企业减免税额和加计扣除额增加的幅度相当大,年减免税额较年增长; 研发费加计扣除额较年度大幅增长。根据企业实际发生数计算,户企业近三年平均所得税税负率为。 (三)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到年底,荆州已建成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个,省级龙头企业个。其中国税部门管理的省级以上的企业家。全市农业产业化优惠具有“范围广、数额大、不平衡”等特征。“范围广”指农业产业化涉及的一揽子非专有税收优惠类别和项目,在全市企业中均涉及。“数额大”指税收优惠的额度相当可观,在“十一五”期间,家企业共实现免征增值税销售收入亿元,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亿元,所得税减免亿元,出口退税亿元。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德炎水产享受出口退免税万元。“不平衡”指税种优惠的不平衡,目前所得税直接减免的力度相对薄弱; 企业享受优惠的不平衡,由于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经营能力方面的差异,有户龙头企业几乎没有享受到直接的税收优惠。

建筑业税收政策法规解读最新规定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最新规定 一、建筑业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 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二)税目及税率 1.税目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税率 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三)计税营业额 1.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如何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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