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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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论述

(十二)比较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答:共有理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享有所有权。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者在定义,特征,权利义务,形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1、按份共有

概念: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特征:在按份共有中弌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应有份)。其详细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的意志决定的。法律要求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产生时明确各自的份额,假如各共有人的份额不明确,则推定为共份额均等。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分享权利承担义务是对整个共有物而言的,并不是将共有物分成几部分,由不同的人分别享有。

3)权利义务:

A、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第一.,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份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

第二,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的,该行为有效。

B、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第一,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共有人享有的份额越大,其承担的因经营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和责任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少。

第二,在共有人内部,仍依各自的份额确定义务,共有人中的一个或数人代替他人履行了义务以后,应在其内部根据各自的份额请求其他共有人偿还。各共有人的义务及于全部共有财产,每个共有人不能仅对共有财产的一部分承担义务。

第三,按份共有可因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共有财产归于一人所有、共有财产丧失和被转让等原因而发生消灭。

2、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特征:

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在共同共有是,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以分割共有财产。

第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如不能证实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3)权利义务

A、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

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因结共有财产进行维护、保管、改良等所支付的费用由各共有人平均分担。各共有人因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C、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

D、共同共有因共同关系解除、共有物丧失等原因而消灭。

4)共同共有的形式

共同共有的形式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相关内容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为两种不同性质的共有制度,存在以下差异:

第一,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之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无此限制。因此之故,共同共有人间存在人的结合关系,而按份共有人间则否。

第二,权利之享有不同。在按份共有,共有人系依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即按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为使用、收益。而在共同共有,共有人之权利,及于共有物之全部,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故原则上应得共有人全体同意后,始得就共有物为使用、收益。

第三,处分应有部分之不同。在按份共有,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在共同共有,则无应有部分处分之可言。

第四,分害限制之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而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除因共有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定有不可分割的期限外,得随时请求人割。

第五,共有物管理之不同。在按份共有,除契约另有约定外,一般而言,共有物之简易修缮与保存行为,共有人得单独为之,改良行为则在获得共有人过半数或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后,始得为之。而在共同共有,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共有物之管理,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为之。

第六,存续期间之不同。共同共有之存在通常有其共同的目的,故一般而言,共同共有关系之存续期间通常较长;而按份共有关系,就其本质而言,则具有暂时性。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甲卖给乙一座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再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公证。

请分析此案,并论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案及分析:

(一)物权与债权为不同的财产权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三)物权的客体是原则上是物,债权的客体(一般称为标的)是行为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物权有排他性,债权有相容性

(六)物权具有法定的公示方法,债权欠缺公示性

(七)物权原则上优先于债权

(八)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自物权是无期限的权利

(九)物权发生的原因与债权的发生原因有所不同

(十)物权有法定原则(法定主义),债权没有这一原则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八、八个典型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经过了保证期间);权利妨碍的抗辩(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先诉抗辩权;免责的抗辩。

九、九个典型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事先未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债务承担合同;事先未征求定作人意见的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同;事先未征求发包人意见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事先未征求出租人意见的转租合同;有可能被(承租)优先购买权人击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优先权的买卖和转让合同。

十、十个典型的可撤销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因胁迫建立的婚姻关系可撤销;无偿转让、债务免除、不合理的买卖可撤销(保全撤销权);抵押物不合理的折价协议可撤销(保全撤销权)。

民法(三)

一、一年除斥期间和一年的诉讼时效(商品寄存于河)。

二、二年和两个月的除斥期间;二年的诉讼时效。

三、三年的诉讼时效。

四、四年的诉讼时效。

五、五年的除斥期间。

六、六个月的除斥期间。

七、七要了解: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

八、八要知道:超过除斥期间签字——白签;超过诉讼时效签字——黑签。

九、九要记住:计算期间时,(从当日开始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开始的)次日要算入。

十、十有印象:20年的最长时效不能中断、中止但可延长。

民法(四)

一、一问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如何行使平等处理权?

二、二问对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上诉权?

三、三问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有无离婚诉讼的胜诉权?

四、四问离婚后的一方有无单独主张探望权的诉讼权;

五、五问按份共有人“过半”有无改良权?

六、六问物的担保权人有无别除权?

七、七问商标法、专利法中的优先权?

八、八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权?

九、九问胎儿的继承权(权利能力)?

十、十问死而复生的人(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婚姻复归权和解除收养权?

民法(五)

一、一个基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二、两个过错推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建筑物致人损害;两个先申请原则——专利与商标。

三、三个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质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四、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危害后果。

五、五个侵权的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

六、六个无过错责任——公务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七、七个法定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自身健康原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限于定金)。

八、八个效力的溯及既往——要约生效,期限的计算溯及既往;专利权的生效,期限的计算溯及既往;效力未定行为的追认,效果溯及既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效果溯及既往;一次性给付合同的解除,效果溯及既往;婚姻撤销的判决和决定,果溯及既往;债权合同撤销的判决和裁决,效果溯及既往;赠与的撤销,效果溯及既往。

九、九个特殊侵权——公务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其物件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雇员致人损害。

十、十个精神损害赔偿——(一)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三)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四)侵害监护权;(五)侵害死人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六)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权;(七)重婚的;(八)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九)实施家庭暴力的:(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1

民法(六)

一、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的一个特点——标的物不实际过手。

二、两个无中生有——侵犯名誉权是无中生有,原始取得是无中生有。两个加倍赔偿——《消法》第49条与《商品房屋买卖解释》第14条。

三、三个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婚姻可撤销、注册商标可撤销(不存在无效的问题)。

四、作品合理使用的“四不”——(1)不以盈利为目的;(2)不得侵犯署名权;(3)不必征得同意;(4)不必支付报酬。

五、五个区别:——(1)物权体现了财产的归属,债权体现了财产的流通;(2)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4)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5)物权一般优先于债权。

六、六个可以并存(除一物一个所有权外,其他权利可以并存)——(1)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并存);(2)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可以并存(如典权人以典物为第三人创设用益物权);(3)抵押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如再抵押):(4)质权与质权可以并存(如转质);(5)抵押权与留置权可以并存(如抵押物被留置);(6)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并存(如抵押物又被质押、又被留置)。

七、无因管理之债的七个要点——(1)对本人有误解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2)兼为管理人的利益,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3)未完成管理事务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4)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5)轻过失免责;(6)请求支付必要的费用;(7)相对于本人,管理人的行为是事实行为、无偿行为。

八、八个特殊举证责任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情形。

九、九个风险负担的条文——《合同法》第142、143、144、145、146、147、148、149条。《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1条。

十、十个要掌握的物权法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有人将其与所有权割裂理解);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权;典权;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添附。

民法(七)重点!!!

一、一述债务承担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与保证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的区别。

二、二述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三、三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四、四述赠与与死因赠与、捐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五、五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六、六述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异同(共同加害行为的成立是否有意思联络为必要,也要结合司法解释说明之)。

七、七述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关系。

八、八述融资租赁与租赁的区别。

九、九述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形成权与抗辩权、附条件与附义务(附负担)、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十、十述留置权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民法(八)重点!!!

一、一论民法的基本原则(指导性、普遍性、规范性和强行性等)。

二、二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结合“四性”,结合案例,结合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禁止权利滥用、情势变更原则等)。

三、三论“人权”(结合宪法的最新规定,结合法理以及行政法、劳动法的规定,结合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的无过错责任以及劳动法的规定,批驳具有代表性的错误观点)。

四、四论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结合宪法、民法等法律的规定)。

五、五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包括胎儿、宣告失踪之人、宣告死亡的实际尚生存者)。

六、六论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控制民事行为效力的三种模式)。

七、七论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和区别。

八、八论物权(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举例说明等)。

九、九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意义及具体情形)。

十、十论无过错责任(侵权法的内容,要结合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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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10项,有重合的地方,这是为方便记忆,还可以换一个角度记忆: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有7个具体人格权,3个身份权、1个物权、1个近亲属的精神权利。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 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 分。)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 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 可以(B)。 A.裁定暂缓执行B.决定暂缓 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D.决定中止 执行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 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 民事诉讼权利实行(B )。 A.平等原则B.对等原则C.互 惠原则D.互利原则 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 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

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某甲不服一 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 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天,某 甲死于车祸。此案应如何处理(C )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4、李某于6月10日接到判决书, 6月15日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水 灾,交通断绝,6月23日方消除 障碍。6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 查,决定准许,顺延后的上诉期 限应截止到(C)。 A.7月1日B.7月2日C.7 月3日D.7月4日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A)提出。 A.申请再审时B.再审审理时 C.再审审理前D.再审判决前

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A)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B )作为诉讼代理人。A.一至三人B.一至二人C.二至三人D.三人 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C)。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序B.按再审程序审理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

民法物权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 1997年1月,海南古斯利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斯利公司)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复式房屋一套。同年10月,原告顾然地以古斯利公司员工的身份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与三和花园的原物业管理人和馨物业签订了《公共契约》。1998年10月,顾然地购买了一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欲安装在29E室的跃层。和馨物业阻止顾然地安装该浴缸,并针对其在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数次向其送达了整改通知。2000年4月,三和花园业主委员会聘用被告巨星物业为三和花园的管理人。顾然地又就浴缸安装问题多次与巨星物业交涉,巨星物业均以安装该浴缸需通过安全测定为由不予准许。同年9月,顾然地再次吊装大浴缸,被巨星物业制止。10月,古斯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巨星物业对顾然地安装浴缸的妨碍,并判令巨星物业赔偿损失。2001年4月,因古斯利公司撤诉,此案了结。嗣后,巨星物业四次致函顾然地,告知其停止装修中的违规行为,在安装浴缸的安全问题没有确认以前不得吊装浴缸,并要求其将放置在小区道路旁的浴缸搬离。同年12月10日,顾然地出资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遂以该房屋业主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即是案件的详细叙述,对于这个案例以下三点是值得我们讨论的. 一,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 二,被告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制止原告安装, 三,原告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下面我就对着三个问题逐一的阐述一下我自己的观点。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的观点认为该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理由如下,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对该建筑物享有物权而物权是一个排他性权利,固业主有权排斥他人干涉其权利的行使。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条的规定,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在自己的浴室安装浴缸是法律赋予他的合法权利,即原告有权在自己的浴室里安装浴缸,但是对于这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们就应该根据物权法七十一条的规定,首先应该判断这个超大型浴缸的安装会不会危及整栋建筑物的安全,如果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则浴缸就当然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根据我的调查与了解,如此巨大的浴缸安装在原告家中,尤其是将其装满水使用时会危及楼体的安全,所以该超大型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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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上的物权合意制度研究 陈永强 上传时间:2006-1-26 [摘要]物权合意乃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概念。物权合意一般没有形式要求,也没有法律拘束力。合意与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双重要件,合意与登记只在内容相互一致的范围内物权成立。债权合同与物权合意相互分离,且效力不相联结。 [关键词]物权合意物权行为公示原则区分原则无因原则 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是我国当代法学界的共同呼声,然何谓“科学的”民法典,在我国民法学界尚存有不同的理解。[1]众所周知,在民法总则体系构成中,法律行为系私法学的最高成就。[2]而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的物权行为,其理论不仅是德国民法物权体系的理论基础,[3]而且物权行为理论涉及整个民法体系的建构。物权合意是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概念,属双方物权法律行为,德国民法学者称其为“抽象物权契约”乃德意志法系的特征。 [4]因此对物权合意进行仔细研究,殊有必要。本文旨在对德国民法中的物权合意制度作一深入研究,论述了物权合意的源起、概念、在法律行为体系中的地位、其成立与生效的一般规则及合意的拘束力,并对物权合意与物权公示原则、债权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具体分析。 一、物权合意之源起 “抽象物权契约”理论是从19世纪普通法学(Die gemeinrechtliche Jurispudenz)发展而来的。[5]17世纪时,德国法学家为解决未统一的德国法制不统一的问题,编纂了一本《实用法律汇编》,在这本书中,物的所有权转移须具备两个要件:“名义”(titulus)与“形式”(modus)。[6]名义是指所有权转移的原因如买卖合同或遗赠;而形式是指物的实体的交付或其他交付替代的履行行为。但实用法律汇编的信奉者们并不认为在交付中有其他契约,尤其是“物的合意”的因素存在。如果一个有效的“名义”不存在,那么即使发生了物的交付,取得人也不能成为所有权人。[7] 物权合意理论的创建应首先归功于德国的两位著名的法学家——古斯塔夫?胡果和萨维尼。[8] (一)古斯塔夫?胡果对创建物权合意理论的贡献 在物权合意理论的创建过程中,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胡果的研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胡果有关后来被萨维尼称为“物权合同”理论的研究体现在他发表的关于名义加取得形式(titulus und modus adquirendi)理论的法学论文中,特别是胡果在1790年发表的论文《对拉特?赫普纳先生注释集(Herr GTRath H?pfners Commentar)中的几种普遍观点的勘正》。此外,还有胡果于1789年发表的第一版有关当代罗马法的教科书。最后,还有胡果于1812年发表的《详论(合法)名义加取得形式理论[die Lehre von(justus) titulus und dem s.g. modus adquirendi]》[9]胡果在有关合法名义加取得形式理论的文章中论述到:由于物法与债法的分离,所以在所有权取得方式中不包括债的关系,尤其不包括买卖。不再将债作为所有权取得的原因是分离物权与债权的手段,由此债权请求权被排除出所有权转让的要件。而且把名义(titulus)还原为“占有的开始”并区别于债权请求权,那么名义也只能是指占有“开

电大会计案例分析作业答案

第一章 【货币资金管理的要点是什么?你是如何理解的。】 答:货币资金管理的要点是建立和完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自己认为:1、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2、要建立授权批准制度。3、要责任追究制度4、内部记录和核对5、监督检查。只要将上述五项内容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的货币资金管理就会安全与完整。 【六、贵阳市财政局在会计监督,财务管理方面有什么漏洞?】 答: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贵阳市财政局对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制度,既是负责监督,贯彻的部门,但他们连一些基本要求都未认真执行,起码的常规做法也不遵循。 2、内部控制把关不严,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六条规定:单位内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贵阳市财政局的许杰自称:从1997年以来从来没有人查过她的帐。 3、会计资料经常性审核程序不完善。会计资料经常性审核程序是会计单位内部纠错防弊、保证会计业务正确无误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对所有会计机构的法定职责加以规定,并明确要求对原始凭证必须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编制记账凭证,方可进入账簿核算程序。 4、财务监管不力,单位领导者集权现象严重,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致使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管不力财务监控不严,使财务管理失去了他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5、监督检查制度不健全。贵阳市财政局的管理混乱得连一些最常规的制度都没有,更不用说用相关法律条文和会计规范衡量差距。 第二章 【供应链管理中的要素有那些?】 答:1、制定供应链战略实施计划:(1)将企业的业务目标同现有能力及业绩进行比较,首先发现现有供应链的显著弱点,经过改善,迅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2)同关键客户和供应商一起探讨,评估全球化,新技术和竞争局势,建立供应链的远景目标;(3)制定从现实过渡到理想供应链目标的行动计划,同时评估企业实现这种过渡的现实条件;(4)根据优先级安排上述计划,并且承诺相应的资源;2、构建供应链;3、改造供应链流程;4、评估供应链管理的基效。 三、沃尔玛的竞争优势体现在那些方面? 答:沃尔玛的竞争优势其核心是物流配送,建立配送中心,其次是加强供应链的管理,将顾客的需求当作供应链管理的重要环节整合供应商关系,优化供应链的最前端,建立高校灵敏的信息系统,达到供应链技术升级,优化供应链终端,建立沃尔玛的补货系统完成供应链的最后构建。沃尔玛通过构建一个点对点无缝连接的供应链不仅降低了成本,而且有效地掌握控制商品的情报,从而形成了独一无二的竞争力。 【沃尔玛的竞争优势体现在那些方面?】 答:沃尔玛的竞争优势其核心是物流配送,建立配送中心,其次是加强供应链的管理,将顾客的需求当作供应链管理的重要环节整合供应商关系,优化供应链的最前端,建立高校灵敏的信息系统,达到供应链技术升级,优化供应链终端,建立沃尔玛的补货系统完成供应链的最后构建。沃尔玛通过构建一个点对点无缝连接的供应链不仅降低了成本,而且有效地掌握控制商品的情报,从而形成了独一无二的竞争力。 【它在存货管理方面有什么独到的做法?】 答:沃尔玛全球组织结构的集中化,集中批量采购,统一配送,从而获得优惠的价格。灵活高效的物流配送系统使沃尔玛分店,即使维持少数存货,也能保持正常的销售,从而大大节省了存储空间和存货成本,沃尔玛全球联网,在全球4000多家店通过全球网络系统1小时之内对每种商品的库存、上架、销售量全部盘点一遍,所以在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电大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 取得了左侧“良子”文字与右侧的一脚掌图形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2002年2月22日,新疆良子健身有限公司将“良子”商标转让给台联良子公司所有。台联良子公司在开业后即开始使用“良子”商标,自开业至今,已拥有相当数量的连锁店和消费者群体。被告金钩良子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期限是200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 日,其宣传材料写名:经营足部保健、全身经络推拿、茶艺服务项目。该公司在其户外服务招牌上使用了“良子健身”四个醒目的文字。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金钩良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台联良子公司损失1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单位有权命名企业名称并有权使用,但企业名称权在命名和使用时不应侵犯其他企业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利益。金钩良子公司在公司设立期间命名企业名称时主观上具有借助“良子”商标的商誉发展本企业的侵权故意。公司设立之后在招牌上突出使用“良子”二字,主观上是希望消费者误认为其公司是台联良子公司开在被告场所的连锁店。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由于台联良子公司是一家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集团公司,已经形成一个消费者群体,消费者在看到具有良子字样的服务招牌时,很容易与台联良子公司产生联 系,误认为是台联良子公司的关联企业。(8分) 3、金钩良子公司的上述行为既构成对台联良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化妆品厂在第3类的化妆品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认为,其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与属于第32类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同时,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十分明显。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予以撤销。杭州市云峰化妆品厂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 天内,将“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交 的独特性及宣传效果,“娃哈哈”已成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代名词,成为该厂的特有标志。该商品应属首创人独家所有。(8分) (2)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利用这一为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注册,两商标从娃哈哈一词的显著性来看,会使消费者带来产地方面的误认。所以说,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属于不当注册,应予撤销。(6分) 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 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 有显著的地理标志性。(7分) (2)用该词作商标,确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用与广泛宣传。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 标使用。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8分) 2、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这一标志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8分) 3、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则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只有招商银行一家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一卡通”作为其服务的标志。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使消费者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立即能够与使用该标志的经营者联系起来, 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2003 年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 1、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某任审判长。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围,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市鼓楼区的某与家住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省马市雨山区的某与家住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某,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某腹部,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某的治疗费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现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市中

丁绍宽-民法(侵权物权部分)提纲

第六部分侵权制度 一、侵权的规则原则: 认定过错 过错责任一般过错推定(民通126条)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推定过错 无过错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民通125条) 公平责任 【2006-1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 2、无过错责任原则:注意无过错不等于不可以免责 3、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 (1)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民通意见》155条,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1款第(2)项对其的修正。 (2)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民通意见》156条 (3)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民通意见》157条 二、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1.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区分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 2.因果关系:条件说;必然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 3.免责事由: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意外事件、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同意 4、自助行为 (1)、为保护自己权利 (2)、情况急迫,不及时行使自助行为将使权利无法实现 (3)、实施对他人财产或人身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强制行为 (4)、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处理 5.紧急避险 (1)分析险情引发原因: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原因 (2)根据险情原因,确定责任承担:自然原因,避险人不承担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人为原因,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6、过失相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1)一般侵权,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即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中,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受害人有一般过失,不减轻。 《人身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定位(参考Word)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 物权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妨害请求权 内容提要: 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在物权法总则当中,而应采取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即在“所有权”一章规定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至于其他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应依据该他物权之特点在相应的各章作出援引性的规定。因为在他物权当中,地役权人与留置权人只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抵押权人则不享有任何物权请求权。 引言 物权请求权(dinglicher Anspruch)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其基于物权而产生,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回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具体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当前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物权法更是有望于近期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就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存在不少争论,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物权法中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从

现有的三个民法典草案或建议稿来看(注:这三个草案或建议稿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物权请求权制度均被规定在物权法(或物权编)总则编的“物权的保护”一章中,对于此种规定方式,迄今未见学者提出质疑。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探讨此种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模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物权

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物权D

第二部分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对世权。2、物权是支配权。3、物权是绝对权。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1.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二)物的特征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3.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2.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这是关于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划分。其意义在于:物权变动公示、他物权设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同。 2、主物与从物。注意不要混淆整体与部分、独立物与独立物的关系。

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由于他物权的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别。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电大市场营销学形考作业经典案例分析讲解

市场营销学案例分析详解 1、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罐头在中国市场上有很大的销量,尤其是水果罐头,更是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在汕头有一罐头厂,以生产橘子罐头出名,但是剩下的橘子皮一直没有很好的方法处理,于是便将橘子皮以九分钱一斤的价格送往药品收购站销售,但依然十分困难。他们思考难道橘子皮只能入中药做成陈皮才有用?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他们终于开发出“珍珠陈皮“这一新用途,可将其用做小食品.而且这种小食品具有养颜、保持身材苗条等功能。 以何种价格销售这一产品?经市场调查发现,妇女和儿童尤其喜欢吃零食,且在此方面不吝花钱,但惧怕吃零食会导致肥胖,而珍珠陈皮正好解其后顾之忧,且市场上尚无同类产品。于是,他们决定每15克袋装售价1元,合33元一斤,投放市场后,该产品销售火爆。 (1)该企业采取了何种定价策略? (2)为什么要采用这种策略? (3)若低价销售是否能获得与高价同样多甚至更多的利润? 1:(1)、该企业采取了何种定价策略? 答:这一案例运用了新产品定价策略中的撇脂定价策略,撇脂定价是指产品在生命周期的最初阶段,把产品价格定得很高以攫取最大利润。本案例中,罐头厂将“珍珠陈皮”一新产品定价为33元/斤的高价,能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赚取利润。(2)为什么要采用这种策略? 答:采取撇脂定价是因为: 1)“珍珠陈皮”这种小食品生命周期短,生产技术一般比较简单,易被模仿,即使是专利产品,也容易被竞争者略加改进而成为新产品,故应在该产品生命周期的初期,趁竞争者尚未进入市场之前获取利润,来尽快弥补研制费用和收回投资。 2)“珍珠陈皮”之所以敢采取撇脂定价策略,还因为有如下保证:①市场需求较大;②产品质量较高,配科和包装均较考究;②产品迎合了消费者追求健美的心理,既能防止肥胖,又可养颜;④产品是新产品。 (3)若低价销售是否能获得与高价同样多甚至更多的利润? 答:在此案例中,企业不能制订低价,否则将导致利润大量流失,因为若实行低价,一方面无法与其他廉价小食品区分开来,需求量不一定能比高价时大,另一方面该食品生产工艺并不复杂,很快就会有竞争者进入,采取低价格根本就无法收回投资。 2、丹尼尔是大食品厂莱公司主管营销的副总经理。在公司的销售量中,公司产品的30%销售给方便食品店,20%销售给联营商场和超级市场。他认为应对方便食品店重新评价,因为其销量过低。汤姆被则责成负责此事。两月后,汤姆向丹尼尔提供了一份有如下内容的调查报告: 1)、占销量30%的方便食品店在零售店中占数量的50%; 2)、推销员用于方便食品店的推销时间与用于联营商场和超级市场的时间相等,各占50%; 3)、两年前,公司50%的销量来自方便食品店。 (1)、若对方便食品店进行评估,资料是否齐全? (2)、你认为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是什么? (3)、若仅是对方便食品店激励不足,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 第一章.总论 一、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 意义:物权系指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物权法分为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意义。 性质: (一)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 物权法在旨在私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然而影响匪浅,亦多有公法规定。规范限制所有权之法令有二:一为公法之限制,一为私法之限制,以私法之限制为主,公法之规定不能规定于民法之中。 (二)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任意规定 强行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合意加以排除。 任意规定:如共有物管理三分之二人同意等规定。①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自由与效率 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 (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 (2)如何创设物权 (3)物权人对于其物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4)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此四个问题均涉及私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就自由而言,如何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范畴的形成空间。就效率而言,如何使物归于能最适合发挥其效用之人。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产生的损害。② 私有财产制度 (一)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 物权法建立在一个社会基本原则之下即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得拥有财产,包括生活与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原则上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二)私有财产的伦理性 私有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与维护个人的自由与尊严。私有财产的废除将带来集体化的制度,使个人有遭受政治奴役的危险。私人财产使人负责,有助于人格形成。私有财产通常由劳动获得,亦具有伦理性。 (三)私有财产的经济功能 物归于私有,由私人支配使用,有助于物尽其用,增进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 (四)私有财产的普遍性及让与性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张冬青 一、案情:行人张三路过李四家门口,被李四养的狗咬伤,住院治疗花去1200元。张起诉到法院,要求李赔偿。李说:“我家养的狗拴在树上,从来没有咬过人,这一次怎幺会断了绳子咬你呢?一定是你逼我家的狗,并割断了控狗的绳子,狗才咬人的,所以张三自作自受,责任在自己。” 问题:就此案谈谈举证责任的分担,并简要分析本案。 二、案情:郭春花是李安静的儿媳,郭与李长江于1985年10月结婚,婚后感情不和,郭于是向市中区法院起诉离婚。市中区法院于1991年8以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并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当时郭认为法院对财产处分不公而上诉,二审期间,李长江因车祸死亡,市中级法院遂做出终结诉讼。李长江死后遗留存款12000元加上肇事单位的赔偿金20000元共计32000元。李安静以郭以与李离婚为由,占有该款,郭以死者配偶的身份于1992年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安静共同继承。区法院认为:本院以解除了郭与李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问题进行分割,虽郭上诉,但中级法院已终结诉讼,因而郭的诉讼系重复诉讼,因此驳回起诉。郭不服上诉。 问题:l、根据案情,二审法院能否做出终结诉讼的裁定?为什么? 2、二审法院做出裁定后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效力?为什么? 3、区法院以郭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正确确?为什么 4、二审法院对郭的上诉如何处理? 5、如果二审维持一审裁定,郭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 三、案情:李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于1998年9月31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中,李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心欢,也欲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李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人民法庭经审理,当庭做出了判决:判决刘某和李某离婚。1999年1月10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诉期间内刘某上诉。 问题:(1)人民法院能否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2)本案中的简易程序有哪些方面与法律的规定不符? (3)人民法院对于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分割李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4)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5)假定本案被发回重审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四.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

20XX年成人高考《民法物权》复习知识点(七)-成人高

点击查看合同法总论 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它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具有权利俎务内容的协议。广义的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而且包括国家法上濯的国家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中义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它是指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狭义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它仅指民法上的债权合同。我们通常所指的合同是指狭义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应为狭义的合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的特征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首先,合同的成立,至少有双方当事人。例如买卖合同,必须有买方和卖方,缺一不可。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多于双方;其次,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各方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相同,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果只有一方作意思表示,或者各方意思表示不一致,都不能成立合同。 (2)合同是双方意愿的体现 当事人在法律地位平等前提下通过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合同。换言之,双方是在自主自愿,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接受对方条件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的。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不能成立。 (3)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一经订立,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已经生效。当事人必须接受其约束。这也就是订立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某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提出诉讼,司法机关则通过法定程序强制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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