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知法守法 做一个新时代的好青年

学法知法守法做一个新时代的好青年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目前我们许多青少年对一些必备的法律常识知之甚少,甚至几近法盲,因此,许多青少年对法律存在着模糊的认识:

其一、学习法律、运用法律都是成年人的事,与我们没有关系;

其二、我们还不满18岁,不可能做违法犯罪的事,学习法律没什么用处;

其三、法律管的是大事,我们生活中出现的是小问题,法律管不着;

其四、问别人要点钱,是平常的小事情,犯不了法;

其五、打架不犯法,只要不打死人就没事。

有了这样认识的后果必然是:一方面,许多青少年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青少年分辨不清什么是错误,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更分不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往往一时冲动,不自觉地触犯了法律,不但贻误了自己的青春,而且还给家人带来了经济上的劫难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时,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庭也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害。

如何解决我们青少年的法律盲点?如何使我们知道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坚决不能做,我想,这就是我今天和各位青少年朋友们一起来探讨的问题。

下面,我将分六个部分来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法律?法律上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第二个问题,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后果是什么?第三个问题,当前青少年常见的几种犯罪;第四个问题,青少年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处理;第五个问题,给青少年朋友的几点希望。

第一:什么是法律?法律上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什么是法律?法律就是社会和国家的纪律,因为纪律大家都懂,家里的家规就是纪律,学校的校规是纪律,单位的要求也是纪律,国家也要有纪律,它就是法律。是我们国家管理社会维护秩序、规范行为的基本准则,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负责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它代表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公正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

法律具有强制性。受罚与否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对破坏国家纪律的人都要强力追究,强迫承担法律责任,少年犯李某说:监狱生活不得劲,受不了,想回家。那是不行的。因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须接受法律惩罚,这是法律严肃性所决定的。我国的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财产、生命权和健康权,以及正常运作的社会秩序。谁侵害了这些方面,谁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代表性、严肃性和强制性,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让每个公民都自觉守法,使自己的每个行为都能在法律允可的范围内进行,要求公民既不侵害别人,又不被别人侵害,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有序发展。因此,我们青少年必须学习相应的法律知识。

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主要是在宪法中规定的。《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决定国家政治、经济选举、司法等重大制度,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确定公民的权利

和义务,是其他部门法律的立法依据。因此《宪法》在我国法律中具有领导地位,核心地位,富有最高的权威性。

①公民——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②国籍——在我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又出生在中国或外国,都具有中国国籍,但是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③公民基本权利——就是公民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最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有四种类型,即平等权、人生自由权、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青少年应该重点了解平等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一,平等权,在我国,人民是国家主人,人们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国家给予的权利的多少,与个人地位、个人财产、所在种族和民族、受教育状况、以及职业等差别无关。在法律方面前人人平等。即每个公民都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每个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的受到保护,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追究,不能因人而异;任何公民不允许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

第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公民的身体是公民进行生产、生活、学习的前提,不受外力侵犯是人身自由权的核心。它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内容之一。因此,对剥夺他人生命和故意伤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列入了重罪重判之列,使侵害者不敢随意伤害他人生命和健康。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身权是指公民不受非法搜身、拘禁,以及限制自由的权利。搜身、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只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公民和单位无权实施上述行为,否则,视为非法行为。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独立资格,应该受到尊重,不能随意侵犯。它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不受侵犯,宪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只有公安机关在特种情况下,依法进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随便侵犯他人住宅,非法搜查、封存等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第三,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我国宪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合法收入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国家允许的股票的收入以及合法继承所得,偷、抢、骗、敲诈、赌博、洗钱、黑社会收取的保护费,走私文物、贩卖毒品、倒卖枪支弹药,等均为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应受到相应惩罚。公民赞助、赠予、借予的除外。

④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尽爱国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义务,因为祖国安全是每个人安居乐业的条件,使公民享有各种权利的基础;国家荣誉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关系到国家在国际活动中的名誉与形响;国家利益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现,它代表了每个公民最高的利益和长远的利益。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义务,特别是公共财产,我们有义务地爱护它,因为他是现代建设,

提高人民生活物质基础,禁止损坏、浪费或非法据为私有,进行偷抢犯罪活动。要自觉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反对打架斗殴等流氓活动,做文明公民。

受教育、服兵役、爱劳动的义务。自觉接受文化教育,掌握科学知识,不仅是自己将来工作生活的需要,也是我们民族发展,未来建设后续有人的需要;国家的安全取决于人民解放军、警察部队、民兵组织的保护,所以符合条件的公民,要积极应征入伍,完成义务兵役任务。

劳动即是权利也是义务。没有劳动机会,就没有收入,就无法生活,所以国家要有保障公民就业劳动的责任,同时,现代化建设,积极生产,创造更多的物质财产,这又是每个公民应有的义务。同时,又享有休息权。

第二: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后果是什么?

1. 了解刑法。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法律。是国家法律族群中最重要的部门法律之一,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公民的权利主要依靠刑法保障,同时,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法院的审判、监狱机关的刑罚执行都要依靠刑法开展工作,详细阐述了犯罪、责任及处罚等有关内容。

2. 什么是犯罪。违反刑法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侵害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惩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行为的三个特征:(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而是决定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主观因素。(2)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只有触犯了刑法,被刑法所禁止的才是犯罪。(3)具有应受惩罚性。如果一个行为在刑法上没有规定应受到的刑法处罚,那么他就不是犯罪。但是,要注意区分应受惩罚与不需要受惩罚:前者是指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不存在受惩罚的问题;后者是指一个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受到处罚,但是由于一些其他情况如防卫过当,或者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等等,从而免除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仍是犯罪行为,它与不应受惩罚的非犯罪行为是两回事,不可混淆。

4、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故意的内涵包括两方面:一是认识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方面,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因素,才是犯罪故意,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前者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后者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态。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过于自信表现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在由于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而没有控制自己的行为。

6、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我国刑法对于定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反对客观归罪,所以没有主观罪过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要注意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两者虽然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但是原因不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本来能够预见,也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则是时间的发生根本不可能预见。

7、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并产生了必须承担的行为后果,行为人对行为后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叫刑事责任。

8、不负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1)未满14周岁的人;(2)刑法上的意外事件;(3)精神病人因不能辨认和控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4)间歇性精神病人发作时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法鉴定确认的;(5)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6)属于紧急避险的。

9、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它实质上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可以构成犯罪主体并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使危害了社会,也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减轻。只有同时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才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包括: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病理醉酒。因此,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0、刑事责任年龄。除了犯罪构成决定刑事犯罪责任以外,侵害者的主体年龄也是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刑法规定:侵害主体到一定年龄才能负刑事责任。即到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①不满14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阶段。②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是相对刑事责任阶段,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放危险物品的行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他行为此年龄段不负刑事责任。③已满16周岁的是完全刑事责任阶段。④针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两条原则,一是从宽处理,二是不适应死刑或死缓,最多判为无期。⑤对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16岁以后自己的任何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1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五个要件:①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发生——遇到紧急的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侵害是现实的而不是假象的,否则假象防卫就会造成损失,构成过失或意外犯罪。②不法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如果停止、结束或尚未开始,不能实行防卫行动。③防卫行动必须针对不法侵害

人本人实施,不能对其他人。④防卫行动必须是让公私利益免受不法侵害,主观目的有正当性。如挑拨对方侵害,在实行防卫或相互殴斗,是互相侵害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进行的防卫都不叫正当防卫。⑤防卫不能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的手段、强度、后果不能过于悬殊。

正当防卫案例:李华杰与朱晓梅谈恋爱遭到拒绝后伺机报复。某晚,李携刀闯入朱家,与朱母口角后厮打起来。此时朱晓梅进屋,李见到朱晓梅后恼羞成怒,一脚将朱踹倒对朱说:“不给我谈,就挑了你的脚筋。”说着就用水果刀向朱刺去,朱母见状迅速用手电筒砸李的头部,朱晓梅趁机逃出门外,此时,朱晓梅的妹妹进屋,看到李正用刀刺向其母,上前制止,李用刀刺伤了晓红,朱母用手电筒打掉水果刀,晓红抢刀在手,李夺刀厮打过程中,晓红刺中李胸部致李死亡,朱晓红随后自首。朱晓红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其母亲的人身权利,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进行防护行为,对这种严重危及生命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行动,虽造成了李某死亡,朱晓红仍不负刑事责任。

12、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由于突如其来的加害行为的侵害,被害人精神高度紧张、恐惧、激愤、失望等多种情感交织在一起,因此来不及多加思考,就对加害人作出反应,而且采取的行动果断而有力,有时近乎条件反射,其防卫行为具有一定的冒险性、随意性和盲目性。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过火行为,有时会致加害人于死地。这种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在主观上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因此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 13、特殊防卫。我国刑法还规定了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应注意特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本款规定的犯罪的本质特征,对不符合这一特征的犯罪进行防卫的不适合用本款的规定。

14、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将共犯分为四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对共犯分类是为了分清每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别对待,正确地分配刑事责任。

主犯包括两类犯罪分子: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应当对其所参加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还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两大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承担刑事责任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当注意,胁从犯仍是具有意志自由的人。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是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被教唆的人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共同犯罪,教唆人是真正的犯罪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教唆犯依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能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还规定,教唆不满18岁的青少年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

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行,教唆犯仍成立,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5、刑罚。有犯罪几乎就必然会有刑罚,两者就像是身体和影子一样紧密相连,刑罚本质就是一种痛苦,是对权利的剥夺,刑罚是犯罪的报应,又是教育改造犯罪人的手段。具体讲,刑罚就是刑法所规定的由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剥夺或限制某种权利的最严重的惩罚措施。我国刑法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5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司法部门依靠群众监督执行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3年。

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关押的一种刑罚。拘役个期限为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是剥夺较长时间自由,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20年。

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在监狱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同时应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时剥夺生命的刑罚,死刑执行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立即执行,另一种是判处死刑但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期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期满后应当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我国刑罚裁量的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要作到:查清犯罪事实,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全面掌握犯罪情节,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律为准绳要求:严格遵守刑法规定,依照总则的原理在分则划定的幅度内决定适用的刑罚。

第三、青少年常见的几种犯罪

在实际生活中,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内容来看,青少年容易发生的犯罪行为主要有四种:一是侵财犯罪行为,包括: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二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赌博、制作贩卖淫书、淫画、黄色光碟、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三是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揭露隐私、毁坏名誉、限制人身自由等犯罪行为;四是淫乱型犯罪,包括强奸、轮奸妇女,奸淫14岁以下幼女,强迫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组织他人卖淫、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

(1)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青少年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仍然实施该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就成立。

故意杀人罪的表现形式:有直接实施的,如用刀、枪或投毒方式,将被害人引诱到危险环境中,致其死亡。

故意杀人如果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还可构成放火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这种情况依照较重罪名定罪处罚。

还有一种现象,青少年打架斗殴,非主观目的将人致死或致残,构成过失杀人。

故意杀人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较轻者3-7年,过失杀人死亡的,判3-7年有期徒刑,较轻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没死,造成重伤的,判处3-10年有期徒刑,用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或严重残疾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宝贵的,至高无上的,是我国宪法重点保护的范围之一,所以制止犯罪的刑法,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规定为重罪,并实施重罚。

(2)故意伤害罪。是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是青少年常见的一种现象,动辄以武力寻仇,以强欺弱,恶作剧等,用暴力的或其他方式侵害对方身体,使对方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经过鉴定,构成轻伤、重伤或伤害致死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重伤规定,刑法规定,伤害达到下列程度之一的视为重伤:

1、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如脊椎折断,不能直立,断一手一足,使脸容永久不能恢复正常形态。

2、使人永久性丧失视力、听觉等其他器官机能。(如一目或双目失明,一耳或双耳失去听觉,断舌使人暗哑,伤脑使人痴呆,使性器官丧失性功能)。

3、其他对人身的重大伤害,如伤害头部,造成经常能够头疼,难以正常能够工作,用凶器匕首猛刺胸肺,尽管抢救治愈,也以重伤论,就要承担严重后果。

犯故意伤害罪的,根据鉴定等级进行判处,轻伤,3年以下;重伤,3-10年;致人死亡或手段残忍造成重伤重残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青少年在一气之下,一怒之下,被欺之时,要为朋友报仇的时候,都可能触犯本罪,无意之中,走向犯罪。根据司法调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为青少年犯罪的20%,青少年一定要引起重视,在实施武力之前,一定要考虑严重后果。

(3)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当场以暴力威胁、逼迫交出或者让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抢取财物的行为,另外,根据刑法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也以抢劫论处。这种情况,法律上叫转化型抢劫罪。还有一种抢夺罪。主要是指乘人不备,抢夺财物。

构成抢劫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一般是由入室盗窃演变为入室抢劫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4、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5、多次抢劫或数额巨大的;

6、抢劫时致人重伤死亡的;

7、抢劫军需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8、持枪抢劫的;

9、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案例一:抢了6元构成抢劫罪吗?孙某,16岁,为筹网吧费用,孤注一掷,持匕首将一女学生堵在小巷内抢去现金6元,案发后,孙某以抢劫罪被判4年有期徒刑。进入少管所以后,孙某承认抢劫事实,但对4年徒刑十分不满,多次要求申诉,认为:“别人偷了上百元,甚至几百元,都进不了少管所,我只抢了6元,就判了4年刑,实在想不通。”

孙某,16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又持匕首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构成特征。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构成并没有数额的限定,没有规定“数额较大”才构成本罪。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不论抢到或没有抢到财物,也不论抢到的数量的多少,都可以定为抢劫罪。

为什么抢劫罪不受数额限制呢?抢劫罪既侵害了人身权利,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是一种严重的社会犯罪,它的危害性不但直接表现在被害人身上,而且严重的造成了人们对社会安全感的丧失,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超出盗窃危害,因此,不管抢到没有,抢到财物多少,都构成抢劫罪。所以法院判孙某有期徒刑4年是罪有应得的。

案例二:他构成抢劫罪吗?初三学生俞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不小心与一女青年相撞,忙说对不起,可这位女青年竟谩骂俞某是流氓。这时他的人格受到侮辱,气愤地说:“你既然骂我是流氓,就快把身上的东西全拿出来,否则就不客气。”女青年看看四周没人,面对强壮的俞某也不敢反抗,只好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了他。随后逃走报案,俞某以抢劫罪被判刑3年。评析:俞某遭到谩骂,主观上产生报复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有以语言相威胁,致使女青年不敢不交出手表,属于抢劫罪构成要件。因此以抢劫罪判罪定刑。

(4)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违背妇女意志,即妇女不同意。二是强行性行为。包括三种情况:采取暴力方法,使女性不能反抗。如捆绑、殴打、塞嘴、强压等方法使女性无法反抗;采取胁迫方法,是女性不敢反抗,如以殴打、杀害、揭露隐私、损害名誉鞥方法,是女性精神上受到恐惧,忍辱屈从。采用其他方法,使女性不会反抗。如用酒或麻醉药物使被害人陷入昏迷,丧失辨认能力不会反抗。另外,对未满14岁幼女、精神病人、严重痴呆的女性实施性行为,尽管女性同意,未实施强制行为,也构成本罪。

案例:少犯李某,16岁,因迷恋网吧,无力支付上网费用,非常着急。一天朋友王某给他介绍一个挣钱生意,李某欣然同意。于是二人诱骗三名未满14岁的初一女生,拉到其住房内,先进行恐吓、殴打,后又分别进行了强奸,后又联系地点,强迫女孩卖淫三天后,一女孩趁机逃跑报案,李王二人被捕,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两少年无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

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两人以上轮奸的;

5、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严重后果的。

(5)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行为人自认为才占所有者不知道自己的行窃行为。窃取的对象是各种财物,如:现金、物品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动力,如:电力、

煤气、天然气、热能等;也可以是电信资源,如盗接通讯线路,复制别人电话号码等。

构成本罪有两个标准,一是数额标准500-2000元,列为数额较大,具体标准各省区自定,大部分地区采用农村500元,城市1000元,达到立案标准,一年内入室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也构成本罪。另外在盗窃数额接近标准,具有下列情节的也构成本罪。1、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的;2、窃取残疾人、孤寡老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恶劣情节的。

(6)毒品罪

1、什么是毒品?世界卫生组织对毒品下的定义是:某种化学药物通过吸食或注射体内后,用药者必须不断地增加用量,一旦停止用药就会出现某种症状,长期使用会危及用药者身体健康,这种药物即为毒品。

2、毒品种类:从目前破获的国际毒品走私案看来,主要有五种,即: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和大麻。鸦片:是从罂粟中提炼,是提炼其他毒品的原料;吗啡:是从鸦片中提炼而来,烈性是鸦片的8-10倍;海洛因:是从吗啡中提炼而来,烈性为吗啡的4-8倍;可卡因:是从古柯树(南美的一种灌木)叶中提炼出来的,它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有高度毒性,因麻醉止痛;大麻:从一年生的植物中(茎、叶)提取制成,其毒瘾主要是心理上的,一般停用2-4周即可消失,不像鸦片类毒品对人生理有强烈的不适应。

3、毒品危害:一是在体能方面,瘾者多数有早期衰老表现,食欲不振,经常便秘、消瘦贫血、性欲减退,影响正常婚姻生活;二是停用造成极大生理心理的痛苦,非常难戒毒瘾,痛苦症状与流感相似,萎靡、焦躁不安、发热寒颤、有阵发性哭泣和喊叫,要求给药,打呵欠及喷嚏,涕泪交流、冷汗淋漓,厌食、恶心、呕吐、失眠、气粗、呼吸快,有时生不如死,表现极度痛苦。三是吸毒引发的危害,由于毒品很贵,价格是黄金的几倍,所以非常费钱,为了满足毒瘾耗尽家资,以贩卖、卖淫、骗、偷、抢等手段筹钱养吸,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4、对毒品犯罪的处罚。刑法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下、海洛因或者可卡因10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小,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第四:青少年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处理

我想先说一说违纪、违法、犯罪的区别。

有许多青少年由于法律知识贫乏,对违法犯罪行为及处罚后果似懂非懂,常常把违法犯罪行为误认为是较严重的违纪情况,最多关几天,罚些钱就可了事结果,犯罪入了监,葬送了前途,还不知怎么回事,对行为后果,行为责任,一无所知,所以很有必要让大家了解违纪,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㈠三个概念。

纪律——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制定的,要求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或维护的规章或规定。如劳动纪律、课堂纪律等等;

法律——是包括国家根据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而制定的,并要求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行为准则;

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该受到刑罚的行为。

㈡违纪与违法的区别。

概念不同,违纪是违反纪律的行为,违法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违规的内容不同,纪律和法律虽然都是规则,但涉及的内容却大不相同,违纪只是违反了某个单位,某个部门的规定,而违法则是违反了社会共同的游戏规则。

危害结果不同,违纪危害范围小,只是社会局部的规章受到了破坏,而违法则是对社会规章的破坏,形响大,危害大。

处理的结果不同,违纪要受到某个单位的批评、教育等其他较轻的处理,而违法要受到国家法律的相应惩罚,具备强制力,个人必须接受处罚。

㈢违法和犯罪的区别,二者也有很大的区别。

从形式上讲,违法行为的表现的范围很广,有违反刑法的行为,由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也有违反民法的行为等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而犯罪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违法可以是违反多个部门法的行为,而犯罪只是违反部门法之一的刑法的行为。

从危害程度看,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结果小,危害程度轻,而犯罪行为是刑法严令禁止的行为社会危害大,程度重、形响坏。

从承担的责任看,违法行为责任小,处罚轻或警告、罚款、拘留、至多收容或劳教,接受短时的强制教育而犯罪,责任大,处罚重,可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受长时间的监禁,长时间的剥夺人身自由,个体物质的损失和精神的痛苦,会形响经身。

所以,我真诚地奉劝大家要学习法律,特别要学习与青少年相关的法律内容,养成守法意识,自觉规范行为,去掉不良行为,否则会始误青春、抱憾终生,让家庭破裂,让父母希望成为泡影。做安慰父母的事,做社会有用的事,成就自己,告慰父母,贡献社会,创造符合社会需要的人生价值,做合格的公民,做有用的公民,爱惜青春,爱惜生命,远离犯罪,远离孤独和痛苦!

青少年常见的可作为治安处理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触犯刑法的“轻罪”行为和“微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

从犯和胁从犯。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包括从犯的行为和胁从犯的行为,从犯的行为是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在犯罪中处在胁从地位、被胁迫(不得不)或被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行为。对此类行为的人,应根据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是不处罚,而是采取比刑事处罚较轻或其他行政处罚或治安处罚。

有侮辱妇女、卖淫、嫖娼、吸毒、盗窃、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活动,不能刑事处分的行为。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及扰乱治安或称霸一方、为非作歹、产生民愤、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破坏正常的教学、工作、劳动秩序、妨碍公务活动,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处理:1、14岁以下实施训诫。2、14-16岁收容教养。3、16岁以上劳动教养。

但对以上几种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但不是都不进行处罚,对不够刑事处罚又不能免于处罚的人要进行1-3年劳动教养或收容教养等强制处罚措施。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几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原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了非常大的修改:

①可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由73种增至238种。

②原条例规定一般拘留为15天以下;新法把行政拘留处罚根据性质、情节细分为3个档次:1--5天、5--10天、10--15天。

③20天。原条例中对于一人有多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没有上限;新法规定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多不超过20天。

④30天。原条例对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新法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天。

⑤8小时。新法规定,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后,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⑥1000元。新法将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上限由原条例中的200元提高到10 00元,对于涉黄、赌、毒的违法行为可处罚5000元。

⑦5种处罚。原条例将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规定为警告、罚款和拘留;新法中的处罚方式增至5种,增加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两种新的处罚方法。

⑧4种人新法中,规定对以下4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只记录违法行为:70周岁以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初次违法。

⑨26条规定。原条例中对于处罚程序的规定仅有10条;新法中此类规定达到26条。

一是噪音扰民不改正的最少罚200元。一旦有人在休息时间装修,发出噪音干扰他人休息,邻居就有权找到辖区派出所,要求民警出面对装修者进行警告。若装修者仍旧发出噪音,则将面临罚款。在居民区内停放的机动车报警器长时间鸣响,经告知后不及时纠正的;经营场所的排油烟机、空调室外机噪音过大,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夜晚在公共场所进行娱乐活动,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为招揽顾客,使用喇叭长时间叫卖或播放音乐的;使用音响设备、播放高音喇叭,影响他人休息或工作的;在居民区楼房内夜间娱乐,影响邻居休息的以及其他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也被视作“制造噪音”,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同样要面临罚款处罚。

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是发黄段子三次可被拘留。自从有了手机短信,短信互致问候、沟通感情也越来越成为时髦的联系方式。同样,各种各样的“黄段子”也逐步走进了手机,甚至成为一些人喜闻乐见的“娱乐方式”。经常有年轻女性因收到令人脸热心跳的“黄段子”而烦恼。同样,随着居住密度的加大,一些好色之徒购买了高倍望远镜、DV摄录设备,偷窥邻居的隐私,甚至拍摄下来放到网上供人观看、下载,在一些繁华街道上,兜售“窃听器”等“间谍设备”的游商也时常可见。

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的,可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界定这条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实施上述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纪委书记刘学潮告诉记者,所谓的“多次”,指的是3次或3次以上。

三是放任宠物吓人将被罚款。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养宠物已经成为极普遍的一件事,特别是养狗,更是平常。随着犬只数量的增加,犬伤人、违规遛犬、犬污染环境等问题导致养犬人和非养犬人矛盾日趋尖锐,在一些小区里甚至已经闹到不可开交。

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条中规定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动物吠叫、随意便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在规定的非禁止遛犬区域遛犬,不主动控制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其他干扰他人生活的。在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先报警。警察会对其进行处罚,首先应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话,处罚才会升级至罚款。如果放任宠物威胁别人的话,严重的也要给予处罚。驱使宠物咬人,就应按故意伤害追究责任。

四是古迹上刻字最多拘10天。“××到此一游”的字样在诸多名胜古迹随处可见,甚至在长城这样的著名古迹上,都已形成了难以掩饰的累累伤痕。

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规定,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行为包括:刻画、涂污文物时被管理人员发现,不听制止,继续实施;损毁国家保护的文物,造成一定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不听制止,继续实施的,以及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五是强行乞讨将受处罚。具体来说,一般的流浪乞讨人员或者说流浪乞讨行为是不能给予处罚的。为生活所迫的乞讨行为可以理解,他们只是伸手或通过言语表达乞讨意愿。法律主要是对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其他以滋扰他人方式乞讨的行为,即“冒犯性乞讨行为”(包括拉扯,拽胳膊、抱大腿)进行处罚。

六是“足球流氓”一年不准进球场。在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如果强行进场、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展示侮辱性标语、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都将被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

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而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人,警方有权同时责令此人在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如果被处罚人违反规定再次进入体育场馆,一经发现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七是偷窥偷拍最高可罚500元。由于境内外黄色网站泛滥,偷拍女性“裙底风光”或其他隐私的行为在我国也开始蔓延,新法规定,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是出租房屋不登记身份将被罚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

我国1999年6月28日通过,在199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什么是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为6-18未成年人)。

(1)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九种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分别如下:

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或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还有网吧、美容美发、洗脚、浴池等涉色、赌、黑物等)。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调戏女教师,猥劣妇女,强行亲吻妇女等侮辱妇女的行为,男扮女装入女厕,对人撒尿,异装癖、恋物癖等流氓行为,早恋的未成年人通过递条子,打电话,写情书等方式干扰异性正常学习、生活的行为。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的行为。

骗取他人少量财物,伪造食堂饭菜票等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吸烟、汹酒的行为。

制造玩具弹药枪,故意损毁、移动车辆通行地方(沟、坎、井、穴)的覆盖物、标志,范防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偷开机动车辆,在禁火区玩火,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等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不良行为。

(2)、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本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九种属于严重不良行为,这种行为违法了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法律规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⑴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⑵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⑶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

索要他人财物。⑷传播淫秽的淫物或音像制品等。⑸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

⑹多次盗窃。⑺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⑻吸食、注射毒品。⑼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

一般来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是长期发展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不及时进行教育,就会逐步发展成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如不及时矫治,很容易跨入犯罪的深渊,不但会使未成年人贻误终生,而且会给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教育和矫正。

①对不满14周岁,情节特别轻微的免予处罚,但要接受家长、学校或公安部门的训诫或工读学校接受强制教育。

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③对不满16周岁的严重不良行为,在必要的时候有政府收容教养。对已满16周岁的严重不良行为,根据情况,可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第五:对青少年朋友的几点希望和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呈如下特点:

一、日趋低龄化

当今世界各国未成年人犯罪年龄都呈下降趋势。据统计,目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仍在增加,且日趋低龄化。因年龄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涉案少年中,年龄最小的仅11岁。

据统计,因犯罪年龄日趋减小,所以文化程度亦呈降低趋势,甚至出现在校小学生(包括小学文化程度)的7件,占41%。龙XX,14岁,故意杀人,被判刑10年。龙犯系家中的长子长孙,从小就受爷爷、奶奶、父母的百般疼爱,养成了凡事以我为主的诸多不良习气,心理上形成了唯我独尊的霸道意识。平时就随身携带匕首,因与人发生口角,一怒之下,一刀将人捅死,判刑入狱。

二、暴力犯罪明显增加

抢劫最多,伤害案件次之。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决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头脑简单,做事缺乏理智,即使是很小的冲突也容易酿成恶性案件。

少年犯郭某,在一游戏厅看上一名中学生的手机,索要未果后,即伙同他人对该生拳打脚踢,强行将传呼机及5元现金抢走;后该犯参与一团伙持枪抢劫犯罪。

三、团伙犯罪突出

在未成年犯中,团伙犯罪逐渐上升。在团伙犯罪中,未成年人有的充当打手,有的甚至是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郑州某艺术学校4名学生,违反校纪逃离校园到一歌厅看玩耍,因看被害人谢某不顺眼,即伙同另一少年犯对谢某大打出手,并抢走现金等物品。

四、涉及罪名增多,性犯罪占一定比例

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杀人)等比例较高的一些犯罪,今年发展到贩卖毒品、强奸、持有何处买假币、容留妇女卖淫、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

罪犯林X原是某高中学生,中途缀学后,与五名同伙轮奸少女邵某后,竟将其挟持邵某到某洒吧,强迫其坐台卖淫达10天之久。

五、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严重

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农村未成年人辍学进城打工的人数日益增多,农村文化生活贫乏,初来城市,人地生疏,交友不慎,加上城市生活的引诱,极易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大道路。例:陈X,15岁,盗窃罪八年,因家庭贫困、人多,父亲又有病,小学没毕业就辍学回家,早早到外地打工,急于赚钱,又嫌打工工作辛苦、收入低,便多次盗窃物品,被判刑入狱。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它和经济社会的剧烈变化有关。从微观社会环境即与这些少年犯生活、学习、工作密切相关的周边环境,主要包括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和邻里环境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还有其一些特殊原因:

一、自身原因。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未成年人应加强自身修养,不但要学好文化课,而且要加强政治、法制学习,否则,很容易误入歧途。

二、家庭的影响。主要表现有3种:1、家庭不和以致解体是产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单亲家庭日益增多,有的孩子随母亲生活一周,随父亲生活一周。父母双方不交流,孩子在中间极易撒谎,造成父母对其失控。

2、家庭成员的不良影响。在我庭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兄弟姐妹及父母犯罪在押的占一定比例。

3、家庭教育的缺陷对孩子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溺爱,二是教育方法简单粗暴。

三、迷恋网吧和游戏机以及青春性教育的缺乏,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又一原因。黄色书刊、音像不断流入市场,无证“网吧”从不拒绝未成年人进入,暴力游戏、色情图片充斥“黑网”,利用聊天进行网络犯罪、早恋等。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差,一旦陷入就不易自拔。

四、不良交往的影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喜爱交往,看重友谊,但是尚处于不成熟的年龄,辨别是非能力较差,一旦发生不良交往,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五、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只重视文化课教育而忽视政治思想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把升学率的高低作为衡量教师教学和学生好坏的标准。这种教育忽视了未成年人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完善,人格的塑造,使一些未成年人畸形发展。

针对以上一些情况,我向青少年朋友提一些想法,与大家共勉。

一、交友上应该有个正确的择友观念

交什么样的朋友,怎么样去交朋友?这是青少年朋友在社会生活中面临的一个问题。未成年人重友谊、好交往的特点,引导他们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不能光重“义气”。

二、保持良好的心态

现在的社会,光怪陆离,也丰富多彩,我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诱惑,在这些面前,我们应该保持一颗平常心,以一种良好的心态来面对现实。第一不要嫌贫爱富,互相攀比。有位名人说过一句名言:贫穷、苦难许是人生的一种财富。要

比也要比谁的成绩好。第二,正确面对生活、学习中的挫折。很多伟人并不是一开始就成功的,他们的成功背后都是失败,“失败是成功之母”。第三不要有妒忌心理。很多事情都是因为有了妒忌的心理才发生的。曾有一位女生因为妒忌别的女生长得漂亮,又成绩好,有男生追求,她就用硫酸将毁容。第四要对自己的长大有一个充分的准备。青春期碰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性的问题,你们每天都在长大,面对自己生理上的变化,一定要在心理上作好准备,可以通过学校、父母了解在青春期的生理发育,和大人们多交流,正确平稳渡过青春危险期。

三、养成良好的习惯。一是要尊敬长辈,不任性,和家庭成员和睦相处。二是良好的生活习惯。不过度上网、游戏、看电视,不要片面追求吃好穿好。

四、一定要注重学习。一是学好功课。学生时期是基础教育的重要阶段。很多学习习惯也是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所以无论是数学语文还是英语美术,一定都要想办法学好,把基础打好了。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在这段时间里,你们可以完成很多学习任务,得到很多的知识。如果浪费了这段时间,那么世界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二是掌握一些基本技能。我觉得将来无论你从事什么职业,做什么样的工作,一定得会三种技能:写作、电脑、外语。我们每天都在写作,比如,找工作要写自己的简历和申请、和亲朋好友联系,你要写信、发em ail等等。既然写作能力是将来适应社会的必备技能,那如何培养写作能力呢?除了认真写好老师布置的作文,多读书外,最好的办法是记日记,培养了对大自然、社会的兴趣,提高观察、分析、思考、总结的能力。说到电脑,都会联想到游戏,游戏只是电脑的一个小小的功能,我们太仓市政府已经推行了电子政务,等你们才能踏上社会,电脑的作用将更大。至于外语,则是一种学习和工作的工具,会与不会,效果大不一样。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很快,到你们成为社会的栋梁时,我们的国家一定发展得比现在更好,一定会有更多的地方用得着外语的。三是培养学习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可以用多种形式来增加学习的乐趣。四是广泛涉猎。可以多读些课外读物,历史的、地理的、科技的等,多读一些名人传记,现在条件好了,上网可以读,图书馆里可以读,新华书店里可以读,问题只是你想不想读,要不要读。只要你多读,你就是在不断地充实自己,在知识的海洋中不断地学会游泳。五多参加社会实践。做一些课外“研究”活动。

五、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但是,法律的内容浩如烟海,1982年到现在,光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计200多件,分别是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程序法,面对这么多的法律,怎么学更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呢?国内青少年犯罪研究专家认为:青少年的罪错行为主要包括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这三种行为主要涉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因此,应该让青少年主要学习这三部法规中的有关内容,了解与生活、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学习与之相关的宪法、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内容。

齐秦有首歌叫《外面的世界》,有句歌词“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很无奈”,看似很矛盾,其实很有道理,因为这个世界,对一个时刻准备着的人来说是很精彩的,而对于一个过一天算一天的人来说确实是很无奈的,我想,你们一定都想做一个时刻准备着的人,一个从现在就开始做而不是等待明天的人,

你们一定都想拥有一个精彩的世界,那就让我们学法知法守法,为了明天,为了将来,做一个新时代的好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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