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2014)

4.9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2014)
4.9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2014)

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

(一)单位存款账户;

(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

(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

第五条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六条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

第七条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建立

第八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中国光大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

第九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

致。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双人使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对客户提交的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注明核对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确保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的公章全部一致。

第十一条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二份印鉴卡片的“经办”处签章,并将全部印鉴卡片随开户资料交柜台经理审核。柜台经理应审核每份印鉴卡片上填写的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审核无误后在每份印鉴卡片的“柜台经理”处签章。经办行应在二份印鉴卡片的背面骑缝处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该印章应与开户申请书上加盖的银行业务专用章一致。

第十二条在核心业务系统完成开户交易以后,经办人员应分别在二份印鉴卡上填写新开账户的账号、账户性质及印鉴建库日期。

第十三条经办行在为客户办理完开户手续后,应凭印鉴卡片立即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库,建库经办、复核人员应分别在两联印鉴卡片的“印鉴录入”、“印鉴复核”处签章。同时,经办行还应将单位公章建入验印系统管理,印鉴类型选择“公章(其他)”,以便日后核验账户公章。

第十四条经办人员凭该印鉴卡在核心业务系统“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的“印鉴卡片”账户记收入1元。

第三章预留印鉴卡的保管

第十五条网点办理完开户及印鉴建库手续后,应将第一联印鉴卡随开户资料归档保管,第二联印鉴卡随当日传票一起上交分行事后监督中心审核与保管。如客户有需要,网点经办人员在办理完开户业务当时,可复印一份印鉴卡片给客户,并做好签收登记。日后客户如有需要查询,应由单位出具公函,柜台人员审核客户身份无误后,可以复印一份印鉴卡片给客户,并做好签收登记。柜台人员无论在开户当日或者日后应客户要求复印印鉴卡片的,应在印鉴卡复印件上加盖“副本”戳记,且该戳记必须压在客户的印鉴上。

第十六条分行事后监督人员应每日通过监督管理平台查询网点印鉴变更信息(含新增),检查网点上交的印鉴片背面骑缝处是否加盖骑缝章,并使用验印系统对该印鉴片上的印鉴及公章进行核验(可不打印核实行及机构纸质验印日志,以系统记录的电子验印日志为准),确保验印系统中的印鉴库准确无误。核验无误后,核验人员应在印鉴卡片的“后督”处签章。

第十七条分行事后监督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印鉴卡的保管,并必须放入保险箱(柜)或带锁的铁皮柜中保存。

第十八条非客户印鉴卡保管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印鉴卡片。如内部确需查阅,应按查阅会计档案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及借阅手续,原则上借阅人员只可现场查阅,不能复印带走,印鉴卡保管人员调动或临时换岗必须办理印鉴卡片的交接手续。

第四章预留印鉴的审核

第十九条按规定所有凭客户印鉴办理的业务,必须先通过验印系统严格审核业务凭证上加盖的印鉴与我行留存的印鉴是否相符,审核相符后才能办理后续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核对印鉴时,经办人员应首先目测业务凭证上加盖印章的规格、形状、印章中文字的内容和字体与验印系统中的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流程中验印则无需此步骤),检查加盖的印章是否使用油墨,防止使用扫描或打印印鉴造假。检查无误后,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审核业务凭证上的印鉴与银行留存的印鉴是否相符。对于验印系统不能自动核验通过的印鉴,应通过验印系统采取模拟人工折角的方式进行核验,并换人复核。

通过验印系统核验的印鉴应将验印核实行打印在凭证背面或内部通用凭证上(流程中验印除外),记录验印结果。

第二十一条对于需要跨部门传递的纸凭证印鉴的审核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开户行受理的业务凭证审核预留印鉴后,需传递给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后续业务处理的,开户行经办人员在审核预留印鉴时,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核验,验印系统不能自动核验通过的,应换人审核,验印完成后,在审核的凭证上(或背面)打印验印核实行。开户行完成验印后,应通过内部人员将业务凭证传递给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后续业务处理,严禁交由客户代为传递。

2、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受理客户提交的业务凭证,需要审核客户账户预留印鉴的,原则上可以委托分行营业部代为核对印鉴;对于客户开户行非分行营业部,且印鉴无法跨机构审核的,业务部门应指派专人到客户的开户行,由开户行柜员按照第1点的规定进行印鉴的审核和凭证传递。

3、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后续处理时,要认真审核相应凭证上是否有营业机构打印的验印核实行,对于非自动验印通过的,是否经双人核验。

第五章预留印鉴的更换

第二十二条更换预留印鉴业务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下同)办理,也可授权本单位人员办理。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在“更换印鉴申请书”中填写授权经办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客户在开户银行办理更换原预留印鉴手续时,应填写“中国光大银行更换印鉴申请书”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更换印鉴申请书”),加盖新印鉴卡一式二份,对于之前使用一式四份印鉴卡片的账户,客户应交回保存的旧印鉴卡片,客户无法交回旧印鉴卡时,应在“更换印鉴申请书”上勾选相应的选项。

如果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更换预留印鉴中的印章时,必须由存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并完整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如果存款人因更改名称而更换预留印鉴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更换预留印鉴中的法定代表人名章,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同时填写“变更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开户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对于因印章损坏更换预留印鉴的,应出示原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如果客户预留印鉴中的印章遗失或被盗,在开户银行办理更换原印鉴时,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一式三份,在“原印鉴”处加盖未丢失的印章,新印鉴卡一式二份,并交回保存的旧印鉴卡片,此外,客户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客户预留印鉴中的公章遗失或被盗的,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安机关受理刻章(变更、挂失或立案)的有关证明材料。

2、客户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遗失或被盗的,应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安机关受理刻章(变更、挂失或立案)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

3、客户加盖预留印鉴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遗失或被盗的,应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印章遗失或被盗的,存款人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人员对变更印鉴的资料的审核要求:

1、“更换印鉴申请书”上的“原印鉴”处及新印鉴卡背面“原印鉴”处的签章应与

原印鉴卡上预留的印鉴核对一致,使用验印系统进行核对,并打印核实行。

2、“更换印鉴申请书”上的“单位意见”处的公章、新印鉴卡背面“单位公章”处的公章,应与原印鉴卡背面的“单位公章”一致;如为更改账户名称而不更改银行账号的,新印鉴卡背面“单位公章”处的公章、“更换印鉴申请书”上的“单位意见”处的公章应与“变更银行账户内容申请书”中加盖的新的单位公章一致。核对公章时,应采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单位公章已在验印系统中建库的,也可使用验印系统进行核对,并打印核实行。

如果单位的公章曾经更换过,但未在开户行办理变更手续,单位应提供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的公函说明情况,或提供有权部门的有效证明,开户申请书上留有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或公安部门有关销毁、受理刻章、变更、挂失或立案的证明材料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中的姓名、“更换印鉴申请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开户资料中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应核对一致,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中的姓名与“更换印鉴申请书”中的授权经办人的姓名核对一致,并留存复印件。对于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经办人员应使用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含照片)进行核对,并打印联网核查核实行或核实结果。

4、“更换印鉴申请书”中注明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款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发证机关等与其身份证件、系统中的客户信息核对一致,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对于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还应使用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并打印联网核查核实行或核实结果。

5、审核“更换印鉴申请书”上注明的印鉴启用日期是否为送达日次日(含)以后。

6、审核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等与开户资料中的相关资料是否一致,并留存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按照开户留存资料相关要求签章和审核)。

7、对于印鉴章遗失或被盗的,应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核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经办人员对客户更换印鉴的手续审核无误后,应在“更换印鉴申请书”银行审核意见的“经办人”处签章,并将更换印鉴的全部资料,交柜台经理审核。柜台经理(或其他非经办柜员)与客户账户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电话核实变更印鉴相关事宜,审核无误后将电话核实情况填写在“更换印鉴申请书”的“电话核实记录”栏,并在“更换印鉴申请书”中的“银行审核意见”栏的“柜台经理”处签章。经办行应在“更换印鉴申请书”上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内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

公)”,并在验印系统中做印鉴变更维护。对于公章变更的,经办行还应将新的单位公章重新建入验印系统中的“公章(其他)”。

新印鉴卡片应按照第二章、第三章中对新开账户印鉴卡片的规定进行签章和保管。“更换印鉴申请书”的第一联、所有变更印鉴的申请资料、验印核实行及联网核查记录与留存的开户资料一并保管;“更换印鉴申请书”的第二联、客户交回的一份旧印鉴卡片(如有)、一份新印鉴卡片交后督部门;“更换印鉴申请书”第三联退客户保存。

第三十条事后监督人员对于更换的新印鉴卡片比照新开账户的预留印鉴进行管理,并将保管的旧印鉴卡片与客户上交的旧印鉴卡片核对无误后,二份旧印鉴卡片与客户填写的一联“更换印鉴申请书”一并装订在表外付出传票后面。

第三十一条客户印鉴变更手续完成后,对于按照《上门回访确认对公客户信息操作规程》中规定需要上门回访的业务,分行应安排一名客户经理和一名运营条线人员在三日内到企业核实印鉴变更业务的真实性。由于印鉴变更后涉及客户资金支付业务,因此,分行应优先安排上门回访工作。

第三十二条客户更换印鉴后,对于新印鉴启用日之前签发的票据,只要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柜台人员应按原印鉴进行审核无误后付款;在新印鉴启用日之后未完成核实日之前,客户签发的票据及其他支付凭证可以凭新印鉴办理业务,但经办人员必须加强审核。

第六章预留印鉴的注销

第三十三条客户办理账户销户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凭“销户申请书”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对“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印鉴卡片”账户记付出1元,同时验印系统柜员在验印系统中对该账户做销户处理。

第三十四条事后监督人员收到客户的销户申请后,应将保管的该客户的印鉴卡片取出在印鉴卡片上加盖“已销户”戳记,随当日传票一并装订。

第七章长期不动账户印鉴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在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对单位结算账户长期不动户转入久悬未取专户后,柜台经办人员应于下一工作日根据从影像系统中打印出的“清理不动户清单”,将原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印鉴卡片”账户核算的该账户印鉴卡片转入本科目下“××年久悬未取专户印鉴卡片”账户核算。验印系统柜员应根据清单在验印系统中相应账户的备注栏注明“已于×年×月×日转入久悬未取专户”字样,不办理销户,并将该类账户在验印系统中的账户类型修改为“长期不动户”。事后监督人员

应根据该清单在保管的该账户印鉴卡片上注明“已于×年×月×日转久悬未取专户”字样,并单独专夹保管。

第三十六条在核心业务系统对久悬未取专户转入损益以后,柜台经办人员应于下一工作日根据从影像系统中打印出的“转营业外收入清单”,将相关账户的印鉴卡片从“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久悬未取专户印鉴卡片”账户做表外付出的账务处理,同时在验印系统中将对应的原账户做销户处理,“转营业外收入清单”及事后监督人员保管的印鉴卡片应一并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三十七条对于使用核心业务系统中的“不动户转正常户”交易,将已转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原结算账户转为正常户的情况,经办人员应在验印系统中将账户类型由原“长期不动户”变更为存款人对应的账户类型,并在该账户备注栏内注明“已于×年×月×日转正常户”字样。同时,对于尚未转损益的不动户转正常户的账户,经办人员应将其印鉴卡片表外账从“××年久悬未取专户印鉴卡片”账户转入相应的分户核算,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在印鉴卡片上注明“已于×年×月×日转回正常户”字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

XX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印鉴卡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预留印鉴卡作为重要凭证管理,本办法所指印鉴卡为具有八位编号的印鉴卡,分为空白印鉴卡的管理和已使用印鉴卡 管理,用于客户在我行预留印鉴的凭证。 不具有编号的印鉴卡不再新增使用。 第三条空白印鉴卡的管理。 (一)空白印鉴卡为重要空白凭证,应按《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 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空白印鉴卡由总行、分行及支行凭证管理员负责保管。 (二)空白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印制,各分、 支行不得私自印制。 (三)分、支行空白印鉴卡不够使用时,应从总行领取,不得自行跨网点调剂,确需调剂的应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方可调剂。 (四)空白印鉴卡的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必须实行控 号管理。 (五)空白印鉴卡按每套1元的假定价格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六)开户单位领用空白印鉴卡应在《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签收。 第四条已使用印鉴卡的管理。 (一)各支行对开户单位预留的印鉴卡一式三联送交总行或分行确认时,应将印鉴卡用信封密封后,由会计经理会同经办人在封口处进行双人封签,并进行交接登记(必须登记印鉴卡编号),由支行账户管理员连同开户资料一并送总行或分行印章审核管理员(以下简称“审核

员”。审核员审核完毕,将开户资料退回支行,由支行保管。 (二)审核员收到支行送达的印鉴卡密封信封,检查密封口是否 破损、是否有双人签章等。对复审无误的,于当日将一式三联印鉴卡 予以确认,并在复核处加盖审核员私章后,将第一联、第二联印鉴卡封包退还 支行账户管理员。 (三)确认完成后的第三联印鉴卡由审核员送印鉴卡保管员处集 中统一保管。 (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销户时,印鉴卡随其开销户资料一 同归档保管。 第五条各支行对已建档的印鉴卡应按照存款科目顺序排列存 放,以方便查阅。 总行、分行印鉴卡保管员对已建档的印鉴卡按“支行—号码”的排列规 则保管。 第六条久悬未取款账户印鉴卡由支行专夹保管,暂不纳入票据印鉴防伪系统管理,但每季度末必须和久悬未取款账户核对是否账实相符,并在《日间检查登记簿》附注中注明核对情况。 久悬未取款账户销户时,印鉴卡作为销户凭证附件送总行、分行 事后监督中心。 久悬未取款账户印鉴卡为不带编号的旧印鉴卡。 第七条各种原因造成作废的印鉴卡,均需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注明“此份作废”字样,在整套印鉴卡上逐张加盖“作废”戳记。 第八条客户将空白印鉴卡领走未能送回、预留印章模糊不清或 不规范、或因柜员操作不当等造成印鉴卡表面不清晰等原因作废的印鉴卡,按 如下方式处理: (一)客户领取空白印鉴卡3 天未能送回、经催收确实无法收回

公司印鉴使用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 印鉴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印鉴的使用与管理,明确印鉴的种类、名称、形式、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印鉴是公司经公安部门批准刻制并已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企业印鉴、经营管理印鉴和部门印鉴,以及在公司系统内部使用 的总部各部门业务管理印鉴。 第三条总部综合部负责公司印鉴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公司印鉴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各分公司应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分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制度(注: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应由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保管),并应将分 公司合法有效的印鉴模型报送恒朋公司总部综合部备案。 第二章公司印鉴的类型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经公安部门批准刻制并备案的公司印鉴(名称和使用范围详见下 第六条在没有公司董事会印鉴和监事会印鉴的情况下,用公司行政章代替。

第七条总部各部门业务管理印鉴,其中内容包括:公司部门名称、经办、审核、日期。主要在公司系统内部使用,也可用于一般的部门对外 业务联系工作(名称和使用范围详见下表,模型详见附件)。 第三章公司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由综合部专人管理。(当前指定专管员为:行政章及财务专用章专管员张琳、法人章专管员周超 峰)。 第九条公司印鉴使用流程: 第十条公司印鉴使用审批:使用公司印鉴须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或按分管权限授权相应主管审批,参见下表。

第十一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业务管理专用章的管理由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主管)负责,盖印须由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主管签名。 第十二条印鉴专管人员对需要盖印的文件材料有审查和监督权,对不符合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的用印,有权提出异议、拒绝用印。 第四章公司印鉴的刻制、保管、登记及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新成立公司或公司名称及其他事项变更后相关印鉴的刻制,应由公司综合部严格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程序办理;部门内部需要刻制 业务管理专用章时,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综合部 负责刻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印鉴和部门印鉴。 第十四条公司印鉴在受到散失、损毁、被盗的情况时,印鉴保管人应立即报告综合部同时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由综合部及时按规定程 序报告公安部门重新办理刻制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印鉴专管人员应根据公司领导批示意见或《公司印鉴使用审批表》审批情况盖印,并做好用印登记。(《公司印鉴使用审批表》、 《公司印鉴使用登记表》见附件)。 第十六条已经盖印的文件资料应按照其归口管理范围备份归档。 第十七条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严禁在空白的纸张、公司文件纸、介绍信、信笺及授权委托书上盖印。 第十八条使用公司印鉴应在公司办公室内进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公司

支票与印鉴管理制度

支票及印鉴管理制度 一、现金支票管理 1、现金支票一律由出纳员保管,不得转交他人。 2、现金支票使用时,需有《借款单》(如已有发票,则直接 填写《付款凭证》),经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现金支票领用薄》上签字备查。 3、现金支票付款后凭发票存根,发票由经办人签字、会计核 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 准确无误,完成后交出纳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日记账,原支票领用人在《现金支票领用单》及登记薄上注销。 4、采用现金支票结算方式时,对于收到的现金支票,应在收 到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现金支票送存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 证。 5、现金支票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如发生书 写错误,应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另行签发正确的支票。 6、现金支票一律为记名式,不得用于转账使用。 7、收到客户交来的空额(空白)支票,收票人首先检查支票上 有无交换号码和签发单位的印鉴,应当面填齐结算金额及 用途,留下客户单位电话、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对预留密码的现金支票,应由客户将密码填写清楚。 8、对于客户开好的现金支票,收票人要仔细审查支票的内 容,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0 天(到期日为节假日的顺 延),业务项目与支票用途应一致,大小写金额应一致,数字无涂改,支票与发票相符;上述内容若有不符与支票残 破,不能收取。 9、准确无误的填写和保管收取的支票,不得遗失和毁损。 10、业务人员、技术人员收取的现金支票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出 纳员,出纳员则应根据规定及时将现金支票存入银行。 二、转账支票管理 1、领用转账支票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用途、金 额、依照有关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2、凡签出的转账支票,一律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时间、用 途、金额(或限额),不准签发空白支票或空额支票, 对预留密码的支票,出票同时填写密码。 3、需要报账的转账支票,由经办人填写《付款凭证》,审 批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已经结账的支票,应将支票根 连同有关原始凭证附在一起制证、记账。支票签出后, 业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账手续,签出未使用的支 票在10 日内交回财务部。 4、如果已签发支票由被误退的,应与其支票根一同加盖

光大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2016)

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 (一)单位存款账户; (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 (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 第五条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六条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 第七条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建立 第八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中国光大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 第九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

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双人使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对客户提交的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注明核对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确保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的公章全部一致。 第十一条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二份印鉴卡片的“经办”处签章,并将全部印鉴卡片随开户资料交柜台经理审核。柜台经理应审核每份印鉴卡片上填写的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审核无误后在每份印鉴卡片的“柜台经理”处签章。经办行应在二份印鉴卡片的背面骑缝处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该印章应与开户申请书上加盖的银行业务专用章一致。 第十二条在核心业务系统完成开户交易以后,经办人员应分别在二份印鉴卡上填写新开账户的账号、账户性质及印鉴建库日期。 第十三条经办行在为客户办理完开户手续后,应凭印鉴卡片立即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库,建库经办、复核人员应分别在两联印鉴卡片的“印鉴录入”、“印鉴复核”处签章。同时,经办行还应将单位公章建入验印系统管理,印鉴类型选择“公章(其他)”,以便日后核验账户公章。 第十四条经办人员凭该印鉴卡在核心业务系统“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的“印鉴卡片”账户记收入1元。 第三章预留印鉴卡的保管 第十五条网点办理完开户及印鉴建库手续后,应将第一联印鉴卡随开户资料归档保管,第二联印鉴卡随当日传票一起上交分行事后监督中心审核与保管。如客户有需要,网点经办人员在办理完开户业务当时,可复印一份印鉴卡片给客户,并做好签收登记。日后客户如有需要查询,应由单位出具公函,柜台人员审核客户身份无误后,可以复印一份印鉴卡片给客户,并做好签收登记。柜台人员无论在开户当日或者日后应客户要求复印印鉴卡片的,应在印鉴卡复印件上加盖“副本”戳记,且该戳记必须压在客户的印鉴上。 第十六条分行事后监督人员应每日通过监督管理平台查询网点印鉴变更信息(含新增),检查网点上交的印鉴片背面骑缝处是否加盖骑缝章,并使用验

XX农村信用社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

XXX农村信用社 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农村信用社结算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营 业机构及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第16号)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印鉴卡是指加盖有凭预留印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预留在开户机构的签章的卡片,是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XXX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XXX联社)印鉴卡作为重要物品管理,空白印鉴卡XXX联社统一样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XXX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包括营业机构、事后监督部门、市县级行社结算中心、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等。 第二章印鉴卡的设立 第五条客户申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协定存款账户和同业业

务账户等,应向开户机构提交开户申请书、开户资料和预留 印鉴,开户机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银发[2005]第16号)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开立账户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客户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规定使 用支票的,除应向开户机构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中所规定资料外,必须预留 印鉴。 第七条法人机构和其他单位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 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机构或者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 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的代理人的印章,但预留代理人印章的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 资料。个人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应为个人印章。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客户在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时,盖章应完整、清晰,印章必须端正不能倒置,各枚印章之间相互不能交叉重 叠。预留印章材质必须符合规定,不能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 第九条印鉴卡上的启用日期是指账户正式生效日期, 该日期由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在印鉴卡上,并告知客户。

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账户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 第五条基本存款账户。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应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八条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公司应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九条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一)申请开户。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开户申请,并准备足以证明必须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

最新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农村信用社结算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营业机构及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第16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第485号)、《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辽农信联〔〕445号)及《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暂行办法》(辽农信联〔〕41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鉴卡是指加盖有凭预留印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预留在信用社的签章的卡片,是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省农村信用社印鉴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空白印鉴卡及“印鉴卡保管簿”由省联社会计部统一组织印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省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包括营业机构、事后监督、县级联社(含合作行、农商行)结算中心、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等。

第二章 印鉴卡的设立 第五条 客户申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和单位协定存款账户,应向开户机构提交开户申请书、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开户机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第16号)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开立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第六条 客户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规定使用支票的,除应向开户机构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中所规定资料外,也应预留印鉴。 第七条 法人机构和其他单位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机构或者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但预留代理人印章的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个人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应为个人印章。 第八条 客户在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时,盖章应完整、清晰,印章必须端正

印鉴管理规定

印鉴管理规定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印鉴管理制度一、总则 (一)印鉴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规范公司公章及专用章、各类印鉴的使用行为,确保公司各类印鉴得到有效、正确、合理的应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鉴主要指: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业务专用章(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等。 (三)印鉴的管理涉及范畴:制发、使用、废止、更换。 二、印鉴的制发、使用、废止及更换 (一)印鉴的制发: 1、印鉴的刻制先由需求部门提出刻章申请,公司内部印鉴总经理批准即可刻制,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需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刻制,统一由行政部办理。 2、刻制好的印鉴按照惯例权限由相关人员向行政部领取,在《印鉴制发申请单》上留下印鉴样本。 (二)印鉴的使用: 1、公章:公司的公章由专人保管,专人需见到《印鉴使用申请单》上的审批签字方可盖章,盖章后经办人在《印鉴使用登记薄》签字。 2、公章审批权限: (1)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正式文件、签署的合同书、协议书、标书以及对外重要的报表,均由使用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鉴。

(2)凡是出具个人在职证明、工资证明,等个人证明时,由使用部门主管,人事主管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鉴。 (3)凡是在公司已有资质证书等需要确认真实性而加盖公章时;因业务需要,需开具介绍信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鉴。(4)凡是涉及对外担保、借款、战略合作、法律文书等文件,除第(1)审批之后,必须有总经理和董事长的签字方可用印鉴。 (5)其他上述审批分类没涉及到的文件盖章,同第(1)权限,由分管领导确定是否再由上一级领导签字确认。 (6)因工作事项紧急需要盖公章而相关审批领导外出未能签批的,电话领导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经办人要进行补签手续。 3、法人章:法人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专人)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用于其他业务文件上时,同第(1)权限。 4、财务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专人)保管,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用于发票盖章。 5、合同章:主要用于销售合同,由销售管理部负责人(或专人)保管,用于公司销售合同的盖章。 6、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等业务专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或项目部内部使用,需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 (二)印鉴的废止、更换: 1、废止或缴销的印鉴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交由行政部统一废止或缴销。

村镇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证明文件,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客户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委托人身份证件以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 第四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机构。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预留印鉴分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注册验资账户其预留印鉴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载的投资人

个人签章。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系统内往来资金调拨,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或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签章。系统内有价单证和重要凭证调拨,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或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签章以及管库员签章。 第八条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预留印鉴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预留印章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九条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收回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第三章预留印鉴的受理 第十条申请开立单位银行账户的客户应办理印鉴预留手续,客户印鉴的预留应遵循柜台办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经办柜员根据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发给一式二联的印鉴卡,客户在印鉴卡上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预留印鉴和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审查手续。收到申请人提交开户申请资料和印鉴卡片,经办柜员和会计主管应认真审查印鉴卡片填写的签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印鉴启用日期等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印鉴卡背面是否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后在印鉴卡片上网点经办和复核处签章后交柜员办理开户。 第十三条经办柜员开立账户后,在印鉴卡上填写账号,并立即将客户预留印鉴录入电子验印系统,建库复核人员应及时复核签章后将印鉴卡移交会计主管。 第十四条会计主管在印鉴卡片上加盖骑缝业务公章后,其中“业务办理联”

集团公司票据及财务印鉴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票据及财务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票据、印鉴管理,严格结算制度,严密工作手续,保证票据、印鉴的安全、完整,堵塞票据、印鉴使用、管理中的漏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单位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及内部自制单据和内部结算凭证,其中,内部结算凭证是指由单位报账员填开的费用报销单、资金审批单、资金入账单和借款凭证等,财务印鉴指各家银行的预留印鉴及领导的各种手章、财务转讫章。 第三条: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规范传递手续,禁止制证、复核两个岗位由一人兼任,加强内部牵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稽核。 第四条:建立银行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经管人员在购买、签发票据时应即时登记《银行票据购买、使用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购买、签发票据时间、使用单位、开户银行、票据种类、号码、使用内容、金额、经办人员;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发生退票、作废等事项,票据经管人应顺序登记、妥善保管退回和作废的票据,连同《银行票据购买、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并归档备查。 第五条:单位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及内部自制单据送交会计报账时,对经审核合法、合规的应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并在单据上

加盖"收讫"、"付讫"戳记,记账凭证经复核无误后,经管人应妥善保管,月末按顺序装订成册交档案保管人归档,并及时编制档案清册。 第六条:经审核不能报账的外部、内部原始凭证应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规范会计内部结算凭证的使用。单位以外部、内部原始凭证报销时应填开"费用报销单";进行结算而暂时无原始凭证的,填开"资金审批单",单位负责人、财务领导应在"资金审批单"签署意见;资金入账的,填开"资金入账单";因公出差借款或补充备用金的,填开"借款凭证"。 第八条:票据管理出现过失行为(如票据丢失、毁损等),影响会计核算正常进行并给集团公司带来损失的,财务中心将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给予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财务印鉴管理人负责各银行账户的管理,包括提现、转款、倒贷等与银行有关的各种款项的收付管理并负责与银行对账,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后果严重的给予罚款或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对外提供的各类财务文件或对外提供担保需要加盖财务印鉴的,由其直接上级批准方可加盖,否则造成后果自负。

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核准通过,归档资料。 未经允许,请勿外传~心浪微博:朴恩俊丶熊猫 核准通过,归档资料。 未经允许,请勿外传~ human h u m a 心浪微博:朴恩俊丶熊猫 n - " 0潗 " 核准通过,归档资料。 未经允许,请勿外传~ 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农村信用社结算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营业机构及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第16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农信联〔2008〕445号)及《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08〕41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鉴卡是指加盖有凭预留印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预留在信用社的签章的卡片,是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的重要依 据。 第三条 省农村信用社印鉴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空白印鉴卡及“印鉴卡保管簿”由省联社会计部统一组织印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省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包括营业机构、事后监督、县级联社(含合作行、农商行)结算中心、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等。 第二章 印鉴卡的设立 第五条 客户申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和单位协定存款账户,应向开户机构提交开户申请书、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开户机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第16号)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开立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第六条 客户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规定使用支票的,除应向开户机构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中所规定资料外,也应预留印鉴。 第七条

公司印鉴及证照管理办法

公司印鉴及证照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印鉴管理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印鉴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印鉴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可控性,特制定本办法。行政综合部负责公司印鉴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鉴,监督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中所指印鉴是在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经公司名义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合法作用而使用的印鉴,包括:公司印鉴、合同专用章、人事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董事长、总经理职章等公司或部门专用章,各部门未经总经理不得刻制印鉴。 三、印鉴管理细则 1、印鉴的刻制、启用由行政综合部负责,如有需要更换印鉴,应由规定的印鉴管理人员将旧印鉴交还行政综合部。 2、行政综合部应将每个印鉴登入印鉴台账。印鉴更换实行先交后发的原则。

3、公司印鉴、合同专用章、董事长、总经理职章由行政综合部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4、公司用印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公司名章用于以公司名义行文时;职务名称印鉴在以职务名义行文时使用。 四、公司印鉴使用程序 1、需使用公司印鉴,应先填写“公司印鉴使用申请表”,写明申请使用理由,征得部门领导或行政综合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鉴管理员。经审核手续齐全,印鉴管理员方可给与盖章。 2、需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合同应有“公司合同会签单”,并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字后,连同需盖章合同一并交印鉴管理员。 3、印鉴管理员应建立印鉴使用台帐,并由使用印鉴人签字。 4、印鉴管理员应保管好印鉴使用申请单。 5、公司印鉴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并由申请人填写单据并注明借用时间和期限,方可借出。借出的公司印鉴,应由印鉴管理员负责携带并盖章,盖章应符合经批准的用印事项。

集团公司印制管理制度流程带全套表格

xxxx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公司规范运营、防范风险的管理规定,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条、印章授权管理和使用部门: (一)公司印章,由公司董事长授权向相关部门核发或核销; (二)公司印章由董事长授权以下部门分别管理和使用: 1、公司行政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总经办统一负责管理和使用; 2、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 3、公司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配置其他用途公章时亦应按本办法执行。 4、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本条规定配置印章或更换印章需向公司总经办上报书面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后配置或更换印章。 5、印章刻制由公司总经办负责,经公安机关核准,到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的规格、样式由公司总经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的所有印章,均由公司总经办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以下简称为印章专管员)。印章启用时由公司总经办下发《关于公司启用有关XXX专用章的通知》(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一),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和启用印模。 (二)由于印章磨损而更换印章,仍需在公司总经办登记、留样。 (三)公司部门撤销或重组,原部门有关印章交回公司总经办,由公司总经办负责销毁。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会计管理工作,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防范风险隐患,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省行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银行***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经办柜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备省行(财务会计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营业机构及各级管理行。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

印鉴管理制度

印鉴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有效规避各类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印章包括:总公司法人章、行政章、分子公司行政章、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分公司负责人私章、财务专用章及银行预留结算章、合同专 用章、发票专用章、提货专用章。 第二节印章的刻制、废止 第三条公司各类印章的刻制、变更、废止应符合公司机构设置、名称变更及 工作职能变化的需要。 第四条公司各类印章的刻制应由各部门、分(子)公司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提 出书面申请,由综合管理部转交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总公司及各部门的各类印章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依据经审批的申请,按 法定程序办理印章的刻制;分(子)公司的各类印章由负责人依据经审批的申请, 指定专人按法定程序办理印章的刻制。 第六条废止的各类印章应及时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妥善保管,经总经理同 意后销毁。 第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各分(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建立印章管理台账, 登记各类印章的刻制、发放启用、收回、销毁情况,并由相关人员在台账上签名确认。 第三节印章的启用 第八条印章刻制完毕启用时,综合管理部和各分(子)公司应在台账上留下 印章印模,并列明印章的领用单位(部门)、领用人、领用时间,并由领用人签名。 第四节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印章领用人对印章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承担一切责任。机构或人事 变动时,领用人应将印章及时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分子公司交财务人员),办理印 章领用人交接手续。 第十条印章的保管 (一)总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领用保管。 (二)各分子公司行政章、提货章、合同章由分子公司财务人员领用保管。 (三)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分公司负责人私章由分子公司负责人领用保管。 (四)总公司法人章、财务专用章、银行结算预留印章、发票专用章、提货

印鉴管理办法

印鉴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印鉴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印鉴管理办法 公司印鉴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发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部门章等按照公司规定刻制的印鉴。 二、印鉴的刻制和启用: 公司和子公司设立,名称更改、业务需要或原印章磨损变形需刻制印章的,应由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申请,经公司办公室审核,董事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刻制印鉴,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各类印鉴在办理启用新印章手续后正式启用。 三、印鉴的保管 (一)印鉴保管部门和责任人 1、公司印鉴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2、印鉴保管人员要求责任心强,熟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人员。印鉴的使用需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确定。 3、印鉴保管人员为印鉴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印鉴的存放 印鉴必须存放在保险箱内,随用随取,保证安全;印鉴保管人员如因出差、事假或其它事由离岗,应经总经理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后,委托公司符合保管条件的另一人保管。 如印鉴存放地点有不安全因素的,或属于临时场所的,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移存其它安全地点。

四、印鉴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 印鉴管理人员用印时,应审核用印审批单和需要用印的资料,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亲自用印,盖出的印章要压字、端正、清晰、美观、位置适当。未按规定办理用印审批手续或使用印章与落款名称不一致的,不得用印。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白纸上等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地方用印。 原则上印鉴不能带离公司使用,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带的,须填写《印鉴领用登记表》,经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带。借用人承诺严格遵守印鉴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授权范围用印,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并补办用印手续。 五、印鉴使用审批办法及权限 (一)公章 凡需加盖公章的,用印部门应详细填写用印审批单,逐项填写用印时间、事由、份数、经办人和用印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公章使用审批权限如下: 1、出差或联系工作需开具介绍信、且不涉及经济责任和授权内容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以公司名义下发、出具的文件、公函、资料等由办公室审核,总经理签发。 3、每月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由总经理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 4、办理工商证照、上报各部门和单位的资料,由相关部门审核,再报经总经理审批。 5、其它用印,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审批,如不能确定的,由印鉴管理人员根据内容报公司相关负责人确定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盖章。 (二)合同专用章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保障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用于银行凭以核验存款人签发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统称“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样本签章。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卡是指存款人预留印鉴时使用的纸质卡片,是预留印鉴的实物载体。 第三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应在开户行预留印鉴: (一)单位存款账户; (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 (三)其他需凭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办理第三条规定的账户下支付结算业务时,经办柜员应进行验印,即以预留印鉴为准,核验业务凭证签章

的真伪。验印以电子验印为主,以手工验印为辅。 第五条电子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借助电子验印系统,通过扫描获取业务凭证签章图像,与系统中存储的预留印鉴电子图像(以下称电子印鉴)进行自动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手工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将业务凭证印章十字折叠,然后与预留印鉴卡上的印章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对存款人预留印鉴进行电子化管理的应用系统。存款人申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注销等业务时,银行应及时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模或登记。预留印鉴建模实行区域集中模式,总行营运作业部和各分行设置预留印鉴建模中心,分别负责xx区域和各分行管辖区域内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印鉴的建模。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办理行内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存款人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 第二章人员岗位管理 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预留印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预留印鉴管理及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管理和维护电子验印系统,对分支机构预留印鉴管理和办理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印鉴管理制度

印鉴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印鉴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规范公司公章及专用章、各类印鉴的使用行为,确保公司各类印鉴得到有效、正确、合理的应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鉴主要指: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业务专用章(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等。 (三)印鉴的管理涉及范畴:制发、使用、废止、更换。 二、印鉴的制发、使用、废止及更换 (一)印鉴的制发: 1、印鉴的刻制先由需求部门提出刻章申请,公司内部印鉴总经理批准即可刻制,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需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刻制,统一由行政部办理。 2、刻制好的印鉴按照惯例权限由相关人员向行政部领取,在《印鉴制发申请单》上留下印鉴样本。 (二)印鉴的使用: 1、公章:公司的公章由专人保管,专人需见到《印鉴使用申请单》上的审批签字方可盖章,盖章后经办人在《印鉴使用登记薄》签字。 2、公章审批权限: (1)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正式文件、签署的合同书、协议书、标书以及对外重要的报表,均由使用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

用印鉴。 (2)凡是出具个人在职证明、工资证明,等个人证明时,由使用部门主管,人事主管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鉴。 (3)凡是在公司已有资质证书等需要确认真实性而加盖公章时;因业务需要,需开具介绍信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鉴。 (4)凡是涉及对外担保、借款、战略合作、法律文书等文件,除第(1)审批之后,必须有总经理和董事长的签字方可用印鉴。 (5)其他上述审批分类没涉及到的文件盖章,同第(1)权限,由分管领导确定是否再由上一级领导签字确认。 (6)因工作事项紧急需要盖公章而相关审批领导外出未能签批的,电话领导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经办人要进行补签手续。3、法人章:法人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专人)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用于其他业务文件上时,同第(1)权限。 4、财务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专人)保管,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用于发票盖章。 5、合同章:主要用于销售合同,由销售管理部负责人(或专人)保管,用于公司销售合同的盖章。 6、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等业务专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或项目部内部使用,需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 (二)印鉴的废止、更换: 1、废止或缴销的印鉴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交由行政部统一废止或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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