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终稿)

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数字档案室的科学建设与管理,引领机关档案工作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含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下同)数字档案室建设的评价。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成立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评价专家队伍,负责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负责。

第四条数字档案室建设以《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指标》(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为评价依据,评价采用百分制。评价结果达到80分以上(含加分,下同)为通过数字档案室评价,达到90分以上认定为“全国示范数字档案室”。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

(一)未纳入数字档案室建设试点单位名单的;

(二)尚未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向本地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发生过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信息安全隐患的。

第六条集中式数字档案室的评价对象为承担统一管理工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工作部门,独立式数字档案室的评价对象为机关。

第七条各单位可对照《评价指标》对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根据自愿原则申报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

申报单位为中央和国家机关、承担统一管理工作的档案局的,申报单位填写《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价申请表》),向国家档案局提出评价申请,由国家档案局组织评价。

申报单位为省、市两级机关或承担统一管理工作的其他工作部门的,申报单位填写《评价申请表》后,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国家档案局提出评价申请,由国家档案局组织评价。

第八条评价工作程序:

(一)申请评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报部门填写《评价申请表》,按照要求向国家档案局提出评价申请。

(二)现场评价。评价专家组对照《评价指标》,通过现

场评价、查看材料和抽查数据等形式,对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三)评价审批。现场评价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将评价专家组通过数字档案室评价、“全国示范数字档案室”的评价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审批。

第九条国家档案局将适时通报全国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工作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指标

2.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申请表

附件1

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指标

满分100分(组织建设5分,基础设施建设15分,应用系统建设30分,数字档案资源建设35分,保障体系建设15分),加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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