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根基与出路的研究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根基与出路

一。困境:刑事被害人——被遗忘的群体

刑事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在刑事案件中,国家本应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但国家却经常以社会公益为借口而不同程度地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往往只被视为调查取证的对象,无可奈何地成为刑事案件审理的旁观者,独自承受着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创伤,成为被社会遗忘的群体。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年来我国对犯罪人的权益保障却给予了足够重视,刑事诉讼法成了犯罪人权益保障的大宪章。事实上,刑事被害人特别是暴力犯罪被害人所遭受的痛苦是持续终生的,相对于罪犯在监狱服刑时所感受到的丧失自由的痛苦来说,刑事被害人所承担的苦难要深重千百倍。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而有些损害一旦遭受损害就无法恢复,或根本不可能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不少被害人因此而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生活陷于绝境。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很多国家都已注意到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严重忽视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不合理现象,因而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因为,“如果国家对受到犯罪伤害而陷于困境的被害人不予救助,就不是一个负责人的国家。” [①] [①]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国家补偿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大规模建立。短短几十年时间,不仅英国、美国、新西兰、法国、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欧美、大洋洲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有关立法。[②] [②]

我国对此尚未有明文规定,更未形成规范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数据显示,自2005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数平均在600万件以上,破案率大约在40%至50%以上,每年大约有300万左右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根本不可能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③] [③]特别是那些造成群死群伤的案件以及犯罪分子被判处重刑的案件更是如此[④] [④]。当然,并非一点补偿没有,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对于一些比较重大特殊的案件都主动实行补偿,而且有的补偿数额还很大。但是,这种补偿属“特事特办”,不具有常态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容易让上访人形成“不闹不补偿”、“一闹就补偿”、“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等错误认识,还会引发攀比,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⑤] [⑤]总体而言,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尚处真空状态,刑事被害人依旧是被遗忘的群体。

二。根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

(一)学说述评

1、学说概述——国家责任、刑事政策角度的研究进路

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⑥] [⑥]:

(1)国家责任说

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补偿是国家的责任。因为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就应当维护社会安宁,负责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国家必须赔偿个人因国家不能预防犯罪给其造成的损失,然后再从罪犯那儿把这笔钱追回来。” [⑦] [⑦]因为,“犯罪侵害的发生总是与国家机构中某些部门的工作效率不高有关,国家向被害人支付补偿金,也是向纳税人承担责任的表现形式之一。” [⑧] [⑧]

(2)社会保险说

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⑨] [⑨]各种社会保险的目的都是使人们能够应付威胁其生活稳定和安全的意外事故。所有这些社会保险的费用都取之于国家的税收。对于受到犯罪侵害这一问题,也应视为社会保险帮助解决的意外事故之一,在犯罪被害人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予以补偿,回复由于发生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及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由此而安定社会秩序。

(3)社会福利说

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补偿是一种社会福利。从社会来看,国家要通过社会政策来改善和关心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这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如果某个成员因犯罪被害而伤残、贫困,社会应当给予其适当救助。而且,由于社会成员构成了一个一同承担犯罪危险的共同体,当一个社会成员遭受犯罪侵害时,其他社会成员应当共同分担其损失。

(4)公共援助说

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的公共援助。被害人遭到犯罪侵害后,不论是身体的被害还是财产的被害,他们实际上已变成了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出于人道的考虑,国家也应当对其通过被害补偿的形式予以援助。但是,由于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对补偿规定适格条件及设定限额都是被允许的。

(5)预防犯罪说

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补偿是一种预防犯罪的手段。当被害人的权利受到来自犯罪行为的严重侵害而得不到国家和社会适当的补偿时,被害人心中的公平正义理念就会颠覆,很容易产生对犯罪人及其家属,以及社会的报复情绪,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⑩] [⑩]为了防止被害人成为新的犯罪人,犯罪被害成为新的犯罪原因,国家应对犯罪被害人予以补偿。

2、学说简评

研读上述学说,笔者认为:

(1)上述学说都有一定道理,在一定程度上均论证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正当性。国家有责任维系社会安宁、保障无辜和惩罚犯罪,因而“如果犯罪人因种种原因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赔偿被认为是合理的。” [11] [11]

(2)不足在于均立足于社会契约论,以国家责任和刑事政策角度为研究进路,着眼于社会稳定,把补偿变成了“恩赐”,欠缺刑事被害人角度的思考。在强调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救济性、低标准和道义责任论时,不存在疑问;但若随着经济发展而要求高标准和宽范围补偿时,则难以说明其合理性。国家的职能不单是维持秩序,还要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那种着眼于控制犯罪、维持秩序和“恩赐”意义上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在现代法治社会已不合时宜。

(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立足点在于刑事被害人,应当从刑事被害人角度研究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标准、范围、数额、程序及其他相关制度。生存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发展权亦是新时代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权利。刑事被害人享有生存发展权,国家有责任在生存发展权层次上保障其在非因自身原因而遭受犯罪侵害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

(二)生存发展权——刑事被害人视角的思考

1、生存权的含义

“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 [12] [12]一语道破了生存对于人的重要价值,如果没有了生存,其他一切都变得毫无意义。“生存权是一种靠国家的积极干预来实现人‘像人那样生存’的权利” [13] [13],其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帮助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是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的权利。” [14] [14]

2、生存权的时代转变——生存发展权

生存权从来就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固定的内容,这不仅源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且取决于人的需求是永无止境的。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改善,“传统上以物质和经济为内核的生存权,已转化为涵盖物质、精神等多种需求和满足的现代基本人权。” [15] [15]由最初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到“相当生活水准权”,生存权经历了外延不断拓宽、内容不断丰富的漫长历程 [16] [16]:

(1)出现了诸如“相当生活水准权”、“幸福追求权”等生存权的一些新形态,这些新型权利形态又带来了不少新的权利内容。在日本,宪法所确认的生存权的标准是“最低限度生活”,这一标准不再被理解为“单纯地像动物般生存的、仅仅维持衣食住等必要物质的最低限度”,而是指“人在肉体上、精神上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之意。” [17] [17]

(2)生存权主体从特殊走向普遍。传统生命权主要限于发生生命危险的人,其救助重点也仅限于出生和死亡,现代生命权则涵盖了生命存续过程中的关爱和呵护;传统生存权主要限于对极端贫困的人的救济,而现代生存权已关注所有人的生存问题。

(3)生存权的内容日渐丰富。传统生存权主要限于生理意义的生命权和物质意义的帮助权,而现代生存权则涵盖尊严、精神、生存环境等多种权利要求,其内涵更加丰富、范围愈加广泛,包容性也就更强。

3、生存发展权视野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走向

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只有因犯罪被害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国家才予以补偿,一般而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仅限于“极度贫困下的最低生活保障”。这种说法在我国经济比较落后时期是稳妥的,因为国家比较贫困,当然就不可能建立完备和高水平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但是,当我国经济已经十分发达,国民生产总值稳步攀升时期,还依然坚持这种标准极低、范围极其狭隘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就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了。

现代社会的生存权已不是“生存”和“活着”意义上的“最低生活保障权”,而是“相当生活水准权”。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就表明了人的需求是不断提高的,不是固守在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请求,而是需要“不断改善生活条件”。政府不仅有责任保障刑事被害人能够活着,而且还要保障其有尊严的活着。

在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中,只有对这种需求予以认可和保障,并相应提高其标准、扩张其范围、简化其程序、畅通其救济渠道,“才能够从最起码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宗旨亦即以人为本位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才能够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起必要的条件。” [18] [18]三。价值: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意义

(一)有利于防止刑事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作为社会控制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被害人进行物质弥补和精神弥补的补充,目的也是为了调节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状态,特别是那些因遭犯罪侵害而生活贫困的被害人,使其不致因贫困而心里失衡从而产生对他人及社会的怨恨,防止和避免其向犯罪人转化。

(二)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作为被害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缓和其对社会的报复情绪,并且可以消除被害人的顾虑,提高其报警意愿,增强被害人与国家刑事司法机关配合的主动性,使刑事司法活动顺利开展。

(三) 有利于保障人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犯罪被害人的人权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犯罪发生后,被害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和其他权利遭受侵害,人的尊严受到践踏,他们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犯罪被害人的权利是人权保护的要求,是社会进步的标准,它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对人的尊严、价值的尊重和社会正义、平等的追求。

(四)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如果社会无法保障受害人得到应有权益和补偿,受害人将感到法律的无助与不公,对社会丧失信心,还容易产生对社会的怀疑及敌视,转而通过犯罪解决问题,导致新的社会矛盾。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可以有效修复被犯罪所损害的社会秩序,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意义。

四。出路: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想图景与现实选择

(一)理想图景

刑事被害人是无辜遭受犯罪侵害的群体,不能因犯罪侵害就剥夺其生存发展权,亦不能在低标准和窄范围上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如果健康的公民、幸福的家庭仅因犯罪侵害而生活陷入绝境,无论何时都不能视为公平的。国家应当从生存发展权的角度给予其补偿,当然这种补偿并非漫无边际,更不能让原来的贫穷者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骤然暴富。 [19] [19]其理想图景应包括以下要素:

1、标准高

尊重人权不单是让人活着,还包括让人更好的活着。那种让被害人不至于饿死的补偿标准已不合时宜。现代社会的补偿标准,应当采用“相当生活水准”,即让刑事被害人能过上相当水平的生活,具体标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的,边际应当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生活不比以前更糟糕。“英、美、德等国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较少限制,代表了目前刑事被害人救济的较高水平。” [20] [20]

2、范围广

目前学界多把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对象限于暴力犯罪致人死亡、重伤的受害者,排除财产犯罪和轻微的人身犯罪;补偿仅限于物质补偿,且规定上限,而精神损害除强奸案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可

予以一定的补偿外,原则上不予补偿。其实,有的财产犯罪可以导致刑事被害人倾家荡产、一无所有、生活陷于绝境,此时如果还坚守财产犯罪不予补偿的堡垒是不合适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立足点是保障被害人的生存权,应当尽可能的扩张其覆盖面,涵盖所有的犯罪,单纯考察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之后的生活样态。这也是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应有之义,而不应当以犯罪种类和损害范围来主观予以区分。

3、程序法定

“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法律化、制度化,是国家救济制度进步的体现。” [21] [21]程序法定既是被害人及时获得国家补偿的重要保障,也是补偿制度与社会募捐等其他社会援助形式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国家补偿的程序法定能够确保补偿资源利用最大化,维护补偿裁定的公正性,使申请补偿的被害人对法定机关作出的补偿与否及如何补偿的裁定表示信服,从而发挥安抚被害人的最大效能。

4、给付及时

需要国家补偿的被害人往往已经陷入极端困境之中,其生计难以维持,或者精神遭受重大打击,处于妻离子散的境地。如果不及时伸出援助之手,被害人就可能重病缠身、贫困潦倒而自寻短见、同态复仇或者迁怒他人,反叛社会而走上犯罪道路。及时性是国家补偿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在域外补偿立法实践中,一般都规定了紧急补偿金支付程序,以及时舒缓刑事被害人所面临的窘境,发挥补偿制度的应有作用。

(二)现实选择: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几个关节点

经济发展水平是满足社会成员需求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它直接决定着政府可支配财力的丰裕程度,进而影响到救济刑事被害人的财政能力。探究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必须立足国情,予以现实考量。

1、补偿原则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应遵循公平正义理念,确立损害和补偿均衡,赔偿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即只有当被害人不能通过诉讼途径或其他途径获得完全赔偿时,国家才给予补偿。并且,补偿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结合[22] [22];?公正、公开、救急和便捷。

2、补偿裁决机关 [23] [23]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首先应确定补偿裁决权的归属。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专门委员会等主体中,我国学者更倾向于由法院来行使补偿裁决权 [24] [24]。因为,法院是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它使案件有了最终结果,已确定了被害人,并且法院审判人员熟悉案情便于确定补偿数额。因而,建议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审议委员会,负责作出补偿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被害人国际补偿复审委员会,通过受理不服审议委员会裁定的上诉案件,监督审议委员会的裁定行为,并对刑事被害补偿金的给付享有最终裁决权。

3、补偿金的来源及管理

补偿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对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结合我国实际,建议设立被害人补偿基金 [25] [25]。被害人补偿基金以国家预算为财源,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补偿金的收取、管理和发放等事宜。并且,补偿基金发放的决定机关与补偿基金收取的管理机构相分离。

除了国家的预算外:?罚金的一部分;?监狱服刑者的劳动收入的一部分;?犯罪人的犯罪所得或其财产依法没收后的变卖所得;?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上交国库的无主财产的一部分,以及捐助款等也可以作为被害人补偿金的来源。

4、补偿对象

目前,各国对此规定多有不同,但均呈不断扩大趋势。概括而言,大致如下:?所有犯罪的被害人都是补偿对象,如加拿大;?仅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才是补偿对象,如美国、英国、新西兰等;有些国家还把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如精神病患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的行为造成的被害人,也作为补偿对象。在我国,现阶段尚不适宜将所有刑事被害人都纳入补偿范围,应满足以下条件:?被害人必须因遭受犯罪侵害而生活陷入困境;?受害者一般限于暴力犯罪致人死亡、重伤的受害者,同时对于因遭受财产犯罪而生活陷于绝境的被害人也要给予适当救济;?补偿对象包括被害人本人和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以及接受被害人供养或抚育的其他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还不适宜承认精神损害补偿。

5、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考虑以下要素:?国家补偿的不是被害人的一切损失,而是一种救助,但要满足被害人的基本生活;?补偿数额要考虑被害性质和受损害的实际程度;?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救助的,不列为补偿对象,但救助不足者,仍可获得补偿[26] [26];?补偿数额要考虑被害人本身的过错或责任大小,即被害人责任越大则补偿数额越少乃至丧失补偿资格,反之则高;?平衡与国家赔偿制度的关系,国家补偿不以国家过错为前提,国家补偿标准不应高于国家赔偿,但也不宜太低。

五。结语:光明的前景

“秩序,一如我们所见,所侧重的乃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 [27] [27]基于国家责任和刑事政策视角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目的在于维系秩序;而依托于生存发展权理念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则无疑向正义迈出了更为坚实的一步。在2009年开始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出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也提出,中国将扩大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立法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事被害人的生存发展权会得以保障,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会日益完善。

注释:

[①]赵国玲:《被害人补偿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第11页。

[②]赵国玲:《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与国内制度构建》,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9期(上),第11页。

[③]杜萌:《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呼唤国家立法提速》,载《法制日报》2009年6月15日。

[④]如2007年5月1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播出“等待修复的创伤”节目,就2006年7月16日发生在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进行了深入访谈,有10人在这起惨案中丧生。该案受害人全部生活在农村,他们中的一些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自从被害人家属失去亲人之后,他们不仅在感情上,而且在经济上陷入绝境。受害者之一韩阳富的妻子在丈夫死后,生活

无依,曾领着自己一个痴呆儿子靠捡垃圾为生。最后,经多方奔走,他们中有3个成了五保户,有2个得到了低保(标准是半年二百块钱)。

[⑤]参见孙谦:《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载田思源着:《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8-230页。

[⑥]参见田思源着:《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第84~85页;曲涛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4页。

[⑦][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页。

[⑧]赵国玲:《被害人补偿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第104-110页。

[⑨][日]大谷实着:《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黎宏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第44期,第122页。

[⑩]日本着名被害人学专家宫泽浩一提出了被害人化的理论。所谓被害人化,是指个体、法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继而不断恶化的过程。他将这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次被害人化,是指个体、法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第二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或者在被害后受到社会或其亲属、朋友的不良反应和态度,加深其被害后果的过程;第三次被害人化,是指经过两次被害人化的被害人,自我消沉、自暴自弃、自我毁灭以及由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过程。参见曲涛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第2~3页。

[11]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

[12]林莉红等:《从宪定权利到现实权利——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第12页。

[13][日]大须贺明着:《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4][日]大须贺明着:《生存权论》,第16页。

[15]柳砚涛、刘宏渭:《行政给付的性质界说》,载《东岳论丛》2006年第1期,第190页。

[16]参见柳砚涛着:《行政给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7~101页。

[17][日]大须贺明着:《生存权论》,第95页。

[18]吴忠民:《公正新论》,《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54页。

[19]这里涉及到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与行政给付及社会保障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基于犯罪被害而产生的国家救助,即应充分考虑犯罪性质、侵害程度、责任分担、被害人生活境况和加害人赔偿与否等要素,妥当衡量出一个适当的给付数额。如果补偿已然充分,被害人生活依旧处于困境,则其应申请行政给付或者社会保障。

[20]陈彬:《由救助走向补偿——论刑事被害人救济路径的选择》,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第187页。

[21]孙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及其理论基础》,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7期,第7页。

[22]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的损失一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一定程度上的弥补:一是犯罪人赔偿;二是保险公司赔付;三是有关部门给于经济援助;四是社会慈善机构予以救济;五是社会公众募捐。

[23]参见田思源:《构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框架的基本设想——关于制定我国<犯罪被害人补偿法>的提案》,载《法学杂志》2001年地6期,第71页。

[24]参见许志:《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构想》,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149页。

[25]对此,有学者建议通过发行被害人国家补偿彩票以及提取利息所得税的方式,筹集刑事被害人补偿资金。参见谭世贵主编:《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00页。

[26]邓晓霞:《试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之价值》,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第31页。

[27][美]博登海默着,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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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一)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一)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观察马加爵案看到我国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罪犯无力赔偿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恢复的现实问题,由此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在世界范围的发展状况和法理基础,并提出了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原则、对象范围和机构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国家补偿制度概念发展、法理基础构想 一、问题的提出 “马加爵一案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一度喧嚣的民怨和世人对其杀人动机的猜测也随着时间的流逝归于平静。昆明中院在一审时,四位被害人的亲属共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诉讼,要求高达八十一万之多的民事赔偿则令人深思。法庭上,马加爵喃喃地说:‘我应该赔偿,可是我的个人财产只有一台二手电脑。’实际上,不但马加爵个人两手空空,其家里也是一贫如洗。”1因此,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八十一万的赔偿请求无可避免的将落空,而法院的判决也成了不可能兑现的法律白条。这种因为犯罪人死亡、逃逸或穷困无力支付刑事赔偿款致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而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因此生活陷入困顿的情况也不少见,甚至有些被害人因此而走向报复社会、犯罪的道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同时,这种法律白条的出现也严重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法治的实现。因此,在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充足赔偿可能

导致生活困顿时,如何对其进行救助呢?从世界范围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弥补和最大限度的恢复被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已成为我国亟待建立的制度。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 (一)刑事损害弥补的方式: 刑事损害弥补一般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冤狱赔偿,即国家司机对于宣告无罪而一度被扣留、逮捕、受到刑事处理者的赔偿;第二种是犯罪人赔偿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第三种国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犯罪行为损害但得不到犯罪人赔偿部分的补偿;第四是社会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犯罪行为损害的补偿。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刑事损害的第三种方式。(二)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概念的争议: 虽然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探讨已近一个世纪,而这项制度的正式确立也已有四十多年,但学界对其的理解仍存在明显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被害人补偿,又称刑事损害补偿。当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或赔偿极度不足时,由国家在经济上予以资助的法律制度。2 2、被害补偿是指对那些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或精神损害的,但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受害家属,国家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的损害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3 3、犯罪补偿则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因国家司法机关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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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归责标准 内容提要: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这个原则存在着自相矛盾、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过于严格限制受害人获得赔偿以及不能科学概括不同赔偿事项的特征等缺陷。在理论上,违法归责原则实际上把赔偿责任当成了评价责任和追究责任,而不是弥补责任。在事实上,它只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形式的归责标准之一。国家赔偿责任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受害人无过错或无负担损失的根据;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形式的归责标准有违法标准、过错标准、结果标准、无过错标准及风险标准等五种标准形式。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归责标准 一、现行制度 当一个人的利益受损失的时候,就会产生损失负担的归属问题,即应当由谁来负担这种损失?是由本人负担还是由他人负担?所有的损失都有人负担(无论是本人负担还是他人负担),这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但是,按照法律规则确定的负担归属就是法律问题了。这种由法律规定的损失负担归属原则,就是我们所说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国家只有在符合归责原则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才会承担因自己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可见,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①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总的原则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因此,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责赔偿。违法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的其他条文中也反复得到确认和具体化。如第3条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16条关于司法赔偿范围的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问题所在 从几年的国家赔偿制度实践来看,把违法原则作为整个国家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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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XX赔偿范文 原标题: ___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 ___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在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一案中,丹东市中级 ___根据益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丹东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之后,丹东中院判决丹东轮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6209022.76元。案件执行过程中,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丹东市政府办 ___议定在《丹东日报》刊登将丹东轮胎厂总厂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后丹东中院裁定解除对丹东轮胎厂其中3宗土地的查封。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丹东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益阳公司。xx年起,益阳公司多次向丹东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本金10429022.76元及相应利息。丹东中院于xx年8月13日立案受

理,但一直未作决定,后益阳公司向辽宁省高级 ___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xx年10月28日,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xx年3月1日,丹东中院针对益阳公司申请民事执行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益阳公司认为丹东中院错误执行给其造成损害,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决定驳回其赔偿申请。 最高 ___赔偿委员会提审认为,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其为配合政府部门出让涉案土地,可以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但未有效控制土地出让款并依法予以分配,致使益阳公司的债权未受任何清偿,该行为不符合最高 ___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侵害了益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错误执行行为。同时,在 ___执行行为长期无任何进展,也不可能再有进展,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 ___丧失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等已因错误执行行为遭受无法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提出guo家赔偿申请。本案中,丹东中院的执行行为已经长达十一年没有任何进展,其错误执行行为亦已被证实给益阳公司造成了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挽回的实际损失,故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高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思考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思考 [摘要] 国家补偿是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民事救济的方式之一,但现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立法与理论上、在司法实践在都存在不少问题。当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明确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有犯罪就有被害,有被害就有救济。然而,众多被害人民事部分的赔偿很难到位。他们在遭受心灵与肉体伤害的同时,还要独自承担犯罪人加害于他们的经济恶果,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刑事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实际赔偿时,就需要寻求其他渠道对被害人加以补偿,国家补偿应是其中之一。当我国具备了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后,根据我国的国情及经济状况,应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 一、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缺陷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那些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害,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损害赔偿,并因此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的方式,以及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范围、数量、原则、机构及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没有制定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关于罪犯的赔偿,在我国也没有单行法律,仅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78条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然而仅有的两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同时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立法与理论上的缺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将法律所规定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纳入同一诉讼轨道上,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现行法律上的冲突。 1.赔偿范围上的法律冲突。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侵权行为人应当给予赔偿,这是我国《民法通则》早已明确规定的,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民法

国家赔偿法考试题库

国家赔偿法试题 判断题 1、我国国家赔偿法未规定立法机关的国家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在我国没有立法 赔偿,只有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类型。(对)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致公民死亡的,其亲属均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错) 3、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于调解。(对) 4、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赔偿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错) 5、某警察下班后将枪带回家中,正遇上其妻与邻居吵架,某警察便拔枪将其邻 居打伤,对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对) 6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无论其主观心理状态(故意 或过失)如何,国家均不承担责任。(对) 7、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向赔偿请求人收取有关的费用,但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错) #8、没有国家赔偿法典的国家就没有国家赔偿制度。(错) 9、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 10、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了以支付金钱为主要赔偿方式,同时又确定了在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时,应优先适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对) 11、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不负证明责任。(错) 12、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并不一定以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赔偿金或者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错) 13、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部分审 判活动所致害的赔偿。(对) 14、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它需要的前提是应先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且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对) 15、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拒

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国家赔偿流程 一、赔偿义务机关 二、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三、办理所需证件: 受害人本人为赔偿请求人的,提供受害人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国家赔偿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律师办理国家赔偿的,还需提供律师本人的身份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四、办理流程: 行政赔偿的办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 3、赔偿义务机关关对案件进行审理。 4、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刑事赔偿的办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 3、赔偿义务机关关对案件进行审理。 4、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6、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六、办理地点: 七、办理期限:

2019-近两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及违法违纪行为承诺函word版本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近两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及违法违纪行为承诺函 篇一:上年度无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 上年度无安全事故承诺书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督总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 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郑重承诺: 我公司在上年度的工作当中上年度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下一年的工作当继 续坚持落实生产安全方面各项工作。并做到: 一、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确保资金投入,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协议。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排查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 急措施。

十一、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二、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四、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五、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条例》、《特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特种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和部门规章。 十六、制定可行的防汛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严格执行。十七、自觉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特种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 1、法定代表人方面: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较大事故接受上 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2、单位方面: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 承诺企业(单位)盖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实际控制人签字____________ 年月日 篇二:XXXXX有限公司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事故的承诺书 近两年来无质量、安全事故的承诺书致:上蔡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20102003336 摘要: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核心部分,是构建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对归责原则的确认决定了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和深度,反映了一个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本文首先从世界上通行的几种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着手,对违法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之后指出其合理性、影响因素以及实施中存在的缺陷、问题,对国家赔偿法其他制度的影响,最后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归责原则,即以过错、违法归责原则为主,结果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为辅,构建一个全面、严格的多元化归责原则体系。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赔偿责任 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 1873年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对布郎戈案件的判决,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而国家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是近期的事情。 (一)理论上分析归责原则意义 归责是指行为和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后应根据何种依据使侵权行为人和物件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归责就是将损害的结果和损害发生的原因联系了起来,将损害转嫁由原因者承担。 归责原则是一种确定责任归属的标准,即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后,

法律规定采用什么标准将责任归于侵权行为人。而作为国家赔偿法核心部分的便是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所谓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权行为致人损害后,应依何种标准确认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规则。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分析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总的原则将违法归责原则规定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意味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给公民造成了实际损害,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我国归责原则优点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借鉴国外赔偿制度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鉴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在《国家赔偿法》立法所处的环境之下并结合当时的具体国情,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其优点主要有:1.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克服了过错责任的不确定性,简单明了,便于操作。过错归责原则在具体责任的确定上具有弹性,人们很难把握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避免了在其认定方面的困难。

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

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 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范文一 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

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20xx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制度设计 杨金顺* 自1996年以来的刑事诉讼司法改革,一直朝着维护被告人权益、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方向迈进,但这种诉讼模式仍然是以“国家——被告人”关系为中心,而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一直是“被司法遗忘的角落”。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恢复性司法”运动,着眼于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得如何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的命题进入了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的视野,其中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环境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各级法院要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各级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标志着这项制度正式进入司法实践阶段,但笔者认为,要求承担司法职责的法院、检察院承担救助者的角色,绝非长久之计,制定一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由国家承担救助责任,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化、程序化,才是明智的选择。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迫切性及立法选择 (一)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现状 罪刑责相适应是刑法基本原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人承担,但是大多数犯罪行为人犯罪后无力赔偿,因此,相当比例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得到法院的民事赔偿判决后,面临的是无法执行的“法律白条”。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调查显示:该院5年来有2300余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有80%以上的赔偿无法执行①。较为典型案例还有北京艾绪强劫杀的哥并驾车杀人案、广州南方医院博导卿三华被抢劫杀害案、马加爵杀人案、邱兴华杀人案等等。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刑事司法的轻刑化与被害人补偿制度有着最直接的关系②。随着我国“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深入实行,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后,死刑数量近年大幅下降。这一刑事政策的实施与民众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突,被害人家属难以 *作者单位:省院公诉三处。

承诺书

附件5 投标单位承诺书(附于投标书中) 工程名称: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目录 一、廉政承诺书 二、规范投标行为承诺书 三、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 四、按时支付工人(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五、按时支付供应商材料款承诺书 六、保修阶段承诺书

廉政承诺书 为配合(以下简称:合作方) 水晶湖郡A区工程建设过程的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 秩序,预防各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向合作方作出如下承诺: 第一条为规范我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行为,自愿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不以任何理由向合作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四)不以任何理由为合作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为合作方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六)不以任何理由为合作方个人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 乐等活动。 第二条若发现合作方的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以下行为(包括并不限于),我方承诺将拒绝其要求;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合作方的纪检部门举报: (一)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要求在我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要求我方为其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向我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人参与本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第三条罚则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制度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够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一定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但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和欠缺,缓解社会矛盾,体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也是公平正义终极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途径。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两大原则:救济原则和有限原则。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20XX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起以上,其中,大量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如哈尔滨市中级法院20XX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77件,被害人获得赔偿69件,赔偿率为%;20XX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83件,被害人获得赔偿80件,赔偿率为%。这种情况使那些因犯罪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身心损害的被害人及其抚养和赡养的家庭成员产生心理上的巨大失衡。被害人由此就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的认定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诸多超出法律的要求,甚至纠缠上访、围阻司法部门、党政机关,严重干扰了案件正常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影响了社会安定。在哈尔滨市,刑事被害人及亲属缠诉、上访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因没有实际获得赔偿的占90%以上。被害人或其亲属过激的言行、失衡的心理来源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实质上是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因此,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但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和欠缺,缓解社会矛盾,体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而且可以使失衡的天平回归平衡,重新找回缺失的公正,有利于公平正义终极价值目标的完善,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措施。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依据 自新西兰率先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后,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社会福利发达的国家相继建立此项制度。其立法的主要依据有:(一)国家责任论。国家负有为公民提供安定的生活环境、防止刑事犯罪发生的责任。如果公民的权益遭受犯罪的侵害,说明国家对公民权益保护不力,理应对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公民具有受国家补偿的正当权利。(二)社会契约论。确保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责任,源于公民与政府间自然缔结的社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含答案

《国家赔偿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一、判断题 1、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部分审判活动所致害的赔偿。 答案:正确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致公民死亡的,其亲属均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答案:错误 3、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于调解。 答案:正确 4、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答案:错误 5、某警察下班后将枪带回家中,正遇上其妻与邻居吵架,某警察便拔枪将其邻居打伤,对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答案:正确 6、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无论其

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如何,国家均不承担责任。 答案:正确 7、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向赔偿请求人收取有关的费用,但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答案:错误 8、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正确 9、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了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同时又确定了在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时,应优先适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答案:正确 10、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不负证明责任。 答案:错误 11、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并不一定以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

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赔偿金或者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答案:错误 12、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答案:正确 13、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答案:错误 14、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答案:错误 15、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答案:正确 16、国家赔偿是由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作为引起的,国家补

国家赔偿申请书(检察院)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女,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公民身份证号:**************。 赔偿请求 1.请求你院依法赔偿因错误羁押而侵犯申请人人身自由的赔偿金75368.1元(共计羁押435天,赔偿标准按2015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241元、每日173.26元计算)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125368.1元。 2.依法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在你院的影响范围内,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事实与理由 2014年8月6日,申请人因超范围、超区域经营香烟被公安机关抓获,8月7日,因涉嫌构成犯罪被刑事拘留。后你院以申请人犯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并与同年9月12日作出批准逮捕申请人的决定。后申请人一直被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申请人被依法提起公诉后,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号刑事判决,以你院指控申请人犯非法经营罪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为由,判决申请人无罪。申请人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宣判后,你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你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106年10月13日作出********号终审裁定,

一审无罪判决终于生效。至此,关于申请人涉嫌犯罪一案终于迎来了期盼的结果,申请人被宣告无罪,并在被无罪羁押435天后重获人身自由。 漫长的羁押使申请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精神极度痛苦,身心疲劳,心力交瘁,对人生甚至失去了信心与热情。在申请人在获得来之不易的自由后,身心并没有因此轻松下来,周围不知情的猜忌与怀疑声使得申请人心理负担更加沉重,身体日渐消瘦,个人的性情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交甚至困难,你院的错误羁押,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现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特此向你院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错误的羁押对申请人造成的伤害。同时,你院应主动赔礼道歉,在你院的影响范围内主动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申请人的名誉,并赔偿因对申请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而应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望你院能积极纠错,让申请人感受到司法的应有公正及司法机关应有的担当、责任与公信力,不要让错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继续蔓延,不要让申请人因一个错误的结果而失去对法治社会的信心。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声明书和承诺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声明书和承诺书 篇一:声明和承诺 声明和承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姓名:,身份证号:。本人于面试时对于公司的企业文化、各项管理制度、薪酬福利制度已有全面了解,经充分考虑后,本人现向公司提出要求: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本人向公司出示的、陈述的任何有关本人自身情况的说明都是真实的。本人自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身份证、学历、技能,工作经历、家庭情况、身体状况等等。若本人就上述自身情况为不实陈述,则视为本人的欺诈行为,公司可以据此解除于本人的合同,并且公司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本人的不实陈述给公司造成的损害,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自愿接受在公司的试用期内考核,且试用期内自愿只享受试用期间的工资。 三、本人自愿接受并遵照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行

为规范等。 四、本人如违反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甘愿接受公司的各类处罚直至被解除劳动合同,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 五、本人有义务、有责任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司提供的办公用具、服装等物品,在本人办理相应调动、离职、辞职、解除合同等手续前,应将公司提供的相应物品交还公司,如因本人使用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公司各类物品损坏,本人自愿照价赔偿。 声明和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篇二:声明书(会议承诺书) 聲明書 本學術交流座談會(20XX年5月18日至5月22日)係為兩岸經營與創新管理學術性活動交流,保證不涉及政治上所謂「一中一台」之議題或任何政治性問題,各種文件以台灣「TAIwAn」為通訊地址。 以上謹代表育達商業科技大學作上述說明 20XX年4月19日 篇三:董监高任职资格声明与承诺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声明

浅析混凝土质量管理

试析混凝土质量管理 1 原材料控制 普通混凝土是由水泥、水、粗细骨料、化学外加剂、矿物质混合材料,按比例配合,经过均匀拌制,振捣密实成型及养护硬化而成的人工石材。混凝土的质量好坏主要由原材料来决定,所以原材料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是混凝土质量控制的源头,只有把源头控制好,混凝土质量才能有保证。对发现的不合格原材料必须严格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规范原材料堆放,保存和使用,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 1.1 水泥 水泥有多种品种、标号,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和实际使用部位的环境条件,选择适当的水泥品种和标号。高强混凝土应优先选择高标号水泥进行试配。所有的混凝土工程用的水泥都需要厂家合格证,经过自检试验室或者委托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水泥是混凝土结构中最关键的原材料之一,必须从严把关,抽检频率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不能处于失控状态。 1.2 砂 细骨料砂,要重点检查其质地、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和有害物质含量。其重点是含泥量和有害物质含量。这两项对于混凝土强度的影响较大。用于拌制混凝土的细度模数应在3.7-1.6之间。结构用砂含泥量一般不应超过3%,有害物用质(云母、有机物、硫酸盐等)含量不应超过2%。同时,级配良好也是选用砂的重要指标。 1.3 石子

粗骨料石子,应重点检查其质地、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量泥量及最大粒径。一般采用1㎝-3㎝的碎石,卵石一般能用于结构受力部位,严禁混有煅烧过的石灰石块或白云石块。选择级配良好的粗骨料对于提高混凝土强度及质量有着很大的实际意义。 1.4 水 凡是不能饮用的水,应在水质化验和抗腐蚀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拌制混凝土。污水、工业废水、PH值小于4的酸性水和硫酸盐含量超过水重1%的水,不能用于拌制混凝土。对预应力混凝土的施工用水,更要着重控制。 1.5 外加剂 添加外加剂是现代混凝土产品有针对性得提高工程性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选用某种外加剂之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应检查外加剂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资料和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试验报告。其次,应进行试配并进行试验检验,以复验混凝土外加剂与工程所有水泥是否相适应,以及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的混凝土性能和有关设计要求指示(如坑渗标号等)。另外,应注意混凝土外加剂使用说明的有效日期、防止过期失效的外加剂用于工程。同时,要严格控制剂量,不得随意添加,在搅拌混凝土时,掺加外加剂的混凝土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选用外加剂要熟悉其品种、性能,经检验符合本工程要求方可使用。严禁使用对工程质量和耐久性有不利影响的外加剂。 2 配合比的质量控制

国家赔偿申请方案检察院

国家赔偿申请方案检察院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女,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 **************************,公民身份证号:**************。 赔偿请求 1.请求你院依法赔偿因错误羁押而侵犯申请人人身自由的赔偿金75368.1元(共计羁押435天,赔偿标准按2015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241元、每日173.26元计算)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125368.1元。 2.依法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在你院的影响范围内,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事实与理由 2014年8月6日,申请人因超范围、超区域经营香烟被公安机关抓获,8月7日,因涉嫌构成犯罪被刑事拘留。后你院以申请人犯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并与同年9月12日作出批准逮捕申请人的决定。后申请人一直被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申请人被依法提起公诉后,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号刑事判决,以你院指控申请人犯非法经营罪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为由,判决申请人无罪。申请人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宣判后,你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你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106年10月13日作出********号终审裁定,一审无罪判决终于生效。至此,关于申请人涉嫌犯罪一案终于迎来了期盼的结果,申请人被宣告无罪,并在被无罪羁押435天后重获人身自由。 漫长的羁押使申请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精神极度痛苦,身心疲劳,心力交瘁,对人生甚至失去了信心与热情。在申请人在获得来之不易的自由后,身心并没有因此轻松下来,周围不知情的猜忌与怀疑声使得申请人心理负担更加沉重,身体日渐消瘦,个人的性情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交甚至困难,你院的错误羁押,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现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特此向你院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错误的羁押对申请人造成的伤害。同时,你院应主动赔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一)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一) 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社会契约思想及现代法治国家义务观的集中体现,从犯罪学和被害人学的角度,更反映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利益衡平保护的原则。该制度通过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回复由于发生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及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由此安定社会秩序。以此为基础,结合黑格尔的等价理论,针对不同的犯罪形态。以犯罪人的赔偿为前提,综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使犯罪被害人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和公正。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法秩序;等价论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因犯罪行为而受害,但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受害家属,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的损害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有利于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平等保护。近几年来,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日渐成为我国学界的新热点和立法机关的关注点。但是我国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研究仍处在实证研究困难重重、理论研究又多浅尝辄止的窘境。在实证研究缺乏、理论基础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制度建构的先行无疑会面临许多问题和风险。因此,清晰界定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性质及法理基础,对促进我们构建合理的制度框架将是首要任务。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之法理论证 (一)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理论基础聚讼 关于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内外学者主要有国家责任说、

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提法。 1,国家责任说 国家责任说基于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补偿被害人是国家应当负有的法律义务,获得被害补偿是被害人的法律权利。该说认为,人们为了保护自己,将个人防卫的权利转让给了国家,并通过纳税的方式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犯罪的发生是国家没有尽到保护责任的结果,作为惩罚。国家应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作为现代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最早的倡导人之一的马杰里·弗莱(MargeryFry)女士就持该观点。 2,社会福利说 该说主张,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是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福利,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其身体受到损害、财产受到损失致使其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也是诉讼程序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出于社会福利及人道正义考虑,国家“应该”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或救济。这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不是法律义务,补偿仅仅是“应该”的,而不是“必须”的。国家对被害人进行一些有限的援助,是出于怜悯、人道的动机和慈善的目的。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非国家在承担责任或者承担的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它并非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在行善,被害人没有先验的要求国家补偿的权利。 3,社会保险说 该学说认为,犯罪在社会中的发生不可避免,因此,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犯罪行为潜在的被害人。被害人之所以被害实际上是由于他被适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第10卷第1期 2013年1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an.2013Vol.10No.1 一、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和特征就是社会稳定。在刑事法律实践中,犯罪发生之后,犯罪人、公诉人和受害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和矛盾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必须妥善处理三者之间的利益和矛盾,这些利益和矛盾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要妥善调整和正确处理的利益和矛盾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考虑到我国被害人群体的巨大以及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的潜在可能性,这些利益和矛盾还可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受害人向犯罪人的转化都是非常可能发生的。被害人学研究表明,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是可以发生角色转换的。“特别是当被害人因犯罪侵害得不到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时,就更容易对加害人及其亲属和社会产生强烈的敌对心理或绝望情绪,当被害人转换为犯罪者时,其犯罪时的预谋性、目的性和残忍性就会更强。”[1]和谐社会是一个有着良好秩序的社会,有着公平规则的社会,必须解决被害人从犯罪人那里得不到赔偿或赔偿不充分这个问题,改善被害人的生存条件,以求长治久安。 2.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作为刑事诉讼法现代目标之一的人权保障,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趋势。正是在这种趋势的作用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作了重大改革,不仅扩大和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而且也强化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将其规定为当事人,提高了其诉讼地位,这无疑是一巨大进步。“人权既给予犯罪人,也应平等地给予被害人。”[2]但是总的来看,我国司法仍是较注重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被害人的利益实质上被严重忽略。例如,在审判过程中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赋予其申请回避、上诉、申诉等权利;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免费辩护律师,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免费为其提供食宿、学习、就业培训机会等。但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情形比比皆是,虽然是当事人,但没有上诉权,没有最后陈述权,没有被告知法庭开庭审理的权利;其食宿、教育、就业完全靠自己奋斗去争取。此外,在现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果说检察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体现了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是正确的,也是应该的。但此时国家在对待被害人方面,却是失职和缺位的。正义应该是既适用于原告,也适用于被告,他旨在维系原告和被告之间的适当平衡。 [3] 3.完善法制的需要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必定是以完善健全的法制为前提的。同时,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更要平衡政府权力的规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又比较欠缺,如救济途径简单、受传统刑事司法思想的影响和救济范围狭小等。因此,完善对被害人的人权保护是我国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早日制定出完善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能填补我国救济制度长期存在的空白,并且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欲求无门的急迫问题,也为更进一步保护被害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4.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实现刑法现代化的突破口 刑法现代化是刑法不是单纯惩罚犯罪来实现“犯什么罪处什么刑”,而是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适用具体的刑罚,目的是使其以后不再犯罪了,与此同时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在被害人的配合下对其进行感化教育。在我们国家这种人文传统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很容易被接受,相比之下,比接受取消死刑容易得多,很可能是走向刑法现代化的一个突破口。看一部刑法的品格是什么,就是看它是惩罚性刑法还是教育性刑法。翻开刑法典,看看刑罚条款,如果只有死刑、自由刑、财产刑而没有其它刑种的话,那它就是传统的、典型的惩罚性刑法。相反,西方很多法治发达国家的刑法典,对具体的犯罪人采取适合他的刑罚措施,要比固定的惩罚好得多。事实上,刑罚措施的现代化是刑法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刑事政策有一个转型的问题。减少死刑和轻刑化既是趋势,又使司法机关面临极大压力,如果能把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建立起来,对解决这些问题是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的。 (二)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我国长期以来没有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打击”和“保护”的刑事政策不平衡,重打击轻保护;二是理论上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研究不深入、不全面;三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伍年华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东莞523320) 摘 要: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约30个国家,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我国顺应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要求,对该项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进行了有益探讨和尝试。然而,由于立法的缺失使得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根本保障,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现实面前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构建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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