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 名词解释

债权
名词解释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其发生是基于共同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3.连带之债是指连带债权人对享有的同一债权可请求全部给付,连带债务人对所负的的同一债务负有履行全部给付的义务,并且债的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4.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5.债的移转:是指在不变更债的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移位,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6.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是当事人地位的整体移转。
7.债的保全是指确保债权完满而免受债务人侵害的制度。
8.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所怠于行使之权利的权利。
9.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10.保证:是指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约定,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担保方式。
11.一般保证(补充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12.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13.单独保证:一个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方式。
14.共同保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作保证的方式。有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两种方式。
15.单个形式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就单个主合同订立保证合同。
16.最高额形式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17.定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替代物。
18.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
19.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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