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北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北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整合全市住房保障资源,提高政府资金和房源使用效率,促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2014?34号)要求,依照《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分配暂行办法》和《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10?54号)和《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北政发…2014?4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辖区人民政府、

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及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产业园区、开发区、教育、卫生等单位(或部门)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或部门)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租赁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配租及退出等具体管理工作。

住建、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资金整合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模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模式。市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土地出让总收入按照不低于5%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的商业配套设施出租出售收益等,整合用于并轨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在建廉租住房)建设。

第五条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资金,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章房源筹集和保障方式

第六条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实施统筹管理。

第八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

实物配租是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 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是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四章准入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三审二公示”制度。

第十条将《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10?54号)和《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北政发…2014?40号)规定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准入标准统一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

户申请家庭只能申请租赁1套公共租赁住房。

每户申请家庭应推荐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独立申请。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供应对象及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辖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民政、市财政、市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的限制。

每年从当年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安排10%房源定向供应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安排的房源比例若需调整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市人民政

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

第十四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三)申请人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

(四)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上面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

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第十五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

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3年以上,并具有本市居住证;

(二)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3年以上;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关系须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事业单位职工(员工)租住本单位(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产业园区、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外。

第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到居住地)街道

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登记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出申请;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申请条件后,受理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初审和复审获取的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核和公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前二次审查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申请人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站点和

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对审查不符合条件和公示情况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情况书面通知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审查或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情况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申请人即可取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由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造册后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档案材料由相应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经审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轮候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仍未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申请人本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无效;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产业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租赁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调剂给本市其他符

合公共租赁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第五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保障对象资格确定后,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审核批准的批次先后次序进行轮候配租,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按照配租方案,向户籍所在地(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暂住地)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意向登记;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抽签选房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配租的房型,原则上实行统一的配租面积标准。一人户配租40平方米房型(一房一厅或单间);二人户及二人以上户配租50平方米至60平方米房型(二房一厅)。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当期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已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房源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实行政府定价、规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综合考虑租赁成本、利润、不同地段和不同房屋类型等因素,按本市同期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的60%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根据租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群体类型、困难程度以及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租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按照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按照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3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

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租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租赁合同管理,原廉租住房租户须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按照公共租赁租住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次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企事业单位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可由企事业单位与职工自行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和政府组建投资公司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或者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及时缴交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及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或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面向本园区或者本单位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建设单位自行物业管理。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退出管理按照《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北政发…2014?4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到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动情况。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退还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各辖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房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障对象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具体监管方案,通过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化情况。发现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其保障标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可给予3个月时间腾退住房,腾退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缴。腾退过渡期满承租人确无法腾退住房需延长过渡期的,承租人须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适当延期,延长过渡期间租金按照当年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收缴。

承租人应当退房而拒不退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

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要求将其承租人行为记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分配暂行办法》和《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10?54号)、《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北政发…2014?40号)与本实施细则有不同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引进高层次人才租赁周转公共租赁住房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中提供房源,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分配。引进高层次人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档案材料由负责组织分配的机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合浦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模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出租人:XXX 承租人:XXX ______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手机: 工作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XXX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___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___号)、《______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吉政发[2011]___号)和《______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___号)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坐落于区路(街、巷)号小区栋单元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为准),建筑结构,户型。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标准 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元角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公租房租赁协议

公租房租赁协议 ____房管所(以下简称出租方)管理的上列房屋租给____商店(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1.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房屋法律、政策、法令的义务。 2.房屋租金数额,由出租方根据本市现行租金标准核定。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承租方应于当月xx日前交清。 3.甲方根据本市公房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承租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4.出租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承租方应按期迁出。 5.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因照管不周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6.承租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确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7.承租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出租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租约交清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8.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出租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延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9.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0.本租约自立约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立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2〕1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本市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档补贴。现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配租活动,完成轮候家庭意向登记,确定入围家庭后,入围家庭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由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租金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审核工作与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前复核工作一并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廉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廉租家庭专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租金补贴方案、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等工作,并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确定租金补贴方案。 (二)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非廉租家庭专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与登记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致。 2、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租金补贴方案,并将申请租金补贴家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通用版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通用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6539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通用版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年月日 合同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住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本市______区________路(街、巷)________号_______幢_______单元________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结构 ________,户型_________。(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_第__页,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房屋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本人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为_____年___月,租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需继续租住,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乡镇公租房租赁合同协议书

乡镇公租房租赁合同协 议书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编号:_____________ 乡镇公租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乙方租用下坪乡公租房单元室,租用期限为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甲乙双方就租赁公租房事谊,依据乡镇政府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党委政府讨论批准后签订此合同。 二、乙方原交有住房押金的,暂不交纳公租房住房租金,乡政府将住房押金退还后,按下坪乡公租房暂行管理办法收取租金。

三、乙方不得私自将入住的公租房以任何理由转租给任何人(包括亲属)。 四、乙方入住期间所使用的住房租金、水电费、网络使用费、闭路电视费等各种费用,由乙方本人自行负责按时足额交纳至收费单位。 五、乙方因调动或其他原因搬出宿舍,搬出前必须交清当月及之前所使用的住房租金、水电费、网络使用费、闭路电视费等各种费用,若不按时交清,乡党委政府将从其本人工资中直接扣除冲抵其所消费的费用。 六、乙方必须爱护宿舍内部所有的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改变墙体结构和对入住房间进行装修。 七、乙方需遵纪守法,并服从乡政府机关安排和调整。 八、乙方爱护公租房宿舍卫生,保持室内、过道、楼梯间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意乱丢果皮、纸屑及在墙上乱涂乱画。 九、乙方需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严禁乙方在室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甲方: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个人意见稿)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 物业管理 =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2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

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臵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主要岗位职责: 3 一、综合协调人员岗位要求、岗位职责: 1、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 3、对运营管理中心人员情况、联络方式、人事档案做到分类有序~部门之间善于寻找平衡点, 4、掌握各室、各部门的动态~要做到及时掌握、准确汇报, 5、认真接听承租户电话~对反映的问题及时整理、及时解决、及时汇报,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及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29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标准版本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标准 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甲方(出租人):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 承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与承租人关系: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与承租人关系: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丙方(保证人):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概况

甲方将坐落于区路(道)小区号楼门号居室(一/二)或(一/二)个居住空间(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房屋用途及使用 房屋用途为居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续租 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要求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且三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记录》(附件1)中明示,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按月支付。租金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精品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 精品

廉租房租赁合同范本一(标准版)

廉租房租赁合同范本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出租人) 乙方:_________(承租人)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乙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革础上。就廉租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座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户的住房(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月租按_________元/平方米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_________. 五、交租时间:乙方应按月及时交租,无故拖欠租金时,甲方加收月租额_________%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甲方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七、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该房。如拒不腾退,自应腾退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对其收取成本租金;6个月后收取成本租金。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

惠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同名2355)

惠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同名2355)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惠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 的通知 惠府办〔201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惠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

题,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补助对象为:市区内承租政府建设或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的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按照所在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所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确定(各区对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 第五条公租房租金补助原则 (一)分档补助原则。公租房租金补助根据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

入家庭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进行分档核定,租金补助标准与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由低到高分档设置。 (二)租补分离原则。公租房收取租金与发放公租房租金补助分离,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按月收取与发放。 (三)适度调整原则。公租房租金补助标准根据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定期作适度调整。 第六条公租房租金补助标准。 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按照单套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公租房租金补助按照单套建筑面积按月补助。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承租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的,按照单套实际承租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算)按月补助。 公租房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8%支付;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

山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支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运营,或政府投资建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配建的非住宅(含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租金收支管理。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是指承租人为取得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权及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非住宅的租金,以及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第四条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金收缴管理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具体收缴。 第七条对承租市或县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且享受政府租赁补贴的缴款人应缴租金,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入市级或县级国库。 第八条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在收缴租金时,应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非税收入项目执收编码,领购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由缴款人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市级或县级国库。 第九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财政票据的清查和盘点,确保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确保财政票据的使用数量、存根、收取金额与缴入财政的租金收入数额对应一致。 第十条财政票据是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在收缴租金时向缴款人(或单位)出具的唯一合法票据。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要设立台账,单独管理。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应按要求设置辅助账簿,按时与财政部门和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对租金收缴情况。 第三章租金使用管理

公租房租赁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手机: 工作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和《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坐落于区路(街、巷)号小区栋单元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为准),建筑结构,户型。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廉租房出租协议(标准版)

廉租房出租协议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廉租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房屋的座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房屋座落房屋面积建筑面积(M2)使用面积(M2) 租金类型计租面积(M2)租金标准(元/M2)月租金(元/月) 配租标准超过配租标准

月租金合计支付方式银行代扣,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标准为每户每月0.60元,甲乙双方各承担50%。 银行帐号租赁期限其他事项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双方自政府文件规定的调租之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章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南宁市廉租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八条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 第四章房屋维修约定 第九条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建设管理,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公租房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其它主体所有的公租房,租金收取、维修及管理费用,由投资人负责。 第八条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享受公租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 第九条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通用版.doc

合同编号: 市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

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住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本市区路(街、巷)号幢单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建筑结构,户型。(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第页,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房屋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本人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为年月,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需继续租住,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标准 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租,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元角分)。 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根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乙方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第五条租金缴纳时间 租金按月缴纳,乙方应在每月 20 日前(含本日)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期内,不足月的承租时间按实际天数计收租金。 第六条租金缴纳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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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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