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 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 其它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

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8监测

8.1 布点

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

GB/T16157-1996执行。

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8.2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 监测工况要求

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

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8.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7-1996执行。

9 标准实施

9.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9.2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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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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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备注: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限值(mg/m3)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10 备注: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发酵尾气、污 水处理站废气 燃烧类废气、处 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 b其他药品生产 颗粒物20c200.520二氧化硫-100--氮氧化物-200-- VOCs NMOC80808080 TOC d150150150150臭气浓度e2000200020002000 二恶英类f-0.1 ng-TEQ / m3 -- a. 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 b. 特殊原料药生产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 c. 该限值仅针对发酵尾气。 d.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e. 臭气浓度无量纲。 f.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重点区域企业、设施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发酵尾气、污 水处理站废气 燃烧类废气、处 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 b其他药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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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10备注: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 发酵尾气、污 水处理站废气燃烧类废气、处 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 b其他药品生产 颗粒物20c200.520 二氧化硫-100-- 氮氧化物-200--VOCs NMOC80808080 TOC d150150150150臭气浓度e2000200020002000 二恶英类f-0.1 ng-TEQ /m3-- a. 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 b. 特殊原料药生产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 c. 该限值仅针对发酵尾气。 d.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e. 臭气浓度无量纲。 f.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重点区域企业、设施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 发酵尾气、污 水处理站废气燃烧类废气、处 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 b其他药品生产 颗粒物10c100.510二氧化硫-50--氮氧化物-150-- VOCs NMOC50505050 TOC d10010010010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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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物排放标准》 ●GB5468-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3101-86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物采样方法》 ●GB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2020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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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废气排放管理办法

废气排放管理办法 2012-03-10发布2012-03-20实施

1目的与范围 使PM人员,设备运行工程师,系统工程师熟悉废气排放流程,了解废气异常排放处理办法,预防及减轻废气系统管理不当及人为疏忽造成的对当地大气环境的影响,确保处理后之制程废气达到国家市政废气排放标准安全排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职责 相关部门因按照此办法规定的管理标准严格执行; 动力设备部相关工程师应严格管控生产废气达到国家标准排放; 4术语和定义 无 5管理内容与治理措施方法 废气污染源分析 废气处理系统所处理排放的废气主要来源于:生产工艺过程包括扩散前清洗(制绒)、去硅片氧化物(磷硅玻璃)、刻蚀等使用氢氟酸、盐酸、硝酸、四氟化碳等化学试剂挥发产生的酸性、含氟废气;清洗、扩散、PEVCD等工序产生有机溶剂废气和少量工艺尾气。 废气处理系统 根据废气性质,将废气处理系统分为一般性废气(废热)排风系统、酸性废气处理系统、工艺尾气处理系统和有机废气处理系统,新增加异丙醇回收装置,各系统考虑了将来达规模的生产要求,放大了处理系统的能力,风机采用变频式风机,可根据需要变化排风量。 5.2.1 一般废气(废热)排风系统 该系统排放一般的废气和高温排风,不需经处理而直接排放。 5.2.2 酸性废气处理系统 酸性废气主要来源于工艺流程中使用各种酸液对硅片的腐蚀、清洗过程、扩散及等离子刻蚀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氟化物、硝酸、HCl、Cl2等;拟设置1套酸性废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酸性废气处理系统主要由废气洗涤塔、通风机、排气管和加药系统等组成。废气先由排气管道输入废气洗涤塔,吸收液为氢氧化钠溶液,碱液经回圈喷洒而下,利用氢氧化钠溶液作吸收液净化酸雾废气,吸收效率为93%~98%。 5.2.2.1酸性废气塔结构原理: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精选范文及其他应用文档,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 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希望能帮助到你们!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 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 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各类废气分类及排放标准.docx

定型机颗粒物≤ 30 mg/m3油烟≤ 40 mg/m3 复合丙酮≤ 261 mg/m3 涂层甲苯≤ 40 mg/m3丁酮≤ 153 mg/m3 植绒甲醛≤ 25 mg/m3颗粒物(绒毛尘)≤ 120 mg/m3烫金丁酮≤ 153 mg/m3 涂料二甲苯≤ 70 mg/m3醋酸丁酯≤mg/m3 家具甲苯≤ 40 mg/m3粉尘(颗粒物)≤ 120 mg/m3二甲苯≤ 70 mg/m3乙酸乙酯≤ mg/m3 印花乙醇≤ m3油烟≤ 40mg/m3(布印) 甲醇≤2mg/m3非甲烷总烃—32mg/m3) 适合用活性炭工艺: 复合涂层植绒涂料砂洗

废气排放标准汇总 序号项目名称依据的标准名称、代号(含年号)限制范围或说明环境空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废气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 (试用)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册大气和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标准GB/T17097-1997室内空气 室内空气中氮氧化物卫生标准GB/T17096-1997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标准GB/T17097-1997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T17095-1997 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GB/T16127-1995 76一氧化碳 气相色谱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 mg/m3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90 年) 空气质量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3 m 胺比色法 GB8969-88 77氮氧化物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 mg/m3 法 GB/T 15436-1995 78二氧化氮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 mg/m3 法 GB/T 15435-1995 79氨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mg/m3 GB/T 14668-93 80氰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 无组织排放 -333酸 - 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28-1999 2×10?mg/m?有组织排放m 81臭氧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3光光度法 GB/T 15437-1995 ~m 82氟化物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μg/dm3· d 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199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各类废气分类及排放标准

各类废气分类及排放标准

定型机颗粒物≤30 mg/m3油烟≤40 mg/m3 复合丙酮≤261 mg/m3 涂层甲苯≤40 mg/m3丁酮≤153 mg/m3 植绒甲醛≤25 mg/m3颗粒物(绒毛尘)≤120 mg/m3 烫金丁酮≤153 mg/m3 涂料二甲苯≤70 mg/m3醋酸丁酯≤585.9 mg/m3 家具甲苯≤40 mg/m3 粉尘(颗粒物)≤120 mg/m3 二甲苯≤70 mg/m3乙酸乙酯≤589.5 mg/m3 印花乙醇≤0.04mg/m3 油烟≤40mg/m3(布印) 甲醇≤2mg/m3非甲烷总烃(0.12—32mg/m3) 适合用活性炭工艺:

复合涂层植绒涂料砂洗 废气排放标准汇总 序号项目 名称 依据的标准名称、代 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或说明 环境空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废气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试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册大气和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 室内空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序号 名称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或说明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标准 GB/T17097-1997 室内空气中氮氧化物卫生标准 GB/T17096-1997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标准 GB/T17097-1997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17095-1997 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 GB/T16127-1995 76 一氧 化碳 气相色谱法《空气 和废气监测分析方 法》国家环境保护 局(1990年) 0.2 mg/m3 77 氮氧 化物 空气质量氮氧化物 的测定盐酸萘乙二 胺比色法 GB8969-88 0.01mg/m3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对大气环境进行必要的管理,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发了有关的大气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1982年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82),1996年又作了修订(GB 3095-1996),它是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这个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系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而对从污染源排人大气的污染物容

废气排放标准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 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 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 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 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 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 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工业废气检测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工业废气检测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空气和废气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参数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序号名称 空气和废气1苯系物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 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2010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增补版第六篇第二章第一条(一)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2甲醛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第一法酚试 剂分光光度法 GB/T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1995 电化学传感器法《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 规范》HJ/T 167-2004 3氨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的测定方法》GB/T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

法 HJ 533-2009 4二氧化硫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2000 5 可吸入颗 粒物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二章第二条中流量采样重量法 环境空气PM10和的测定重量法 HJ 618-2011 6 总悬浮颗 粒物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2-1995 7氮氧化物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79-200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8二氧化氮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 GB/T 15435-1995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三条定电位电解法 9 硫化氢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十一条和第

企业废气排放标准

企业废气排放标准 标准: 企业应制定政策,程序和工作指引,将潜在的危害雇员健康和污染环境的废气排放量降至最底水平。企业应完全遵守所有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最低要求: 1.企业应按当地方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废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企业应保持一份所有废气排放源的清单。这份清单应包括排放源的位置,污染物的类型和数量,废气污染控制设备和污染去除效率,废气排放源和控制设备的允许数量。 3.企业应保持一份石棉清单。该清单包括设施里的任何石棉的位置和类型。 4.企业应保持一份氟氯化碳(CFC)清单。该清单包括设备的位置和类型,氟氯化碳的类型和含量。 5.企业应保持一份臭氧损耗物质(ODC)清单。该清单包括臭氧损耗物质的位置、类型和含量。企业还应保持一份描述月份/年份的臭氧损耗物质消耗情况的图表。 6.应至少每年审核一次清单,并在清单中增加新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和改建资料。 7.对所有现有的和已更新的设备设施的废气排放实施污染控制前,企业应评估并记录资源减少情况。 8.企业应对有害物料进行评估, 尽量使用对雇员/环境有益的物料. (水性溶剂替代油性溶剂) 9.使用挥发性有机化学品(VOC)的工序应安装污染控制设备。 10. 排风柜和喷漆室应装有污染控制设备。 11. 产生灰尘的工序(比如:抛光,打磨等)应安装收集灰尘颗粒的设备。 12. 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污染控制设备以确保其效率。并保持记录. 13. 企业应培训检查和维护污染控制设备的雇员, 并保存培训记录. 14.应定期更换陈旧的过滤器,分析(并记录)这些过滤器以确定是否将它们作为危险废弃物管制并根据当地法律(或耐克危险废弃物行为领导标准)对这些过滤器进行处理。

化工废气排放标准

化工废气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是指烟囱或排气管洞口排出的废气中污染物质,是大气环境的严重的污染源。化工废气则是化学工业企业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气,那么化工废气排放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来为大家讲解下吧。 化学工业VOCs废气排放标准中的地方部分控制标准方面,北京市、上海、广东省等地区走在前列,正在制定严格的VOCs大气排放控制标准。标准中需要控制的好多特定项目有所扩展,但是与国外相比,仍然控制得不是很细分。 ①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DB11/447-2007),《大气污染综合排放的标准》(DB11/501-2007); ②上海市:《半导体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标准》(DB31/374-2006);

③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标准》(DB44/814-2010),《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标准》(DB44/817-2010)等。 作为北京市地方标准,《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DB11/1202-2015)的严厉指数可不容小觑,污染物排放限值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标准规定,现有污染源即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企业生产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为500g/L,对通过设备(车间)排气筒排放的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制都进行了规定,其中苯为0.5mg/m3、苯系物为 15mg/m3、非甲烷总烃为40mg/m3、颗粒物为10mg/m3,标准中就连厂区边界、非封闭喷漆车间工位、封闭喷漆车间可以打开的门窗口等无组织VOCs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也做出了要求。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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