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交割细则

郑商所交割细则
郑商所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4年6月16日审议通过,自2014年7月8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

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仓库或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根据申请注册的主体不同,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库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以下简称厂库仓单)两种。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

会员或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权登记手续。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客户等第三人。

会员或客户在开通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将标准仓单质押后,经交易所批准,可在该银行的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下,建立不超过质押标准仓单数量的空头头寸。该头寸只能进行实物交割,不得平仓,但因交易所监管需要专项批准的除外。

在交易所开通标准仓单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出现会员或客户到期未归还仓单质押贷款时,可通过转让仓单或建立对应期货空头头寸以交割等方式处置质押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厂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经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方可适用于与期货相关的业务。

第七条标准仓单根据流通性质不同,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两种。

仓库或厂库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标准仓单流通转让的,其载明货物的权利及风险相应转移。

第八条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任一仓库或厂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品种包括小麦、PTA、菜油、菜粕、早籼稻、晚籼稻、甲醇、玻璃、白糖1。

1甲醇、玻璃品种适用通用标准仓单至505合约,白糖品种适用通用标准仓单至511合约。

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九条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仓库或厂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品种为棉花、菜籽、动力煤、粳稻、甲醇、玻璃、白糖2。

非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仓库或厂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三章仓库仓单的交割预报

第十条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填写《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仓库预报。

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商品的相关证明。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要求仓库优先批准有近期月份持仓的交割预报。

第十一条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自接到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仓库缴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对已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

2甲醇、玻璃品种自506合约开始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白糖品种自601合约开始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分别为:

(一)仓单普通小麦(以下简称仓单普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菜油、菜粕、早籼稻、晚籼稻、粳稻和甲醇为40天。

(二)白糖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广东、广西及云南三省(区)等交易所认可的白糖主产区仓库为15天(公历日);其他时间和其他地区仓库为40天。

(三)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为15天。

交易所可视情况,调整《入库通知单》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交易所公告暂停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商品的仓库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货主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发货前,须将运输方式、车(船)号、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仓库。

第四章仓库仓单的商品入库

第十七条交割商品入库时,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的验收及扦(采)样由仓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货主应到场监督,验收结果须经双方认可。仓库、货主应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

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货主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棉花样品的扦取由承检机构实施,仓库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仓库及货主有权对样品扦取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入库商品质量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仓库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客户。

第十九条交易所认可的免检商品和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入库后,仓库应当对货主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货主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入库商品质量检验结束后,检验单位将检验报告以数字认证方式上传至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仓库或由仓库领取。货主或者仓库业务急需的,质检机构可先行告知检验结果。

第一节小麦入库

第二十一条仓单普麦、强麦重量验收应当在库内整车过地磅。强麦不同品种须分开储存,不得混存。

第二十二条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易所组织实施。强麦降落数值、稳定时间、拉伸面积和湿面筋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其他质量指标由交割仓库或质检机构检验。

仓单普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割仓库组织实施,入库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卸车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入库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注册。

需由质检机构检验的强麦质量指标,样品由交割仓库扦取,交易所、客户到场监督。客户未到场监督的,视为对扦样无异议。样品扦

取后由交易所进行封样,并寄(送)质检机构。

质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为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不予复检。

强麦样品的检验时间由交易所公告。

第二节棉花入库

第二十三条自新年度(每年九月一日)起,交易所开始接受新年度一号棉的报验申请。

第二十四条棉花入库时,仓库按《入库通知单》、原验证书和码单接收棉花。

第二十五条棉花重量和质量检验实行公证检验制度。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2007)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入库棉花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棉花包装》(GB6975-2007)规定的Ⅰ型号棉包(227±10公斤),且须附有检验证书及原码单。

第二十七条一号棉入库过程中和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割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

(一)掺杂使假的;

(二)不符合GB1103.1-2012组批规则的;

(三)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或者有异味的以及包装不完整的;

(四)未经检验,棉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五)崩包率大于5%的;

(六)非本棉花年度生产的;

(七)单包回潮率大于10%的;采用塑料套包法包装的,一批棉花中单包回潮率超过9%,或者按批计算的平均回潮率超过8.5%的;

(八)经检验发现颜色级有51、32、13、23、33、14、24,长度有小于27毫米,长度整齐度有U5档,马克隆值有C级C1档,断裂比强度有S5档的棉花;

(九)其他不符合交割规定的。

第三节白糖入库

第二十八条白糖包装应当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规定。

第二十九条白糖入库的,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单证:

(一)国产白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进口白糖:允许该批白糖在中国境内销售(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该批商品报关口岸当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批商品出具的《卫生证书》;生产厂商或者该批商品出口商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并签署《进口白砂糖单证合法、真实、

有效保证书》。

第三十条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方式,或者单独抽包检斤方式。

第三十一条质量检验:一个垛位扦取一个样品,样品一式两份,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货主也可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

证的第三方扦样,仓库配合并监督扦样,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包括仓库配合扦样费)由货主承担。

第三十二条自收到每批白糖样品起5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第四节PTA入库

第三十三条生产日期超过90天的境内生产的PTA和自境外发运之日起超过60天的进口PTA,仓库不得接收入库。

境内生产的PTA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PTA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PTA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船运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商品所有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签署《进口PTA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PTA应当分开预报。

第三十四条重量验收:PTA单包净重为1吨或者1.1吨。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或单独抽包检斤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PTA质量检验按每55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550吨的按550吨计。样品一式三份,双方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两份。自收到每批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免检交割品牌生产厂家直接申请入库的,入库PTA质量可以免检;货主向交易所和仓库提交指定生产厂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PTA质量可以免检。

第五节菜籽入库

第三十六条菜籽重量验收采取在仓库内整车过地磅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入库质量检验由仓库负责。

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

第三十八条入库菜籽采用仓房内堆放方式储存。不同客户入库的菜籽不允许混存。

第三十九条入库检验样品由仓库在卸货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

每次抽取样品就库分为二份,每份1公斤。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仓库签字封样,由仓库妥善保存。

第四十条货物入库时,达不到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经双方协商,仓库可提供整理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仓库应于24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六节菜油入库

第四十二条菜油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三条入库菜油应当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随货同行的产品化验单。

产品化验单中须载明产品名称、产地(包括原产国)、压榨或者

浸出、产品执行标准、等级、是否转基因产品及编号等。

第四十四条采用汽车运输的,菜油重量验收以地磅计量为准;采用火车运输的以火车罐打尺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采用船舶运输的,以过磅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经交易所批准,菜油重量验收可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衡器计量。

第四十五条菜油运达仓库时,质量检验样品由仓库在卸货前扦取。每次扦取的样品分为两份,每份不低于1公斤。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仓库签字封样,由仓库妥善保存。

入库菜油的质量检验和掺伪检验由仓库负责。仓库可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

自每批商品样品扦取结束时起,仓库应当于48小时内提供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四十六条对检验合格的菜油,仓库应当按商品到库先后安排储油罐,并于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入库完毕。

转基因菜油应当与非转基因菜油分罐储存。入库客户未在交割预报单中注明菜油是否转基因产品,导致转基因菜油和非转基因菜油混罐储存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该客户承担。责任主体以入库时仓库保留的样品确定。

菜油储油罐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货主应当保证入库菜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混罐储存的菜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根据入库时仓库保留的样品确定责任主体。

第四十八条入库过程中和标准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一)掺伪的菜油;

(二)菜油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

(三)入库菜油不符合交易所其他交割规定的。

第七节菜粕入库

第四十九条菜粕重量验收采取在仓库内整车过地磅方式进行。

第五十条入库质量检验由仓库负责。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入库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注册。

第五十一条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

每次抽取样品就库分为二份,每份1公斤。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仓库签字封样,由仓库妥善保存。

第五十二条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仓库应于24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八节早籼稻、晚籼稻、粳稻入库

第五十三条货物重量验收采取在仓库内整车过地磅方式进行。

第五十四条入库质量检验由仓库负责。

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

第五十五条卫生检验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五十六条入库检验样品由仓库在卸货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

第五十七条货物入库时,达不到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经双方协商,仓库可提供整理等服务。

第五十八条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仓库应于24小时内做出质量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九节甲醇入库

第五十九条甲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

第六十条入库货物单证及货主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由仓库负责审验。

境内生产的甲醇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甲醇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甲醇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船运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海关放行单原件。商品所有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签署《进

口甲醇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第六十一条重量验收:采用汽车运输的,以地磅计量为准,由仓库负责验重;采用火车、船舶运输的,以仓库储罐打尺计量为准。货主可以委托质检机构或者仓库验重,由质检机构验重时,仓库应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经交易所批准,甲醇重量验收可以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衡器计量。

第六十二条质量验收:入库甲醇的采样、质检由质检机构负责,仓库应予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含仓库配合费用)由货主承担。

已经入库的甲醇,货主能够提供质检机构出具的该货物符合期货交割标准的检验报告,经仓库认可,可以申请注册仓单。

对期货、现货混罐存储的甲醇,仓库必须确保整罐货物符合期货交割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混罐存储或申请注册仓单。

第六十三条自完成采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

第五章标准仓单注册

第一节仓库仓单注册

第六十四条自出具或者接到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仓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货主。对于质量符合交割规定的货物,货主无异议的,自通知货主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申请注册仓库仓单。

每年的8月1日之前不得申报注册二级白糖仓单。

第六十五条交易所可在自仓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

第六十六条自交割月最后交易日(白糖、菜油为第5个交易日)下午3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仓库仓单注册申请。该日下午3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当月标准仓单的征购及后续月份交割。

交易所规定的可予质量免检的商品用于期货交割的,最迟应当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一日申请注册。

第六十七条 3月、7月、11月第12个交易日之后(含该日)注

册的菜粕标准仓单,货物生产日期须分别为3月1日、7月1日、11月1日之后(含该日)。注销后,符合规定的菜粕可以重新注册。

第二节厂库仓单注册

第六十八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

厂库通过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动力煤厂库仓单注册时,厂家应提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等货物信息,交易所以此信息作为仓单注册标准的依据和货款计算的参考。

第六十九条厂库申请仓单注册时,必须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

履约保函、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支付保证方式。

厂库提交的保证金数额按照最近交割月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计算。

第七十条厂库最迟应当在合约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三个交易日

下午3时前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厂库提交的支付保证方式符合规定的,交易所可在自厂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予以注册。

第七十一条单个厂库允许注册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

和调整。

第七十二条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

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保函、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支付保证方式的数额。

第六章标准仓单有效期

第七十三条各品种标准仓单有效期分别如下:

仓单普麦、强麦:每年9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一号棉:N年生产的棉花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2年3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白糖:N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生产的白糖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为该制糖年度结束后当年11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菜籽:N年6月1日起接受菜籽标准仓单注册,仓单有效期至N 年11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菜粕:每年3月、7月、11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菜油:N年6月1日起注册的菜油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PTA:每年9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PTA标准仓单,在该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该月第16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后开始受理新仓单的注册申请。

早籼稻:N年8月1日起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晚籼稻、粳稻:N年10月1日起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甲醇、玻璃:每年5月、11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动力煤:每年5月、11月第7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10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第七十四条标准仓单到期日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所可在

到期日将其注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交易所不保证全部交割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七章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七十五条标准仓单的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的交割和转让。

处于冻结状态和充抵保证金状态的标准仓单不能流通。

客户的标准仓单的流通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流通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七十六条标准仓单交割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交易所受理标准仓单转让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的下午2时30分之前。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不办理普麦及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品种标准仓单转让业务。

第七十八条转让标准仓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客户的标准仓单转让须委托会员办理;

(二)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转让申请;

(三)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审核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四)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执行;

(五)标准仓单转让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第八章标准仓单注销

第七十九条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客户注销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

对于已经注销的PTA标准仓单,货物尚未出库但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十条动力煤标准仓单注销时,提货人应提前与厂库沟通所提货物质量、重量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提货,涉及升贴水的,由双方自行结算;协商不一致的,提货人按厂库仓单注册时提供的货物信息提取货物,涉及升贴水的,由交易所在货物发运完毕后统一结算。

动力煤提货人和厂库协商不一致的,提货人在指定港口提货时的质量认定、重量溢短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车(船)板交割”相关规定处理,结算价格按最近的交割结算价计价。

动力煤提货人和厂库确认提货事项并提交交易所后,交易所交割部门开具《提货通知单》。

动力煤买卖双方协商在交易所公布的指定交割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交货的,相关事项按双方约定办理。

动力煤之外的其他品种标准仓单注销时,交易所结算部门办理仓单升贴水结算,交易所交割部门开具《提货通知单》。

客户办理提货手续前,会员或客户应及时编制《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为提货必备要件。

第八十一条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需要提货的,交易所根据

会员申请及仓库或厂库的具体情况,确定《提货通知单》对应的商品。

第八十二条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应当凭《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仓库或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预交各项费用。

玻璃《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可根据玻璃厂库公告信息选择相应的规格、品级等,不涉及升贴水的,厂库应予以满足;涉及升贴水的,由双方协商,自行结算。

《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在提货期内向交易所提出商品质量复检申请的,自交易所收到申请之日起,《提货通知单》持有人的提货期间停止计算,待复检结果通知《提货通知单》持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仓库不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厂库不再保证按期货规定承担日发货速度等责任,具体提货事宜由货主与厂库自行协商。

第九章仓库交割商品出库

第八十三条期货交割商品出库的重量检验由货主与仓库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规定。

第八十四条货主提供运输工具的,自货主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仓库之日起,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货主委托仓库代办运输的,自客户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汽车、船舶10日,火车20日)发出商品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

由于货主变更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一节小麦出库

第八十五条仓单普麦、强麦出库时,数量发生损耗(水分除外)造成短少的,仓库按实际出库数量补足。不能补足的,交割仓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前(含当日)普麦、强麦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买方货主。

第八十六条强麦出库时,客户与交割仓库发生质量争议的,由入库时或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按入库时规定的检验法检验。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高于(包括等于)初检结果确定的等级,或复检结果在初检结果允许误差范围内(以初检结果为基准,湿面筋允许绝对误差为-1.5%,稳定时间允许相对误差为-15%,拉伸面积允许相对误差为-10%,降落数值允许相对误差-10%),以入库检验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化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在入库检验结果允许误差范围外,且低于初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交割仓库负担。

第二节棉花出库

第八十七条仓库应将与所提棉花相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随货同行联一份交货主。货主可在商品发运前逐批核对棉花的产地、包装、批次和件数等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经货主、仓库双方认可。

第八十八条因自然变异导致标准仓单颜色级与注册时相比出现下降的,仍可正常办理出库手续,客户不得拒绝接货。

在《公证检验证书》有效期内,因自然变异造成颜色级下降未超过一个类型的,或在《公证检验证书》有效期外,因自然变异造成颜色级下降未超过两个类型的,由货主承担。交割仓库承担变异超过前述规定部分的颜色级差价,差价的计算根据交易所公告的颜色级之间升贴水标准执行。

《公证检验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仓单注销时需要重新检验的,由提出重新检验方支付公检及相关费用。

第八十九条出库过程中,发现棉花崩包的,仓库应当免费回包。

第三节白糖出库

第九十条因自然变异导致白糖色值变化在规定范围内的,仍可正常出库,货主不能拒绝接货。

一级白糖的色值小于等于190IU的,由货主承担;大于190IU小于等于240IU的,色值每增加10IU(不足10IU按10IU计),仓库给提货方每吨10元的补偿。白糖色值大于240IU时,仓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白糖出库时,出现包装霉变、严重污染,潮包、流包、真结块、异味的,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PTA出库

第九十二条仓库正常保管情况下,PTA水分指标变化不影响使用的,货主不得拒绝接收。

上海期货交易所实物交割

实物交割结算 更新日期:2012-5-8 会员在最后交易日后未平仓了结的合约,必须进行实物交割。进入交割后,原有的到期未平仓合约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割保证金。不能交付或者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一、交割期 第一交割日:卖方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结算部提交电子仓单,买方提交所需交割商品的意向书。 第二交割日:交易所交割配对。 第三交割日:实物交割结算,完成合约交割货款收付。 第四、五交割日: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收。 二、交割货款收付 交割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则, 其交割货款的收付有两种方式:内转和银行划转。 1.内转:买方会员采用内转方式时,必须提前将货款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内,待交割时,由本单位的交割结算员到结算部填写《买入会员交割货款内转申请》,由结算部办理货款内转,若因交割货款内转而造成结算准备金不足的,其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卖方会员需要内转交割货款时,也由本单位的交割结算员到结算部填写《卖出会员交割货款内转申请》,由结算部在第三交割日统一将交割货款划入卖出会员的结算准备金帐户。 2.银行划转:买方会员采用银行划转时,其交割货款可用贷记凭证、本票或支票划入交易所帐户;而卖方会员(未申请采用内转方式的会员)的应收交割货款由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结算完成后统一划至各会员的结算银行会员专用资金帐户。 买方会员采用内转方式支付交割货款的可在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14:00时前到结算部

办理内转申请事宜。 买方会员采用银行划转方式支付交割货款的,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结算部办理完相关事宜。 根据交割配对完成通知和会员交割结算单,结算部将进行交割货款核对和按会员要求进行交割货款转帐处理。并核实货款到帐后在会员买入交割结算单上盖章确认(结算部留存一联、会员二联),买方会员在结算部领取交割结算单后办理交割电子仓单释放事宜。卖方交割会员可在结算部领取卖出交割结算单。 三、交割手续费收取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具体标准为: 铜2元/吨;铝2元/吨;锌 2元/吨;橡胶4元/吨;燃料油1元/吨;黄金0.06元/克;螺纹钢1元/吨;线材1元/吨;铅 2元/吨;白银 1元/千克。 交割手续费的收取,由结算部在第一交割日统一在交割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内扣。 四、实物交割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交收管理 凡进入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会员单位都必须在注册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会员单位应填报《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税务登记资料》提交交易所备案,若税务登记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填报备案,以及时、正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期货交易所实物交割增值税发票流转流程:

贵金属交割流程

现货交割、金条银锭销售和回购流程 一、现货交割流程 “现货交割”是指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中的买方补足相应的资金提取交易标的和卖方用现金的方式购回已卖出的交易标的或买方将交易标的回售给卖方的行为。 提货流程 “提货”指客户支付全额资金,将持有的交易标的买入单兑现为交易标的金条或银锭的行为。 提货流程图 提货操作细则: 提货单位:

金条为1000克的整数倍,银锭为15千克的整数倍 质量规定: 金条银锭均由国内知名企业深圳金雅福生产铸造,金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4134-2003;单条重量为200克、500克,纯度不低于99.99%,重量为上公差。银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4135-2002;单锭重量为15公斤是否增加1公斤和5公斤,纯度不低于99.99%;重量为上公差。 提货价格: 提货价=平仓价+提货费(加工费、储运费等) 提货费用: 金条提货费按现价7%的标准收取,银锭提货费按现价的10%收取。 提货方式: 客户自提、飞机快运、第三方物流或天津恒汇送货 运保费: 按货物总价的千分之二收取 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汇款或现款 提货期限: 现货存货不足的,最长延期交货日期按照下表执行:

提货程序: 持有交易标的买入单的客户在交易日内的上午10:00至下午4:00在营业网点或指定的交割仓库进行平仓操作了结买入单,并当场打印出该笔平仓单据。凭此单据申请办理提货,填制出库单签字加盖业务章,按照提货价格和提货数量,支付全额货款提取现货。 交货流程 "交货"指客户向卖方交付质量合格的交易标的金条或银锭,并对所持有的交易标的卖出单进行平仓操作的行为。 交货流程图 交货操作细则: 交货单位: 金条为1000克的整数倍,银锭为15千克的整数倍 质量规定: 金条或银锭质量合格、外观无损,并具有原始交割单据或销售单据

中金所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2015年3月6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6.5至10.25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交割流程 第八条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 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会员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所有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 第十条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卖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是我国第一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由远期现货交易起步,于1993年5月28日推出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1998年8月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三家期货交易所之一,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领导。郑商所是为期货合约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上市品种 目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郑商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有小麦、棉花、白糖、精对苯二甲酸(PTA)、菜籽油、早籼稻等。 期货市场及功能 期货市场是进行标准化合约买卖的市场。期货市场一般由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交易者四部分组成。 基本功能:发现价格、规避风险、风险投资、资源配置 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03年3月28日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期货合约在郑商所上市交易。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倒数第七个交易日 交割日期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 交割品级 标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 标准(Q/ZSJ001-2003)二等优质强筋小麦替代品及升贴水见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 2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WS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附件4: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修订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 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3月27日开始实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09年3月27日开始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 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三)第三交割日

结算与交割流程

结算与交割流程  什么是结算与交割呢?流程是怎么样的? 1、什么是结算? 证券结算是指证券交易完成后,对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价款进行核定计算,并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的转移和相对应的资金由买方向卖方的转移的全过程。 在证券实行无纸化交易方式以后,结算在事实上只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将各券商买卖证券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销,计算应收、应付证券和应收、应付股款的差额,就可以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采用的证券结算体系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1998年4月1日实行全面指定交易以后,投资者只能委托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卖出或买进自己的全部证券。也就是说,上海证券交易所是对单个证券帐户的指定,每个帐户只能在指定的证券营业部进行买卖和办理投资者的结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结算制度的特点是:实行托管证券商制度,投资者所持的证券必须托管到某一证券商名下,且只能委托该证券商卖出。也就是说,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对单笔证券买卖的指定,在哪里买就在哪里卖,并在哪里办理投资者的结算手续。 2、什么是交割? 交割是结算过程中,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资金结算。沪深两市除B 股外的上市交易证券(A股、基金、债券),都实行T+1交割制度。T+1制度是指当日买入的股票不能在当日卖出,资金收付与证券交割只能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进行,不能在当日从帐户中提取现金。 投资者应注意的是,T+1制度当日买入的证券当日不能卖出,而当日卖出的股票是可以买入的。 投资者进行证券委托买卖以后,应及时办理交割手续,如发现有疑问,可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3天),向证券营业部提出质疑。对于因此而产

生的损失,如果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完全可以要求证券营业部进行赔偿。 3. 什么是证券结算交收期? 证券由于其品种不同,结算交收期是不一样的。A股、基金、国债现货、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的交收期是T+1日,B股为T+3,国债现货交易当日买入后可当日卖出。“T”指交易日,T+1交收系统指所完成交易的证券在交易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实际完成股份和资金的兑付。? 自1995年1月1日起,为了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定,防止过度投机,我国股市实行"T+1"交易制度,即当日买进的股票,必须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同时,对资金仍然实行"T+0",即当日回笼的资金马上可以使用。 4.交割清算步骤 ,投资者入门的好帮手请问委托成交后,交割清算步骤是怎样的?是否由交易所直接向股民交割? 我国目前禁止信用交易,投资者在买进证券时必须在资金账户上存有足够多的保证金;在卖出证券时,证券账户上必须有相应的证券。国内证券市场自1992年开始实行"无纸化制度",实物股票不再流通,投资者所持证券体现为其证券账户中的电子数据记录。因此交割只是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证券数据和资金账户中资金数据的账面记载加减。 这里列出证券营业部自办出纳的资金结算流程,供参考: (1)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柜开设"证券结算资金账户",并填写存款凭条存入现金;若属机构投资者,可用支票、汇票或本票存入。(2)资金柜受理后,将开户资料及存款一并输入资金管理系统的电脑终端或工作站中,然后将资金账户存折交客户收存。 (3)资金柜在营业终了时,将现金实物和账户核对无误后,一并送交财务部(清算部)。 (4)财务部(或清算部)将现金一并送解就近的开户银行或直接送解结算银行;也可由资金柜直接送银行后,将解款回单送交财务部收讫。 (5)投资者凭资金账户存折、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和委托单去委托柜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交割是结算过程中,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资金结算,股票清算后,即办理交割手续。下文是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欢迎阅读!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 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八条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白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一,铅、镍、锡、白银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但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异议相关要求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

上海、大连、郑州期货交易所的交割流程

上海、大连、郑州期货交易所的交割流程 上海期货交易所5日交割法 1.第一交割日:申报――买方申报意向;卖方交标准仓单。 2.第二交割日:配对――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买方交款。 3.第三交割日:买方取仓单,卖方收款(此时收到100%的货款)。 4.第四、第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纪公司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释放卖方保证金)。 上海交割需注意的事项: 1. 考虑因为货款划转的时间,买方客户需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款日前一日收盘前把交割款全额打入期货公司。 2. 买方需配合期货公司及时提供正确的开票资料。 3. 为了保证仓单的顺利流转,卖方客户需保证在最后交易日将标准仓单递送至经纪公司上海办事处。 大连商品交易所集中交割: 1. 最后交易日结算后,交易所按照"最小配对数原则"对未平仓合约进行配对。 2. 最后交割日15时前,买方补足全额货款,卖方交齐对应的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易所进行仓单分配,将未发生违约的买卖双方的货款和标准仓单进行转移。 3. 最后交割日15时后,未违约买方持结算部开具的货款收据到交割部领取《仓单持有凭证》;未违约且已交增值税发票的卖方收到全额货款。

大连集中交割需注意的事项: 1. 大连所有交易品种都能进行集中交割。 2. 自然人不能持仓进入交割月,自然人不允许交割。 3. 考虑因为货款划转的时间,买方客户需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款日前一日收盘前把交割款全额打入期货公司。 4. 买方需配合期货公司及时提供正确的开票资料。 5. 为了保证仓单的顺利流转,卖方客户需保证在最后交易日将标准仓单递送至经纪公司大连办事处。 滚动交割: 1. 配对日交易时间,买卖方进行申报。 2. 配对日收市时,对有效买卖申报意向进行确认并平仓,结算时以当日结算价作为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并计算平仓盈余。 3. 配对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交收日),买方补足全额货款,给买方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货款付给卖方。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大连滚动交割需注意的事项: 大连所有品种(除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棕榈油)都能进行滚动交割。

1、二手车交易流程图及步骤详细介绍

二手车交易流程图及步骤详细介绍二手车交易流程图: 二手车 查证检测 鉴定评估办证审核 交易 商定价格 买家支付定金签订合同 发动机钢印号 车架上钢印号 携带:身份证,车辆的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 车辆等级证书 车主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行驶证原件 车辆购置税(费)凭证 废气排放检测证 根据评估价格,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格

一、挑选车辆 1、看车底盘:趴下身看地下都没有机油点,底盘有没有油污。 2、拉出机油尺看机油颜色:看的时候要着车三分钟后熄火,拉出油尺用纸巾擦拭,油黑的淘汰。 3、远听发动机声音:这个只能凭感觉了。操作方法是,打着两辆车,你站在中间位置,离开两车距离相等,你感觉到声音大的淘汰(是明显大于别的车),可以转个身再听,以免你两耳听力不同出错觉。 4、细听发动机声音:挑车这么精贵的东西还是小心点好,你越认真经销商越不敢马虎你,我就见过弄个听诊器去挑车的主!他听诊器头上包块毛巾,按在发动机各个面听了十几分钟!这里要详细说明一下,这样你才能听见发动机内部的声音是否有杂音,比如环子声、敲缸声、气门的嘀嘀声等等。好发动机只有一种‘呼噜呼噜’声,不会有其他的杂音。不过这种方法要靠平时有意识进行的经验积累,一句两句说不清楚,总之就是多听些车好了。有人能帮忙时,要他踩油门升发动机转速你再听声音。然后要他用块什么破布堵住排气口,假如发动机声音明显变沉并几秒钟就熄火,就是好车!否则就是什么地方漏气。 5、检查做工,要看各个线头联接情况,是否有晃动等等,这个各位都会自己看,不多说了。 6、看全车外观。看车门的缝隙是不是均等。另外,看外观时还要注意玻璃是不是原配的,玻璃下脚有标记,以免你精心挑选的结果是辆有过事故的车。挑二手车第一步要检查的是发动机舱左右前端、大灯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第八十二条交割热轧卷板质量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热轧卷板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GB/T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101-2010《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等相关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360天内,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以其中最早的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第八十三条交割商品的规格 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和宽度、厚度的商品组成。 第八十四条交割热轧卷板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热轧卷板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T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101-2010《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等相关规定。 用于交割的热轧卷板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八十五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八十六条计量和溢短 交割热轧卷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热轧卷板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磅差不超过±0.3%。 第八十七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八十八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三章天然橡胶的交割 第八十九条交割单位:实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数倍交割。 第九十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 第九十一条国产天然橡胶的注册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九十二条包装: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的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含量33.3kg,每吨30包,无溢短。胶包尺寸为670×330×200mm,胶包外应标志注明:标准橡胶级别代号、净重、生产厂名或厂代号、生产日期和

郑商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7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改,2018年1月5日郑商函[2018]8号文件发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1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时间分期间依次管理,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1各品种中,普通小麦简称“普麦”,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一号棉花简称“一号棉”,精对苯二甲酸统称“PTA”,菜籽油简称“菜油”,油菜籽简称“菜籽”,菜籽粕简称“菜粕”,鲜苹果简称“苹果”。

第六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 第九条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条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铜期货的交割细则

铜期货的交割细则 铜期货的交割细则 (1.)交割流程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投资者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实物交割必须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合约月份的16日至20日。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的或交割期内遇法定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割期,保证有五个交割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入库与出库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投资者应委托经纪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上交所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08年1月28日修订) 更新日期:2006-07-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 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投资者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五条实物交割必须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合约月份的16日至20日。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的或交割期内遇法定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割期,保证有五个交割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投资者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经纪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经纪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投资者; 第八条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必须在指定交割仓库内),须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须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七)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九条买方如需将交割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割,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入库与出库

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规则要点整理

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要点 1.交易时间 (1)一个完整的交易日 交易日: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按照常理法定节假日的前一天没有夜盘交易时间。(2)期货交易所品种交易时间 2.交易指令 限价指令:指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执行指令时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市价指令:指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执行指令时以涨(跌)停板价格参与交易的买(卖)指令。 交易指令的单笔最大下单手数 3.撮合机制 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p。

4.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在各交易时间段收取交易保证金比例的规定

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规定 5.涨跌停板 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注:上期所平今仓不适用本原则。 新合约上市当日至成交首日,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2倍。

强制减仓: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

平仓报单, 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的所有持仓,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 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 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 6.持仓限制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上期所各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仓单是指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通过上海 期货交易所电子仓单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仓单系统)生成的无纸化标准仓单。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电子仓单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遵守本规程。 第五条会员使用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仓单业务应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二章标准仓单帐户管理 第六条任何机构应在电子仓单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机构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第七条标准仓单帐户分为自营会员标准仓单帐户、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和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第八条自营会员在交易所开立自营会员标准仓单帐户。 第九条交易法人是指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的法人投资者。交易法人应通过为其开立交易帐户的经纪会员办理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的开立 手续。 第十条非交易法人是指不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但与仓单业务有关的法人投资者,包括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

金融机构、交易所、经纪会员等。非交易法人应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可通过经纪会员或指定交割仓库为其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通过指定交割仓库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即质权人帐户。 其他持有标准仓单的机构,应在交易所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第十一条仓单业务参与者在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时,应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帐户开户登记表》(见附件一),出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二条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负责审核开户者提交的材料,并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录入开户者的资料,然后,将开户登记表和相关证照的复印件送交易所备案。由交易所开立标准仓单帐户的仓单业务参与者应直接向交易所提交开户登记表和相关证照,办理相关手续。交易所收到开户者的资料后,启用已开立的标准仓单帐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仓单帐户由交易所核准后予以注销: (一)开户者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二)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将开户者资料报交易所备案的; (三)标准仓单帐户开户者申请注销的; (四)标准仓单帐户开户者授权,通过经纪会员或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销的; (五)交易所认为应当注销标准仓单帐户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自营会员被交易所取消资格后,其帐户转为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第三章电子仓单系统的用户管理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先创建电子仓单系统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才能登录和使用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仓单业务。 第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的用户由交易所创建。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提出创建用户的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可以申请创建一个以上的指定交割仓库用户,具体的数额由交易所审定。

浅谈期货市场的交割规则

浅谈期货市场的交割规则 期货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由于交割的存在,期货和现货间价格产生联动从而衍生出套期保值、期现套利等交易模式。期货作为国内唯一采用实物交割的场内金融衍生品,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交割规则对于涉及期现的交易策略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期货市场的体量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期货市场,但目前国内债市做空渠道仍相对有限,特别是针对中长期利率。这就造成了在债市大幅下跌时,投资者大量卖出期货,使市场面临巨大压力,进一步增加风险。期货作为期货市场唯一的场内做空工具,其套期保值的功能为投资者在行情下跌过程中提供了避险工具,锁定风险和成本,规避在下跌中出现的损失。 随着期货市场近几年的发展,其交易量与规模已经相对可观,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到期货市场。目前5年期、10年期期货与对应现券的价格相关性一直在99%以上,2年期期货与对应现券的价格相关性也超过98%。同时由于场内交易其价格连续透明,能准确地第一时间反映市场价格走势,期货价格也是投资者的重要参考指标。 交割是造成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紧密连接的主要原因,期货市场交割环节整体呈现交割率低、参与交割主体多元、期现价格收敛的特点。期货投资者主要为证券自营、证券资管、基金公司、私募、期货资管、自然人等,其中机构投资者占比大约在80%左右。作为国内机构参与度最高的期货品种,其交割率大约维持在4%,与国际成熟市场基本一致。 但从历史数据看,不同期限、不同月份间的合约,其交割率差异相对较大。不同交易策略的应用是造成交割率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在期货主流交易策略中,套期保值和期现套利与交割有着直接关系,彼此间存在着互相影响的作用。 目前对期货市场在持续做进一步完善,作为期货市场主体的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仍被剔除在期货市场外。 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作为期货市场的参与主体,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自身期货持有体量巨大,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入,利率波幅加大,利率风险持续加剧,期货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其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加强金融体系的防风险能力。随着投资者结构的丰富完善,不仅能增加期货市场的体量,同时由于期货场内交易的特性,能够反映更加健全的收益率曲线。从海外市场经验来看,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进入期货市场不仅将增加投资者关注度提升流动性,还将有利于期货定价的更趋合理、提升交割月合约的流动性、稳定跨期价差和展期成本等,有利于期货市场的整体平稳运行。

聚氯乙烯期货合约交割业务手册

聚氯乙烯期货合约交割业务手册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部编制 目录

一、实物交割 (3) (一)交割方式 (3) (二)交割费用 (5) (三)交割票据流转 (6) (四)交割违约处理 (6) 二、仓单生成 (8) (一)交割预报 (8) (二)商品检验 (9) (三)仓单注册 (9) 三、仓单流通 (9) (一)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 (9) (二)标准仓单充抵释放 (10) (三)交存标准仓单 (10) (四)标准仓单清退/预清退 (10) (五)标准仓单转让 (11) 四、仓单注销 (11) 五、交割限仓及套期保值 (11) 六、包装物的规定 (12) 一、实物交割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 (一)交割方式 聚氯乙烯合约交割方式有两种:期货转现货、一次性交割。 1.期货转现货 (1)定义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2)交割流程 注: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3)注意事项 ★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2.一次性交割 (1)定义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2)交割流程 注: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3)注意事项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二)交割费用 1.买卖双方交割费用对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