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研究--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为视角

收稿日期:2015-02-07

作者简介:姜凌雯(1982-),女,辽宁营口人,讲师,从事公共管理学、领导科学研究。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精神,财政已经被视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也就是说财政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收钱和花钱的事情这么简单,收钱和花钱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和支出,财政也不只是很多人一起来花钱,一起来理财,财政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杠杆,以往对财政的定义已经不足以适应改革的需要。更重要的财政定义不仅仅指“财”还包括“政”,这个“政”其实就在强调它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对财政的定义的高度是前所未有的。一、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以前我们更多把财政跟收入和支出,跟收钱和花钱联系在一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财政应该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里面,找到它应有的位置,财政视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个定位,应该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国家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财政制度的现代化,财政制度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财政它是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的交汇点,它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也不是简单的政治问题,而是经济、政治、社会各种问题的交汇点。财政改革不是指某个部门的改革,而是一个综合的改革,财政改革的目标非常明确,要服从于整个国家改革的总目标,就具体而言财政体制的科学与否,和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密切相关的,换句话说,财政的新定位可以理解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政制度赋予了新的使命。实际上更加突出了财政应有的功能,或者说财政本来就有这种功能,只是过去我们更多把财政注意到“财”的方面,而忽略了“政”的方面。二、通过完善立法来推动财税体制改革财税领域要完善立法,法制化的国家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说一个现代化国家没有法治,我们很难理解,对应的财税领域的立法工作必须加快。简单说所有的财税活动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但是目前中国财税活动的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有的甚至是规定或者是通知,一些法律亟待修订,已有的法律比如像预算法就亟待修订,需要有效规范财政收支活动。

现行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发展做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定,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例外,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地方财

政是不许赤字的,地方政府是不能借钱的。但现实当中存有大量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有10.7万亿,地方债务风险基本在可控范围内,为什么这么说呢?地方政府性债务不等于地方政府直接债务,只有其中的少数财务可能转化为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而即使把这些全部都视为地方政府直接债务,从整个国家的层面来说,债务负担率也不会达到国际警戒线,也不会达到60%。但是如果不对地方性债务进行有效监控的话,未来的问题可能就很严重,所以希望在未来能够通过立法,能够通过修订预算法,能够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债务融资权限,使地方政府在明处借钱,而不是在暗处,这样使得财政部门能够统计数据,然后再对财政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另外一方面,税收立法也是非常薄弱的领域,我国征税活动所依据的法律包括一部税收程序法和三部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三大税种以外的70%以上的税收收入,依据的是条例或者是暂行条例,法律欠缺稳定性。

社会各界对税收制度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诉求越来越高,所以税收立法应该要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从总体

上看,税收立法应该和改革进程一致,比如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从2012年1月1号上海开始,现在已经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研究

———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为视角

姜凌雯

(中共营口市委党校,辽宁营口115003)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把财政定义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由此财政的重要作用得以凸显。

财税体制的改革对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要

以财税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关键词:财政;财税体制;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1-0037-02

J i n g J i ·F a X u e Yan Jiu ☆经济·法学研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