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 件 号】京财企[2010]163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2010-08-12

【实施时间】2010-08-12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在本市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

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北京市和本地区规划,结合上述关于地方特色产业等有关规定,将本地区的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的相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按照北京市促进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根据当年资金额度,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

第五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对象及方式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八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两种支持方式均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额度。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均可申请特色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需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承担项目单位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已享受中央、市级及区县有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特色产业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安排特色产业年度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项目审核认定。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下拨到各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并将项目材料和项目初审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的执行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后于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局应于每年度3月底前将资金申请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区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区县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北京市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以下目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制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共享中央主管部门的协议采购招标结果。 救灾物资、病虫害防治物资和设备、农用机械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消防装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警用特种车、消防用车、环保用车、医疗用车等专业技术车辆,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载货汽车、乘用车、客车除外)、文化活动、城市规划编制、云计算服务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 三、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扶持监狱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服务

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服务 供应商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资质要求下述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均须提供,其中注明只须由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京分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在京分支机构提供的文件,则只由要求提供的单位提供。 一、供应商进行网上注册时须上传的资质文件的扫描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供) 3.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提供)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 财务审计报告关键页(财务审计意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银行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二、供应商递交资质文件时须附带下列原件,复核后当天返还(银行资信证明原件除外):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供)原件 3.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原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5.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原件 三、供应商另制作资质文件一份(无须密封)。供应商资质文件应按以下

顺序排列,统一装订成册,由于编排混乱导致资质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资质文件采用胶封。递交时请在封面标明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加盖公章。公章是指供应商的“行政公章”,不得加盖其它“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签字是指签字或名章。 1.承诺书(附件一):按附件格式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之外的总所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的或其在京分所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的,须提供总所和在京分所的营业执照。 3.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只须会计师事务所在京分所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时提供)(附件二):按附件格式填写,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委托书(只须资产评估机构在京分支机构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时提供)(附件三):按附件格式填写,签字,盖章。 5.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只须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7.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书(附件四):按附件格式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参与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时,必须出具本授权书,授权书均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5.10 【实施日期】201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京国资发〔2017〕10号) 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深入贯彻

《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 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 所出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按照明确职责、严格监管、有序流转、推动改革的原则,根据本意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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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 二批)的通知 【标 签】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10﹞1183号 【发文日期】2011-05-26 【实施时间】2011-05-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2、北京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3、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4、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5、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会 6、凯风公益基金会 7、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9、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 10、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11、北京市希望公益基金会 12、中远慈善基金会 13、中国图书馆学会 14、北京和平发展基金会 15、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16、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7、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18、人保慈善基金会 19、北京SMC教育基金会 20、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 21、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2、北京光彩教育基金会 23、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4、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25、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26、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27、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28、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29、北京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协会 30、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31、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32、中国铸造协会 33、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 34、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 35、中国石油化工信息学会 36、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采购[2004]3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03.10 【实施日期】2004.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 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4]331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做好200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现将2004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 (一)财政预算下达后,各预算单位要按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尽快落实采购项目,上报采购计划。为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市财政预算批复后的20天内,将本系统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安排及采购

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2004年政府采购项目汇总备案表》,报送市采购办备案。 (二)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和规定的用途安排采购项目,上报采购计划。各项目的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财政批复的预算额度,项目内容要与财政批复的项目内容相一致。采购计划上报备案后,不得再随意调整和变更。 (三)属于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在市本级招标确定的定点单位范围内选购。 二、关于政府采购立项的审核与批复: (一)各预算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由市财政年初批复预算安排的项目,办理立项的时间不得超过4月底。由市财政年中追加预算安排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接到财政预算下达的指标文件后的10日内到市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 项目单位到市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时应携带如下项目资料及文件: 1、政府采购立项表和采购清单。需特殊说明的事项应另附书面报告一并报送。 2、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填写政府采购立项表和采购清单时,应注意项目内容和采购清单汇总金额必须与已在采购办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额度和内容相一致;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在财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查询中介机构可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418890487.html,) (二)因特殊原因,4月底以前不能办理政府采购立项的;或年内不能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市财政部门预算处室说明原因或申请进行项目调整。凡10月底以前未申明原因,不办理采购立项,也未办理项目调整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核实后,由市财政局预算处统一进行核减,以平衡财政预算。 三、关于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项目的实施:

26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采购[2004]第1723号 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 各区县财政局、建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2004 年政府采炖工作要点》精神, 加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 促进政府采胸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提高采购效率, 现将我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包括: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二、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政府采胸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仍按现行管理模式实施, 即在同级建委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完成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完成后, 项目单位需将有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三、已纳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续建项目或新建项目, 项目单位需将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等文件的复印件一次性报采胸办备案。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纳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续建项目, 项目单位需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含评标办法) 、评审专家名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纳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新建项目, 项目单位需在开标前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含评标办法) 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公开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 项目单位需将评审专家名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五、除投资主管部门已批准招投标活动方式外的修缮、维护及改造项目, 采购资金在100 万元( 不含100 万元) 以下, 但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 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中心) 或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活动结束后, 项目单位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复、项目评审意见书、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关手续到同级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 设定依据: 、[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 法条内容: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年以上,内部管理制

度健全;(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名;(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四)申请设立分所前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二十五条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日内回复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

北京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北京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以下目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制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共享中央主管部门的协议采购招标结果。 救灾物资、病虫害防治物资和设备、农用机械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消防装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警用特种车、消防用车、环保用车、医疗用车等专业技术车辆,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载货汽车、乘用车、客车除外)、文化活动、城市规划编制、云计算服务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 三、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扶持监狱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供应商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资质要求

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供应商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资质要求 一、供应商需在网上注册时,上传全部资质文件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包含以下四种情形: 具有法人资格的供应商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能够证明供应商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 非独立法人的其他组织参与投标须提供: ()上级法人单位(或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一),其中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负责人一致; ()上级法人单位(或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能够证明上级法人单位(或公司)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 ()被授权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 属于承包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场所进行经营的须提供: ()场所产权单位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 ()场所产权单位(或公司)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能够证明供应商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 ()场所产权单位与供应商的承包(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军产单位须提供:军队对外经营有偿服务许可证。 注:供应商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一种情形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仅需提供一份证书原件 、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供应商提供本单位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还须提供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如供应商无法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说明: 银行资信证明是指供应商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一年内的公司可提交验资证明),且无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但开具银行有限制规定的除外; 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无效。 、卫生许可证(投标时提供住宿的供应商须提供)原件。 、餐饮服务许可证(投标时提供餐饮的供应商须提供)原件。 、旅游饭店星级证书(未参加星级评定单位无须提供)原件。 、经营场所消防、电梯安全等资质的有效证明(投标时不提供餐饮、住宿服务,仅提供单一会议功能的专业会议场所须提供)原件。 二、供应商递交资质文件时,还须附带下列原件进行现场复核,除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不予退回外,其他原件复核后当天返还: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包含的情形同上述第一条第款)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仅需提供一份证书原件 、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要求同上述第一条第款)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文 件 号】京预财[1993]57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3-04-27 【实施时间】1993-05-01 【时 效 性】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食油价格改革的通知》精神,我市放开粮油销售价格。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决定同时给予职工及有关人员适当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退职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发给退养费的退养人员; 3.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不含自费大学生);

4.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5.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6.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 7.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可定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领取退养费的退养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临时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对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标准10元。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7元。 三、资金来源 粮油补贴增加的开支,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补贴,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市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区县财政负担。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1]23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9.01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 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23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现将《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2.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认定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农发[2011]236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后,给予家政服务企业的补贴。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 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京财采购[2017]227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0.23 【实施日期】201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7〕2279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预算单位要以《目录及标准》作为编制和执行2018年、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二、本期《目录及标准》实现全市统一的目录管理,执行市区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

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各区不再制定本区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附件: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 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以下目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

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VIP专享】

北京市201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北京市具体情 况,现制定北京市201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 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 购机构采购。以下目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试用)》制定。 目录项目 备 注 采购类型 (一)货物类 (A )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单项或批量小于50万元为协议供货;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为批量集中采购 移动存储设备 (A02010508)显示设备 (A02010604)碎纸机 (A02021001)传真通信设备 (A02081001) 协议供货 服务器 (A02010103)含零配件 计算机工作站 (A02010109) 路由器 (A02010201) 交换设备 (A02010202)  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 标准的通知 文号: 京财行[2002]378号发布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生效日期: 2002-03-04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餐标准 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赴外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单位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本市各单位间的工作人员公务往来原则上回本单位就餐,确需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工作餐的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确需在外自行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凭有效票据按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助。 三、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四、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1.单位无食堂,在单位附近不能搭伙又不能回家吃饭,必须在外个人自行就餐的职工,每人每天补助8元。 2.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五、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补贴,一律按本通知执行。2002年因标准提高而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七、各单位要严格遵照《会计法》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标准,严格审批程序。违反有关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审计 【发文字号】京财会[2014]1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1.20 【实施日期】2014.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 (京财会〔2014〕125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文件要求,推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我市试点工作成果及实施经验,现就北京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内控规范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发挥制度笼子的作用,利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限制权力的滥用,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有效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推动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实施内控规范是促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解决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检验群众路线活动的实际效果,关键是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将各相关制度梳理整合,统筹考虑,不断优化、固化、E化(信息化)的过程,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形成群众路线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内控规范是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的积极实践。为满足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客观要求财政工作必须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实施内控规范可以有效保障单位业务稳健高效运行,确保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必将对提升财政管理的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实施内控规范的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工作原则 实施内控规范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应把握以下四项工作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控规范应当贯穿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员参与、全业务覆盖、全过程监控,保证控制范围的全面性。 2.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设备供应商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资质要求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设备供应商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资质要求 一、供应商进行网上注册时须上传的资质文件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2016年度或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银行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二、供应商递交资质文件时须附带下列原件,现场复核后当天返还(银行资信证明原件除外):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 2016年度或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银行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的原件。 三、供应商另制作资质文件一份(无须密封)。供应商资质文件应按以下顺序排列,统一装订成册,由于编排混乱导致资质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资质文件采用胶装装订。递交时请在封面标明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加盖公章。公章是指供应商的“行政公章”,不得加盖其它“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签字是指签字或名章。 1.授权委托书(附件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参与本次申报活动时,必须出具本授权书,授权书均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承诺书(附件二):按附件格式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或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

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供应商提供本单位2016年度或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供应商无法提供上2016年审或2017年度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说明: (1)银行资信证明是指供应商本次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截止日前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一年内的公司可提交验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且无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但开具银行有限制规定的除外; (2)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3)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无效; (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出具单位和格式(附件三) 5、供应商资格声明(附件四):按附件格式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供应商逐月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参加本次申报活动近三个月内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供应商逐年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7.依法缴纳税收记录: ①供应商为法人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日前半年内任意月份的企业纳税有效凭据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②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日前半年内任意月份的纳税有效凭据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企[2014]204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企〔2014〕2047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方面的作用,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向管资本转变,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8日 附件: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确保政府投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政府资金。政府资金中能够实施市场化运作,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都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三条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含国资监管机构,下同)、市财政局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北京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1-15(北京市财政局 市档案局)

北京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市档案局 序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管理原则 第一条会计档案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它既是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由本单位的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日常领导应由办公室主任或会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各单位要根据本细则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一般不交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按规定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档案部门必须按期接收,对整理不合乎要求的会计档案,不予接收。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1至5年,(但每年先向档案部门移交案卷目录一份)期满后,半年内移交档案部门。 没有设立档案部门的单位,会计档案暂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保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

用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的会计档案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条会计档案归档范围的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的“档案名称”执行。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果同附件中的“档案名称”不相符,可比照类似名称办理。 第七条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经办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预算、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及建设银行对建设单位决算的批复等文件材料,不属于会计档案范围,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1986年以前的年度决算已存入文书档案的,不再变动。1986年以后的年度决算一律存入会计档案。 第三章整理立卷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分类:会计档案的分类要从本单位会计档案的实际出发,按照会计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选用以下方法: 1、会计年度--名称分类法。即:把一个会计年度内形成的会计档案,分为凭证、帐簿、报表等类,然后分别组成若干保管单位(卷)。 2、会计年度--机构分类法。即:把一个会计年度内形成的会计档案先按机构分开,然后在每个机构内再按不同的名称分别组成保管单位。此分类,一般

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印刷承揽合同

北京方册印刷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 定作方:北京舞蹈学院 (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北京方册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定制印刷品的印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印刷品的印制 1.1印刷品名称:《科研处管理手册的设计、排版、印刷》 1.2本合同生效后,具体印制事项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印制(生产)通知单为准。印制(生产)通知单应当载明承印企业名称,委印单位名称,印刷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印制完成时间等内容。 1.3依据甲方提供的印制品印制式样,由甲方安排乙方制作印刷样本。对乙方提供的印刷样本,经甲方审查合格后,由双方人员当面封签并妥善保存,作为此批印刷品印制完成后验收的标准。 1.4每次印刷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汇报本次印刷的名称,数量、规格等情况,并附印刷品的式样,以供甲方备查。 第二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 2.1一般情况下,如甲方不提出书面异议,印刷品的原材料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质量规定,根据印制过程的具体需要自行生产或联系供应商。 2.2根据情势的变迁,如甲方认为需要用特殊材料印制的,可由甲方向乙方制定印刷品原材料的供应商,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前提是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 第三条印刷工艺、技术的要求 3.1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防伪等印刷品所要求的特殊工艺、技术可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但需甲方或甲方制定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印刷品印制的有关规定审查。 3.2甲方可根据业务情况要求乙方对具体的印刷业务改进印刷技术及工艺,乙方须给予接受。

第四条价款及计算方式 4.1本价款指的是:乙方在印制印刷品原材料采购、印刷、装订、包装、仓储、运输及保险等整个印制过程中每一环节所需的全部费用。 4.2印刷品的计价单位及价格以公开招标确定的采购基准价为基准,根据具体执行情况可上下浮动,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此次印刷基准价测算总价款的3%。特殊印刷品的印制按采购基准价难以测算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书面确定该次印刷的价格。 4.3价款的计算方式是:单价乘以数量,数量以印制(生产)通知单为准。 4.4印刷品的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4.5如遇到特殊情况,由甲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的,相关费用应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价款中扣除,具体数额应以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为准。 第五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5.1验收依据找本合同第1.2中规定的样品作为验收标准,采取甲方抽样验收的方式。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验收通知(通知应包括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等必备条件)后,安排人员进行验收,因乙方造成的无法验收将视为乙方迟延交货。 5.2正常验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若因乙方原因产生多余费用,例如造成甲方一次以上(不含一次)到乙方指定地点验收等相类似的情形,乙方应当负责正常验收费用以外多余的费用。 5.3甲方在验收结算书商签章视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交货时间和地点 6.1甲方在验收合格后,乙方凭甲方开据的送货通知到,于三日内将该批印刷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送货通知单上记载的运送地点为准)。印刷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后,甲方或甲方委托人核对无误后,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影响乙方签发书面收货单。 6.2自甲方向乙方签发书面收货单并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货物的一切风险由乙方转移至甲方。但因客观条件甲方无法当时发现货物存在的潜在隐患,甲方享有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第七条包装要求和费用负担 7.1乙方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包装,如包装不善造成印刷品达不到样本的质量标准,视为乙方交货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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