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电价价目表

中山市电价价目表
中山市电价价目表

电价价目表发布时间:2012-07-04

广州市电价价目表

广州市电价价目表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 备注: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1]275号文、粤价[2012]135号文执行。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9]44号文的规定,对大工业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2.2分/千瓦时(含税)。 3、峰谷时段设置为: 高峰:14:00—17:00;19:00-22: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0:00-8:00。 4、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广州市大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电峰谷电价表 (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备注: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1]275号文执行。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9]44号文的规定,对大工业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2.2分/千瓦时(含税)。

东莞市电价价目表(1)

东莞市电价价目表发布时间:2012-07-31

说 明: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11]275号文、粤价[2012]135号文执行执 行。 2、峰谷时段设置为: (1)工业峰谷时段 高峰:9:00-12:00;19:00-22:00; 低谷:0:00-8:00; 平段:8:00-9:00;12:00-19:00;22:00-24:00 (2)居民峰谷时段

高峰:14:00-17:00;19:00-22:00; 低谷:0:00-8: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3、城市建设附加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供电企业代收。 4、根据水电财字【83】215号文,100kVA及以上客户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5、根据粤价[2009]44号和广东电网公司有关文件,燃气燃油加工费从2009年2月1日抄见电量起,收取标准调整为分/千瓦 时。 6、根据粤价[2008]389号、粤价函[2009]114号,污水处理企业从2009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专变大工业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免征燃气燃油加工费。 7、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

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户每月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其中: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元;

我国各省份燃煤标杆电价-最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 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3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含税,下同),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调价标准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调价标准见附件。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三、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四、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下发。六、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点对网”送电的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可参考受电省燃煤发电标杆电价调整标准协商确定。“网对网”送电价格,可参考送电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调整幅度协商确定。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4]24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8.27 【实施日期】2004.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4]245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广东省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82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从2004年6月15日起,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2分/千瓦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按照发改价格[2004]1037号文的规定调整电价。其中,大工业用电变压器容量电价从9元/千伏安·月调整为18元/千伏

安·月,最大需量电价从13.5元/千瓦·月调整为27元/千瓦·月。除广州市外,对直供直管范围内还未实现以地级市为单位同网同价的市,在电价调整同时实现同价。根据同一地级市下属直供县(区)电价水平情况,以2003年用电情况为基础,按照加权平均原则制定新的统一电价标准。各地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及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表见附件1。调整后的电价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按抄见电量)。 二、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的趸售电价调整为54.48分/千瓦时(含税)。深圳市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价目表我局将另行公布。 三、趸售电价调整后,趸售县的销售电价价目表我局将另行公布。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化

广州市电价价目表、广州市大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电峰谷电价表

广州市电价价目表、广州市大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电峰谷电价表 点击数:1743更新时间:2012-07-12 广州市电价价目表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备注: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1]275号文、粤价[2012]135号文执行。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9]44号文的规定,对大工业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2.2分/千瓦时(含税)。 3、峰谷时段设置为: 高峰:14:00—17:00;19:00-22: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0:00-8:00。 4、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广州市大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电峰谷电价表 (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备注: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1]275号文执行。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9]44号文的规定,对大工业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2.2分/千瓦时(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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