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6-21]

鲁人发[2002]26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认真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6912801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系列和专业。

第四条评委会的组织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评委会组建层级与权限相统一;

(三)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和德才兼备;

(四)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委会的组建

第五条根据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需要,评委会分别设高、中、初三级。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六条高、中、初级评委会的组建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建高级评委会;根据实际评审需要,省政府人事部门可授权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组建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

(二)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

(三)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设区的市直部门负责组建初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处级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建初级评委会。

第七条评委会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组建,也可随时调整或撤销。组建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评委会成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三)组建部门有能力实施对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评委会原则上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行业或专业较多的系列,可按行业或专业组建,也可按相近专业合并组建。

不得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评委会。

第九条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应由组建部门委托给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中介机构尚不健全或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相应专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受委托承担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称为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章评委会人员组成

第十条评委会成员由备选委员和执行委员共同组成。出席评审会议的称为执行委员,一般为7至35人(不等于3的倍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高、中、初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分别不得少于下列人数:

(一)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按行业或相近专业合并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3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1人。

(二)中级评委会的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0人。

(三)初级评委会的执行委员不得少于7人。

第十一条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建立健全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信息库成员应达到足够调整的数量,并根据人才成长、评审需要等因素随时增减。收入信息库的评委会成员应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遴选产生。

第十二条遴选各级评委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

(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是本单位或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技术骨干;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四)组织纪律性强;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下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中青年(55岁以下)专业技术骨干要占评委执行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中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实际需要,可吸收适量(应少于三分之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参加。

(三)初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评委会。

第四章评委会成员调整

第十五条评委会执行委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占上年度评委会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各级评委会成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三次。

第十六条评委会成员调整工作由组建部门负责。每次召开评审会议之前,组建部门按成员调整的有关规定,从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中随机确定参加本次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执行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授权组建的高级评委会,须有一定数量的异地(或其他高等学校、单位)专家参加评审会议。

第十七条召开评审会议须保证本次评委会执行委员全部出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及时报告组建部门,由组建部门补充调整。

评委会成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全力支持评委会的工作。

第五章评委会的任务与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评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和评审程序、标准条件,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评价。

(一)高级评委会负责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中级评委会负责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初级评委会负责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评委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考试、考核与评审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方法,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评审会议期间,执行委员须认真、仔细地审阅评审材料,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考试、考核、评议和量化赋分等情况,对评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必须超过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对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异议期为15天。

第二十二条各评委会应制订出评委会工作守则以及考评的具体方法,经相应组建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召开评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连同其它有关评审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评委会专业(学科)评议组

第二十四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以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申报本专业(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初步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是评委会评审表决的参考依据,不是最终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专业(学科)评议组一般由3至7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由评委会的执行委员兼任。

第二十六条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必须从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中遴选,由评委会组建部门会同办事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议表决方法,由该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查询。

第二十九条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三十条各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评委会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不能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组建部门应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或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对承担该评委会

日常事务工作的委托。对违犯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追查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应委托由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依据下列标准条件:

(一)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农业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三)省政府人事部门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四)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设区的市直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分别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其人事关系属山东省地方管理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人员。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获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核准公布部门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第二章申报

第七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报。

(三)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评议结果及申报人员的年度、任期考核情况。

(四)用人单位组织整理填报有关评审材料,被推荐者提供有关证件。

(五)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

(六)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

(七)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三章呈报

第十条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方可受理。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呈报部门及其权限为:

(一)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以上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呈报。

(三)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区的市以下单位的,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其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授权有关省直部门和设区的市人事局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呈报权限按省高级评委会的呈报原则相应降低一级管理。

第十一条应呈报的有关材料和要求:

呈报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原件);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原件);

3.《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20份左右(其中原件2份,其他可为复印件,具体份数由各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任现职以来各年度及任期考核情况登记表各1份(原件);

5.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其他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等(原件);

6. 学历证书、成果及奖励证书(原件);

7.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原件);

8.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等证明原件1份;

9."六公开”监督卡1份。

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由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报告,并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鉴,上报一式3份。

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呈报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1份(原件),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

呈报的评审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第十二条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实无异议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呈报到相应的评委会。

第十三条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的评审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呈报”。

第四章评审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评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对申报人员组织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委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按规定进行量化

赋分,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四)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

(五)评委会全体执行委员按规定程序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评审材料应建立严格的审查把关制度。评审之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坚持规范化的评审程序和量化赋分、测试答辩等办法。贯彻公开(评委会内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准确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确保质量。

第十七条对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中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重点是核实这些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标准,所填报的成果业绩是否真实,推荐、呈报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异议期为15天。

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和甄别,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评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总结评审工作,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待异议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五章核准公布

第十九条经评审通过又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经该评委会的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后方可生效。授权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报授权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核准公布。

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报送核准公布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向评委会组建部门报送核准公布的有关材料及数量:

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异议期公示情况报告各一式2份。

2.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

3.评审通过人员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证明。

4.《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2份。

5.《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一式2份。

(二)授权组建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向授权部门报送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数量:

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等各一式2份。

2.《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2份。

3.《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与《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一式2份。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对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主要是看有关程序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是否有外语证明,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现象。核准工作要特别重视信访中反映出的问题。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应暂缓公布,待调查清楚后视情况决定。

第二十二条经核准无问题的,应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相关栏目中签署核准意见、加盖印鉴,并及时行文公布,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委托评审

第二十三条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或因工作性质特殊而在规定范围内的评委会不能评审的,应委托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委托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

(一)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省人事厅出具委托函,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或外省组建的高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二)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设区的市人事局或省直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其他市或省直部门组建的中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三)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县(市、区)人事局或市直部门或省直部门人事(干部)处出具委托函,委托相应的初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二十四条委托代评通过人员,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按规定进行公示并核准公布。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私营企业等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按照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相应的评议推荐、呈报以及核准公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评审会议结束以后,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一律不得再重新召开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分别突破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规定的学历、资历和越级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突破其中任意两项,或三者皆被突破。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建立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及聘任必须在各单位(部门)管技人员编制定员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岗位设置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原则: (一)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结构优化的原则; (二)岗职相符的原则,即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范围和岗位职责要求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范围: (一)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安全、生产、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党员干部、职工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三)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经营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等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四)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财务、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五)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计划、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六)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七)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八)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九)其余专业技术职务要根据岗职相符的原则,设置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集团公司机关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范围: (一)董事会秘书处(法律顾问室)设经济、法律专业技术职务; (二)综合办公室设政工、经济、档案专业技术职务; (三)财务资产部设会计、经济专业技术职务; (四)经营管理部设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五)规划发展部设经济、工程、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六)党群工作部设政工、经济、新闻专业技术职务; (七)人力资源部设经济、成人教育专业技术职务; (八)审计部设审计、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九)安全监察部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专业技术类人才学历教育管理,进一步调动员工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公司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在职专业技术类人员; 三、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学历教育是指员工在职参加的研究生学历、博士学历教育项目。 四、申报条件 (1)申请学历进修深造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须在两年(含)以上; (2)所申报专业与从事工作一致; (3)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核心岗位、能够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业务水平较高,绩效优秀的员工; (4)同等条件下,申请包括国内、外知名大学或机构,公司优先考虑/推荐; (5)工作业务特别突出的员工,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申报程序 (1)公司组织的在职学历教育 公司组织的在职学历教育是指公司根据整体发展规划,从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组织员工参加的指定学校、专业及课题的学历进修教育; 申请人须根据公司要求的学历教育的学校、专业等相关内容,填写《员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申请表》,并附承办学校(单位)招生通知(简章)、收费标准等相关文件,经部门负责人、研发总监、分管研发副总、公司总经理逐级审批通过后,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2)非公司组织的在职学历教育 对于非公司组织的在职学历教育的院校和专业,员工应凭招生简章和《员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申请表》,先经本部门负责人业绩考评初审,初审通过者经公司研发总监、分管研发副总对其工作能力、业

绩表现、报考学校、报考专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管理与考核 (1)对于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员工(非脱产类、半脱产类)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履行工作岗位职责; (2)员工外出学习期间必须和所在部门以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保持联系和必要的沟通; (3)员工学历教育学习期间,不得自行改变学习的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报经公司批准; (4)凡公司资助的在职学习(培训)的员工,须与公司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学习(培训)结束后,须在公司履行5-8年的服务期,服务期满后,方可申请人才流动。其中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为8年,硕士研究生服务期为5年; (5)员工在学历教育培训期间按照比例享受公司在岗职工薪资福利待遇。 1、凡公司组织的在职学历教育,由公司承担全额学习费用,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食宿费等必要的学习费用,申请人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费用申请: (1)申请人填报《员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费用借款预算/费用报销申请表》,附《员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申请表》、承办学校(单位)招生通知(简章)、收费标准等相关文件;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1)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教师的培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开展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考核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本专业和本岗位有关的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所在单位委派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继续教育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为主,可以采取培训、进(研)修、学术讲座(会议)、业务考察和远程(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但是法律、法规有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程序,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准确,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条件和省人事厅、交通厅、教育厅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立足本院实际,突出高等职业学院特色;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整体素质;逐步破除职称终身制,建立评聘分开、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开拓进取,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我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高效精简,按需设岗,从严申报,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原则。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聘任。做到有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骨干、鼓励创新;有利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 (二)坚持“扶优保特,扶新保重”的原则。岗位设置优先满足我院重点建设的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新办专业的需要,在坚持聘任条件,保证聘任质量的前提下,优先聘任上述学科专业的教师、实验和工程人员。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聘约管理的原则。公开专业技术岗位和任职条件;公开评聘办法、程序;公开评聘结果;在推荐、评聘等环节实行公示制;实行聘约管理。 三、加强评审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领导,并下

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程序 申报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评审程序。在本院评审的技术人员由组织人事处审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严格评审条件,做好申报审查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条件和省人事厅、交通厅、教育厅关文件,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业绩、任现职年限、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要求具备的职称考试合格成绩,任现职期内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名次、正式出版的著作(著作名称、本人撰写的字数、何处出版、出版书

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管理办法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管理办法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在职事业编内专业技术人员。 二、凡本院在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规定任职资格相应学历、学识,符合任职条件者均可申请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按照山东大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遵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有关条例。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掌握任职条件,不搞论资排辈,不搞唯文凭论,对符合条件,成绩突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应破格评审和聘任相应职务。 四、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凡申请高一级职务资格评审者,必须参加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范围内规定的外语、业务考试和专业技术考核。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个人材料的准备: (一)递交个人申报情况一览表。 (二)递交任现职以来证明个人业绩的实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获奖证书、成果证书等)。 (三)申请高级职务者应递交任现职以来的主要论文,供院内外专家评审。 (四)递交外语水平资料。 六、评审程序 (一)根据学校下发的各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

数额,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在院内公布。 (二)在科室推荐的基础上,医院组织进行个人申报。 (三)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组,严格按照各系列各级职务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意见提交中级评聘委员会评审。 (四)中级评聘委员会评审 中级评聘委员会按照学校下达的推荐数额进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的评审推荐,按照学校下达的岗位数额对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评审,副高级职务评审结果报高级评聘委员会审定,中级职务评审结果报学校人事处职聘办备案。 中级评聘委员会评审结果在院内公示。 (五)校外同行专家评审 由学校统一将中级评聘委员会推荐的正高级职务人选的代表性论著送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有两名及以上专家提出明确同意意见者提交学科评议组评审。 (六)学科评议组评审 各学科评议组对通过校外同行专家评审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进行评审,按学校下达的岗位数额向高级评聘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 (七)各系列评审结果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修改)

一号煤矿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我矿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状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全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学知识、钻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更好地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特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结合我矿专业技术人员成才成长实际情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素质提升为目标,以增强创新能力为核心,依托劳模工作室等创新平台,强化自主学习,加强岗位培训,加大人才考核力度,促进专业与岗位对接、理论知识与现场实际对接、专业素质提升与终身学习对接,大力培养符合矿井发展需要的高技能复合型人才。 二、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 组长:矿长书记 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党委副书记副总工程师 成员:各部室主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由矿总工程师牵头负责;生产技术部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工作,考评结果汇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考评直接由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评定。 三、考核遵循基本原则 1.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2.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专业技术人员履行职责 (一)高级职称职责 1.工程类 (1)完成岗位业务工作。 (2)了解行业技术动态,关注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参加专业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并应用于工作实践。 (3)主持或参与拟定本专业的发展规划或提出建议。 (4)撰写、发表至少一篇本职专业方面的论文或专题调研报告,发表期刊必须为省级以上有影响因子的核心期刊。 (5)主持拟定本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参加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6)每年至少主持或参与一项科研项目。

最新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等级一览表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等级一览表

备注:1、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靠用图书、文物博物系列; 2、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系列; 3、审计专业人员靠用会计系列; 4、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系列; 5、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系列; 6、电影电视部分专业人员、文学创作人员靠用艺术系列; 7、2001年起我省开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 8、2008年起我省开展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副高)评审试点; 9、2009年起我省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试点。 混元八景真经卷之一 混元真人曰:夫天地以前,混沌之初,万汇未萌,空而无洞,只是虚无。虚无之中有景气,景气极而生杳冥,杳冥极方有润湿,润显之极,始结成雾露,

雾露之极,方变水,水流雾下,其水满。流水者,阴气,阴极始生阳气。阳气渐上,炎热方结为火。火从水生,水火相交,即渐相霍。二物交泰,各生积气,积气所生,阴阳相炼,其数满足,始结为混沌。混沌既就,方为一气,一气所萌,方为天地之母。混沌者,从虚气而生也,方立阴阳,产五行,立四象。混元气极,混沌始分,便生元始。元始既生,便分积清之气为天,积浊之气为地。天地既立,乃轻清上为天,重浊下为地。其轻清虽然属阳,却内生阴气,阴气下降为地;其重浊虽然属阴,却内生阳气,阳气上腾为天。始天降地腾,水火相交,阴阳相战。交气极足,方结就太丹,太阳是也。其阳被天地运转,至有金气,金气属阴,运转气足,始生太阴,月是也。自后日月交泰,阴阳相炼,其数满足,渐生星辰。自上古至今,不离天降地腾,阴阳相交,日月相合,真气生产万物。万物之中,惟人最灵最贵。所以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其人并万物,须禀阴阳五行运转数足,方可成就。学道者,若不知下手于根源来处,怎得道成?人若依元本修行,一依天地阴阳、五行水火交泰运转修养,内外相应,真气满足,何愁不至神至圣,至神仙也。神仙之道,亦有三等,每等又分三等,三三始九,故有九等神仙。且上三等神仙者,要行观天之道,则一依天地初生之行度,气候满足,方可命长也。其功为是难,谓此道须得不犯破三奇者,可依天地行度,内外相应,大功了毕,得成上等真人之位也。如少年曾犯破三奇者,却采夺离龙元宫阳精,补之如旧,却修观天大功之道满足,方为中等真人之位。如更不用采夺,只将见在精气神候满足,方为下三等地仙矣!以上三品九等神仙之外,且有自然金丹。金丹者,是天地所生,其金丹满世皆有,但世人不晓上天秘隐之术。学道者万万人俱难遇此,乃是内金液大还丹也。更有丹药之中,最为上丹也。夫内金丹是金液还丹也,不出古文诸丹中,最为第一,遇此然后从无入有,不用人修。若所遇,则采之服食,便可得真人之位也。内金丹者,先采日魂月魄,合阴阳养用而成。凡内金丹者,自有五行四象相克,抽添否泰,七十二候,二十四气,四时八节,天地运动相炼,方得成就内金液还丹也。其丹亦如烂樱桃,在离龙金堂内成之,三千六百时,天符数足,方可成熟。采取有日有时,此丹上天隐秘,最为难遇。自轩辕之后,得道神仙,皆服此丹,得离嚣尘,名为真仙也。后若有知命学道之人,遇至人指诀,得成此丹,更加修功炼德造善,一切虚事勿行,功行满足,得遇此丹。若不除旧乖,立有祸生,前功尽毁。遇此丹者,上有三清上圣及诸洞神仙,立便知闻,须是万般舍弃,去除三毒。先以洁今肠胃,采得将来,用争室一问,四面烧香,不住拜求志告,发誓上清,并无外意,方可服之,点化凡躯。服一粒,万病消除,服二粒,散入遍体;服三粒,行如奔马;服四粒,发白变黑;服五粒,老者还童;服六粒,颜貌如婴儿;服七粒,意去便到,百神来迎;服至八粒,身有红光,足下云生;服至九粒,羽化为上等真人,万般无碍。如金液还丹者,内外有两般,外还丹者,是日魂月魄为首,束方木精为根,西方金精为本,两般生就黄芽。若立炉鼎,择地筑坛,采得真气入鼎中,从无入有,气候无差,五日一候,三候一气,一月两气,十二月二十四气中气,晦朔弦望,之法,丹成为妙之,不见成就者修养,之人阴阳交泰化之功,夺气候满足,长生也。此是外丹之验也。诸丹药中,盖其为法功大所以千万人中也。唯有内丹者采日时用机,心志求在目前不得退心至人不远道心不退指诀天机也显露至七分迹,先用三机三乘,三乘者丹有三四

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办法

XX工程有限公司专业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业人才管理,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视专业人才的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创新人才工作机制,着力建设一支创新能力强、充满生机与活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为实现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 第三条专业人才管理的总体要求。以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开发为重点,以盘活现有人才资源为核心,以吸引、培养和用好人才为主线,以改善环境、落实待遇为保证,充分激发专业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人才引进 第四条人才引进原则 (一)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原则; (三)计划管理、重点引进原则。 第五条人才引进的条件 (一)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急需或工程技术专业全日制专科学历毕业生;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高级技师、高技能人才; (三)具有公司所需的特殊技能人才。 第六条人才引进的程序和方式 (一)公司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年度人才需求计划并界定本单位的急需专业。 (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引进由公司统一组织到相关院校进行招聘; (三)对拟引进的公司外部各类专业人才,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后,符合公司引进人才条件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市场化招聘,考核(考试)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既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在公司选择任职单位,也可挂职或聘用,还可采取不离开原单位来公司兼职、咨询、进行科研与技术合作等柔性流动的方式。 第三章人才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一)聘任职务必须与本人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相一致; (二)聘任与考核相结合,先考核、后聘任,考核结果必须在胜任以上方可聘任; (三)副处级以上职务人员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程序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各单位提出聘任报告,经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司行文聘任;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公司机关、直属项目部由本单位提出聘任报告,经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文聘任;二级公司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聘任意见,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二级公司行文聘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聘任资格审查 (一)对考取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资格证书专业与岗位一致且满足聘任资格审查条件的,可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参加国家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满足聘任资格审查条件的,可以聘任与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聘任资格审查内容: 1、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2、初级:大学本科毕业满一年,大学专科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六年。 3、中级:大学本科毕业满五年,大学专科毕业满七年,中专毕业满十年。并且有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 (四)资格审查时需提供《考取国家(内蒙)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 四、考核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为一年。每年年底进行考核,考核后进行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2、爱岗敬业、工作态度、工作能力; 3、与本岗位相适应的知识体系,包括专业知识理论和专业技术水平; 4、工作业绩,包括承担的工作职责、创造的经济效益,解决施工生产中的难题; 5、新技术、新工艺、新理论、新信息、新知识、新方法的学习与应用; 6、传授专业技术,指导帮助低职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业技术职务考核须填写《年度技术业务考绩表》。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四个档次,考核为优秀人员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考核为基本胜任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应低聘一级;考核为不胜任的人员不聘专业技术职务。 五、凡专业技术资格与本人工作岗位不一致人员的聘任,由各单位提出聘任意见,报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后确定。 六、待岗专业技术人员重新上岗,工作满六个月并经年度考核达到胜任以上者,可按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不满六个月或虽满六个月但未经年度考核的,按其专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聘任机制,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与社会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相适应和衔接,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贯彻实施公司人才培养战略,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政策导向,提升员工的科研、管理和技术水平,提高标志性、高水平科研、管理成果的产出能力,为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创造优良环境和条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聘任原则 第四条公司实行技术资格评审与聘任分离制度。员工自行取得由国家授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由公司进行聘用任命。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由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公司鼓励员工根据个人岗位、职系不同,自主参加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第七条行政人事部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具体组织。

(二)负责制定或修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第三章聘任程序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类别 公司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分两大类:工程技术类和管理类,其中管理类分为管理研究序列、经济师序列、会计师系列和统计师序列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分类具体见下表: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员工必须同时符合必备条件和任选两项的附加条件才能申请聘任相应等级技术职务。工程技术类及管理类具体聘任条件如下表:

说明:1.认定期刊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海外正式期刊及被SCI或EI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 2.发表论文以正式出版为准,不包括仅有录用证明的情况。 第十条个人申请 凡符合条件并在相应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任职的员工,均可提出申请,填写《***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附表一),与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行政人事部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低职高聘管理办法(可修改).doc

专业技术人员低职高聘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2年3月1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二、选聘程序 (一)医院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由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根据各科室的工作需要和在编人员的比例情况, 按岗位需要定出低职高聘的名额数。 (二)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 (三)医院组织评审委员会, 根据科室发展需要, 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报人进行测评,同意票为2/3以上者为有效。 (四)根据评审结果,由科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根据医院标准由科主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双方签定聘约, 由人事部负责办理有关聘任手续。 (五)引进人才需低职高聘者直接报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审批。 三、聘约与待遇 (一)聘约 1.履行岗位职责, 服从科主任安排, 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如有违约,可以解聘。 2.高聘人员聘期内应在A类核心期刊上发表 l 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3.聘期 1 年, 晋升职务后聘约自然终止。 (参加2 次低职高聘仍未能正常晋升职务者取消继续低职高聘资格) 。 (二)待遇 1.低职高聘人员享受高聘后职务的待遇 ( 包括专家门诊、专家查房 )。 2.晋升职务时优先推荐, 并作为一项重要评审依据。

四、组织领导 (一)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 (二)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低职高聘评审委员会。 五、要求 (一)认真贯彻民主、公开的原则, 实行“六公开”制度, 即公开专业技术岗位;公开低职高聘任职条件;公开推荐办法;公开述职报告;公开成果材料;公开聘任结果, 以加强民主监督, 增强低职高聘工作的透明度。 (二)在聘任工作中强化人才意识, 不搞论资排辈。严格条件, 坚持标准, 严肃纪律, 坚持原则, 引进竞争激励机制, 建立科学的人才梯队, 为培养和造就跨世纪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卫技人才打好基础。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填写说明

《继续教育证书》填写说明 一、关于《证书》第一、二页的填写 1、照片:应贴专业技术人员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 2、发证单位:文中第二条所指《证书》的四种发放渠道即为《证书》的发证单位,应准确填写发证单位的全称。 3、证书编号:统一为“宁*字******”,发证单位应当在“宁”字后加上发证单位的代字,再接发证顺序,统一编成六位数的号码,不编年号,如南京市卫生局的编号格式为“宁卫字******”,南京市玄武区卫生局的编号格式为“宁玄卫字******”。 4、发证日期:填写编号时的日期。 5、《证书》第二页上应如实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姓名等基本情况、“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栏一般按专业技术人员现有最高学历填写,“技术职务变化情况”栏应将专业技术人员现有职称的任职时问(精确到月份)写在第一行。 6、《证书》第一、二页填好后,须由发证单位到市(区、县)人事局加盖压照钢印后方生效。 7、发证单位应当认真填写《证书》发放名册,做好发证备案工作。 8、《证书》应妥善保管(保管方式由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证书》用完或损坏、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继续教育

职能部门申请换发或补发新证,新证沿用原编号,属换证的,已用完的《证书》按原渠道保管。 9、新参加工作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的《证书》,由有关发证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结合每年毕业生试聘期满、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统一到市(区、县)人事局办理。 10、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的,必须申请办理《证书》;属本省流动、且原单位己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但调入后须按本市的规定办理登记、签证和验证有关事宜,待其晋升高一级职称后应换发新证。 二、关于《证书》的登记 1、《证书》登记的内容应当体现专业技术人员本专业、本岗位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和新知识,学习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2、学习形式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具体方式,主要分: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和“继续教育其它形式培训”两类。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应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不同,每年年底在《证书》上登记两页,正面专门登记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背面登记继续教育其它形式培训。 3、同一登记页内,学习内容栏培训项目(科目)单一的,应填写主办部门和办学单位;培训项目(科目)不止一个、主办部门和办学单位各不相同的,主办部门和办学单位栏可不填。 4、学习时间统一写法为:“某年1月1日至某年12月31日”。

技术岗位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改版)

技术岗位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修改版)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设计有限公司 号 技术岗位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根据《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80-2006、公司质量作业文件《技术岗位任职资格规定》(BVAD-C2-2012)及2014年公司管理机构、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针对公司各设计所技术岗位任职资格管理颁布以下实施细则: 一、公司管理机制改革决定自2014年起实施各专业人员的12等级职级管理制度。各专业职级的申报、审批基本要求及与国家正式技术职称的对应关系等,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相关文件。 二、各职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应满足各设计所承担的工程设计的需要,因此各设计所应积极支持与组织本所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参加技术职称升级评定和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执业考试。 三、每年三月份各设计所技术人员申请职级晋升的技术人员填写职级晋升申报表(见附表1)在网上进行申报,经评审、批准(评审、批准方法见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文件)后方能根据本办法四款规定任职相应技术岗位。新调入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和各专业总工讨论确定其试用期暂定职级,进行项目设计工作;待其试用期结束后,在系统上填写试用期转正单,经过正式审批后确定正式职级。五级以下由人力资源部审批,五级以上(含五级)经过技术委员会审批。 四、工程项目设计各专业、各阶段、各技术岗位任职的最低职级要求见下表(工程等级见附表2):

五、为统一公司设计质量把关标准、提升设计质量把关能力,各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本专业审定人员的审定资格和审定能力进行了核实,并确定了本专业的审定人员。各专业审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录入公司信息管理系统供项目组人员策划选用。各专业审定人名单如下: 建筑专业: 结构专业: 设备专业: 电气专业: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其职责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四章考核 第五章待遇 第六章继续教育 第七章流动 第八章退、离休管理 第九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备注: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各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办法.doc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办法1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发人: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实施的决定 为了更好实现对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组建高效、科学、合理的优秀人才梯队,同时给广大员工提供一个公平、合理、广阔的晋升平台,使员工的聪明才智得以充分发挥,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投入到公司未来的宏伟蓝图建设中,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经公司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对我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实施以下管理办法: 见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年月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决定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年月日印发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用人机制,鼓励员工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建设合理人才梯次,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在对公司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人力资源状况充分考察研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从制度上为刻苦钻研业务并在本岗位取得成绩的员工创造上升台阶,并营造一个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有利于员工的聪明才智得以充分展现的用人环境。本管理办法制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职务系公司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序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部门系公司所属各专业设计部及市政分院,其中建筑师评聘含景观、规划专业,工程师含设备专业、结构专业、市政专业。 第二章岗位职务序列和设置 第五条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序列 助理建筑(工程)师→建筑(工程)师→高级建筑(工程)师→副主任建筑(工程)师→主任建筑(工程)师→部门副总建筑(工程)师→部门总建筑(工程)师→公司副总建筑(工程)师→公司总建筑(工程)师→公司首席总建筑(工程)师 第六条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设置 公司下设以下岗位职务: 1、公司首席总建筑(工程)师一名以及总建筑(工程)师、副总建筑(工程)师。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事厅文件 黔人通【】290号 关于下发《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12月18日印发共印600份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 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时要求 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 二、学时授予标准 (一)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以下分值均是独立完成时的分值,若是合作完成的,需按其每人工作量比例分计学时)。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鲁人发〔2002〕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依据下列标准条件: (一)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农业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三)省政府人事部门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四)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设区的市直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分别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其人事关系属山东省地方管理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审获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核准公布部门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申报 第七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报。 (三)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评议结果及申报人员的年度、任期考核情况。 (四)用人单位组织整理填报有关评审材料,被推荐者提供有关证件。 (五)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 (六)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 (七)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三章呈报 第十条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方可受理。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呈报部门及其权限为: (一)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以上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1、根据国家、xx关于深化职业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基地专业技术职务均实行聘任制。 3、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聘任。凡基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基地有效。 4、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基地领导、党委委员、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讨论决定基地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职称管理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具体承办。 5、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政工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统计员等。 6、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和资格聘任制的双轨制。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含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为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以完成某项任务的需要而聘任的职务,受聘之后是完成该项任务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任务完成自行解聘。 7、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专业技术复杂的二级单位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部经理级副职;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各二级单位对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经理级副职。 初级技术职称,不设技术职务岗位,凡取得资格均可实行资格聘任,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的系数。 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基地机关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务另设。所设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增加定员,根据基地的生产发展及各岗位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由基地职改领导小组通盘考虑,按部门、岗位的需求情况适当扩大聘任职数。 8、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聘任各种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见附件《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全国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

我国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转】 (2009-10-30 09:33:36) 转载 (1)新闻专业人员职务:分设记者职务、编辑职务。记者职务设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记者、助理记者;编辑职务设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助理编辑。 (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专业技术职务从教受到助教一共分13级 (3)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4)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设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5)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设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6)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A、医疗、预防、保健人员: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B、中药、西药人员:设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C、护理人员:设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D、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设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7)档案管理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8)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文博管理员。 (9)出版专业人员职务:分设编辑、技术编辑、校对职务。 A、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 B、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 C、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 (10)翻译专业职务:设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11)艺术专业职务:设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台美术设计,以及各类专业美术创作人员的职务,(艺术等级)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舞台技术职务定为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分别与艺术专业的二、三、四级相对应。 (12)统计专业职务:设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13)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14)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设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15)技工学校教师职务:分设文化、技术理论课与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 A、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B、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16)会计专业职务:设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17)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18)经济专业职务:设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19)工程技术职务:设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20)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21)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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