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学生处分及其救济机制的法治化

试论高校学生处分及其救济机制的法治化
试论高校学生处分及其救济机制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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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学生处分及其救济机制的法治化

作者:马琳

来源:《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2014年第08期

摘要:我国高校学生处分以及救济机制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过一些较为明确的规定,现实当中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及救济中还存在着处分依据不充分、程度不规范、结果不公平等现象。我国高校学生处分程序的法律规范应建立处分学生听证制度、完善救济制度、实现高校法治。

关键词:高校学生处分救济机制仲裁法治

早在2009年,中国高等教育走过扩招以及合并大潮之后,其教育规模就已位居世界第一。当前的中国高校云集,早已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而随着教育事业以及现代社会的发展,高校教育的管理难度与风险亦在不断增加。高校必须秉承正当程序理念,改善学生违纪处理机制,从制度建设角度赋予违纪处理程序较大的权威性,通过程序上的保障从不同角度吸取不同意见。从而避免无意侵犯学生权利而引发纠纷事件。

我国高校的相关规定缺位最突出地体现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尤其是缺乏受处分学生的救济的法律程序上虽有法律条文规定,但实际中相关受理申诉部门一直未妥善执行。

一、高校学生处分及救济的现行法律规定

高校在行使学生处罚的权力时,必须遵守合理的程序。这个程序的内容应该包括高校对违纪学生予以纪律处分时必须遵守的准则、步骤以及时限等,使高校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治精神,避免高校处分权行使的无序性和随意性。

1、高校处分权的相关规定

为了规范高校学生的处分权利,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具体行使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职责。这是我国高校对学生予以纪律处分的相关法律法条。

二、高校学生处分及其救济普遍现行的机制

1. 处分机制

各个学校的《学生手册》对学校在日常管理中行使处分权的做出了具体规定,是学校各种奖惩制度规范化的体现。《学生手册》详述了学校关于学籍学位管理、综合考评、奖助政策、旷课纪律处分、考试违纪、宿舍管理制度等各项内容及处分细则。

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思考

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思考 摘要: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包括法治理念、法治依据和法治程序三方面内容。完善其治理要采取以下措施:确立学生权利为本的理念;完善学生管理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其中的高校规则;严格遵循正当程序,疏通三大救济通道。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理念;依据;程序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理论界一般把它概括为两点:一是法律至上,二是良法之治。法律至上讲的是法律理念问题,良法之治又包括“良法”和“治”的问题。研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应研究三块内容:法治理念、法治依据(“良法”)和法治程序(“治”)。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理念的错位与调整 权利与权力是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法治的过程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过程。 1.“权力本位”的现状与原因 高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作为行政主体,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准行政权力”,即管理权力。高校学生管理的实质就是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博弈。一直以来,在学生管理中高校具有绝对的权威,并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学生则处于被支配和隶属的地位,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实质是纵向的和不平等的。高校强调秩序,重视效率,习惯于按照自己的意志、依靠自己的经验、运用行政手段进行严格管理,命令学生绝对服从。这种“权力本位”理念造成的后果就是学生的权利被漠视,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甚至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屡被侵犯。 究本溯源,“权力本位”理念有着肥沃的生长土壤。首先,我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有“重权力而轻权利”的传统,“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我国老百姓素来以“顺民”标榜自己,早已习惯了“民不与官斗”的思维模式。其次,几千年来儒家思想讲究“师道尊严”,封建礼制强调“天地君亲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师师生生”层次分明,师尊生卑的等级观念对师生关系的影响甚深。 2.变“权力本位”为“权利本位”的必要性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进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日益受到重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理念进一步调整,逐渐完成了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 首先,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是第一位的,义务是第二位的,义务的设定是为了实现权利。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治化的过程,实质体现为权利的运作过程,因而权利的实现程度就成为分析和评价法治状态和法治模式的重要参数。即法治实际上就是一个有选择地将应当有的、而且能够有的、但还没有法律化的自然权利确立为以规范形态存在的法定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促使权利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这些权利,使权利从应有转化为法定,再从规范形态转化为现实状态。”[2] 其次,从法治的要求来说,权利与权力是法治的基本内容,权力来源于权利又服务于权利,两者既紧密联系又互相制约。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控权是行政法的基本思想,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和规范高校的管理权力,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 最后,从高等教育的目的来说,学生接受教育和管理是高等教育的中心内容,高等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全面和个性的发展。法律赋予高校行使管理权力,正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使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 1、提高认识,认真学习上级有关资助的文件、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充分认识国家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实行资助,以高度的责任感把资助工作做好。 2、规范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和材料上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严格遵章办事。 3、向广大学生积极宣传资助工作的重要意义,让每个受助学生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以实际行动报答党和国家的关怀,并做到合理使用资助金,不乱花一分钱。 4、成立学生资助督查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分工,明确责任。 5、严格按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逐个确定资助对象,做到不虚报、不错报、不漏报。 6、坚持信息公开。做到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上网公布。对于直接涉及学生个人利益的工作,切实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如当事者对所涉及信息不知情,有责任和义务向当事者做出解答。 7、加强监督制度。国家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8、加强申报学生资格审核制度。从班级、年级部到学校实行三级评审制度,逐步开展对在籍学生申报材料的核查、补充和更正工作,做到科学管理,严格保密。 9、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资助学生台帐和相关档案,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专款专用。受助学生档案实行“统一归档,经办人立卷,分项目整理”的原则。经办人对受助学生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要及时,并负有督促、审查责任

学生处分制度

陇田东波学校学生处分程序及制度 (2016-2017学年度) 为严肃校风、严明校纪,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小学生礼仪常规》,加强我校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对违犯校纪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惩戒,以达到惩前戒后的教育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种类: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七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 不遵守“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且屡教不改的。 2. 违犯考场纪律,有一般性作弊行为的。 3. 一般性违犯校纪,不服从师长的管理教育的。 4. 有破坏学校环境及室内卫生行为的。 5. 其他情节较严重,但构不成“警告”处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0次或者旷课30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有进出“三厅”行为的。 4. 打架斗殴,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的。 5. 语言污秽,谩骂他人,态度恶劣的。 6. 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一般的。 8.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严重警告”处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5次或者旷课45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 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已造成轻微伤害的。 5. 语言低级下流,恶语伤人,态度蛮横的。 6. 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失的。 8.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较为严重的。 9.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过”处分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20次或者旷课60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很坏影响,尚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已造成一定伤害的。 5. 语言污秽肮脏,不堪入耳,几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6.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8.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损害了学校声誉,情节严重的。 9.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大过”处分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明显悔过表现的。 2.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反社会公德,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3. 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4.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尽管尚未触犯刑律,但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情节较恶劣的。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doc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在我们国家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渐渐增强。怎么建设一个法制化的高校学生管理机制是当今高校教育的主要课题之一,应该针对当前各方面对这个问题的要求,探讨有效的方法。文章将从制度、社会和高校本身对这个问题的要求出发,提出几点建设性的意见,帮助高校实现学生管理的法制化。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对策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是高校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对在校的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社会活动等各个方面实现全方位指导、教育、服务和管理的学生管理工作模式。法制化的学生管理工作模式与传统的学生管理模式相差甚远,法制化的学生管理模式侧重于从法律出发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的全面指导、教育、服务和管理,日常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标准,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责任,具有指导性强、操作性强的特点。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一)制度的要求 我们国家坚持依法治国,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要求。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的背景下,依法治校也是我们的要求,真正的落实《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规定,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把规章制度提高到一定的高度,按照法律制度进行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而且在学生和学校发生冲突,亦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等其他的问题,为解决问题提供便利条件和政策规定,在制度上也提供有力保障。

(二)社会的要求 高校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高校也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我们国家是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高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高校要与社会同步,在这个社会越来越法制化的同时,高校的管理也要做到法制化,紧跟社会的进步步伐,同时也为社会培养一批又一批的法律意识强的人才,促进我们国家法制化建设的发展,做我们国家实现法治社会坚强的后盾和人才储备基础,为实现依法治国给予最强有力的支持。 (三)高校自身的要求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是高校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公平、效率和有序的法制环境为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法制化的管理对于学生的利益有保障,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会被激发,为人才的发现和培养提供了有利的土壤。高校的改革目前已经有了眉目,我们的国家要求高校进行转型,现在的高校已经从纯公益事业转到了集公益与产业一身的事业,学校有自主权,法制化学生工作管理,有利于高校的再次转型。 二、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方法 (一)创新观念,建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 创新观念,有的高校的管理理念停滞不前,一直停留在规范和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层面,一直是以“人治”为主,而不是以“法制”为理念,导致在维护学生福利和权益等方面做得不够到位,学生和学校的冲突不断,导致很多的校园游行活动爆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高校的管理理念也要与时俱进,国家强调依法治国,高校就应该强调依法治校,以“法制”代替“人治”,积极推进高校法制化管理的建设,任何动作做到有法可依,建立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论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鉴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提出了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此举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制度高校处分权公助救济公力救济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往往是在受到退学、开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毕业(学位)证书授予资格等直接影响到学生求学、就业等切身利益的处分之后,才会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换言之,在我们现在的教育管理环境与教育文化背景下,学生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主动提出权利救济的。而一旦学生提出权利救济时,又得不到实现。如,近来出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及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重庆某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高等学校开始走出象牙塔,接受法治的考验。论文论文参考网大学生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当前教育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及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1、权利救济的含义 高校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当受教育者的权利被损害或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入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其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高校学生适用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形式,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 2、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当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行为的侵犯后,在教育领域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又可分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向学校内特定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生申诉制度。 现实是: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没有可诉性。由于高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当提起的诉讼大部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为高校学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就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20世纪80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90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

学校资助工作制度

钦南区丽光学校 学生资助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贫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深入做好学生防流控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一是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孤儿、城乡低保、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庭、残疾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家庭重大疾病、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贫困程度相同条件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二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没有名额限制)。 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受助学生: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有固定经济来源的;(二)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高消费行为的;(二)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三)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富裕的;(五)外宿生。 二、资助项目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项目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贫困生生活费补助;二是学前免除保教费。我校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方式是在核定资助对象时,根据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不随意改变资助方式,更不随意更换资助对象。 三、资助程序 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标下达。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名额、经费由上级有关部门确定(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没有名额限制,),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级进行申请、评议、审核、公示、发放、备案。 (二)信息公开。学校通过召开学生大会、班会、在校内醒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与名额、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 钦南区丽光学校 2017年9月

完善高校处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完善高校处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摘要: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必须规范和完善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将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在具体的学生管理中,应贯彻“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并对处分制度、处分的实施程序和处分后的救济机制不断加以完善,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处分制度;学生合法权益 高校学生处分权是学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完成教学任务、进行教育管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处分违纪学生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甚至随意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只有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的目的才能达到,法律的公正才能实现。 一、处分规定不得与法律抵触,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校规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它虽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也不属于法的范畴,但它作为内部管理规范,是一种自治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可认为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或完善。但高校学生处分规定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相抵触,学校无权对学生做出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更重的处分。2005年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出台后,各高校纷纷修改校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高校管理者普遍存在一种从严治校的理念,高校出台的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仍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特别是有关学历、学位的授予和开除学籍的规定,往往超出现有法规规章的范围。如未通过英语四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形成了对法律法规的“超位”,即与法律法规不符,导致实体的不公正。因此,学校不能无限制地提高其要求,否则,极可能造成对学生权益的严重侵犯。 高校学生处分规定应体现保障学生权利的要求。学生不仅有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上的权利,而且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学生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受教育权。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有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是维护学生权利的核心,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缘于何种理由,学校都不能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分条例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二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都是学生的法定权利。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学生的上述人格权常会遭到侵犯,并对学生的发展造成不良后果,有时甚至是致命性的后果。三是知情权。高校应当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学生有权了解或被告知自己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学习资料

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资助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项目包括:国家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校内资助资金、贫困高一新生慈善爱心捐助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第一负责人,学校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 第八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资助政策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二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资助对象为在校各方面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或处分记录、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并属以下情况之一的: 一、本校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进入低保线的或有农村贫困证家庭就学的子女; 三、因特殊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因重大疾患、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困难的; 六、没有享受其他类似的助学金资助(享受政策性减免除外),但家庭特别困难的可以推荐。 第十四条各班审送人数:各班资助审送人数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人数的,应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方可。 第十五条受助学生审批办法:

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一)

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 陈朝晖* 【中文摘要】学生管理,是影响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制约高等教育发展最为重要的因素。“法治”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必由之路。遗憾的是,这一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尚属一片空白,更莫论在实践中的贯彻。本文试在论证这一命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和目标,并探索一条现实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法制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对大学生的成长和个人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反观我国高校目前的学生管理现状,实在不容乐观。其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少数管理者垄断一切管理事务,学生无权参与管理,或虽有此项权利但因无可靠的保障而流于形式;对学生行为的评价无一定的标准,或虽有一定的标准,但对管理者而言只是一种工具;学生管理的主体、权限不明;学生与学校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清,学生的权利和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程序性规定欠缺;学生的权利遭到损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等。这些都是高校学生管理“人治”状态的突出特点和必然结果。故此我们必须调整业已严重滞后的高校管理学生工作的管理思想、?管理活动和管理模式,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之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人治”状态,?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然而世易时移,“法治”已成为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现实且迫切的要求。 首先,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步入由身份到契约的转轨时期。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自由合意的关系,即契约关系。[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经济的角度入手,这一变化便豁然开朗:?过去我国高等学校运行的经费来自于国家拔款,?高校管理者的管理权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虽然从宏观上讲,国家行政权来自人民的公意,但特定到学生与学校的这一具体关系,则是一种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但自1997年以后,?普通高校全部实行并轨招生,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再是依据其作为管理者的身份,而是依据契约----与学生达成的契约以及学生之间达成的契约,这二者之间时有交叉。由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更多的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当然也不排除其出于社会公益之目的而为公法授权之行为,比如依据《教育法》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依据《学位管理条例》授予学生学位以及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但其管理活动需纳入“法治”的轨道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的依法治国应当将社会中各种关系纳入“法治”的范围,由“人治单元”组成的“法治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同时法治社会也必然对其构成因子产生此种客观要求,此二者存在互动关系。 同时, 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带动思想更新的速度都对高校学生管理实现法治化提出客观要求。此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也是学生管理正规化、规范化,以及高校减员增效、遏制腐败的客观需要。 二、法治的内涵及目标。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若干思考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若干思考-人力资源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若干思考 朱艳民马浩辉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任怀敏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摘要:学生管理是高校管理工作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本文从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意义出发,分析了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不足,进而提出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学生管理法制化高校管理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指的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且由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管理人员负责,保证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活动可以健康开展,从而保障学生的根本权益,消除不利因素对高校学生产生的影响。近些年来,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已经深入到各个领域中,在这种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应当改变传统的管理思想,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为学生提供更多有利的保障,从而保证高校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意义 1.有利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都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同时学生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如果仍然依靠传统的说教方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显然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而通过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可以有效的提高学生管理的效率,从而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2.促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持续发展。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最早在党的十六大

上提出,其根本目标在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除了相应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外,还需要强化国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群众的法律素养。高校是我国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对于我国法制国家建设战略的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必须要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才能有效的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3.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谐社会应该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好为核心思想,而高校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的安定团结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为学生创造一个和谐的小环境,进而成为推动社会大环境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不足 1.缺乏法制化管理观念。当前,高校管理工作普遍以行政管理思想为主,利用统一的管理形式和管理制度开展学生管理工作,而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与服从,这种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约束纪律的效果,但是却忽略了对学生合法权益的考虑,也没有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另外,学生管理工作中也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为淡薄,遇到问题无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行政本位的思想严重。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方面,往往是过于注重高校自身的刑侦管理的涉入,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运用的是命令、指责等词汇,却很少以法律作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依据。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以往的行政本位思想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

收稿日期:2012-09-20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2012年冬之卷第29卷第13期 Win.2012Vol.29No.13 近年来,学生起诉高校的事件不断发生,在这个正不断“走向权利的时代”,因社会法律意识以及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强化而出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呈上升之势,高等教育领域的“无诉”状态已成为历史。此类诉讼的增多以及由这些讼案所引发的争议之强烈,所受关注之广泛,一方面表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治的进程,显示了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正在深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另一面,它也一定程度地表现了我国法治的不成熟以及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问题受到司法审查,是由行政诉讼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而引起的。长期以来,关于高等学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的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几种定位 关于高校性质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种定位:1.事业法人。这种定位多见于法律规定,其依据有《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理》;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种定位多为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实践所采用,其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公务法人。这种定位多见于我国学者之学术著 作,其依据主要是借鉴英美法系的“第三部门理论”[1] 和大陆法系的“公共公益机构理论”。[2] (二)我国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定位选择 随着社会各项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大有改观,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权不断得到加强。这种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取得是高校自主权改革的产物,是政府逐渐下放部分对高校的支配权形成的,它是一个政府主动让予权力 的权利转移过程。因此,在组织形态上,高校从事的是公共服务,履行公共权力,成为一类特殊的行政主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应纳入行政诉讼领域而无法纳入普通民事诉讼。而“事业法人”则是一个民事概念,据此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应纳入民事诉讼领域而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这样,在现实生活中此类争议就成了司法救济的真空地带。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行政诉讼实践采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一概念,认为凡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公权力的行为,均可以将其视为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严格说,这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它并没有解决法律法规为什么授权,在何种情况下授权,对谁授权等基本理论问题。 相比之下,公务法人是近代行政管理的一种新技术,使行政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扩张形态,它具有一系列自身的特点:首先,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设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是公法人的一种,而所谓公法人,则是按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而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组织,它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其次,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它担负着特定行政职能,服务于特定行政目的,因而有别于“正式作出决策并发号施令的行政机关”,“与其母体之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既独立又合作、分工、对抗之关系”。[3]再次,公务法人享有一定公共权力,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及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它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单位和内设机构,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个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 邱 燕 (广州美术学院,广州510006) 摘要:高校学生管理诉案的迅速增加要求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本文从行政法角度 规范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原则以及高校学生管理的监督与救济作一探讨。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利关系;行政诉讼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 (2012)13-0001-03作者简介:邱燕(1981-),女,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1··

浅议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浅议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p管理其含义有二:一是负责某项工作使顺利进行;二是照管并约束(人或事)。高校学生管理从其字面意思来讲便是对高校学生进行照管并约束。传统上看,依照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行政法律关系。然而就目前高校实践来看,学生管理已经突破其字面含义,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化,特别是上世纪末扩招以来高校与学生一方面是高校收取学费、教育学生,学生缴纳学费并接受教育,另一方面在后勤上高校收费提供服务,学生缴费享受服务,在这两个方面,高校与学生有了普通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而高校在学籍、学位及处分等方面仍具有管理能力,笔者认为,这两种关系并存,我们可将其视为一种准行政法律关系,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针对高校与学生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处理。 首先,从高校作为管理者的角色方面而言。高校的守法,即要求高校要遵守法律、法规乃至自身校规、校纪的规定。其所制定的学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实施的管理行为不仅不能超越法定范围,而且也不能忽略法律程序。另外,高校做为独立的具有教育资格的法人,其管理权如办学、管理等方面的权力,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干涉。这就是高校享有的管理的权力与学生接受高校管理的义务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学生有权利,但是学生的权利仍然要受到防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学生享有受教育、申诉救济等权利,但要以承认和服从学校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权利为前提。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其次,就民事方面而言,1997年高校实行并轨招生以来,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则为学生提供相关的服务,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不再是纯粹的行政管理关系,尤其是在后勤服务方面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生出资,学校提供相应的服务,学生与学校在这一层面上是平等的主体。这就要求高校必须转变在相应法律关系中的态度和观念,要确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学生为服务的主体,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二、高校学生管理的不利因素分析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存在着诸多不利的因素。 (一)传统观念影响 我国“一日为师p

高校学生资助体系政策

高校学生资助体系政策评估 【摘要】高等学校实施的“奖贷助补减”学生资助政策,对于解决我国高校贫困学生的就学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分析新资助政策体系产生的效果评价标准入手,对新资助政策体系的政策效果进行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维评价,以资助实践的经验为依据,分析了新资助政策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高校学生资助体系效果评价 一、资助体系构成概述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在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即免费加人民助学金阶段(50年代至1983年);人民助学金与人民奖学金阶段(1983至1986年);奖学金与学生贷款并存阶段(1986年至1994年);“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及国家助学贷款与国家奖学金的试行(1994年至今)。近几年,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先后制订出台了一系列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措施,保证了绝大多数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了学业,同时也对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7年下半年,针对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教育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操作机制、风险防范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1、政府、学校和社会各界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即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设立,每年奖励5万名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奖励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每人5000元,每年奖励51万人,约占在校生总数的3%。 2、国家或金融机构向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的贷款,贷款对象为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现行政策规定,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数额。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创造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3、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是给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对于解决特困学生的生活问题发挥很大的作用,能够使生存有困难的学生摆脱经济压力安心求学。国家助学金目前金额从1000元到3000元不等。 4、国家、地方政府、高校每年都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专款,补助困难的学生。补助分不同种类和形式,主要包括定期补助、特困补助、临时补助、伙食补助等。这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学生的生活,减少学生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压力,解决学生突发的重大家庭或个人遇到的困难。 5、减免学费。减免学费制度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针对普通高校中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尤其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其中,对于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他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 二、评价标准分析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doc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改正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无明显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纪律处分的,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学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对于违纪者决定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本办法有关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限度内给予处分。 在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违纪行为、态度恶劣者,或对当事人、检举人、证人、管理者等有关人员报复、辱骂、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确系过失违纪或他人胁迫、诱骗发生违纪行为,或主动交待违纪事实并积极协助学校调查处理者,给予从轻处分。 第七条违纪者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条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

关于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关于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字体大中小】作者:谢太洵时间:2010-11-15 来源:《探索》阅读次数:4 摘要:2005年3月教育部公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尽管该规定对高校行使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救济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目前的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应当完善。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现实评价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一、问题的缘起 在我国,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有资料统计显示目前高等学校被诉主要案例按诉由不同可分为八类①:一是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的;二是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的;三是英语未过四级被取消两证的;四是学校侵权未尽义务的;五是学生在校期间被无故侵害的;六是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七是学生非法定原因未被学校录取的;八是学校乱收费的。上述八类纠纷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我们发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九十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为教育法律纠纷解决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和渠道,确定了制度选择的范围和空间。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教育行政救济制度的建设因为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激烈争论而一再迟延。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这是令人遗憾的。 教育部在2005年颁发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它在解决涉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受教育权法律纠纷中的作用是有限的。限于篇幅,本文在各类教育纠纷中选择高等学校行使行政处分权而产生的纠纷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对建立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二、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解析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是高等学校自主权的组成部分,按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另一是对学生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惩戒的权力,即通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损害受教育权或者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权的一种权力。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期困扰大家的问题。目前,学界普遍接受的受教育权的概念是从公民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出发,强调受教育权概念中的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因素,把受教育权视为社会权。正如劳凯声教授所言:“在法学理论中,尽管对权利的分类和表述存在不同看法和做法,但受教育权都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这一范畴,是公民为自身利益,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因此,可以说“现代社会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对此,日本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他们认为,受教育权是要求国家对教育的条件设施及对教育机会给予积极的关照,从而使之充分实现的权利。它与生存权一样,具有要求国家给付的社会权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这种处分权并不导致学生受教育权的彻底丧失,它只是对一个学生在一个特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过程的终止。学生以侵犯受教育权为由对学校的处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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