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法条解析

动产浮动抵押法条解析
动产浮动抵押法条解析

动产浮动抵押法条解析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一项浮动抵押担保制度,经过近期工作中的了解和学习以及所里律师的指导,现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并将本人浅见示之以供探讨。

【法律条文】《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通过解读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一、【合同形式】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

二、【抵押人范围】

1、企业

2、个体工商户

3、农业生产经营者

三、【浮动抵押的范围】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四、【抵押权实现情形】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五、【抵押权实现】

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通过解读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一、【抵押登记】

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抵押合同生效时间】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未登记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抵押权排除】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通过解读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一、【抵押财产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动产抵押合同书

动产抵押合同书 分享到: 立动产抵押合同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其名称、数量、特别标志、说明以及占有抵押物者姓名、名称及方式及所在地,详粘附于本合同的标的物明细表。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前开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续存中,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捐税、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 _________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不足与完善--刘小林(初稿)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不足与完善 引言 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不转移占有而担保债权之动产设定抵押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设定抵押的动产折价、变卖、拍卖,以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因为不动产位置固定、价格评估较为容易,所以不动产抵押在融资过程中一直备受债权人的青睐,被称为“担保之王”。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大量企业的主要财产由机器设备和存货构成,对这些缺乏不动产的企业来说,融资成了一个难题。根据传统民法,在动产之上只可设立质押。这就产生了以下问题:在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存货上设立质押后,由于需要移转占有,出质人正常生产过程就无法继续进行;而债权人不仅不能利用质物付出额外精力与费用,且出质人生产过程中断可能导致债权难以得到清偿。在矛盾面前动产抵押应运而生,在动产之上设立抵押,在保证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基础上缓解了抵押人融资困难,债权人则免去了质押中保管质物的麻烦,其债权实现也更有保障。 一、动产抵押的历史沿革 近现代抵押权制度滥觞于罗马法。罗马法上最早出现的担保方式是信托质(fiducia,即现代所谓的让与担保),而后是占有质(pigius,即质权),再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才出现抵押。但是罗马法上之抵押不同于近代民法上之抵押,盖因罗马法上还未产生登记制度,抵押的设定没有一定的公示性要求,仅须合意而为之。在这种欠缺公示规则的立法背景下,担保的设定不因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抵押权和质权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两者本质相同,仅为名称上的差异而已,因此动产抵押的出现不足为罕。由于没有公示规则,抵押权没有公信力,那么如何对抵押权进行保护呢?罗马大法官萨尔维乌斯(serviana)发明了“萨尔维”之诉,即通过赋予抵押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起诉权加以保护。但是通过诉权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事后性,而且没有公示的抵押权制度忽视了交易安全利益,因此被认为是一种极危险的物的担保。 日耳曼法上的担保制度也经历了和罗马法相似的历史进程,也是先产生信托让与担保,然后是占有质(亦称古质),再然后发展到非占有质(也称新质,即抵押权)。中世纪末期,欧洲封建势力逐渐衰弱,不移转占有的动产新质开始兴盛。尤其是象船舶等其它重量和体积比较庞大的财产,如移动占有势必使债务人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于是仿效不动产质,通过法院、市参事会等一些公共机构主持的要式行为来代替移转动产的占有,以此为基础,不久便产生了通过在城市账簿上登记来替代移转所有权的制度。 法典化运动前,欧陆各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抵押制度主要承袭罗马法,因此公示原则被否定。据考证,当时除法国北部一些地方仅零星的存在不动产移转的公示制度外,关于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的公示制度始终未见其踪迹。法典化运动之后,公示原则被各国所确立,动产抵押制度因此被各国民法典废除。如法国民法典2119条明确规定“动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从此规定出发法国民法典确立了“动产不得基于抵押权加以追及”的原则。《日本民法典》369条第二项规定:“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担保的不动产,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860条规定:“称抵押权者,谓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之不动产,得就其卖得价金受清偿之权。”在德国,民法学者多数崇尚法典的形式理性,物权法体系依照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暂定)

(动产浮动抵押) 反担保合同 合同各方: 甲方(抵押权人)(主合同担保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反担保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电话:住所: 债务人与出借人(贷款人) 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并与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的《保证合同》(以下称为从合同)。为了保障抵押权人担保债权的实现,本合同反担保抵押人自愿提供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同各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供恪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债务人、贷款人、抵押权人签订的主(或者从合同)项下担保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主合同的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抵押反担保范围 本合同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履行与出借人(贷款人)签订的主、从合同所约定保证责任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债务人偿还贷款人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条已所罗列的逐项费用和其他由主合同、从合同和本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反担保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期间为:自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原从合同规定履行的担保责任之日起24个月。 第五条乙方陈述与声明 一、截至本合同生效时,乙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财产不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不存在瑕疵。 三、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依法可以设定抵押,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五、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六条抵押财产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为乙方除另行单独抵押以外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七条抵押登记及注销 一、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共同在本合同生效后到乙方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手续。若因登记机关原因造成暂时不能登记的,协助登记的义务相应延续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甲方可以随时选择就乙方新增动产另行单独办理抵押登记,乙方应积极配合。若甲方未选择单独办理抵押登记,乙方新增的动产自动成为第六条所示浮动抵押财产。 二、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和甲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三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合同范本)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合同范本) 出质人:_____法定住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通讯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电话:_____传真:_____电子信箱:_____开户金融机构:_____账号:_____ 质权人:_____ 为确保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_____。 质物数量:_____。 质物质量:_____。 质物所在地:_____。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试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 [摘要]动产抵押兼顾了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动产抵押在我国确立的时间较短,该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试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动产抵押;物权法;问题;完善 传统民法只承认不动产抵押而否定动产抵押,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动产抵押对于活跃金融市场、促进资本流动、增强信贷关系的稳定性具有深远意义。如今动产抵押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也明确规定了动产可以抵押。 一、动产抵押制度概述 (一)动产抵押的概念 动产抵押作为一种物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动产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抵押是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其特殊之处在于:其一,标的物为动产,传统民法理论通常认为,动产只能设定质押,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而动产抵押以动产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无疑突破了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的传统抵押;其二,动产抵押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之一就在于质押必须转移标的物,而抵押标的物仍由抵押人占有。至于抵押权所具有的对被担保债权的从属性、设立上的公示性、标的物的特定性与不可分性、效力上的优先性、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等特性,动产抵押也同样具备。 (二)动产抵押的历史发展 动产抵押制度起源于罗马时期,是英美法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此项制度经历了从确立到中断再到复兴的过程。传统大陆法系理论对动产抵押担保一直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对抵押权只能以不动产为标的,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为实现物之效用的最大化,现代各国纷纷设立了动产抵押制度。由于我国民商事法律多继受于大陆法系,所以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并最终在制定担保法时引入动产抵押。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则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将动产抵押制度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动产抵押的法律价值 在现代社会,企业的主要资产在于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动产,如企业以其动产作为融资担保,依质押制度将移转动产的占有,其结果是企业无法继续利用担保的动产为其生产。此即背离了其所以融通资金以求扩大再生产的原意。从法律上看,动产抵押的最大特点在于抵押人可以在继续保留对动产进行占有、使用的情况下,以该动产提供担保。从市场发展的需要来看,动产抵押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进一步开辟了融资的渠道,具有质押不具备的优点。一方面,在动产抵押的情况下,由于所有人可以继续占有该动产,从而继续有效地利用该动产;另一方面,由于在质押的情况下,必须要移转对动产的占有,而移转占有以后,质权人往往不能也不需要继续利用质押物,相反还要保管该物,并且要为保管该物而支付必要的费用,所以对质押而言可能不会获得任何利益,相反可能是一种负担。[1]但在动产抵押的情况下,该物仍然由所有人占有,不仅免除了担保物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附件2 3 编号: 浮动抵押合同 抵押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抵押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具体债权如下: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三条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以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浮动抵押。抵押物包括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1.1 生产设备是指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各类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 3.1.2 原材料是指用于生产产品的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3.1.3 半成品是指生产工艺尚未全部完成的制造品。 3.1.4 产品是指生产工艺全部完成的制造品。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应共同对抵押物进行清理,并制作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明确双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抵押物的财产类别、数量、状况、价值,但抵押物的类别、数量、状况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最终价值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第五条抵押物的登记 本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抵押登记及变更登记的费用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确认后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权属凭证,若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

浅析动产抵押制度

浅析动产抵押制度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对于活跃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经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在世界广泛运用且功效甚巨。然而由于其对传统法的突破和自身固有的特性,也带来了一些。我国现行立法对动产抵押在立法主义上系采混合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主义同时并存)。本文从动产抵押的沿革乃至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历程,自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有关特殊规定入手,对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缺陷作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本文通过对现行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对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和个人看法:1、对动产抵押以特别法形式加以规定;2、限定抵押物的登记范围;3、增加辅助公示方式;4、引入恶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5、统一登记机关;同时对登记效力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动产抵押制度历史沿革有关规定缺陷完善措施 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其最大的价值莫过于迎合了工商的需要利用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使用价值,由需要利用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现实需求,对于活跃经济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论,具有重大意义。[1]除此之外,也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因此各国家或地区以立法和判例的形式对该制度加以肯定。尤其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国际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历史到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逐步发展历程,分析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一些尝试性的完善措施,力图能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做一点探讨。 一、动产抵押的历史沿革 近现代抵押权制度滥觞于罗马法。罗马法上最早出现的担保方式是信托质(fiducia,即现代所谓的让与担保),而后是占有质(pigius,即质权),再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才出现抵押。但是罗马法上之抵押不同于近代民法上之抵押,盖因罗马法上还未产生登记制度,抵押的设定没有一定的公示性要求,仅须合意而为之。在这种欠缺公示规则的立法背景下,担保的设定不因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抵押权和质权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两者本质相同,仅为名称上的差异而已,[2]因此动产抵押的出现不足为罕。由于没有公示规则,抵押权没有公信力,那么如何对抵押权进行保护呢?罗马大法官萨尔维乌斯(serviana)发明了“萨尔维”之诉,即通过赋予抵押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起诉权加以保护。但是通过诉权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事后性,而且没有公示的抵押权制度忽视了交易安全利益,因此被认为是一种极危险的物的担保。[3] 日耳曼法上的担保制度也经历了和罗马法相似的历史进程,也是先产生信托让与担保,然后是占有质(亦称古质),再然后发展到非占有质(也称新质,即抵押权)。中世纪末期,欧洲封建势力逐渐衰弱,不移转占有的动产新质开始兴盛。尤其是象船舶等其它重量和体积比较庞大的财产,如移动占有势必使债务人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于是仿效不动产质,通过法院、市参事会等一些公

浮动抵押相关问题

【浮动抵押协议】浮动抵押的优先权 浮动抵押的优先权 浮动抵押在抵押人将财产设定抵押后,仍可在日常经营的范围内对财产作出处分,抵押人在经营中偿还债务、在财产之上设定新的担保方式等行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由于浮动抵押权不具有固定抵押那样绝对的优先于其它债权的受偿地位,与企业其它债务相比,浮动抵押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我们在探究此项制度时不得不关注的问题。 “浮动抵押对其它担保权益的优先级问题取决于两个因素:(一)其他担保权益的类别;(二)浮动抵押是否包括一些限制性条款和其他的担保权益持有人对这些限制性条款是否知情。” 第一、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浮动抵押在结晶后转化为固定抵押,对转化前不具有追溯力的。在浮动抵押结晶前抵押人为其它债权人所设定的固定抵押是比浮动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人为了确保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大多数浮动抵押或设立浮动抵押的债权证都会包括一些“限制性条款”,在条款中约定在未得到浮动抵押权人同意之前,抵押人不得在浮动抵押财产上再设定任何比浮动抵押优先的抵押权。对于这样的限制性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根据英国衡平法原则,若第三人为不知情善意者,即不知道浮动抵押的存在,或虽然知道其存在,但对这些限制性条款并不知情,则第三人所获得的担保权益可以对抗浮动抵押权人。但若第三人对这些浮动抵押下的限制性条款‘实在知悉’,则浮动抵押仍然是比第三人后获得的担保权益(尽管是固定抵押)优先。”第二、浮动抵押与法定优先权。浮动抵押结晶后,浮动抵押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但是对于公司歇业时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则是优先从抵押财产中受偿的。“英国公司法和破产法对优先债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某些税收、社会安全与养老金分摊款项、雇员的薪酬和假期报酬等。”“英国《1986年破产法》规定,浮动担保是一项‘设立之时’即为浮动担保的担保。从此,优先之债无论在结晶之前还是结晶之后发生都位于浮动担保之前受偿。” 第三、浮动抵押与其它浮动抵押债权人。浮动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分两种情形:一是在原浮动抵押覆盖的全部财产上再设定的浮动抵押;另一情形是只在原浮动抵押覆盖的一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浮动抵押。法院认为,债务人的处分权并不允许其在全部已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上再设定新的浮动抵押。即使债权人在合同中授予债务人这样的权利,在相同财产上设定的两个浮动抵押的优先权次序也是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的,即登记在先的先受偿。在另一种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只是在浮动抵押覆盖财产的部分上设定新的浮动抵押,而且该部分财产并不能代表其整体,后设浮动抵押则可以取得对在先浮动抵押的优先权。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来源:作者:时间:2010/09/11 【内容提要】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该制度起源于

动产抵押借款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57-25 动产抵押借款合同(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动产抵押借款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借款合同(一)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为确保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自至。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范本最新整理版.doc

编号: _______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范本最新整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甲方: _______________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 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反担保的依据乙方与_______________ 银行___________ 支行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 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就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担保金额为乙方的借款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人民币,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意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保: 以乙方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用于经营的部份库存_________________ (包括双方协商指定的经营门店部份库存_________________ 等)、按设定的 ___________________ 库存重量和市场参考价格 _________ ,折合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 万元金额(乙方设定 _____________ 库存量按市场参考价格折算后不得低于______________ 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为甲方 提供浮动抵押担保。 甲、乙双方协商后设定的____________ 库存数量为:______________ (kg)公斤;市场目前参考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元/kg; 第二条担保物的状况乙方是从事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工型公司。

论动产抵押制度

前言 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其最大的价值莫过于迎合了工商企业的需要利用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使用价值,由需要利用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现实需求,对于活跃经济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论,具有重大意义。除此之外,也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因此各国家或地区以立法和判例的形式对该制度加以肯定。尤其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国际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历史到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逐步发展历程,分析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一些尝试性的完善措施,力图能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做一点探讨。 1.动产抵押概况 1.1动产抵押概念 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债权人之动产设定动产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就该动产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动产抵押制度是为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保障动产交易的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它扩“物尽其用”的经济机制的影响,工商业对生产手段。 动产抵押制度是为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效的需求,并保障动产交易的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它“显著地扩充了动产 担保及用益权能”,“在比较法上我们看到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 其动产担保制度亦越发达”。 1.2动产抵押的必要性 动产抵押制度是为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保障动产交易的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它扩充了动产担保及用益权能,“在比较法上,我们看到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其动产担保制度亦越发达。”设立动产抵押有其必要性。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企业产生了对资金融通的极大需求,同时,深受现代社会大工业生产要求对企业财产予以“物尽其用”的经济机制的影响,工商业对生产手段。所以,“动产只能设定质权”的陈旧观念,已在当今现实生活中显露出欠缺并陷入困境。应当说,确保债权实现,始终是担保制度的基本功能。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人不仅关心交易信用的保障问题,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营销指引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营销指引 (试行) 动产融资业务是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打产品之一,特别是在围绕中心厂商的产业链服务领域中,由于其能有效“激活”企业担保资源,且具有操作灵活、形式多样、与企业需求联系紧密的特点,历来大受产业链流通环节中中小企业的欢迎。从银行角度来看,由于动产融资能培养忠实客户群体,并通过负债和中间业务的带动改善银行收入结构,资本占用少、综合收益高,符合资本约束下银行经营的需要。 为应对当前经营形势变化和未来我行健康发展需求,总行决定在全行范围内大力推广动产融资业务,特制定本营销指引,请各单位学习领会并参照执行。 一、定义和定位 本指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是指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项下的融资业务,或虽不实现抵质押担保、但我行能有效控制企业物流和资金流从而有效控制风险而开展的融资业务(如知名品牌乘用车汽车合格证、进口汽车“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进口货物证明书”等)。动产融资业务具体授信使用方式可采取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多种。 动产融资业务客户定位为自身实力规模难以达到传统授信条件、或授信额度难以满足其真实需求、但银行能通过对其经营货物实施有效监控并以此为还款来源而进行融资的各类企业。动产融资所涉及的企业商品定位参照总行动产融资监管中心定期在内部网站公示的《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二、名词标准解释 动产融资业务环节较多,流程设计较为灵活和复杂,为清晰描述业务模式,统一行内经营机构、评审、监控、合规等部门的认识,防止概念不统一造成的操作风险,现对动产融资涉及到重要概念或名词进行解释,各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使用本指引规定的标准概念或名词来描述具体模式。 (一)基于中心厂商(卖方)责任描述的名词 1、卖方担保。俗称厂家担保,即厂家作为卖方为民生银行向受信人(买方)在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所提供的授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授信到期,发生受信人无法按约还款的情形,则卖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动产抵押合同

动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 地址:邮编: 电话: 抵押权人: 地址:邮编: 电话: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1.抵押财产 抵押人用作抵押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清单(详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实际抵押额为元整。 2.财产保管 2.1 抵押财产中的待双方清点后,由抵押人自行保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 2.2 抵押财产中的由抵押人交抵押权人保管。并由抵押权人向抵

押人一次性收取元整的保管费,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3.财产保险 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约定的还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还款延期,抵押人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贷款。 4.权利限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抵押人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优先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人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抵押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7.抵押权撤销 抵押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人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抵押人。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完善(一)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完善(一) 摘要]我国担保法在抵押权制度的规定中,与肯定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的同时,也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动产抵押制度不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而且在大陆法系诸国和英美法系中都有规定。它作为市场经济之下动产融资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动产抵押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尚存在不适性,需要加以完善。 关键词]动产抵押现实意义完善 动产抵押1],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的动产,于债务不履行时,就其价值(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制度。该制度滥觞于古罗马时代,随不动产物权的昌盛而渐趋衰落,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之再次发达。 一、近代法对动产抵押的立法选择动产抵押制度于罗马法自始有之。2]自欧陆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以来,物权与债权、不动产与动产相区分的理念逐渐明晰,不动产登记制度日益普及和完善,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主义也渐次被确认为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则以占有及交付为其公示方式。非经公示,物权变动不能发生,或者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此基本格局之下,动产之上设立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则难以满足公示的要求;而允许设立不经公示的抵押权,不仅与物权的基本理念和规则不合,而且还会对交易的安全带来重大妨害。基于这样的考虑,大陆法系国家基本沿用了罗马法的作法,以土地为中心,构建抵押权制度。动产只能成为质权的标的,而不得成为抵押权的标的。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2114条规定:“抵押权,是指对用于清偿债务的不动产设定的一种物权。”第2119条更是明确规定:“不得就动产设定抵押权”。在《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中,也均持动产仅得质押,不得抵押的态度。 但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工商业的兴起,对资金融通产生了巨大的需求,企业的资产除有限的厂房和土地外,绝大部分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单一的不动产担保融资已无法满足这种需求,企业要求以机器设备等动产担保融资的呼声日渐高涨;而另一方面,依照传统民法理论,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如果采用质押的方式,势必要求出质人转移质物的占有,这样,企业的生产经营将无法进行。在财富的动产化日益明显的情况下,忽视农业经营者和工商业主以其使用中的动产设定不移转占有的担保而融通资金的需要,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所滞碍。因此,许多国家开始了在担保体系中纳入动产抵押的尝试。比如,日本立法逐步放宽了对抵押标的的限制,允许部分动产进入抵押权领域,设立动产抵押权。从1933年开始,日本以特别法的形式,先后制定了《农业动产信用法》(1933年)、《机动车抵押法》(1951年)、《飞机抵押法》(1953年)和《建筑机械抵押法》(1954年)等四部动产抵押法,从而正式确立了动产抵押权在日本担保物权制度中的地位。 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承认,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3]为克服1929年制定的民国民法物权编关于抵押权的标的以不动产为限的局限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学说、判例与立法曾作过多种努力,如关于从物抵押的解释、让与担保方式的借鉴,1939年的《海商法》、1953年的《民用航空法》还对船舶、航空器抵押权作有规定。为彻底摆脱动产担保所面临的困境,最终,台湾立法舍弃了对欧陆及日本的作法的学习与观察,转而附就英美,并以美国的《统一动产抵押法》、《统一附条件买卖法》、《统一信托收据法》为蓝本,于1963年制定了《动产担保交易法》,规定了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和信托占有三种动产担保方式。其中,动产抵押是为了工商业向银行贷款;附条件买卖主要是为了分期付款;买卖信托占有则是针对国际贸易。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中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堪称是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最为系统、完备的规定,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规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英美法系国家,无物权法定原则的障碍,也不采纳登记要件主义,其法律上向来是承认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样本

附件23 编号:浮动抵押合同

抵押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抵押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 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 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具体债权如下: 借款合同编号借款本金期限起始日到期日合计

主合同实际借款金额、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三条抵押物 3.1 抵押人自愿以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浮动抵押。抵押物包括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1.1 生产设备是指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各类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 3.1.2 原材料是指用于生产产品的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3.1.3 半成品是指生产工艺尚未全部完成的制造品。 3.1.4 产品是指生产工艺全部完成的制造品。 3.2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应共同对抵押物进行清理,并制作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明确双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抵押物的财产类别、数量、状况、价值,但抵押物的类别、数量、状况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最终价值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第五条抵押物的登记 5.1 本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2 抵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 办理抵押登记及变更登记的费用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确认后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权属凭证,若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6.2 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6.3 抵押人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销售、转让或以其他形式依法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但应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将处置收入及时存入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处开设的存款帐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处置

动产抵押合同

动产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人): 住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抵押权人): 住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动产抵押事宜,特签订本抵押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抵押物信息 二、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额人民币元及因借款产生的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因借款合同发生争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三、抵押物标记 抵押物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甲方声明 抵押物完全为甲方合法所有,与任何第三人权利无关。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抵押物不能履行担保责任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抵押物保管与处置 1.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对抵押物应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修理、维护及保养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2.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减损导致抵押物不足或者不能履行担保责任时,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按乙方指定,抵押物置 于省市路号,甲方不得擅自迁移。 4.由甲方承担保险费用将抵押物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指定的保险项目,并应以乙方为唯一受益人,保单及保费收据由乙方保管。 5.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自行对抵押物作出处理: (1)甲方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2)未经乙方允许将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损毁的; (3)未经乙方同意将抵押物出租的; (4)因甲方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显著减少或有显著减少可能的。 六、其它 甲方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乙方因行使监督之权需甲方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当照办。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范本最新整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范本最新整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反担保的依据乙方与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支行于__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就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担保金额为乙方的借款本金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意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保以乙方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用于经营的部份库存____________包括双方协商指定的经营门店部份库存____________等、按设定的____________库存重量和市场参考价格__________________,折合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金额乙方设定____________库存量按市场参考价格折算后不得低于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为甲方提供浮动抵押担保。 甲、乙双方协商后设定的____________库存数量为____________公斤;市场目前参考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元;第二条 担保物的状况乙方是从事经营____________加工型公司。 第三条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反担保范围之内。 包括1甲方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的由甲方履行保证人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2上述代偿款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3实现追偿权、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4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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