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混业经营税务处理新政-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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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是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时,针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业务。

在实务中,混业经营税务处理相对复杂。笔者提醒企业混业经营的业务,光分开核算还不行,还应到当地国税局做备案,把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表述清楚,在此基础上再分开核算,才能适用不同的税率,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若混业经营的业务规模较小,例如销售产品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其运输服务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拆出去,成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公司,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对于混业经营的各项业务,在实务上如果不易划分或划分不清楚,建议对这些业务进行分拆,成立不同的公司,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便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防范涉税风险。

未分别核算事项适用最高税率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营改增”实施后对企业财税影响研究

“营改增”实施后对企业财税影响研究 摘要:一直以来,营业税里固有的局限性束缚了第三产业的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上升,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必然趋势。于是为了克服营业税中重复征税的困难,“营改增”便诞生了。“营改增”这项举措深刻影响着我国税务管理活动。它不仅推动了我国经济结构升级,还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但是“营改增”的出现,却同样是把双刃剑。为企业带来了积极影响的同时,也有坏的一面。很多企业不能够适应这种改变,甚至出现了税收“不减反增”的现象。因此企业能否善于利用“营改增”带来的有利因素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关键。本文主要是要透彻地研究“营改增”对我国财税的影响,介绍“营改增”的主要内容,深刻探讨其影响并针对相应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重复征税;结构性减税 2011年,“营改增”方案正式被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起,“营改增”在上海首先开始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被改为纳增值税。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方案已经广泛应用到全国各地。2014年开始,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被纳入其中。2014年6月1 日,电信业正式加入“营改增”的行列。“营改增”是一项伟大的关于

结构性减税的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方面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如何面对“营改增”的机遇和挑战,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 一、“营改增”概述 (一)“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营改增”顾名思义指的是本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和个人改为缴纳增值税。从2011年这个政策被国务院批准开始,“营改增”便顺利地从上海市推广至全国,2014年12月31日前,金融业和不动产销售方面还有建筑业都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内。随着增值税范围的扩张,营业税慢慢被涉及得越来越少。截止到目前,“营改增”的试点行业有:交通 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金融业,不动产销售,建筑业。 (二)“营改增”的重大意义 “营改增”的政策的诞生使我国的税制变得更加健全了,对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都起到了重大的意义。它成功地帮助了我国调整了经济结构,并且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明确社会分工,融合了我国的不同产业,使其共同发展。并且能够发挥增值税本来的优点,还改善了原有的不足,更适合当代企业的经营形式。 二、“营改增”实施后对企业财税的影响及对策 (一)“营改增”对企业财税的积极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https://www.360docs.net/doc/b52955203.htm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b52955203.html, 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问:企业是2010年成立的,技术转让类,请问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的变更,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文章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52955203.html,/shuishou/nsfd/wa1503062197.shtml

“营改增”下的分包税务管理

“营改增”下的分包税务管理 为将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冲击降到最低,工程分包管理方面需注意修订专业分包合同条款;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劳务分包管理方面要注意修改劳务分包合同;加强与分包商结算管理,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降低分包价款,弥补税款损失;尽量避免与挂靠单位进行工程劳务分包合作。 “营改增”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虽然“营改增”能减少重复纳税,但是若要真正做到“税负只减不增”,建筑企业必须从自身出发,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度,认真着手改革,使企业真正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税减红利。 建筑业营改增特别规定 计税方法。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部分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办法,包括: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征收管理--就地预缴、机构申报 ⑴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⑵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⑶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⑷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⑸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财税2016 36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016.3.23 总局货劳司处长王葳:“营改增”文件是怎么设想的总局货劳司孔庆凯为你解读“住 宿餐饮业营改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 总局货劳司>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总局货 劳司> 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知 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 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6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主题在线访谈实录4月28日税务总局访谈 权威解读“营改增”若干问题 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 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 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

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分析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1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具体方法

小额贷款公司营改增财税指引

小额贷款公司营改增财税指引 在营业税的规定中,小贷公司在缴纳流转税时一直被要求按“金融保险业”这个税目进行申报纳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从事“金融服务”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小贷公司的业务被划定为“金融服务”税目的范围。尽管在部分特定的税收优惠(如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上,由于明确列举了金融机构或金融企业的范围,从而将小贷公司排除在了能够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外,但这并不影响小贷公司的主要业务需要按照按金融业缴纳增值税。 第一部分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按照“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小贷公司成为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小贷公司提供的贷款服务而取得的利息及与利息相关的收入等,一并被称为“销售额“。 河北省国、地税公告:已经在国税登记,属于国、地税共户的,使用原有的国税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国税和地税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已在地税登记但未在国税登记的,国税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部分征税范围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与小贷公司相关的是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账户管理、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等服务。 三、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第三部分增值税纳税人分类及税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021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1最新版) 作者:______ 编写日期:2021年__月__日 税收优惠 【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知识点】“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54项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

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8.以下利息收入: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

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①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②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新增)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新增)(8)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

浅谈“营改增”对税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对税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1“营改增”对高校税务管理的影响 1.1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颁布实施之后,高校的特色性质使得其在纳税人资格认定上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从高校的性质来看,高校即非经济性质的企业,也非国家事业单位,并且其有一典型特征,即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对高校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本着从简会计核算、减轻税负的视角,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认证条件,即年累计应税服务额超过500万元且经常发生应税服务的,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实际上,高校作为公益二级事业单位,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模式,使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存在不利影响,加大了高校税负,不利于高校发挥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1.2对税负的影响 在实施“营改增”前,高校税负主要涉及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以横向科研项目为例,首先签订服务合同应缴纳印花税,再根据技术服务合同,按应税技术服务收入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在“营改增”后,高校科研技术服务收入将不再缴纳营业税,而应该按照6%或者3%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税制下体现的是“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而增值税税制下体现的是“环环征收,层层抵扣”,改革使得税收征管服务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 1.3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在实行“营改增”后,负责税收征管的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改为国家税务机关。所以,发票也较之前有所不同,要从之前的营业税发票转变为增值税发票,因此在进行管理的时候也会相对更加严谨。因此必须要明确高校的纳税身份,然后结合实际情况运用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在发票的运用过程中一定要满足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要求。 1.4会计核算的变化 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高校税务工作在会计核算方面也发生了变化。高

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第39讲_“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节税收优惠 【考点2】“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1.再保险服务。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也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内地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例题·多选题】下列金融业务中,免征增值税的有()。(2019年考题改编) A.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B.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C.商业银行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D.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业务 【答案】ACD 【解析】选项B: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也属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也属于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 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胡文霞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 会务组织:一六八培训网 时间地点:2016年05月27-28日广州 06月04-05日上海 06月25-26日深圳 学员对象:总经理、高管、税务专员、财务人员等企业税务方面专业人员 授课方式:案例研讨、角色演练、小组讨论等形式的互动式,要求全员参与。 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1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范围和行业逐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房地产、建筑施工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将在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营改增”。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 “营改增”税收法规的大范围变化给企业的 布局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寻求战略布局及税务筹划的创新思维和方法,来提升企业税收策略和对策,同时防范由税务引发的法律风险。具体培训收益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全面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法规变化 2、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3、掌握企业战略决策中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方法 4、掌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税务管理与避税方法 5、掌握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营改增“的特殊处理 1、“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的解读 2、“营改增”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新契机 二、 “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分析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解析

2、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4、可抵扣与不得抵扣进项税 5、“营改增”过渡政策如何执行 第二讲:“营改增”带给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一、“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发展机遇 1、全面降低纳税成本的深度分析 2、节税效益促发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升级 二、“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严峻挑战 1、企业财务管理难度加大 2、企业涉税风险进一步增大 第三讲:“营改增”企业经营应对策略 一、商业模式与经营流程的规整与设计 1、不同的商业模式(经营流程)决定税负的轻重。 2、如何创新商业模式(经营流程),从而获得节税效益的最大化。 二、组织结构的梳理与设计 1、如何选择和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从而改变企业的纳税待遇。 2、设计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有效路径与方法。 第四讲:“营改增”财务管控方法 一、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思考与设计 1、采购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2、销售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二、销项税额中的管控与疑难问题处理 三、进项税额抵扣疑难问题的管控 四、“营改增”票据管理涉税风险防范 第五讲、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税务筹划与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要点与筹划思路 1、“营改增”政策税务筹划要点 2、“营改增”税务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三、税率的税务筹划 四、应纳税额的税务筹划 五、“营改增”税务筹划方式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一、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二、征税范围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生活服务税目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二)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 1.鉴证咨询服务税目。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鉴证咨询服务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如健康咨询)。 2.商务辅助服务税目。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商务辅助服务涉及的项目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如经纪代理税目中的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和婚姻中介,安全保护服务中的住宅保安等)。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生活性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四、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专题六 企业所得税

专题一企业所得税 一、真题考点与预览 (一)2017年综合第2题 位于某市的一家生产企业,2016年度会计自行核算取得主营业务收入6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00万元、营业外收入4500万元、投资收益1500万元,应扣除的主营业务成本42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500万元、营业外支出3200万元、税金及附加6100万元、管理费用6500万元、销售费用13000万元、财务费用3100万元,当年实现利润总额2600万元,拟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相等,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40万元。2017年2月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该企业2016年度自行核算存在以下问题:(1)一栋闲置生产车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生产车间占地面积1000m2,原值650万元,已提取折旧420万元,车间余值为230万元。 (2)2016年12月8日购置办公楼一栋,支付不含增值税的金额2200万元、增值税11万元并办妥权属证明,当月已经提取折旧费用20万元,但未缴纳契税。 (3)营业外支出中包含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60万元,已经取得该团体开具的合法票据。 (4)扣除的成本和管理费用中包含了实发工资总额5600万元、职工福利费92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60万元。

(5)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包含全年发生的广告费11300万元、业务招待费660万元。 (6)财务费用中含向非居民企业借款支付的6个月利息费用130万元,借款金额为3200万元,当年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息率为6%。 (7)管理费用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60万元。 (8)投资收益中含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70万元、直接投资居民企业的股息收入150万元。(9)其他业务收入中含技术转让收入2300万元,与收入对应的成本和税费共计14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计算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为20%,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30元/m2,契税税率为4%。)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分别计算该企业2016年度应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2)计算该企业12月购置办公楼应缴纳的契税。 (3)计算该企业2016年度的利润总额、向贫困山区捐赠款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分别计算广告费用、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向非居民借款支付利息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说明国债利息收入、投资居民企业的股息收入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9)计算该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0)计算该企业2016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二)2016年综合第2题 某市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度取得销售收入40000万元、投资收益100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289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万元,管理费用3500万元、销售费用4200万元、财务费用1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0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实现年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完整版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 策指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为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二)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房地产业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以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均为11% (二)房地产业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按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五、销售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改增后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分析

营改增后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分析 发表时间:2019-01-17T10:36:01.577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30期作者:张德生 [导读] 营改增是国家税务体制改革的一大创新,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减轻税负压力 张德生 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合肥 230022 摘要:营改增是国家税务体制改革的一大创新,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减轻税负压力。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企业需要一个适应阶段。很多企业对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管理存在欠缺。本文首先对营改增后企业税务风险的类型进行了总结,同时对当前很多企业在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管理问题做了现状分析。并在最后给出了如何进行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防范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风险类型;防范策略 前言:通过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企业避免了重复纳税,有效的缓解了税务压力。因为增值税只是针对商品流转中的增值部分进行税收,企业可以进行进项税的对应抵扣,这有利于企业利润的保障。但是由于营改增是一种新型的税收模式,很多企业短期内还没有对其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认识。这就导致很多企业出现了税务管理上的风险,无法真正享受税费优惠。这种情况下,加强对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1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新型税务风险 1.1增值税专用票存在虚假现象 传统的税务管理模式下,对发票的类型没有严格的要求,这就使得企业普遍存在对发票管理不够严谨的问题。营改增模式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进项税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很多单位抓住这个关键点,存在提供虚假增值税或者找单位代开专票现象。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增值税无法通过税务部门的审核,这就变相的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同时给企业信誉带来不良影响。为避免虚假增值税发票情况,需要对合作单位进行资质审核,避免虚假发票带来的企业利益损害。 1.2容易导致偷税漏税情况 营改增政策颁布后,企业短期内面临较为严重的税务核算压力。一旦核算工作出现漏洞,将会带来较为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企业税务核算人员如果工作不认真,存在税款核算不准确现象,使得进项税可抵扣项不符合国家税务抵扣要求,就会导致企业额外缴纳税费的情况。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还会面临刑事处罚的危险。 2营改增模式下的税务风险管理常见问题 2.1缺乏较强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 多数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重点在财务角度而没有从税务管理角度进行重视。税务管理只是有财务人员代为执行,这对于企业的税务管理来说是不够完善的。而且财务管理人员无法从税务风险防范角度进行措施制定。很多企业面对营改增税收政策,没有从管理制度上进行对应的调整,所以迟早带来税务方面的风险。在缺乏风险防范经验指导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强化税务管理风险意识,有效避免税务风险存在。 2.2税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 随着税费政策的变化,企业对应的税务管理人员必须做好自我综合能力提升。目前多数企业的税务管理由财务人员代为执行,他们自身的会计专业工作较多,无法拿出多余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税务知识的学习。这就使得税务管理工作跟不上新的政策变动。很多税务管理人员对新型税务政策不能全面理解,导致报税出错。税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工作重点,负责税务风险管理的人员必须注重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提升报税能力,避免税务风险。 2.3对发票管理不够严谨 营改增税收模式的带来,必须加强对增值税专用票的管理。因为这时的发票重要性逐渐体现。如果发票管理不严谨,就会增加企业的税收压力。很多企业无法尽快从传统税收模式进行快速转变,在发票管理上存在较为松散的现象,导致收到虚假发票或者信息不全的发票,使得这些进项税不能进行本身增值税的对应抵扣。同时对外开具发票时,没有严格要求开增值税发票。 3营改增模式下的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3.1加强对税务风险防控意识的提升 税务风险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一般是长期的税务管理漏洞导致的。所以,在营改增模式下,企业必须首先进行税务管理制度的改革,确保税务工作能够符合新的税收政策要求。按照税务机关要去进行税费项目的对应抵扣。与能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票的单位进行业务合作。以税务风险指标为依据进行预警机制确立,通过预警指标的考核来实现税务风险的及时规避。税务管理人员要及时对税务风险指标进行核查,找出税务浮动原因,及时进行对应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较为强烈的风险管控意识来确保风险的可控性。 3.2注重税务管理从业人员的素养提升 考虑到多数企业没有配备专门的税务管理人员,兼职人员对营改增税费政策不太熟悉的情况,企业必须配备较为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能够以其专业角度进行企业税费的管理。税务管理人员要对各类税的起征点、税率等计算方式等有全面的了解,确保企业实际税务工作的推进准确性。企业还应该为税务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税务知识培训,加强其税务管理专业水平和应对税务风险的能力。税务人员能够结合企业业务执行情况,制定较为可靠的税务风险防范措施。并能够从税务专业角度帮助企业进行供应商的选择和考核,确保企业进项税的可抵扣性。 3.3重视对税务发票的管理 传统的纳税政策下,企业对发票的管理都相对松散。但营改增模式启动后,由于企业可以通过进项税来抵扣增值税部分,所以企业必须重视对发票的管理。企业要设置专门人员进行发票管理,对发票的正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保所取得发票能够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发票的管理需要财务管理部门之外的业务,销售部门全力配合。在业务往来上,要让他们了解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为发票管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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