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检验指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检验指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检验指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

检验指南

2008

人民交通出版社

目 录

第1章通则 (1)

第1节一般规定 (1)

第2节定义 (2)

第3节结构设计原则 (6)

第4节检验与发证 (8)

第2章干货船 (11)

第1节一般规定 (11)

第2节总纵强度 (11)

第3节屈曲强度 (19)

第4节船体构件 (20)

第3章散货船 (22)

第1节一般规定 (22)

第2节总强度 (22)

第3节船体构件 (24)

第4章集装箱船 (26)

第1节一般规定 (26)

第2节总强度 (26)

第3节船体构件 (28)

第5章顶推船——驳船组合体 (29)

第1节总强度和屈曲强度 (29)

第2节船体构件 (29)

第3节船体结构直接计算 (31)

第6章舾装 (37)

第1节锚泊设备 (37)

第2节舵设备 (37)

第3节集装箱的堆装与系固 (37)

第4节组合体联结装置 (38)

第7章轮机和电气 (40)

第1节轮机 (40)

第2节电气 (41)

第1章 通 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 适用范围

1.1.1.1《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适用于1.1.2所述航行条件的船长大于或等于20m的焊接结构的下列钢质民用江海通航船舶(含铰接式顶推船—驳船组合体):

(1)干货船;

(2)散货船;

(3)集装箱船。

1.1.1.2本指南对总强度的要求适用于满足下列条件的船长小于或等于130m的船舶:

L/B≥4.5

B/D≤3.0

0.6≤C b≤0.9。

1.1.1.3除另有说明者外,本指南所指驳船(干货驳船、散货驳船和集装箱驳船等),一般指尾部开有槽口能通过特殊的联结装置与推船通过两点式铰接联结装置组成组合体的驳船。

1.1.1.4 其他特殊船型或特殊尺度的船舶和采用新结构型式的船舶,其结构尺寸应另行考虑,并应取得本社的同意。

1.1.2 航行条件

1.1.

2.1本指南仅适用于特定航线上航行的船舶。

(1) 特定航线1;

(2) 特定航线2。

1.1.

2.2适合江海通航的水文气象条件

风力不超过蒲福风级7级(对应于海面以上10m高度处的风速为15.48m/s)。

第2节定义

1.2.1 特定航线

1.2.1.1特定航线1:长江经吴淞口沿北航道至洋山港、马迹山、绿华山和杭州湾北仑港航线。

1.2.1.2特定航线2:珠江经东博寮至大鹏湾盐田港和大亚湾惠州港航线。

1.2.2 主尺度

1.2.2.1船长L(m):沿夏季载重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均不得小于夏季载重线总长的96%,且不必大于97%。

对于箱形船体和推驳组合体中的尾部开槽的驳船,L为沿夏季载重线自船首端前缘量至船尾端后缘的长度。

1.2.2.2位置1:根据《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13条的定义,为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1/4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的位置。

1.2.2.3位置2:根据《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13条的定义,为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后干舷甲板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的位置,以及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1/4以前,且在干舷甲板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的位置。

1.2.2.4船宽B(m):在船舶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1.2.2.5型深D(m):在船长中点处,沿船舷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上层连续甲板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对甲板转角为圆弧形的船舶,则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横梁上缘延伸线与肋骨外缘延伸线的交点。

1.2.2.6吃水d(m):在船长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夏季载重线的垂直距离。

1.2.2.7方形系数C

b :方形系数C

b

由下式确定:

C

b

=

d

LB

wl

?

式中:?——相应于夏季载重线吃水时的型排水体积,m 3

L 、d ——见本节1.2.2.1 、1.2.2.6; wl B ——船舶正浮时夏季载重线水线面的最大宽度。

1.2.3 甲板、上层建筑及甲板室

1.2.3.1 上层连续甲板:船体的最高一层全通甲板。

1.2.3.2 强力甲板:

(1) 上层连续甲板;

(2) 在船中部0.5L 区域内长度不小于0.15L 的上层建筑甲板,和此上层建筑区域以外的上层连续甲板。

1.2.3.3 下甲板:上层连续甲板以下的连续甲板。

1.2.3.4 舱壁甲板:各水密横舱壁上伸到达的连续甲板。

1.2.3.5 干舷甲板: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量计干舷高度的甲板。

1.2.3.6 平台甲板:强力甲板以下,不计入船体总纵强度的不连续甲板。

1.2.3.7 大开口: 符合下述任一条件的甲板开口为大开口:

(1) 1

B b ≥0.7; (2)

BH H l l ≥0.89; (3) 1

B b >0.6和BH H l l >0.7。 式中: b ——开口宽度,m ,如果有几个舱口并列,则b 代表各开口宽度之和,即b =

b 1+ b 2,如图1.2.3.7;

1B ——在开口长度中点处包括开口在内的甲板宽度,m ;

H l ——舱口长度,m ;

BH l ——每一舱口两端横向甲板条中心线之间的距离,m ,如图1.2.3.7。如舱口前或后再无其他舱口时,则BH l 算到舱壁为止。

图 1.2.3.7

1.2.3.8上层建筑/甲板室甲板:系指某层上层建筑/甲板室围壁之上的顶甲板。如最低层或第1层上层建筑/甲板室甲板系指直接位于计量规范型深D时所量甲板上的上层建筑/甲板室上方的甲板,第2层指位于最低层之上的那一层,依次类推。

1.2.3.9 上层建筑及甲板室:上层连续甲板上,由一舷伸至另一舷的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4%船宽B的围蔽建筑为上层建筑,即首楼、桥楼、尾楼。其他的围蔽建筑为甲板室。

1.2.4组合体

1.2.4.1 铰接式顶推船——驳船组合体:系指一艘顶推船和一艘驳船通过特殊的联结装置组合在一起的并具有如下特征的船(组)队:

①顶推船首部借助于一种专门设计的铰接式机械联结装置将其锁紧在驳船尾部的凹槽内;

②联结装置脱开后,顶推船和驳船可保持独立停泊或各自作业;

③在组合体情况下,可从顶推船上遥控和就地操纵联结编组或脱开解队。

④联结装置在顶推船首部两侧插入开槽驳船槽口内侧壁的齿槽内,从而形成只允许顶推船与驳船之间有一个纵摇自由度的联结方式,即顶推船/驳船能绕铰接装置的水平横向轴做转动,而没有其他方向的相对运动,如图1.2.4.1

所示。

图1.2.4.1

1.2.4.2组合体长度(L c):组合体长度L c是在顶推船与驳船的顶推联结模式下假定顶推船与驳船无相对纵倾且处于正浮状态下度量的,其长度应取如下距离(m):在驳船最小型深的85%水线处(如顶推船干舷甲板最低点位于或高于该水线),或在组合体设计水线处(如顶推船干舷甲板最低点低于驳船型深的85%水线),从驳船的首柱前缘量至顶推船的舵柱或尾柱的后缘,如无舵柱或尾柱,L c应量至顶推船舵杆的中心线。L c应取不小于上述组合体水线总长度的96%,但也不必大于97%。

1.2.4.3 组合体方形系数C

b :方形系数C

b

由下式确定:

C

b

=

d

B

L

wl

c

?

式中:?——相应于组合体设计吃水d时的型排水体积,m3;

L c——组合体长度,见本节1.2.4.2;

d——组合体设计吃水,m,计取时以驳船基线为组合体基线,驳船设计吃水为组合体设计吃水,m;

wl

B——组合体宽度,m,取驳船正浮时设计吃水水线面的最大宽度。

1.2.4.4 联结装置:是指顶推船用于与驳船快速联结的机械装置,包括可伸缩的联结臂及其整个动力和控制部分。

1.2.5 其 他

1.2.5.1 装载率γ (m 3

/t ):货舱容积对货舱内货物质量的比值(货舱容积不包括舱口围板所包围的容积)。

1.2.5.2 首、尾垂线:首垂线为通过首柱前缘与夏季载重线交点的垂线。尾垂线为通过舵柱后缘与夏季载重线交点的垂线,对无舵柱船舶为舵杆中心线。

1.2.5.3 主要构件:船体的主要支撑构件,如强肋骨、舷侧纵桁、强横梁、甲板纵桁、实肋板、船底桁材、舱壁桁材等。

1.2.5.4 次要构件:一般是指板的扶强构件,如肋骨、纵骨、横梁、舱壁扶强材、组合肋板的骨材等。

1.2.5.5 中部——船长L 中点向前、后各0.2L 长度范围。

1.2.5.6 首、尾部——船长L 中点前、后各0.4L 以外的长度范围。

1.2.5.7 过渡区域——介于中部与首、尾部之间的区域。

1.2.5.8 等效设计波——所产生的响应值与对结构构件起主导作用载荷分量的长期预报响应值相当的规则波。

如无特殊规定,等效设计波高h eq 按下式计算: 1000

63.93058.61217.02++?=L L h eq , m 式中:L ——船长,m 。

第3节结构设计原则

1.3.1 一般要求

1.3.1.1船体结构的设计,本指南无规定者,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船体篇第1章第2节至第6节的适用要求。

1.3.1.2本指南引用增量方法确定构件尺寸时,均应以计算值为基础进行增量。

1.3.1.3按本指南计算所得板厚值如果小于10mm,其小数点后的数值小于0.25mm时舍去;大于或等于0.75mm时进1mm;大于或等于0.25mm并小于0.75mm时取0.5mm,如无0.5mm规格板材,则应进1mm。如果计算所得板厚大于10mm,小数点后的数值可按四舍五入取舍。

1.3.2 板和骨材

1.3.

2.1除另有特殊规定外,按本指南计算的剖面模数和惯性矩均为连带板的最小要求值。当骨材不直接与板相连时,要求的剖面模数和惯性矩仅为骨材不带板的最小要求值。

1.3.

2.2无论采用何种骨架型式,纵向构件均应有良好的结构连续性;甲板、舷侧及船底骨架应能有效地连接,构成完整的刚性整体。

1.3.

2.3主要构件在端部不能与板直接连接,必须采用肘板连接。主要构件与其他主要构件或次要构件之间,不能将一个构件腹板与另一个构件的面板或腹板直接相连接,两构件之间应采用肘板连接,肘板可采用整体式端肘板,如图1.

3.2.3所示。

图1.3.2.3构件之间的连接

1.3.

2.4 当主要构件与相连接构件在端部连接处受力较大时,建议采用圆弧形肘板。肘板的臂长应不小于构件腹板高度中的小者,弧形边上应设置相垂直的面板,与被连接构件的面板相连。肘板面板的尺寸与主要构件的尺寸较大者相同。

第4节 检验与发证

1.4.1 一般要求

1.4.1.1江海通航船舶应按照《内河船舶入级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之“江海通航船舶检验补充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并签发相应的证书。

1.4.1.2对组合体顶推船签发证书时,船舶类型为“顶推船—驳船组合体——顶推船”,对驳船签发证书时,船舶类型为“顶推船—驳船组合体——驳船”,对敞口集装箱驳船签发证书时,船舶类型为“顶推船—驳船组合体——敞口集装箱驳船”。

1.4.2 图纸资料

1.4.

2.1应将下列图纸资料一式3份提交CCS批准。对特殊结构和布置,如认为必要,可要求增加送审图纸资料的范围:

(1) 主要横剖面图;

(2) 基本结构图,包括纵剖面、各层甲板、内底结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结构图;

(3) 首柱结构图;

(4) 尾柱结构图;

(5) 外板展开图;

(6) 纵、横向舱壁(含油密和水密舱壁)结构图;

(7) 主机座和推力轴承座结构图;

(8) 尾轴架结构图;

(9) 货舱口围板结构图;

(10) 货舱舱口盖(如有时)结构图及其强度计算书;

(11) 锚设备布置图,包括舾装数计算;

(12) 舵、舵杆和舵柄及其强度计算书;

(13) 桅、起重柱、起重机基座及其支撑结构图;

(14) 总纵强度计算书(适用时);

(15) 船体结构强度计算书;

(16) 焊接方式和规格;

(17) 装载工况估算及完工装载手册。

1.4.

2.2应将下列图纸资料一式3份提交备查:

(1) 总布置图;

(2) 型线图或型值表;

(3) 肋骨型线图;

(4) 舱容图;

(5) 船体及设备说明书;

(6) 船体结构规范计算书。

1.4.

2.3轮机和电气部分应按本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的相关规定送审图纸资料一式3份。

1.4.

2.4 组合体中的顶推船应按本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的相关规定送审图纸资料一式3份。

1.4.

2.5除1.4.2.1~1.4.2.4规定的图纸资料外,尚应增加以下图纸资料一式3份:

(1) 组合体总布置图;

(2) 组合体联结装置的配备和布置图;

(3) 联结装置载荷计算书;

(4) 联结部位(顶推船首部和驳船尾部)的船体加强计算书及结构图,驱动联结装置的液压系统支承平台的强度计算;

(5) 联结装置机械原理图;

(6) 组合体模型耐波性试验报告(敞口集装箱驳船应提供备查);

(7) 组合体供电系统图;

(8) 联结装置操作手册(备查);

注:操作手册包括联结装置的联结/脱开操作及操作的限制条件、保持顶推船浮态的措施、试验和保养说明等。

(9) 装载手册(仅限于驳船);

1.4.3 联结装置及联结处结构的检验

1.4.3.1初次检验

(1) 联结装置作为船用产品,在上船安装之前,应取得船用产品合格证书,证书上应标注其许用负荷;

(2) 联结装置的安装检查,确认联结部位船体结构的加强与审批的图纸相符。

(3) 联结装置的效用试验。检查显示、报警信号的正确性,同时检查驾驶室内和联结装置操作处所能否正确显示联结装置的工作状态,并记录相应的操作时间;

(4) 联结装置在失去动力情况下进行脱开试验,并记录相应的操作时间。

1.4.3.2年度检验、中间检验

(1) 对联结装置及联结部位的船体加强结构进行外观检查;

(2) 仔细检查联结部位的船体加强结构焊缝的外表质量、焊接接头的尺寸、构件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确认无裂纹、咬边、气孔、夹渣、焊瘤、弧坑等缺陷。

(3) 联结装置的效用试验以及各种显示、报警的正确性;

1.4.3.3特别检验

除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的要求外,对联结装置在失去动力情况下进行脱开试验,并记录相应的操作时间。

联结部位的船体加强结构变形的检验:

(1)联结部位的船体加强结构在肋骨间产生板的皱折或凸起的最大允许挠度为0.06s (s为肋距,m)。

(2)联结部位的船体加强结构产生板与骨架的共同凹陷变形的最大允许挠度规定如下:最大允许挠度:0.04e,但不大于100mm

e ——凹陷平面的最小尺寸,mm。

1.4.4 船体附加标志

1.4.4.1凡申请入级且符合本指南要求的船舶,可在其船舶类型附加标志之前加注航区附加标志River-Sea,如River-Sea Container Ship等(仅为举例)。

1.4.4.2对满足本指南要求的铰接式顶推船—驳船组合体,可授予以下船型附加标志:

对顶推船:铰接式组合体——推船Articulated Connection PB Combination ——Pusher。

对驳船:铰接式组合体——驳船 Articulated Connection PB Combination ——Barge。

1.4.4.3对满足本指南要求的敞口集装箱驳船,可授予其以下附加标志:

铰接式组合体——敞口集装箱驳船 Articulated Connection PB Combination ——Open Top Container Barge。

第 2 章 干货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2.1.1 适用范围

2.1.1.1本章规定主要适用于江海通航干货船。本章无规定者,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的相关要求。

2.1.1.2本章适用的基本结构形式为货舱区域内设单层甲板且设有双层底和双舷侧结构,以及正常尺度的舱口布置。

2.1.1.3船长大于或等于50m的江海通航船,船底和强力甲板开口线外应采用纵骨架式。舷侧顶边舱和底边舱(如有时)内应采用纵骨架式。

2.1.1.4首尾尖舱区域可采用横骨架式。

2.1.1.5当设置类似于散货船的底边舱时, 底边舱结构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船体篇第8章第5节的要求。

2.1.1.6当设置类似于散货船的顶边舱时, 顶边舱结构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船体篇第8章第6节的要求。

第2节总纵强度

2.2.1 一般要求

2.2.1.1船长小于65m的船舶在构件满足本指南要求时,可以免除按本节的要求校核总纵强度。

2.2.1.2对于不满足本节1.1.1.2条件或船长大于130m的船舶,其波浪载荷及其构件尺寸应采用直接计算确定,并应提交审批。

2.2.1.3当舱长与船长之比小于0.6时, 其总纵强度应采用直接计算确定,并应提交审批。

2.2.1.4当甲板开口满足1.2.

3.7的大开口定义时, 除须满足本章总纵强度和屈曲强度要求外,尚应满足第3章对扭转强度的要求。

2.2.1.5非常规船型船舶或装载特殊货物的船舶应根据船型或货物特性作特殊考虑。

2.2.2 静水载荷

2.2.2.1 应以下述工况计算船体梁各横剖面处的静水弯矩和静水切力:

满载:出港、到港;

压载: 出港、到港。

对装载手册中所规定的各种工况也应计算。

2.2.2.2 在计算静水弯矩和静水切力时,向下的载荷取为正值,向上的载荷取为负值,从尾端向船首沿船长积分。静水弯矩s M 和静水切力s F 的符号(正、负)规定见图2.2.2.2。

2.2.2.3 以2.2.2.1中规定的计算工况下的静水载荷的包络线值校核总纵强度。

2.2.2.4 如果船体梁剖面最大静水弯矩产生在船中0.4L 区域以外剖面处,则对船体总纵强度的要求将作特殊考虑。

2.2.2.5 本节的总纵强度准许货物自尾向首(或自首向尾)的连续装卸程序;尾机型船舶一般应自尾向首装载,自首向尾卸载。

图2.2.2.2

2.2.3 波浪弯矩和波浪切力

2.2.

3.1 船体梁各横剖面的中拱波浪弯矩W M (+)和中垂波浪弯矩W M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W M (+)=+0.19b BC MCL 2 kN ·m

W M (-)=-0.11B MCL 2(b C +0.7) kN ·m

式中:M ——弯矩分布系数,见图2.2.3.1;

L ——船长,m ;

B ——船宽,m ;

b C ——方形系数;

C ——系数, 598.00955.00004.02

++?=L L C 。

图2.2.3.1

2.2.

3.2 船体梁各横剖面的中拱波浪切力w F (+)和中垂波浪切力w F (-)应按下列各式计算:

 w F (+)=+0.75B L F 25

.11(b C +0.7) kN w F (-)=-0.75B L

F 25.12(b C +0.7) kN 式中:1F 、2F ——切力分布系数,见图2.2.3.2(1)和2.2.3.2(2);

L 、B 、b C ——系数,见本节2.2.3.1。

图2.2.3.2(1)

图2.2.3.2(2)

2.2.4 船体梁剖面特性计算

2.2.4.1 将船体梁横剖面对其水平中和轴的惯性矩,除以中和轴到强力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可得出甲板处的船体梁剖面模数d W ;除以从中和轴到平板龙骨上表面的垂直距离,可得出船底处的船体梁剖面模数b W ;对具有纵通长大舱口的船舶,除以中和轴到舱口围板顶缘的垂直距离,可得出舱口围板顶缘的船体梁剖面模数c W 。

2.2.4.2 强力甲板及其以下所有在中部区域内连续的纵向构件的剖面积,均可计入船体

梁剖面模数。强力甲板以上可计入舷顶列板伸出强力甲板的部分。强力甲板以上的连续凸形甲板和侧壁板和连续纵向舱口围板(多个并列舱口的内侧舱口围板除外),当由纵舱壁或高腹板桁材作有效支持时,也可将其剖面积计入船体梁剖面模数。

2.2.4.3 在有多个并列舱口时,其连续内侧舱口围板及其以下的支持结构的有效剖面积,应根据其支持条件用直接计算法予以确定。在无详细计算时,可采用下列规定:

(1) 支持连续内侧舱口围板的甲板下连续纵桁,应取50%的剖面积计入船体梁剖面模数。如甲板下连续纵桁直接与纵舱壁连结时,可将其100%的剖面积计入船体梁剖面模数。如甲板下连续纵桁为箱形结构或非箱形结构而有适当支持与船底相联结的,可允许80%的剖面积计入船体梁剖面模数。上述纵桁的长细比均应不大于60。

(2) 连续的内侧舱口围板的计算剖面积的百分比,可与其下面所支持的甲板下连续纵桁所取的百分比相同。

2.2.4.4 对于本节2.2.4.2和2.2.4.3的情况,在计算船体梁剖面模数时所用的计算点到中和轴之间的垂直力臂t Z 应按下式计算,t Z 的计算值应大于中和轴到强力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

t Z =c Z ???????

?+12.09.0B y m 式中:c Z ——中和轴至连续强力构件顶点的垂直距离,m ;

y ——连续强力构件的顶点与船体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m ;

 1B ——计算剖面处的船宽,m 。

在计算中,c Z 和y 均应量到能给出t Z 最大值的位置。

2.2.4.5 如甲板纵骨或纵桁布置在强力甲板以上,其剖面积可全部计入船体梁剖面模数。力臂t Z 为中和轴到强力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加上纵向构件的高度。

2.2.4.6 如果甲板开口长度(首尾方向)超过2.5m ,或者宽度超过1.2m 或0.04B (取其较小者),在计算船体梁剖面模数时,应扣除其剖面积。

2.2.4.7 比本节2.2.4.6规定小的甲板小开口(包括人孔在内),如其宽度或阴影区宽度(见图 2.2.4.7)在一个横剖面上的总和c b 符合下式要求时,则在计算船体梁剖面模数时,不必扣除其剖面积:

c b ≤0.06(1B -Σb ) 

式中:1B ——计算剖面处的船宽, m ;

Σb ——计算剖面处按本节2.2.4.6规定应扣除的开口宽度的总和,m 。

在y -y 剖面处小开孔宽度之和为c b =1b +2b +3b

图2.2.4.7

2.2.4.8 若纵骨或纵桁的开孔(如减轻孔、流水孔、焊缝处的单个扇形孔)高度不超过腹板高度的25%(但对扇形孔深度最大不超过75mm )时,则在计算船体梁剖面模数时不必扣除其面积。

2.2.5 船体梁弯曲强度

2.2.5.1 船中最小剖面模数0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0W =B kCL 2

(b C +0.7) cm 3

式中: C ——系数,按本节2.2.3.1选取;

k ——船型系数,自航船k =0.91,尾部没有开槽的常规驳船k =0.87,尾部开槽的驳船

k =1.0;

 b C ——同本节2.2.3.1;

L ——船长,m ;

B ——船宽,m 。

计入船中最小剖面模数0W 的纵向连续构件尺寸应在船中0.4L 区域内保持不变。

但在特殊情况下,考虑到船舶种类、船型和装载条件,且不降低船舶的装载适应性,纵向连续构件尺寸可向船中部区域的两端逐渐减小。

2.2.5.2 船中剖面对水平中和轴的惯性矩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I =30W L cm 4

式中:0W ——按本节2.2.5.1计算所得的船中最小剖面模数,cm 3;

L ——船长,m 。

2.2.5.3 静水弯曲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σs =V s

W M ×103 N /mm 2

式中:s M ——静水弯矩,kN ·m ,按本节2.2.2计算;

V W ——计算点处的船体梁剖面模数,cm 3。

2.2.5.4 许用静水弯曲应力在甲板板和船底板处为[σs ]=88/K ,N /mm 2,在舱口围板顶缘处为[σs ]=137/K ,N /mm 2,其中K 为材料换算系数。

2.2.5.5 总纵弯曲合成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σ =V w

s W M M +×103 N /mm 2

式中:s M ——静水弯矩,kN ·m ,按本节2.2.2计算;

w M ——波浪弯矩,kN ·m ,按本节2.2.3.1计算;

V W ——计算点处的船体梁剖面模数,cm 3。

2.2.5.6 总纵弯曲许用合成应力在甲板板和船底板处为[σ]=175/K ,N/mm 2,在舱口围板顶缘处为[σ]=200/K ,N/mm 2,其中K 为材料换算系数。

2.2.5.7 船体梁的最大挠度应按下式计算,且应不大于L /500。

32max max 10×=EI

L M f s m 式中:max s M ——最大静水弯矩,kN ·m ;

I ——船中剖面对水平中和轴惯性矩,cm 2·m 2;

E ——材料的弹性模量,N/mm 2;

L ——船长,m 。

2.2.6 船体梁剪切强度

2.2.6.1 舷侧外板和内舷板(或纵舱壁)上的剪切应力τ按下式计算:

τ =1

δI S F F w s + ×102 N /mm 2 式中:s F ——按本节2.2.2计算的最大静水切力,kN ;

F——按本节2.2.3.2计算的波浪切力,kN;

w

S——静矩,cm3,如果计算点在水平中和轴以上时,S为通过计算点的水平线以上的所有纵向构件对水平中和轴的静矩,如果计算点在水平中和轴以下时,则S

为通过计算点的水平线以下的所有纵向构件对水平中和轴的静矩;

I ——船中剖面对水平中和轴惯性矩,cm2·m2;

δ——计算剖面上水平中和轴处舷侧外板(双壳船为内外壳板)和纵舱壁(如有时)1

的厚度之和,mm。

2.2.6.2许用剪切应力[τ]=110/K,N/mm2,其中K为材料换算系数。

2.2.7 装载手册和装载仪

2.2.7.1船舶竣工后,设计部门应及时编制该船的装载手册,并送本社审批。装载手册的编制格式可参照本社《装载手册编制指南》。在制定组合体装载手册时,所选定的工况的浮态不应影响顶推船与驳船的对接。必要时,应进行压载。对驳船进行压载时,应避免首部压载。

2.2.7.2船舶的装载应符合装载手册的规定,以避免在船体结构中产生过大的应力。

2.2.7.3装载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船舶设计所依据的装载工况,包括沿船长的许用静水弯矩和许用静水切力曲线;

(2) 各种装载情况下的静水弯矩和静水切力的计算值,必要时还应考虑对扭转载荷和横向载荷的限制;

(3) 结构(如舱口盖、甲板和双层底等)所允许的局部载荷。

2.2.7.4装载工况

(1)最大吃水时的均匀装载工况;

(2) 压载工况;

(3) 特殊装载工况,如小于最大吃水时的集装箱装载或轻载工况,重货、空舱或非均匀货物装载工况,装甲板货工况等(如适用时);

(4) 短程航行或港内工况(如适用时);

(5) 坞内起浮工况;

(6) 装卸瞬时工况(如适用时)。

2.2.7.5对2.2.7.4(1)~(3)工况,通常按出港和到港情况,并应考虑燃料、淡水和贮藏品等的变化。

如果在任何航行中途,上述消耗品的数量和布置对于总纵强度是严重的情况时,该状态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标准】集装箱船舶配载标准

集装箱船舶配载标准 1 目的 1.1 为规范集装箱码头的配载操作流程,使配载人员的工作及有关技术处理有所依据,保证合理、有序、高效地对集装箱在船上的积载位置进行合理安排,减少中途港的倒箱,缩短集装箱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保证班期和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为保证集装箱船舶配载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集装箱船舶配载和有关技术文件处理所依据的标准。 2.2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的全体成员。 3 集装箱码头配载应具备的条件 3.1 外贸集装箱码头配载应具备相对独立和完善的计算机配载操作系统,具有电子数据交换Electric Data Interchange(EDI)收发功能,并具备必要监控及通迅设备。 3.2 外贸集装箱码头应符合码头保安计划监管要求。 3.3 外贸集装箱码头应有足够的集装箱专用机械设备。 3.4 外贸集装箱码头应有足够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4 配载职责 4.1 港区配载的主要职责:航线及船舶维护;特种箱维护;倒箱和中转箱维护;进、出口集装箱积载维护及策划;出口船图确认;加载和退关管理;现场作业跟踪调整等。 5 集装箱船舶配载标准及要求 5.1 集装箱船舶配载名词基本定义 5.1.1 集装箱船舶箱位标识 5.1.1.1 行位:指在纵剖面图上船舶横剖面的序列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足2位的用“0”补足2位。由船首向船尾按顺序排列,编号时对于40ft型集装箱用双数,20ft 型集装箱用单数,如“02”,“06”,“10”等均为40ft型集装箱。 5.1.1.2 列位:是从船舶横剖面图上排列的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足2位的用“0”补足2位。由船中向左右两边按顺序编号,中列为“00”号,左边为双号,即“02”,“04”,“06”……;右边为单号,即“01”,“03”,“05”……。 5.1.1.3 层位:是在船舶横剖面上,上下排列的序号,从船底第1层算起,对高度为2591mm 的ISO标准集装箱从“02”开始用双数表示,对于半高集装箱用单数表示;甲板上用“8”字头编号,从甲板上底层开始往上编号。如箱高大于2591mm的集装箱,其层位依旧不变。此种非正常高度的集装箱,可按ISO6346所列的箱型代号来识别。 5.1.2 标准集装箱船舶箱位标识:由行位+列位+层位;如图一所示的集装箱XXXX1234567船舶箱位为:300686。 5.1.3 集装箱船舶配载常用名词解释 5.1.3.1 中转箱 A、国内(内支)中转箱:指在境外装货港装船后,经国内中转卸船后转运到境内其它港口的集装箱,以及在国内装货港已办理结关手续,船公司出具全程提单,经国内中转港转运至国外目的港的集装箱。 B、国际中转箱: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船舶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集装箱。 5.1.3.2 特种箱 A、温控箱:指内装冷藏货物需插电制冷的集装箱,包括保温箱和冷冻箱。 B、危险品箱:指内装危险品货物需单独堆放的集装箱,包括一般危险品箱、冷冻危险品箱、含有残留余液的空箱等。危险品箱进港堆存规定是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香港与新加坡经济发展模式比较分析

香港与新加坡经济发展模式比较分析 [提要]战后,東亚经济的腾飞让世界为之侧目,全世界都在探究背后的原因。香港和新加坡作为“東亚奇迹”的主要缔造者,两者的发展道路虽然不尽相同,但却存在一定的共同经验和共同特征,比较研究香港和新加坡的经济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香港;新加坡;模式;发展道路 一、经济发展模式 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模式指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及其生产力要素增长机制、运行原则的特殊类型,它包括经济发展的目标、方式、发展重心、步骤等一系列要素。经济发展模式是对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经济增长、经济政策、经济体制等方面的一种综合归纳。二战过后,发展中国家在取得了政治独立之后的新目标就是取得经济上的独立和发展,开始开足马力发展经济,并且进行了各种尝试。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亚洲四小龙(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韩国)为代表的東南亚发展中国家迅速崛起,关键在于他们实施出口导向型的工业化战略或外向型的经济发展战略,也就是所谓的東亚模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日益深化,各国都在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的同时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即使是東亚模式中的不同分支也有自己的特点,在此选择香港和新加坡进行讨论。 二、战后香港、新加坡经济发展道路 (一)香港经济发展道路。香港经济发展过程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五十年代早期~1966年),从“转口型”经济转向以轻纺工业为主的“加工型”经济。香港经济迅猛发展,经济结构发生的第一次转型。大陆政局的变动,使得上海和华南地区的大量资本、机器设备、熟练工人流向香港,为香港制造业的腾飞创造了条件。1952~1960年年均名义经济增长速度为8.9%,1961~1966年年均增长速度为10.9%。1961年制造业、批发零售进出口餐饮服务业、交通仓储通讯业、金融保险业地产商业服务业的增加值比重为23.6∶21.9∶9.6∶15.3,制造业规模最大,而且相对规模继续增大。该时期是增长最快的时期之一,1966年人均GDP达到中下等国家低位收入水平,在亚洲紧随日本之后,位于第二位。该阶段香港制造业发展迅速,是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过程中主要角色,香港经济实现了“转口型”经济向“出口加工型”经济的转变。 第二阶段(1967~1975年),香港经济增长较为平稳,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主要表现为制造业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从“加工型”为主转向以“制造型”为主。1975年四大行业的增加值比重为:26.9∶20.7∶7.2∶17.0。制造业规模进一步增加,其他行业变化不大。前五年和后五年的增长速度分别为5.4%和6.4%;1975年人均GDP达到中下等国家和地区收入的中位水平。制造业就业规模增长速度

船舶检验介绍

船舶检验 概述 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审核、测试和鉴定的总称。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船舶只有通过相应的检验,才能取得必要的技术证书或保持技术证书继续有效。 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证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为船舶所有人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保险费率;以及为公证、索赔、海事处理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分类 按照检验性质的不同,船舶检验可以分为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和公证检验等3种基本类型。 船级检验(也称入级检验)是根据船级社的验船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签发船级证书;法定检验是根据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及法律的规定对船舶进行检验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公证检验是船级社应客户的申请,指派验船师对所申请检验的项目进行的一种证明客观技术状况的检验。公证检验包括海损检验、索赔检验、起租退租检验、船舶状况检验、货损检验等。 船级检验通常由船舶所有入选择船级社进行,法定检验则必须由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法定检验大多由政府授权船级社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ZC)(现属我国海事局)是我国船舶法定检验的主管机关;船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了投保、索赔和处理海事纠纷的便利而自愿进行的,法定检验是政府为保证船舶安全而强制实施的;船级检验是技术鉴定性质的检验,法定检验是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船舶结构、稳性、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主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和载重线等进行的技术监督性质的检验,是对船舶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手段。 船舶检验与发证的主要程序 (1)由造船厂或设计单位(或代表船东)向船检部门提出检验申请。 (2)将新船的主要说明书、计算书和施工图送船检部门,检查与规范的符合性。如验船师提出异议,送审者需将书面修改结果或答复意见再送验船师审批。 (3)船检部门派验船师到建造厂检验造船材料和设备,按设计要求对船舶建造安装形式、质量进行检验。 (4)参加各种试验,确定船舶各项性能是否能满足规范的要求。 (5)符合要求后,向申请者颁发有关证书。 船舶检验 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船舶制造检验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 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

船舶营业运输证填写说明

《船舶营业运输证》填写说明 一、船舶营运证主要内容页(页码为1、2) (一)编号:为船舶营运证编号。编号由四部分组成,从左至右顺序为: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发证(换证)年度、流水号。由部核发的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代码第一字为“交”,其后为船舶经营人所在省份简称汉字(中央管理的航运企业集团为集团简称)。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航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代码为其省份简称汉字。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核发的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代码分别为“交长”“交珠”加省份简称汉字。经营范围代码分为SJ(省际)和SN(省内),临时经营船舶在经营范围代码前加“临”字。例如:交沪SJ(2002)007,表明交通部2002年核发船舶经营人为上海地区航运企业从事省际运输 的第7号船舶营运证;浙SN(2002)015,表明浙江省2002年核发从事省内运输的第15号船舶营运证。 因船舶营运证为插页式,为防止插页被调换,每一插页均有“船名”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内容,必须在每一插页逐一填写并与第1页相一致。 (二)“船名/曾用名”、“船籍港”应按照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有关内容填写,并与其相一致。无船舶曾用名的,曾用名一栏可不填。 (三)“船舶登记号”按照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

籍证书)的登记号码填写,“船检登记号”按照船检证书填写。 (四)“船舶所有人”按照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填写。“船舶经营人”和“经营人许可证号码”按航运管理部门核定的有经营资质的船舶经营人及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填写。 (五)“船舶管理人”和“管理人许可证号码”是指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为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海务管理、机务管理等服务的专业船舶管理企业及其水路运输服务许 可证号码。无委托管理行为,由船舶经营人自行管理的船舶,这两栏可不填。 (六)船舶营运证有效期应按以下规定签发: 1、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强制报废日期。 2、除液货危险品船、客船类船舶之外的其它运输船舶,其船舶营运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从签发之日起计算。 3、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液货危险品船,其船舶营运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但不得超过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液货危险品船,其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适航证书(或入级证书)的有效期。 4、客船类船舶其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适航证书(或入级证书)的有效期。 (七)“船舶类型”、“船舶材料”、“船舶总吨”、“建成日期”、“改建日期”、“主机功率”按船舶所有权

香港与新加坡经济发展比较

香港与新加坡经济发展比较 林锡星 香港和新加坡的经济多年来持续高速增长,以“亚洲小龙”和“亚洲双城”著称。在1970年以后的20年间,香港和新加坡的年均GD P分别增长了813%和7165%。在80年代,新加坡的边际资本产出率是香港的两倍。这意味着新加坡为了增加单位产出所需要付出的额外资本数量之大。不断增加投资无非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回报,但新加坡是世界上资本报酬率最低的国家之一。60年代初,它的资本报酬率是40%,但到了80年代末却下降到11~12%。在1970年以后的20年间,香港每个工人产出的增长有56%来自总要素生产力的提高。但同期新加坡的总要素生产力却下降6%。简言之,香港的富裕和发展是靠提高使用人力、资本和技术的效率,而新加坡则主要靠增加资本投入、征税和强制储蓄。 香港的经济发展比新加坡稍胜一筹,主要归因于三个因素:一是香港居民主要是解放前后来自上海的移民,其中有不少名流精英和实业家。他们精明能干,受过良好教育,素质高和具有国际性。直到80年代,香港对新加坡仍占有这方面的优势。二是香港政府执行积极的“不干预政策”,甚至对投资、基础事业都不加干涉。新加坡却与此截然相反,干预甚多。三是新加坡在整个工业发展过程采取了资本密集与劳力密集相结合、中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相结合的方式。新加坡制造业的资本密集程度相当高,尤其是电子、石化、机械、造船之类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企业在制造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香港制造业则偏重于轻工业,主要行业有纺织、制衣、塑胶及电子业。这些产业的资本密集程度不高,规模偏小。香港虽然有若干亿万富翁和大财团,但大多集中于房地产、金融、贸易和运输等第三产业,属于制造业的屈指可数。 进入9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香港和新加坡长期以来是对手,亚洲经济危机加剧了这两个亚洲城市历来就存在的竞争。但今非昔比,香港已丧失了对新加坡的绝对优势。两者只能互相学习,共同发展,争取成为21世纪的双赢家。 香港和新加坡都由于当地居民的勤劳和智慧才有了今天的繁荣,而不是依靠富饶的自然资源而致富。两地的居民绝大多数是华人。但作为前英国殖民地,两地都适于讲英语的人居住,并吸引了不少移居国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从目前情况看,新加坡人讲英语的水平要比香港人稍胜一筹。 两者都在金融市场上占有自己特殊的位置。新加坡在外汇交易方面超过香港,每天的成交额逾1000亿美元。但香港在投 42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法律名称: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业务类别:船舶检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国内法规 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 颁布文号:交海发[2000]586号 颁布时间:2000-11-09 生效时间:2000-11-09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2000年11月9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 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 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

三副注意《船上培训记录簿》填写说明

实习三管三副注意《船上培训记录簿》填写说明 2010-11-08 12:16 《船上培训记录簿》填写说明 根据海事局文件要求,不符合以下填写要求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无法换证。 具体填写《船上培训记录簿》 第一部分使用说明。请仔细阅读后再填写《船上培训记录簿》。 第二部分资料、检查表、熟悉船舶安全与职责。 1、Page6《二、船舶服务记录》:必须与《船员服务簿》上的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上船时间、下船时间、船长签字一样,加盖船章。否则无法换证。 2、Page7《三、船舶资料》:要与Page6上记录的船舶对应,每一条船填一张。 3、《四、驾驶台值班记录》(轮机为《四、机舱值班记录》):值班天数必须在6个月以上;必须在驾驶员助理(轮机员助理)岗位服务6个月以上。 4、《五、船上培训指导驾驶员(教员)检查培训进度表》(轮机为《五、船上培训指导轮机员(教员)检查培训进度表》):每隔15天左右评语、签名一次。 5、《六、船长检查培训记录簿》(轮机为《六、轮机长检查培训记录簿》):每隔3个月左右评语、签名一次并加盖船章。注意:最后一次签名的船长要与《船员服务簿》上的船长一样。 6、《七、船公司培训监督员检查记录表》:由船舶政委每隔3个月左右评语、签名一次并加盖船章。船上无政委人员则空白不填。 7、《八、熟悉船舶安全知识》:Page6 上的《二、船舶服务记录》上的每条船舶都必须写一纵列。 8、《九、熟悉船上职责》:Page6 上的《二、船舶服务记录》上的每条船舶都必须写一纵列。第三部分训练科目(驾驶)(轮机为第四部分)。 1、每一格必须填写。 2、教员为三副、二副(轮机为三管、二管)必须签教员名字、评语(好、中、差)。 3、评估员为大副、船长(轮机为大管、轮机长)必须签评估员名字、评语(好、中、差)。 4、船舶编号、日期、评估类型必须填写完整。 (轮机第三部分轮机技术细节和作业。逐项填写,每页签字、时间。) 第四部分船上见习记录簿附页(轮机为第五部分)。职能、训练内容顺序号、日期每页都必须写。时间要与《训练科目》时间相对应。《记录簿》填写字迹要清楚,内容必须完整。页数肯定不够,写满附页后另附纸张。 第五部分评价报告(轮机为第六部分)。必须由第二部分《二、船舶服务记录》上登记的,最近一次工作船舶的船长鉴定、签名、盖船章。 特别说明 1海事局只认可《船上培训记录簿》“启封时间”之后的,《船员服务簿》上的,在船任职时间,并且必须满12个月以上才可换证。也即“启封时间”之前的在船时间、休假时间等在换发证书时不能计算在内。 2上缴《船上培训记录簿》时必须提供完整《船员服务簿》复印件(包括第1页,第2-3页,第4-5页及后面有船舶资历页)。并另附纸张留下联系电话。 3上缴《船上培训记录簿》时必须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2011-08-22 16:08网友采纳1、救生艇标记:2、救生艇属具主要有:⑴救生手册1本⑵具有发光剂或适当照明装置的操舵罗经1只⑶有效的首缆2根,其长度不小于从救生艇存放

船舶修理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船舶修理工作,明确修理管理工作程序,有效控制船舶修理成本,保证船舶高效营运,制定本规定。 船舶坞修及小修修理规定 1.对船舶修理级别的划分及工作内容 1.1坞修 1.1.1船舶船体(包括护舷材)除锈油漆换锌板、锌块、描水尺、水字、打水线。 1.1.2检查修理轴(尾轴)螺旋桨、导流管、舵,测量间隙留记录,必要时换新。 1.1.3检查全船水堵及测深仪传感头,船体外板测厚,绘草图留记录。 1.1.4检查修理海底门、通海阀、海底箅子除锈油漆换锌块。 1.1.5锚链出舱除锈油水罗松,检查锚链连接卸扣(或连接链环)、锚卸扣、转环,测量锚链直径,留记录,必要时倒头使用锚链。 1.1.6锚链舱除锈油漆。 1.1.7排除解决运行中对船体水下设施所造成的缺陷故障。 1.1.8解决排除非进坞不能施工的船体及船舱等部位所存在的问题。 1.1.9全船做全面的除锈油漆处理,其中除锈见白的等级要求

水线以下外100%,水线以上甲板以下为30%。 1.2小修 1.2.1主机部分 -取机油样及拆卸各种仪表报送公司机务管理人员。 -主机全部解体拆检、清洁、修理或更换,刚套冷却水密封情况检查,有问题抽缸套。 -测量调整各部数据并留记录,个别零部件可以作少量的更换(必须有数字依据并报审批),作更换记录。 -研磨进排气阀调整进排气阀间隙清理积碳。 -检查测量气缸与活塞,活塞与活塞环、刮油环,连杆大小端以及主轴承、推力轴承等的磨损使用情况,调整间隙留记录。 -检查凸轮、凸轮轴承、挺杆、导管各部间隙。 -检查、清洁调试油嘴、油泵启动阀、安全阀、注油器,必要时可以部分更换零部件。 -检查清洁供油、冷却、润滑,进排气,其系统的密封及工作情况。 -检查清洁、修理主机带动泵、调速器、空气分配器等附件。 -打开齿轮箱检查齿轮磨合、紧锁固定止退情况,检查调整定时。 -视情况交厂测试活塞肖及连杆螺栓的机械性能并留取检查测试报告。

船舶证书和技术资料管理须知

船舶证书和技术资料管理须知 1目的 为加强船舶证和技术资料管理工作,保证证书有效、准确,使船舶保持适航状态。并符合主管机关和船级社等的有关规则、规定,保证船舶安全营运,防止污染。 2 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公司岸基和船舶的证书和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3 职责 公司根据主管机关和船级社的有关规定、规则等的要求,分别由相关科室/船舶负责对证书的审办、发放及保管有关证书的正、副本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3.1海务主管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垃圾管理计划、系固手册等有关证书的 审办和保管。 3.2机务主管负责船舶入级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防止油污证书、防 止空气污染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船员舱室证书、船舶起货设备检验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救生设备等有关证书的审办和保管。 3.3航运科负责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 舶营运证等有关证书的审办和保管。 3.4体系办负责DOC证书和SMC证书、保安证书、连续概要等有关证书的审办 和保管。 3.5人事科负责船员证件(船员服务簿、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训练合 格证书(七项)、GMDSS证书、等)和船舶卫生证书的管理。 3.6船舶由船长对所有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进行管理。 3.7如果主管机关和船级社等的有关规则、规定发生了变化或公司的经营范围 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补充对证件管理,体系办应及时标明管理人。 4 证件管理 4.1公司岸基 4.1.1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分工对已标明的船舶证书/证件进行监控,掌握 证书/证件的有效期限,证书/证件到期前1个月向主管机关、船级社等部门,提出检验和换件申请,并安排船舶在合适的港口进行检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检验和换件进行跟踪,并催促主管机关、船级社等部门及时寄送相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 4.1.2各相关部门收到船舶新证件,应进行审阅并登记,并将新证件正本(DOC

内地、香港、美国与新加坡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项目香港主板香港创业板实收资本无具体要求无具体要求 营运记录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 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 必须显示公司有两年 的“活跃业务记录”。 盈利要求盈利测试:过去三年纯利总额达5,000万港元,其中 最近年度须超过2,000万港元,另外前两年的纯利合 计须达3,000万港元;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 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至少为5 亿港元;新申请人前3个会计年度年现金流入合计 至少1亿港元; 市值/收益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经审 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至少为5亿港元。 不设置盈利要求 最低公众持股量一般占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股票于上市时至少必 须达到3000万港元且 须占已发行股本的 20%-25%。 最低市值预期公开发行部分的市值不低于5000万港元。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得少于4600万港元。 证券市场监管其机制相对成熟,监管制度和监管力度较强,政府 的监管手段结合市场的力量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 约束,监管层和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不规范问 题则反应比较突出。 全面信息披露,买卖风 险自担。

项目新加坡主板新加坡创业板实收资本无具体要求无具体要求 营运记录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 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采 用美国会计准则或新加坡准则。 有三年或以上连续、活跃的经营纪 录,所持业务在新加坡的公司,须有 两名独立董事;业务不在新加坡的 控股公司,有两名常住新加坡的独 立董事,一位全职在新加坡的执行 董事,并且每季开一次会议。 盈利要求过去三年税前利润达750万新元,每 年至少100万新元,或最近两年累计 税前盈利1000万元新元(1新元约等 于5元人民币)。 并不要求一定有盈利,但会计师报 告不能有重大保留意见,有效期为6 个月。 最低公众持股量25%的股票至少有一千名股东持有, 大于3亿新币则比例减至10% 公众持股至少为50万股或发行缴足 股本的15%(以高者为准),至少 500个公众股东。 最低市值8000万新币无具体要求 证券市场监管监管很严格全面信息披露,买卖风险自担

船舶修理过程控制程序【新】

船舶修理过程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船舶修理/改造工程项目实施过程控制,确保船舶修理/改造工程满足合同规定和法规要求,使船东满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船舶修理/改造全过程。 3 职责 3.1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本公司船舶修理/改造生产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并确保其有效性。 3.2 修船生产部负责组织船舶修理/改造过程的实施,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3.3 各车间负责船舶修理/改造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修理/改造过程进行控制。 3.4 各职能部门负责按各自的职责对船舶修理/改造进行控制。 4 工作程序 4.1 船舶修理过程示意图(流程图见附录) 4.2 船舶修理实现策划 4.2.1船舶进公司前的初步策划 4.2.1.1 经营部经营代表在与船东确认船舶修理业务后,将船东提供的工程委托单交修船生产部。 4.2.1.2 修船生产部经理根据船东提供的工程委托单内容,指派适任的单船总管。单船总管负责组建修船单船总管小组并对单船修理工程进行初步策划,召开进厂预备会并编制“生产准备信息单”,以落实船舶进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初步策划应确保: a) 了解船舶修理所需的材料,根据公司仓库库存情况及采购能力落实解决方案。 b) 了解船舶修理所需的人力资源,不足时,及时制定相应调整措施。 c) 落实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不足时,提出解决方案,如外协等。 接 收原始修理单 初步策划 项目确认和勘验 质量策划 施工和 检验 最终检验 终 交付 交付后 活动

d) 落实船舶修理所需的文件、技术标准等。 e) 确定是否需在船舶进厂前进行工程勘验,并落实勘验人员。 f) 确定本次修理的疑难工程项目,以便勘验时重点关注。 g) 确定本次修理的安全注意事项。 4.2.1.3 对船舶修理要求评审后确认为特殊修理合同的船舶,当本公司现有的体系文件不足,难以控制产品实现时,由生产副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过程策划。策划应确定如下事项: a) 特殊修理的质量目标得到确定; b) 所需建立的过程和文件得到满足; c) 所需的资源得到实现; d) 确定验证和接受准则; e) 环保、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 f) 对修理过程所要提供的质量、环保和安全记录作出规定。 4.2.1.4 “船舶工程修理施工单”的编号规定: 1 1 H D X - 0 0 1 序号 修船计划编号 修船年号 a) 修船年号11表示, 2011年开工的船舶 b) 修船计划编号: HD表示为:华东船厂 X表示为:修船 c) 序号001表示为修船开工顺序 4.2.1.5 “生产准备信息单”应在船舶进厂前发放,以便各相关部门理解和分解实施。 4.2.2 施工前的项目确认和勘验 4.2.2.1 船舶进厂当天,单船总管在船上召开进厂会。单船总管及车间主管与船方确认修理工程项目,并对修理项目与船方达成一致。与船方签署环境、安全、保卫等相关协议。

世界主要海洋运输航线

世界主要海洋运输航线: 1.太平洋航线 (1)远东——北美西海岸航线 (2)远东——加勒比、北美东海岸航线 (3)远东——南美西海岸航线 (4)远东——东南亚航线 (5)远东——澳大利亚、新西兰航线 (6)澳、新——北美东西海岸航线 2.大西洋航线 (1)西北欧——北美东海岸航线 (2)西北欧、北美东海岸——加勒比海航线 (3)西北欧、北美东海岸——地中海、苏伊士运河—亚太航线 (4)西北欧、地中海——南美东海岸航线 (5)西北欧、北美东海岸——好望角——远东航线 (6)南美东海岸——好望角——远东航线 3.印度洋航线 (1)波斯湾——东南亚——西欧、北美航线 (2)波斯湾——东南亚——日本航线 (3)波斯湾——苏伊士运河——地中海——西欧、北美航线 印度洋航线以石油运输为主,此外有不少是大宗货物的过境运输。 简述世界集装箱海运干线: (1)远东——北美航线(北太平洋航线) (2)北美——欧洲、地中海航线(北大西洋航线) (3)欧洲、地中海——远东航线(欧洲航线) (4)远东——澳大利亚航线 (5)澳大利亚、新西兰——北美航线 (6)欧洲、地中海——西非、南非航线 围绕上述干线,又分出若干支线,形成运输网络 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的国际性组织叫做“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简称“菲亚塔”。该组织1926年5月3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成立,总部设在瑞士苏黎士,由两年一届的全会选出的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现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5000多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我国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于1985年加入该协会。 菲亚塔协会对国际货运代理所下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实际承运人,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仓储、报关、验收、收款等事项”。 国际货运代理的地位和作用: (1)能够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中每一个环节的业务或全程各个环节的业务,手续简单方便。 (2)能够把小批量的货物集中成为成组货物进行运输。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香港、新加坡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比较研究

亚农任厮一,?比较研究? 香港、新加坡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比较研究 王倩薛波★ I内窖摘要】本文以金融中m的功能定叉为基准,Ⅸ金融发展理论为基础。d金融系统功能分析为思路,对香港、新加坡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功能进行比较分析,探寻上海的比较优势和劣 势。得出结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香港和新加坡在金融系统功能的诸多方面都超越上 海,上海只是在商品期货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上海的最大优势之一是它和伦敦、纽约、东 京一样有着强太的国家经济体作为后盾,近几年发展态势赴好,有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能 力;开放型、多功能是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o的趋势和方向。 K关键词J国际全融中m金融发展金融系统功能国际银行服务 E中图分类号jF831《文献标识码月A《文章编号】1000—6052(2007)06--0102-04 许多学者对亚太地区国际金融中心的比较和网络布局进行r卓有成效的研究。太多数研究认为,东京属于“Big--3”的层级,香港与新加坡在20世纪中后期先后发展成为颇具影响的亚太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台北、上海、马尼拉、曼谷、汉城等属于第三层次(胡坚,1997)。poon(2003)指出,国际金融体系从空间角度看是由众多层级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组成,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80年到1998年间,香港和新加坡作为亚洲国际金融中心的迅速崛起。这一点也是与亚洲成为世界经济增长和国际贸易投资领域开放程度最高的事实相符台的。他运用股票市场的1998年数据进行聚类分析,得出处于第一层级的是纽约、伦敦,其次是法兰克福、东京,香港、新加坡与汉城位于第四层级。 本文将基于一个基本假设:亚太地区国际金融中心分层为:东京第一层次;香港、新加坡第二层次;上海第三层次,并在构建一个创新分析框架基础上.对香港、新加坡和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功能表现进行比较分析。 一、基本理论依据和分析框架 (一)金融中口的功能定艾 根据Kinderbcrg(1974)关于金融中心的功能定义,众多学者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一般来说,国际金融中心在国际方面具有以下六大功能(曾康霖,2003): 第一,融资功能,主要表现为有能力参与国际性的同业拆借和外汇买卖。第二,筹资功能,主要表现 ’王倩:上海财经太学金融学院博士研览生 ‘薛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 ?墟?AlIA-iDAcnlic|COMOMIC|RYlRW为有条件发行债券和股票。第三,投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该地区金融机构融人与融出资金进行投资。第四,交易功能,主要表现为金融产品的交易活跃。第五。创新功能,主要表现为能够不时推出新的金融产品。第六,综合服务功能,主要表现为基础漫施完善和服务质量上乘。这六大功能最终表现为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金融发展理论 1969年,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出版了《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一书。他认为,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之和构成该国的金融结构。所谓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涉及到金融工具的多样化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金融结构优化主要是指金融工具的数量、种类、先进程度以及金融机构的数量、种类、效率的综合井形成不同程度的金融发展。合理的金融结构对于经济增长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因为金融结构优化改善了经济的运行,为资本的快建有效转移提供了便利,提高了资本的利用效率。在此之后.金融发展理论又不断发展深化,主要代表是Mckinnon(1973)和Shaw(1973)的“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Hellman等(1996)提出的金融约束论等。20世纪80年代。内生增长理论的兴起拓展了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角度。经济金融学家开始把内生经济增长和内生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纳人金融发展模型中,解释金融中介体和市场是如何内生形成以及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谈儒勇,2000,P.40)。 但金融发展理论并未对国际金融中心研究引起足够重视i只有Shaw(1973)提到了一些金融业空间分

关于下发《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 补充说明的通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补充说明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八月一日附件: 《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补充说明 一、通用规定 (一) 印章使用 1.所有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均使用船检业务用章。 2.直径为28mm的船检业务印章,仅限于证书检验签证栏签署使用,其他证书及其附件均使用直径为38mm的船检业务用章。 3.钢印的直径为38mm。 4.28mm的船检业务印章使用蓝色印油,38mm的船检业务印章使用红色印油。 (二)照片问题 1.证书副本应同正本一样粘贴船舶照片,且副本上所用照片同正本上所用照片应为同一张底片。 2.小船检验证书上所用照片可以不粘贴在证书纸上,但应在照片反面加注船名、船检登记号、检验日期、拍摄日期等,并加盖钢印。 (三) 证书副本的制作 1.证书副本的制作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A.证书正本打印完成后,在签字、盖印之前,用A4复印纸两面复印,制作出副本。 B.在进行证书正本打印的同时,用VIMS4.0的“输出正本”功能,将同样内容打印在A4复印纸上,再将证书正本的证书专用纸编号手抄在右上角,制作出副本。 2.证书副本一律加盖“副本”章,使用蓝色印油。 (四) 船检登记号 1.新建船舶的船检登记号一律由执行该船检验工作的船检机构按其隶属关系向已被海事局授权的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申领,并必须按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三”办理。 2.现有船舶的船检登记号原则上由船籍港船检机构按其隶属关系向已被海事局授权的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申领;在按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三”办理时,如确有困难可在一个换证检验周期内完成。 (五) 检验报告 在与《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配套的检验报告未出台前,各地可继续使用老检验报告格式。 (六) 建造完工日期 对于无法确定建造完工日期的船舶,其建造完工日期统一定为1949年1月1日,并在证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本船的建造完工日期无法确定,根据中国海事局的规定,其建造完工日期一栏填1949年1月1日。” (七) 证书有效期 证书有效期可按以下要求之一处理: 1.所有非长期有效的证书有效期,均与适航(安全)证书一致。适航(安全)证书的有效期,按不超过年度检验的间隔给。所有非长期有效的证书每次常规检验时均更换。 2.适航(安全)证书的有效期,按不超过年度检验的间隔给;适航(安全)证书每次常规检验时均更换。其他非长期有效的证书的有效期均按不超过换证检验的间隔给,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各种检验后,在检验签证栏内作相应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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