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5057《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及24号准则解读(下)100分答案

C15057《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及24号准则解读(下)100分答案
C15057《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及24号准则解读(下)100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

A. 中国证监会

B. 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C. 中国证券业协会

D. 证券交易所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在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证券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出具明确的专项意见并及时报交易所。

A. 评级机构

B. 发行人

C. 主承销商

D. 担保机构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最近()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当提供重组前()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A. 2,1

B. 2,2

C. 3,1

D. 3,2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选项属于主承销商所出具的核查意见的主要内容的是()。

A. 发行人基本情况

B. 公司债券主要发行条款

C. 发行人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D. 对募集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意见

E.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描述:24号准则的解读。

您的答案:C,D,E,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5. 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债混合型品种的发行规则需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另行规定。()

描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适用问题。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主承销商应当出具发行人是否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核查意见。()

描述:24号准则的解读。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描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适用问题。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对于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中介机构应充分核查披露。()

描述: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特殊主体的处理。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股条款的公司债券,同样适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描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适用问题。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 对于一般工商企业发行的私募债,若自行销售,基本类同于民间借贷,不宜纳入证券监管范围。()

描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适用问题。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100.0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考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A. 1/2, 1/4 B. 1/3, 1/4 C. 1/2, 1/2 D. 1/2, 1/3 2.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内纠正。 A. 15,两个月内 B. 5,一个月内 C. 10,一个月内 D. 20,两个月内 3.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 A. 一 B. 三 C. 四 D. 两 二、多项选择题

4.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A.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C.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D.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5.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职权包含()。 A.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B. 检查公司财务 C.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D.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A. 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B. 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 C. 薪酬管理的决策程序 D. 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判断题 7.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正确

第二章 风险管理相关文献与理论综述

第二章风险管理相关文献与理论综述 2.1 风险管理理论 风险是对所有可能造成损失的不确定现象和过程等的通称。所谓风险管理,就是人们在日常活动中,通过对风险因素、风险环境、风险事件的分析,采取相应决策和行动来规避和减小风险损失,或者在风险值确定的情况下,追求最大收益的行为。 2.1.1 风险管理发展起源 风险管理作为一门专门的管理科学最早由西方国家提出,是管理科学的一个分支。作为一门管理科学,风险管理既具有数理范畴的科学性属性,同时又具有非数理概念的艺术性属性,因此,对于风险管理,不同的学者由于研究角度和侧重点不同,提出的观点也各有千秋。[1]风险管理的思想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发展于20 世纪的美国。法国著名管理学家亨利·法约尔很早就认为风险管理是公司的基本管理活动之一。1952 年美国学者格拉尔在其调查报告《费用控制的新时期-风险管理》中,首次使用了“风险管理”一词。1963 年梅尔和霍斯奇的《企业的风险管理》以及1964 年威廉姆斯和汉斯的《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出版,被普遍认为是风险管理系统研究的开始。美国学者克里斯蒂在《风险管理基础》一书中指出:风险管理是企业或组织为控制偶然损失的风险,以保全所得能力和资产所做的努力。 2.1.2 国内外研究成果及文献综述 2.1.2.1 国外金融、证券风险管理研究情况 金融行业是伴随风险而诞生的行业。对金融行业风险管理的研究,也是由来已久。尤其是上世纪的后半叶,国际金融发展迅速,各类金融机构、各项金融产品及衍生工具不断创新,金融风险越来越大,有关金融风险的研究也愈加广泛和深入。其中,大量的数学、统计学、系统工程,甚至物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都被应用于风险管理的研究。 在欧美国家,实行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模式,证券业务包含在投资银的业务中,相关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早期有J.R.希克斯和J.M.卡尔博特森对纯粹预期理论进行修正提出了流动性偏好假设,促进了利率风险管理研究的发展;美国经济学家马柯维茨将统计学中期望与方差的概念引入资产组合问题的研究,提出用资产收益的期望来度量预期收益、用资产收益的标准差来度量风险的思想,将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威廉夏普、林内尔和莫森分别推导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CAPM),运用该模型对均值-方差模型进行优化,进行单种资产系统风险的定量研究,金融界和经济学界一直将CAPM 作为处理风险问题的重要工具,被大量运用在风险管理与财务决策等方面。上世纪90 年代起,VaR(Value at Risk,受险价值法)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方法被提出并逐步兴起,VaR 法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在一定的置信水平和持有期内,衡量某个特定的头寸和组合所面临最大可能损失[17]。该方法首先由J.P摩根针对市场风险的研究提出,用规范的统计技术来衡量风险,大大增加了风险管理系统的科学性,目前被金融界和学术界大量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定量研究上;Duncan Wilson 在1995 年发表《操作风险VaR》,提出操作风险经济资本配置,文章认为,操作风险可以使用VaR 技术进行精确计量,在建立来自于内部和外部的操作损失事件数据库的基础上,用数据拟合操作损失的分布。随后,通过设置一个置信区间,比如99%,由此算出操作风险VaR,再根据增量和存量的配置原则,确定相应的经济资本额度。而全面风险管理理论(Total Risk Management,TRM)的提出,从整个系统的角度对风险管理进行界定,其中心理念是,对整个机构内各个层次业务单、业务环节、各种风险来源、类型的通盘管理和控制,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各种风险以及各相关产品、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系统中,对各类风险统一进行测量评估并汇总,并根据业务

2019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2019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前言 2 0 1 7 年 3 月3 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 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 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 4 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作为全球财经教育领导者,高顿预计,财政部将相继对收入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等进行重大修订。结合目前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 4 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1 6 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均已出台多时,鉴于收入准则也将对绝大多数企业产生深远影响,高顿研究院基于对金融工具准则的深入研究,结合对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等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的理解,权威发布《 2 0 1 7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报告汇总解读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修订意见稿,结合案例研究分析四大类准则变化点及在企业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注意: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内容,具体应以最终文件为准。 )

目录 第一部分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解读 .............................................................................................. 1 .1 修订背景 (4) 1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4) 1 .3 金融资产分类原则 (6) 1 .3 .1 金融资产分类标准................................................................................................ 1 .3 . 2 金融资产的“三分类” ........................................................................................... 1 .3 .3 金融资产分类示例................................................................................................. 1 .4 金融负债的最新变化...................................................................................................................... 1 1 1 .5 嵌入衍生工具的简化处理............................................................................................................. 1 1 1 .6 金融工具减值—以“预期损失模型”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 1 2 1 .7 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判断原则及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1 8 1 .8 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联系更紧密 ........................................................................ 1 9 1 .9 新准则执行时间............................................................................................................................... 2 1 第二部分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2 .1 修订背景.............................................................................................................................................. 2 2 2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 2 3 2 . 3 适用范围.............................................................................................................................................. 2 3 2 .4 收入确认“新模型” ....................................................................................................................... 2 4 2 .4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 .4 . 3 确定交易价格....................................................................................................... 2 .4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 2 9 2 .4 .5 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3 0 2 .5 细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 3 1 2 .6 预计实施时间 ................................................................................................................................. 3 1 2 .7 预计对不同行业产生的影响...................................................................................................... 3 1 第三部分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 3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2 3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2 第四部分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3 4 4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4 4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4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一、公司章程变更以下条款: 1.原公司章程第一条变更为: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参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2.原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变更为: 第四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变更为: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

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十)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变更为: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变更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对监督公司合规运作负有勤勉尽责义务。董事应及时阅读公司的财务报告、合规检查报告、年度合规报告等,发现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方面的缺陷、公司存在可能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规嫌疑时,提醒经理层予以关注。 董事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董事对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形成工作报告,以备查阅。 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变更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doc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新会计准则解读

新会计准则解读(常见问题) 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于会计实务工作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但在日常操作中有许多问题在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内容就与合并报表相关的一些常见问题做出具体解读。 一、资本公积能否全部转增资本?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只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股东投资溢价和股票发行费用(冲减资本公积)。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差额:借差,借记”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贷差,贷记”资本公积”。 (3)”拨款转入”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中过渡。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过渡。 (2)”权益法”下,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 (3)关联方交易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差额。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日公允值大于原账面值的差额。 (6)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包括的内容。 股本溢价属于投资者投资性质,属于准资本,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中只有股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后,新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二、为什么新准则对控制的子公司用成本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之所以将原准则(制度)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局限性有关,也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结果。

自考审计准则名词解释(一)

1 1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2.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3.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 5.审计业务约定书: 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6.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7.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该项业务聘请的专家 8.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9.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10.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11.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 12.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与已审计财务信息相关,且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 13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14.侵占资产: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或员工非法占用被审计单位的资产 15.舞弊风险因素: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识别的、可能表明存在舞弊动机或压力、机会的事项或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的合理化解释。 16.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17.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 18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或组织。管理层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并受到治理层的监督。 19.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20.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21.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22.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23.责任方:是指下列组织或人员:(一)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24.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25.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26.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期间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 27.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28. 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31.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32.设立验资: 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33.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 的审验 34. 被审验单位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5. 商业银行: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6银行间函证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37. 确认银行,是指接收商业银行的询证函并被请求回函的银行。 38. 小型被审计单位,是指资产总额或营业额较小,职工人数较少,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于少数个人,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单位:(一)收入来源单一;(二)会计记录简单;(三)内部控制有限,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 39、评价控制的设计是指考虑一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是否能够有效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重大错报。 40、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41、控制环境包括治理职能和管理职能,以及治理层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控制活动是指有助于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以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与授权、业绩评价、信息处理、实物控制和职责分离等相关的活动。 42、对控制的监督是指被审计单位评价内部控制在一段时间内运行有效性的过程,该过程包括及时评价控制的设计和运行,以及根据情况的变化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43、服务机构,是指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为被审计单位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或为其执行交易并履行受托责任的机构。 44、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 45进一步审计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46、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47、认定是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 48、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 49、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50、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准确性进行核对 51、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52、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53、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 54、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 55、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的结论,与对总体全部项目实施与样本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的可能性 56、非抽样风险是指由于某些与样本规模无关的因素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错误结论的可能性。 57、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58、首次接受委托,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首次接受审计,或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托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讲课讲稿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的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会计要素的分类 收入的特征

收入的分类 【案例1】(多选题) 下列属于工业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的有()。A.销售材料的收入 B.销售商品 C.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 D.捐赠收入 【答案】AC 收入的确认条件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第七章第三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第三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 (财产所有者)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要诚实守信,保障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 为推动证券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保障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2003 年12 月,中国证监会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下,制定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对证券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职责范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证券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及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6 年11月30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及监管措施。按照此规定,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满足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并且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的基本条件。此外,规定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除应当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从业经历和学历,高级管理人员还须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对于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除应当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以外,还规定了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有: (1) 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2) 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3) 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 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4) 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5 )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4 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6) 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等。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作出了规定,并在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任职资格的要求及持续监管要求。 (一) 股东及股东会 1.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支配证券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也要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股东应当严格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并责令纠正。

审计准则解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

审计准则解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的责任,无论其他信息是财务信息还是非财务信息。 被审计单位的年度报告可能是一份单独的文件,也可能是服务于相同目的的系列文件组合。 第二条本准则以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为背景。因此,本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目标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中描述的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为背景来理解。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本准则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超过形成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第三条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阅读和考虑其他信息,是由于如果其他信息与财务报表或者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可能表明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两者均会损害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可信性。此类重大错报也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第四条本准则也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遵循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即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在明知的情况下与以下信息发生关联: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且这种遗漏或含糊其辞会产生误导。 第五条其他信息中,某些金额或其他项目旨在与财务报表中的金额或其他项目相一致,或者对其进行概括,或者为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针对某些金额或其他项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已经了解到一些情况。 第六条无论在审计报告日之前还是之后获取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除适用的报告责任外)均适用。 第七条本准则不适用于: (一)财务信息初步公告; (二)证券发行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设定的责任,不构成对其他信息的鉴证。本准则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 第九条法律法规可能就其他信息对注册会计师提出超出本准则范围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定义 第十条年度报告,是指管理层或治理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惯例,一般以年度为基础编制的、旨在向所有者(或类似的利益相关方)提供实体经营情况和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反映于财务报表)信息的一个文件或系列文件组合。 一份年度报告包含或随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通常包括实体的发展,未来前景、风险和不确定事项,治理层声明,以及包含治理事项的报告等信息。 1.年度报告通常以年度为基础编制。然而,当所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或者超过一年时,年度报告也可以涵盖与财务报表相同的期间。 2.根据法律法规或惯例,以下一项或多项文件可能构成年度报告: (1)董事会报告;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的声明; (3)公司治理情况说明; (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1页

解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报告》之变化(一)

解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报告》之 变化(一) [摘要] 为了加深大家对新审计准则中审计报告部分修订内容的理解,本文对新旧准则进行了对比,就准则名称、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内容、审计报告类型、审计报告日期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 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变化 一、准则名称解读 准则名称由原来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改为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由原来的一个准则分成了两个新准则。名称上增加了主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强调了其责任,同时把审计报告分成了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部分。 二、审计意见的形成解读 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在“第一章:总则”与“第二章: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之间,新增加了一章“审计意见的形成”,对如何进行财务报表评价,形成审计意见做了明文规定。该章包括以下内容: 1.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2.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3.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1)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2)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4)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4.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做出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1)经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2)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三、审计报告基本内容解读 新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与原准则相比,取消了范围段,而在引言段和审计意见段之间另加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两段。原来在引言段中提及的“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现被分别在上述两新增段落中进行具体表述,加以强调。其中:

以他人名义开公司承诺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以他人名义开公司承诺书 篇一:公司承诺书范本 篇一:承诺书(范本) 承诺 书(范本) 本公司及本人,就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 《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之前,已对xx证券公司的基 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客户资产的存管现状、有无违法、违 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xx证券公司现状。在此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认购 (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且不存在以信托等方式代其他单位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

股权的情况。 二、本公司不存在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得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股东的 情形。 三、在本公司股东 资格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将按照《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 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出资,也不代表他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式从证券公 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形式变相转让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不挪用证 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 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XX]259号)、《xx证券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 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

股东应负的责任。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总经理(签字) 年月日 关于《承诺书》的要求 1、《承诺书》适用 于证券公司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申请事项,由申请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查的单位出 具。 2、凡《机构部行政 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汇总表》中已作要求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范本所示的内容与格式,出具 《承诺书》。 篇二:承诺书格式 承 诺书 致:(招标 人) 我们在此再次声明, 投标文件所提供拟参加本合同工程的人员和试验仪器、设备等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 并郑重承诺如下: 我们在投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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