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建[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建[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建[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

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儿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

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建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回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

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件二,略):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第 11 页共 15 页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建竣决02表单位:元

补充资料: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

基建结余资金: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建竣决03表单位:元

交付单位:(盖章)接收单位:(盖章)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建竣决04表

(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

一、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1、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等文件确定的数字填列。实际指标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完成情况填列。

2、表中基建支出各项的实际数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之日起至达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

3、表中设计概算批准文号根据实际批准的文件分别填列。

4、表中收尾工程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还遗留的少量尾工,这部分工程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估算,并作说明,完工以后不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1、表中资金来源项下"基建拨款"各项、"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和资金占用项下"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等项目,填列项目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

2、表中其余各项目填列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

3、补充资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

4、资金占用总额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三、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表中各栏数字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相应项目的数字汇总填列,并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中有关数字相符。

四、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本表是用来反映交付使用资产的详细内容。编制时,对各项内容要分类填列。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金财平台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工作方案

******财政局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 推广实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一体化”建设指导思想和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推广实施的工作部署,构建标准统一、流程规范、上下贯通的平台一体化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我***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开始了系统推广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为确保在年内完成系统实施和正式上线准备工作,特编制本系统实施工作方案,以完成平台一体化系统在我***的推广实施,并确保在2012年10月投入正式应用。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我***平台一体化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将本县财政目前使用的与预算执行关系密切的预算指标管理、工资统发管理、总账管理系统统一替换整合为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开发的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起横向信息共享、纵向信息贯通、上下一致的平台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更好的服务于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二、信息化基础工作情况 近年来,为配合各项财政改革的实施,我局先后实施了乡财县管核算系统、债务管理系统、总账系统、单位账务系统、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惠民直达工程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总账系统、单位账务核算系统的数据共享,会计凭证自动采集生成,大大提高了部门预算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

三、技术实施方案 按照“金财工程”建设规划关于以预算编制为源头,以收支管理为主线、以预算及执行分析为回路的信息化闭环处理要求,以及上述目标任务,我***本次纳入平台一体化系统整合的有预算指标管理、工资统发管理、总账管理、综合查询分析管理共4个子系统。因尚未进行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部门预算管理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不纳入本次实施范围。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09-116号)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 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加快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示范项目验收工作 示范项目验收工作是检验项目实施效果、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验收评估结果将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加快启动相关工作,对已竣工示范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质量效果、能效测评、能耗监测措施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评估。各地要通过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总结示范经验,建立完善相关技术、产品标准体系,加快示范成果推广。 二、示范项目验收评估程序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相应建设内容,并委托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完成能效测评后,报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并向省级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相关格式详见附件1),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同时抄送专员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情况进行复核。 三、示范项目验收评估要求 (一)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建设内容; 2.按照示范项目监测指标要求,完成监测系统安装(项目监测指标详见附件2); 3.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完整齐全; 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测评报告格式见《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报告(模板)》,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5.北方采暖地区示范项目应按要求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二)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时应并提供以下材料: 1.示范项目概况; 2.示范项目申报书、申请报告; 3.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4.示范项目预验收报告; 5.示范项目竣工决算;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各金融机构协助做好中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各金融机构协助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银发[2001]31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1.09.21 【实施日期】2001.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各金融 机构协助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1]3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定于2001年 9月下旬至10月底,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关要求如下: 一、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确认。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文所附

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对开户单位开立的账户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 255号)等有关规定,检查中央各部门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是否具有财政部门批准文件(中央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具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账户的种类划分和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同时,积极支持、配合检查组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工作。 二、做好违规银行账户的撤户和资金划转工作。对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通知开户单位在15天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撤户和资金划转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各金融机构要在 9月30日以前,将违规账户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和账户余额汇总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按照检查组的决定办理销户和资金划转工作。 三、各金融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协查工作,按照检查要求及时核实被查单位的账户资料,根据监察部门出具的查询文件,提供指定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以外的任何单位、新闻媒体或个人泄露账户检查信息。 四、严格实行处罚。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对没有按要求开户和清理、隐瞒不报并

财政部财库〔2011〕167号关于某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规章制度改革地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 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1〕167号 自2001年我国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不断扩大改革范围,逐步建立起新型预算执行管理运行机制,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但从当前改革进展情况看,部分地区特别是市县级仍然存在改革进展不平衡、改革措施不到位、改革方式不规范等问题,明显制约了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新制度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按照2011年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我国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是现代财政管理领域一项历史性重大制度创新。改革后形成的新型财政资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财政收支信息反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构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制度屏障。

在看到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还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仅选择几个预算单位和一少部分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改革没有全面推开;有的地区改革措施不到位,没有按照规范化的业务流程实施,没有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优势;还有极个别地区在公务卡制度改革方面等待观望,影响了这项改革在全国的推广进度。由于一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不到位,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重滞后,近几年接连发生几起财政资金安全案件,留下了深刻教训。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履行政府受托责任的高度,从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角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 二、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省级、地市级、县级以及具备条件的乡级所属预算单位,凡没有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于2012年底前执行到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乡级所属预算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当地情况的支付模式。实行乡财县管的县,其所属乡镇应视同县本级预算单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开发规范

《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开发规范(试行)》目 录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起草单位: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09年2月 前言 《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开发规范(实行)》规定了基于应用支撑平台建设业务系统的技术要求,分为开发指南、参考手册、开发案例、配置手册、 问题解答等五部分。 开发指南是介绍应用支撑平台及基于应用支撑平台构建业务系统总体思路的技术文档,详细介绍了数据字典、总账、交易令、规则、权限、工作流、 交易凭证、安全、报表、数据交换等十个业务和技术组件,每个组件从基本功 能、设计原理、实现方式及应用开发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并对平台应用模式、 技术路线和部署模式等作了具体描述。 参考手册是基于应用支撑平台开发的技术文档,包括建立开发环境、公共对象结构、平台服务接口API说明、平台表结构和平台异常代码说明等。 开发案例介绍了基于应用支撑平台开发业务系统的实例,从开发的角度给系统开发人员提供参考。开发案例分别对生长模式和接入模式给出了实例说 明。 配置手册是应用支撑平台实施配置的参考手册,重点介绍了应用支撑平台本身的配置过程。具体内容包括:应用支撑平台的登录和系统定义、数据字典、

规则、总账和交易令、交易凭证、工作流、权限、数据交换、报表等的配置过程。 问题解答汇集了应用支撑平台在推广实施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规范性引用文件 CZ 0001—2008 《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 术语和定义 1.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英文缩写FASP):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的、在全国财政系统推广应用的平台。应用支撑平台是统一标准的载体、整合系统的工具、连结上下级系统的桥梁、统一数据交换的中枢,为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工作提供技术手段,为实现资金监控、统计分析、决策支持创造条件。应用支撑平台是构建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管理大系统的基础,建设和推广应用支撑平台是金财工程一体化建设的根本保障。 2.业务系统:指用于财政业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系统。 3.业务组件:在总结、抽象财政业务共性的基础上,在应用支撑平台中构建的与业务密切相关的组件,包括:数据字典、规则、总账、交易令、交易凭证5个组件。 5.技术组件:在总结、抽象财政业务系统共性的基础上,在应用支撑平台中构建的与技术密切相关的组件,包括:工作流、权限、报表、安全、数据交换5个组件。 6.应用模式:基于应用支撑平台构建财政一体化大系统的设计、开发和部署模式,主要包括生长模式和接入模式。生长模式是指基于应用支撑平台的业务组件和技术组件,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合理改造、替换或开发新系统的一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1

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 2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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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 通知 【标 签】咨询专家,公开选聘,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办会﹝2006﹞6号 【发文日期】2006-06-20 【实施时间】2006-06-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内审行业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我部拟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为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主席由我部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国资委、证监会领导同志担任。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民主决策精神,切实提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我部特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有志为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控制体系建设贡献力量的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咨询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与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提

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主要义务。 1.按时参加咨询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关工作会议以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组织的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2.按时完成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3.按时完成所承担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4.对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研究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5.按照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二、聘任条件 1.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和经济管理经验,具有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单位担任中层以上负责人,主持设计、实施过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2.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有从事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业务5年以上的经验。 3.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的人员,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内部控制领域有研究特长和较丰富的研究成果。 4.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应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财务会计相关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在本单位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的,不能申请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25号文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 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0年是实现我国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目标,进一步扩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成效的关键之年。为了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策效应,现就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 (一)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他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进一步完善联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本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工作的相关文件,充分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新旧变化,全面掌握《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讲解等的相关内容,为做好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继续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各类企业在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重点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各类企业有效实施。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二、各地财政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应当做好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10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企业2010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三)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

金财工程核心业务系统软件运行维护需求

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背景 2006年9月,市财委建设深圳市金财工程核心业务系统。2007年4月开始,统一支撑平台以及集散账户、指标管理等子系统陆续上线投产,并于2009年8月,系统通过终验评审。至今,我市金财工程核心业务系统包含统一支撑平台及预算评审、指标管理、计划管理、集中支付、工资发放、政府采购、集散账户、总账管理、综合查询,一平台九子系统。 二、服务清单 三、服务要求 1.项目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即365天。 2.投标报价按一年服务期报价。 3.本项目服务期满后,采购单位可根据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一年一签。 四、项目管理要求 1.项目总体目标 在市财委的管理下,通过购买第三方公司维护服务,保障我市金财工程核心业务系统平稳、高效运行,并根据市财委业务要求优化改造系统功能,有效支撑财政业务改革。 2.项目业务范围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金财工程核心业务系统(包括统一支撑平台及预算评审、指标管理、计划管理、集中支付、工资发放、政府采购、集散账户、总账管理、综合查询,一平台九子系统)的维护服务及优化升级工作。 服务对象包括市财委约250个内部用户、深圳市本级约500家预算单位用户,以及其他部分系统相关的非预算单位用户(如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等)。 3.运维计划,以运维计划为基础开展维护工作 (1)运维计划必须经市财委认真讨论确定,保证计划的可行性。 (2)运维计划在确定之后,必须予以公布,告知相关各方,以便对运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3)运维计划包括人力计划、资源计划、资金费用计划。 (4)运维计划变化必须经市财委批准。 (5)运维计划必须以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为前提,因此各类计划应按阶段、按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明确落实为下阶段各类计划的制定开始日。 (6)运维计划中应包括工作安排和对于与之有关的其他各方的工作安排。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 2014年11月29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识别

张智乾财政部网站经验

张智乾财政部网站经验 财政部办公厅电子政务处处长张智乾 3月29日,“第三届中国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最佳实践经验交流暨综合影响力评估总结表彰大会”在成都举行。 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 很荣幸的能够跟大家一起交流和分享一下网站的建设经验。 财政部的网站,是财政部系统信息公开的平台。我们是08年改版的,说起08年改版,还有个故事,就是08年一个税收政策出台的时候,然后网站点击量非常大,财政部网站差点被点瘫,当时很多报纸就说,财政部网站被黑了。事实上不是,就是因为点击量太大了。那我们就痛下决心,就进行了技术上的升级、管理上的改造。那么应该说这三年多来,网站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举几个数据,一个是信息量,从以前一天两条到三条,到现在应该说每天将近一千条。以前的点击量,每天也就是个五千、一万,现在已经突破了一百万,而且有时会突破两百万、三百万。那么为什么有这么大的改变,有一些比较好的进步,我觉得当然与技术分不开,与管理分不开,就像我们这几个有支持商的人,不管是TRS的后台,还有太浩的点击,都给我们进行了很强大的支撑,但我觉得,管理更重要,在管理上,我总结了一个简洁的东西,就是8341,我想的就是我们的一点小经验。 一就是在网站的建设思路上,实现三步转变。在功能设置上让网站动起来,以前是静态的,现在是动态的:以前是静态信息发布,现在是有参与,又有服务。另一个在内容保障上,从以前的一家办网向各单位协同办网转变,大家一起责任共担,把应用共享全力构成。第三在网站的内容架构上从互相封闭的信息督导向资源共享和整体行动的宽门户的大平台转变。比如说,我们建立一个全国财政信息联播,层层往下建立联络点,不管从县里乃至到市里到省里,层层往上,那么一天有几百条信息,优中选优,也就是说形成合力。 第二个83就是在网站的保障队伍上构建三纵三横。三纵就是从内容的纵面看,主要有三个系统,一个是各司局、各事业单位;第二块主要是专案办,财政部驻各省的专案办;第三各省的财政厅、局。这三个纵切面。三横主要是内容审核上的三横,最高的顶层使我们财政部办公厅的审核人员;第二层是各省的财政厅的办公室主任、各个司局的政务处长、专用办的办公室主任,他们有发布权。还有一层是各个处室的,有联络人。也就说仅仅把队伍建到司这一层是不够的,我们现在基本上实现了各个处室都有联络员,每个处室他可以上传信息,但是他不能发布,发布到子站的只能由综合处长来发布,到首页,是由我们办公厅电政处来发布。这样形成一个梯级结构,也就是横向到边,纵向到里,就像一个树一样,根很多,慢慢聚拢成一个树干,这样水分就非常多,到了长成树叶这一层,就非常繁荣,非常茂盛。 第三个83是在网站的规范上建立三套制度。第一套制度是网站的总体管理制度,这是大的体制、机制、制度。体制上说就是要把网站哪一层产生什么样的责任要有一个详细的规定。机制上就是每一层怎么运行。体制和机制怎么划分呢,体制主要是块跟块的区分,机制是像机器一样一个联动的流程,这是一个总体制度。第二套是重要的栏目的管理规范,我们基本上把一些栏目的做法都规定了,其实有些做法是很细的,比如说首页的图片,这样就通过一些栏目的管理,就把一些栏目不管是谁接手这个工作,哪个人负责都能很迅速上手,而且有章可与、有规可循。第三套建立网站的保障体级制度。我们现在不管是对各个司局还是对一个财政厅还是专案办我们都建立一套相对比较科学的奖警机制,每月一评、每月一奖,而且详细到每个栏目的分组。 第四个83是在内容重点性上把握三层梯级。网站的内容既要保证质量又要保证数量。数量与质量如何得兼,我们就考虑在网站形成三层梯级。第一层是网站有一个大的头条,这个大头条的分值较高,那么字是最大;第二层梯级财政的新闻和图片新闻,这个实质上是网站的每天精华的汇总,这个字比头条要小,但比其他的要大;第三个就是其他的信息,比如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号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审计署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

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 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 (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

20110124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 财库[2011]1号

急件 财库〔2011〕1号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专户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近年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地方财政专户管理中仍然存在专户过多、过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专户的管理,堵塞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漏洞,财政部决定全面开展一次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依据、范围和任务

(一)清理整顿依椐。《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 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71号)、《财政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清理整顿范围。2010年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保留的所有财政专户。 (三)清理整顿任务。全面清理检查本地区财政专户情况,对财政专户设置和资金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并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财政专户管理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 二、清理整顿方法与步骤 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采取地方各级财政自查清理与省级财政对下级财政核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查清理阶段〈2011年1月- 5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对本级财政专户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整改内容包括:撤销无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撤并一年

财政部办公厅优选稿

财政部办公厅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06〕41 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 贿赂调研问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全面落实中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求,做好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摸清该领域发生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和形式,使治理工作有的放矢,财政部现以问卷的形式开展调研,以便制定下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此,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拟订了“财政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调研问卷(省级采购管理部门)”(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通过座谈会形式听取本级预算单位和部分市县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将各种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于2006年4月2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财政部。其中书面答卷需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王宁、胡晓丽 010一 附件:1、财政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调研问卷(采购管理部门) 2、财政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调研问卷(采购人) 3、财政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调研问卷(采购代理机构)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财政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 商业贿赂调研问卷 (采购管理部门) 一、对中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多少了解,如何看待这项工作,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的主要指导原则是什么? 二、如何理解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问题,在采购工作中应当把握哪几条原则或标准来区分商业贿赂与正常商业往来? 三、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有什么特点和规律,会造成哪些严重的后果? 四、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合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现象的环节和岗位有哪些,主要采用的方式和手段是什么,会造成何种严重的后果? 五、从历史原因、制度原因、市场原因等方面分析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的成因? 六、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在哪些方面容易发生商业贿赂,其手段和方式是什么? 七、国外采购管理机构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八、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目前在治理商业贿赂的实际工作中有哪些制度方面的缺失工作中有哪些盲点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07]30号

财库[2007]30号 财政部文件财库[2007]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二○○七年四月三日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开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条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评审要求第六条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第七条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第八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件采购价格较高的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第十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第十二条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逾期不答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十三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第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

“金财工程”的重大意义

“金财工程”的重大意义 “金财工程”是财政工作信息化和财政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的建立与实施将管理超过全国GDP20%的资金流动,对于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促进国民经济管理的现代化,规范财政预算管理,提高国库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实现依法理财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立与实施“金财工程”是我国财政管理工作与时俱进和高效运行的要求 信息化是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与必然要求。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是目前世界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核心之一。建立与实施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符合我国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在财政管理方式方法上有利于尽快与国际接轨。“金财工程”的建立与实施适应了这一发展趋势,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各地方、各部门之间的电子信息化系统,实现电子信息的传输和所有信息的共享,从而大大提高整个财政工作的效率。 2.建立与实施“金财工程”,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管理,增加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预算作为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筹集和使用集中性财政资金的重要分配杠杆,体现政府集中性的财政分配关系,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重要工具。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律和建立公共

财政体系的要求,预算编制与执行必须真实、统一与公开。建立与实施“金财工程”,将详细记录每个用款单位每一笔财政资金收支的运行状态,大大减少了预算执行的随意性,因此,它不是传统意义上只能做“事后”记账处理的一般财务系统,而是带有“事前”控制机制的政府财政“资源型”管理系统,也是自动化程度较高,依法理财的系统。它的建立与实施可以从根本上防止财政资金的体外运行和沉淀。既能对财政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又能对支出部门的预算执行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3.建立与实施“金财工程”,是提高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水平的需要 宏观经济分析与决策是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状况所进行的分析和相应采取的财政、货币政策,是整个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的基础,也是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前提。财政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工具。“金财工程”的建立与实施可以完整地保存宏观经济分析和预算执行各方面的数据,为整个财政管理工作提供准确、适时的财务信息,从而促进宏观经济预警模型、收支测算模型、现金预测模型分析等模型的建立,既为决策的科学化提供数据保障,又为各种财政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分析依据。 (二)“金财工程”的建设原则 “金财工程”建设规模庞大、安全要求高、实施周期长、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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