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最新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最新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与

对策

0 引言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越来越重视小额信贷发展,很多农民也都开始利用信贷来不断创业。小额信贷主要是面向融资弱势群体来开展的,但是,从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现状来看,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融资渠道无力支撑可持续经营、业务种类单一、风险保障机制薄弱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相关负责人应该不断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同时政策支持多渠道融资,根据实际拓展业务范围,防控金融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快速发展。

1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

1.1 融资渠道无力支撑可持续经营

从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现状来看,农村小额信贷融资渠道单一,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尤其是对于贫困地区来说,业务量都达不到盈亏平衡点,很多业务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比较缓慢,金融供给总是与需求出现失衡的状态,虽然农村小额信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贷款问题,但是,由于农民的生活水平比较差,自身没有充足的资金,很多商业银行等提供小额信贷产品的机构资金供给明显不足。

1.2 业务种类单一

据相关调查显示,很多农村在小额信贷发展中的业务种类都比较单一,大部分的农贷机构都只能办理一般的存贷业务,贷款额度小,期限也短,而且很多农贷

措施与农户需求也不匹配。目前,很多农贷机构在投放小额贷款时,一般贷款周期都会控制在一年之内,但是这样的贷款周期与农村产业结构很不搭配。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对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货款需求越来越高,这些小额贷款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的发展,因此,我国相关政府就应该不断发展大额信贷,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我国农村发展的项目主要是以养殖业和种植业为主,小额信贷主要是以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所以贷款投向结构比较单一。

1.3 政府过度干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风险增加

一直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都过多的干预农村小额信贷问题,不断鼓励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增加了很大的风险。很多农民都普遍认为农村小额信贷是我国政府的福利性政策,从而使得农村小额信贷的运作成本直线增长。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相关政府的不断干预,从而加大了农村信贷的资金缺口。最后,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还缺乏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无法对贷款申请风险进行有效识别,从而降低了投资项目的成功率。

1.4 法制监管不到位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小额贷款的主体是谁,所以农村小额贷款的权利和责任并不明确。与此同时,针对我国农村信用治理来说,对那些小额贷款不守信用的人也没有追求相关的形势责任,而且银行也缺乏完善的内控机制。

2 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对策

针对以上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就应该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措施,并发展农业保险规避信用风险,建立和完善利

率管理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稳定发展。

2.1 政策支持多渠道融资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村融资渠道还比较单一,所以我们应该借鉴一些国外发达国家融资经验,对弱势地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培育一些小额信贷的借贷主体。首先,我国相关政府应该成立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不断减少投入成本,并且解决风险补偿问题。其次,还应该组建农村政策性保险公司,为农村小额信贷金融机构提供补偿业务。一直以来,我国相关政府总是过分地强调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没有充分认识到小额信贷商业性的重要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农村融资的风险,因此,我国相关政府应该放宽融资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2.2 根据实际拓展业务范围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其实就是国际小额信贷经验本土化与自主创新互相结合的过程。因此,为了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我国相关部门就应该根据农村当地的实际情况来拓展业务范围。业务拓展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其中包括小额贷款的目的、对象、额度等。小额贷款的目的主要是由最初的扶助贫困拓展至帮助农民致富奔小康;小额贷款的对象是由传统种养农户拓展至与农业相关的多种经营户;小额贷款的额度由3000 元至5000 元拓展至1 万元至30 万元,欠发达地区提高到1 万元至3 万元,发达地区一些省份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已提高到10 万元至30 万元;小额贷款的主体主要是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拓展至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另外,中小农村金融机构开始拓宽农村小额贷款用途包括的环节也比较多,比如支持农产品的加工、运输、生产等。

2.3 强化监督管理,防控金融风险

我国相关部门要想不断强化监督管理,防控金融风险,就需要从以下两点着手做起。

第一,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小额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农村小额信贷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农村小额信贷风险预警机制,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农村小额信贷风险。对于农村小额信贷来说,经济档案显得也很重要,经济档案包含的内容比较多,比如:家庭情况、个人状况等。因此,我们应该重视信贷还款记录的跟进,针对不同的目标群体采用不同的贷款限定总额。同时,还应该建立特殊的风险防控备用金,以备不时之需,比如特大自然灾害等,从而减少经济损失。另外,农民要想减少风险,还可以与一些比较大的保险公司合作,例如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

第二,不断优化监管的方式方法。要想从根本上降低金融风险,我国相关部门就应该不断优化监管的方式方法,强化监督管理,比如财务安全风险评估等,从而减少金融风险。与此同时,还应该不断完善农村小额信贷信息统计系统,降低系统漏洞,实现信息资料的共享性。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应该不断强化农民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让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到小额信贷发展的重要性,从而达到降低金融风险的目的。

2.4 建立和完善利率管理体系

在农村小额信贷中,利率是影响其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保证了利率的合理性,才能有效补偿资金成本、管理费用等的贷款损失。与一般的商业银行贷款相比,小额信贷有很多缺点,包括成本高、额度小。通常情况下,商贷都是需要抵押物的,但是,小额信贷就不需要有抵押物,纯粹是信用贷款,这样的贷款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贷款的风险性。目前,从我国农村信贷的现状来看,一般都是

在五万元范围内,所以不能用一般银行对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因此,我国相关政府就应该根据农村当地的实际情况来提高小额贷款利率,不断放宽利率浮动的范围。另外,我国相关政府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小额贷款利率自主浮动机制,对客户经理的贷款权进行明确,从而不断提高利率管理水平。最后,对那些与农民有关的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项目适当的延长还款期限,从而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5 加快农业产业化建设,促进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相关部门还应该重视农业产业化建设,不断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发展,从而促进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小额信贷公司、农业合作化组织、农户三者应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将信贷资金投向加入农业合作化组织的农户,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减少小额信贷风险,不断提升小额信贷的生命力。其次,还应该不断创新信贷产品,针对农村不同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开发整贷零还不同类型的小额信贷产品,从而不断发展小额信贷。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也在不断发展,但是农村小额信贷在发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相关部门就应该充分认识到农村小额信贷的重要性,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利率管理体系,并不断强化监督管理,防控金融风险,从而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财务管理信用管理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

{财务管理信用管理}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

前言 目前,农户小额信贷已在全国各地推行,授信对象由原来只有农户扩大到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但从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来看,由农村信用社操作的农户小额信贷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09 年 1 季度我国涉农贷 款余额为 7.59 万亿元,同比增长 11.9%,占各项贷款余额的 20.8%。其中,全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为 2518.6 亿元,同比增长 17.5%。这些近期的 数据显示出我国涉农小额信贷正呈现出不断改善的面貌,数字背后是各相关 部门对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不懈努力,是各金融机构响应政策对农村金融工 作的持续改善。但是从我国 10 余年农户小额信贷运行的总体情况来看,虽然在局部地区或在个别时段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小额信贷模式,但客观地讲,小额信贷在我国并没有取得真正的成功。小额贷款在国 外也不乏失败的教训。各国政府每年为小额贷款提供大量的资金,但真正成 功的并不多。 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的思维模式仍然 停留在一般商业银行信贷模式中,在对小额信贷中的设计、运作和评价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商业银行在实践中将小额信贷的功能扩大化,使小额信贷不能充分显示其应有的制度特征。正确地区分小额信贷和商业银行信贷不仅 可以在理论上澄清各种错误的认识,对小额信贷的实践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完善我国的小额信贷制度,填补农村贫困阶层信贷 服务体系的空白。本文针对目前农户小额信贷的现状,就其中比较普遍和重 要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对国内相关政策的理解有的放矢地提出了一系列对策,以便更好地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的 健康发展。 1.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农户小额信贷的意义 1.1解决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矛盾的必要性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村经济,在农村信贷市场,存

农村小额信贷现状与对策

农村小额信贷现状与对策

浅谈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 为促进农村发展,我国近年来借鉴国外小额贷款的成功经验,发展了中国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但我们经过实践发现,农村小额贷款在国内的实施并不乐观。从目前情况看,国内的小额信贷还处在较低的发展水平,存在诸如手续繁复条件苛刻,农村小额贷款宣传不足,.农民信用等级差等问题。未来,应着手完善小额信贷比如加大宣传力度,简化办理手续,及时下放贷款,不断完善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 关键词:农村小额贷款;信用等级;小额信贷风险 ABSTRACT To promote rural development,small loans from abroad in recent years,China's successful experien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ral micro-lending business。After practice,we found that micro-credit in rural areas are not optimistic about the implementation in the country。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the domestic microfinance is still in the lower level of development,there are harsh conditions such as complicated procedures,lack of publicity of rural micro-credit farmers and poor credit rating。The future should proceed to improve the micro-credit such as increased publicity,simplifying formalities,time decentralized lending,and constantly improve our country's rural micro credit。 Keywords: rural microcredit;credit rating;microfinance risk

小额信贷的风险及其防范

2011级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王淼 2114123054 小额信贷的风险及其防范 小额信用贷款简称小额信贷,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一种扶贫到户的有效形式。 小额信贷是指通过特定的小额信贷机构为具有一定潜在负债能力的贫困者提供信贷服务以帮助他们拜托贫困的特殊信贷方式。小额信贷实际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一种模式,目前国际社会视其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一种制度创新。它的基本目标是促进增长,增加收入和减缓贫困。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称农户小额信贷,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农户小额信贷有农村信用社开办,以农户为资金的发放对象,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与信用评定,猜去“一次核定、随用随发、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既不同于国际上的小额信贷,也有别与我国借鉴GB模式而形成的扶贫小额信贷。 与我国农村贫困地区普遍开展的扶贫小额贷款相比,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是基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家里话信贷手续目的而提出的,所以它主要表现为金融活动性质,需要靠制度性的商业化运作才能持续小区,而扶贫式小额信贷是为了反贫困,基于慈善目的而产生,往往和政治相联系,通常表现为社会活动性质,和科教文卫体、精神文明建设等社会发展方面的活动内容相关联,以非金融方式持续经营。同时,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贷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优势。第一,我国的扶贫小额贷款的操作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下设的扶贫小组,二龙湖小额信贷的操作主体为农村信用社,网点设置非常多,这就有利于增加农户对金融机构贷款的解除机会,缓解广大农户贷款难的问题;第二,农户小额信贷与信用评级制度结合,在信用评级基础上使用贷款证既有利于农户及时、方便地获得贷款,又有利于加强贷款的管理;第三,超过一定额度的贷款,实行小组联保,不仅有利于保障贷款安全,而且为抵押能力缺乏农户提供了获得较大额度贷款的机会,农村信用社用于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资金可以从两个渠道获得;一是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二是来自中央银行的支农再贷款。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由于农村信用社受利益机制的驱使,从农村领域吸收的资金同时也呈现出向外源源不断流出的显著特征。因而,当前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贷主要依靠从中国人民银行取得的支农再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原则:1.按期归还贷款的原则;2.以信用为基础的原则;3.便利性原则;4.自主原则;5.服务社区的原则;6.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新生事物其功效已得到充分肯定,但在两年多的时间中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必须引起关注。第一,农村信用社历史遗留问题,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的不良资产没有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得到剥离处理,保值补贴付出的大量资金也不能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得到补贴,完全由农村信用社自己来消化。这严重影响了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能力和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第二,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使用问题。首先,普遍存在支农再贷款的期限较短而农业生产周期较长的矛盾。其次,中

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存在问题 及对策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这30多年中,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小企业融资难、农村金融服务缺失等问题的背景下应运而生。2005年作为率先开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五省市,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旗开得胜。银监会于2008年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开展。随后《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以及《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相继出台,进一步规范管理小贷公司的业务行为。本文以借鉴国内外学者在小额贷款公司方面的理论研究为基础,对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进行梳理归纳。在此背景下,分析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显著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对策。希望有助于小贷公司发挥扶助三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现实作用。 国外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小额贷款的定义上。19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的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博士率先提出小额贷款这一概念。随后世界第一家穷人的银行格莱珉银行成立,成为现代信贷模式创新发展的又一里程碑。随着玻利维亚团结互助银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印度互助小组等迅速发展。小额信贷模式也在世界范围内逐

步推广。Morduch(1997)研究中,提出了一种无须资产担保的小额贷款模式,直接发放比较高利率的贷款给贫穷农户以解决融资难题。Timothy-G(2010)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为个体工商户或中低收入者提供储蓄及贷款服务的经济途径。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2011)定义小额信贷是指为帮助贫困者实现生产、经营、消费方面的需求,而为其提供储蓄和贷款服务的一种模式。 国内对小额贷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小额信贷定义上,杜晓山(2001)提出小额信贷又称微型金融,是指为低收入阶层(包括贫困户)提供贷款和存款服务,尽管存在着多种模式,其本质都是提供稀缺的资金要素给传统金融忽略的低收入人群。何广文和李莉莉(2011)基于对小额信贷市场强烈需求的研究,得出大型商业银行可通过合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间接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结论。对于影响小贷公司的发展因素,杨小丽和董晓林(2012)依据对江苏省24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证分析,提出过高的大额贷款比例、过于集中的贷款、过高的贷款利率及贷款的期限长等因素会阻碍小贷公司的经营效率提高。罗剑朝和曲小刚(2013)则指出影响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几大因素有政府支持力度不够、融资渠道狭窄、监管缺失等。至于只贷不存模式和融资渠道的研究,其热度自小贷公司产生以来从未减弱。杜晓山(2011)和潘淑娟等(2011)指出小贷公司可借助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来

农村小额贷款风险成因及解决方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 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且基本上是农户小额贷款案件。笔者对近年来审理的农户小额贷款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农户小额贷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作如下分析。 一、农户小额贷款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信用社在通过诉讼方式催收借款时未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些当事人已不具备主体资格,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2、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审查不严,有些借款人假借他人之名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致使贷款最终无法追回。 3、金融机构贷后监督机制不健全,贷后疏于管理,甚至不予催收,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临界时,才发现借款人甚至保证人均下落不明,贷款回收无望,形成不良贷款。 4、有些信贷人员素质低下,为逃避责任,在明知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上的签名虚假时,声称借款人及保证人下落不明,要求法院利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或在借款人、保证人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阻止其到庭,使得一些当事人认为合同上非本人签字,与己无关,即使收到法院开庭传票也不到庭,使审判人员很难识别真伪,容易形成错案,导致当事人上访或申诉。 二、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1、自然及市场风险。小额贷款的对象基本上农民,农民贷款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受自然及市场影响较大,存在着较大的自然及市场风险。一旦农业受灾,农业减产,产品销售受阻;将直接导致农民减产,还贷能力减弱。这些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加上贷款对象点多面广,一旦遇上,农户贷款就难以清收,农业的自然及市场风险将直接转化为贷款风险。 2、贷款调查不到位,部分村农户资信评估存在形式主义现象。目前,农户小额贷款审查和信用评级主要依靠村委和农户,但村委会和其成员作为土生土长的当地人难免掺杂一些人情关系等成分,使资信评估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而信贷人员又缺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深入调查,有的农村信用社在核发农户贷款证时,主要基础资料靠村组干部代为填报,信贷资料残缺不全。有的信贷员在放贷中,只采取听村组干部对贷款农户的口头介绍,看村组干部报来的残缺不全的基础资料,甚至凭贷款户近年还贷感觉等。由于信贷人员调查不深入,对贷款户情况掌握不够,造成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居高不下。 3、办理贷款手续时审查失误,造成责任落空的风险。农村信用社在办理农户贷款手续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只凭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印章办理手续。表面上看似乎手续严密、完善,实际上因农户贷款证一旦转借他人、被他人盗取、骗取,就形成冒名顶款。在联户担保贷款中,也存在担保人未到场,其印章、签字、手印全由一人操办,并未真正完善担保手续。这些贷款一旦逾期,极易导致责任落空而形成贷款风险。另外,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户担保贷款比较容易取得,一些工商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在通过正常渠道难以获取贷款的情况下,以企业负责人、会计、内部职工等个人名义,以农户贷款的小额信用贷款,联户担保贷款等方式向农村信用社获取贷款,用于企业开支使用,一旦企业无能力归还贷款或破产,就形成纠纷难断的贷款风险。如去年受理的8起小额贷款案件即是以企业负责人、会计,内部职工等个人名义,以联户担保贷款的方式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现该企业申请破产还债,该贷款纠纷难断,形成贷款风险。4,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贷款管理滞后。贷款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农村信用社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一方面农户贷款额度小、对象广、分布散,行业杂,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力量不定,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到期清

农村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是一种数额较小、以城乡低收入者为服务对象,由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实施,主要针对低收入阶层或贫困人口、旨在发挥扶贫功能的金融机构。 2、农村小额信贷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农村小额信贷取得了长足进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想到业务逐步实现了拓展,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在法律上为农民贷款提供了支持帮助。商业银行法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有效地抵押和担保,这对广大的农户来说显然是难以做到的,但广大农户确实又需要得到银行支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农村小额信贷政策的实施,很好地解决了农民贷款方式的真空问题,既考虑到了农民的实际状况,又为发放农村小额信贷的机构提供了法律支持,其政策效力具有突破性的意义。特别是银监会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于2007年发布后,各支农机构在原有农行、农发行、信用社等机构的基础上,开办了股份制小额贷款公司,完善了农村金融体系建立。 (2)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不断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种潜能。过去贷款渠道多年不畅,广大农户的贷款需求长期被压抑,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开办以后,广大农户的有效贷款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 (3)小额贷款有利于扶持低收入群体,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同时,小额贷款采用了创新的金融方式,打破传统的金融垄断,丰富了金融供给主体,加强了同业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农信社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从在1992年引进小额信贷这种方式以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已经走过了17年的历程。目前,小额信贷在农村已成燎原之势,不仅项目的规模和范围在发展变化,而且形成了以政府部门与涉农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的小额信贷为主,其他类型的小额信贷业务为辅的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体系。它在我国的扶贫事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成千上万的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帮助他们实现脱贫致富,缓解了贫困地区金融市场货币供求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农信社小额信贷在全国全面展开、各地喜报频传的同时,也应该冷静地看到,中国的小额信贷之所以迅速发展是政府大力推动的结果,走的是一条单纯的以扶贫为目的、渗透着大量行政手段的发展道路。在发展的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己经显现出来,阻碍了农信社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1 、各方认识的“错位”,使农户小额信贷的推广缺乏足够动力 (1 )认识上不足,操作上违规。一方面,不少地方对小额信贷的思想认识不够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贯彻落实不积极不主动。由于小额信贷工作是个渐进过程,不能直接、快速显现基层党政领导的政绩,因此,许多地方领导干部宁愿将这笔钱拢到一起搞些“形象工程”。同时,不少农信社主任热衷于放大额贷款,缘由是能从中得到实惠,而发放小额信贷牵涉到千家万户,不仅工作量大,而且自身利益少。因此,表现冷淡。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工作简单化,片面强调简化贷款手续而放松贷款审核、发放程序,导致贷款责任人不明确,有的地方甚至把推广农户小额信贷和创建信用村( 镇) 工作当作一次性“活动”来搞,使推广农户小额信贷和信用村( 镇) 建设性质发生变质,工作难已持久。此外,各种违章贷款、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行为也时有发生。 (2 )贷款利率相对较低,也影响了农信社发放小额信贷的积极性。《农信社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农户小额信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浮动幅度适当优惠。但农信社在执行过程中,过多受政府的干预,将小额信贷当作扶贫贷款发放,较少考虑利率上的要求,有的甚至连本钱归还都很难得到保障。国际上成功的、得以持续发展的小额信贷实践证明,为了保证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能够抵偿成本费用的利率水平。因为小额信贷单笔贷款的数额很小,成本费用率较高,存在着其利息收入能否抵偿成本费用开支的问题,一旦不能抵偿成本,农信社便会缺乏开展小额信贷的内在动力,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也会受到影响。 (3 )对小额信贷是一种金融服务方式还缺乏统一的认识。目前,不少人仍然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手段而不是金融服务。在这种思想指导之下,农信社开展小额信贷不积极,依然希望能得到国家财政的扶贫贷款;而信贷资金的需求者则是想办法多贷款,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扶贫款。的确,小额信贷在经济生活中的产生确实源于扶贫之目的,尤其是1999 年之后,我国政府也开始采用小额信贷以其扶贫直接到户,回收率高等特征,被普遍认为是最成功的扶贫方式。但是,2001 年底人民银行推出的在广大农信社全面推行小额信贷工作,在信贷主体、客体、目的及资金来源等方面都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信贷方式己经由过去的单一扶贫手段转变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作用于广大农村的金融服务方式,这一认识的变化关系到整个农村经济发展问题。 2 、操作方式局限,信贷队伍力量薄弱,使农户小额信贷“变味”,优势难以显现,社会效益削弱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的重点与风控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的重点与风控体系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的重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两个“角色” 我们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风险与产生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阐述后,就可以综合概括出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主要原因就是其不恰当的经营行为。该不恰当的经营行为要么表现为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与禁止性规定(包括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要么是选择了向错误的贷款客户发放了错误的小额贷款(包括没有预见到系统性风险而发放了小额贷款);或两者兼而有之。简而言之,“不恰当的经营行为”就是指“违规行为与错误的贷款决策或不当的贷款操作”。其分别对应着小额贷款公司的两大风险,即合规风险与贷款损失风险。当合规风险与贷款损失风险暴露达到一定程度,小额贷款公司就会产生声誉风险与持续经营风险,从而撼动小额贷款公司盈利、发展和生存的根基,严重的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破产、解散的后果。 只有明白了产生重大风险的主要原因,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才能抓住重点。这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始终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两个角色:债权人角色和市场经营主体角色。债权人角色要求其不断地识别、分析、评价与预测那些影响各个债权资产安全的各种重要风险点与风险因素,从而作出正确的决策(包括贷前的贷款决策与贷后管理决策),进而对各种贷款业务的各类风险做到积极防范和有效规避;市场经营主体角色要求其从市场主体、被监管对象的角度去思考,哪些市场规律、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监管要求是必须遵守的,从而不断做出符合相关要求的经营行为,进而免遭相关处罚,积极规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带来的相关损失。 (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的思路 无论是债权人角色还是市场经营主体角色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其实都是对小额贷款公司员工提出的要求。比如,对于系统性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可以通过对系统性风险信息进行日常的管理,并及时地对相关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与预测,根据预测的结果,来事先调整小额贷款的政策,从而避免选择那些可能受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的贷款申请人成为自己的贷款客户,进而避免承受重大的系统性风险。又如,对于因违反“限制性、禁止性规定”而产生的合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研究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研究 小额信贷于20世纪70年代发端于孟加拉国,旨在面向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是农村扶贫的一种有效金融工具。90年代初,我国引入小额信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小额信贷试点的初期阶段;二是小额信贷项目的扩展阶段;三是全面试行推广小额信贷阶段;四是进入探索“商业性小额信贷”的全新阶段。随着我国小额信贷蓬勃发展,已经形成了非政府组织(NGO)小额信贷、农行/农发行(国有银行)开展的扶贫贴息小额信贷、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小额信贷、城市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小额信贷、邮政储蓄银行开展的小额信贷、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展的小额信贷、股份制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等多种类型的小额信贷。小额信贷,在扶贫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受到了广大农户的普遍欢迎。 然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难点在于小额信贷的各种风险(比如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自然风险、操作风险等),直接导致我国农户小额贷款困难,农户小额信贷市场普遍存在低覆盖率,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能否得到有效管理和化解,不仅关系到小额信贷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农户增收的扶持资金能否得到保障,而且关系到农村信贷市场秩序稳定以及农户小额信贷今后可持续发展,最终影响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本文从中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状况出发,以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重点研究了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利率风险及管理;从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治理结构入手,分析其要解决的委托代理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并从小额信贷机构主体角度提出风险管理的方法;分析小额信贷客户信用等级评分方法及信用卡评分模型,按照评分等级进行小额信贷风险管理;介绍国际小额信贷成功监管方式,分析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监管面临的挑战,借鉴国际小额信贷机构成功监管经验,提出中国小额信贷机构有效监管框架;通过小额信贷风险形成原因分析,最终提出中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控制策略。论文既包括小额信贷风险的基本理论,又包括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的实践探索;既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现状、类型的考察,又有小额信贷风险形成原因的分析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极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4700字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极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4700字 摘要:农村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供给渠道,但是随着这项工程的进行,贷款利率、缺乏监管、贷款品种单一、风险大等一些新的问题开始浮现出来并成为阻碍小额信贷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文章就其中比较普遍和重要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并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对国内相关政策的理解有的放矢地提出了一系列对策,以便更好地促进农村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小额信贷;农村金融;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市场力量的不断成长,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飞快的发展,农村发展中的资金需求也不断增长,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每年资金需求缺口约为1万亿元,农村发展中的资金供给不足,将深刻影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三农”国策的顺利实施。如何解决农村地区的资金缺口问题,普遍推广小额信贷不失为一种良策。 小额信贷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人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它通常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等特点。

国内的小额信贷始于1994年,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计,截止到1998年8月,政府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已经在全国22个省的605个县开展,发放贷款6亿元。到1998年底,投入资金总计10多亿元。政府项目规模较大的省(区)有陕西省、云南省、四川省、广西自治区、贵州省等,到2021年底,累计发放扶贫到户贷款250亿元,累计扶持贫困农户1715万户。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的问题 (一)放贷主体缺少金融监控 目前我国的小额信贷根据放贷主体,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一类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还有一类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第一类项目的主要矛盾是长期发展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解决。如何把这类机构纳人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中,对其行为进行金融监管,是解决这类项目问题的关键。从目前来看,这类机构项目由于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进行扶贫活动,一般不吸收社会存款,作为小范围内的短期项目是可以进行利率灵活性的运作的,但如果作为长期生存和推广发展的金融活动,那么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稳定其运作规程,使之规范化,才能有利于农村金融稳定的发展。而第二类项目可称之为“政府主导型”项目,它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政府的扶贫攻

浅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

浅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发展 [论文摘要]小额信贷在上世纪70年代发端于孟加拉国,它是满足贫困人口信贷需求的一种信贷方式,贷款对象仅限于贫困人口,额度很小,无需抵押通过提供小额信贷,帮助贷款人经营小本生意,受到了贫困人口的热烈欢迎,并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生产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要想使中国经济有质的飞跃,就必须要首先发展农业。但由于农民作为一个阶层来讲整体上还是不富裕的,缺少发展农业生产的基本资金,因此,要发展农业生产,首先必须解决的资金问题。故而对农民的小额贷款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完善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这一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是保障这一制度在中国能否继续发展的关键,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动力。 一、完善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性的信贷服务活动,它是小额信贷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主要解决的是农户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问题,从而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国际上目前公认取得成效的小额信贷项目多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到8O年代,实施小额信贷的组织机构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

有商业银行、专门成立的小额信贷扶贫银行和非政府的小额信贷项目演变成的股份制银行。 我国的小额信贷服务开展较晚,始于20世纪90年代,首先由非政府组织试验其次是政府推广发展到今天的正规金融机构介入。现在服务机制正在逐步完善阶段,服务范围正在向城市扩展,但主要还是以服务“三农”为主。目前我国小额信贷主要有七种存在方式: 第一类,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它是为解决农户贷款融资困难问题,政府要求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一种金融工具这也是目前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最普遍、农民较容易贷到款的形式,这种形式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并且要求农贷农用,否则信用社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 第二类,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并发放的扶贫贴息小额信用贷款,它是政府实施的小额贷款扶贫项目。 第三类,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信贷。这类小额信贷一般基于借款人的存单为抵押,因此风险相对较小,但是由于邮政储蓄银行本身的网点分布特征,这种小额信贷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小额信贷形式之一。 第四类,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机构或者外国机构援助、半政府机构资助类)项目小额信贷。这类项目小额信贷,有项目期限,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领域之外的金融活动。 第五类是央行试点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公司一般在工商部

小额贷款风险的研究综述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24357782.html, 小额贷款风险的研究综述 作者:李睿 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2年第09期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小额贷款的定义、小额贷款的风险以及小额贷款风险的控制等方面内容的研究进行文献综述,梳理出小额贷款风险的脉络,并进行总结分析。 关键词:小额贷款;风险类型;风险控制 一、小额贷款的定义 小额信贷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是一种城乡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方式。小额信贷旨在通过金融服务为贫困农户或微型企业提供获得自我就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促进其走向自我生存和发展。到了20世纪末期,演变成为小额贷款的模式。 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把小额信贷定义为对贫困者提供如贷款、储蓄及其他金融服务来满足其生产、经营、消费等方面的需要。乔安娜·雷格伍德(2000)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经济发展途径,旨在使低收入妇女和男人受益,包括向低收入客户或个体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吴国宝、李兴平(2003)强调,小额信贷是一种特殊信贷方式,通过某些金融中介为具有潜在负债能力的穷人提供信贷。杜晓山(2004)重申了小额信贷的基本含义,强调小额信贷的目标客户应该是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 从国内外研究可以看出:对小额信贷的定义主要考虑贷款金额、针对人群、信用和担保的特点等因素。 二、小额贷款风险 (一)小额贷款风险类型 国内学者对小额贷款风险的研究较为深入,其研究农贷市场的小额贷款居多。孟建华(2002)通过对中外小额贷款进行比较分析,认为对小额贷款风险影响最大的是贷款有无担保和对贷款人的法律约束力。郭明奇(2002)全面分析农户小额信贷发展对农村金融的塑造作用,如观念、管理与风险是当前小额信贷工作中应加以关注的主要问题,作者认为小额信用贷款最少会面临以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三个方面的风险。吴宝山、卢涛(2006)认为小额信贷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贷款操作风险、信用等级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带来的政策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农户信用风险、贷款用途转移风险。胡聪慧(2008)认为我国农户信贷市场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一是不可抗拒的农业系统性风险;二是主观违约风险。段文杰(2009)对小额农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其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价格风险、供求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石敬勇(2009)按照小额信贷风险的参与主体,将其风险分为环境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政策风险四大类。朱欣乐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及其防范【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及其防范 一、立论依据 1.研究意义、预期目标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步伐,认真贯彻国家金融方针。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业务。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发放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盈利业务,农村贷款的规模和质量事关农村信用社经营和生存发展。因此对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防范研究有重大意义。金华地区由于义乌这个国际商贸城经济的带动,金华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对象也不仅是农民,中小型企业的贷款也开始增加,关于信贷风险防范的研究有着实际意义,也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本文通过对国内对信贷风险防范的研究,结合金华的当地情况,分析研究总结出适合金华的信贷风险防范对策,使金华地区农村信用社以及当地经济更好发展。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农村信用社是与农民联系的桥梁,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且在农村经济政治的稳定上发挥了巨大作用。发放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主要资产业务,是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要使农村信用社得到良好的发展,那么如何有效的防范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仍然备重视。 1 国外研究 自70年代,孟加拉乡村银行就创建了小额贷款的模式,对贫困人口提供小额贷款。传统认为,向穷人和小型经营活动发放贷款是会有较大风险。自1976年以来近二十年来的孟加Grameen Bank的实践,证明穷人同样是银行可接受的服务对象。所以把穷人不作为贷款对象不是风险防范的内容。Adams,Graham and和Von Pischeke (1984)提出Ohio学派认为利息补贴在很大程度上应对上述缺陷负责。1998年Gulli发表的文章中说到,改善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结构,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应该建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机制。在1989年,Suzanne Pinson发表Credit risk assessment and meta-judgment认为运用信用风险评估来防范风险过于复杂,且涉及的性质是不确定性的判断程序。提出运用评估业务风险模型来表示专家的战略推理提供动态的解决策略。在发达国家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主要都是一些小额信贷,其面对的人群一般都为农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及化解.pdf

一、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5月末,邵阳市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7.03亿元,是去年同期的2.04倍,共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3.78万户。分县域看,8个武陵山片区县(市)扶贫小额信贷余额占92.86%,非贫困县扶贫小额信贷仅占7.14%;分贷款模式看,以“户贷户还”模式发放的贷款余额6.3亿元,占全部扶贫小额信贷的83.33%,以“分贷统还”模式发放的贷款余额 2.76亿元,占全部扶贫小额信贷的16.21%,“分贷统还”模式占比持续下降;从贷款投向看,“户贷户还”扶贫小额信贷主要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种养殖业,“分贷统还”扶贫小额信贷主要用于参与扶贫项目的生产经营环节;贷款质量方面,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为0.45%,同比出现回升;配套政策方面,各县市区政府均按1:10的比例建立了足额的风险补偿基金。 二、扶贫小额信贷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一)政策合规风险。一是与政策设计初衷不合。《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 78号)明确:扶贫小额信贷的“扶持方式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扶持重点是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而扶贫小额信贷的“分贷统还”模式主要是将贷款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项目自身的发展,贫困农户仅参与分红,没有激发出贫困户的内生动力,不具有可持续性,与政策设计初衷不符。二是不符合《贷款通则》中贷款不能入股的规定。《贷款通则》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的第三点中明确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现行的入股分红模式不符合此项要求。三是不符合《贷款通则》中借款人义务的规定。《贷款通则》第十九条借款人的义务中第四点明确要求: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而“分贷统还”模式普遍约定由项目公司负责偿还贷款本金,有的还负责偿还利息,借款人即贫困户不需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四是违背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扶贫部门对各县市区下达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指标,各县市区将指标分解到银行机构并进行绩效考核和实施严格追责,干预了银行的扶贫信贷投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规定。由于贷款指标的下达缺乏科学性,干扰了监管部门的信贷管理预期。(二)操作风险。一是改变贷款发放对象。按照规定,扶贫小额信贷的扶持对象应该是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但实际操作中存在银行向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当地扶贫部门所提供的贫困户名单识别不准所致,也有因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户主年龄超过60岁不能借款,转而以该户其他家庭成员的名义进行放款和迫于放贷压力,对部分低保户和无劳动力户进行授信和放款的因素。二是改变贷款资金用途。如某县参与“分贷统还”的某公司将获得的600万元贷款资金用于偿还该公司之前在银行机构的借款,属于未按照合同约定用于产业发展;部分地区还存在将贷款资金发放后又转存银行的情形。三是存在信息录入风险。一方面,由于扶贫小额信贷前期基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加上农商行基层网点人手少,贷前调查不牢靠,导致部分信息识别错误。另一方面,工作人员在录入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基础信息时,存在错录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贷款利率等问题,容易引发侵犯他人征信权利等风险。(三)信用风险一是不及时偿还利息导致形成不良贷款。当前产生不良的主要原因是很多贫困户办理了贷款后即外出打工,因通讯号码预留错误或变更等原因银行联系不上,有些经催促仍不按时还息,造成不良。另有部分贫困农户担心付息后政府不予贴息,所以干脆不付息。二是抵押担保难以足额到位。以“分贷统还”模式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大多以信用贷款发放,没有要求项目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一旦出现风险,银行债权可能难以保障。三是分红办法过于简单,分成比例过高。采用固定分红模式的占98%以上,分红比例在5%到10%不等,仅个别项目考虑采取保底分红模式。四是生产经营风险不容忽视。一方面,贫困农户自身发展的种养殖业 ,风险很大,容易经营失败,造成烂账;另一方面,在县域参与“分贷统还”的企业项目自身实力有限,特别是涉农企业项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带动能力有限,分红和贷款本息偿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四)贴息和补偿风险一是贴息不及时。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按季贴息,实际操作中,部分县市没有按季贴补到位。这其中包含因农户未按时支付贷款利息不能贴息以及农户贴息账号有误贴息款打不进的情况。二是风险补偿比例不统一。财政与银行的金融扶贫风险分摊比例一般为9:1或者8:2,但部分县将财政分摊比例进一步降低,如某县按5:5比例分摊。三是不及时启用风险补偿程序,影响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积极性。如某县已产生127.8万元的不良贷款,但没有给予任何风险补偿。 三、化解对策 (一)切实摸准贫困户信息基础。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导致银行跟进错误,甚至形成不良。由于工作推进不严,很多非贫困户被识别进了贫困户系统,加上各地银行快速跟进,对这些非贫困户也放了扶贫贷款。贫困户重新识别,剔除了一些旧农户,增加一些新识别的农户,银行需更新评级授信资料,重新发放、审批和收回一些贷款。被剔除的贫困户所获得贷款产生的利息,需要由银行承担,加重了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工作的成本。扶贫部门务必要进行一次彻底的、全面的、准确的贫困户信息摸底,完善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系统,修正完善对贫困农户的配套支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权威性。(二)选好参与扶贫的企业项目。大多数贫困农户属于“无技术、无产业、无资金”的“三无”人员,靠自身发展产业非常困难,因此贫困户要发展,务必要走产业带动的路子。要明确一定的遴选标准,高标准遴选一批有雄厚实力、有市场远景并且有扶贫责任感的扶贫带动型企业(项目),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社会公示,优先考虑遴选一些荣获国家级、省级或地市级的示范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于部分县市确实无较好基础的涉农企

农村扶贫小额贷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农村扶贫小额贷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近期,我们在某县开展扶贫小额贷款政策落实专项调查时,发现这一惠民政策执行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未能发挥金融扶贫政策应有效应。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政策执行滞后。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扶贫小额贷款自2015年1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我省实施的整体情况是:截止2017年10月,全省累计发放扶贫小额贷款129.6亿元,放款额和贷款户数均居全国前列。此次审计调查的该县,首笔扶贫小额贷款于2017年8月才获批,该县相关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扶贫政策严重滞后。 二是财政投入不足。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政府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金1∶7比例进行放贷。2017年,该县投入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仅300万元,按1:7的比例,金融机构最大放贷金额为2100万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投入不足。三是金融机构惜贷。审计调查发现,2017年该县际发放扶贫小额贷款717万元,占应放贷金额34.14%,帮扶贫困户195人,仅占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的1%,扶贫小额贷款扶持不到位。该县金融机构承诺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10万元以内、3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但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普遍存在顾虑,担忧贷款风险,放贷极为谨慎,不会轻易为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且金融机构为了分散风险,大幅度减少单笔贷款额度,扶贫小额贷款出现“微贷”化现象,有违扶持贫困户产业发展的初衷。如某镇2017年发放扶贫小额贷款39户,贷款金额为0.3万元的有17户。 四是贷款门槛过高。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实现“10万元以内、3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信用贷款全覆盖。审计调查发现,该县金融机构在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时设置较高门槛,违规设置附加条件。如某农商行要求贫困户办理扶贫小额贷款时,要提供公务员担保;贫困户夫妻一方办理扶贫小额贷款,需要配偶签署连带责任担保书,并出示个人产业证明。如某贫困户贷款3万元,银行要求其配偶出具“转让山羊46头、估价2.73万元”的财产证明。 五是违规“搭车”借贷。相关政策规定,扶贫小额贷款的扶持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财政全额贴息。审计调查发现,该县存在少数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搭便车”贷款现象。如某村贫困户贷款5万元,金融机构信用调查表显示其本人及妻子均在浙江打工,该笔贷款系他人借用贫困户身份“搭便车”贷款。 六是信贷力量薄弱。相关政策规定,扶贫小额贷款实行“包干服务”制度,各相关金融机构应配备合理的金融服务力量,确保扶贫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审计调查发现,金融机构投入扶贫小额信贷力量薄弱。如某农商行乡镇支行在各行政村设置了金融服务站,但全镇仅有2名兼职人员(含行长)从事扶贫小额贷款业务,各村金融服务站长期处于无人状态,大量贫困户授信档案无法建立,各村金融服务站形同虚设,难以实际开展扶贫小额贷款相关工作。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打赢扶贫攻坚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等有着重要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促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中的作用,审计建议:一是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金融扶贫政策环境。政府扶贫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将扶贫金融服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扶贫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的沟通,主动承担扶贫工作。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扶贫项目,创新信贷管理体制,增加扶贫小额贷款的投放。各金融机构要把精准扶贫作为自身业务拓展的战略机遇,在扶贫政策指引下探寻新的发展空间和市场竞争力。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金融扶贫工作专项检查,督促各金融机构服务大局,把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政策落到实处。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保障体系。一是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扶持,引导更多资金投向扶贫领域;二是设立扶贫专项基金,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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