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23号司法解释,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上述四则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现阶段的民商事活动起

到了巨大作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回应。

1、法释…20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法释…20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3、法释…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4、法释…2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5、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6、法释…2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7、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法释…20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9、法释…2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10、法释…201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11、法释…201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法释…201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3、法释…201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法释…201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5、法释…201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16、法释…201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法释…201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9、法释…201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法释…201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1、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2、法释…201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3、法释…201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重要的法发文件主要有法发…2011?3号、5号、9号、15号。其中法发…2011?3号对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法发…2011?5号则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对于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的法官实行任职回避规定。法发…2011?9号则是依据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进行规定。法发…2011?15号则是最高院为了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对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1、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3、法发…2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4、法发…201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改革破解“执行难”分权严把“执行关”——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重要文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根据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部分

修改,对近年出现的一些新类型民事案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并与2011年12月20日通过,标准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的确立。

1、法…2011?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最高院就?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2、法…2011?16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3、法…2011?1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4、法…2011?16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5、法…2011?1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6、法…2011?2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7、法…2011?2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8、法…2011?26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9、法…2011?3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立功司法解释

立功司法解释 我们知道,行为人自愿、积极规劝同案犯到司法机关投案,同案犯亦因行为人的规劝而主动投案,这具有突出的社会意义和价值,是符合关于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应给予积极的司法评价。那么立功是怎样的?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是怎样的?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如何?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立功司法解释 和立功司法解释: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5、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如何减刑

公司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

公司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 目录 第一章法律及司法解释 (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 (82)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二) (84)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三) (95)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四) (107)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五) (115) 第二章公司证券与上市 (119)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19) 2.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36)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145) 4.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162) 5.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82)

7.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35) 8.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256) 9.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71) 第三章公司登记管理 (291) 1.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9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9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12)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41) 5.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353) 第四章公司财会 (360) 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60) 2.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74) 3.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386) 4. 企业财务通则 (391) 第五章公司治理 (410) 1.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410)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418) 3.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483) 4.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493) 5.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513) 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521)

金融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权威案例汇编(2014)法客帝国

金融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权威案例汇编(2014)法客帝国 金融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权威案例汇编(2014)|法客帝国目录第一部分:金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第二部分: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四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第一部分:【金融犯罪的司法解释】一、2014.03.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1.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四、2011.3.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2013.11.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2002.5.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七、1996.1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八、2009.10.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九、

1995.4.20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1985.07.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 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十一、2012.12.31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二、2007.7.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三、1996.0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四、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部分:【刑事审判参考】(第八辑)第056号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 定性?(第十四辑)第088号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如何把握?(第十五辑)第095号吴晓丽贷款诈骗案——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贷款纠纷?(第三十九辑)第305号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第三十九辑)第306号张福顺贷款诈骗案——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 骗犯罪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 款的目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单纯以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

图解:“执转破”工作流程、司法解释、优先条件与裁判规则

图解:“执转破”工作流程、司法解释、优先条件、裁判规则 “执转破”制度,又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 虽然《民诉法解释》第513至516条规定了执转破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7 年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从制度层面衔接起了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但从实践数据看,该机制对涉企执行积案的清理效果有限,启动数量有限且困境丛生,破产程序无“用武之地”。为此,本文对“执转破”的程序图解、工作流程、裁判规则及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一并整理,帮助大家快速了解。 、程序图解 执转破程序图 二、工作流程 “执转破”程序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进行顺畅有序的衔接。为此,《指导意见》分别从执行法院、受移送法院以及其他执行法院等主体角度,对案件材料的移送、财产保全的对接、相关财产及管理的交接等做

出了规定。为更清晰地对“执转破”程序基本流程进行剖析,将《指导意见》中 关于“执转破”程序的基本操作流程作简明梳理: 如果把工作流程细化,执转破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和审查处理程序。 决定程序

该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 关键是严格把握执转破的条件, 即符合破产法要求 的三个要件:

移送程序

移送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和受移送法院之间,在执行法院做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将规定的材料移送给受移送法院。 受移送法院,地域管辖上,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级别管辖上,以中级法院为原则,基层法院为例外(经高院批准)。绝大多数执行案件都在基层法院,为加强监督、避免异地移送的随意性,移送异地法院的执转破案件需要经基层法院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审核同意。 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移送材料,不得拒绝接受移送:如认为材料不全,可以要求补齐材料;如认为案件不应由其管辖,可按移送管辖的程序处理。 审查处理程序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汇总(汇编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宜兴市双环环保设备厂与新疆英吉沙县自来水公司、新疆英吉沙县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通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私自承揽运输擅自开航的民事责任应否由轮船公司承担问题的答复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诸诚市飞达实业公司诉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毯厂加工承揽挂毯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函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国营生物发酵设备厂与河北省冀南制药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8)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2002〕民立他字第9号2002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立民二他字第0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 桂立民他字第001号请示报告均收悉,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下称扬州化工厂)与广西粤桂锌业 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西粤桂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从1999年10月26日广西粤桂公司与扬州化工厂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内容看,本案属定作 合同纠纷。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而承揽方扬州化工厂制作产品的主 要行为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依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20条关于“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应为合同履行地。该定作 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及安装、调试地不应视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 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院指定本案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融安 县人民法院〔2001〕融经初字第117-1号民事裁定,将案卷材料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解释方法

三、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含义 “方法”的基本含义是“路径”,即从事某种活动的合理、可行的路径。所谓法律解释方法,也就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法律解释操作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释法律,当我们面对一个法律文本考虑如何就其含义提出某种解释主张或论点时,也就面临了寻找和选择解释的适当路径的问题。然而,仅此来理解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还不够。从逻辑的角度分析,法律解释的实际操作若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活动,就不能不考虑以下四个相互关联、互相包含的问题:解释的可行路径问题--以什么方式、从什么角度进行解释或者说提出解释主张或论点;解释活动的规范问题--进行解释活动应该遵循什么准则或规则;解释结果的形态问题--提出什么样的解释主张或论点,以及解释结果的理由问题--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解释。因此,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达为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 2、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所应该遵循的准则; 3、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结果--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 4、法律解释方法是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 当然,虽然在逻辑上可以把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一分为四,区分它的四种“面相”,但在实践中却经常需要将它们“合而为一”来对待:法律解释方法既是解释操作的可行路径,又是解释操作所应遵循的准则,同时还是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形态,以及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因此,在表达中,法律解释方法与解释路径、解释准则、解释论点的形态或解释理由是可以相互臵换的;在含义上,这四种不同的主题词用语是相互隐含、内在关联的,明示其中一种,也就蕴含着其他三种。例如,如果解释者提出某种形态的法律解释论点(如普通含义的解释论点),那么在这种形态的解释论点中就蕴含着相应的解释路径(普通含义的解释路径或方式)、解释准则(普通含义的解释准则)和解释理由(普通含义的解

刑法司法解释汇编(一)

刑法司法解释汇编(一)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若干问题解释

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条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第二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

第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逃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五条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缉”。 第六条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前款规定的“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序号司法解释名称实施日期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职务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2-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21-1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 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1-19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2-28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3-1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4-5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2007-4-11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6-1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6-1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 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6-1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 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5-11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 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6-15 1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6-29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8-8 1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8-21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1-6

(整理)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23号司法解释,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上述四则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现阶段的民商事活动起到了巨大作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回应。 1、法释〔20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答记者问 2、法释〔20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 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3、法释〔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规范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4、法释〔2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 5、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6、法释〔2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答记者问 7、法释〔2011〕7号

法律解释问题

法律解释问题 凯尔森张书友法律解释之本质 法律机构(legal organ)若欲适用法律,其必先确定所适用规范之意义,即其必先“解释”该规范。因此,法律解释乃是一项伴随法律从高阶到低阶适用过程的智力活动(intellectual activity)。在个案中,我们谈论法律解释时常常会想到对制定法(statute)的解释,在从案件中适用的制定法中的一般规范(general morm)推出司法判决或行政决定中的个别规范(individual norm)的同时,我们必须回答赋予此个别规范何种内容这一问题。同时还存在对宪法的解释,假如将在较低的位阶适用宪法,诸如立法程序以及紧急规则(emergency regulations),或者实施其他直接由宪法授权的行为;国际条约所创造的规范或习惯所创造的一般国际法规范若被某政府、国际及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适用于个案,则也需要解释。此外,还有对个别规范、司法判决、行政命令、法律行为(legal transactions)等等的解释——一言以蔽之,一切法律规范皆须解释。非但如此,那些必须通过使其行为避免制裁而达到守法的个人,也必须理解法律以确定其意义。最后,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在描述实在法(positive law)

时也必须解释其中的规范。因此,我们就必须明确区分两类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机关(law-applying organ )的解释和个人以及(尤其是)法律科学的解释。 首先,我们将讨论法律适用机关的解释。 (一)法律适用行为之相对不确定(Relative Indefiniteness) 法律秩序(legal order)中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譬如宪法与制定法,制定法与司法判决之关系乃是一种决定(determining)或拘束(binding)关系:上位规范规制创制下位规范之行为;上位规范不仅决定下位规范创制或行为之实施程序,而且——有可能——决定规范或行为之内容。此种决定都从来是不完全的,上位规范不可能从方方面面对其适用行为进行拘束,常常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裁量(discretion)之空间,因此与下位规范相关的上位规范仅具有框架特征,而有行为填充之,纵然再细致的命令也必须给执行命令者留有或多或少的裁量空间。若A机关命令B 机关逮辅C人,B机关也必须依其自身之裁量决定何时、何地及如何执行逮捕命令——这种裁量的必要性源于命令机关未能预见、在一定意义上也不可预见的复杂环境。 (二)法律适用行为之有意不确定(Intentional

海商法相关司法解释汇编

海商法 相关司法解释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百三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1995年8月18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三、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 船舶价值损失; 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 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者与船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三)船舶损害赔偿还包括: 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臵沉船标志费用; 拖航费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运费损失,共同海损分摊; 合理的船期损失; 其他合理的费用。 四、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包括: 船上财产的灭失或者部分损坏引起的贬值损失; 合理的修复或者处理费用; 合理的财产救助、打捞和清除费用,共同海损分摊; 其他合理费用。 五、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 设施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坏修复费用; 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 六、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除赔偿本金外,利息损失也应赔偿。 八、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臵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的,船舶价值应扣除残值。 九、船上财产损失的计算: (一)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二)货物损坏的,以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劳动法司法解释

劳动法司法解释 一、起草解释的背景、指导思想 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稳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得到普遍推行,劳动关系领域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劳动争议也快速增涨。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1995年的2.8万件,到2005年已经增长到18万件,翻了三番还多。案件的快速增长,给民事审判也不断带来许多新的疑难问题。 为了适应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4月1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1]14号),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合同解除、判案依据、仲裁裁决的审查执行等一些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竞业限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以及集体合同争议、人事争议、社会保险费争议、工伤赔偿争议等问题,确定根据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状况,逐步出台解释。 从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开始起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开始的起草思路是想草拟一个比较全面的解释,草稿中对因

就业歧视产生的劳动争议、因企业改制产生的劳动争议、所有有关劳动合同的争议、社会保险的争议、工伤赔偿的争议以及人事争议的诉讼程序等,全部列入解释研究的内容。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因《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专门立法启动了程序,起草工作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相关部门的建议,将解释草稿中可能与立法重复的内容作了重大调整。 2005年4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依法及时处理企业劳动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抓紧对欠薪逃匿等有关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程序。解释起草部门据此再次调整了解释的内容,立足于解决实践的亟需,确定对有些现在还不成熟的意见留待今后逐步解决,解释稿进一步修改后认真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讨论通过。 起草这个司法解释时始终坚持了以下四点指导思想:一是要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依法维权;二是要便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三是要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四是要有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200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0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2-1 2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劵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2-1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2-1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1-24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2-28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2003-4-18 7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6-1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5-15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6-3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7-1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7-9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8-21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9-5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10-1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12-1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2003-10-10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2003-11-20 18 最高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2003-12-13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4-1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 2004-5-1

海商法相关司法解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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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相关司法解释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百三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1995年8月18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三、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 船舶价值损失; 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 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者与船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三)船舶损害赔偿还包括: 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沉船标志费用; 拖航费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运费损失,共同海损分摊; 合理的船期损失; 其他合理的费用。 四、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包括: 船上财产的灭失或者部分损坏引起的贬值损失; 合理的修复或者处理费用; 合理的财产救助、打捞和清除费用,共同海损分摊; 其他合理费用。 五、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 设施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坏修复费用; 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 六、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除赔偿本金外,利息损失也应赔偿。 八、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的,船舶价值应扣除残值。 九、船上财产损失的计算: (一)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二)货物损坏的,以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三)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 (四)船上捕捞的鱼货,以实际的鱼货价值计算。鱼货价值参照海事发生时当地市价,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A) A.受贿 B.贪污 C.侵占 D.滥用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D) A.行贿 B.贪污 C.侵占 D.受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 A.责任人 B.领导 C.行贿人 D.单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罪。(A)A.行贿B.贪污C.侵占D.受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C) A.单位行贿 B.介绍贿赂 C.单位受贿 D.对单位行贿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D)A.受贿B.贪污C.侵占D.行贿 7.《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D)A.15B.20C.25D.30 8.《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人以上的,应予立案。(D)A.4B.6C.8D.10 二、多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优惠价:1100元 基本信息: 书名:2010年全新经典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年 开本:精装16开10本附全文检索电子光盘(CD-ROM) 重量:12.05公斤 原价:1580元 优惠价:1100元 权威编纂最新最全科学分类检索方便最具实用 内容介绍: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经贸部共同审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纂的2009年全新经典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

全》一书,汇编了建国以来至2009年3月我国全部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全书共1480万字,3399个条目。全书由六大部分组成:宪法国家法编、行政法编、经济法编、民事法编、刑法编、程序法编。各大部分均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分类编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自1996年出版至今的14年中,已成为当前法律类工具书中畅销不衰的品牌图书。该书的编纂,融入了数百名法学专家、经济学专家的心血和智慧,从而保证了其权威性和科学性;该书每年的增补和修订,则保证了它是最新、最全和最具实用性;该书在分类编排上,最能体现出本书的一贯特色—最合理和最方便使用;该书多年再版重印,更证明了它是一部被广大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普遍认可和必备的案头法律工具书。此次呈现给读者的是截止到2009年3月再次对本书进行全面修订后的第十三版.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第十三版,是在第十二版的基础上进行的全面修订:其中新增加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200个,修订了151个,废止了132个,重新归类9个。我们衷心地希望本书能够在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真正助广大读者一臂之力。 详细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三、选举法

关于司法解释

关于司法解释 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在我国,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现行司法解释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家行使,不利于法制统一;司法解释不规范及抽象性太强,易容成司法解释过乱和越权解释等诸多弊端。因而提出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司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判例化的改革构想。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的重要内容,是法律适用者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它在法学实践和法学理论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现在司法解释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家行使,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司法解释不规范及抽象性太强,易造成司法解释过乱和越权解释。本文从司法法解释的重要性及如何完善和发展角度,提出改革司法解释的构想。 一、司法解释的内涵 何谓司法解释?翻阅《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81页,如此表述:“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解答和说明,或者是对法律规范的定义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的进一步说明。”这是目前法学界的通说观点。笔者认为,这种通说观点至少存在以下不足:

1、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不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司法机关有否司法解释权。二是由谁赋予其司法解释权。根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而概念未表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 2、司法解释的对象不明。司法解释的对象并不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标准的、明确的行为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违法的尺度,它由严密的假定、制裁、处理三部分构成,其本身是明确的,毋需进一步说明。尽管多数法律规范仅表达了其中的两个因素,但只要法律适用者能从法典中找出法律规范,其本身必然是明确的。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禁止性法律规范对禁止内容、触犯后果、负何种法律责任的认定,是明确无误、无需说明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办理强奸案件如何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非罪的界限,办案中如何应用此条文中的第二、三款规定,以及怎样认定奸淫幼女罪,都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说明。因此,司法解释对象实际上是法律条文,而不是概念表述中的“法律规范”。 3、司法解释的含义不明。司法“解释”已不再是“解释”一词的原意,不能把司法解释简单地归结为对法律条文的说明的“文义解释”,还包

最高院现行有效的2000件司法解释汇总

最高院:现行有效的2000件司法解释汇总 一、《中国法源》介绍 关于法源,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般均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及判例。本汇编依此收录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制定法及司法案例。在制定法中:关于行政法规,鉴于诸如行政行为合法性、合同效力审查等均依照行政法规,其重要性无可争议,故根据我国实际收录之;对于规章,一方面,其不具有法源意义,另一方面,规章多如牛毛,故本汇编仅仅收录了极少数规章;关于判例,我国虽未确定这一制度,但最高法近年公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参照意义,略具判例之功能,亦收录之。收录如下: 1.法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狭义上的法律系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收录建国至今所有现行有效的300余件法律及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正式解释)。对于已经被修正(修改)的常用法律(如1992年的《民事诉讼法》),因相应的司法解释引用的仍是旧法,为了对照查询方便亦收录之,但在目录后标明“[废止]”、“[失效]”、“[被修正]”等字样。对于法条主体为民商法的,收录于“民事法编”之下;对于法条主体为行政法的,收录于“行政法编”之相应主管部门的文件夹之下。 2.司法解释 ,(不含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的文件),以及2013后至2015年4月30日止的司法文件。《解释汇编》将司法文件分为“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故“中国法源”亦于司法文件的左上角按此进行标注(如未在左上角标明性质,则属于《解释汇编》未收录的司法文件),其中“司法解释”目录前还有“▲”这个标志。法院可以援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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