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情介绍 修改稿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患者王华(化名)因“腹胀一个月,加重半月”到某医疗机构就诊,被诊断为“结肠癌”,收住院治疗。几天后,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结肠癌根治术”,手术顺利。术后王华恢复良好,医疗机构逐渐为王华拔除手术后留下的各种管道、插管,减少用药。手术后的第四天上午,医务人员为王华输上液体后离开。王华半卧在病床上和亲属说话,半小时后,家属发现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神志不清、眼睛斜视等现象,急忙查看,发现患者输液部位的床单湿了一片,输液管中一段段空气正伴随着液体进入患者体内。亲属急忙去喊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到达后,发现输液用的三通管漏气,立即更换输液管道,对患者进行救治。但患者已经出现全身各器官梗阻栓塞的现象,病情危重。二个月后,王华救治无效死亡。

患者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在为王华输液过程中管道漏气,造成王华死亡,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起诉到当地基层法院,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其各项损失十余万元。医疗机构答辩称:患者主张的输液管道漏气一事是不存在的,医疗机构履行了救治义务,没有过错。王华是因为痰堵造成休克,最终因严重心率失常、多器官功能衰竭救治无效而死亡。医疗机构提交病历资料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病历资料中记载与医疗机构的答辩一

致。同时医疗机构提出反诉,主张王华在住院期间花费了医疗费74万余元,欠费69万余元,王华的亲属应当为王华交纳该69万余元的欠费。

王华的亲属对医院矢口否认客观事实异常气愤,于是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与医务人员谈话的录音资料。在录音资料中,医务人员承认输液管道漏气的事实。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患者亲属再次提交了录音资料。医学会组织专家对该起医疗纠纷进行了鉴定,认为:患者主要系因输液过程中三通管破裂,致使气体随血液进入患者体内,造成肺栓塞及脑血栓;同时,进入血循环的空气引起其他一些器官的栓塞,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根据庭审情况,结合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最终判决医疗机构赔偿王华亲属各项损失10万元左右,退还王华医疗费近2万元,对医疗机构提出的要求王华亲属支付69万余元医疗费的请求予以驳回。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

长期以来,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争议颇多,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适用,出现了医疗纠纷处理法律适用双轨制的现象。在条例出台后的前

几年,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条例处理,赔偿数额较少;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一般医疗侵权处理,反而赔偿数额较多。于是医疗机构争相认可自己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而患方却努力争取一般侵权的赔偿。近几年来,各地法院相继调整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案,基本统一按照一般医疗侵权来进行处理。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法院处理医疗纠纷将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统一按照《侵权责任法》处理,标志着双轨制时代的结束。

二、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许多人听说过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臵,但对其具体情况却并不清楚。所谓举证责任倒臵是相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而言的。在医疗纠纷中,需要举证证明四项内容:1、医患关系的存在;2、患者有损害后果发生;3、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4、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患方一般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将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医疗机构,即举证责任倒臵。但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将不再实施举证责任倒臵,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患方负责举证证明相关事实。

律师提示

一、对患方的提示:注意留取证据资料

就医疗纠纷来说,最主要的证据资料就是病历。但是病历是由院方书写并保存,由院方控制。作为医患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院方医务人员在书写病历资料时,很自然的要回避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对已经书写成的病历,也有条件随时进行修改、删除或补充。因此病历资料记载的内容并不一定就是患者诊疗的事实真相。但就法院和鉴定机构来说,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病历资料记录的内容不真实,一般是要按照病历资料来认定相关事实的。这样对患者是不公平的。但目前的病历管理制度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来保证病历记载的客观真实性。制度不完善,患方无力改变,但是患方仍然可以采取措施留取相关的证据资料来证明事实真相。

本案患者亲属在医疗机构出现漏气事件后,立即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建议一定要留取证据资料,因此才有了相关的录音资料。而在医疗机构的病历中没有有关漏气的记载,只说是患者痰堵引起的休克。患方正是凭借录音资料的内容否定了医疗机构病历记载的内容,才得以还原事实真相,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二、对院方的提示:提前防范和处理

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但主要的有:1、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影响患者及时就诊和救治;2、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3、态度僵硬,处理方式不当。

针对上述原因,律师首先建议医疗机构加强制度管理,完善患者就诊的细节,确保患者在医疗机构能够得到及时良好的救治;其次,建议医疗机构加强医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除了加强临床医疗知识学习,还应当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再次,注重与患方的沟通,在出现医患纠纷的初期就及时采取措施,争取协商解决,避免扩大事态和不必要的损失。本案是输液用的三通管漏气引发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患方可以向医疗器械的生产或销售厂家索要赔偿,患者亲属也曾经向医疗机构了解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厂家,但院方拒不提供,并否认漏气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患方只能选择起诉医疗机构要求赔偿。如果院方能够在诉前与患方友好协商,为患方提供方便,可能就会减少甚至避免医疗机构的损失。

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

齐志英 130********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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