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其主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2)财产的独立性。(3)机构的公益性。

学校的权利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一、教育行政机关

本文所论及的行政主要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又可称为公共行政。教育行政机关,即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承担对内对外教育职能的行政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在行政法上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的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为:

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4、教育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被管理者)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成为法人的条件是一样的。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

能力。其主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2)财产的独立性。(3)机构的公益性。

2、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我国教育法律规定学校有权根据本单位所立章程确定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运行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

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可以根据主管部的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可以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一定的约束。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这既是学校的权利,从保护受教育者权益的角度来讲,又是学校应尽的一项义务。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学校的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以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主和部门的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可以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可以制定本校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仪器等设施设备、办学经费以及其它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利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获得一定的收益。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学校有权拒绝来自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不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如强行占用学校场地、教室,随意要求学校停课参加社会或其它活动,以行政命令要求学校向学生家长催粮要款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还享有我国现行其它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确立的有关权利。法律的这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3、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法律、法规是指遵守宪法、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要特别注意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为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确立的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办学宗旨有密切联系的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走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办学道路,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教育、培养学生;要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育人环节,保证教育教学活动和培养学生的质量达到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自身不得侵犯教师、学生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当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了本校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根据我国现行关于学校收费的法规、政策文件的基本精神,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但可酌情收取杂费,杂费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适当收取学费。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般由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高等学校以及一部分部属、省属中等专业学校一般由各中央主管部门或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幼儿园一般由县、市教育、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则多半没有统一规定,由教育机构自己确定。

6)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对于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检查、监督等职权行为,以及社会各界依法进行的社会监督,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更不得妨碍检查、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教师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关系

1、教师的法律地位分析

我国《教师法》第三条对“教师”的基本性质与任务作了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据此理解,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2、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自主组织教学。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可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教师有权有权从事专业领域的研究、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教师有权利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在学生的学习、道德形成、心理健康、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性、学业成绩、身体状况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并有利于教育学生的评价。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3、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笃行道德的好公民。教师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要注意以自身形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人格、学习等起到良好的教育影响作用。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更应给予学生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污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同时,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教师自然更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说,教师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权利。

随着《教育法》的不断完善,学生在就读、学习等方面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某校一学生在学习上比较懒惰,从不按时完成作业,也不爱参加各种活动。任课教师当着其他同学的面说他是“弱智、白痴、大傻仔”,该生思想压力很大,整天郁郁寡欢,后来换上精神分裂症。学校因此劝其退学。在此案例中,涉及的教育法律主体包括学校、教师和学生。学校侵犯了学生人身权中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和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时,学校又侵犯了该学生的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案例中,学校个别教师当众多次侮辱该学生是“弱智、白痴、大傻仔”,这严重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权,由此而导致他患上精神分裂症,又是对他身心健康权的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人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案例中,学校把学生的隐私公布于众,这是对他隐私权的严重侵犯。《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案例中的学校以各种理由,企图剥夺该名学生接受适当的教育的权利,这也是对他受教育权的侵犯。该生监护人可以依法对学校和个别教师提起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

四、我国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体现了都是职业性和专业性的根本要求。教师资格是国家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

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

1、教师资格分类。主要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件。其基本条件包括: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5)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3、教师资格考试。就目前而言,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教师资格分类及其业务水平、知识结构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立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等。教师资格考试的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

4、教师资格的认定。符合思想政治素质要求,并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条件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不意味当然取得教师资格,还必须经法定机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除依据法律规定的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关或其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外,其他机构认定的教师资格无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取得教师资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5、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其内容包括:职务系列规定。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条件,才能受聘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从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任职条件规定来看,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6、评审规定

一般来说,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组织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度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评审。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的程序、权限以及评审组织的组成办法等,在教师职务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7、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如下几种形式:(1)招聘。

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所需人员。(2)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3)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4)辞聘。即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案例一:以下这件事中,我们来了解下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该包皮环切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3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依据教育法律关系知识,我们可以对此类案件从以下几步进行分析。

第一步,从案例的事实陈述中,寻找其中所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

第二步,确定引起该教育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教育法律事实(也可以先从此环节入手,找出由其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步,确定构成该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四步,运用有关的教育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判定相应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法律关系(三要素)。最后,对于判定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法律关系,依法确定教育法律责任问题。

据此,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这是一起由于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学生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学生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的不作为等情形。

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

【案情】

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的母亲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比较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的班主任苏某反映情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当苏某发现王雪与班里的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雪的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道:“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10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而在王雪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苏某却对此事漠不关心。

回家以后,王雪的心情一直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是学校在故意刁难他们,间接剥夺了王雪的受教育权。为此,去年12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分析如下: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雪(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1)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雪的人格尊严,侵犯了王雪的隐私权。

(2)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雪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3)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要有对学生人权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

(3)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会计备考经济法基础 第04讲_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客体、内容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P4)

【例题1·单选题】下列自然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8年)A.15周岁的小赵,先天腿部残疾 B.70周岁的老钱,已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C.8周岁的小孙,智力超常 D.20周岁的小李,先天智障,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答案】D 【解析】符合下列两个情形之一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龄<8周岁;(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在本题中,选项ABCD年龄均已达到8周岁;选项A精神状态无异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C并未出现“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公民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7年) A.赵某,9岁。系某小学学生 B.王某,15岁。系某高级中学学生 C.张某,13岁。系某初级中学学生 D.李某,17岁。系某宾馆服务员,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答案】D 【解析】(1)“视为”二字极为关键,它们提示考生题目考查的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年龄区段,看透这一点,此题可以立即锁定选项D;(2)主要法律依据: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3·单选题】赵某,15周岁,系甲省体操队专业运动员,月收入3000元,完全能够满足自己生活所需。下列关于赵某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8年) A.赵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赵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赵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赵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同时满足2个条件:(1)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18周岁);(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本题中,赵某的年龄未落入16-18周岁区间,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熬1年吧)。 【例题4·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14周岁的李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7周岁的王某,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18周岁的周某,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20周岁的赵某,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D 【解析】(1)如欲“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同时满足2个条件:①年龄处于≥16周岁且<18周岁区间(选项A李某的年龄未落入该区间);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选项B:不足8周岁的王某,不论精神状态如何,均只能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选项C:①年龄≥18周岁;②能够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周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不论年龄几何,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4: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P5) 1.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对特殊年龄段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表1-8 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形处刑规则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 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也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普通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位普通法、单行法。(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XX 省职业教育条例》。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 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制定地方性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述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为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人,我认为仍然应该是主体(a person)。如果存在这样一人(one),他不承担义务但享有权利,或者不享有权利却承担义务,那么在我看来,该人就是一个法律观念上的主体(person) 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分类: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对法律主体的理解 1-法律义务在义务人方面,不包含任何意志的运用,因此为法律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并不需具有意志;但为法律权利得以实现,意志却是必要的,故一如法律权利之实现所关涉之程度,主体必须具有意志。 2-但是当我们分析法律上的主体概念时,却发现主体概念和权利概念的关系非常微妙。主体不仅不能轻易地被看作权利的辅助概念,相反,似乎主体概念有更核心的意义。哈特曾经这样说出了权利和能力背后的主体问题:“授予私人权力的规则,要得到理解的话,我们就必须从行使这些权力的那些人的观点来考察它们。于是,它们显现为是由法律引入社会生活中、关于强制控制要素之上的添加要素。情况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持有这些法律权力可以使私人公民成为私人立法者,而如果不存在这种规则,他将仅仅是一个责任的承担者。授权规则使他们有权能在自己可以建立契约信托、遗嘱和其他权利和义务结构的领域,决定法律运作的方式。为什么不承认以这种特殊方式被使用,并授予这种极大的、与众不同的便利条件的规则是不同于强加责任的规则呢?” 三.法律主体在法律中的意义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在,有的初中生存在这样一些现象:不按时完成作业,迟到早退,旷课逃学,考试不及格。面对老师的教育和同学的劝说,他们却振振有词:“上学读书有什么用啊,再说,上不上学是我自己的事情,与别人无关!”我们应当帮助这些同学从以下三个方面转变认识。 一、认清教育的重要性 人的生命是短暂并且无法重复的。要想有尊严、有意义地度过一生,教育是基础,教育能为我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定基础。在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知识和技能是我们将来独立谋生的基础,在知识密集化而且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现代社会更是如此。同时,对于我们将来的发展来说,潜力的开启、眼界的拓宽、精神世界和个性的丰富以及具有较广泛的选择机会和成功条件等,都离不开接受教育。希望工程第一个受助者张胜利、“大眼睛”女孩苏明娟靠知识改变命运的事例充分说明,教育对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 二、珍惜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教育,将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并从法律、物质、师资等方面

对中小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给予充分保障。比如,全面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部分地区免除了课本费、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教育公平;山东等地区专门立法规定“禁止开除学生”……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我们应该认真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面对党和政府的关爱,我们中学生没有理由不拿认真学习来作为回报。 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无论是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方面,还是在提高创新能力和提供知识、技术创新成果以及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教育都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从国家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为此,我们中学生应当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守则、校规和校训,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爱护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校舍、桌椅板凳、文体器材、校园花木等。 同学们,昔日周恩来同志“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今天,我们更要为了自己的发展、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袁曙宏方世荣 内容提要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可分成潜在的产生与实际的产生两种形态。两者产生的条件是不同的:前者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什么情况,就自然应适用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后者是指在前一种情况的基础上,主体还要有积极的主张,并督促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实际运行。作出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它可以使人们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积极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去主张应有权利,否则就不能及时有效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它强调了当事人的行为对实际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对明确、固定各自权利义务并催促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还可以促进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 袁曙宏,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106089 方世荣,中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教授430074 立法设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理想化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模式,最终是为了使其得以实现,否则,这些设定或模式都是一纸空文。但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模式并不等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更不等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最后实现。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两种产生形态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法定事由出现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按法定的权利义务模式(即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形成必然的权利义务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又可分为应有联系和实有联系两种情况。应有联系是指当某种条件具备后,主体双方就自然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主体是否意识到,或者主体是否承认它。如公民一旦取得达到应缴纳税款的收入,税收机关就与之自然形成应有的法定征纳税关系,无论公民是否知道或承认自己有应纳税的义务,或者无论税收机关是否已主张公民必须缴纳税收。实有联系是指当某种条件具备后,主体双方在自然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主张这种联系。实有联系是有意识、有行为的联系,是人们付诸实际的联系。在这里,将两种联系分开是有重要实践意义的。应有联系是实有联系的基础,但应有联系是理想状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理论上的联系。有时它可以实现,如公民在双方权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案例

不能随意将“未成年学生”作为退货的理由 一名不满18周岁的孩子未经家长同意,购买数千元的产品,他能够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债吗?西城工商人员提示,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随意将“未成年”作为退货的理由。 消费者小周偶然听说“不满18岁的人没有行为能力”,就想钻个空子。他在西单某店购买了一款价格2580元的手机,在使用4个多月后想以自己“未成年”为由退货。据记者了解到,还有一些不满18岁的中小学生,在未经家长同意情况下,花费数千元购买电子游戏机等产品,家长得知后也以“不满18岁的孩子没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退货。 西长安街工商人员接到投诉后,专程咨询了西城法院的法官。据介绍,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事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周某出生于1992年8月,到2010年8月满18岁,正好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范围内。 西长安街工商人员表示,就买手机一事,17岁的周某应当具有购买手机的能力,申诉理由不充分。他未成年,或家长不知道不同意,都不能作为退货的理由。而如果是10周岁以下的孩子擅自购物,商家应给予退货。 1.如何理解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教师教案纠纷案 十几年来,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都要求教师在每学期末上交教案,作为学校检查教师教学工作质量及考核教学成绩的依据,这在学校已成为惯例。从事小学教学工作已经30年的高丽娅老师说,她从1990年调到四公里小学担任语文教师后,按学校的规定,她已经上交给学校48本教案。2002年4月,她为写教学论文,向学校索要教案,但最终只拿回了4本,其余的44本已被销毁或被当做废品处理掉。 四公里小学以往从来没有一个老师要求学校返还教案,而教师因为教案将学校告上法庭,更是闻所未闻。然而2002年5月30日,高老师却将学校告到了南岸区法院,要求学校返还自己语文教案44本,赔偿损失8800元。高丽娅老师首先以“对教案所有权”为诉求。但是,从法院一审、二审和终审判决,到经检察机关抗诉后启动重审程序,这宗全国首例“教案”官司中,她4次败诉,理由是教案本属物权范围,归学校所有,教师是基于学校为完成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内容而受聘于学校,教师在上课前应提前准备好所授课程,写教案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而学校购买后发给教师的教案本是记载教案的一种载体形式,其所有权无证据证明已转移。随后,心有不服的高丽娅老师改变诉由,以主张“教案著作权”为由,第五次走进了法院,誓要讨回“公道”。 庭审中,高丽娅老师与学校在两个问题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一,本案所涉及的44册教案本所载的教案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二,学校是否已经完成告知高丽娅老师取回涉案教案本的义务。2005年12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教学过程”等栏目记载的内容主要属于高丽娅独立创作的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而学校也没有尽到通知高丽娅老师取回涉案教案本的义务,四公里小学私自处分教师教案原告的行为侵犯了高丽娅老师的著作权,赔偿其经济随时5000元。 1.什么是著作权? 2.教师对其教案是否有著作权? 3.本案对教育管理者和教师本人有何启示?

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一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为所欲为义务的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他们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也有差异。因此,他们的诉讼地位就不同。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如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他们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会产生决定性影响,显然他们在诉讼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这些人被称为诉讼主体;而另一些诉讼参与人由于同行政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参加诉讼仅仅是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他们虽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但他们的诉讼行为不会对行政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产生直接影响,这些人被称为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主体的构成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有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诉讼权利,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实施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和法律保障。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和法律强制性。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同,其所指向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的对象是查明案件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而言,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下列效力:

(完整版)电大形成性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案(1、2、3、4、5)

第一次考核测验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10题,共30分)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A.行政相对方总是公民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答案:B 2.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被称为()。 A.行政法律关系 B.行政法关系 C. 行政关系 D.行政法律行为 答案:A 3.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A.行政法律规范 B.行政关系 C.行政行为 D.行政法律事实 答案:D 4.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A.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C.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D.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答案:A 5.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普通公民 B.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拟定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统一性 答案:C 6.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灵活原则 D.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A 7.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 A.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B.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案件时不能偏听偏信 C.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D.决定对当事人不利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答案:C 8. 下列关于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A.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C.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D.行政程序性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答案:C 9.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产生。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自由裁量权 C.依法行政 D.法律的灵活性 答案:B

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有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权力;享有课外活动时间,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的权力;享有不被歧视、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不被侮辱人格尊严的权力。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受教育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纪守法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即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的规章。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于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学生的规定。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话,就会触犯有关法律、法规,从而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培养良好品德义务”。我国教育方针要求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里面一项重要任务是使学生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这既是学校的职责,同时也是受教育者的义务。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目前都制定有相应的学生行为准则,如《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努力学习义务”。学生进入学校就意味着承担了接受教育的义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种义务是强迫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是依自愿入学在享受教育权利同时应承担的义务。它

论教育纠纷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救济

论教育纠纷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救济 近年来,我国教育纠纷由于教育与人们社会生活关系的日益密切而呈现上升趋势。围绕着学校所产生的各种教育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涉及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教育纠纷案件大量地映入我们的视野,如何通过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这类纠纷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以教育领域内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为研究对象,从解析教育法律关系出发,本着优化纠纷解决途径的目的,试对教育纠纷的相关救济途径作粗浅分析,以期对保障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法治化、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有所助益。 [标签]教育纠纷法律关系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政府、学校、教师及学生之间的关系显得错综复杂。涉及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间纠纷的案例逐渐进入我们的视野,并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泛指一切培养人的人类社会活动,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是一个终身教育范畴下实现人类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的过程。而狭义的教育仅指学校教育,专指学校教育活动,包括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大学教育等。本文所探讨的教育纠纷,是从狭义的教育出发探讨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通过对这些教育法律关系的分析,试对纠纷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教育领域内的纠纷就其法律性质而盲,可以分为教育行政纠纷与教育民事纠纷。现将这两类纠纷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救济分别论述如下: 一、教育纠纷中的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纠纷中的行政纠纷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学校等教育机构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时,与广大教育行政相对人(通常为教师和学生)发生行政争议所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1998年底,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成为我国首例由法院受理的大学生状告高校的教育行政纠纷案。此后,教育行政纠纷便频频出现。纵观近年来的各种教育行政纠纷,可以看出其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1)围绕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的发放行为所产生的各种行政纠纷,(2)围绕学校的处分行为(尤其是针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所引发的各种行政纠纷,(3)围绕着学校的招生活动而引发的各种行政纠纷,(4)围绕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而产生的各种行政纠纷。 教育行政纠纷的频繁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广大师生维权意识的提高,但同时也暴露出我国教育行政领域内存在着种种问题。因而深入研究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加以梳理也就成为必然。 在我国的教育活动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等教育机构在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广大教师、学生之间形成的具有教育法权利与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之间,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学生之间,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因教育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法规授予的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课 一、知识结构 这一课与学生关系最密切。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 什么是受教育权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 民权利又是公我国公民受教育的主要内容: 的义务 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讲,受教育 受教育既是公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的基本权利又是 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 又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义务教育: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 我国普及九 年义务教育强制性 .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特征普遍性 九年义务免费性

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施行 普及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务教育 的法律国家的职责 保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国家社会的职责 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学校的职责 家庭的职责 国家采取各种法律保障:——可靠保障 措施保障公民物质保障:——物质基础 的受教育权师资保障:——重要条 .国家保障公民的受 教育权利,公民要自青少年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 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自觉履行 受教育的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义务青少年要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 自觉履行务教育的义务 受教育义务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法 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 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许多人士认为这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和创

新。 我国目前25岁以上劳动人口中受过高中、中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只有18%;接近9亿的劳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7.4年,还不到初中二年级水平,提高25—64岁劳动人口的文化素质是终身教育体系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据联合国统计,中国对教育的投入低于其它发展中国家。1998年—1999年,中国对教育的投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2%,而对有形资产的投入大约是它的15倍。土尔其对教育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9%,印度为3.2%,菲律宾为4.2%,而美国是5%。 中国在维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努力抑制伴随着经济发展常常出现的贫富不均现象。它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中国放弃了共产主义戒律,允许受过教育的工人拿到更多的工资。它一直容忍着穷人和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贫富差距过大可能引发社会动荡。解决的办法就是教育。教育可以帮助那些落后者及其子女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工资收入。 国家的持续繁荣有赖于基础教育和终身教育,特别是贫穷人口的技术培训及其子女的教育;只有缩小孩子们受教育的差距,才能缩小孩子们今后收入上的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就不仅仅是个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传授问题,也有今后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意义;要用国家的力量,以法律和政策

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

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 [摘要]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的特征,从社会转型这一视角看,中国当代行政法律关系已出现了重大的变化发展。单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而言,现当代行政法律关系与封建行政法律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同时,这种不对等性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消除,只能在总体上形成结构性的平衡。 [关键词]行政法律关系不对等性结构性平衡 [正文]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1] 而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由国家行政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有其特殊性,其中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这是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上的一个特征,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当代社会的行政法律关系与封建社会的行政法律关系有了很大的进步与发展,但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要促进社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希望社会,需要对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平衡,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一、行政法律关系不对等性的内涵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我

国行政法发展的早期,人们通常把单方面性理解为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时不平等的。其实无论是什么法律关系,当事双方在法律地位上都应当是平等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就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都是具有独立身份和相对独立性的主体,都应当平等的遵守法律,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的地位要优于与行政相对人。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所谓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是指主体双方相互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不允许存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履行义务的情况。[2]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以行政权力的行使者身份出现的,他享有诸如处罚强制等多种行政职权,但它同时也必须履行说明理由、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等义务。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它应当履行服从管理,给予配合的义务,但同时也享有了解、申辩、参与等权利。这就体现了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是指主体双方虽对应即享有行使权力又履行义务,但由于各自权利义务的质量不同而不能等质等量。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对应但不对等性,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比一个重要特征。从质的方面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可能完全不同,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也不能相等,由于权利义务性质不同也无法等量衡量,更不是一种等价交换。行政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有不同的属性,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互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 5、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 6、行政法律关系救济形式的多样性。 行政主体 概念: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分为:1行政机关——A,各级人民政府B,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与其他相关概念区别: 1、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 2、与行政组织:行政主体强调组织具有对外管理的权利,行政组织是一个系统概念,突出行政机关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3、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法律术语,行政主体是法学概念。 行政主体地位 1、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组织中的地位。 2、行政主体在对外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的范围:①国务院②国务院组成部门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⑧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卸掉机构和临时机构⑩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行政主体的种类: 1.根据行政职权来源不同: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2.根据管辖范围的不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3.根据行政主体的构成不同和行政职权的对象不同: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型行政主体。 公务员 概念: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特征:1、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2、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 3、行政公务人员所实施行为的后果由其所代表的行政主体承担。 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任职、形式国家行政权、之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 其他行政公务人员: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之外,其他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 法律地位:①普通公民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③行政主体代表 公务员制度内容: 1、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义务:在法律上对公务员行为的约束。权利:法律所肯定和确认的公务员的利益。 2、职位分类。讲行政事务予以分解,按其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确定职位,并分门别类,评定等级,以此作为公务员录用、管理的依据。 3、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将优秀人员选拔到国家公务员队伍中。 4、公务员的激励机制。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公务员的监控机制。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忠实地履行职责,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监控机制。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框题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知识要点】 1、教育的含义(广义、狭义)及其作用 2、受教育权的含义、两个基本要素 3、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 4、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5、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6、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关键与基础 【知识网络】 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 条件 1、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适龄儿童和少年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有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及权的主要内容继续深造的机会 、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 、公民可以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合法途径接受教育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 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本知识点是第一框的重点和难点,是学习后面两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只有掌握了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为什么要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及公民为什么要自觉地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把握这一知识点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把握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实际就是公民通过上学这种作为获得利益,而且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提供条件(即作为),要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妨碍(即不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活动的权利。 (2)弄清受教育权的两个基本要素及关系。这两个要素中,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机会,是从公民的角度讲的,也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前提条件;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是从国家的角度讲的,也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保证。 (3)明确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经验的必要手段。在当代,一个人如果不接受教育,就不可能掌握现代科学知识,那么他就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只有接受良好的教育,才能拥有知识,增加智慧,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才能丰富和完善自己,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因此,公民为了自身的发展,就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提供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以保障自己能上学接受教育。所以,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的角度来看,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4)明确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巨大力量,是国家发展的先决条件。一个国家的公民接受教育的程度和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盛衰兴亡。21世纪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的素质的竞争。民族素质的高低,主要是通过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体现出来的。历史经验证明,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提高整个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同时,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每个公民只有接受教育,掌握科学文化知识,才能为国家的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多作贡献。因此,从国家的繁荣和对公民的要求的角度来看,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金题解读迁移】 〖例1〗最佳选择题: 据调查表明,当前人们的就业、事业发展和收入状况与他们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成正比,“脑袋满,才能钱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填空题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 4、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5、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6、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理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8、在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 9、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以及适用力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1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2、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1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4、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15、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16、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17、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18、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19、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20、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21、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22、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23、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分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24、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 25、行政立法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 26、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27、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28、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29、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30、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0、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0条和第61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3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向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33、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方式 34、行政合同的缔结主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 35、行政合同缔结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原则 36、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37、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38、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39、行政命令式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 40、行政职务产生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 41、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的。 42、以行政知道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43、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是警告和通报批评 44、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45、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46、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同等重要 47、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 48、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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