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

第五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2010年多选题)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2010年)

A.劳动合同期满

B.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D.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答案】ABCD

2.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如果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金的含义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不同。

1.适用条件不同

(1)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2)违约金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以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3)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是只对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这两个事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其他事项有关规定的,需要承担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金。

【相关链接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性质不同

(1)经济补偿金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

(2)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3.支付主体不同

(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2)违约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

(3)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释】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释】劳动者应“提前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试用期满后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关于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关于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

(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案例】北京市甲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终止,已知张某的工作年限为15年,月平均工资为13000元,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3×12=144000(元)。

3.关于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规定

(1)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照新规定执行,两段合并计算。

(2)解除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②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

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张某于2005年11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1年3月30日甲公司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已知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在本题中:(1)2008年1月1日以前,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2)2008年1月1日后,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3)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6.5个月=32500(元)。

(3)终止劳动合同(2011年单选题)

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案例】张某于2000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与张某又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甲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在本题中,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为6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甲公司需支付张某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2)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例题·单选题】孙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200元(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00元)。期满终止合同时,甲公司未向孙某提出以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甲公司应向孙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为()元。(2011年)A.800

B.1200

C.2400

D.3600

【答案】D

【解析】(1)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2)本题没有交待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按照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情况处理即可,甲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3×1200﹦3600(元)。

(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案例1】张某于2006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0年4月1日张某因心脏病住进医院,需要治疗2个月。2010年5月10日,甲公司通知张某解除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已知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在本题中:(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劳动合同期满,则劳动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甲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如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3)张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

行的,甲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张某支付赔偿金;(4)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2006年1月1日)起计算;(5)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6000元×4.5个月×2=54000(元);(6)甲公司向张某支付了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甲在乙公司做销售人员,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乙公司对销售人员每月规定了销售指标,并规定3个月不能完成指标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甲销售业绩不佳,已有3个月没有完成指标。在本题中:(1)如果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表示同意的话,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乙公司应支付甲经济补偿;(2)如果乙公司和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甲不同意的话,乙公司应对甲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甲仍不能胜任工作,则乙公司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甲1个月工资即时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3)如果乙公司对甲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乙公司既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没有额外支付甲1个月工资就通知甲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甲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甲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乙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甲支付赔偿金;乙公司向甲支付了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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