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桂价费[2009]179号)

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桂价费[2009]179号)
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桂价费[2009]179号)

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正式制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九年六月一日桂价费[2009]179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我局2005年8月制定下达的《关于安全评价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5]255号)一年多来的试行情况,经征求有关企业及中介机构的意见,现就调整我区安全评价收费项目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从事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方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内协商确定。

二、安全评价收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为计费依据,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对农药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每次收费不得超过1000元。

(三)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800元,危险化学品批发企业1000元,剧毒品经营企业2000元,乡、镇化肥、农药零售企业100元,年审和换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安全评价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服务应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生产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生产经营者进行安全评价并收费。

四、安全评价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责权明确的委托合同,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服务,并与委托方协商约定收取安全评价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五、安全评价机构实施收费时应实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其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自愿委托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七、本通知收费标准适用于在广西境内开展的安全评价。

本通知从2009年6月15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对安全评价收费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表

二、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表

抄送: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一:

矿山建设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表

注: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收费标准,以项目投资额为基础,采用差额费率累进计费的办法。例如,某建设项目投资额1个亿,其安全评价收费额为:

100万元×0.4%=0.4万元

(101-500)万元×0.3%=1.2万元

(501—1 000)万元×0.2%=1万元

(1001—5000)万元×0.1%=4万元

5001以上最高1万元

合计最高收费额=0.4+1.2+1+4+1=7.6(万元)

附件二:

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表

一、储存仓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二、加油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注:1、储存仓库级别按GBl8265—2000的规范标准划分。

2、加油站级别按GB50256—2002的规范标准划分。

安全评估收费指导意见

消防安全评估收费指导意见1.概述 1.1为规范消防安全评估收费行为,提高消防安全评估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 市场化,维护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编制《消防安全评估收费指导意见》。 1.2本意见参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 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 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及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 意见(辽安协〔2011〕17号)制定。 2.收费原则 2.1本意见规定了消防安全评估的收费下限,对消防安全评估收费的上限不作规定。 2.2消防安全评估具体收费由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标准的基本 价格协商确定,不得低于最低收费标准。 2.3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估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评估期限的,消防安全评估 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2.4本意见所列评估费用中不包括评估报告审查费用、必要防火性能检验、 工程及其它项目检测费用,评价机构应与委托方另行确定。 3.收费基本标准 本意见的行业划分,根据《国家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181号)而确定。 3.1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即商场、酒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3.1.1按建筑面积2-5元/m2收取,其中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建筑,可 按1元/m2收取。 3.2危险化学品经营 3.2.1油库

注:投资10万立以上的油库,以3.3.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使用评价费用标准参照执行。 3.2.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仓储) 参照3.3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3.2.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仓储) 按照3.2.2评估收费标准增加20%执行。 3.3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3.3.1 石油加工﹑炼制业 3.3.2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注: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三个以上,增加费用10%。 3.3.3燃气生产及供应﹑炼焦业 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评价最低收费标准3万元。

北京市安全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指导安全评价行业规范执业,提高评价、咨询服务水平,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针对本市实际情况,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字[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协会制定了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一、本指导意见以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评价咨询的评价类型、服务行业、复杂程度、工作时长、所担风险等因素,最终确定收费指导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指导意见不包含评审费用及评价咨询过程中发生的检测、检验费用。在评价咨询活动中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应按相关规定另行收费。 三、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北京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资质许可的安全评价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向委托方提交合格的安全评价、咨询报告,可按照约定收取安全技术服务费。 (二)安全评价、咨询服务费实行行业指导价,由北京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协会制定收费指导意见,各机构自觉遵照执行。 1.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强制服务或收费。 2.安全评价机构经与委托方协商,服务收费可以在收费指导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3.收费标准行业另有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执行。 4.本收费指导标准未涉及的行业,可采用基于工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执行。 四、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按照公开、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开展业务。 附件: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北京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协会 2016年3月28日

评估新收费标准完整版

评估新收费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中评协[2009]199号《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通知》 中评协[2009]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健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安全预评价收费标准规定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2010年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和完善安全评价市场体系,提高安全科学技术服务水平,针对四川省经济整 体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规划,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字[1999]2255号)、《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价费[2003]156号)四川省安监局川安监【2003 ] 94号文对中介机构收费的有关规定,对《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2005》(川职安协评【2005 ] 3号)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以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同时考虑安全评价的技术含量、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等因素,制定本行业自律收费标准,本收费标准不包含检测、检验的费用,在评价活动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收费。本标准收费按投资额区间制定取费额度,对投资额处于区间内的项目, 可采用比例插值法计算费用(具体计算方法见附录)。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一)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备注: 1、企业规模划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2、所评价范围中工艺属于“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范围,应按1.2~1.5系数收取

3、所评价范围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 1.2~1.5系数收取。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条件评价费用按2万元以上收取。

评估收费标准

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渝价【2011】25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精神,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经过反复研究,多方协商,于2011年7月14日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 1】258号),公布了重庆市资产评估具体的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与之前的收费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特点有: 一、新收费标准与重庆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规定了评估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保证小额评估项目有合理报酬; 四、明确了计时收费标准并对执业人员和助理人员分别划分档次,体现了服务能力与报酬的匹配性; 五、明确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为30%。 重庆市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出台,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评估收费不能真正体现评估执业人员价值,劳动报酬水平偏低的局面。对规范本地区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资产评估人才,促进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也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新收费标准得到确实有效的执行。附件:《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二:一、计件收费标准 ‰=7.4 5万元;2、计费基数按账面值,无账面值按评估值; 3、适用于整体资产评估和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各类单项资产评估;4、本表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超过30%; 5、证券期货业务不适用本标准。

重庆市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试行)

重庆市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试行) 为规范安全评价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安全评价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安全评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和其他省市相关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业自律收费标准。 一、安全评价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相应的安全评价机构负责对评价项目进行技术评价工作。 二、安全评价收费实行行业自律价。具体收费标准按本标准附件规定基准价执行。评价报告的评审费由评价机构支付,在本标准附件规定基准价的基础上加收10—20%的评审费,具体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书应符合安全评价导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 四、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

善,并按合同规定执行。 五、委托方应遵守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评价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六、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本收费标准规定的,按照行业自律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 2.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3.气体、液体储存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5.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6.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范本)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服务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安全评价技术服务项目: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甲方将项目委托乙方进行评价,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一、安全评价目标、范围及内容 第一条安全评价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该项目的本质安全化程度。

第二条安全评价对象或范围包括:。 第三条安全评价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评价导则等要求,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该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预测发生事故造成职业伤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做出客观、真实的安全评价结论,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按合同要求提供乙方开展安全评价所需的技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为乙方到现场开展评价初访、检查和勘查等的工作人员提供现场工作、食宿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选派专人负责配合评价组的工作,应对乙方现场考察、检查、核查、回访、工作记录以及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签字确认,及时交换意见,并认真配合填写《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表》。 第七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及证明文件。 第八条项目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时,应做好相关准备、沟通与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项目评审后,如需甲方进行整改的,甲方应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条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费。 三、乙方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评价组成员应有满足数量要求的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配备需满足项目要求,保证评价组具备实施评价的经验与技能。

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 1 附件: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评价咨询费用计算公式 1)咨询服务费=收费基准×评价类型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 收费基准根据估算投资总额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计算,即: 收费基准=最低收费基数+(实际投资额-最低投资额)× 最低投资额) (最高投资额最低收费基数) (最高收费基数-- 2)评价类型调整系数表 3)

。 2 3、加油加气站现状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4、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说明:Ⅰ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0m 3以上或液体1000 m 3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 2的大型仓库。Ⅱ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10000M 3或液体100—1000M 3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 2之间的中型仓库;Ⅲ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M 3以下或液体100M 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 2的小型仓库;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可在附件3收费标准基础上乘1.3系数。

。 3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6、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 4 7、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1)非煤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采矿)安全现状评价(或专项安全评价)主要根据系统规模、风险度、复杂程度、进度要求等特点进行收费。 2)尾矿库(含冶炼企业废渣库)安全现状评价收费主要根据尾矿库等别、基础资料情况、尾矿设施情况、管理运行状况和下游情况等特点进行收费。

注:1、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安全评价机构受企业委托所做各类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2、本收费指导标准为河南省安全评价机构行业自律价,各评价机构应严格遵守执行。评价双方经过协商可在本收费标准范围内浮动10%确定评价费用。本收费标准不含项目评审费用。 5 。

山东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

山东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

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文件 鲁安管协字〔2006〕4号 ━━━━━━━━━━━━━━━━━━━━━━━━关于公布《山东省安全评价 收费指导价(试行)》的通知 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促进我省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使安全评价工作更好地为政府监管和企业服务,保障企业与中介机构的权益,应社会各界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邀请有关专家起草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试行)》。经反复征求各界意见,现予公布,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试行) 一、安全预评价收费标准 投资规模(亿元)安全预评价费(万元) 0.03及以下1-3 0.03-0.1(含0.1)3-6 0.1-0.5(含0.5)6-10 0.5-2(含2)10-20 2-10(含10)20-30 10-20(含20)30-45 20-30(含30)45-60 30-50(含50)60-80 50-100(含100)80-110 100以上双方协商 二、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 鉴于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和工作量高于预评价,验收评价收费在预评价收费标准基础上乘以1.2-1.4。 三、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收费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1.2。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

项目类别 规模 (储量、经营储存场地面积) 安全评价费(万元) 加油 站 加气站加油加气联合站 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联站三级站0.4 0.6 0.8 二级站0.5 0.9 1.1 一级站0.7 1.1 1.3 油库五级库 1 四级库 2 三级库 3 二级库 4 一级库≥5 危险化学品仓储、 批发 仓储面积小于550平方米0.6-1.5 550平方米≤仓储面积为≤ 9000平方米 1.5- 2.5 仓储面积大于9000平方米≥2.5 罐区储存按储量参照同规模油库执行 危险化学品零售 店面农药网点0.1-0.3 无备货库0.3-0.5 有备货库0.4-0.6 危险化学品无仓 储批发 无仓储、无零售店面0.2-1 烟花爆竹批发 仓储面积小于550平方米0.5-1 550平方米≤仓储面积为≤ 9000平方米 1-1.5 仓储面积大于9000平方米≥1.5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2005 为了规范安全评价收费行为,使安全评价机构的收费有章可循,根据《价格法》、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字[1999]2255号)、《安全评价管理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第13号令)、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介费[2003]156号)的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试行)执行一年多来的实际,制定本收费标准。 本标准是以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费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合理利润,并考虑到提供服务的难度、复杂程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经过反复测算和充分论证后制定。 本收费标准不包含检测、检验的费用,在评价活动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都应遵守本收费标准,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评价业务量的增加或延期,评价中介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增加收费。 安全评价收费,用以下公式计算:

安全评价收费=基本收费×行业调整系数×难度系数 式中:1.基本收费在表1中查取,表1中的投资额,在编制项目安全预评价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在编制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时为项目实际投资额; 2.行业调整系数在表2中根据所属行业查取; 3.复杂系数是指针对工作难度大、交通困难、地理位置偏远、危险因素复杂等而言的,其系数为1.0~1.2; 4.进度要求一般项目完成周期为两个月,如委托方需提前,则小项目按正常收费的1.2,大项目按1.1收费。 本标准包括: 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 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三、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天然气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四、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五、烟花爆竹专项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一)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程);(二)本标准按投资额区间制定取费额度,对投资额处于区间内的项目,可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费用。 (三)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工作包括:现场勘察、收集资料、了解建设单位情况和建设项目情

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附件2 合同编号: 机构内控编号: 山东省安 全评价技 术服务合同 (范本)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委托方(甲方)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电话:传真: 受托方(乙方)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及相关要求,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一、安全评价目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本质安全化程度,甲方委托乙方对 项目进行安全(□预、□现状、□验收)评价,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 第二条安全评价范围包括: 。 第三条安全评价工作要求:安全评价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规章、文件、标准和安全评价导则等要求,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预测发生事故造成职业伤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做出客观、真实的安全评价结论,形成安全评价报告书。 第四条甲方提交技术资料、文件的范围和时间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向乙方提供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所需的图纸、技术资料文件、有关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管理文件资料等,

以保证安全评价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乙方安全评价工作完成期限 合同签订后自甲方技术资料提交齐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 交套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书面安全评价报告书。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技术服务工作的自主和公正,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为乙方到现场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提供相关工作便利条件以及作业现场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 第七条甲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开展安全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可靠和及时,否则由此产生的技术服务工作错误或延期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选派专人负责配合评价组的工作,陪同评价组进行初访、现场考察、检查、核查、回访等的相关工作,及时交换意见,并在评价组工作记录及文件上签字。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安全评价过程中评价组提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项目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时,甲方应做好相关准备、沟通与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需要评审的项目甲方应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如果因甲方不及时整改导致乙方不能按期提交最终评价报告,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报告的法律效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报告有效期内甲方不应随意更改项目的各项安全条件,如有必要更改,甲方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原评价报告自动失效,如需重新进行评价或对报告进行重新修改,甲方应相应增加评价费用或重新委托。 第十三条甲方应在乙方完成评价工作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费,不得要求乙方以保证评价报告给出合格结论作为支付费用的前提条件。 第十四条甲方必须做好乙方安全评价报告书等有关文件的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单位或人员提供。

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附件: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评价咨询费用计算公式 1)咨询服务费二收费基准x 评价类型调整系数X 行业调整系数 收费基准根据估算投资总额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计算,即: 2)评价类型调整系数表 3) 收费基准=最低收费基数+(实际投资额-最低投资额)X (最高收费基数 (最高投资额 最低收费基数) 最低投资额)

注:总投资额,在安全预评价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总投资额;在安全验收评价时为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4、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说明:I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0m3以上或液体1000 m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的大型仓库。H 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10000M或液体100—1000M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之间的中型仓库;皿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M以下或液体1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可在附件3收费标准基础上乘1.3系数。

5 6、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收费标准1 2

7、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1)非煤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采矿)安全现状评价(或专项安全评价)主要根据系统规模、风险度、复杂程度、进度要求等特点进行收费。 表1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安全现状评价收费表 2 )尾矿库(含冶炼企业废渣库)安全现状评价收费主要根据尾矿库等别、基础资料情况、尾矿设施情况、管理运行状况和下游情况等特点进行收费。 表2尾矿库(含冶炼企业废渣库)安全现状评价收费表

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 [1999]2255号)的精神,结合安全评价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一)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 表1 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基数 (单位:万元) 0.3以10,50,150,300以投资额项目(千万) 下 0.3-2 2,5 5,10 50 150 300 上 10,15, 安全预评价 2,3 3,6 6,10 15 20 25,40 40,60 60以上 10,15,20, 安全验收评价 3,4 5,10 15 20 25 25,40 40,60 60以上 表2 工艺复杂性调整系数 (1~1.4) 评价单元数 5以下 5,10 10,20 20以下 调整系数 1.0 1.1 1.2 1.4 表3-1 行业危险性调整系数 (0.7,1.3) 行业调整系数石化、化工、矿山、石油、天然气、火电(含核电)、水电 1.3 水利、冶金、交通(水运)、化纤、建筑 1.2 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 1.0 机械(含船舶、航 空、航天、兵器) 勘探、林业、商业、粮食、仓储、食品 0.8 建材、交通(公路)、铁路、电子、市政公用工程 0.7 表3-2 行业特殊危险性调整系数 (0.7,1.3) 化工特殊行业类别系数

剧毒化学品 1.3 化肥(氮肥)、炼油、油库、有机化工原料、氯碱 1.2 农药、油漆、涂料 1.0 染料、颜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等精细化工、塑料、树脂、试剂 0.9 硫酸、磷肥、复合肥、钾肥 0.8 无机盐 0.7 (二)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5万吨 5—20 20—50 50—100 100万吨企业生产规模 以下万吨万吨万吨以上 3~5 5~8 8~10 10~15 地下矿山评价费用 15万元以上含尾矿库的矿山以地下矿山为基数乘以系数1.4 含附属选矿厂的矿山以地下矿山为基数乘以系数1.3 露天矿山评价费用以地下矿山为基数乘以系数0.8 采石场(含砖厂)评价 以地下矿山为基数乘以系数0.3 费用 (三) 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表1 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基数 (单位:万元) 企业年产 0.3以下 0.3~1 1~5 5~10 10~100 100以上值(千万) 评价费用 2~5 5~8 8~10 10~20 20~40 40以上 表2 工艺复杂性调整系数 (1.0~1.4) 5~10 10~20 评价单元数 5以下 20以上 1.0 1.1 1.2 1.4 调整系数 表3-1 行业危险性调整系数 (0.7~1.3)

地震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价费发[1999]17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 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和《山东省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地震局,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精神。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 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及《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收费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而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体现“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严禁利用职权强制收费。

第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项目包括工作经费、税费、不可预见费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评审费。具 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附后。 第六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评价费用在建设工程前期费用中安排。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并 应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 外省市评价单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应经山东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并执 行本办法。 第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OB001-94)执行。

重庆市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重庆市安全评价技术协会重庆市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要求,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维护委托方和安全评价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安全评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和其他省市相关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业自律收费标准。 一、安全评价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相应的安全评价机构负责对评价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工作。 二、安全评价收费实行行业自律价。具体收费按本标准附件根据项目规模、产值,采用插值法确定,不得降低收费标准。 三、评价报告的评审费用由评价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书应符合安全评价导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

五、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并按合同规定执行。 六、委托方应遵守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评价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增加收费。 七、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本收费标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2.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3.气体、液体储存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5.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6.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8. 水力发电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9. 港口码头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收费标准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

1 使用说明 1.为适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需要,规范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标准仅适应于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 4.本标准包括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勘察工作收费标准、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勘察工作费用+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报告评审费用。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勘察工作费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即:勘察工作费用=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调整系数。 评估报告编制费用=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报告评审费用=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6.本标准以全国平均水平为依据,对不同地区客观因素形成的差价,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 7.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将调整系数相乘。 8.凡本标准没有涉及到的收费内容,可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或由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协商确定。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依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实行,见下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表 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条件者即化为复杂类型。

重庆市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重庆市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重庆市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试行) 发布者: 莫莉信息来源: 规划科技处发布时间: 2008-05-09 为规范安全评价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安全评价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安全评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和其他省市相关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业自律收费标准。 一、安全评价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相应的安全评价机构负责对评价项目进行技术评价工作。 二、安全评价收费实行行业自律价。具体收费标准按本标准附件规定基准价执行。评价报告的评审费由评价机构支付,在本标准附件规定基准价的基础上加收10—20%的评审费,具体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 定。 三、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书应符合安全评价导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 四、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并按合同规定执行。 五、委托方应遵守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评价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六、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本收费标准规定的,按照行业自律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 2(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3(气体、液体储存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5(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6(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附件1: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收费标准 总3005001000300万2000,500020亿投资,,,1亿,5亿,元 5000 万,1元额 5亿元 20亿元 500 1000 2000 以下万元亿元以上万元万元万元项目安全1001-2万2-44-66-1010-1515-3030-5050-100预评万元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以上价 安全70万0.5-11-33-55-7万7-1010-2020-3030-70验收元以万元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评价上 注:1(总投资额,在安全预评价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总投资额;在安全验收评价时为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2(在确定收费标准具体幅度后,不同行业再乘上行业调整系数后确定收费标准。行业调整系数为: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石油、医药(原料)、天然气、地质勘探等行业为1.2;水利、水电、交通、治金、建材为1.0;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制剂)、电力、机械、电子、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旅游、船舶、码头等行业为0.8;粮食、信息产业、仓储等行业为0.5。

安全评价收费参考标准

安全评价收费参考标准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安全评价收费参考标准 近日,国家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各行业安全状况不一样,因此,在现阶段无法制定统一的安全评价的收费标准。但各地可以参考原国家计委以下两个收费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出适用于本地区相关行业安全评价的收费标准。 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注: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合,上限为包含。 2.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3.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估算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4.以奉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调整系数见以下之表1和表2。 5.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费用不合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用占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 6.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 7.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试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物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与飞机等特殊监测等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表1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25~35 第 2 页共 4 页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贵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序,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下表)。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1.0 第 3 页共 4 页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版定稿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 费标准版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收费标准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

1 使用说明 1.为适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需要,规范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标准仅适应于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 4.本标准包括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勘察工作收费标准、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勘察工作费用+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报告评审费用。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勘察工作费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即:勘察工作费用=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调整系数。 评估报告编制费用=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报告评审费用=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6.本标准以全国平均水平为依据,对不同地区客观因素形成的差价,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 7.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将调整系数相乘。 8.凡本标准没有涉及到的收费内容,可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或由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协商确定。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依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实行,见下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 2.1-1

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附件2 合同编号:机构内控编号: 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范本)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委托方(甲方)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电话:传真: 受托方(乙方)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要求,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一、安全评价目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本质安全化程度,甲方委托乙方对 项目进行安全(□预、□现状、□验收)评价,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 第二条安全评价范围包括: 。 第三条安全评价工作要求:安全评价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规章、文件、标准和安全评价导则等要求,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预测发生事故造成职业伤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做出客观、真实的安全评价结论,形成安全评价报告书。 第四条甲方提交技术资料、文件的范围和时间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向乙方提供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所需的图纸、技术资料文件、有关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管理文件资料等,

以保证安全评价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乙方安全评价工作完成期限 合同签订后自甲方技术资料提交齐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 交套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书面安全评价报告书。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技术服务工作的自主和公正,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为乙方到现场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提供相关工作便利条件以及作业现场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 第七条甲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开展安全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可靠和及时,否则由此产生的技术服务工作错误或延期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选派专人负责配合评价组的工作,陪同评价组进行初访、现场考察、检查、核查、回访等的相关工作,及时交换意见,并在评价组工作记录及文件上签字。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安全评价过程中评价组提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项目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时,甲方应做好相关准备、沟通与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需要评审的项目甲方应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如果因甲方不及时整改导致乙方不能按期提交最终评价报告,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报告的法律效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报告有效期内甲方不应随意更改项目的各项安全条件,如有必要更改,甲方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原评价报告自动失效,如需重新进行评价或对报告进行重新修改,甲方应相应增加评价费用或重新委托。 第十三条甲方应在乙方完成评价工作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费,不得要求乙方以保证评价报告给出合格结论作为支付费用的前提条件。 第十四条甲方必须做好乙方安全评价报告书等有关文件的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单位或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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