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第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第十四条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发证机关补发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十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

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4日发布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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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企业生产地址: 申证名称: 申报日期: 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 二○○四年十二月修订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格式由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统一规定。封面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统一编写:饲添XX(XXXX)XXX或饲预XX(XXXX)XXX。XX表示省份序号,(XXXX)表示年份,XXX表示企业固定编号。省份序号和企业固定编号与产品批准文号统一编号格式序列相同(见农业部1999年23号令)。换证申请、重新申报和饲料添加剂增项的企业需填写原有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本申请书由企业填写,一式三份。企业上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两份,自留存档一份;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上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一份,自留存档一份。 三、需用A4纸双面打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四、已开业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新建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填报的产品名称应科学、规范。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料、维生素预混料和微量元素预混料。填报内容应客观真实。 六、企业需上报的其它材料: 1.厂区布局图; 2.生产工艺流程图; 3.(I)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提供环保证明。 七、如表1–––表6内容多,不够填写,可按统一格式增加,所有材料应装订成册。 八、此表用于首次申请许可证、期满换证申请、重新申请和饲料添加剂增项。

表1 企业情况介绍 填表日期:2005年06月04日 其他”分列。 2.年产量栏:按申报前一年的产品产量填写(新建企业可不填写)。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程序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附件1: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分为以下几种: 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 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 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附件1: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分为以下几种: 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 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 混合物; 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 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 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

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 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江苏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商业计划书

江苏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商业计划书 规划设计/投资方案/产业运营

报告摘要 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以微小剂量添加到饲料中的物质的总称。2014-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逐年增长。据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约为1199.2万吨,较2018年增长增长5.8%。 随着居民对食品安全和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关注度日益提高,国家对兽 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力度不断加强,并且很有可能出台限制抗生素类药 物在养殖中使用的政策。潜在政策变化加上社会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正切 实改变着业内企业对饲料添加剂的需求,养殖企业对饲料添加剂的需求逐 渐转为“绿色、高效、安全、低残留、低毒性”。在使用抗生素的同时, 投入“安全、无污染、无残留”的绿色饲料添加剂配合使用,可最大限度 地减少动物体内药物残留。饲料添加剂市场将逐渐由药物饲料添加剂占主 流转变为多品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与绿色添加剂并存的局面。绿色饲料添 加剂是现代畜牧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从源头上确保饲料安全,实现绿色养殖,生产绿色的动物源食品。 该饲料添加剂项目计划总投资23673.5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16621.9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0.21%;流动资金7051.6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9.79%。

达产年营业收入53333.00万元,净利润8467.91万元,达产年纳 税总额4791.48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47.69%,投资利税率56.01%,投资回报率35.77%,全部投资回收期4.30年,提供就业职位861个。

江苏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商业计划书目录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背景、必要性分析 第三章市场研究分析 第四章产品规划 第五章建设方案设计 第六章运营管理模式 第七章项目风险概况 第八章 SWOT分析 第九章实施进度计划 第十章投资估算 第十一章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二章评价及建议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

附件: 关于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的 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进一步规范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附录1、附录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收载的品种按照规定取得“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可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并按照附录2规定的使用规范执行。 公告收载品种的质量标准变更或废止的,按照我部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或有关废止、禁止性规定执行。 二、除本公告收载品种及我部批准的其他药物饲料添加剂外,饲料生产企业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其他兽药。 三、饲料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添加量”规定,超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适用动物”规定,在其他动物饲料产品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注意事项”规定,生产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饲料产品。 四、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在同一产品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超过3种,且必须

在饲料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全部药物饲料添加剂成分的通用名、含量、适用动物、休药期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农牧发〔2001〕20号、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农业部公告第220号同时废止。

附录1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序号药物饲料添加剂名称 1 二硝托胺预混剂 2 土霉素钙预混剂 3 山花黄芩提取物散 4 马度米星铵预混剂 5 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 6 甲基盐霉素预混剂 7 吉他霉素预混剂 8 地克珠利预混剂 9 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 10 那西肽预混剂 11 杆菌肽锌预混剂 12 阿维拉霉素预混剂 13 金霉素预混剂 14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15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噁啉预混剂 16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 17 盐霉素预混剂 18 盐霉素钠预混剂 19 莫能菌素预混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3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饮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 ???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年产xx吨饲料添加剂项目建议书

年产xx吨饲料添加剂项目 建议书 投资分析/实施方案

年产xx吨饲料添加剂项目建议书 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以微小剂量添加到饲料中的物质的总称。2014-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逐年增长。据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约为1199.2万吨,较2018年增长增长5.8%。 该饲料添加剂项目计划总投资3269.3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852.6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7.25%;流动资金416.75万元,占项目总 投资的12.75%。 达产年营业收入3394.00万元,总成本费用2594.72万元,税金及附 加55.89万元,利润总额799.28万元,利税总额965.42万元,税后净利 润599.46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365.96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24.45%,投资利税率29.53%,投资回报率18.34%,全部投资回收期6.95年,提供 就业职位57个。 报告根据项目的经营特点,对项目进行定量的财务分析,测算项目投 产期、达产年营业收入和综合总成本费用,计算项目财务效益指标,结合 融资方案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并开展项目不确定性分析等。 ......

饲料添加剂作为饲料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需求主要受饲料加工行业及其上游养殖业的影响。2015年,全球饲料产量达到9.955亿吨,同比去年增长1.6%。按照饲料产品均价计算,2015年全球饲料销售金额达到4,500亿美元,按照饲料品种来看,2015年家禽饲料仍然在所有种类饲料中占比最大,占总产量的46%,达到4.58亿吨;猪饲料产量为2.535亿吨,同比2014年下降1%;水产饲料产量为3,547万吨,同比2014年下降13%,其中饲料添加剂销售额预计在2021年将达279亿美元左右,年复合增长率达6.5%。

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1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分为以下几种: 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 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 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昆明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商业计划书

昆明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商业计划书 投资分析/实施方案

报告摘要 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以微小剂量添加到饲料中的物质的总称。2014-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逐年增长。据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约为1199.2万吨,较2018年增长增长5.8%。 饲料添加剂作为饲料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需求主要受饲料加 工行业及其上游养殖业的影响。2015年,全球饲料产量达到9.955亿吨, 同比去年增长1.6%。按照饲料产品均价计算,2015年全球饲料销售金额达 到4,500亿美元,按照饲料品种来看,2015年家禽饲料仍然在所有种类饲 料中占比最大,占总产量的46%,达到4.58亿吨;猪饲料产量为2.535亿吨,同比2014年下降1%;水产饲料产量为3,547万吨,同比2014年下降13%,其中饲料添加剂销售额预计在2021年将达279亿美元左右,年复合 增长率达6.5%。 该饲料添加剂项目计划总投资13771.3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11088.4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52%;流动资金2682.9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48%。 达产年营业收入21691.00万元,净利润3841.29万元,达产年纳 税总额2248.66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37.19%,投资利税率44.22%,投资回报率27.89%,全部投资回收期5.09年,提供就业职位487个。

昆明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商业计划书目录 第一章项目基本信息 第二章项目建设及必要性 第三章市场调研分析 第四章产品规划分析 第五章项目工程方案分析 第六章运营管理模式 第七章投资风险分析 第八章 SWOT分析 第九章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章项目投资分析 第十一章盈利能力分析 第十二章评价结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9 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 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 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

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三类:境内外均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已批准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内已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是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

陕西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商业计划书

陕西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商业计划书 规划设计/投资分析/实施方案

报告摘要 随着居民对食品安全和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关注度日益提高,国家对兽 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力度不断加强,并且很有可能出台限制抗生素类药 物在养殖中使用的政策。潜在政策变化加上社会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正切 实改变着业内企业对饲料添加剂的需求,养殖企业对饲料添加剂的需求逐 渐转为“绿色、高效、安全、低残留、低毒性”。在使用抗生素的同时, 投入“安全、无污染、无残留”的绿色饲料添加剂配合使用,可最大限度 地减少动物体内药物残留。饲料添加剂市场将逐渐由药物饲料添加剂占主 流转变为多品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与绿色添加剂并存的局面。绿色饲料添 加剂是现代畜牧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从源头上确保饲料安全,实现绿色养殖,生产绿色的动物源食品。 饲料添加剂作为饲料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需求主要受饲料加 工行业及其上游养殖业的影响。2015年,全球饲料产量达到9.955亿吨, 同比去年增长1.6%。按照饲料产品均价计算,2015年全球饲料销售金额达 到4,500亿美元,按照饲料品种来看,2015年家禽饲料仍然在所有种类饲 料中占比最大,占总产量的46%,达到4.58亿吨;猪饲料产量为2.535亿吨,同比2014年下降1%;水产饲料产量为3,547万吨,同比2014年下降13%,其中饲料添加剂销售额预计在2021年将达279亿美元左右,年复合 增长率达6.5%。

该饲料添加剂项目计划总投资4288.1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3439.5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21%;流动资金848.6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79%。 达产年营业收入6146.00万元,净利润1008.14万元,达产年纳 税总额593.07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31.35%,投资利税率37.34%,投资回报率23.51%,全部投资回收期5.75年,提供就业职位98个。

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制度

饲料添加剂企业生 产制度 1

质量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确保工厂各相部门使用有效的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 经理负责批准发布质量手册; 质量部负责组织编写和审核质量手册和体系文件的管理;生产部负责技术文件的管理和控制;办公室负责厂级行政文件的管理及部分外来文件的管理。 3. 经批准后的文件由经理确定发放范围,由生产部统一发放,发放文件要登记。接受部门要在登记表上签名,原稿存档。 4. 文件一经发放,各职能部门对收到的文件需认真学习,以达到内部沟通、统一行动的目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5. 质量文件文件只准在本厂内部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和外借,确需复制和外借的,应由分管副经理批准。 6. 如遇工艺流程改变和技术改造等导致操作规程等一系列文件需要更改时,应阐明更改的理由以及更改的内容,经经理批准后按原文件发放的范围进行发放,同时收回作废文件统一销毁。 2

质量责任制度 1. 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增强质量责任,自觉参与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2.1在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作出突出贡献的; 2.2在质量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我厂采纳,又收到良好效的; 2.3 防止重大质量事故,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 2.4 满腔热情地为顾客服务,受到顾客的赞扬的;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3.1不按照<采购控制程序>办事,采购的物资严重不符合技术标准,给工厂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 3.2不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使工厂蒙受经济损失的; 3.3不按照<检验控制程序>检验,造成漏检或未检,致使产品不合格 ,给工厂造成经济损失的; 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试题

全市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问答题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包含哪些? 答:包含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2、禁止经营、使用的“五无”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指哪些? 答: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什么? 答: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氨基酸预混合饲料 4、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什么? 答: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 5、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应当标明什么? 答: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6、对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饲料的有什么要求? 答: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7、哪些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答: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8、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非法添加物质,作何种处罚? 答: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何为浓缩饲料? 答: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10、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何种处罚? 答: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杭州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商业计划书

杭州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商业计划书 规划设计/投资方案/产业运营

报告摘要 随着养殖业和饲料工业的迅速发展,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越来越广泛,饲料添加剂主要以保护饲料中的营养物质、促进营养物质的消化吸收、调节机体代谢、增进动物健康、改善营养物质的利用效率、提高动物生产水平、改进动物产品品质,从而提高动物生产性能,降低生产成本为目的,成为全价配合饲料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饲料添加剂在饲料中用量很少但作用显著。饲料添加剂是现代饲料工业必然使用的原料,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饲料产量现在跃居全球第一。饲料添加剂是饲料工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添加剂产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这几年饲料添加剂滥用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所关注。按常理,饲料添加剂至少应该满足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这三个基本要求。但目前我国很多饲料添加剂却达不到这个基本条件,其滥用和超量使用引发了一连串的食品安全事件,同时,还引起环境污染及畜产品出口受阻等问题的出现。饲料添加剂滥用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损失也是巨大的,为了生产出绿色安全的畜禽产品,我国必须严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关,对影响畜产品安全的饲料添加剂要严格限制和禁止使用。 随着居民对食品安全和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关注度日益提高,国家对兽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力度不断加强,并且很有可能出台限制抗生素类药物在养殖中使用的政策。潜在政策变化加上社会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正切

实改变着业内企业对饲料添加剂的需求,养殖企业对饲料添加剂的需求逐 渐转为“绿色、高效、安全、低残留、低毒性”。在使用抗生素的同时, 投入“安全、无污染、无残留”的绿色饲料添加剂配合使用,可最大限度 地减少动物体内药物残留。饲料添加剂市场将逐渐由药物饲料添加剂占主 流转变为多品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与绿色添加剂并存的局面。绿色饲料添 加剂是现代畜牧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从源头上确保饲料安全,实现绿色养殖,生产绿色的动物源食品。 该饲料添加剂项目计划总投资6855.8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5832.5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5.07%;流动资金1023.27万元, 占项目总投资的14.93%。 达产年营业收入8802.00万元,净利润1624.46万元,达产年纳 税总额959.84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31.59%,投资利税率37.69%,投资回报率23.69%,全部投资回收期5.72年,提供就业职位156个。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该《许可条件》分总则,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附则6章27条,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第三条设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

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实施方案

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 实施方案 规划设计/投资方案/产业运营

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实施方案 饲料添加剂作为饲料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需求主要受饲料加工行业及其上游养殖业的影响。2015年,全球饲料产量达到9.955亿吨,同比去年增长1.6%。按照饲料产品均价计算,2015年全球饲料销售金额达到4,500亿美元,按照饲料品种来看,2015年家禽饲料仍然在所有种类饲料中占比最大,占总产量的46%,达到4.58亿吨;猪饲料产量为2.535亿吨,同比2014年下降1%;水产饲料产量为3,547万吨,同比2014年下降13%,其中饲料添加剂销售额预计在2021年将达279亿美元左右,年复合增长率达6.5%。 该饲料添加剂项目计划总投资11029.0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8929.6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96%;流动资金2099.4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04%。 达产年营业收入18779.00万元,总成本费用14092.49万元,税金及附加211.26万元,利润总额4686.51万元,利税总额5544.19万元,税后净利润3514.88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2029.31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42.49%,投资利税率50.27%,投资回报率31.87%,全部投资回收期4.64年,提供就业职位273个。

本文件内容所承托的权益全部为项目承办单位所有,本文件仅提供给项目承办单位并按项目承办单位的意愿提供给有关审查机构为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建设而使用,持有人对文件中的技术信息、商务信息等应做出保密性承诺,未经项目承办单位书面允诺和许可,不得复制、披露或提供给第三方,对发现非合法持有本文件者,项目承办单位有权保留追偿的权利。 ...... 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以微小剂量添加到饲料中的物质的总称。2014-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逐年增长。据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约为1199.2万吨,较2018年增长增长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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