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第八章 担保法》历年真题精解-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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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第八章担保法》历年真题精解

总分:106分及格:0分考试时间:120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甲与乙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甲为保证自己的货款实现,要求乙提供担保。乙对朋友丙说:“也就是走个形式,请你帮忙,我知道你根本也没有偿还能力,你只要替我向甲保证就可以了,剩余的事情由我来办。”后因乙不能偿还货款,甲便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以自己没有代为清偿的能力为由,主张保证无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甲向乙借款,丙为此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甲的还款日期为2003年10月1日。但直到2006年5月1日,乙从来没有向甲或者丙提出过任何还款请求。时至2006年5月2日,乙请求甲还款。甲说:“我虽然也知道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但我还是愿意偿还借款。可是我现在没有钱,你可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乙便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3)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为保证货款的实现,甲要求乙交付总货款6000万的15%为定金,共计900万元,乙对此表示同意,并同时签订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乙仅仅带了600万元,并表示2天后补齐,甲接受了600万元定金。但之后乙再也没有交付剩余定金。之后,甲多次催要定金,乙一直没有交付。后甲以乙不履行定金合同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4)下列关于保证的表述错误的是()。

(5)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后张某经王某同意.将该债务中的6000元转让给宋某,但未征得李某的书面同意,只是事后通知了李某。下列关于保证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6)下列与保证责任有关的诉讼时效的表述错误的是()。

(7)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以下关于当事人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8)在下列关于定金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9)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

(10)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不定期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1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作为质押客体的是()。

(12)下列关于留置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13)在下列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没有留置权的是()。

(14)在下列组织中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15)不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的不同。

(16)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之时。

(17)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的是()。

(18)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定期保证的保证期间是自()之日起6个月。

(19)根据《担保法》规定,以车辆等交通工具抵押的,抵押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20)下列各项中,可以设定质押的是()。

二、多项选择题(共14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一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乙向甲借入9万元,丙、丁、戊三人作为共同保证人为乙提供担保,但未约定各承担的保证份额。借款期届满后,乙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全部债务。因此,丙()。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

(4)下列关于反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5)下列各项中,属于约定担保的有()。

(6)在下列各项中,可以设定反担保的有()。

(7)根据《担保法》规定,下列各项中设定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是()。

(8)下列各项中,可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有()。

(9)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

(10)张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张某将其在市区的私有房屋作抵押物,双方遂签订抵押合同。对该项抵押,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

(11)甲公司向乙借款,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12)下列有关定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13)保证责任消灭的事由包括()。

(14)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有()。

三、案例分析题(共29题,每题2分。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1)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其厂房作抵押向A银行贷款l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机器设备作抵押向B信用社贷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流动资金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甲公司将上述机器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并进行了交付,但并未告知其以该机器设备为标的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上述三笔借款期满后,甲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均未能偿还。于是,A银行和B信用社均主张实现抵押权。李某因要求甲公司偿还到期借款遭拒绝,强行开走了甲公司的一辆别克轿车,以迫使甲公司偿还借款。与此同时,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的贷款而被诉至法院。在甲公司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应丙公司的申请,法院对上诉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分析案例,回答{TSE}问题:

(2)关于甲公司与B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3)下列关于B信用社和乙公司对机器设备享有的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4)关于李某强行开走甲公司别克轿车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5)2004年7月1日,某无线电厂与某电子元件设备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订立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无线电厂委托电子公司加工一批半导体收音机用集成电路板,加工货款共计30万元,原材料由无线电厂提供;电子公司将于l0月1日、l2月1日分两期交付集成电路板,每期交付产品占合同约定总量的l/2;无线电厂在接货后次日按相应比例付款。7月3日,双方订立补充合同约定,无线电厂给付定金5万元,但电子公司不得对原材料行使留置权。7月5日,无线电厂将所需全部原材料送达电子公司。7月9日,无线电厂给付定金。10月1日,无线电厂接收了占合同总量一半的集成电路板,并支付了l8万元,占合同总价款的60%。l2月1日,电子公司通知无线电厂前来收取其余集成电路板与剩余原材料并支付全部剩余货款。无线电厂提出,先取回集成电路板,其余货款在半年后一次付清。无线电厂的这一要求被电子公司拒绝。直到2005年7月,无线电厂仍未付款,电子公司拟通过行使留置权保障其债权。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TSE}法律问题:

(6)本案中,对定金的处理方案应当是()。

(7)电子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的财产包括()。

(8)电子公司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有()。

(9)2003年6月1日,三友公司与某商业银行当地支行(以下简称商业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三友公司取得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用于公司业务所需的资金周转。当日,三友公司的控股股东巨龙公司与商业支行订立合同,双方约定,巨龙公司作为三友公司的保证人,为其偿还全部贷款无保留地提供担保。6月10日,应三友公司的要求,丰润公司与商业支行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丰润公司以其位于市中心的办公楼为抵押

物为三友公司提供担保。由于丰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一直未办理抵押物登记。7月1日,巨龙公司以其持有的三友公司股份50万股作为反担保,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后三友公司因经营亏损,无法偿还贷款,商业支行进行追偿。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TSE}法律问题:

(10)下列关于巨龙公司为三友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11)下列关于丰润公司与商业支行的抵押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12)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双方约定,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块空白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担保,双方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在该片土地上建设商用楼房,并将该楼房出租给若干个体户。后甲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此时,楼房租赁合同也已到期。根据上述事实,回答{TSE}问题:

(13)关于甲公司出租楼房的行为,正确的说法是()。

(14)对于楼房租金的归属和性质,正确的判断是()。

(15)如果银行实现其抵押权,正确的做法是()。

(16)2001年3月,某工艺品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双方约定:工艺品公司提供价值90万元的玉雕制品作担保,逾期不能清偿贷款的,该批玉雕制品归银行所有。同时,公民甲与银行订立合同,愿意为工艺品公司提供保证。同年4月1日,工艺品公司向银行交付了该批玉雕制品。同年9月,银行在未通知工艺品公司的情况下,将该批玉雕制品出租给博物馆展览,获租金l0万元。展览期间,该批玉雕制品被盗,工艺品公司获得赔偿金80万元。请回答{TSE}问题:

(17)工艺品公司和银行之问的担保合同于()生效。

(18)对工艺品公司与银行之间担保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不能清偿贷款的,该批玉雕制品归银行所有”的效力判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19)关于银行出租该批玉雕制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该批玉雕制品失窃后,下列关于担保关系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21)甲公司向银行借款l000万元,约定于l997年1月31日还款。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当甲公司不能履行全力时,再由乙公司承担偿还甲公司借款本息的责任。甲公司在借款合同到期时偿还了500万元本金,尚欠本息合计540万元。1 997年9月,银行起诉

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请综合分析本案涉及的{TSE}法律问题:

(22)本案的保证属于()。

(23)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

(24)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债务,承担()。

(25)乙公司被银行起诉时,其保证责任()。

(26)1996年5月1日,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宝公司向华光公司出售巴西钢坯9100吨,每吨单价3000元,总计价款2730万元;买方应于5月10日前交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并于5月15日前另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其余50%应于5月31日前付清;卖方自收到定金后分批交货,6月15日前交付全部钢坯。华光公司于5月8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819万元,至5月15日前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德宝公司于5月9 日、12日、l4日三次供货计5100吨,华光公司将这些钢坯交付精益公司加工成钢板。5月20日,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光公司应于10日内支付全部余款;逾期未付的,德宝公司可以变卖华光公司委托精益公司加工的钢板并受偿。同时,应华光公司的请求,中长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该协议的履行。后华光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到当年8月尚未支付德宝公司的货款和精益公司的加工费。精益公司占有加工成的钢板。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TSE}法律问题:

(27)关于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之间的定金条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8)中长公司作为保证人,其担保的主债权范围是()。

(29)关于精益公司加工的钢板的处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答案和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 :B

本题考点为保证责任及其免除。我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丙并不具有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2) :D

本题的考点是保证期间以及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题中,乙作为甲的连带保证人,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其保证期间是6个月,从题中可以算出,保证期间截至2004年5月1日。从此日起,保证责任免除。而根据《民法通则》第l35条的关于债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保证之债作为一种债的表现形式,其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5月1日起算,至2006年5月1日起截至。诉讼时效终止,丙的保证之债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变为自然之债,而不再受甲的影响。因此,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3) :D

本题考点为定金合同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 9条的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甲在接受定金之后,已经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因此乙并不违约。本题正确答案是D。(4) :D

本题考查保证的性质。保证作为债的担保方式之一,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无偿性和单务性,以及补充性的特点。正确答案为D。(5) :C

本题考查《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3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因债务转让6000元未征得李某的书面同意,李某对这一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未转让的债务,还要承担保证责任。正确答案是C。(6) :C

本题考查《担保法》中保证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选项ABD 的说法是正确的。正确答案是C。(7) :C

本题的考点是保证的方式及含义。《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的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8) :C

本题考查定金合同的性质及内容。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N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法第五条),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故C正确。以担保的设定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

以将担保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留置属于法定担保,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都属于约定担保,故A错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D错。定金担保的标的物主要是金钱,这是定金担保与质权相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动产作为金钱的替代物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定金担保的标的物,作为单选题,应当选择最符合题意的,而B使用的动产概念较为绝对,不如C更符合题意。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9) :D

本题考查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债务的法定程序。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正确答案是D。(10) :B

本题考查不定期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5条第l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此为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第26条第l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为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综上可以看出不定期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B项为正确答案。(11) :A

本题考查权利质押的范围。《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合称票据,A项为正确答案。(12) :D

本题考查留置物。留置物,即留置权的标的物,是指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扣留的已为自己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物成为留置物的条件是:(1)必须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2)一般是有体的动产;(3)是留置权人依有效的合同已经合法占有的物;(4)不以可转让物或交易物为限,只要是有足够的价值能担保债务人履行给付的物就可以留置。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享有占有权而没有使用权。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支付欠账,留置物即可抵作债务或变卖后由留置权人从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D项为正确答案。(13) :C

本题考查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与质押权、抵押权不同,留置权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而非依当事人协议。《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结合《合同法》分则相关规定,有五种合同可适用留置权:(1)承揽合同;(2)货运合同;(3)保管合同;(4)仓储合同;(5)行纪合同。C项为正确选项。此外,以上法条均规定,留置权虽然基于法定产生,但当事人均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即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14) :D

本题考查保证人资格。《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l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可见本题答案为D项。市政府作为国家机关是不能作保证人的,除非为转贷并且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大学作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依据法律规定也是不能作为保证人的。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商业机构是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是可以作为保证人的。(15) :D

本题考查不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根本区别。《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从上述法条可见:首先,不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的不同:前者要求是不动产即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后者要求为动产,这样就把两者根本区别开来了,因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其次,由于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有损于其价值,所以一般不要求抵押权人实际占有该物,相反抵押人可以利用不动产为自己获利,增强清偿能力;而动产质押都是要求质押权人占有该物的,以防止质押人对其不当作为使该财产减少,清偿能力减弱,所以说这种占有状态上要求的不同也使两者根本区别开来了。所以本题答案应为D项。(16) :B

本题考查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法条,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时起成立。所以答案应为8项。由于定金合同的诺承性、实践性,使得定金合同不在被担保的主合同成立、生效之时生效也不在定金合同成立之时生效,而只在实际交付了定金时生效。(17) :C

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的类型。依据担保物权的发生原因不同,可以将担保物权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前者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当然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后者是通过当事人的物权意思表示而设定的担保物权。抵押、质押都属于约定担保物权;留置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在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可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不必由当事人订立担保合同,且留置权的设定、内容、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都必须由法律规定。《担保法》第84条第l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故本题选C项。(18) :A

本题考查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保证期间时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属于不定期保证。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l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第26条第l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不定期保证的保证期间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故选A项。(19) :B

本题考查抵押登记。《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规定了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包括:(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3)林木;(4)航空器、船舶、车辆;(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本题应选B项。(20) :C

本题考查质押。我国《担保法》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动产质权以动产为标的,土地、房屋、桥梁等建筑物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属于不动产及其用益权,不得出质。故AB项属于不动产用益权,D项属于不动产所有权,都不能设定质押。根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

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的规定处理。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二、多项选择题(共14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一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1) :A, C

本题考点是保证。根据《担保法》第l7条第2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18条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A正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所以B不正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正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选项D错误。所以说正确答案是AC。(2) :A, B

本题考查共同保证的法律效果。根据《担保法》第l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都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3) :A, C, D 本题考查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正确答案是ACD。

(4) :B, C

本题考查反担保。反担保以本担保为存在前提,关于反担保的法律适用,遵守担保法关于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是以本担保存在为前提,本担保无效,反担保也无效。因而,B是正确选项。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故C正确。反担保对象是本担保,而不是主债权,故A不正确。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故D错。本题正确答案是BC。(5) :A, B, D

本题考查约定担保的范围。依据担保产生是依据当事人意思表示还是法律直接规定,将担保分为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留置属于法定担保种类,而抵押、质押、定金都属于依据当事人

约定产生的担保。故本题答案ABD。(6) :A, B

题考查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了反担保的适用范围: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可以设定反担保的有抵押、质押和保证。故选AB项。

(7) :A, C, D

本题考查抵押物的登记。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ACD项设定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否则抵押合同不能生效。同时《担保法》第43条规定了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正部门。(8) :A, B

本题考查权利质押。本题选择AB。(9) :A, B, D

本题考查留置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依据上述法条,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项。留置担保是法定担保物权,其适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即只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不适用于租赁合同,选项C错误,不当选。(10) :A, C, D

本题考查抵押权。本题选ACD。(11) :A, C, D

本题考查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表明保证人抛弃了“顺序利益”,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先于向债务人求偿而向保证人求偿。换言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先对债务人起诉要求清偿,还是先对保证人起诉要求清偿,债权人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所以AD 选项正确,B项错误;另外,《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C项正确。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12) :A, B

本题考查定金合同。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面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来证明定金的存在,自定金交付时起,定金合同成立,所以AB项正确;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ll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D项错误;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定金额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所以C项错误。(13) :B, C, D

本题考查保证责任消灭的事由。《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A项错误。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D项正确。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

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C项正确。主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当然消灭。B项正确。(14) :A, B, C

本题考查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质物折价、拍卖、变卖为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ABC项为正确答案。三、案例分析题(共29题,每题2分。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1) :B, C

本题考查抵押权的设立。对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物权法适用优先。根据《物权法》第l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选项A表述不正确,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并非因登记才有效。由此,选项C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B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l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A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具有优先于丙公司债权的效力,故即使该财产被银行查封,A 银行的抵押权仍能够实现,故选项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C。(2) :B, D

本题考查抵押权的设立。对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物权法适用优先。根据《物权法》第l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物权法》第l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公司与B信用社之间就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则该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正确答案为BD。(3) :B, D

本题考查抵押权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80条、l88条规定,B信用社享有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乙公司在购买该机器设备时,并不知道该设备上设有抵押权,故属于善意第三人,由此B信用社不能行使对该设备的抵押权,乙公司可以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正确答案为BD。(4) :D

本题考查债权行使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李某对甲公司享有债权,并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故李某行使债权的行为,只能通过和甲公司进行协商,或进行诉讼,而没有任何权利来对甲公司财产进行扣留。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够获得法律支持。本题正确答案为D。(5) :D 本题考查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目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由此判断,定金合同以定金交付之日为生效日。正确答案是D。(6) :B

本题考查定金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岩干问题的解释》第l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台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无线电厂已履行了60%的合同义务,故可以收回60%的定金。正确答案是B。(7) :A

本题考查留置权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8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本案中当事人约定,原材料不得留置,因而BCD都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8) :B, C, D

本题考查留置权实现的方式。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实现的方式包括协商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留置权,而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正确答案是BCD。(9) :A, B, C

本题考查担保的类型。正确答案是ABC。(10) :B, C

本题考查保证合同的效力及保证的类型。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正确答案是BC。(11) :C

本题考查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应当注意,按照《担保法》规定,B为正确选项。但《物权法》通过后,该条已经作了修正,依据《物权法》规定,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但抵押权尚未设立。(12) :B

本题考查设定抵押权之后抵押物的使用。《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之后的抵押物没有转移占有,抵押人可以正常使用但不能任意处分,抵押土地之上建设商用楼房的行为有效,B项正确。(13) :B

本题考查抵押物的范围。《担保法》第55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B项正确。(14) :B, D

本题考查抵押物的范围及归属。由上题可知楼房不是抵押物,楼房租金作为孳息也不属于抵押物,其应归属于甲公司。(15) :A, D

本题考查抵押权的实现。《担保法》第55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BC项错误,D项正确。抵押合同的标的物是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对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即可,A项正确。(16) :B, C

本题考查担保方式。本题中,工艺品公司将玉雕制品交给银行作担保的方式是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在质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公民甲为该公司作保征的担保方式是保证中的人的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所以本题应当选BC项。(17) :D

本题考查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动产质押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自动产交付时起正式生效。

(18) :A

本题考查流质条款。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无效,《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流质条款禁止的法理依据,并不是限制债权人事后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是限制其不通过拍卖、折价、变卖的方式而直接取得所有权。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如果其是抵押人或者质押人的情况)利益,防止债权人在债务人急迫的情形下利用债务人的不利地位订立不合理的条款。另外,流质契约禁止还有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如果能使债权人直接取得所有权,那就与物权和债权区分的法理相冲突,债权就具有了物权效力。所以本题中的约定无效,选A项。

(19) :B

本题考查质权人的权利。《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由此可见,质权人享有占有质物、收取孳息的权利,但不能出租质物,所以选B项。(20) :B, D

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担保物权的三大属性之一。所谓物上代位性,是指因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如果该抵押物有赔偿金或保险金,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赔偿金或保险金行使抵押权。在本题中,虽然担保物灭失,但是赔偿金仍然可以作为担保财产,原保证合同不受影响。所以本题选BD项。(21) :B, C

本题考查保证的分类。定期保证是指约定保证人只在一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不定期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本题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本题只有乙公司作为保证人,因此为一人保证。(22) :A, C

本题考查保证的分类。定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有保证金额的保证。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和银行约定保证金额,为不定额保证。连续保证是指对将来产生的债权在一定期间内连续保证,一次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一次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乙公司只对甲公司向银行的借款l000万承担保证,为一次保证。因此答案为AC项。(23) :A

本题考查保证的范围。《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于乙公司与银行约定“当甲公司不能履行全力时,再由乙公司承担偿还甲公司借款本息的责任”,因此,乙公司的保证范围为甲公司的本息,即为甲公司尚欠借款及利息,A项正确。(24) :C

本题考查保证的特殊规定。《担保法》第l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由于乙公司与银行约定“当甲公司不能履行全力时,再由乙公司承担偿还甲公司借款本息的责任”,因此,保证责任方式为一船保证.(25) :B

本题考查未约定保证期的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题中双方并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1997年2月1日至8月1日,由于银行至9月才开始进行起诉,乙公司的保证期间已经结束,不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B项正确。(26) :A, B, D

本题考查担保的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了四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题中,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约定,如果华光公司逾期未付款,德宝公司可以变卖华光公司委托精益公司加工的钢板并受偿,这种约定,属于约定抵押;同时,中长公司应华光公司的请求,担保协议的履行,属于保证担保。因此AB项正确。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而留置,是指在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可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看出,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之间并没有质押、留置。所以,C项不选。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应于5月10日前交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故D项正确。(27) :B, D

本题考查定金的数额及定金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可见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虽然5月1日就订立了定金合同.但华光公司于5月8日才支付定金价款,所以定金合同应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即5月8日起生效。D项正确。定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对于定金数额的约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l21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约定了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违反了法律规定,超过20%部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故B项正确。(28) :D

本题考查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可见,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物的担保优先。本题中,德宝公司与华光之间既有物的担保,即抵押,也有保证,所以保证人中长公司只需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而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是在5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抵押和保证,这时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只是剩余的70%合同价款,所以保证人只需对剩余的70%合同价款除去钢板变价受偿的部分承担责任。D项正确。(29) :C 本题考查留置权与抵押权并存时的处理。对于华光公司委托精益公司加工的钢板,既在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之间成立了抵押权,又在华光公司与精益公司之间成立留置权。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所以,本题中,精益公司应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第84条第l款,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 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强调意思自治;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干预、协调、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社 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限制意思自治;强调对部分市场 主体偏重保护。 2、两者的调整的方式不同 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 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重视经济目标,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稳定性较强。 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 进人们的利益。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稳定性较弱。3、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国家调控关系 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国家经济监管机关,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民商法对其所规范 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 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 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6.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 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法理依据: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0701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网上辅导 民商经济法律知识 第1页 第七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a.独立财产; b.独立名义; c.独立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1.以公司组织关系: (1)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责任不独立。 (2)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包括:A.全资子公司;B.绝对控股子公司;C.相对控股子公司。 2.以信用基础: (1)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 (2)资合公司;以公司资本为信用基础。 (3)人合兼资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信用兼为信用基础。 【例题·单选题】关于公司分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我国《公司法》中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B.凡是在我国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其资本是否来源于外资,也无论外资比例,都是中国公司 C.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区分标准是公司的信用 D.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重要特征在于其营利性 [答疑编号50629607010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点是公司分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从考试而非学术 角度):(1)公司具有独立财产,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财产;(2)公司具有 独立人格,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人格;(3)公司具有独立责任,合伙企业不具 有独立责任; (三)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1-50人) 特征: a.设立手续简易、有更大的灵活性; b.外转股份受到严格限制; c.封闭性。 (四)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认购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a.开放性与社会性; b.设立程序严格; c.公司治理机关完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2015会计继续教育中华会计网校试卷及答案

安徽财政2014年工作纪实 一、单选题 1、2014年安排()亿元支持皖江示范区、皖北三市九县、大别山革命老区建设,拨付()亿元,助推“3+5”南北合作共建园区建设。 A、500,4.6 B、800,8.3 C、1400,6.8 D、2800,9.7 2、2014年拨付民生工程资金()亿元,占年初计划的()。 A、686.3,100% B、180.5,25% C、350,67% D、1800,99% 3、2014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亿元,增长()。 A、4664,7.2% B、1678,2.1% C、2678,4.2% D、7980,10% 4、2014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亿元,增长();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亿元,增长()。 A、3663,8.9%,2218,6.9%

B、1567,3.5%,1354,2.1% C、4567,9.8%,2560,5.6% D、9870,15.2%,5670,14% 2015年公共类考试卷 一、单选题 1、(A)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的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A、职业道德 B、法律法规 C、人文知识 D、会计基础 2、(A)是法律调整的基本手段,没有法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不完善,就无法充分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 A、法律责任 B、道德约束 C、个人自律 D、其他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预算绩效评价中定性评价方法的是(C)。 A、文献研究法 B、德尔菲法 C、红绿灯评价系统

D、逻辑框架法 4、最接近实际成本,能激励工人努力达到所制定的标准并为管理层提供衡量的标准的是(C)。 A、理想标准成本 B、正常标准成本 C、现实标准成本 D、历史标准成本 5、2014年拨付民生工程资金(A)亿元,占年初计划的()。 A、686.3,100% B、180.5,25% C、350,67% D、1800,99% 6、销售量在寿命周期各阶段上的变化趋势不同,当销售量前期增长稳定,后期增长减慢时,属于(C)阶段。 A、萌芽期 B、成长期 C、成熟期 D、衰退期 7、2014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C)亿元,增长();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亿元,增长()。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 会计基础 第1页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第五章 第五章 会计账簿 第一节 会计账簿概述 一、会计账簿的概念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账页组成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事项的簿籍。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设置和登记账簿,是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是连接会计凭证与会计报表的中间环节,在会计报表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1.通过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可以记载、储存会计信息 2.通过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可以分类、汇总会计信息 3.通过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可以检查、校正会计信息 4.通过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可以编报、输出会计信息 二、会计账簿与账户的关系 (一)账户的概念 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设置的,具有一定的格式和结构,用于分类反映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结果的载体。会计科目是账户的名称,账户是会计机构的具体应用。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账户具有一定的格式和结构。 (二)账户的基本结构 账户分为左方、右方两个方向,一方登记增加,一方登记减少。 账户基本结构包括账户名称、记录经济业务的日期、凭证的编号、摘要、增加额、减少额和余额。 (三)账簿与账户的关系 账簿与账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账户存在于账簿之中,账簿中的每一账页就是账户的存在形式和载体。账簿只是一个外在形式,账户才是其真实内容。 三、会计账簿的分类 (一)账簿按用途分类(多选) 1.序时账簿。又称日记账,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在我国,大多数单位一般只设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便加强对货币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2.分类账簿。分类账簿是对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要素的具体类别而设置的分类账户进行登记的账簿。分类账簿按其反映指标时的 详细程度分为总分类账簿和明细分类账簿。 总分类账簿:按照总分类账户分类登记经济业务事项的账簿。 明细分类账簿:按照明细分类账户分类登记经济业务事项的账簿。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第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区别:(1)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法本身。(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说,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力。(3)经济法的发展也会促进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学习经济法也能促进法律素养,促进其他法律的学习。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是体现国家协调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总和。经济法除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外,在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企业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中,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和一部分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只调整市场管理关系;从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性质和功能看,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二、怎样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 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 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 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 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 界争执最多的问题。三、如何理 解经济法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 系?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 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比较鉴 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 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 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 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一般 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 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 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 上来。2、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 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 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位就是 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 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 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 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 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3、经 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 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 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 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 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 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一个整 体。这也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 的一个重要特征。四、怎样理 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依 据一般法理,一个部门法体系的 构成主要取决于该部门法的调 整对象,这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构 成也是适的。(1)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 规制关系,由此使经济法规范被 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调整宏观调 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 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2) 前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称为宏 观调控法,后一类法律规范可以 总称为市场规制法。(3)在把经 济法规范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 制法的基分为础童,还可以根据 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围,作出 进一步的分类。(4)对经济法体 系中的各个部门法进一步分类 后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 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 法”。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 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的稳定 性。三、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 上的综合性。四、经济法在功 能上的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五、经济法在作用上的针对性和 效益性。六、经济法是奖励和 惩罚相结合的法律。经济法的 基本原则(一)资源优化配置 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 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 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 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章 ?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 家机关,主要是 ?国家权力机关 ?经济管理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第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区别:(1)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法本身。(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说,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力。(3)经济法的发展也会促进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学习经济法也能促进法律素养,促进其他法律的学习。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是体现国家协调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总和。经济法除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外,在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企业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中,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和一部分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只调整市场管理关系;从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性质和功能看,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 二、怎样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 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 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 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 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 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 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三、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其它部门之 间的关系?1、经济法与其他部 门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 比较鉴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 到经济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 中期,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 与经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 一般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 济法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 性回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 理解上来。2、作为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 理念、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 式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 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 一,基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 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 担负起了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 法共同构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 系。3、经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 力形成了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 段可以用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 旧有的疆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 规范、尤其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 中引申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 合一个整体。这也是其与其他部 门法相比的一个重要特征。四、 怎样理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 成?依据一般法理,一个部门法 体系的构成主要取决于该部门 法的调整对象,这对于经济法体 系的构成也是适的。(1)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关系 和市场规制关系,由此使经济法 规范被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调整 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 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 范。(2)前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 称为宏观调控法,后一类法律规 范可以总称为市场规制法。(3) 在把经济法规范宏观调控法和 市场规制法的基分为础童,还可 以根据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 围,作出进一步的分类。(4)对 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进 一步分类后的描述,可以大略概 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 保规制法”。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 统一性。二、经济法在市场调 节中的稳定性。三、经济法在 组成和内容上的综合性。四、 经济法在功能上的限制和促进 的一致性。五、经济法在作用 上的针对性和效益性。六、经 济法是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法 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 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 (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 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 原则 第四章 ?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 家机关,主要是 ?国家权力机关 ?经济管理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分类真题合同法分则、侵权责任法.doc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分类真题合同法分则、侵权责任法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 付3万元违约金。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定金。乙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则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_________ 万元。 A. 3 B. 4 C. 5 D. 7 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双方于10刀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0月5日至次年的10月4日。乙银行因工作人员失误直至11刀5日才将款汇入甲公司账户,且预扣利息5万元。后因还款引起纠纷。关于该贷款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____ 。 A.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月5日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按照100万元本金偿还贷款 D.甲公司应按照100万元本金支付利息 3、甲公司为开业庆典,将一块玉石交给雕刻家乙,要求由乙亲自雕刻?一件玉雕作为开业当天的摆件, 双方约定,雕刻的成果不得留置,雕刻完成后,甲公司发现玉雕效果不是很理想,经了解,雕刻工作是由乙的徒弟完成的,遂拒绝支付报酬,乙遂将该玉雕扣留,下列关于甲、乙0间法律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____ o A.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乙对该玉雕亨有留置权 C.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4、下列合同屮,不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_______ 。 A.保管合同 B.赠与 C.定金合同 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5、甲、内两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的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该批货物从北京运往广州 交付给内公司。在运输途小,甲公司与内公司解除该合同,将该批货物出卖给广州的丁公司。甲公司与丁公司约定,甲公司负责将货物运到广州后交货。合同签订后,货物在运输途屮因地震而灭失。该货物损失的承担人是___________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内公司 D. 丁公司 6、甲公司委托乙研究所开发一项技术,乙研究所指派工程师王某进行研究,并最终完成一项研究成果。因对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未约定,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为此引起纠纷。此项专利申请权应 A.由甲公司享有 B.由乙研究所亨有 C.由王某亨有 D.由甲公司与乙研究所共同亨有 7、甲企业要拆除一间仓库,雇请了包括王某在内的工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工人在拆除仓库过程小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张峥嵘黄晶晶摘要:历史上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形成了多种认识。这篇文章从国民收入的分配为考察点入手,阐述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三次分配中的不同作用,进而归纳出两法的区别,最后分析了两法的互补关系。总之,在经济发展中,经济法与民商法都是不可或缺的。 民商法与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部门。传统上对“两法”关系的研究,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经济法产生之后,其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对经济法的论述阶段;对传统私法(民商法)的反思阶段;对“两法”相互关系的综合研究阶段。在综合研究阶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研究视角各有特色。确实,从不同角度,可以归纳出不同的关系。下面我就从国民收入的分配来阐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按经济学的观点,目前我国正在形成三个层次的财富分配体制。第一层次以市场分配、劳动所得为主,目的是提高效率;第二层次以国家财政税收及其再分配为主,实施国家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第三层次分配就是社会慈善活动。第二次分配是政府弥补市场不足,第三次分配则是社会捐赠弥补政府之不足。 既然初次分配讲究效率,就要注重私法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虽然民法也讲究公平,但民法公平强调在对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及负担进行分配的时候,所有主体机会均等,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各取所求,排除市场外因素的干涉。这种公平观正是反映了初次分配的特色。这种公平观承认市场主体起点的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因素造成的,在民法“眼”中经济巨人与经济侏儒是平等的、对称的,除有非市场因素影响外,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民法对公平价值的评价所选取的参照系总是个别化的,它总是通过对具体分配过程中存在着的对特定交易人的、非合理不利的否定来实现对社会公平的维护,而无法将对泛化的

2010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第七章合同法分则》历年真题精解-中大网校

2010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第七章合同法分则》历年真题精解 总分:53分及格:0分 考试时间:120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21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 (1)王某将自己房屋一套出租给赵某,租期 2年。 出售,赵某表示不买。王某遂将该房屋卖给梁某, I 年以后,王某由于急需用钱,欲将该房屋 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梁某遂要求赵某退租。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赵某有収租债该房屋直到粗赁期限届満 因朝赁期限未溺,架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G 赵某构权继续相轅该屈厳’电必须与架某境新签订租赞合同 6王裳与梁某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梁某取得该龙用的所告权 (2)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解决某项技术开发中的 一个特定技术问题,乙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甲公司在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 利 用乙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又完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由于双方对此没有约定, 该项技术成果应( )O A. 騰于甲公司 B. 属于乙公司 来源:考试大在线考试中斗 C. 由甲公司和乙公甬共有 6 JS 于乙公司,但甲公司有权尤卷诜用 ⑶甲向乙购买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 S 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 铁路托运运往 M 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 5 月4日,由于遇到山洪暴发,运输该批玉米的火车在途中出轨,全部玉米毁损。各方当事人 未约定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此案中,应承担该损失的是( )O A. 甲 B. 乙 来源:考试大在罐考试中心 C. 丙 D. 复运公司 (4)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房屋,租期 5年,租金季付。租期届满,甲公司继续缴纳下一季度 的租金,乙公司接受该租金。 3个月后,乙公司因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公司而通知甲公司立即 搬出,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O 久屮公司与乙公司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相赁关系泊灭 吐乙公旬接受租金,视为租赁合同续订1年 C. 在网等条件下.申公司享有优光承租权 D. 甲可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乙公司有权R6时解除合同 (5)甲公司发运一批青瓷器皿,以印有“清风牌办公用纸”的纸盒包装,交由乙公司运输, 乙公司聘请了丙公司装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按照办公用纸的装卸方式装卸而损害 若干件器皿。对此,应当就器皿损来源:考试大在线禹试中右 来源:哮试大在线考试中心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部门法之间是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 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而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 法律保障,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下是以《消费者协议保护法》为例,分析民商 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 一、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关系交叉,它们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 象,都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 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 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例如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 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 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 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已任,必然会采用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体现这种倾 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 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 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 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跳进啊下可 以通用。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二、区别 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 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纪人”,而经济法对其所规范 的市场主体的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根据《消费者协 议保护法》第二、三条规定,权益受本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消费者。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对市场主体的保护不同 民商法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且,一般来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它强调的是对所有市场主体 都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要保护 的只是,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维持的是作为不平等主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第一章民法通则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熟悉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熟悉自然人 二、熟悉法人 三、熟悉合伙企业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二、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四、掌握无效民事行为 五、掌握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六、掌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代理 一、熟悉代理概述 二、熟悉代理的分类 三、掌握代理权 四、掌握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第五节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一、熟悉民事权利 二、熟悉民事责任 第六节诉讼时效与期间

二、熟悉期限 第二章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了解物权 二、熟悉物权法基本制度 第二节所有权 一、了解所有权概述 二、了解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三、熟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四、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五、熟悉相邻关系 六、掌握共有 第三节用益物权 一、了解用益物权概述 二、熟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熟悉宅基地使用权 五、熟悉地役权 第四节担保物权 一、了解担保物权概述 二、掌握抵押权 三、掌握质权

第五节占有 一、了解占有的概念、意义以及适用规则 二、熟悉占有类型以及保护规则 第三章担保法 第一节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了解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二、熟悉担保方式及其种类 三、熟悉担保的设立及其后果 四、掌握担保的效力 五、熟悉反担保 第二节保证 一、了解保证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二、熟悉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三、掌握保证的效力 四、掌握保证责任 第三节定金 一、了解定金概述 二、掌握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了解合同的分类

中华会计网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流程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流程 中华会计网校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整理了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二章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基本架构 2.3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流程 风险事后控制是银行在对风险持续监控的基础上,根据所承担的风险水平和风险变化趋势,采取一系列风险转移或缓释工具来降低风险水平,从而将风险控制在银行的目标范围以内。常用的风险事后控制的方法有: (1)风险缓释或风险转移。风险缓释的目的在于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影响,商业银行所使用的缓释工具应能够起到实质性地减少风险的作用,抵质押担保就是典型的风险缓释措施,风险缓释通常贯穿于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中。风险转移是指银行将自身的风险暴露转移给第三方,包括出售风险头寸、购买保险或者进行避险交易(如互换、期权等)等。 (2)风险资本的重新分配。银行可根据不同风险承担部门的风险水平和经营情况重新分配风险资本,即提高或降低一些部门的限额水平。当某个风险承担部门具有良好的业务发展机会,足以值得承担额外风险时,可采用上述方法将风险资本重新分配。 (3)提高风险资本水平。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增加资本来提高其风险承受能力。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增发股票、发行混合资本工具等手段提高自身的资本水平。不过,增资扩股的决策与银行整体战略密切相关,而且这种方法一般耗时耗资,故不会经常使用。 以上就是风险管理流程的4个重要步骤,需要说明的是,风险管理流程并不是严格的顺序流程,每个步骤之间是相互影响、前后呼应的。风险监控和报告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流程。影响风险水平的因素可能随时变化,从而需要随时根据风险监控的结果调整风险控制措施。而风险控制措施产生的实际效果也是风险监控和报告的重要内容。另外,风险控制措施可以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同时也可能引入新的风险,因此,风险事后控制可以看做是一个风险管理流程的结束,同时也是新的风险管理流程的开始。所以,风险管理流程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 质量保证和控制机制是风险管理流程正确和有效运转的重要保障。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合理的质量保证机制对风险管理流程的每个阶段实施有效的控制。质量控制的内容包括确保风险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以及系统的可靠性,确保银行风险计量方法和程序的一致性,检查风险管理的流程和责任(包括数据来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风险监控)等以防止出现利益冲突等。另外,商业银行还应当为风险管理流程提供必要的知识和资源保障。 同时,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应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流程,通过双向的信息沟通和共享,促进银行内外部对风险及风险管理的理解,确保银行考虑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观点,确保所有参与方对其职能和责任有清晰了解,确保银行风险管理流程符合银行的战略目标,并与业务流程紧密融合。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险协定.doc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险合同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险合同。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在紧张的复习中有所参考,以防盲目备考,还可以参考大纲进行复习,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1.保险合同概述 2.保险合同的内容 3.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人的义务。①说明义务。②金额偿付义务。③费用支付义务。④通知义务。⑤保密义务 (2)投保人的主要义务。①保费支付义务。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的询问,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发生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过失未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③危险事故通知义务和防损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④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保险合同的变更。 (2)保险合同的解除。①行使解除权。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③保险欺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学就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第一,经济法学就是一门法学学科。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与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第一,经济法就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调整的就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区别:(1)经济法就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学就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就是经济法本身。(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说,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力。(3)经济法的发展也会促进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学习经济法也能促进法律素养,促进其她法律的学习。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就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就是体现国家协调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总与。经济法除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外,在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企业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中,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与一部分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只调整市场管理关系;从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性质与功能瞧,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二、怎样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就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与 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 的概念就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 要问题,也就是经济法立法,司法 等活动的基础问题。第二次世界 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 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 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 的问题。三、如何理解经济法与 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1、经济 法与其她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不 仅仅就是一个比较鉴别的问题, 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法就是否 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学界 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济法的大 讨论。如今法学界一般认为经济 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的范畴也 从“大经济法”理性回归到我们 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上来。2、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 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调 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则 等内容。社会本位就就是其最重 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国家、社 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 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重任,与行 政法与民商法共同构成了现代 性的法律体系。3、经济法以其 新颖性与活力形成了这样一种 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来突破法 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界,并把从 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就是从传 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各 种原理重新组合一个整体。这也 就是其与其她部门法相比的一 个重要特征。四、怎样理解经 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依据一 般法理,一个部门法体系的构成 主要取决于该部门法的调整对 象,这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也 就是适的。(1)经济法的调整对 象分为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 制关系,由此使经济法规范被分 成了两类,一类就是调整宏观调 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就是调 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2) 前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称为宏 观调控法,后一类法律规范可以 总称为市场规制法。(3)在把经 济法规范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 制法的基分为 础童,还可以 根据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围, 作出进一步的分类。(4)对经济 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进一步 分类后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 “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 制法”。经济法的特征一、 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 一性。二、经济法在市场调节 中的稳定性。三、经济法在组 成与内容上的综合性。四、经 济法在功能上的限制与促进的 一致性。五、经济法在作用上 的针对性与效益性。六、经济 法就是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法 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 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 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 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 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章 ?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 家机关,主要就是 ?国家权力机关 ?经济管理机关

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法顾问考点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个人所得税法 一、纳税主体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我国个人所得税,除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等,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外,其余纳税人所得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包括12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计税依据 (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2)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及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3)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哩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两个需要同时兼顾的因素,故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7年中华会计网校会计继续教育综合考试(企业类)

2017年中华会计网校会计继续教育综合考试(企业类)考试卷 一、单选题 1、单位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A、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 B、出纳 C、记账人员 D、审计人员 A B C D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2、()年初,腾讯财付通与华夏基金合作打造“微信版余额宝”——理财通。 A、2011 B、2012 C、2013 D、2014 A B C D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 [正确]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宝宝”类产品的源起和盈利模式。2014年初,腾讯财付通与华夏基金合作打造“微信版余额宝”——理财通。 3、大数据的分类不包括()。 A、结构化数据 B、非结构化数据 C、半结构化数据 D、全结构化数据 A B C D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大数据的定义。大数据的分类: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 4、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 A、记账凭证 B、发票 C、火车票 D、收据 A B C D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 [正确] 【答案解析】暂无 5、(),国内首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正式上线。 A、2011年1月 B、2011年7月

C、2011年11月 D、2012年3月 A B C D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 [正确]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众筹的发展历程与现状。2011年7月,国内首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正式上线。 6、在一线城市调研,为6月可能公布的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准备的事件主体是()。 A、证监会 B、中国人民银行 C、证券业协会 D、全国人大常委会 A B C D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 [正确]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在一线城市调研,为6月可能公布的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准备的事件主体是证监会。 7、为测试银行存款截止期的正确性,应审查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期间是()。 A、决算日后任意一天 B、决算日当天 C、整个审计期间 D、决算日前后数天 A B C D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 [正确] 【答案解析】审查银行存款决算日前后数天,可以测试银行存款截止期的正确性。 8、审计人员参加现金盘点后,应与审计人员共同在“库存现金盘点表”上签字的人员是()。 A、会计员和出纳员 B、出纳员和会计主管 C、会计主管和总经理 D、出纳员和总经理 A B C D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 [正确] 【答案解析】现金盘点表必须经由出纳员、会计主管和审计人员签字。 9、某人于2013年12月31日在银行存入1000元,利率5%,复利计息,两年后他能获得利息()元。 A、1102.5 B、1100 C、102.5 D、100 A B C D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A

中华会计网校税法讲义

中华会计网校税法讲义 考情分析 本章总共分为了6 节,本章内容也比较多,但历年考试的分数所占的比重是专门小的,一样为1 分,个别年份有2分。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益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由三个方面构成:权益主体、权益客体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 1.权益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权益主体包括征收机关和纳税人两个方面,而不是只有其中一方。 权益主体一方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面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国企、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尽管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益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税收法律主体尽管是双主体,然而,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意味着权益义务的对等。 2.权益客体是指征税的对象,要紧包括商流转额、所得额和财产额三种。 3.法律关系的内容确实是权益主体双方具有的权益义务关系,即要紧是指征收机关和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应该具有的权益与应承担的义务,征纳双

方在权益与义务上是不平等的,然而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税法应爱 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取决于税收法律事实。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爱护 1. 税收法律爱护不能只爱护一方,要双爱护。 2. 税收法律关系的爱护形式和方法是专门多的,也是不同的。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要素 书上一共有 11 个要素,其中第一个总则和最后一个附则为形式要素。 是作为一个法律条文形式上所具有的。第 2 个到第 10个为实质上的要素 2.纳税人 纳税人要紧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和其他组织。 3.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确实是客体,要紧有流转、所得和财产三种 4. 税目是类别化的征税对象。 5.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要紧有: (1)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它的税率随着征税对象的大小依次逐步提升的税 率。我国采纳的超额累进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定额税率。按照实物单位固定的数额,从量征税。我国采纳定 额 征税对象的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依据 地 使 比率的高低征收税。我国采纳超率累进税率的有土地增值税 4 税率的有资源税、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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