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商品房与保障房

案例商品房与保障房
案例商品房与保障房

案例五: 商品房与保障房

据住建部数据统计,2015 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新开工740 万套(其中各类棚改580 万套),基本建成480 万套,完成投资1.54 万亿元。同时,房地产市场也出现了新情况:一线城市商品房价格高企不下,三四线城市库存化严重,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新近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优化住房供需结构。把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现公租房货币化,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随着住房保障范围的扩大和城镇化率的不断提升,增加了住房需求人口,对住房保障管理和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证明,建立“保障归保障、市场归市场”两套相对独立的住房体系是可行之策。

(一)需求结构

1. 保障房市场:保障房的需求层次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类。

a)最低收入家庭。这一层次数量极少,可以享受到政府直接提供

低租金或减免房租的公有住房。

b)低收入家庭。这部分属于国家解决居住问题的重点对象,约占

10%,没有购房能力。对他们主要实行廉租住房制度,采取租

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手段。

c)中低收入家庭。这部分大多已有居所,但人均住房面积小,有

一定的购房能力,属于改善性需求。经适房和限价房能满足这

部分人群的需求。

d)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大学、大中专毕业生(尤以外来学子

毕业后居住困难较大)、外地迁徙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这部

分人群暂时买不起房,只能租房,没有申请廉租房的资格,针

对这部分推出的是公共租赁住房。

e)城市化过程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通常无住所且收入微薄,只

能租简陋房,这部分人的需求也是靠公共租赁住房解决。

2. 商品房市场:商品房的需求,用经济学对需求的解释是:“在一定的时期,在既定的价格水平下,消费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这其中“能够购买”就将商品房与保障房的需求层次划分开来。(二)供给结构

1.开发规模比较。上海2009 年推出705 万平方米保障房建设计划,是2008 年的1. 76 倍。但这部分保障房的土地投入并未使上海住宅开工面积有所增加。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9 年,上海住宅新开工面积为1721 万平方米,较2008 年下降8. 51%。2010 年,上海保障房新开工面积占全市住房新开工量的60%,达到1200 万平方米;但

住宅新开工面积为2111 万平方米,较2009 年仅上涨22. 67%,其中的差额必然是以商品房新开工面积的减少为代价

2.开工率及竣工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显示:2011 年,我

国保障房建设计划为1000 万套。其中,经适房和限价房近200 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约400 万套,廉租房160 多万套,公租房近220 万套。2011 年,保障房实际开工1043 万套,超额完成建设计划。

3.销售面积比较。销售型保障房(经适房)发展缓慢,销售面积

量占住宅商品房销售量的比重逐年下降。2000 年,我国经适房销售面积3760 万平方米,占住宅销售面积的22. 69%,之后逐年下降。2004 年占比9. 64%,自此每年的占比均跌至10%以下,2010 年我国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2749 万平方米,占住宅销售面积93377 万平方米的2. 94%。

4. 资金来源比较。与商品房融资渠道单一、过分依靠银行贷款的情况不同,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较多。

保障房资金来源:①中央代地方发行2000 亿元地方债(国务院要求优先用于保障房建设)②商业银行贷款③公积金的管理增值部分④土地增值出让金净收益部分至少10%⑤各级政府财政投入⑥地方政府发债融资平台⑦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贷款⑧公募和私募基金投入⑨由工

矿企业和被改造地块职工筹集资金

6.收益比较。保障房建设利润率较低,一般为3% ~ 5%,无法与商品房平均毛利率25% 左右相比。然而,在我国当前严厉的楼市调控大背景下,房地产市场萎靡,致使原本不受房地产开发商欢迎的保障房建设开始走红。开发商参建保障房主要在于有以下几方面收益:

(1)市场需求有保障,将为开发商提供新的发展空间。。保障房的市场需求是有保证的,开发商在销售和市场环节的投入可降至最低。

(2)政府激励,资金要求低,投资回报高。保障房与商品房相比,不易受调控政策的冲击,且受到政府的鼓励,在资金来源和土地供给方面都得到一定的政策支持。

(3)增强商誉,树立开发商良好的社会形象。

7.政策影响。(1)保障房开发流程简便,审批快。(2)税务激励。为了激励保障房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项目免征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并且免征契税或减半征收。

问题:请结合上述材料讨论商品房市场与保障房市场的关系?分析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走势及其理论逻辑。

一、商品房市场与保障房市场的关系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第一,保障房与商品房的需求结构在销售型保障房这块最有可能重合;第二,加大保障房的建设力度,不管在土地供应还是在资金投入方面都势必影响商品房的建设;第三,开发商建设保障房并非无利可图;第四,随着政府对保障房建设的支持,出台对保障房有利的政策,保障房和商品房之间的差距将越来越小。下面针对保障房市场和商品房市场的关系简要进行分析。

(一)挤出效应。

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是商品房独大的单轨制,商品房供应占市场80%以上。随着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快了保障房建设的步伐,我国房地产市场正朝“双轨制”迈进。在当前保障房市场需要大力发展的阶段,土地、资金和其他资源方面对商品房产生挤出效应是必然的。假设保障房与商品房各司其职,做到了“市场归市场,保障归保障”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按理说即便保障房投放市场,增加了供给,减少了对商品房的需求,保障房也不应该对商品房产生不利影响。原因有两点:①保障房和商品房理应是两个并行不存在交叉的领域,保障房的供应对象应为城市中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而商品房的供应对象则应是城市中高收入人群。②从产品特性讲,由于保障房的目的是满足中低收人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房的建设标准(面积、装修、设施)、物业配套、区位特征等与商品房相比均存在较大的差距。也就是说,保障房对商品房需求上的分流作用有限,增加保障房建设规模并不会冲击商品房市场。在成熟的“双轨制”市场

上,保障房和商品房将保持各自独立的发展路径,多样化、差异化发展的空间很大。然而,销售型保障房——经适房是例外。目前,我国保障房与商品房在一级市场分离,但经适房住满5年后,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这造成了经适房与商品房在二级市场并轨。经适房针对的人群是有一定购房能力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买不起商品房”的需求层次。这在很大程度上诱导了市场上寻租行为的产生。也就是说,经适房在建设环节以保障房的名义享受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挤占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却在分配环节仍有可能挤占商品房的有效需求。短期内,经适房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由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供给,增加有效供给,对缓解住房紧张,起到调节供求关系的作用。但从长期看,它与住房保障的宗旨背离。因此,解决住房短缺后,经适房应逐步淡出,一可减轻保障房建设对商品房的冲击,二有助于“双轨制”的有序运行。

(二)参考价格效应影响预期。

在当前的环境下,保障房市场的出现及完善,可以对商品房价格起到一定的平衡和抑制作用。保障房建设对中低端商品房会有冲击,大量的保障房投放市场是可能间接抑制房价的。保障房的建设和供应会影响房地产市场预期。

(三)量抑价扬

量抑价扬是指供给量减少了,价格会上升,其中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在保障房建设挤占了商品房的土地和资金等资源的情况下,商品房的供给量受到影响,势必会减少。因此,商品房市场上更加供不应

求,房价自然就上涨了。二是受限于各种条件,每个年度的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是有限的,为了确保保障房的任务完成,政府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保证保障房用地,这样必然挤占部分商品房的土地供给,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商品房用地供给的减少势必会推高土地价格。另外,土地收入是保障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在可出让土地减少的情况下,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得不到保障,地方政府可能会抬高土地价格,以保障其收入来源。由此导致的土地价格上涨必然会推动商品房价格的继续上涨。随着保障房满足了低收入人群的需求,商品房中的低档楼盘供应受到冲击,以后商品房的供给则以中高档为主,满足的是中高收人人群的需求,抽掉了商品房中价格最低的一档,其平均房价自然会升高。此举对商品房市场有积极作用:一是可助推其成交量回暖,也可以说政府为了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而变相地救了商品房市场。二是有助于商品房市场供应体系的优化,用于冲抵保障房的商品房必然是较低档的楼盘。同时,随着开发商“以价换量”的推行,可以合理地推测低档商品房会慢慢退出市场。在未来商品房供应中,由于供给量受限,开发商势必要主推中高档楼盘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从而体现了“量抑价扬”的效应,这也符合我国房地产市场“双轨制”健康发展的要求。

二、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走势及其理论逻辑。

首先,①房地产开发商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在房地产过热时期,房地产业的利润率比较高,因而吸引来过多商家进入,但一些房地产公司规模较小,开发的楼盘规模偏小、配套设施不齐全。经

过几年的调整后。房地产业的盈利能力已呈下降趋势。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此情况下,规模优势、品牌优势越来越成为企业赢得竞争的关键。许多综合实力较强的房地产开发商将把发展成熟品牌管理体系、实现高效与科学管理、建设高品质服务体系作为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②房地产供给将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配合住房制度改革,中国城镇住房多渠道供应体系将逐步形成。房地产供给方面不仅有面向中高收入阶层的商品房,而且还有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经济适用房,以及面向贫困阶层的解困房和低租金公寓等。房地产供给的多元化将大大地改善中国城市家庭的居住状况。

其次,未来几年保障房大规模建设和供应不会冲击商品房市场,但由于房地产商品的价格预期对其价格的走势有非常大的影响,短期内保障房大量投放市场,极有可能影响或左右人们对房价走势的判断,从而形成房价将要下行的预期,加重中低收入群体的观望心态,并通过这种预期的自我实现来影响房价进一步下行,从而有可能改变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促使商品房市场向理性回归。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签订的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及附件之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补充条款如下: 第一条商品房交付后,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均在±3%(含3%)之内的,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 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 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超过±3%(不含3%)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违约金。(2)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二条根据该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若甲方应返还乙方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于收到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返还面积差价款。甲方逾期返还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差价总款的万分之)。 第三条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

并向乙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不可抗力证明后方可凭此免责。 第四条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即在年月日前)代理乙方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该商品房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且申领取得该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件。 否则:(1)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应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2)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自乙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第五条甲方按照该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并提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测绘部门该商品房实测面积数据及该合同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并经乙方签字验收确认该房屋达到该合同第十四条及所有附件规定标准后,双方共同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否则,甲方交付房屋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不能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见该合同第九条规定)。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诺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并作为该契约附件组成部分: 1、该商品房建筑、装修、装饰、空气质量等标准符合国家、市及有关部门环保要求,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3、。

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

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配建比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户型、层数、建设位置等指标的认定,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局在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及商业、住宅混合建设用地出让前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商品住房建设的总面积。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局在办理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前置条件时,根据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市规划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

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商品房的概念:目前调整商品房买卖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商品房的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我们认为,商品房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为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获取利润而开发建设的房屋;2、开发建设的主体必须是取得法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商品房是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出售的房屋。这里,我们把公民个人的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公房改制出售给个人的房改房等排除在商品房以外。 从形态上看,商品房应当包括期房和现房两种。期房指正在建设中的房屋,现房指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合同法》第130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商品房买卖合同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1、出卖人的特定性。出卖人应当是具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标的物的特殊性。交易的标的物是房屋,而且,房屋可能是现实存在的,也可能是现实并不存在,将来建造的房屋;3、出售行为的社会化、公开化。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并不是明确指向某个购买人,而是向社会公开销售,面向的群体的不特定的。 在了解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后,我们主要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角度来分析,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在履行过程中,如何来防范和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呈现多样化、普遍化特征。任何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完全没有纠纷是不可能的。如何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对于提高开发商的收益率、维护良好信誉,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至观重要。下面,我们从一些实际案例来分析如何控制和防范风险。 一、如何控制广告的风险。 众所周知,在目前的商品房销售模式中,都是选择以售“楼花”的方式进行销售,也就是销售期房。期房,也就是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商品房。期房,由于其价格低于现房,往往是购

广东省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1)

附件2 编号: 广东省商品住宅 质量保证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说明 一、为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规定,编制本说明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买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向购买人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按套发放,一式二份,购买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保修单位各持一份。《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 四、本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自开发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 五、因用户使用不当、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损坏和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 六、因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本《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有关内容从其规定。 七、本《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执行。

尊敬的业主: 为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向您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请您仔细阅读。 建设单位(盖章): 一、商品住宅概况

公用部位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涉及表内未列出的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自行约定。 四、保修委托单位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补充合同说明 1、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签订本协议前应详细阅读本说明及正文,如有异议应协 调一致后方可签订。 2、《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作为甲方前期宣传、口头协商等过程之结果,双方的权利 义务均以此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对双方均不能产生约束力。 3、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填写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 4、双方在签订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屋销售所涉及的甲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销售合同签约文本、乙方在此确认。 5、本协议约定的销售面积为建筑面积,其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 6、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则视为双方对本协议内容表示理解和认同。 7、本协议条款或内容的任何变更、补充或删减,均应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编号:网签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项目第栋单元号房屋(以下称“商品房或房屋”)并与甲方签订了网签编号: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商品房基本情况的补充说明 1、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首层层高为:米;二层层高为:米;标准层层高为 米; LOFT公寓层高为米。 第二条按揭购房事项 1、如乙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乙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付清首付款。 乙方已向按揭银行确认以按揭贷款支付房款方式的可行性。乙方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按揭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按揭贷款的文件及资料,交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费用,按照按揭银行的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按甲方或按揭银行的要求提供代办产权证及抵押权他项权证所需的资料、文件及费用。若按揭银行要求乙方补充提交按揭贷款申请文件及资料或者增加首付款比例的或增加按揭贷款利率,乙方应自按揭银行提出要求或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文件补充完毕,或将应增加的首付款向甲方支付完毕。甲方在乙方办理贷款手续时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但甲方不负有任何义务确保银行会批准乙方的贷款申请。乙方保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获得按揭银行的按揭贷款(以按揭贷款到达甲方账户为准),除因甲方原因外,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收到乙方申请的按揭贷款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2、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提交按揭贷款所需的资料、文件、费用及代办产权证及抵押权他项 权证所需的资料、文件及费用,或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支付应增加的首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另行处置该商品房,甲方因此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商品房总价款的违约金,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扣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 xx年省下达我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1,100套,其中:廉租住房200套,经济适用房600套,限价商品房300套。为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xx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计划、项目选址和建设方式 (一)廉租住房 今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为200套,我县今年计划建设204套,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50㎡以下为主。计划采取政府统建方式进行,选址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廉租住房200套,计划投资2,800万元,由县房产局负责组织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 今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为600套,我县今年计划建设650套,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为主,根据我县人均住房面积将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以下。计划采取政府统建和单位自建两种方式进行。其中单位自建394套(其中:县饮食服务公司60套,县新兴供销社60套,县广播电视台12套,县热作发展公司10套,县生产资料公司120套,县粮食局96套,县新华书店18套,县土产公司18套),政府统建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经济适用住房256套,计划投资5,570万元,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建设。 (三)限价商品房 今年省下达我县建设任务为300套,计划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限价商品住房300套。花园限价商品住房均为框架结

构18层带电梯房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以90㎡为主,根据我县人均住房面积适当控制套型面积,总建筑面积27,000㎡,计划投资8,100万元,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组织建设。 二、时间要求 列入xx年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部动工。 三、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每月要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送一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 (二)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户型面积设计,严禁超标准建设。 (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对全县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四)县工程质量督查专家组要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全县保障性住房进行抽查,严肃查处施工安全和质量事故问题。 (五)县委、县政府将与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并实行问责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 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 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是自行提出变更规划的,并未征得业主同意,政府有关

购房合同1

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范文合集7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们精心整理的购房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购房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座落在___镇___小区___号楼___单元___室,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2、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万元整(小写¥___元整)。 3、甲方于20xx年x月xx日收到乙方定金人民币(大写)___万元整(小写¥___元整)。(另附收据) 4、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过户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办理手续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否则按甲方违约处理。 5、甲方将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交于乙方认定手续齐全后,乙方一次性将房屋余款(大写)___万元整(小写¥___元整)交付甲方(另附收据),甲方将房屋按时交付乙方。 6、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则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___万元整(小写¥___元整)。 7、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8、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10、本合同共2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本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协议是备案号为《xxxx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无异议。 三、对合同第五条补充协议: 1、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单价基础上引起的房屋总价款的变化。 2、双方选择按套计价的,对出现的面积差异互不找补。 四、对合同第六条补充协议: (一)乙方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

方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 1、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2、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3、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4、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二)1、乙方选择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 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付清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房地产市场 自古以来,“安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人类的居住需求和房屋价格的矛盾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民生问题的主要方面。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不足、建设资金缺乏、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虽然历经了十几年,但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仍然滞后,人民居住矛盾较为突出。 阁敦思工程顾问中的资讯也转载了相应报道,透露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强调,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让广大翘首以盼的困难家庭早日搬进新居,是各级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硬任务,也是促消费、调结构的有效举措。 一、中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分析 (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两限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2)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我国通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优惠,提高了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避免不了一些问题: 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研究 (1)什么叫建设模式 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会通过某种形式参与到它的建设过程当中。政府、开发商、承建商等干系人共同建成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以及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建设模式。 (2)中国主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模式分为开发模式和代建模式,开发模式由政府出让土地、房地产企业自主经营项目开发,该模式风险相对较高,也意味着利润可能很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部分公租房建设采用开发模式。 相较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开发公租房利润率较低,代建模式由政府划拨土地,房地产企业进行代建,此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风险小,利润也很小,收益比较稳定,目前主要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三、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 住房保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针对上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较合理化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体系,为保障性住房工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2、因地制宜,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同时也给房地产行业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 3、完善信息化建设,杜绝保障性住房申请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4、改善财税体制,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同时将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体系,杜绝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 5、一线大城市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缓解外来人员住房压力,实现“应保尽保”。 6、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从过度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投资、消费和出口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详细) 共9页

xs201xxxxx (GF—20xx—0172)合同编号: XS201xxxxx 房屋代码:XXXXXX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一X年X月 2021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

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 关于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欢迎阅读! 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1】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开发质量,做好商品住宅售后服务;同时也为了指导您更好地使用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我们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请您密切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发公司地址: 物业管理公司地址: 销售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开发公司(章)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2】用户: 为保障住宅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监督、配合我们做好房屋保修工作。 本公司对提供销售的xx路xx号xx小区xx幢xx室住宅,在其结构、部件、设施、配套、维修等方面作出下列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本住宅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分摊xx平方米。 二、本住宅系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 三、本住宅已经验收合格。 四、本住宅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出现抹灰脱落裂缝,1年; 4、门窗安装出现翘裂、变形不密闭,五金件损坏,1年; 5、厕所、厨房、洗漱间,阳台地面倒泛水、积水,1年; 6、室内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7、卫生洁具、电器开关、灯具,6个月; 8、管道堵塞,2个月; 9、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由双方自行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卖方(下称甲方)及买方(下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并在乙方清楚了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后,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补充协议,条款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未包含物业维修资金,物业维修资金由乙方缴付。除房价款外,乙方还须按双方签订的《广州雅居乐花园各项收费标准》付清有关费用。 二、乙方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按以下约定履行: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五日内,乙方须办妥银行按揭签约手续(包括提供申请按揭所须的一切资料),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30 日仍未办妥银行按揭签约手续,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按商品房总价款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年限、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不符合申请贷款银行的要求或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逾期供款记录等)造成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低于乙方申请贷款金额的或不获银行批准贷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低于乙方申请贷款金额的,乙方在接获甲方通知后十五日内前来办妥相关手续,同时付清差额部份金额之购房款,逾期按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1 款的约定履行。(2)乙方贷款申请不获银行批准的,乙方应在接获甲方通知后,分四期向甲方支付房价款:①接甲方书面通知十五日内付贷款申请额的20%;②于三个月内付贷款申请额的50% :③于五个月内付贷款申请额的20%;④于六个月内付贷款申请额的10% 。逾期按本补充协议第六条之约定作逾期付款处理。 3、乙方未能向贷款银行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款)导致甲方作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按总房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四条补充约定: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乙方同意甲方委托中山市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责本小区内的前期物业 管理工作,并在办理收楼手续时签订《广州雅居乐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广州雅居乐花园管理规约》、《广州雅居乐花园服务手册》并承诺遵守以上规约。《广州雅居乐花

有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的个经典判例及分析

一、商品房预约合同性质的认定 案例1: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219期) 【裁判观点】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最高院认为蜀都实业公司与讯捷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购房协议书》即构成本约的理由不当,但其关于蜀都实业公司和讯捷公司之间成立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结论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首先,仅就案涉《购房协议书》而言,其性质应为预约。预约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的形态多种多样,有的预约条款非常简略,仅表达了当事人之间有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至于本约规定什么内容留待以后磋商决定;有的预约条款则非常详尽,将未来本约应该规定的内容几乎都在预约中作了明确约定。而若仅从内容上看,后者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上几乎与本约无异,即使欠缺某些条款,往往也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加以补全。因此,仅根据当事人合意内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预约和本约。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即便通过合同解释,从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本案中,蜀都实业公司与讯捷公司在2006年9月2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拟进行买卖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应当说具备了一份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直接据此履行而无须另订本约。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在该协议中约定:“……3.甲、乙双方应就购房合同及付款方式等问题在本协议原则下进行具体磋商。……5.甲乙双方就该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本协议自动失效。”可见,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及总价款,但仍一致认为在付款方式等问题上需要日后进一步磋商,双方的这一意思表示是明确的,而且,当事人在该协议第5条进一步明确要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因此,本院认为,案涉《购房协议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该《购房协议书》的性质为本约是错误的,应予纠

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房管局统一编制用以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有的商品房销售都须签订此合同目前不管是内销的房 产合同还是外销的都需要做公证下面小编为您收集整理了正规的房 屋买卖合同范本希望对您有帮助!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商品房基本情况 1.甲方依据房许字第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将坐落在市区路(街)号(小区)号楼(总层数、用途、结构)单元层室厅号(管理号)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乙方购买商品房套建筑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以市房地产管理局实地测量后计算的测量结果为准 3.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至年月日 4.甲方于年月日前将上述所列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5.甲方出售的商品房除《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所列设施外还有等设施

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销售给乙方总价款(小写)元(大写)元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元 3.乙方可将购房款一次付清也可分期付款乙方一次性付款的应于年月日付清全部房款;乙方分期付款的其购房定金在第次付款时冲抵分期付款日期、金额为:合同定额(元)付款日期 定金年月日 一期(大写)(小写)年月日 二期(大写)(小写)年月日 三期(大写)(小写)年月日 四期(大写)(小写)年月日 五期(大写)(小写)年月日 贷款(大写)(小写)年月日4.其中第期乙方申请贷款付款期限届满金融机构未批准贷款且乙方无力支付该款项的甲方应在十五日内将其已收取的房款返还乙方本合同解除如因一方故意造成贷款未获批准或乙方逾期不申请贷款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面积误差 该商品房交付时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超过约定面积%时乙方可选择下列任一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乙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依出卖人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就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合同的售价仅指合同约定的单价与建筑面积之积。不包含公证费、预告登记费、抵押权预告登记费、房产抵押手续费、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契税、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印花税、工本费等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及其他费用。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由买受人全额承担。 第二条、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有关按揭贷款义务的说明、陈述或宣传均理解为仅限于协助买受人向按揭银行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的按揭资料列表仅供买受人参考。按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同意或不同意按揭以及贷款的成数和年限,同时买受人知道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调整对按揭贷款的影响,由此造成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条、关于按揭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须于2010年8月30日前支付首期款计人民币(大写)-零-佰-零-拾-玖-万-玖-仟-柒-佰-叁-拾-柒-元整(人民币-99737--元):剩余房价款人民币(大写)-零-佰-贰-拾-贰-万-陆-仟元整(人民币¥-226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2、买受人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协议签订后的七日内将按揭所需的资料及时、完整地提交出卖人,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向银行报送上述资料。若因买受人的原因,提交的按揭材料不完整或有瑕疵,则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根据通知要求重新提交,如买受人逾期七天不能提供按揭所需材料的,即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不解除合同,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如买受人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卖人同意后,从变更之日起3日内交清购房全款,且按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到交清购房全款的天数减去20天(预计从签约到放贷的天数),计算由买受人变更付款方式而造成的逾期交款天数,买受人每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不解除合同,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4、按揭款具体年限、金额以贷款银行最后审批为准。若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按揭银行批准的按揭成数低于上述买受人申请的按揭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10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差额,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5、若经银行审核同意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按揭手续(指签订按揭合同、抵押权预告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手续等,下同)。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而致使银行按揭手续延迟十日以上办理的,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6、若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15天内支付全部

保障性住房的一般规定

保障性住房的一般规定 “保障性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经济适用房和定向安置住房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再次出让。 法律要点: 1.“保障性住房”上市出卖的类型及特定条件如何? 本合同范本以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置房”再次上市出卖为对象,研究和设计针对性的合同条款。 (1)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条件: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任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

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教后取得完全产权。”此外,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第四针对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管理也作了特别规定:“(十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十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十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之和。” (2)定向安置房交易条件:目前,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部门规章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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